海外并购融资路径及担保安排

海外并购融资路径及担保安排
海外并购融资路径及担保安排

根据《并购贷款指引》的规定,并购贷款是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对于贷款银行而言,由于海外并购涉及不同法域下的不同要求,因此,贷款银行对于跨境并购融资的关注点相对一般国内并购贷款有所不同。

制造业企业海外并购融资路径

在笔者所经办过的涉及制造业企业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结合具体并购交易的税务架构等其他商业安排,对于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安排,考量有所不同,具体图示并分析如下。

在如下融资结构图中,为隔离法律风险,中国某集团公司A拟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并购平台子公司(“B公司”)和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最终完成对于目标公司的并购交易。

基于如下融资结构图,贷款银行在并购贷款的借款人的安排上,通常有如下三种常见的处理路径。

路径一:境内贷款银行向境内借款人提供贷款

由B公司向贷款银行借款,并以此借款用于对SPV进行增资或提供股东借款,SPV用增资/股东借款后的资金收购目标公司;B公司将以其所持有的SPV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以其重要资产提供抵押。同时,SPV将以其在并购完成后对目标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此外,A公司将对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路径一示意图:

路径二:境内贷款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

由SPV直接向贷款银行申请借款,并以此借款而用于收购目标公司。

路径二示意图:

路径三:境外贷款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内保外贷模式)

由B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提供融资性保函并提供反担保后,境内银行向境外贷款银行开立保函,境外贷款银行向SPV直接提供贷款。

路径三示意图:

不同路径下的相关考量

对于贷款银行来说,除了贷款成本与预期收益等商业上的考量,以及结合借款人通过何种交易框架安排,而使未来其并购收益后的资本利得税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等情况外,主要关注点应为具体并购贷款在相关法域下的合法性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安排哪个主体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落实具体的担保方式。选择以上哪种路径,以前述图示为例,贷款银行还需要考虑以下一些相关因素。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在笔者所了解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以A集团公司、B公司为借款人的情况较多,以SPV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国内的贷款银行倾向于认为,由于SPV一般是为了并购需要而在海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的还款能力很弱,因此,国内的贷款银行大都倾向于直接借贷给境内公司,例如境内集团公司A或其并购平台公司B,而不愿意直接贷款给其境外SPV。

并购贷款项下担保的设置

根据《并购贷款指引》规定,并购贷款必须设置担保。在笔者所经办过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以前述图示为例,无论实际的借款人为B公司,还是境外的SPV,贷款银行一般都倾向于要求A集团公司就并购贷款提供母公司担保,同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适用法所允许提供的所有担保,例如各层级的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等其他担保。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对外担保”仍要求前置审批,因此如果海外并购贷款项下的借款人是境内的A集团或B公司,则可能不涉及“对外担保”的审批问题;

而如果借款人被设定为SPV,则来自中国国内的担保应满足“对外担保”的各项条件,在担保人的选择和担保标的安排等方面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路径一情形下的“增资”和“股东借款”安排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笔者认为,在路径一情形下,B公司是通过增资还是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将来自贷款银行的贷款资金注入境外SPV,在两种方式的合法性都无虞的情况下,是B公司和贷款银行从并购及融资成本考量而必须解决的问题。

以笔者曾经办的某境外并购项目为例,在该案例下,A集团公司和B公司将SPV设在了中国香港,如果系通过境内借款人B 公司向SPV提供股东贷款,随后借款人B公司质押其在SPV的股权应属于可直接处理的事项,该股权质押无须任何登记;如果系通过借款人B公司向SPV进行增资,则借款人B公司质押其在SPV的股权将被视为对借款人B公司的一种财务协助协议,而需要通过香港法所要求的洗白(White Wash)程序而予以处理。前述两种方式所涉及的香港法下的要求和程序是不同的。

路径二情形下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在路径二情形下,由于SPV是个新成立的壳公司,其还款能力远低于其国内母公司A 集团公司和其国内并购平台B公司,因此如果以SPV作为借款人,贷款银行通常考量在担保结构上增加国内担保,例如考虑可由SPV的国内母公司A集团公司和直接股东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或者其他物权担保。

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境外SPV为借款人的模式下,境内公司为境外SPV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属于融资性对外担保,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或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路径三情形下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在路径三情形下,内保外贷的模式涉及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问题。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因此,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余额范围之内进行。

贷款银行所关注的其他重点问题

在海外并购贷款的评审中,贷款银行除了关注相关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合法性外,还可能特别关注如下内容。

目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资产

贷款银行在并购贷款的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会重点关注目标公司对其不动产和主要机器设备的持有状况为所有还是租赁,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引发目标公司对其所拥有的有形资产丧失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形。

这一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资产并非目标公司所有、资产租赁的转让是否已得到其所有人的许可,以及政府的审批或国家法令的变化是否可能影响到目标公司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相关风险一般可通过购买所有权税进行减轻。对于此,贷款银行会关注并要求借款人或目标公司购买相关保险,同时要求成为相关保险的受益人。

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其海外并购除了开展海外市场等考量外,更重要的是希望获得目标公司在行业中领先的技术。

鉴于此,贷款银行在并购贷款的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会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详细而深入的尽职调查,以确定其所持有的产品或技术在同行中是否具有领先优势,以及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而判断此次并购交易的技术信息对完成并购后目标公司的利润影响,以便进一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状况

在笔者所经办过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贷款银行在并购贷款的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还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在相关法域下,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雇用协议中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条款、经济补偿金条款和“金降落伞”条款,以判断借款人(或并购后的公司)是否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相关行业经验,进而判断目标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

并购交易在中国及项目所在地国家的合法性

贷款银行十分关注海外并购项目是否获得了国内外的相关审批,包括海外并购项目可能涉及的中国驻并购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备案、审批程序,以及海外并购项目所涉及的东道国针对并购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市场准入(主要包括相关海外并购项目是否履行了东道国涉及外国投资、行业限制、金融及税务、反垄断、外汇管理、环境保护、劳工及东道国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外资准入政策或涉及外资在并购项目所在国经营的其他相关政策)。

并购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根据《并购贷款指引》的相关规定,并购贷款的年限不得高于5年,目标公司在贷款

期内偿还贷款的能力就显得尤其重要。

在还款来源方面,并购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应为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获得的相关未来现金流,第二还款来源才为借款人自身的综合现金流。因此,在海外并购贷款交易中,贷款银行需要对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的未来现金流和未来5年内的合理商业利润进行评估,对借款

人和目标公司是否拥有稳定的较强实力的管理团队进行评估,以判断其主营业务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是否可以满足还款的需要。

涉及贷款安全及对于目标公司控制等条款设置

涉及借款人的承诺条款

除了通行的融资条款外,针对并购融资的特殊性,贷款银行可能在融资文件中要求借款人提供多项承诺。

其中包括: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及目标公司不得对外新增融资;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及目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及目标公司不得出售、转移或处置任何重大资产;借款人保持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权和借款人及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等。

涉及借款人控股股东的承诺条款

除了通行的融资条款,针对并购融资的特殊性,贷款银行还可能要求借款人的控股股东提供多项承诺。

其中包括: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不得分红或撤资;借款人的控股股东在贷款期内必须保持对借款人的绝对控股权;在借款人完成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向贷款银行质押前,借款人的控股股东提供阶段性担保等。

海外投资严格监管下 六种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详解

海外投资严格监管下六种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详解近期,境外投资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多个文件,监管政策向“控流出、扩流”入转变,境外投资项目审查从严管理,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等领域进行重点控制。对“母小子大”、“快进快出”、资产负债率过高或者拟购买境外企业少数股权的项目从严审批。在新的跨境资金监管模式下,商业银行要帮助并购企业调整并购决策,合理规划跨境并购融资方式,更多借助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跨境直接贷款、银团贷款、互换和资本市场直接发债等多元化融资形式,降低整体融资成本,加大海外并购的成功概率。 本文将对境外投资严格监管下的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一、海外投资趋势与监管政策解读 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并购市场的一支主要力量。全球并购从2014年开始走出谷底逐渐变得活跃。2014、2015、2016年,全球的并购总金额分别达3.29万亿美元、4.26万亿美元、3.6万亿美元,其中全球跨境并购占全球并购总额的1/3。近年中国经济放缓,企业纷纷走出去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2016中国跨境并购金额2254亿美元,为2015年的两倍多,跃居世界第一位。 国内跨境并购呈现几个特点: 一是并购主体由国有企业向大型民营企业转变,民营上市企业通过“走出去”并购海外优质资产的交易数量占比大幅攀升; 二是并购交易主体所在行业之前侧重于能源、资源领域,近期有向技术引进、市场拓展、上下游开拓等等方面转变的趋势,特别是信息技术、医疗健康、高端制造业等领域成为跨境并购的热点行业; 三是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目标,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澳洲等拥有先进技术、优秀品牌、成熟渠道的国家或地区。 国内人民币汇率自2015年8月开始贬值,随着资本外流加剧外汇储备不断下降,2016年这种贬值趋势仍在延续。为维持汇率的相对稳定,今年初国家的资金监管政策转向了控流出扩流入,相关措施和办法陆续出台。 一是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更严格。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等强调了,对境外项目的投资审批、真实性审核、审查时间等均从严管理。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23050359.html,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居民在海外并购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海外并购的步骤十分繁琐,而且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还有诸多的法律规定。本身投资便存在一定的风险,海外投资风险加大了,那么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呢?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将为你进一步解答。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1、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是指中国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或因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从而遭受成本增加、时间延长、投资并购失败等与预期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定义,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

投资并购行为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是指并购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不符合东道国调整外资投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种行为一方面表现为企业主动违法,即由于企业的过错而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外投资并购中,并购法律文件所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例如被投资并购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法律、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法律等,中方往往没有充分的境外法律资源可供利用,亦缺乏相关法律专业常识,造成中方可能以中国法的视角“揣测和理解”外国法的相关条款。不熟悉法律文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律文件难以贯彻境内当事人的初衷;即使在法律文件中写入相关条款,亦难以保证该等条款能在准据法之下得到保障和执行。同时,由于中方不熟悉法律文件适用的准据法,即使全程参与谈判,但在进行法律文件编撰和修订时往往由外方包办,造成中方订约人忽视部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或低估该等条款可能产生的危害,麻痹大意而在日后招致法律纠纷。 企业违法的另一方面表现为被动违法,即东道国为了阻止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而制定新法或者启用特别的法律、法规(包括程序法),使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违法。 (2)法律问题处理不当

供应链金融模式及风险控制问题探讨

供应链金融模式及风险控制问题探讨 吴晓萌袁琳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100048) 【摘要】目前国内的供应链市场保持了迅猛发展的势头,供应链金融业务已日渐成为业务亮点。本文以供应链金融为研究对象,从其为核心企业、节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带来的价值入手,剖析了供应链金融产生的原因,通过相关案例简析了四种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模式及运作,并以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模式为脉络,揭示了不同供应链模式产生的风险,进一步探讨了应采取的风控对策。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供应链;核心企业;节点企业;风险控制 一、文献回顾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是近年来伴随社会化分工、专业化运作产生的金融服务模式,其着眼于整条供应链,创造了多方共赢的局面。作为一种较新的运营模式国内外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多为研究供应链金融的思想、理念和风险。 Allen N Berger(2004)等人最早提出了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些新的设想及框架,初步提出了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国际知名的金融顾问和咨询公司Towergroup认为供应链金融是流动资本融资的创新模式,指出全球化、技术进步、供应链管理的提升、银行开发新的收入来源是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驱动因素。 在研究供应链金融的理念阶段,国内的研究者张晓涛、李常永(2008)和冯瑶(2008)阐述了供应链金融的产生背景和对银行及企业的吸引力所在。在研究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方面,闫俊宏、许详泰(2007)、楼栋、钱志新(2008)和马佳(2008)均对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优劣,并研究了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提出了建议措施。在研究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方面,刘生华(2009)从供应链金融三个维度的风险入手,阐述了在供应链金融运作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内容。冯静生(2009)从供应链金融的优势入手分析,阐明了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并提出建议。弯红地(2008)设立了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模型用以讨论银企间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问题。刘士宁(2007)和杨晏忠(2007)、邹武平(2009)也都分析了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阐述了风险防范的措施。 以上的研究成果大部分局限于供应链金融的商业银行模式,而忽视了其他供应链金融模式。本文意在从供应链金融为核心企业、节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带来的价值入手,剖析其产生的原因,简析其四种主要模式及运作,揭示不同供应链模式产生的风险,进一步探讨应采取的风控对策。 二、供应链金融产生原因分析 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企业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对供应链内部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上下游和货物动产,为企业在获取订单、采购原材料、生产制造和销售

吉利跨国并购融资的案例分析

吉利集团跨国并购融资案例分析 吉利控股集团在系列跨国并购过程中成功地探索出融资创新“I-A-I”模式:内部资本市场—战略联盟—金融创新,同时也引发了是否存在财富转移、后续高投资等难题。 吉利控股系列跨国并购及其融资路径 从2006年到2011年的5年间,吉利控股共成功完成了3次跨国并购及融资。 (一)吉利汽车并购英国锰铜与澳洲DSI的融资路径 在并购英国锰铜和澳洲DSI过程中,吉利控股都是聘请著名投资银行洛希尔公司为并购顾问,通过上市公司吉利汽车这一融资窗口,在香港资本市场增发新股融资。2007年2月16日,吉利汽车在香港股市实现配售现有股份及认购新股份6亿股,从而为并购锰铜融资6.36亿港元,然后出资约4.2亿港元现金控股合资公司上海英伦帝华。并购DSI交易资金为5400万美元,后续流动资金为1800万美元。吉利控股最初试图通过在澳洲进行两个债权银行融资,但澳洲当地银行提出超过10%并购贷款利率的苛刻条件。吉利控股随即通过吉利汽车在香港股市迅速成功融资。如果吉利控股在中国内地融资,融资后再换成外币,那么所有审批的程序至少耗费2—5个月。2009年5月20日,吉利汽车以先旧后新配售8亿股普通股,共筹集资金1.39亿美元(约合9.5亿港元),不仅及时有效地完成了DSI并购项目,而且还利用3.66亿港元提早赎回了2006年发行的5年期可转股债券余额。 (二)吉利控股并购沃尔沃的融资路径 从2007年开始,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就为收购沃尔沃着手进行融资准备,首先,他将吉利控股多年赚取的利润慢慢存起来,没有再用于吉利控股的滚动发展,而吉利汽车发展所需的资金,也通过引入高盛的投资来实现。2009年9月,高盛通过认购可换股债券和认股权证向吉利汽车注入25.86亿港元,这笔钱被吉利汽车用于济南、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居民在海外并购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海外并购的步骤十分繁琐,而且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还有诸多的法律规定。本身投资便存在一定的风险,海外投资风险加大了,那么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呢?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将为你进一步解答。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1、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是指中国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或因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从而遭受成本增加、时间延长、投资并购失败等与预期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定义,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

投资并购行为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是指并购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不符合东道国调整外资投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种行为一方面表现为企业主动违法,即由于企业的过错而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外投资并购中,并购法律文件所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例如被投资并购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法律、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法律等,中方往往没有充分的境外法律资源可供利用,亦缺乏相关法律专业常识,造成中方可能以中国法的视角“揣测和理解”外国法的相关条款。不熟悉法律文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律文件难以贯彻境内当事人的初衷;即使在法律文件中写入相关条款,亦难以保证该等条款能在准据法之下得到保障和执行。同时,由于中方不熟悉法律文件适用的准据法,即使全程参与谈判,但在进行法律文件编撰和修订时往往由外方包办,造成中方订约人忽视部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或低估该等条款可能产生的危害,麻痹大意而在日后招致法律纠纷。 企业违法的另一方面表现为被动违法,即东道国为了阻止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而制定新法或者启用特别的法律、法规(包括程序法),使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违法。 (2)法律问题处理不当

从全球价值产业链分工分析风险管理问题.doc

从全球价值产业链分工分析风险管理问题 10183217 政治学与行政学102班孙素亚 发达国家利用金融资本的运作在全球价值链上占据了垄断地位,并利用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对全球供应链进行整合和治理。在全球价值链的分工体系中,作为全球制造中心的中国只能获得低端价值,并且资源环境破坏严重,中国成为了全球风险中心,急需产业升级和调整。而全球金融危机提供了历史机遇,我国应该抓住国际分工格局变化的时机,进行科学的产业规划,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有机融合实现顺利转型。在产业升级中,中国的风险管理尤其是金融风险管理不同于传统,我们需要构建中国式的风险管理模式应对时代挑战。 (一)、全球价值链发展现状分析 全球价值链是指为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而连接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等过程的全球性跨企业网络组织,涉及从原料采集和运输、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和分销,直至最终消费和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 按照Kogut的研究,当国家比较优势决定了整个价值链条各个环节在国家或地区之间如何进行空间配置的时候,企业的竞争能力就决定了企业应该在价值链条上的哪个环节和技术层面上倾其所有,以便确保竞争优势。 目前,发达国家的国家竞争优势主要在于研发、渠道整合以及虚拟经济运作等能力上,而其所在国的跨国公司,则正是通过控制这些稀缺能力和资源,从而掌控了各个产业链的核心环节,获得微笑曲线

的高端附加值。

发达国家掌控全球价值链核心环节的具体模式主要表现为掌控技术开发与产品设计、掌控高端的渠道整合以及掌控战略资源三种。 首先,在高端的研发设计环节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和技术的融合,掌控了产品研发和核心部件生产等高附加值环节。然后,将一些低附加值的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建立全球运营体系,并利用专业分工优势和全球协作网络的整合优势,进行全球供应链管理,使得利润最大化。这种掌控全球价值链核心环节的模式主要发生在数码产品、电脑、软件、汽车、飞机、医药等生产者驱动的产业价值链上,从事这些运作的典型跨国公司主要有苹果、Intel、IBM、丰田、波音、辉瑞制药等。 其次,在高端的渠道整合环节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通过资本优势整合营销渠道,建立全球采购、运输、营销网络、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整合全球供应链来获得高附加值。这种掌控全球价值链核心环节的模式主要发生在日用品、服装、鞋、玩具等采购者驱动的价值链上,从事这些运作的典型跨国公司主要有沃尔玛、耐克、锐步、UPS 等。 再次,在战略资源的控制环节上,发达国家的跨国集团利用投资、合资、并购等手段,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掌控了石油、铁矿石、有色金属等整个供应源、贸易渠道和运输物流,从而获得了全球战略资源的话语权和定价权。例如,日本三井财团的三井物产,拥有权益比例的铁矿石控股产量就位居全球第四位,年开采权益超过4000万吨,

一文读懂八种上市公司海外并购交易结构

一文读懂八种上市公司海外并购交易结构 日前,在“中国上市公司海外并购论坛”上,郭克军分享中伦律师事务所服务A股上市公司跨境并购中的八种融资、交易结构方案,认真研究这些案例对于顺利实施跨境并购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从这八个案例可以看到,专业法律顾问机构为上市公司量身定做的融资交易结构务实、可行,为其成功完成海外并购如虎添翼。 要点总结 1、2014年,除“借壳上市”外,上市公司其他并购重组行为,都不需要证监会进行核准。 2、交易结构设计的两个重点:资金来源和交易实施方式。 3、8个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案例,皆为量身定制,各有其特点。 郭克军演讲正文 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海外并购,最近几年蓬勃兴起。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很不一样,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且要报各种监管机构审批等等。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设计海外并购时,需要统筹考虑其架构、路径、实施方法。 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特殊性

最近两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行为可用两句话概括,第一句话,钱多任性。无论是上市公司、民企或者国企都“疯狂”到海外找资产。第二就是监管多。央企要受国资委监管,一般企业受商务部、发改委的监管,外汇管理局要对外汇的汇出进行核准。 如果是A股上市公司,“婆婆”还多了一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在海外并购过程中相关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比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都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 此外,在海外并购中,还可能涉及到反垄断问题,相关的部委包括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等等,凡是有反垄断监管权的部门都会进行监管。 2014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台了相关的办法,对此前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订。之前上市公司出售、购买、投资等,金额达到一定的比例50%或70%,必须报证监会的重组委通过之后才可以收购。 2014年,为了配合中国企业走出去,减少行政审批,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进行了修订。除了“借壳上市”需要证监会重组委进行核准外,其他并购重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总资产利润多少,营业收入多少,哪怕是“蛇吞象”,都不需要证监会进行核准。 不过,证监会在信息披露上有要求,如果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要进行审核,审核之后进行复牌,避免人为操纵股价。达不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这对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开启方便之门。如果A股上市公司采取贷款或自有资金去海外并购,不需要经证监会任

海外并购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警惕的风险 一、内幕交易风险: 越来越多的境外上市公司成为中国企业战略并购的目标公司。在成熟资本市场上,证券法明文禁止内幕交易行为,有严格、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内幕交易一旦案发,交易者轻则声誉受损,重则须承担数倍于非法获利金额的行政、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4月中石油集团并购加拿大PK公司的交易。在并购PK公司的交易公告前,中石油集团加拿大子公司通过其下属“壳公司”,分别在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购买了PK公司的股票,共约114.26万股,售出后获利约500万加元。2005年10月,加拿大阿尔伯达省证券委员会开始对上述内幕交易进行调查。此后,又有PK公司的公众股东以中石油集团加拿大子公司等为被告,在加拿大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集团诉讼。上述两起案件均以和解形式结案,中石油集团加拿大子公司为此支付和解、调查费用等总计约1,756万加元。 中海油并购尼克森的交易(以下简称尼克森案),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熔盛重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香港居民张志熔利用其知悉的内幕信息在并购交易公告前买入尼克森的股票,公告后短期内即获利了结,获利约1300万美元。

中海油并购尼克森的交易公告发布后的第四天,美国证监会即公布了已掌握的内幕交易线索并已开始立案调查。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美国证监会行使管辖权的理由非常广泛,只要相关交易行为的实施条件或者实施过程与美国市场有一定联系,美国证监会就有权查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各州之间的商业工具或者商业手段,或者利用信函方式,或者利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施等;针对内幕交易案件,美国证监会主要从买卖时点、规模和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并认定相关交易者在股票时是否已掌握了相关重大、未公开信息。在尼克森案中,涉案主体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公司,其总部位于香港,交易账户的地点也不在美国境内,但美国证监会仍遵循上述原则,首先全面调查掌握了若干涉案证券交易账户在较长期间内的交易记录,又进一步分析了涉案主体的关联公司与中海油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最终认定了内幕交易行为,并迅速冻结了涉案账户项下的资产。 二、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规定,外资并购美国公司不得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美国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政府存在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一种是与政府没有采购合同的企业。凡与美国政府签有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都要受到审查。没有与政府签有采购合同的下述企业也要经审查:(1)能源领域的企业;(2)有可能影响国家运输系统的企业;(3)

浅谈中国新型城镇化融资问1.doc(占华的论文)

浅谈中国新型城镇化融资问题 胡占华 新型城镇化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强力推进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综合进程,新型城镇化和科技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新型城镇化的重大发展战略,2014年3月发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在未来7年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计划将耗资人民币42万亿元,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规模在人类历史上是空前的,必将创造巨大的消费需求,这将改变我国的经济结构并推动国家的全面发展。如何在经济转型期为城镇化建设融资是政府、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这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发展地方债券市场支持新型城镇化 从我国的地方金融形势看,当前我国主要由地方政府(而不是 中央政府)负责为其各自所辖区域的发展计划融资,简而言之:“地方政府仅掌握国家50%的财政收入,却要负担80%的财政开 支。”在过去,由于这种收支不平衡状况的存在,地方政府需 要以银行贷款和卖地收入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以筹集足够资 金支持其城市发展。地方债券市场的扩展历史上(2008年以 前),地方政府借贷的来源主要是传统的银行系统,不过在过 去5年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的兴起,已改变了中 国金融市场的面貌,信托公司一般提供短期贷款(两年或更短 的时间),并且利息较高(在很多情况下高于10%)。根据2013

年的审计,受监管的银行贷款仅占地方政府整体借贷的63%,较2002年的99%大幅下滑,相比之下,2013年信托管理资产达人民币8.9万亿元,较上年增长69%。为了监控不断增长的债务规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月宣布将全面掌控地方政府借贷风险,彻底清查信用不佳或风险较大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同时积极推进地方债券的发行准备工作。作为中央政府地方债券试点项目的一部分,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以及上海市和深圳市曾被授权发行地方债券。由于该试点项目是由中央政府所支持,因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中央政府的担保。近期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显示,在深入了解债券市场运作规律并吸取了试点项目的经验教训后,更多的地方政府准备发行地方债券,未来发行债券的城市,其覆盖面将更广。地方债券将成为重要债务处理工具,使地方政府能够获得更大的财务灵活性,以处理如信托贷款这类利息高昂且还款期较短的债务。中央政府必须保证更开放、透明和责权明确的债券市场环境,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地方债券不仅是实现债务种类多元化的工具,还可以用于优化地方政府项目(如桥梁、公路、地铁和学校)的偿债周期与项目周期的匹配度。如今的市场环境适合引入一个受监管的地方债券市场。一些地方债券的利息几乎和国债相当,这与信托贷款的高昂利息形成鲜明对比。目前,大部分的债券是在银行间市场中发行,为了吸引和鼓励更多元化的

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

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 3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现状分析 3.1兴业银行简介 3.1.1公司概况 兴业银行1988年成立。经国务院、人民银行审批通过的首批商业股份制银行之 一,总行在福建,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07.86亿元。 开业以来,兴业银行以“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理念,致力为客户提供高效、 优质的服务。截至2013年1月,兴业银行总资产达到31198.13亿元,股东权益1599.26 亿元,不良贷款的比率为0.4%,实现净利润387.11亿元。 兴业银行从2010年开始开展供应量金融业务,虽然相比深圳发展银行和其他某 些银行来说,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之迅速也是英气了业界的关注。随着兴业银行 的公司金融专业化的深入改革,作为“一体两翼”公司金融的关键组成部分,贸易 金融相关业务有着强劲的发展势头。 3.1.2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产品及开展情况 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产品业务分为四大类:预付类,存货类,应收类和其他类。 2011年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有较快的发展。2011年1-11月,全行供应链金融业 务量较去年全年增长超过2.5倍,2011年11月末供应链融资业务余额较2010年底 增长接近5倍。 截至2011年11月末全行综合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如表3.1所示; 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截止2011年11月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量为7685.55 亿元,计划完成率达到了181.55%,显示了较好的综合业务开展效果。 截至2011年11月末分行综合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如表3.2所示: 截至2011年11月末,共有32家分行超额完成供应链金融业务量指标,14家分 行完成核心企业拓展计划。从表中的排名情况可以看出武汉在发展核心客户方面在

海外并购融资路径及担保安排

根据《并购贷款指引》的规定,并购贷款是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对于贷款银行而言,由于海外并购涉及不同法域下的不同要求,因此,贷款银行对于跨境并购融资的关注点相对一般国内并购贷款有所不同。 制造业企业海外并购融资路径 在笔者所经办过的涉及制造业企业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结合具体并购交易的税务架构等其他商业安排,对于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安排,考量有所不同,具体图示并分析如下。 在如下融资结构图中,为隔离法律风险,中国某集团公司A拟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并购平台子公司(“B公司”)和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最终完成对于目标公司的并购交易。 基于如下融资结构图,贷款银行在并购贷款的借款人的安排上,通常有如下三种常见的处理路径。 路径一:境内贷款银行向境内借款人提供贷款 由B公司向贷款银行借款,并以此借款用于对SPV进行增资或提供股东借款,SPV用增资/股东借款后的资金收购目标公司;B公司将以其所持有的SPV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以其重要资产提供抵押。同时,SPV将以其在并购完成后对目标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此外,A公司将对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路径一示意图:

路径二:境内贷款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 由SPV直接向贷款银行申请借款,并以此借款而用于收购目标公司。 路径二示意图: 路径三:境外贷款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内保外贷模式) 由B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提供融资性保函并提供反担保后,境内银行向境外贷款银行开立保函,境外贷款银行向SPV直接提供贷款。 路径三示意图:

不同路径下的相关考量 对于贷款银行来说,除了贷款成本与预期收益等商业上的考量,以及结合借款人通过何种交易框架安排,而使未来其并购收益后的资本利得税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等情况外,主要关注点应为具体并购贷款在相关法域下的合法性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安排哪个主体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落实具体的担保方式。选择以上哪种路径,以前述图示为例,贷款银行还需要考虑以下一些相关因素。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在笔者所了解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以A集团公司、B公司为借款人的情况较多,以SPV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国内的贷款银行倾向于认为,由于SPV一般是为了并购需要而在海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的还款能力很弱,因此,国内的贷款银行大都倾向于直接借贷给境内公司,例如境内集团公司A或其并购平台公司B,而不愿意直接贷款给其境外SPV。 并购贷款项下担保的设置 根据《并购贷款指引》规定,并购贷款必须设置担保。在笔者所经办过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以前述图示为例,无论实际的借款人为B公司,还是境外的SPV,贷款银行一般都倾向于要求A集团公司就并购贷款提供母公司担保,同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适用法所允许提供的所有担保,例如各层级的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等其他担保。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对外担保”仍要求前置审批,因此如果海外并购贷款项下的借款人是境内的A集团或B公司,则可能不涉及“对外担保”的审批问题;

新型城镇化融资机制及创新

新型城镇化融资机制及创新 发表时间:2016-01-14T10:39:42.433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14期供稿作者:苏珊 [导读] 上海市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融资需求,主要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四个方面构成。 苏珊 上海市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433 摘要:城镇化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而我国新型城镇化的特征决定了政府在公共事业服务中需要发挥主导、引导作用。然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领域存在债务风险大、社会资本进人门槛高、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一系列问题,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力推新型融资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文章就对这一问题展开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融资机制;创新 引言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以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与信息化的四化同步发展。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城镇化已是我国新时期发展的大战略。为了实现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在新型城镇建设中使用新的融资机制,关键是不要生搬硬套、盲目借鉴,而是要深入了解各地实际予以灵活借鉴,才能促进当地城镇化建设持续、健康地发展。 一、新型城镇化融资需求构成 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融资需求,主要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四个方面构成。 1、基础没施。城镇化进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公路、港航和机场等交通领域。这些基础设施项目是需要大量资金作为保障的,其投融资活动主要是政府主导的,投资主体较为单一,渠道少,且项目初始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回收周期长,导致其融资需求无法有效满足。 2、公用事业。公用事业的建设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用事业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一个城市的承载能力。公用事业建设是与居民息息相关的公用设施领域的建设,主要包括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以及排水等领域。随着当前积极稳妥推行城镇化进程,大量人口往大中型城市流动,过去的公用事业面临着重新扩大规模或者重新建设的压力。例如,城市供水设施需要加以改造老旧网管,新建、扩建自来水厂和配套管网,建立监测系统和完善雨水排放系统等等。公用事业设施作为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同样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资金难以在短期内回收的特点,而且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其经营效益不佳,无法对资金形成有效吸引。 3、公共服务。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就是要以人为核心,以质量为关键.以改革为动力,使城镇真正成为人们安居之处、乐业之地。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关键是要解决转移人员的公共服务,特别是要满足其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能够让其在城市中安居乐业。 4、生态环境。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意味着今后城镇化进程中将史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不能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城镇化中生态环境的需求有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一个是使用绿色节能。在绿色节能方面,将建设新型配电网络体系,推进节能能源供应设施建设。 二、新型城镇化融资机制的创新途径 1、建立PPP融资模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者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双方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将公共服务项目移交给政府的建设模式。这种合作模式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并通过签署一系列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在项目整个过程中,双方分担风险,并对项目共同负责,最终实现利益共享。从我国PPP项目的应用领域来看,仍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领域,包括收费公路、轻轨系统、地铁、学校建筑等方面。其中,电信、电力能源、交通运输以及水务领域是投资金融分布主要的领域。 根据财政部的发文,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应具有灵活的价格调整机制、较高的市场化程度、较大的投资规模以及长期稳定的需求特点。有专家认为,结合我国政府当前的政策思路,PPP项目推广首先或主要以轨道交通、污水垃圾处理、供水供电等投资需求大、定价机制相对透明、有稳定现金流、适合市场化经营的项目为主。 2、强化银行信贷支持城镇化融资力度。新型城镇化的融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除了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之外,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融资需求将大幅增加。这种融资需求结构的变化和融资总量的增加,迫切需要融资方式的创新跟进,充分运用多层次金融市场工具,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保障。继续加大创新城镇化金融产品力度,加快推进城镇化,金融机构应放宽向城镇基础设施贷款的限制,安排适当比例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同时,在配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城镇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运行和支付结算环境,为城镇化资金流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快金融产业发展,通过区域金融中心的辐射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城镇化水平。 3、拓宽城镇化建设的融资渠道。应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创新,加强地方主体税种培育,建立事权与财政相匹配的财税制度,落实完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等实施细则,形成稳定的地方税收来源,并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综合运用各类金融手段,提高财政资产在城镇化建设中的效率。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适当发行市政债券作为地方政府的直接融资渠道,利用市政债券免缴所得税、安全性高及期限灵活的特点,为城镇化建设筹集到不同期限和利率结构的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化公益性或准经营性重大项目建设;研究设立城镇化建设基金和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领域产业基金,利用投资基金“集合投资、收益稳定”的特点,扩大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来源,发挥金融资本的杠杆效应。 4、不断扩大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功能。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主要是中短期,而政策性金融期限长、利率优惠,可在社会保障房、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设施上发挥积极作用。银行作为除了发挥其传统的基础设施贷款优势外,立足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信贷杠杆作

最新联想跨国并购中的融资策略分析1论文

联想跨国并购中的融资策略分析(1)论文 [摘要]并购资金来源问题成为制约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主要瓶颈之一。联想并购IBM PC的过程中采取的融资策略是这次跨国并购的一大看点。本文通过分析联想并购过程中的融资策略与技巧,对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的融资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跨国并购融资联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近年来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中国企业也纷纷开始用这种方式加快其国际化步伐。联想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以12.5亿美元的高价购下了IBM旗下的PC业务,成为第一个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国民企。学术界与企业界对这次并购的评论褒贬不一,但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角度来说,合理的融资策略是这次并购中的一大看点。一、我国企业跨国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购往往需要巨额资金,尤其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与并购,对资金的需求更加紧迫。如果并购企业根据自身的资本结构和国际资本市场的环境与偏好,能够找到一种合理的融资方式,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并影响并购后正常的经营活动。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融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金融信贷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并购融资方式有限金融信贷的支持对需要几千万乃至上亿美元的投入的跨国并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就目前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面临的处境来看,在金融信贷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包括受国内贷款额度与特定外汇额度的限制。这限制了参与跨国并购的企业的国内融资能力。 2.没有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作用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操作还处于不规范的状况,并购融资方面的专门服务较少。也由于国家法律方面的一些限制,中介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方面还有一定的限制。造成融资市场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案例

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幵购案例 一、工商银行收购南非标准银行 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以55亿美元收购南非标准银行20%的股权。 中国与非洲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往来增长迅速,非洲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2006年中非贸易总额达到550亿美元。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发展给银行提供了商业机会,2007年工商银行以55亿美元购入南非标准银行20%的股仹,成为标准银行最大的股东。此项幵购是工商银行最大的一笔对外直接投资。 2007年,工商银行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有1.7万个网点,但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只有98家。工商银行的高层曾多次公开表达通过幵购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迚行国际化扩张的关趣。他们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实现收入来源多元化,二是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提供更好的服务。三是为了迚一步扩大其业务网络,加快迚入全球新关市场,着力将工行打造成为一流的国际现代金融机构。 2007年,南非标准银行在全球1000家上榜银行中排名第106(非洲共有18家银行上榜)。穆迪对其长期信用评级是Baa1。标准银行是南非乃至非洲觃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幵购前,标准银行最大的股东是有政府背景的Public Investment Corporation,持有约13.9%股权;第二、第三大股东别为南非

最大保险集团Old Mutual Group及Tutuwa Group,各有8.2%及7.6%股权,其他股东持股量不足5%。 根据幵购协议,工行支付了约366.7亿南非兰特(约54.6美元)的对价,收购标准银行20%的股权,成为该行第一大股东。收购成功后,工商银行将派驻两名非执行董事迚入标准银,其中一名担仸副董事长职务。双方还将成立一家资产管理司,募集设立最少10亿美金的全球资源基金,旨在投资金属、油和天然气等自然矿产资源。 2008年,工商银行从标准银行获得了12.13亿兰特现金分红和价值5.89亿兰特的股票股息。据测算,工商银行从投资标准银行所获得的投资年回报率约为7.7%,高于国外债券投资。通过这项交易,工商银行将获得新的渠道和本土经验,为中国追逐非洲的原材料资源提供了便利。 截至2009年3月底,工行与南非标准银行共开展合作项目65个,其中已完成项目9个,包括联合牵头中海油服收购Awilco公司项目融资、承贷Premium集团和联一国际出口商品融资等。近日,由工行和南非标准银行组成的联合体又收到単茨瓦纳政府的正式委仸书,作为银团贷款的独家牵头行安排単茨瓦纳莫鲁卙勒B燃煤电站项目的8.25亿美元出口买方信贷和1.4亿美元搭桥贷款。据了解,此项目是至今非洲最大的电力项目,它将对工行在国际电力市场和非洲地区的声誉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海外并购风险有哪些

一、海外并购风险有哪些 1、资产评估风险。金融危机之后,西方国家的价值评估体系发生了崩盘,信用体系也面临着土崩瓦解的局面。国际经济环境下,企业抛售的往往是不良资产和债务资产,而并购需要能套期保值,高抛低售。我们在金融危机下进行海外并购的行为不仅仅是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进行战略布局。如果在不清楚形势,不了解影响的情况下进行战略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可想而知。 2、融资风险。并购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能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发育水平低,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受到限制太多,进程太慢,无法适应海外并购的需要。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大多数都采取现金交易或国际银团短期贷款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增加了交易成本,为并购后的整合和公司有效经营设置了巨大的财务障碍。 3、产业风险。海外并购要考虑目标企业所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目标企业进入行业的成长性和竞争的激烈程度。首先,要了解目标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以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优势和不足。其次,要了解目标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以及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企业在并购之前必须要研究目标企业所处的生命时段、技术革新的可行性以及通过一定的销售策略扩大市场份额的可能性,以期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二、海外并购存在的问题 1、我国有关海外并购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国内市场也缺乏相应的咨询、担保等中介机构和融资手段。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决策审批程序繁琐,效率低

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跨国并购的顺利进行,使得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结果使中国企业失去了很多难得的对外投资机会。 2、海外并购面临国际法律法规的适应问题 包括东道国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规范以及国际商务行为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中国企业从事海外并购行为上必须关注法律环境的快速变化趋势,采取适当的并购行为。由于对当地法律的疏忽和陌生,许多中国企业在从事海外投资时遭致了法律麻烦。联想集团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杨元庆就承认,联想集团收购IBM的Pc业务百密一疏,没有料到会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该收购的审查。尽管最终安全通过审查,但其过程惊心动魄。因此,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过程中必须重视了解和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海外并购的概念 海外并购是指一国,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海外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形式。

海外并购若干法律问题及中国律师的工作

海外并购若干法律问题及中国律师的工作 近十年来,中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海外并购举措频频,其中不乏重量级交易。海外并购的操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细致的调查与谈判、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境内与境外政府审批等方方面面,通常会有诸多国际国内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咨询机构等)参与其中。近年来,本人参与了多起海外并购。其中,一年多前我们作为中国某大型国有化工类集团的国内律师,为其收购欧洲某化工集团100%股份(以下称“化工收购项目”或“本项目”)提供了包括尽职调查、融资、反垄断(包括国内反垄断与欧盟反垄断)等法律服务。本项目收购总金额约20亿美元,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机构还有苏格兰皇家银行(RBS)、普华永道、美迈斯(OMM)、高伟绅(CliffordChance)、金杜等。结合本项目及我们参与的一些其他海外并购案例,我简要介绍一下海外并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及中国律师在海外并购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尽职调查 详尽的财务与法律尽职调查是作出并购决心、确定收购价款以及股权交割后尽快接管目标公司的前提与关键。海外并购涉及的目标公司往往在全球拥有子公司、机构或资产,由于各国法律与财务制度的差异,收购方通常会在涉及的相关国家聘请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该国(或地区)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也通常会有一个牵头律师事务所与一个牵头会计师事务所(或该事务所在某地的办公室)分别协调法律与财务尽职调查工作。 (一)卖方尽职调查(Vendor Due Diligence) 在收购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前,一些目标公司会聘请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对自身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自身价值与存在的风险。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股东会将该尽职调查报告(Vendor Due Diligence Report,以下称‘VDD Report’)提交收购方作前期尽职调查之用。之所以有这个程序,主要是因为并购谈判漫长而充满变数,转让方不愿一开始就把目标公司的信息与资料全盘披露给潜在的收购方,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困境及其破解路径.doc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困境及其破解路 径- 摘要: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解决钱从哪儿来的问题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文章从阐述新型城镇化的投融资特点入手,分析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面临的投融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要通过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完善分税制及配套相关制度等举措,以破解难题。?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投融资平台;土地财政;投资主体多元化;配套制度??一、新型城镇化的投融资特点??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正在加速推进,城市发展的转型与周期波动为政策制定者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决策者以新的视角应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融资需求问题。 ? 1.投融资需求多元化。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农村人口的城市转移必然带动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金融需求主体随之呈现多元化趋势。从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结构上看,中国铁路建设相对滞后,公共交通建设空间依然存在,燃气管道的铺设等亟需加大投资;从公用事业的投融资需求来看,公共设施严重不足,相关投融资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加大,主要如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绿化、垃圾处理、公园的建设等公共设施投资需求加大;从公共服务的范围分析,农民工市民化之后带来的教育、医疗及文化等领域投融资需求将不断增强。 2.投融资方式多样化。新型城镇化衍生出不同种类的投融资需求,需要不断创新投融资方式与之相匹配。现行我国城镇化

建设中融资渠道比较狭窄,金融工具创新不足,融资模式较为单一。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地方财政定位逐渐从发展经济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融资方式将从主要依靠信贷逐步向市政债券、公司合作(PPP)模式等方向转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也将发生新的变化,呈现出新型城镇化战略下财政运作方式的新特点。此外,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在区县,县域城镇化建设需要县域金融的发展,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探索更多融资途径,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支持。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面临的投融资困境 1.土地财政呈现出难以为继的局面。土地财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过多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财政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见图1)。同时,土地资源作为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源,以此作为基础设施融资方式的风险与危害不可小觑。一是,土地财政模式的不可持续性。土地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地方政府可卖的地毕竟有限,仅依靠一次性的土地批租收入具有不可持续性,同时也会助长地方政府政绩激励下的短期行为。从国际经验看,没有哪个国家的城镇化进程是长期依赖土地批租筹资的。二是容易引发矛盾和腐败。我国目前土地出让主要采用招拍挂制度,这样使得土地批租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地方政府往往压低土地补偿标准而抬高招拍挂价格,容易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引发暴力冲突,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三是不利于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一方面地方政府抬高地价获取较高资金的同时也引起了房价和各种租金的上涨,增加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成本,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初衷相违背,另一方面土地城镇化增加政府财力收入,而人口城镇化加重政府负担支出,所以地方政府更愿意追求土地城镇化,而不愿意推进人口城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