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适应企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世界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3.1 党管干部原则;

1.3.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1.3.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1.3.4 组织认定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1.3.5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

1.3.6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

1.3.7 民主集中制原则;

1.3.8 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1.3.9 依法管理原则。

1.4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为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2 体制与管理

2.1 公司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 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人员管理部(处)(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

2.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2.3.1 公司党委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3.2 公司组织部经授权管理公司直属车间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下设正副主管(部长、科长、主任,以下简称主管)及相当职务人员;

2.3.3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协助管理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根据公司党委授权管理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4 领导人员在管理岗位从事领导工作,按管理层次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领导人员。高层领导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机关部门正副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基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机关部门正副主管、直属

车间领导班子正副职、二级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和下属车间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

2.5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交流轮岗、教育培训、激励、监督、退出等。

2.6 领导班子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由党政一把手共同负责,以书记为主;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由党政共同负责,以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下同)为主;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由党政共同负责,以党委为主。

2.7 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管理。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三年,党委班子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换届。每届任期中,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

2.8 领导人员实行岗位管理。领导人员行使聘任岗位职权,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异岗异薪,岗变薪变。

2.9 行政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党委、纪委、工会、团委领导人员实行选任制,任期按各自章程规定执行。党群部门领导人员实行委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由于年龄、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的调整,不受聘任期限制。

2.10 积极稳妥地推行领导人员公开选拔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新设和空缺岗位的领导人员选拔,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竞争性差额选拔等方式进行,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竞争机制。

2.11 提拔任职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2.11.1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为一年(根据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2.11.2 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决定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察不合格决定免去试用职务的,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有关待遇,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2.11.3 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时间超过半年的,延长试用期;因病住院治疗时间超过半年的,自病愈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连续计算试用期。

2.11.4 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间,由上级党委分管领导及组织、纪检等部门,共同履行对领导人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纪检部门负责受理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间的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11.5 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不再延长试用期。

2.11.6 试用期满,由上一级组织干部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考察工作。考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察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察工作一般应在领导人员试用期满后

1个月内完成。主要步骤是:①领导人员本人撰写述职报告;②在一定范围内对试用领导人员是否胜任试任职务进行民主测评;③通过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

④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⑤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试用领导人员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是否正式

任职的建议。

2.11.7 试用期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试用期,免除所担任的试用职务:

2.11.7.1 政治素质差,不服从工作调遣和上级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大局造成一定影响,或在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

2.11.7.2 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岗位适应能力或职责意识差,导致分管工作明显下滑,工作打不开局面,工作目标难以完成,或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2.11.7.3 工作作风不端正,官僚主义严重,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2.11.7.4 有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或其他不良行为的;

2.11.7.5 试用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及以上政纪处分的;

2.11.7.6 在试用期满组织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不称职”和“不称职”得票之和超过25%,经上级组织干部部门认定为不称职的;

2.11.7.7 有其他严重问题,应免去试任职务的。

2.12 公司根据需要对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度。被委派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委派单位管理为主,所在单位管理为辅。

2.13 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形成和保持年龄梯次配备、专业合理搭配、气质相济互补的结构和整体较高的文化层次。

2.14 科学设置领导职数,严格定岗定编。中层领导人员职数按照《中国石化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职数总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管理,基层领导人员职数由公司合理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职数调整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处)审批,不得超职数配备。

2.15 科学、规范设置党群组织工作机构、岗位、职务,选强配齐党务政工人员。党、政、工、纪、团职务可根据情况分设或兼职,兼职党务政工人员要落实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党务政工人员待遇与同一层次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同等对待。

2.16 坚持和完善领导人员备案制度。凡规定应报公司任前备案的领导人员,呈报单位应在上会讨论前与公司组织部进行沟通;讨论研究后,向公司组织部报送任职请示,并附《领导人员任免审批呈报表》和考察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再办理任免手续。凡规定任后备案的,应在上会讨论前与公司组织部进行沟通,在任免后15天内,将领导人员任免文件报公司组织部。

3 任用条件

3.1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

3.1.2 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市场竞争意识强,有履职需具备的分析判断能力、专业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3.1.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政策法规常识、企业管理

知识和专业知识;

3.1.4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诚信务实,团结合作,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3.1.5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3.2 中层领导人员还应达到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应具备下列条件:

3.2.1 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从公司全局的角度观察和处理问题,大局意识强;

3.2.2 有较强的抓班子、带队伍、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能够驾驭复杂局面;

3.2.3 胸怀宽广,作风民主,团结共事,知人善任。

3.3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3.3.1 初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3.2 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

3.3.3 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或相当同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

3.3.4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3.5 一般应参加过相应的培训,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3.3.6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3.3.7 担任董事、监事、总法律顾问、副总会计师等职务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3.3.8 提拔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一般应从后备领导人员中选拔。

注重从有主要生产装置、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岗位工作经历,经过艰苦环境锻炼的人员中选拔领导人员。特别优秀且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组织干部部门同意。

4 选拔方式

4.1 选拔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竞争性差额选拔等方式进行。

4.2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4.2.1 民主推荐;

4.2.2 组织考察;

4.2.3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4.2.4 酝酿与讨论决定;

4.2.5 任前公示;

4.2.6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4.3 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4.3.1 制定实施方案;

4.3.2 公布条件(岗位、职责、要求)。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或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开招聘面向全公司公布;

4.3.3 报名与资格审查;

4.3.4 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的测试。根据岗位属性,测试一般由笔试和面试组成;

4.3.5 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4.3.6 组织考察,在民主测评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4.3.7 讨论决定;

4.3.8 任前公示;

4.3.9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4.4 竞争性差额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4.4.1 制定实施方案;

4.4.2 公布条件(岗位、职责、要求);

4.4.3 报名与资格审查;

4.4.4 竞职演讲与差额推荐;

4.4.5 差额考察;

4.4.6 差额票决;

4.4.7 任前公示;

4.4.8 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5 民主推荐

5.1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任领导人员,必须通过民主推荐产生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民主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

5.2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推荐。

5.3 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由组织干部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5.3.1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会议投票推荐人选得票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

5.3.2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5.3.3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5.4 参加民主推荐会人员范围:

5.4.1 推荐基层领导人员,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员工代表,党员、技术骨干、班组长代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全体参加,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4.2 推荐二级单位领导人员,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基层领导人员,员工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4.3 推荐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参加人员为: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部门人数较少的可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4.4 参加民主推荐会的职工群众代表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30%。

5.5 个别谈话范围: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正职领导人员,党员、技术骨干、班组长代表,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

5.6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经协商并报派出考察组的组织干部部门批准,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5.7 实行推荐责任制。领导班子向上级组织推荐领导人员,必须写出推荐报告,陈述推荐理由及推荐对象德才表现,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人员,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在民主推荐中集中度不高、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6 组织考察

6.1 组织选拔的考察程序:

6.1.1 组织干部部门组织考察组(必要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

6.1.2 考察组与拟产生考察对象的单位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6.1.3 发出考察预告。

6.1.4 召开民主推荐会。

6.1.5 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对经民主推荐后确定的考察对象,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6.1.6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提任人选、领导班子调整意见,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干部部门汇报。组织干部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6.2 组织选拔考察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实绩。

6.3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过程和结果负责。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且熟悉组织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6.4 对拟提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长及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情况。

6.5 对通过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产生的需要考察的对象,

参照6.1、6.4考察。

7 酝酿与讨论决定

7.1 对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7.2 对拟任人选的任用意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会(设党总支部、党支部的由党政联席会,下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7.3 集体讨论决定时,与会成员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应同时出席,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表决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与会成员投票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记票人负责统计票数,监票人公布得票情况,会议形成决定。

7.4 党委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7.4.1 组织干部部门负责人介绍调整意见、拟任人选情况和任用理由等;

7.4.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7.4.3 表决。

7.5 需报上级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8 任职

8.1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进行任前公示。

8.1.1 本单位产生的拟提任人选,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流提任的,在原任职和拟任职单位同时公示。

8.1.2 公示通过局域网发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

8.1.3 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8.1.4 公示期满,组织干部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对反映影响任用的问题,由组织干部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党委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予以任用、暂缓任用、不予任用决定。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用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8.2 公司行政领导人员聘任、解聘:

8.2.1 公司管理的中层行政领导人员,经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其中总经理助理,副总会计师,人事、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前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正式聘任。

8.2.2 公司授权组织部管理的基层行政领导人员,经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文件聘任或解聘。

8.2.3 所属二级单位管理的基层行政领导人员,经单位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单位总经理(厂长、主任)聘任或解聘。其中需任前报公司备案的,经同意后,方可正式聘任。

8.3 公司党群领导人员日常任免:

8.3.1 公司管理的中层党群领导人员,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任免。其中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任前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正式任用。

8.3.2 公司授权组织部管理的基层党群领导人员,经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签发文件任免。

8.3.3 所属二级单位管理的基层党群领导人员,经单位党

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单位党委任免。其中需任前报公司组织部备案的,经同意后,方可正式任用。

8.4 党组织、工会、团委换届,按各自章程和规定程序选举产生领导人员。党团组织领导人员的日常调整,由公司党委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任免。工会主席由公司党委提出建议人选,按工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

8.5 公司依法或有关章程向参股、控股企业派出需由我方担任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其规定程序办理。

8.6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按管理权限,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时间安排在任前公示后、正式上任前,并派专人到所在单位宣布任职决定。任职时间,自行文之日算起。

9 选拔任用纪律

9.1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9.1.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提高领导人员的职级待遇;

9.1.2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领导人员;

9.1.3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用;

9.1.4 不准以圈阅、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

9.1.5 不准要求或授意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1.6 不准在管理体制调整、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者退出现职前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领导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选拔任用工作;

9.1.7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人员的决定;

9.1.8 不准在推荐、考察、选举中进行违反规定、程序和纪律的活动;

9.1.9 不准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

9.1.10 不准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领导人员任用的酝酿、讨论情况。

9.2 违反9.1所列情况的,对任前备案的领导人员任用,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领导人员任用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干部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9.3 坚决防止领导人员“带病提拔”现象。

9.3.1 对拟提拔领导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

9.3.2 对提任的领导人员进行跟踪考察了解,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进行诫勉谈话;

9.3.3 对选拔到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领导人员,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节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9.3.4 对“带病提拔”的领导人员,调查其选拔任用过程,确实存在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0 考核评价

10.1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接受上级组织的考核评价,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积极配合。

10.2 考核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引导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10.3 上级组织干部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评价组,具体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10.4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等内容。

10.5 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包括素质、能力和业绩等内容。

10.6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10.7 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和日常考核评价。

10.8 任期考核评价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实绩获取、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主要考核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职责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一般在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

10.9 年度考核评价按《长岭炼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10.10 日常考核评价根据日常管理的需要随时进行,包括对领导人员日常了解、日常任免考察、跟踪考核、重点考核等。基本程序是: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综合分析评价,考核结果汇报与反馈。

10.11 任期届满和日常考核需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部提出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审计部门牵头,按审计规定程序进行。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职务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人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10.12 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政治素质是国企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最根本的素质。 作为一个国企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应该明白我们的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淡泊名利、有无私奉献精神;为人正直,不以权谋私。因为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一个国企领导干部工作的根本宗旨;要顾全大局,有集体意识。干任何事情,不能仅仅考虑本企业的利益,要兼顾国家和社会利益,要有全局观念。 领导干部的品德修养,不仅事关个人品行,而且关系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孔子也重视和倡导自省:“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一个领导干部只有经常自省修德,注重品德修养,才能经得起时间考验,受得住环境磨练,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才能做到不因权重而失重,不因权轻而自轻,不迷失人生方向。 在对外活动的场合,应当稳重自恃,尊重对方,不亢不卑,落落大方,表现出领导者应有的气质和风度;应带头严格遵守法纪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纪律制度的严肃性。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应带头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养成在组织和群众监督下开展工作的习惯;做到“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面对权力、金钱、美色各种诱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严格自律,警钟长鸣,确保权力行使不偏向、不越轨、不出格。 除了有为人民服务的决心,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一个现代领导者应当具有较高的文化专业素质。领导者在通晓与自己负责的部门或单位的性质有关的专业知识基础上,不仅应该有扎实的文化基础和比较广博的知识面,而且应该通晓现代管理科学的基础知识,要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和领导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学会计划、组织、决策、指挥、协调这一整套本领。 要有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用科学武装头脑,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工作,提高决策的正确性;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放矢;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有科学的组织管理方面的知识,把单位的目标同干部职工的实际状况结合起来,统筹兼顾;,要善于团结各种人,一方面要善于激发公司干部职工的热情,塑造强大的战斗力。另一方面要善于社会交往,使各种社会因素都能为本单位的工作开展服务,为本部门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相关知识,注意参加各种培训,讲座,多和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土接触交流,并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从中深刻领会其内涵。 天赋是领导者素质培养的生理基础,学习是提高领导者素质的根本途径,实践是领导者素质培养的有效方法。 智力素质大部分是靠后天培养和锻炼的,作为领导者,除了要有敏锐的事物观察力、丰富的创新想象力、精细的思考分析力、超人的未来预见力,我们应该加强非智力因素方面的能力培养来提升智力素质。 良好的非智力因素对智力素质的发展起着调节和推动的积极作用,使智力素质在行为中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一个先天素质较好的领导者,如果自身不努力学习,勇于实践,积极进取,自强不息,那么长久下去,也会变坏。反之亦然。另一方面领导者后天所形成的素质,也有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良好的能力素质可以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领导者能力素质水平是影响领导活动效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领导者能否发挥其指导、指挥、

国有企业领导者塑造政治判断力

塑造国有企业领导者的政治判断力 政治判断力即对政治方向、大是大非的判别能力,是一种全局性思维能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浪潮,正以不可抵挡之势奔涌向前,竞争的全球化、残酷化、白热化给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增添了更加神秘的色彩和更多的变数。同时,世界范围内,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国际敌对势力企图遏制中国崛起,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种种借口给中国制造麻烦。经济与政治的关联度较之过去更加紧密,政治格局变化直接影响着经营策略的变化。国有企业要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迫切要求领导者不仅要具备经营知识和经营能力,而且要具备世界眼光和政治判断力,能够正确观察、判断世界大势和正确把握时代要求,善于从政治上判断形势和分析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领导者的综合素质明显增强,政治观念、政治眼光、政治判断力基本满足了企业发展需要,但与全球化背景下瞬息万变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对国有企业领导者的素质要求相比,与国有企业所肩负使命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领导者特别是年轻领导者政治观念淡薄,政治敏感性缺乏,政治头脑不清醒,政治立场不坚定等方面。加快培养和提高国有企业领寻者政治判断力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践证明,政治判断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积累和自我磨炼的过程,有赖于政治信仰的坚定和政治素养、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的增强。 一、坚定政治信仰,培养清醒的政治意识

政治判断力的增强,首先来源于政治信仰的清醒和坚定。政治信仰是指人的一种主观政治形态,是人们对理想的政治制度、政治目标或理想的政治境界所持有的态度、信念,是理想信念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一个政党、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强大精神支柱。对马克思主义真理的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追求,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同样,国有企业领导者拥有正确而坚定的政治信仰,就拥有了强大精神力量,就能直觉敏锐而可靠,决策正确而果断,意志坚定而顽强。对国有企业领导者来说,牢固确立坚定的政治信仰,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重大理论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因此,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要坚定自己的政治信仰,首先要坚定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政治形势,正确认识和鉴剔政治上的大是大非;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同错误的政治倾向作斗争;才能在政治实践中正确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选择正确的政治策略和政治行为方式;才能在纷纭复杂的环境中,自觉排除各种错误思想的干扰,抵御各种诱惑,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强化自身的政治修养,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国有企业领导者确立坚定的政治信仰,需要从三方面不懈努力: 一要真信深信。是否真正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不仅是国有企业领导者个人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严肃、重大的政治问题。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信仰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世界观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是任何时候都丝毫不能动摇的。”一个党员特别是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xxx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

Xxx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讲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结合开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科学发展,注重经营绩效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原则; (四)分层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五)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原则。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要结合企业实际,引导企业加强结构优化、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

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坚持德才素质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任职考核与年度考核(述职)相结合的原则,主要考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任务情况。定量指标主要指企业经营业绩,定性评价主要指政治素质、基础工作、团结协作、党风廉政建设等。 第六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4类12项指标。具体是: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企业意识形态;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各项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1。各指标权重为:经营业绩占6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三项占40%。经营业绩中,业绩成果占70%,直接采用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结果;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占30%。 第七条对领导人员的考核,应根据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实行分层分类考核。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

我国国有企业就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国有企业里最主要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并由代表全民利益的人民政府来集中行使所有权,类似于西方的政府企业。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表现形式。 国有企业与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其生产经营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以保证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目标;另一方面为确保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实现,国家又赋予国有企业以法律上的特权,并享有国家的优惠待遇。虽然目前国有企业不足全国经济总量的50%,但它始终控制着能源、交通、电讯等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并在国家经济晴雨表上占据着支配地位。根据2006年底的统计数据,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率约占30%。159家中央企业和1031家地方国企资产总额200014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21062.3亿元,实现利润9644.1亿元,我国进入全球企业500强的企业中,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谓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是指国有企业中领导

机构设置、人事隶属关系、管理权利划分、干部培养选用、绩效评价、激励约束等具体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国有企业中实行严格的党管干部和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有它积极的一面,有利于用强有力行政手段保证实现经济目标,实践证明也是非常有效的。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逐步深化,原有的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干部管理极不协调,已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发展,成为我国经济体制问题重症区之一,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1、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 搞活国有企业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过多年的摸索和积累,国有企业已具备较强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准备,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应当下决心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 首先解决好人的关系问题,尤其是要解决企业领导者的选择和管理问题。必须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管理企业的成功经验,改变对国有企业实行政府直接管理的做法,采取市场化聘任制,实行彻底的委托代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纪办发[2003]18号 2003年9月23日)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承担负着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 见 : 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 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其主要任务是: 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 2003 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 ( 以下简 称“五项要求”), 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 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 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 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 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 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委员若干人, 设纪委书记 1 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 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

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组成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组成 【篇一】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下面,我就近一年来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任务及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述职,请审议。 一年来,我能够在公司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严格按党员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调动分管一路的同志们开展工作,恪尽职守,不计个人名利得失,积极创新和探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较好的完成了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思想政治建设是领导班子和干部建设的根本问题,决定着干部政治观点、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水平。近年来,我能够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一是做到讲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工作中,注意学习党的九大全会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是做到讲政治,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重要决策,在实践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做到一切为了员工,时刻关心员工,相信员工,依靠员工,

把员工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作为自己行动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廉洁自律,严格约束自己。 三是做到讲正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工作中,坚持原则,与班子同志相处,做到既讲团结,讲工作,又讲原则,讲正气。 二、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完成好本职工作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前大改革发展这一中心,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认真研究我厂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和思路,确立和实施了“围绕一个中心、实现两个转变、开展五项活动、实现五个突破、促进八个明显提高”的工作思路,围绕上述目标和指导思想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发挥宣传思想工作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的作用,树立前大新形象,扩大前大的影响力 一是针对重组改制后机制和体制的变化,结合急需调整员工思想观念的实际,广泛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活动,先后开展了“改革发展稳定”、“形势、目标和责任”、“四个不一样”、“讲成果话发展、讲责任做主人、讲奉献塑形象”及“跨越五百万”等为主要内容的大讨论或主题教育活动。 二是以形象宣传和树立为重点,开展了新闻宣传工作。近年来,先后在《xx石油报》、《xx日报》、《科技文摘报》等新闻媒体发稿180多篇,平均每两天就有一篇反映生产经营科技等方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适应企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世界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3.1 党管干部原则; 1.3.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1.3.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1.3.4 组织认定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1.3.5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 1.3.6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 1.3.7 民主集中制原则; 1.3.8 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1.3.9 依法管理原则。 1.4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为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2 体制与管理 2.1 公司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 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人员管理部(处)(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 2.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2.3.1 公司党委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3.2 公司组织部经授权管理公司直属车间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下设正副主管(部长、科长、主任,以下简称主管)及相当职务人员; 2.3.3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协助管理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根据公司党委授权管理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4 领导人员在管理岗位从事领导工作,按管理层次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领导人员。高层领导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机关部门正副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基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机关部门正副主管、直属

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

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西城区委《关于成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2004]8号),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直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1、上述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员。包括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上述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或国资委代表政府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 3、区委明确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2、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3、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4、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7、依法管理的原则; 8、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及任职条件 (一)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组织配置、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产生。 采取组织配置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纳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 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或由招聘单位委托第三方制定规范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含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选拔考试、进行组织考察、确定聘任人选、进行试用考核、履行正式聘任等环节。选拔企业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与公开招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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