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执行裁定

不予受理执行裁定
不予受理执行裁定

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简要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对执行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

二、在引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根据具体案情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88.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因×××不履行,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经审查核实,决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90.上级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监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的……(写明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简要写明案件由来)。经审查……(写明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该案依法应当不予执行,但××××人民法院未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第××号(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的规定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必要时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裁定不予受理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xx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xx。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X。 法定代表人:XXX,部长。 住所:北京西单XXX。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字第XX 号行政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第XX号行政裁定 书,并受理本案; 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XXXXX 3.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第X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定,上诉人认为该认定理由不清楚且结论不成立。上诉人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因此,上诉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此,上诉人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本案,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上诉状副本1份。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不予受理执行裁定

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简要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对执行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 二、在引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根据具体案情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88.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因×××不履行,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 被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进行上诉,那么,以下是CN 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诉人(原审原告): 王xx,女,汉族,xxxx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市施耐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山大南路xx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xx里8号,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刑事案件,属

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和xxx,而济xx 检公刑诉[xx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xxx的担保行为。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xxx 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xxxx年3月11日)xxx 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xxx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xxx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xxx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

2019最新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9最新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司法机关对事件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而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就意味着当事人面临坐牢等处罚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相关规定,以下6种情况均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若已经作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应当撤销案件,无法撤销时应采用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方式来处理。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35773691.html,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 如果要打官司的,是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并且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诉讼费用是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同时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经济成本。那么,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交纳。 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

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有哪些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有哪些 热门推荐: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随着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升,现代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与纠纷的意识也在稳步提升,但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下面就有由小编为大家简要介绍民事诉讼立案要素,避免▲不符合立案条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相关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二、法条中的名词解释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三、诉讼状的准备及注意事项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上)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上)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35773691.html,/zixun-xiangqing-15843.html),其中“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予以颁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后的倾向性观点。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予受理案件裁定上诉书

3、如何写《不予受理案件裁定上诉书》? ◆文书适用 法院在不受理原告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在7日内向原告下发《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该裁定,可以在裁定下发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中必须提交《不予受理案件裁定上诉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文书样本 范本(一) 民事裁定上诉书(注A) 上诉人:天津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泽惠总经理 被上诉人:天津普惠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南马路A188号法定代表人:天泽总经理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2、判令依法裁定准予原告立案。(注B)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11年9月5日向上诉人下发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对于上诉人的全部请求不予立案,现上诉人不服该裁定,向贵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真实,上诉人履行了双方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上诉人所请求的是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后,与被上诉人形成的债权。 2、上诉人所请求的优先受偿权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问题的批复》规定,上诉人债权为建设工程合同之债,该债权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综上,上诉人的起诉的全部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依法应准许立案。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定显系错误,望二审法院予以查明并裁定准许上诉人立案。(注C) 此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津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09月9日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下)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下)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11-25)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1992-4-1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发[1991]17号《关于上饶县缪定海诉东山村委会油榨水碓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此案双方讼争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35.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适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总第126期)。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37.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

上诉状的写作技巧

上诉状的写作技巧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上诉状的写作技巧,欢迎大家阅读怎样写民事上诉状哦! 上诉状的写作技巧 技巧一:掌握民事上诉状的六个部分 (1)标题:写明民事上诉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3)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2006)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4)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

(5)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6)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技巧二:不要过了上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 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 技巧三:明确上诉状交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法律规定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技巧四:学会确定上诉请求

实践中,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撤销原裁判,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发回 重审,上诉人应当根据原审错误的特点及自己的上诉目的,确定上诉的具体请求。 可以要求依法改判的情形: (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要求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3)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却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要求依法改判,进而可明确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可以要求发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

主体不适格上诉状

主体不适格上诉状 要看具体案情,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建议委托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多项诉讼请求中部分请求不予受理应单独作出裁定

基本案情 某别墅小区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原告系从被告处购买该小区房屋的24位业主。原告入住小区后发现:(1)小区存在设计缺陷,铺设的路面砖质量低劣,道路破损严重,影响业主出行和小区美观;(2)小区存在设计缺陷,污水与雨水管道没有分开,下雨时雨水无法排入下水管道,导致污水倒灌进业主的地下车库;(3)建筑物达到2.2米以上具有居住功能才应当计入建筑面积,而案涉小区地下车库不足2.2米,权属证书中将地下车库部分算作建筑面积,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居住成本,因此被告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权属证书面积。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重新铺设小区内道路;二、被告重新铺设小区公用排水管道;三、被告协助变更原告权属证书中的建筑面积。 案件焦点 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涉及到小区公共设施是否可以满足业主的使用,关系到整个小区业主的日常生活、出行的共同利益。因而,二十四位原告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提起诉讼,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另行予以裁判。

关于原告的第三项请求,涉及到的是各个业主有关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事项,事关每户业主的个人利益,各个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构成同一种类的多个诉讼标的。因而,原告第三项请求的合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决定,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被告明确对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提出异议,故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裁判意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律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另一类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前者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将后者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小区业主对于小区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道路、绿地、共有的下水道等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当公用设施被他人侵害,或者存在设计缺陷等问题时,小区的全部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或者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二十四位原告认为,小区的道路、公用下水管道存在设计缺陷时,其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 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 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不予受理案件裁定上诉书

3、如何写《不予受理案件裁定上诉书》? ?文书适用 法院在不受理原告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在 7日内向原告下发《民事裁定 书》,原告不服该裁定,可以在裁定下发后的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提起上诉中必须提交《不予受理案件裁定上诉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文书样本 范本(一) 民事裁定上诉书(注A ) 2、判令依法裁定准予原告立案。(注 B )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1年9月1日向天津市南 开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立案 审查后,于2011年9月5日向上诉人下发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 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对于上诉人的全部请求不予立案,现 上诉人不服该 上诉人:天津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园 法定代表人:泽惠 被上诉人:天津普惠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 号 法定代表人: 天泽 上诉请求: 住所地: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 总经理 住所地:南开区南马路 A188 总经理 1、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2)南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综上,上诉人的起诉的全部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依法应准许立案。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定显系错误,望二审法院予以查明并裁定准许上诉人立案。(注C) 此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天津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09月9日 ?重点部位指导 注A、文书的格式如上面所列,不可以改变 注B上诉请求必须明确简单 注C上诉的理由应具体和明确,依据应该载明

什么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

什么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其实法院方面也不是说就一定会受理离婚案件,这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标准。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法院不受理该离婚案件。那究竟什么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

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二、离婚诉讼中要注意什么 离婚诉讼中,核心问题有四个: 1、首先是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起诉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答辩一方如不想离婚,则要积极举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根据以下两点: (1)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规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分居这四种情况下,应当判离。 (2)1989年12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14个标准,这14个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起诉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

法院不受理司法鉴定申请该怎么办-

法院不受理司法鉴定申请该怎么办? 建议带上当事人身份证或委托人身份证要求查阅一审案卷,那里会发现一审委托鉴定时法律依据包括交接单,交接回单等司法程序,看看有否过错,根据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及民诉法第72条,法院应该委托法定的司法鉴定,你们坚持法定司法鉴定,医学会肯定不会有公正结论的。另外,根据民诉法重新鉴定的可以延期开庭。 热门城市:新余律师安康律师遵义律师海东律师海口律师商洛律师浙江律师梅州律师临沧律师林芝律师当我们索要赔偿时,需要先经过司法鉴定,并不是所有的司法鉴定申请法院都会受理,如果您正好遇到了法院不受理司法鉴定申请的情况,小编今天正好要介绍这方面的法律内容,赶紧和小编来一起看看吧。 一、法院不受理司法鉴定申请该怎么办? 首先申请人需要明确申请司法鉴定的哪一步出了问题或者是哪一程序不符合规定,在司法鉴定程序的第二步我们可以看出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此时可以根据鉴定材料上的鉴定结果以及退回理由重新准备材料。或者申请人可以和自己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向其寻求建议和帮助,按照律师给出的建议再按照申请程序进行再申请。 二、司法鉴定程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受理与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研究 一、受理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后一个是实体的。前三个是程序的,用裁定。受理的意义,就是法院要管这个事,不予受理就是法院不管这个事,法院为什么不管呢?其他部门管。受理很重要,会牵扯进很多的人或事,原告被告,甚至公检法机关。或花费成本,因此不符合的受理条件的,为什么要受理呢?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不予受理的救济 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也没有裁定怎么救济? 受理的条件应该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的,但程序直接影响到实体。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是不一样的。主要研究民事诉讼。 二、起诉难与诉权的条件 诉权不仅仅是一种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可能性。 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共自由权利,前提是需具有权利能力,而人的存在本身即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尽管人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显然不是所有人的要求都会得到满足,而且法官也不一定会审查所有的请求以检视其是否与法律相抵触。“仅仅享有

【2018最新】破产裁定上诉状-优秀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破产裁定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破产裁定的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破产民事裁定书一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 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 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民事裁定书二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永明,男。 委托代理人徐顺生,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永明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XX)罗民立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罗山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法释(20XX)5号, 其与《企业破产法》及法释(20XX)10号相抵触,应不再适用。 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法释(20XX)10号之规定,有关债务人的其他民事诉讼,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由 相关审判庭以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指定罗山县人民法院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并由受理破产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 案例:原告叶甲与被告叶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甲、被告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康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甲诉称,原、被告在老家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9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8年8月10日生育女儿叶乙,2004年2月5日生育儿子叶丙。2010年原告生病开刀,2012年开始夫妻感情淡漠,被告对原告和家庭生活漠不关心,除了上班、下班、睡觉,家务全靠原告父母照料,夫妻之间没有语言交流。2013年8月被告不声不响搬到女儿房间睡觉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中旬,被告到外面租房独自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叶乙、儿子叶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人民币,下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毛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可以,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希望看在孩子的面上不要离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8年8月10日生育女儿叶乙,2004年2月5日生育儿子叶丙。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交流沟通、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后长期相处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现难以支持。 远闻李海波律师总结了以下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的情形: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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