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结合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简述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并对此发表看法。
过错原则的核心内容

过错原则的核心内容一、什么是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主要用于确定责任和赔偿的原则。
它指出,当发生损害或侵权行为时,责任应当由犯错的一方承担。
过错原则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过错原则的基本原理过错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原理:1. 过错原则的主体过错原则的主体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根据过错原则被追究责任。
对于那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法律通常采取其他责任规则。
2. 过错原则的对象过错原则的对象是指过错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或受伤者。
当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过错原则来要求侵权方承担责任。
过错原则主要关注个人权益的保护。
3. 过错原则的要素过错原则的要素主要包括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
过错行为是指犯错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合同或其他义务规定。
因果关系要求过错行为必须是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侵权结果的原因。
4. 过错原则的责任与赔偿根据过错原则,责任应当由犯错的一方承担。
一般情况下,过错方需要给予受害方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
赔偿应当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三、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原则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很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
一般情况下,酒驾、超速、闯红灯等违规行为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因此责任应当由违规方承担。
2. 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中,当医生在治疗、手术或用药等环节出现错误,导致患者受伤或死亡时,可以依据过错原则来追究医生的责任。
医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 建筑工程责任在建筑工程中,如果设计师、施工人员或监理单位的失误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损害或事故发生,责任应当由犯错方负责。
建筑工程责任中的过错原则旨在保障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
19秋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简述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硅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4.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答: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民商法清华大学1998年硕士入学考试民商法学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个概念5分)1、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财产3、无权代理4、诉讼时效的中止5、风险负担6、名誉权二、简答(共40分,每小题8分)1、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简述著作权的原始归属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5、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15分)四、试述债的保全制度(15分)1999年商法一、论述题(20分)以公司法为例分析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2、简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3、简述保险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4、简述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5、论票据的无因性.6、简论商号权.三、名词解释(每个名词解释2分,共20分)l、保险事故2、保险利益3、再保险4、竞业禁止5、追索权6、背书7、共同海损8、募集设立9、证券欺诈10、破产别除权1999年民法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个概念5分)民事行为能力合伙财产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的中止风险负担名誉权二、简答(共40分,每小题8分)1、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简述著作权的原始归属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5、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15分)四、试述债的保全制度(15分)2000年民法学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4分,共20分)1,附随义务2,法律事实的构成3,风险负担4,外观设计专利5,代位继承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题8分,共56分)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你如何认识这些缔约主体?2,你如何认识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3,诉讼时效中断在保证中如何运用?4,谈谈你对表见代理的理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邻接权的保护期多长?6,“荷花女”是已去世的著名艺人,甲著书丑化她,“荷花女”的近亲属乙提起诉讼,你对此如何认识?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对委托合同规定了介入权和选择权,你对此有何认识?三、试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并设计该制度的目标模式(12分)。
浅析民法典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

浅析民法典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这篇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情形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民法典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情形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过错推定责任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发生的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分析:在过错责任的推定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行为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法律主观: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例如医疗的损害责任、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等。
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如下情形: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主要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你可以参考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里面讲得更详细。
两者的区别简单区分如下:1、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追问请再解释下过错责任好吗回答这个额是归责原则里嘴容易理解的一个了,简单的说就是有错才承担责任。
他包含一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请问: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最佳答案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是只有3个构成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四个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案例:雇员装模板摔伤雇主无过错赔偿雇主曾某家建房子,雇佣木工李某安装模板。
施工前,曾某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
但李某不听,在曾某离开后,为图省事仍然站在模板上施工,模板因承载过重而垮塌,李某当场从二楼摔下致腰椎骨折。
经鉴定,李某为四级伤残,致残70%.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曾某在支付了4486元的治疗费用后不再出钱,争议由此发生。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赔偿其人身损失共计92795.8元。
曾某辨称,其在施工前即已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但李某不听安排才酿成安全事故,因此,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雇于被告曾某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而受伤,被告曾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原告李某作为多年的木工,应知违章作业的危险性,仍然不听被告曾某的嘱咐及安排,擅自站在模板上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本人对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损失。
同时认定原告经济损失78145.96元。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失恋个相关的词语,但是很多时候他们⼜代表着不同的意思,在⼀些情况之下两者存在着联系,但是我们不能将他们混为⼀谈,有着很⼤的区别,下⾯就有店铺⼩编来为⼤家⼀⼀解释这两个词语吧!⽆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什么是过错推动责任在⾏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凡在适⽤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过错负举证责任。
⼆、常见的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1、共同危险⾏为致⼈损害责任共同危险⾏为也叫准共同侵权⾏为,它是指⼆⼈或⼆⼈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权利的危险,且给他⼈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为。
共同危险⾏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为是由数⼈实施的;②⾏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为⼈没有致⼈损害的故意,在数⼈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实施的⾏为有致⼈损害的可能性,⾏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为的侵害⽅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
在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不能判明谁是致⼈,不能证明致害⼈的主观,为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必须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为⼈的共同过失。
在共同危险⾏为中,第个⾏为致⼈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为⼈的责任划分上,⼀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为⼈认为⾃⼰⽆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为,⽽是⼀般侵权⾏为。
三、⽆过错责任⾏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为: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过错。
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民法典》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9-1212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5-1247条)9、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民法典》第1223条)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1252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6)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大一《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抄录

大一《民法学》试题及答案抄录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A.同意B.不同意C.放弃追认权D.他人以后可任意进行代理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应当由()承担民事责任。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机关C.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共同D.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连带3.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故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A.同时死亡B.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C.男性先死亡D.女性先死亡4.拾得遗失物应当归()A.国家所有B.拾得人所有C.国家或集体所有D.还原主5.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其行为()A.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B.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C.自始无效D.从合同仲裁机关裁定时无效6.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期间()A.届满B.继续计算C.不再计算D.重新计算7.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A.有效B.无效C.部分无效D.为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8.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由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在民法上称为()A.定金B.违约金C.罚金D.赔偿金9.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A.双务合同扣单务合同B.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C.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D.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10.甲、乙分别出资5000元合伙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负债25000元,甲、乙对该债务应承担()A.无限连带责任B.有限责任C.无限责任D.按份责任11.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关系是指()A.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B.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C.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D.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2.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是指()A.管理人或服务人直接支出的费用B.管理人或服务人的劳务报酬C.受益人受益的利益与管理人或服务人的损失间的差额D.管理人或服务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13.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A.丙的钥匙和丁的锁B.甲的拖拉机与拖犁C.住房和门D.甲的汽车和乙的拖斗14.共同保证关系中,多数保证人之间的责任()A.只能是按份责任B.只能是连带责任C.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时为连带责任D.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时为按份责任l5.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A.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委托授权行为须采书面形式.而代理合同既可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口头形式C.委托授权行为是诺成性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D.委托授权行为可以事后追认的方式实施.而代理合同只能是事前订立16.自然人的身份权是自然人于下列()情况下享有的权利。
过错责任都有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都有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在生活中,当出现侵权事件的时候,需要鉴定侵权人有无过错的责任,而在法律上,对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三)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宪法第4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四)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典,承载着我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规范。
其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保障公平合理的民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安排。
一、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与适用范围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其行为或行为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
这一规定的核心理念是,在确定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以保护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人的无过错责任:当事人在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中,无法预见并控制事故发生,此时不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对于某些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因工作需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3. 地方和社会团体的无过错责任: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履行公益职能时,若无过错则不负法律责任;4. 受雇人的无过错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因雇佣关系引起的无过错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与限制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忠实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平原则和社会需求。
然而,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适用。
首先,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的适用。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同时存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
此时,法律应根据权益保护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责任的适用。
其次,无过错责任亦不免除事后救济的义务。
虽然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其并不意味着对受损害方的救济责任消失。
相关法律仍为受损害方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此外,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受到合理预见和紧要防止义务的限制。
当事人在能够预见和防止危险的情况下,仍需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他人受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责。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它们在确定责任的时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详细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适用条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其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过错: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过错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2. 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3. 损害:过错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处罚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雇佣关系等。
其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殊法律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产品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等。
2. 损害: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实际的损害。
3. 产品缺陷或劳动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劳动关系中的事故等情况。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仅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即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的时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适用范围,但它们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1.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法律关系。
2. 证明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仅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
如何厘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如何厘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儿童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幼儿园、学校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中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则承担过错责任;患者在就医期间有损害的,如果医院违反诊疗规范、隐匿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烈性狗咬伤他人,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为什么有的承担过错责任,有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有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呢?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
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也承担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设立的制度。
而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元归责制,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产生于工业化大生产时代,由于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常常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难度很大,无法获得救济。
为了切实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由于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因此,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能承担责任,否则不担责。
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而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与过错责任相对应,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论过错责任原则

论过错责任原则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得进展,民事责任作为保障公民、法人民事权利得手段,日益显示出其在民法中得重要地位.有人认为,民事责任“乃是现代民法之生命力所在”.按照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得法律保障.民事立法得进步与完善,重点也越来越在于民事责任制度得制定、规范与完善.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得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专门规定而应承担得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得认定必须遵循一定得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贯穿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制度得一种,担负着保障民事权利,维护民事利益得重要职责.二、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得一项差不多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得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确定得标准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得规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得依照和标准.通常情况下,法治国家强调保障个人自由,但亦要求个人自由得有一定限制,当个人自由给社会造成危害,或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那么法律就会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合理得归责原则应当具备如下特征:(一)促进利益平衡.包括促进社会个体间得利益平衡(行为侵犯得是社会个体得利益,如产品致人损害)及促进社会整体得利益平衡(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工业污染).WwwM 归责原则要求加害方承担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弥补受害方得利益损失,从而使得双方得利益由失衡达到平衡.(二)保障个人自由.归责原则确立个人自由得界限,使个人得以预见责任产生得可能性,从而进行自我约束和操纵,既保障个人自由,也保障不人得自由.(三)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合理得归责制度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煴匾?时加重行为人得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行为得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损害得目得.(四)有利于主张权利.从司法实践看,当事人能够依照归责原则,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得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诉讼请求等.从人类法律进展得历史来看,民事责任得归责原则大体上经历了客观归责原则和主观归责原则两个时期.客观归责原则,又称加害责任原则,是古代法中通行得归责原则.按此,一个人只要被确认造成损害,不论其主观意志为何,加害事实本身得存在即成为其须承担责任得理由.这一原则得基础在于古代社会“同态复仇”得本能.在这种原则得支配下,只以损害结果得大小和形态来决定责任得大小和承担方式.现在发现得人类最早得法典之一《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又规定:“倘彼折断自由民之骨,则应折其骨”.简单地讲,确实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随着人类社会得进展,社会公力逐步强化和复仇制度得逐渐削弱,同态复仇得惩处方式逐渐让位于损害赔偿,归责方式也从单纯地强调客观后果转为注意主观心理动机,这确实是所谓主观归责原则.三、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有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得权利和利益,同时造成了损害得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质在于以行为人得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得依照.具体而言,确实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基于过咎得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个人不仅关于自己之有意行为所生之损害,关于自己因懈怠或疏忽致人损害者,亦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债务人如无其他规定,应就其有意或过失得行为负责任;…怠于为交易中必要得注意者,为有过失”.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体现在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得《阿奎利亚法》中,该法废除了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抛弃了陈旧得加害责任原则,实行了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后来得判例和学讲得充实、提炼,形成了一套系统得、成熟得以过失为基准得侵权责任规则.这些规则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进一步整理和完善,反映了罗马商品经济和多元民主政治进展得现实. 从11世纪开始,随着罗马法得复兴,以及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得进展,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精神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得深入贯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法律责任得承担方式愈来愈居于重要得地位.从19世纪起,过错责任原则相继在法国、英国、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取得了主导地位.过错责任原则同保障所有权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一起构成了近代民法得三大支柱.四、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公正、合理性得原则作为一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得公正性在于:第一、有过错得人对其所造成得损害承担责任,反之当行为人已尽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之时,不需承担责任,这是道德得要求.第二、过错责任原则调和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负有责任,充分表现了对个人自由意志得尊重,使个人能够放心地去发挥其聪慧才智,彰扬了个人价值.当行为人因过错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进行赔偿,社会价值也因此得以满足.第三,过错责任原则得本质是一种自己责任.简单地讲确实是“好汉做事好汉当”,是理性得要求.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得价值评断时,要对行为人得主观意志状态作出推断,以确定其致害行为是“应受责备”抑或“能够原宥”,并以此作为依照决定其责任得有无以及责任得轻重,使行为得是非界限和责任界限得到明确划分,使承担责任得形式和责任范围得到准确判定.也确实是讲,当某一行为引发一定后果需要追究行为人责任时,不能仅仅依照行为后果得状态追究责任得大小,还要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考量.过错责任原则本质上是一种理性自由法则.“因为个人已尽其注意,得免除侵权责任,则自由不受拘束,聪慧才智可得发挥,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亦可幸免,社会安全得以保障”.简言之,假如一个人得行为达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注意得程度,其行为便无可指责,而不必被强制承担责任,比如意外事件.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得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得重要依据,有利于确定人得行为标准,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正.五、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事责任归责体系中地位过错责任原则横跨民事责任得两大领域,既适用于侵权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得一般原则我国现行得民法体系中,有四种责任形式,分不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对其他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特别性: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居于主导地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得、集体得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提交人大讨论得民法典草案也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充分表明了过错责任原则得统帅地位.一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为爱护受害者得利益而对过错责任所作之强制性补充.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后果均无过错得情况下,依照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得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无过错责任原则尽管表面上是一种结果责任,但其行为与受害人得损失之间则存在必定得因果关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地讲是一种证明责任得转移,其归责本质所以依然过错.第二,适用范围更广泛.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别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是在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无过错得场合,为维护社会得衡平,由行为人与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第三,适用得目得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旨在使行为人对自身得过错承担责任,带有惩处性和填补受害人损失得功能.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得适用带有补偿性,而一般不带有惩处性.作为法律上得惩处来讲,有一个原则,即“为自己行为得责任”,无过错则不予处罚.第四,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得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过错推定原则得受害人一方只须证明损害结果得存在以及其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行为人则需举证证明自身得行为不存在过错才能构成抗辩得理由,否则仍需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一方与行为人一方都不对“过错”进行举证,只有举证证明损害结果存在以及发生事由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第五,适用得方式不同.公平责任原则得适用是法官依职权适用,且在特别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大.错责任原则是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进行归责,法官依职权无法进行归责.(二)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责任得特别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在侵权行为法中适用,在合同法中也居于比较重要得地位.一般认为,合同法上得违约责任得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值得注意得是,《合同法》并没有完全否认过错责任原则得适用.这在《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中都有体现.从分则看,适用过错原则得情形要紧有:1、无偿合同.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得咨询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得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如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2、有偿得托付合同.如《合同法》第406条.3、承揽合同.如第265条.4、租赁合同.如第222条等.总则也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得情形.如第120条、第113条、第119条等,都表明了合同法对过错程度得重视.六、合同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得特点与侵权行为法中得过错责任相比,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在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得适用受到严格限定.一方违约后,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表明该当事人没有过错并应被减轻或免除责任,法律作了明确得限定.而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来讲,只要行为尽到了合理得、慎重得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行为人也应被免除责任.二是在归责原则体系中地位不同.合同法中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则为特别原则.侵权责任则针对不同得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得归责原则.三是过错得举证责任不同.侵权法中,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得情况下,法院也能够在受害人举证受阻时,要求加害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反证即举证倒置.而在违约责任中,依严格责任,要由违约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没有过错.四是受害人得过错对责任得妨碍不同.在侵权责任中,依照《民法通则》第31条:“受害人关于损害得发生也有过错,能够减轻侵害人得民事责任”,但受害人有轻微过失,一般并不妨碍加害人得责任.但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方得赔偿责任就能够减轻.五是当事人得主观过错与赔偿损失得范围不同.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得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范围有一定妨碍,但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预见到损害得实际后果则在所不论.而合同责任则广泛采纳了“应当预见”得标准.依照这一标准,违约当事人仅对其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得损失负赔偿责任.六是第三人过错对责任得妨碍不同.侵权行为法贯彻了“为自己行为之责任”得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得行为,或对自己得过错而对第三人实施得侵权行为得后果负责,而不对第三人得过错所致得损害负责.在合同法中,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得,并不妨碍债务人对债权人应负得责任.七、过错得概念与分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得发生所持得一种主观认知程度.但值得注意得是,正如法国学者马诺欧所指出得那样,并非指行为人得心理状态上有可非难性得欠缺.推断行为是否不当,是以“一般人”得能力以及注意义务为标准,以外在得情况为推断依据.假如一个人得行为发生了可预见以外得损害后果,则即属意外,意外一般具有免责效能.但应当强调,行为人得意外,关于受害人和第三人来讲可能为过错.例如夜间行驶得汽车,由于公路部门挖坑补路没设警示标志,导致汽车掉坑后方向失控、刹车失灵,撞伤路边行人,那么这起事故关于汽车司机来讲属于交通意外,关于公路部门来讲就为过错.过错得本质属性,理论上有主观讲和客观讲之分.主观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责备得个人心理状态.如前苏联学者马特维也夫认为“过错得特征,是违法行为人关于自己得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得一种心理态度”.客观讲把过错看成是违反社会准则得行为意志状态,如法国学者萨瓦蒂认为:“过错是对义务得违反,这种义务是加害人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得”.但不论主观或者客观讲,过错得本质都不可能是行为,只能是人得主观心理态度,因而是主观概念.尽管过错得本质属性是主观得,但检验过错得标准应是客观得.因为过错总是体现在一定得行为之中,体现为脱离主观世界得实在形态.过错得分类能够有非常多种,如按主体分类,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按过错得程度,过错可分为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等.也能够按过错得形态,划分有意与过失等.八、结语过错责任原则得概念、产生及进展历程表明,确定过错责任原则得依据在于对人得理性和自由得确信.我国传统法观念中,对人得理性和自由认识不足,片面强调人对规则得服从,忽视规则存在得前提正是基于人得理性和自由.法治是规则之治,但规则之治得前提是保障人得自由,确信人得理性.关注过错责任原则,进一步确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责任归责体系中得地位,深化对过错得认识,关于促进现代法治观念得树立具有十分重要得意义.。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在法律领域中,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当发生某种不良事件或损害时,人们常常需要找到一个责任人。
在某些情况下,责任是明确的,例如当某人故意犯罪或违反合同条款时。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确定责任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这就引入了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他们仍然可以被追究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定领域,例如产品责任法和道路交通事故法。
在这些情况下,当发生损害时,法律假定被告有责任,而不需要证明他们的过错。
产品责任法是无过错责任的一个典型例子。
根据该法律,当一个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时,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可以被追究责任,即使他们没有过错。
这是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有缺陷的产品的伤害。
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其能够获得补偿,而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
道路交通事故法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假定驾驶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过错。
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可能涉及多方,很难确定谁是过错方。
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使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而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
然而,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过错。
被告仍然需要承担某种责任,并提供合理的防御。
在产品责任法中,被告可以辩称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法中,被告可以辩称他们已经遵守了交通规则,并且事故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与无过错责任相对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这意味着当某人犯了一个特定的过错时,法律假定他们对发生的事件负有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通常适用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例如违反交通规则或违反合同条款。
在这些情况下,被告需要证明他们没有过错,否则他们将被认定为有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一个例子是交通违规。
当一个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并且导致事故发生时,法律假定他们对事故负有责任。
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没有过错,例如其他驾驶员的过失或交通信号故障。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原则,用于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被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民事责任领域,例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
1. 概念和要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过失或疏忽,即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并由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
过错责任原则的要素包括:- 过失:指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疏忽、不慎或错误。
- 因果关系:要求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他人的损害。
- 受害者:指因他人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个人或财产。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领域,如合同法、侵权法等。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过错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被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或疏忽,仅需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即可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例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
1. 概念和要素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失,仅需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素包括:- 权益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 特定法律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无需证明厂商存在过失,即可要求厂商承担责任。
在环境污染法中,当事人无需证明污染源的过错,仅需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即可要求污染源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10关键词: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规则内容提要: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上,必须首先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归责与免责事由这两对范畴的基本关系进行厘定。
这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
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仍属于过错责任,而其他补充性归责标准不能构成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需要依据过错推定规则才能确定,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代表了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民事责任产生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如何配置与归结民事责任是民事立法与司法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
[1]所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是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配置,体现着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可以说,归责原则始终是体现当代民法精神并代表当代民法发展方向的一条主线。
在民事责任的归结上,罗马法时代即初步形成的一元化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代出现了分化并演变出多元主义的归责体系。
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一元主义向多元主义发展的过程。
19世纪是一元主义盛行的时代,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体制的创立者和典范。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则进入了多元主义的时代。
”[2]当代各国民法归责原则理论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归责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多元主义占据了民法理论的主导地位,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被大部分或主流学者确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与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且过错责任原则以外的归责原则被认为是代表了现代民法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
[3]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学界众说不一,争议颇大,但以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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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结合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简述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并对此发表看法。
答:
过错推定又称过失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6、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本文开头所举的第二个案例。
7、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9、此外,还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25条);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其监护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33条),均属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