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

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

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

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5.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

(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3)呈批:承办人员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牧局审核后呈主管局长审批。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制《案件移送函》后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取证:

(1)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事实,根据需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并收集其他证据。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登记保存证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

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可原地保存;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也可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3)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3.审理:

(1)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队长办公会审查。案情复杂的,由队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2)《案件处理意见书》应及时上报厅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厅长批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需与有关部门共同签发的,将《案件处理意见书》送有关部门会签。

4.告知:《案件处理意见书》经批准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告知。

5.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总队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区法制部门审核后,呈报主管局长审批。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一份归档。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七日内,承办人员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通过挂号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8.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9.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10.立卷、归档。

五、行政执法期限

1.总队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是否决定立案应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7日内答复投诉人或举报人。

2.做出处罚决定后,承办人员应当场或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由于案情复杂等原因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我队农业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执法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武都区农业执法大队成立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大队长

兼任,成员由XXX5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考核对象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农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3.农业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1.大队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评议考核相结合。大队对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60分—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4.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被评为良好以上的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负责人(或个人)应调离领导或执法岗位。

六、考核标准(100分)

1.按要求积极参加大队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5分。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活动的得1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着装不整洁或证件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营私舞弊的扣10分。

7.严格按规定收缴罚款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缴罚款的扣2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要依法行政,不以权谋私;

要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

要文明执法,不仗势欺人;

要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

要团结协作,不固执己见;

要文明守纪,不泄露机密;

要清正廉洁,不索贿受贿;

要忠于职守,不敷衍推诿;

要勇于奉献,不计较名利;

要仪表整洁,不随意穿戴.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一、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归档。

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接受、整理、统计、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材料完整、齐全,不得出现缺失、破损等。

三、声像档案收集整理后,应及时交专职人员保管,专职档案员必须按年度做好分类、组卷、归档工作。

四、归档的文字材料,统一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材料齐全;归档的声像档案必须是完整、清晰的原件。

五、外单位因特殊需要查阅、复制档案,必须经队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查阅一律在大队办公室进行,不得在档案材料上作记号或涂改、拆散损毁。本队人员借阅档案也应办理借阅手续。

六、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失密的事件发生。

七、销毁过期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大队领导批准后,安排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销毁。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没收物品要向相对人出具统一印制的有关文书及《没收物品清单》。

二、没收物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台帐。

三、没收物品实行严格的进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进出库时应填写《进出库登记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四、处理没收物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对依法做销毁处理的没收物品,必须由指定人员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单》及《出库登记表》,经总队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记录在案。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罚没物品。

六、对大宗尚有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一、为加强我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和业务素质,使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法律、法规授权或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取得执法资格,负责实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政治素质。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勇于奉献的精神;

(二)法律素质。法制观念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要求做到对公民普遍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懂”,对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通”,对与自己部门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要“精”;

(三)业务素质。掌握必备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熟练地运用法条,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四、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以下法律知识:

(一)法律基础知识;

(二)行政管理知识;

(三)行政法学知识;

(四)专业知识。

五、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按大队统一制定长远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对执行本制度情况,由大队定期通报,并列入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目标。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奖励制度一、奖励原则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本队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执法人员积极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对执法人员实施奖励时,必须兼顾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敢于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4.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6.在查处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维护“三农”权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8.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有其他功绩的。

三、奖励方式和种类:

1.精神奖励:包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口头表扬等多种形式。

2.物质奖励:包括发奖金、奖品等。

3.奖励材料归档:凡有关对执法人员进行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为确保总队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违法、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农业行政执法权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追究制度是指总队对承办错案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三、农业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大队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对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的收集、认定明显失实,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定性不当,作出错误决定,依法需要纠正的案件。

四、错案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三)谁过错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当;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实施处罚行为的;

(二)发现有违法事实,未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而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三)办案中法律依据不准、程序不完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出现争议或办错案的;

(四)超越职权或滥用执法权力进行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已立案的案件或明知相对人违法,而擅自撤销不做处理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贿赂,对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八)行政诉讼决定确认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九)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经调查与曝光内容相符的行政行为的;

(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认错,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过失或错误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四)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五)过错发生在被发现时两年以前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多次发生错案或错案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由于执法过错导致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撤消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故意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或事后明知发生过错而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追究错案的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一般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

(二)行政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三)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责任划分:

(一)办案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或者由于办案人员行为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未经审核及审批擅自作出错误处罚的,追究相应行为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十、责任追究:

对需要追究一般责任的,由大队调查核实后,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随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报局委会决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主管队长提交有关会议决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有关司法程序办理。

农业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的“六要六禁止” 一是执法机构要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

三是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

四是要认真遵守办案程序,禁止违反程序办案;

五是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

六是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作风粗暴。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流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行政执法程序

? 1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 2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 3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 4 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 5 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草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应当在设立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本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者:————————————————————————————————日期: 2

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 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 行方式和期 限 作出行政处 罚的机关名 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01 号经营未取得 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 时登记证农 药案 金华惠农农 资有限公司 于惠丹当事人经营的灰太狼嘧霉胺,该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北京 安百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 科学院南路9号,生产日期:20130105,保质期:2年, 登记证号:PD20094400,水分散粒剂,有效成分含量:70%, 净重:10克。该产品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 规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70%灰太 狼嘧霉胺水分散粒剂)1024包(10克/包); 2、没收违法所得3359.2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6718.4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077.6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5 月2日 2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02 号销售擅自修 改标签内容 的农药产品 案 金华市一粟 植保连锁有 限公司东站 经营部 钱彩灯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彪本茚虫 威,产品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份含量15%,生 产批号:20160118,规格:净含量10克/包,剂型:悬浮 剂,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 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之规定:1、警告;2、没收违法 所得1036.5元;3、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 款1036.5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2073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5日 3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第 3号经营未取得 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 时登记证农 药案 金华东篱农 业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 程伟达当事人所售的农药祛病1号、2号、3号系列产品。该系列 产品标称生产厂家:郑州农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 期:20160415,保质期:2年,祛病1号、2号净重:500 克,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PD20098258;祛病3号净重: 200毫升,登记证号:PD20150015,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 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 登记证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祛病1号5 包、祛病2号15包、祛病3号39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05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75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4日 3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2020年1月14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 文书格式一: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字第号(第联)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 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基本事实: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基本情况执法人员 姓名证件号所在单位 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是否当场执行() 注:此表一式三联 文书格式二: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编号: 受案地点受案时间 案件来源案件性质 违法嫌疑人 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简要案情:

受案人意见(签名)年月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 备注 文书格式三: 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机关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注:本页不够可续页) 文书格式四: 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 勘验时间:年月日时至月日时 勘验场所: 勘验人:单位及职务: 勘验人:单位及职务: 当事人:单位及职务: 被邀请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勘验情况及结果: 勘验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当事人(单位代表):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或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文书格式五: 抽样取证凭证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种子法》实施下列执法事项: 1、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依法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核准,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五、依据《农业行政处程序规定》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动态检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九条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所谓程序,就是做事的方式、步骤、时间(限)、顺序。行政执法程序是由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方面而构成的行为过程,由前后连接的几个阶段构成,每一阶段有其相应的要求、任务和后果及具体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这些程度制度,这主要包括,亮证执法制度,时效制度,登记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执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狭义的理解,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程序本身具有不可复议和诉讼性,但它能引起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在执法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权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还有行政收费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分权等多个方面。因此,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时,除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种程序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里主要讲处罚程序,复议程序,许可程序,顺带讲一下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

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两大类即现场处罚程序和立案处罚程序,又都含有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案件审批程序、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程序、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等几方面。主要讲立案处罚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程序或步骤。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案件来源:行政执法不应有随意性,不能搞普遍开花,象挨户团一样收门面费。无非有这么几种来源: 1、投诉举报; 2、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按规定收费)、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被检者承担费用)等,《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4月1日施行。 3、上级交办,其它部门转办。 (二)现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等 (三)立案审批: (四)调查取证:笔录制作。 以上三个步聚有先后顺序。 二、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包括立案审批、决定审批、减免审批等,建立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制度,其目的是加强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的管

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试题培训资料

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试题

(若发现试题有误,请及时与市农业局法规科或执法支队联系) 一、个人必答题 1、行政处罚无效的要件是什么? 答案: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2、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3、实施行政处罚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答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哪两项行政处罚? 答案: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5、规范性文件能设定行政处罚吗? 答案:不能。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怎样处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答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注意什么? 答案: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违法行为的追溯期规定是多少? 答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事项? 答案: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案: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是,执法人员不行得少于两人。 11、在哪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案: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在几日内上交? 答案: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13、《行政处罚法》何时通过、实施?

答案:《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14、受行政处罚可否免除相对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答案:不能免除。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15、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有何规定? 答案: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6、行政处罚的三大程序是什么? 答案: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1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应注意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8、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哪些? 答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9、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0、什么是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答案:“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罚程度还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1、什么是简易程序? 答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 22、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 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 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 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5.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 (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3)呈批:承办人员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牧局审核后呈主管局长审批。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制《案件移送函》后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取证: (1)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事实,根据需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并收集其他证据。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登记保存证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

行政执法程序文件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围,可分为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行为为目的,对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容,也没有无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一.doc

附件 2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简罚〔〕号 姓名电话 个 人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 当 事 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内容单 位 住址 法定代表人名称 (负责人)地址电话 告知事项1. 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3.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姓名执法机关 员基本(印章) 情况执法证件号年月日当事人签收是否当场执行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立〔〕号案件来源受案时间 案由 个当 人事 人单 位 简要 案情 执法 机构 意见 法制 机构 意见 执法 机关 意见姓名电话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电话 受案人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三: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 询问机关: 询问人: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 问:我们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 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 1 页共页)

笔录纸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页共页)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行 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XX县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绿办主任、分管领导。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 (一)现场调查笔录。

(二)现场勘验笔录。 (三)录音、录像、照片等是视听资料。 (四)群众投诉举报材料。 (五)产品现场采样记录。 (六)产品检测报告。 四、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1)扰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3)现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上签名或盖章。 (5)处罚完毕,执法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农委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2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人员填写《农业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由绿办主任、农委分管主任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专人查处,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消或中止。 2、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填写《农业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农业违法案件处罚审批单》,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绿办主任、农业局分管局长审批。

海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与时限图

海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与时限图次序程序时限法律依据 一发现违法行为最长时效为2年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二 立案 不予立案 自发现违法行为 之日起10日内《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三条 三立案报备电子报备在《立案 审批表》经书面批 准的当日; 书面报备自《立案 审批表》经书面批 准3日内 《海洋违法案件立案报备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第五条 四调查终结自海洋违法案件 立案之日起1—2 个月内《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六条《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五提交调查终结报 告案件调查终结后5 日内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六条 六召开会审会 自调查终结报告 提交之日起10日 内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七审定拟处理意见 (行政办公会) 案件会审结束后7 日内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八送达行政处罚意 见告知书; 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同意拟处理意见 的3日内送达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当事人在3 日内提出/未提出 陈述申辩或未提 出听证申请之日 起3日内作出; 当事人提出 听证申请的,未作 出重大变更的于 听证结束后5日 内;作出重大变更 的于重新告知后5 日内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九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十送达行政处罚决 定书作出决定后7日 内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九、第十、第十一条 十一海洋违法案件查 处时限3—6个月(从立 案到送达《行政处 罚决定书》)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十二加处罚款或者滞 纳金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 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0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十三催告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十四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催告书送达10日 后; 自处罚期限届满3 个月内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法条链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