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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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应当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应聘;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应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队人才网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于每年12月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第二十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按照聘用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各聘用单位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的,可以确定全部应聘人员参加体格检查。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应聘人员提供本人考试成绩以及是否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查询服务。

聘用单位应当将参加体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在军区级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五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面试考评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打分方式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提供本人面试成绩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0%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并将预选聘用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预选聘用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

预选聘用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其政治考核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他预选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预选聘用对象的综合考察,采取调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预选聘用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预选聘用对象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综合衡量后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聘对象,并将拟聘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聘对象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拟聘岗位,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聘对象的问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查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拟聘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证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当于当年7月底前与批准聘用的拟聘对象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统一确定为当年8月1日;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和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保存。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当与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试用期间,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其身份、学历学位、专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聘用单位。对未通过复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试用情况进行评定。对经评定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对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办理文职人员聘用批准书。批准书由聘用单位存入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应当从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职人员中择优选聘。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规定。

第三十条因工作特别需要招聘下列人员为文职人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二)具有专业特长,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的;

(三)祖传师授的特殊专业人才。

招聘前款规定人员,由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组织进行初审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综合考察和公示后,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通过审核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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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文职人员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续聘,符合聘用条件,且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有一次为基本称职其余均为称职以上并有一次以上为优秀的,可以续聘。

文职人员续聘,应当由本人于合同期满六十日前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续聘申请,聘用单位提出续聘意见,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于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与文职人员续订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以上为优秀,或者属于两次以上续聘,本人要求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在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十年,且聘用期间表现优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本人要求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一)取得竞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竞聘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

(三)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两次以上为优秀。

文职人员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由文职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核准后,按照

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上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出具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文职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培训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提高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文职人员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在职攻读与聘用岗位专业一致或者相近专业的学位。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并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的,聘用单位在提供学习条件和报销学习费用方面应当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文职人员自愿脱产攻读学位,应当向聘用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脱产攻读学位的原文职人员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后,申请应聘原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的,原聘用单位应当优先聘用。

第三十七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纳入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文职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和评审的,发给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条件和程序按照军队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评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数量,均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的130%。

聘用单位对文职人员聘用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命,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文职人员聘用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聘用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八条文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其领导职务任免按照相应职务等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任免决定由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领导职务自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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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纳入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并结合文职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条文职人员聘用前是党(团)员的,聘用关系确立后,聘用单位党(团)组织应当督促文职人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将文职人员编入本单位党(团)组织。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做好文职人员党(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文职人员党(团)员较多的基层党(团)支部,应当有文职人员党(团)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与军队其他人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建立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军队其他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条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着军队统一式样的文职人员服装,佩带文职人员胸标。文职人员服装和胸标的式样及其供应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作训服,佩带单位臂章。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应当遵守有关着装和军容风纪的规定。

文职人员非因公离开营区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十四条对文职人员通常以岗位职务,或者姓加岗位职务,或者岗位职务加同志称呼;不知道文职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时,可以称同志。

文职人员与军人之间、文职人员之间,当文职人员着便装或者文职人员服装时,相互不敬礼;当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可以参照军人礼节的有关规定相互敬礼。

文职人员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文职人员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与军外人员交往,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商或者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

(二)不得参加各类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三)不得擅自在军外媒体发表言论和文章;

(四)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五)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军队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文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应当严格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请假销假规定。

除规定的休假或者探亲时间外,文职人员每年因事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其中,休假、探亲以及请假一日以上或者离开单位驻地的,应当报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为其办理文职人员证。

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办理公务等需要证明其文职人员身份的,凭文职人员证证明。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其文职人员证收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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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保密管理,将文职人员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范围,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

文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军队的保密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聘用单位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文职人员发生失泄密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本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上岗前,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五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案件。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事故,由文职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其他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由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协助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文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按照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军队单位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国(境)执行任务。文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军队派遣人员出国(境)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不得因私出国(境),其他文职人员确需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规定的休假、探亲时间内安排。文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出境入境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文职人员因私出国(境),不得暴露本人的军队人员身份。

文职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前,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文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每名文职人员建立聘用工作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聘用前本人档案材料副本,以及招聘、续聘、考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职务任免、岗位等级晋升、培训、待遇、奖惩、解聘、退休等材料。

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的材料原件需要存入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经保密审查后,由聘用单位及时转交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管理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考核

第五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以文职人员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文职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遵纪守法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

(四)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六)身体、心理素质情况。

第五十五条对文职人员的平时考核,以月或者季度为考核周期,采取工作登记统计、专项检查、考勤、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守制度规定等情况。

对文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反馈复核和审定、纪律监督,参照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评价办法执行,考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聘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文职人员总人数的40%。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束后,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将考核结果填入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七章待遇

第五十六条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分别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统一标准,按月发给。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文职人员,下一年度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月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文职人员当年12月基本工资额确定标准,根据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按照标准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照标准的80%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给。

(三)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

(四)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区的类别,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给在军队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标准按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贡献津贴,发给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标准不超过享受该津贴的文职人员本人当年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范围和津贴标准由聘用单位于年底提出方案,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批后,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

第五十七条文职人员的住房,由文职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住的方式解决。

聘用单位可以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聘用单位向文职人员出租宿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租房协议;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宿舍。

租住聘用单位宿舍的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单位的规定缴纳房租和水、电、气、暖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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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由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同岗人员相应标准,按月随本人工资发给,所需经费从总部核拨的相应项目经费定额中支出。

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文职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

基数,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构成和文职人员本人工资中对应项目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水平确定。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文职人员本人缴存的部分,由聘用单位按月从文职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由聘用单位缴存的部分,从总部核拨的相应项目经费定额中支出,按月缴存。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支取办法和贷款管理等,按照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及时为文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十条文职人员工作用车和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十级以下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六级、五级、四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正高级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休假、探亲时间,根据其在聘用单位工作的时间和聘用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确定。聘用单位执行作战和重大军事演习、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文职人员应当停止休假、探亲。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休假、探亲的文职人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聘用单位。

第六十二条聘用单位应当每年为文职人员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十三条文职人员在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以及享受聘用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方面,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奖励,并可以给予表彰。

第六十五条对文职人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连、营级单位,三等功由团、旅级单位,二等功由师级单位,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营、团级单位,三等功由旅、师级单位,二等功、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旅、师级单位,三等功、二等功由军级单位,一等功由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

第六十六条文职人员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增加两级薪级工资,提前一年晋升一级岗位等级;获得二等功或者三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合同期满后可以优先续聘。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对文职人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旅、师级单位批准;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旅、师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军级单位批准;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军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军区级单位批准。

第六十九条文职人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停止一年增长薪级工资,其中,属于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因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军队任何单位不得再次将其聘用为文职人员。

第七十条对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一条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编制岗位、等级、数量和聘用条件以及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聘用文职人员的;

(二)不按照规定签订、变更、续订、终止或者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文职人员待遇经费和文职人员工作经费的;

(四)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

(五)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

军队文职(适用全国各地)退役士兵安置考试

退役士兵安置转业军人文化考试试卷题库(答案) 1、根据下面提供的材料,请以××市商业局的名义向省商业厅起草一份报告。 (1)20××年2月20日上午9点20分××市××百货大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2)事故后果: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烧毁楼房一幢及大部分商品,直接经济损失792万元。 (3)施救情况:事故发生后,市消防队出动15辆消防车,经4个小时扑救,大火才被扑灭。 (4)事故原因:直接原因是电焊工××违章作业,在一楼铁窗架电焊作业时火花溅到易燃货品上引起火灾,但也与××百货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安全思想模糊,公司安全制度不落实,许多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有关。 (5)善后处理:市商业局副局长带领有关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召开紧急防火电话会议;市委、市政府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做了相应处理。 (写作思路:灾情、损失、施救、直接原因、深层原因、善后情况、处理情况) ××市商业局关于××百货大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报告 省商业厅: 20××年2月20日上午9点20分,我市××百货大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烧毁三层楼房一幢及大部分商品,直接经济损失7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商业局副局长带领有关人员赶到现场,指挥救火并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市消防队出动15辆消防车,经4个小时扑救,大火才被扑灭。 经调查分析,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焊工××违章作业,在一楼铁窗架电焊作业时火花溅到易燃货品上引起火灾,但也与××百货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安全思想模糊、公司安全制度不落实,许多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有关。 为了使全市干部职工从这起严重事故中吸取教训,市人民政府召开了紧急电话会议,通报了这起火灾事故,提出了搞好安全生产的措施。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系统、各部门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各级干部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每个职工牢固树立起对国家、对人民极端负责的观念,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迅速改变目前安全生产不好的被动局面。 市委、市政府对有关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做了相应处理。这次事故虽然出在下边,我们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为接受教训教育全局职工,恳请省厅给我们以处理。 特此报告。 二O××年五月十日(印章)

军队文职——图书档案学(档案)

军队文职——图书档案学(档案) 本人依照大纲自己整理内容不全,不喜勿扰 第一篇:档案学概论 考点●一:档案的定义 几种代表性观点 @保存被查的原始资料@办理完毕,仍有价值并集中保存的文件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 考点●二:对档案定义的理解 1、社会性或社会实践性:档案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直接形成的,其内容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论的原始记录。 2、历史性或后时性:档案是过去已经形成的而不是正在形成或尚未形成的东西。 3、确定性:档案内容信息的清晰、确定性和其载体的固化、恒定性。 4、原始记录性:这是档案的本质特性,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事物尤其是相邻事物的独一无二的本质所在。考点●三:档案的种类 (一):一般的分类层面简介 档案和种类是人们对档案进行分类认识的结果。(选择题考察) 一般认为,档案分类涉及三个层面: 1、对档案的认识性或概念分类,即对档案的种类认识; 2、档案实体的管理性分类或实体分类; 3、档案内容信息的管理性分类或信息分类、检索分类。按内容分类 (二)常见名词辨析 公务档案:法人或法人代表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是公务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私人档案:人们在私人生活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为私人个人。 公共档案或官府档案:国家公务(政权性)机关形成的且被保存在各级国家机构中的档案。 历史档案;形成时间较早,离现在较久远且主要丰收历史文化作用的档案。 现行档案:形成时间较晚,离现在的时间距离较近且主要起现时性查考作用的档案。 (三)常见简答题 1、简析:公务档案与私人档案的作用 公有私有指所有权,这是从档案形成领域的公、私属性角度对档案进行分类认识所形成的两个相对性概念,它主要可解决档案的归属所有权问题。公务档案是指法人或法人代表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是公务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私人档案是指人们在私人生活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为私人个人。公务档案归“公家”所有;私人档案归“私人”所有。 公有档案的概念≥公务档案;私有档案的概念≥私人档案。 2、简析:历史档案与现行档案的区别与联系: 这是从档案形成时间的早晚以及档案作用角度对档案进行种类划分所形成的两个相对性较强的概念。历史档案是指形成时间较早,离现在较久远且主要起历史文化作用的档案;现行档案是指形成时间较晚,离现在的时间距离较近且主要起现时性查考作用的档案。

伙食管理规定

XXX 省消防总队伙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警部队伙食管理,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军队伙食管理规定》《军队伙食单位分餐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后勤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部队。第三条武警部队伙食保障实行以中队(连)为主的组本规定是伙食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武警织形式,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其他集约保障形式。第四条伙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科学管理、讲求效益,发扬民主、服务官兵的原则。第五条伙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落实供应标准,执行管理制度,科学调剂伙食,增强官兵体质,提高保障能力。第六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部队伙食,列入工作议程,经常检查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武警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是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制度;(二)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规划;(三)指导武警部队基层单位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总结推广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五)指导武警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六)组织指导武警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总队(师)后勤部军需物资处(军需科)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下,在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二)制订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计划;(三)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五)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六)组织指导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七)组织指导所属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八)负责本单位军粮供应管理的协调工作;(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支队(团)军需部门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并组织司务长集体办公。相对集中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集体办公,比较分散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司务长集体办公,统一核算账目,组织业务培训,汇报伙食管理情况,讲评司务长工作;(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五)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主副食品采购工作;(六)组织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和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各级军需、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部队饮食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中队(连)食堂、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及主副食品的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保证部队饮食卫生安全。第三章中队(连)伙食管理第十一条中队(连)是部队伙食保障的基本单元。应当按照伙食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主副食的采(领)购、加工制作和分发,并做好炊事员的岗位练兵工作。第十二条伙食管理应当坚持五项制度:(一)坚持订食谱制度。每周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根据供应标准、部队任务、市场供应等情况,运用《武警部队标准食谱系统》,按照营养配餐要求制订食谱,经经济民主组审查、本单位

2016军队文职人员统一招聘考试岗位能力测试题一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6军队文职人员统一招聘考试岗位能力测试题一 1.根据下列各种事实,综合分析,预测最可能发生的结果是( )。 ①电脑的普及②电脑管理社会③电脑技术者的伦理观念降低④电脑管理情报的泄露⑤电脑专业人才的增加⑥企业整体业务管理的信息化 A.电脑犯罪率增加 B.个人隐私受侵害 C.电脑过敏症增加 D.从事管理工作的失业者增加 2.公寓楼共有三层,每层仅一套公寓。最先搬进来的沃伦夫妇住进了顶层。莫顿夫妇和刘易斯夫妇则分别住进了下面两层。 莫顿夫妇感到非常满意,他们没有什么怨言。事实上,整幢楼里唯一有意见的是帕西,他希望住在他楼上的那对夫妇不要过早地洗澡,因为这影响他的睡眠。 此外,三对房客的关系一直很融洽,罗杰每天早上下楼路过吉姆的门前时,总要进去一会儿,然后两个人一起去上班。到了上午11点,凯瑟琳总要上楼去和刘易斯夫人一起喝茶。丢三拉四的诺玛觉得非常方便,因为每当她忘了从商店买回什么东西,她总可以下楼向多丽丝家借。 根据以上条件,三对夫妇的姓名应该是( )。 A.帕西·沃伦和诺玛·沃伦夫妇 罗杰·刘易斯和多丽丝·刘易斯夫妇 吉姆·莫顿和凯瑟琳·莫顿夫妇 B.罗杰·沃伦和凯瑟琳·沃伦夫妇 帕西·刘易斯和多丽丝·刘易斯夫妇 吉姆·莫顿和诺玛·莫顿夫妇 C.罗杰·沃伦和多丽丝·沃伦夫妇 吉姆·刘易斯和凯瑟琳·刘易斯夫妇 帕西·莫顿和诺玛·莫顿夫妇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D.罗杰·沃伦和诺玛·沃伦夫妇 帕西·刘易斯和多丽丝·刘易斯夫妇 吉姆·莫顿和凯瑟琳·莫顿夫妇 3.在A市,司机的汽车事故保险是按平均水平支付的,而不是按每个司机每年行驶的里程收费,在此机制下,保险公司能实现一定的盈利。所以,行驶里程少于平均水平的人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了行驶里程多于平均水平的人。 以下说法中哪项成立,则上述说法成立?( ) A.无论何时,有新的司机购买保险时,向所有司机收取的按平均水平计算的事故保险费也会相应上升 B.如果根据每年的行驶里程对司机进行分类,保险公司的利润会显著上升 C.那些得到保险公司高额赔偿的司机所支付的保险费用等于或低于其他司机支付的保险费用 D.对保险公司而言,为行驶里程少于平均里程的人所支付的成本小于为行驶里程多于平均里程的人所支付的成本 4.在接受测谎器测验时,只要服用少量某种常用镇静剂,就可使人在说谎时不被察觉。因为由测谎器测出的心理压力反应可以通过药物抑制,而不会产生显著的副作用。由此推之,这种药物对降低日常生活中的心理压力也会很有效。 此段话的假设前提是( )。 A.镇静剂对于治疗心理压力有效 B.对于心理压力反应的抑制增加了主观的心理压力 C.由测谎器测出的心理压力与日常生活的心理压力相似 D.在测谎器测验中说谎的人经常显示出心理压力的迹象 5.在东京举行的2007年国际机器人展览上,日本最大的机器人制造商安川电机公司开发的机器人_____超群,具有击鼓的技能。 A.本领 B.本事 C.技巧 D.技能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 发布: 2008-4-14 17:14 | 作者: dfhzdf | 来源: 我要社保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后联〔2006〕2号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参管理保障部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9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岗位上退休后,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六、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属地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七、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文职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八、文职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九、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夕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文职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文职人员被聘用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公安消防中队后勤管理规定大全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队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部队后勤保障能力,现根据大队实际,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管,保障其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使用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2、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成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大队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出纳员和中队仓库管理员组成; 二、固定资产审批权限。 单价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后勤的大队领导审批;单价1万元(含)至10万元的,报大队党委审批;单价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报上级审批。 三、固定资产调配管理。 1、经大队批准,固定资产在大队和中队各库室之间调配,固定资产负责人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2、库存器材出库时,保管员必须报中队领导批准,登

记《库存器材登记簿》,并于每月底将累计汇总出库数据报固定资产管理员。 四、固定资产移交管理。 1、固定资产使用人在调离本单位或退伍、转业、离退休时,必须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将配发个人使用的公物等列入移交清册,经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离职调动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员在调离本单位或退伍、转业、离退时,将固定资产实物账、固定资产卡片等列入移交清册,由固定资产领导小组负责监交,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有关离职调动手续。 五、固定资产盘点管理。 大队每年12月份要对全队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将盘点清查的数据与支队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对。

军队文职人员考试_国防和军队知识

军队文职人员考试大纲第十章 国防和军队知识 第一节国防知识 一、国防概述、 国防的基本含义: 国防,是一门求生学问,也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与国防相辅相成。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的向征,靠国防维护。而国家性质和政策又决定着国防的建设和发展。由于强大的国防是国家兴盛,民族振兴、人民安康幸福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加强国防建设。国家与国防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国防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的。国防为国家和民族提供安全保障,并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服务。 三、国家的性质、制度、政策决定着国防建设。 国防的基本类型 第一类:进攻性国防。 1、扩张型:即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肪。 2、联盟型:即以联盟的形式进行防卫。 第二类:防御性国防。 1、自卫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国防类型。 2、中立型:采用严守中立国防政策国家的国防。 我国的国防战略方针是积极防御,属自卫型国肪。 现代国防的主要特征 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是综合国力的基本要素,经济实力是基础,国防实力是支柱,民族凝聚力是灵魂。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 4.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的目标体系。从范围上,可分为自卫目标、区域目标和全球目标。从内涵上,也可分为不同的层次目标:在国家面临严重威胁时,国防目标要首先解决存亡问题;在和平与发展的情况下,要致力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同时还应努力营造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国际环境。 国防精神 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民族自强精神、爱军习武精神、艰苦奋斗精神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等。 二、国防历史 国防历史的启示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系统

随着我国军队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军队的各项管理越来越趋于信息化和多元化,各项事务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分配更加精细,对军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与此同时,军人退伍安置工作作为我国我军每年都要进行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目前对退伍士兵的档案管理工作都是通过传统的手工操作来完成的,这显然很难与当前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和工作要求相适应。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利用好的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退役老兵。 系统界面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系统》

借助该系统,准确掌握退伍军人的信息,分门别类,注册登记,系统提供了简单易用的档案目录管理功能,对退役士兵资料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方便工作人员录入、编辑、整理和查阅各种干部档案目录资料。同时系统也支持定制开发,根据单位的业务需求进行功能拓展。 一、根据目前退役士兵的档案资资料,分为如下九大类: (一)基本资料 1.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2.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3.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4.士兵被装登记表 5.士兵登记表 6.退伍士兵(士官)登记表 7.退伍鉴定表 (二)集训鉴定表 (三)士兵军衔(职务)晋升登记(报告)表 (四)士兵职务任命报告表 (五)入党(团)员志愿书 1.入团志愿书 2.入党志愿书 3.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六)奖励(惩处)材料 1.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2.个人嘉奖登记(报告)表 3.个人立功登记(报告)表 4.惩处登记表 (七)选取士官相关记录表 1.士官选取报告表 2.士官注册登记表 (八)医学鉴定表

(九)其他材料 二、系统功能结构如下: 三、系统特点 1、专业的目录打印:专业定制的目录打印,默认为16K纸打印,支持B5纸和A4纸打印,可完成奇数页偶数页套打印、自动空行,自动生成页码等。 2、完善的数据上报与交换:可接收下级单位上报的数据,上报数据内容可以包括档案目录、材料和档案原始图片,可导入旧档的Excel文件。 3、定制的档案查阅:通过授权可以让外单位人员查阅电子档案,缩短查找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12月2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 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 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 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四)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五)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 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 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应当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应聘;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应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队人才网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于每年12月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第二十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按照聘用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各聘用单位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的,可以确定全部应聘人员参加体格检查。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应聘人员提供本人考试成绩以及是否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查询服务。 聘用单位应当将参加体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在军区级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五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面试考评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打分方式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提供本人面试成绩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0%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并将预选聘用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信息化背景下军队文件档案管理探索

信息化背景下军队文件档案管理探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与推进,科学技术日益发达,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提高,在传播媒介与方式多元化的大背景下,现代化信息网络使各类信息内容更加丰富具体,传播速度更加快捷,充分体现了信息化时代的高速化、公开化、透明化,档案的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共享,并得到了更好的开发与利用,节约资源,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军队文件档案因其特殊性,在信息化档案管理模式转变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要探索一条军队文件档案管理的有效路径,既能使军队文件中涉及机密的信息与数据得到保护,又能使军队文件中庞大的档案信息得到合理的利用,为军事研究提供客观的依据。 标签:信息化背景;军队文件;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 1.信息化背景下军队文件档案管理制约因素 (1)军队文件档案管理观念落后。过去鉴于军队文件档案的特殊性及鉴定标准的不同,军队文件档案管理思路狭隘,方式落后,造成军队文件档案管理封闭,利用渠道不畅通。因为管理观念的落后,军队文件档案管理各个环节缺乏创新意识,各个部门没有沟通与衔接,应该利用的文件档案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应该保密的文件档案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影响了军队文件档案在军事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 (2)军队文件档案管理条件不足。军队文件档案管理信息化必然要采用多媒体等先进的信息技术。而设备配制不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质量不达标等因素都影响着军队文件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从硬件设施到软件系统都无法支撑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大量军队文件档案的录入、检索、咨询与利用,形成完整统一的数据库与管理中心。在军队文件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虽然存在传输、查询和使用上的优势,但仍存在一定的劣势,计算机系统如果出现硬盘损坏或病毒入侵,档案信息就会受到影响甚至丢失,同时文件档案的机密性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需要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对计算机服务器及档案信息数据库等硬件和软件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升级、优化,不断创新文件档案信息存储的新方法,确保军队文件档案的安全性。 2.军队文件档案信息化管理探索 (1)强化军队文件档案信息化管理硬件、软件条件。所谓的信息化管理,是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对军队文件档案进行科学处理,在保护军队文件档案安全的前提下,对应该开放的文件档案进行相对的开放。军队文件档案中许多涉及国家安全行动、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军事动态等关系国家利益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是不可泄露的,需要强大的技术手段加以保护,这是军队文件档案管理信息化面临的重要课题。由此在军队文件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需要提高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水平,需要高端的多媒体信息技术支持,不断地稳定防火墙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 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备考国防知识练习二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备考国防知识 练习二 2014年度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开始啦。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中笔试公共科目内容具体包括岗位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公共知识(政治、经济、法律、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国防和军队知识)两大部分。下面中公教育整理国防知识习题,助考生顺利备考! 判断题 1、军队建设的发展和其他事物的发展一样,都有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 ) 2、军队的建设目标制约和规定着军队性质,军队性质的必须符合军队建设目标的要求,这是军队建设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 ) 3、《队列条令》、《内务条令》和《共同条令》是部队进行正规化教育和管理的条令依据。( ) 4、纪律严明是推进军事建设和夺取军事斗争胜利的保证,也是对我军后勤建设的要求。( ) 5、在未来的信息化战场上,敌我双方的较量将更加突出地表现为高素质人才的较量。( ) 6、当前军队建设中起着关键性、决定性作用的矛盾是现代战争客观需求同人民解放军革命化水平还比较低的矛盾。( ) 7、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都必须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一切按条令条例办事。( ) 8、在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实现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从科技密集型向人力密集型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 9、革命化是人民解放军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军队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的精髓和军队建设的灵魂,也是这支军队最根本的特色和优势。( ) 10、没有正规化,军队就不可能适应现代化战争,形成一个整体,聚合成现代作战条件下的强大军事力量。( )

11、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事业,从其内在构成上讲,包括工业、农业、科技的现代化。( ) 12、党的十六大制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发展战略,对今后50多年的国家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 ) 13、“我们要重视科学技术特别是高科技的发展,重视武器装备的改进,但归根到底决定战争胜负的因素还是人”。 ( ) 14、“战争是不流血的政治,政治是流血的战争”。 ( ) 15、战争形式上突出信息化、智能化、全方位化的诸军兵种联合作战,使传统的运动战、阵地战、游击战等作战形式面临挑战。( ) 参考答案: 1.对 2.错,正确答案:军队的性质制约和规定着军队建设目标,军队的建设目标必须符合军队性质的要求,这是军队建设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 3.错,正确答案:《队列条令》、《内务条令》和《纪律条令》是部队进行正规化教育和管理的条令依据,三者合称为共同条令。 4.错,正确答案:保障有力是推进军事建设和夺取军事斗争胜利的保证,也是对我军后勤建设的要求。 5.对 6.错,正确答案:当前军队建设中起着关键性、决定性作用的矛盾是现代战争客观需求同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水平还比较低的矛盾。 7.对 8.错,正确答案:在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实现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9.对 10.对 11.错,正确答案: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事业,从其内在构成上讲,包括工业、农业、科技和国防的现代化。 12.错,正确答案:党的十五大制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发展战略,对今后50多年的国家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

军队文职人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年1月1日第2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要求

(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二)企业主要存在问题 1.白条、收款收据 2.假发票 3.第三方发票 4.逾期取得发票或跨期费用票据

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军队文职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历年真题演练

2018军队文职考生真题 【真题一】 1.首次招录聘用到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文职人员的最高年龄是(C)。 A.45岁 B.40岁C.35岁D.30岁 【红师原题】 红师冲刺班:模拟试卷(二) 43.关于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最高年龄,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B.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 C.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 D.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0周岁 解析: 《文职人员条例》第十七条,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 (三)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 【真题二】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的是( B )。 A.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B.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C.制定军事法规 D.决定军队体制编制 【红师原题】 7月30日练习题:国防和军队 1.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ABCE )。 A.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B.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C.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D.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E.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红师冲刺班:模拟试卷(二) 58.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防领导职权表述不准确的是( ABDE )。 A.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B.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C.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D.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E.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真题三】 3.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将其逼至一房屋角落,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构成( A )。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红师原题】 红师冲刺班:模拟试卷(二) 21.甲潜入乙卧室盗窃,被乙发现,甲慌忙中将乙推倒在地,掏出尖刀想杀死乙,乙拼命反抗,将甲撞倒在地,甲的后脑受到重创。对甲乙两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乙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构成正当防卫 C.甲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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