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修改后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修改后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修改后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修改后

包商银发〔〕255号

郾城包商村镇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鄂尔多斯支行、锡林郭勒支行、呼伦贝尔支行:随着组织架构的调整和市场细分的完成,微小企业贷款业务在实现了持续、稳定、良好的发展,原有的微小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已无法满足微小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业务发展需要的相关文件,现将《包商银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分支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学习掌握,严格遵照执行。《关于下发包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有关制度的通知》(包商银发[ ]157号)中原有微小贷款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反馈。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郾城包商村镇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施。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

第五条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

条件。

第六条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信贷员、后台人员、支行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

第七条责任行为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反授信业务管理和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或违反授信尽职有关规定、或发生职业道德风险而且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八条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存量贷款客户由调查分析的信贷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移交。如确因异地工作调动等符合贷款组合移交条件的,移交以后客户贷款出现逾期的由接收该贷款的信贷人员承担清收责任,移交该笔贷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如移交时贷款已处于逾期状态,仍由负责调查分析的信贷员承担清收责任,接收该贷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已调离岗位或移交了客户的微小企业信贷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责任行为的,仍须予以问责。

第四章责任行为

第九条调查分析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有效验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且调查分析结论与信息资料

反馈的情况不相符。

(二)未对担保人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和担保意愿进行有效核实。

(三)擅自或按照她人授意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粉饰调查结论。

(四)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依然提出同意授信建议。(五)与客户(或她人)串通,参与(或配合)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不正当交易。

(六)隐瞒调查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

(七)其它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十条决策审批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给予审批经过。

(二)未按审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行授信业务决策审议,忽视信贷人员调查分析及授信建议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导致决策结果存在严重缺陷或决策意见不明确。

(三)超越授权或者变相越权决策审批授信业务。

(四)违反“一票否决”原则,强行授意或干预、阻挠其它审贷会成员的独立决策,或对决策审批的授信事项不作独立判断,不发表决策意见。

(五)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知晓)授信用途不符合授信业务相关规定,依然给予审批经过。

(六)擅自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为使客户满足授信准入条件而与

信贷人员串通虚设或编造客户信息资料。

(七)其它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放款支付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贷员未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后台人员未核实合同当事人有关证件有效性而办理放款支付手续。

(二)后台人员在审贷会决议的放款前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或经她人授意进行放款支付操作;信贷员、支行主管或其它管理人员在审贷会决议的放款前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授意后台人员进行放款支付操作。

(三)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信息与最终审贷会决议不一致,进而导致合同文本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从而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

(四)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表、抵(质)押物、支付方式等要素与审贷会决议不一致,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

(五)信贷员未与客户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殊产品项下我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的除外),或对抵押登记权利凭证的真实性未进行核实。

(六)在受托支付方式下,信贷人员未按合同及我行有关规定核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支付条件,或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贷款资

金的支付。

(七)在受托支付方式下,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偿还的结算账户)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八)其它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十二条贷后及日常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标准、非标准监测或特定监测,或在监测过程中敷衍了事。

(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对明显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上报。

(三)未按规定进行贷款用途监控,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知晓)贷款用途不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依然默许、放任或不报告、不落实处理措施。

(四)对贷款维护不尽职,导致逾期贷款风险状况恶化。

(五)其它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贷员和后台人员未按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授信业务经济档案、综合档案和重要权证进行保管、移交、合并管理,导致重要档案资料或重要权证丢失、毁损,以致贷款损失。

(二)档案管理过程存在的其它责任行为。

第五章责任界定

第十四条根据责任人的主观心态,责任行为界定包括渎职和不尽职。

(一)渎职,是指相关人员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银行利益的结果而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包括由于未保持良好职业操守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未保持良好职业操守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串通或授意客户提供虚假财务、非财务信息及资料;与客户串通或授意客户隐瞒不良信用记录;收受客户贵重礼物、现金、购物卡或有价财物;参与客户组织的高档娱乐、餐饮活动)和其它主动危害银行利益的行为。渎职承担重大责任。

(二)不尽职行为,是指相关人员行为虽不存在故意,但违背、偏离其基本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未能完整有效地履行其岗位职责,导致银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不尽职承担一般责任。

第六章认定及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的已到期贷款,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须在次月内进行责任调查及认定。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要就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责任人提出书面质询,听取其书面或口头解释。相关责任人必须客观、真实地

提供有关情况,回答质询问题。对提供不实情况或数据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就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意见出具《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过程中,负责责任认定和追究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组或行长办公会等组成人员与各环节责任人存在利害关系(即近亲属关系),或经认定也须对不良贷款承担相应责任的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应将认定结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提出书面申诉;对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有疑义的可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部要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档案并负责档案统一管理。不良贷款责任档案包括《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追究过程中形成的其它书面材料(包括有关责任人的申述资料)等。

第七章处罚方式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采取处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发生不良贷款。

(二)经过调查认定,责任人具有责任行为。

(三)责任行为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十二条处罚方式包括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年终奖或者其它经济赔偿。

(二)其它处罚。包括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权限、停职清收、免职、劝退或开除。

第二十三条处罚方式依责任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能够独立使用也能够合并使用,受到处罚的个人一年内不得晋升,受到处罚的个人当年不得参与任何优秀评选。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除上述处罚方式外还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免责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有关信贷人员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我行微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予以免责。

第二十六条不良贷款涉及各环节信贷人员经查实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责。

(一)属于其岗位职责范畴,且本人已经按照当时有效的制度规定和程序有效履行了岗位职责的。

(二)对授信业务存在的客观风险隐患予以充分揭示,或针对现实条件下无法有效控制风险的授信业务提出了明确意见。

(三)对未能严格按照当时有效制度规定经办的业务,进行了抵制的,在审贷会中明确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且有记载。

(四)因缺乏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关键条件或者资源支持,无法全

面有效履职的。

(五)因受客观条件的局限,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揭示和防范重大风险。包括借款人(或担保人)与社会中介、政府公共部门串通进行集体/集团诈骗,虽经正常程序仍无法事前识别的(但知悉的除外);因政府公共部门失职,造成了正常途径无法识别的重大风险,如法定抵押登记部门出具了不完整(或错误)的资料,损害我行抵押受偿权益的。

(六)其它总行认定应予以免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于由行业系统性风险引发产生的不良贷款,信贷员维护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在容忍度范围之内,且不存在责任行为,查实后则不对该维护信贷员进行责任追究,但仍须承担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信贷员维护贷款中不良贷款率超出容忍度范围,但不存在责任行为,查实后应视情况采用降低或暂停相应授权权限、暂停职务等措施,同时仍须承担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依据不良贷款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在岗清收或离岗清收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包商银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制定、解释和修订,由各分支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分支机构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包商银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

附件:

郾城包商村镇银行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

编号:(分/支行/部)20 年责(号)

根据《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们对分/支行不良贷款进行了责任认定。

一、报告人声明与陈述

1.本人与该业务和客户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没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或者谋取其它利益。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的程序,实事求是地审查了该笔业务各个环节人员履职情况,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正合理地确定相关责任。

3.本人保证相关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是独立的和无偏见,并确信调查结论符合包商银行的最大利益。

二、责任认定过程描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责任认定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小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如否决申请需写明理由;

2.责任认定过程中,征询非当事人意见和看法的情况,如征询过,需记录;

3.调查中当事人提出过书面意见的情况,如提出过书面意见需连同工作组对该意见的核实情况一同附于本报告后;

4.责任追究过程中当事人配合程度;

5.相关责任确定的难易程度;

6.责任认定小组成员对调查结论评议讨论情况,如成员意见与报告续意见不一致需详细记录;

7.调查过程发现,或有迹象显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

8.在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情况。

三、责任认定追究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查阅信贷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2、与相关人员谈话;

3、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术规范,评价了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风险程度;

4、检查了信贷相关法规、包商银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其它方法。

四、调查结论

(一)基本事实(简要叙述不良资产的形成过程及信贷人员主要责任行为,可根据需要增加篇幅)

(二)责任认定结果

(三)追究及处罚建议

当事人:(亲笔签字)

调查人员:(亲笔签字)

调查组负责人:(亲笔签字)

报告单位: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支行/总行**部

调查时间: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

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 理办法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X x公司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 第三条及各分别成立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按程序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不良借款主要指各经办的借款,其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 第五条责任认定原则 (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责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六条调查人员责任 负责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三)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对借款项目的调查环节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审查人员责任 审查人员(初审岗、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八条审批人员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包含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

X行XX分行关于对XX矿山设备公司 客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 20XX年3月,XX行XXX分行城区机械扁平化改革成立本部,专司城区XX个机构划转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工作。截止20XX年4月末,该户4笔,余额382万元,分别由X 行XX分行XX大支行划转297万元,X行XX分行XXX支行划转85万元。止20XX年4月末,该户欠贷4笔,余额382万元,损失类形态。通过对移交企业信贷档案的尽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贷款客户基本情况: XX市矿山设备公司隶属于XXX市经贸委下属国有经济,成立于19XX年XX月,法人代表:XXX平,主营:矿山开采及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和配件、化工建材、五金工具、百货等。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20XX年XX月关停。 二、贷款发放过程: 该公司19XX年以前主要经营矿山开采,但因产品品位较低,加之由于政企不分,领导能力有限,致使管理混乱,矿区多次出现塌方事故,被有关部门强令关停。后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由,在未履行矿山设备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于19XX年底租赁汉中市光明电子公司大厦一幢,先后在分行XXX办贷款485万元,XXX区支行贷款85万元,组建经营玛XXX特大酒店。

三、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分析: XXX市矿山设备公司在调整产业结构后经营酒店初期,经营正常,后由于外欠款过大及自身债务负担较重,导致无法按时偿付房租及水、电费。20XXX年私下达成该店转让,转让费用用于抵扣房租及电费,剩余部分拟归还其他债务。XXX支行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XX年XX月XX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借款人、保证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先后收回本息XX3.5万元,剩余XXX支行XX7万元、XX支行85万元,因借款人已无任何资产偿还贷款,担保单位XXXXXX机械总厂因属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无法进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下达(20XX)X中法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至此,我行贷款无法再追索,形成不良。 四、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机关责任人按规定履职情况: 通过对XXX支行、XXX支行移交档案资料的尽职调查,贷款原发放行以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基本能按规定履职各环节,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会见违纪问题。 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经20XX年5月25日不良贷款认定和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联系会议审议,认定该户贷款虽然在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但在未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标的额在10 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 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 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

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 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论证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起诉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起诉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起诉意见书》一份交债 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 第十一条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 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 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 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 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 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 第十六条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且和解意见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 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调解结案。

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doc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

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资产保全部门依据以上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罚结果,监督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 第十条对在处罚期满仍未完成清收任务的责任人,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例会,再次启动追责程序,依据清收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意见,并由有权处罚部门执行追罚。 第十一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为:各级机构的人力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监察部门等,并按本行目前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具体为: 1.在岗、下岗清收,由人力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或“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报上级人力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2.经济处罚,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3.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 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

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银行分行关于对XX矿山设备公司客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

XX银行分行关于对XX矿山设备公司客户不良贷款责 任认定的报告 20XX年3月,XX行XXX分行城区机械扁平化改革成立本部,专司城区XX个机构划转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工作。截止20XX年4月末,该户4笔,余额382万元,分别由X行XX分行XX大支行划转297万元,X行XX分行XXX 支行划转85万元。止20XX年4月末,该户欠贷4笔,余额382万元,损失类形态。通过对移交企业信贷档案的尽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贷款客户基本情况: XX市矿山设备公司隶属于XXX市经贸委下属国有经济,成立于19XX年XX月,法人代表:XXX平,主营:矿山开采及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和配件、化工建材、五金工具、百货等。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20XX年XX月关停。 二、贷款发放过程: 该公司19XX年以前主要经营矿山开采,但因产品品位较低,加之由于政企不分,领导能力有限,致使管理混乱,矿区多次出现塌方事故,被有关部门强令关停。后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由,在未履行矿山设备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于19XX年底租赁汉中市光明电子公司大厦一幢,先后在分行XXX办贷款485万元,XXX区支行贷款85万元,

组建经营玛XXX特大酒店。 三、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分析: XXX市矿山设备公司在调整产业结构后经营酒店初期,经营正常,后由于外欠款过大及自身债务负担较重,导致无法按时偿付房租及水、电费。20XXX年私下达成该店转让,转让费用用于抵扣房租及电费,剩余部分拟归还其他债务。XXX支行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XX年XX月XX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借款人、保证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先后收回本息XX3.5万元,剩余XXX支行XX7万元、XX支行85万元,因借款人已无任何资产偿还贷款,担保单位XXXXXX机械总厂因属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无法进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下达(20XX)X中法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至此,我行贷款无法再追索,形成不良。 四、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机关责任人按规定履职情况: 通过对XXX支行、XXX支行移交档案资料的尽职调查,贷款原发放行以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基本能按规定履职各环节,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会见违纪问题。 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经20XX年5月25日不良贷款认定和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联系会议审议,认定该户贷款虽然在办理过程中,各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修改后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修改后

包商银发〔〕255号 郾城包商村镇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鄂尔多斯支行、锡林郭勒支行、呼伦贝尔支行:随着组织架构的调整和市场细分的完成,微小企业贷款业务在实现了持续、稳定、良好的发展,原有的微小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已无法满足微小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业务发展需要的相关文件,现将《包商银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分支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学习掌握,严格遵照执行。《关于下发包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有关制度的通知》(包商银发[ ]157号)中原有微小贷款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反馈。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郾城包商村镇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施。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 第五条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

银行微贷中心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微贷中心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微贷工作运行机制,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规范贷款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以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慎独立等作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内有关规章制度等作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岗位、分环节、及时对微贷业务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涉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方面。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中心所有类型微贷业务。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全体员工,包括我中心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形式的员工。员工违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由于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如已有不良贷款产生,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在认定结束之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认定后,微贷中心人员存在违规情节的,应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微贷中心人员尽职的,仍要清收回其名下所有不良贷款(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对已办理好工作调动、辞职手续的人员,应将责任认定相关材料送达其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章责任认定程序第八条基本流程 1. 岗位履职认定:微贷中心对有关人员管理期间的履职情况、逾期催收过程、催收成效等进行责任认定,并综合贷款相关材料对业务发生的背景、管理情况、过程控制、损失成因等进行分析和核实的基础上,提出认定意见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并出具评估报告,上报总经理,做出最终审批结果。 2. 反馈:风险管理部将相关审定意见和责任人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给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审定意见和处理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意见和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同认可审定意见。 3. 责任认定:我中心根据最终审定意见和责任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对责任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 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经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 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强化信贷管理,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是指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和操作规定,因责任事实的存在而导致贷款形成了不良。通过本行责任认定机构对贷款各流程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凡有不尽职行为因素导致形成不良贷款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营销、授信、审批、管理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行回购;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宽严适度、惩前毖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责任认定处罚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常规贷款风险分类(含专项稽核)、省联社或监管部门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良类别中的迁徙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七条坚持宽严适度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减少资产;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责任贷款应坚持追本溯源,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增不良贷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第三章不尽职行为界定 第八条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根据责任人的主客观因素,责任行为分为故意不尽职行为、严重不尽职行为和一般不尽职行为。 故意不尽职行为是指明知贷款有很大风险,预计发放后肯定会产生危害本行利益的后果,但仍通过欺骗、勾结等行为,捏造事实诱导审批人决策错误,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贷款形成不良。 严重不尽职行为是指虽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其操作行为、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不当,严重违背、偏离了制度规定,违反了基本道德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其重大违纪行为是贷款形成不良重要成因。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

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二)跨区域贷款; (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五)冒名贷款; (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臵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臵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臵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臵减损原则。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臵权限 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臵和变现等工作; (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 (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 (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 (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臵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信贷副主任、信用社(部)主任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 第八条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尽职调查、诉讼时效保全、清收处臵工作及诉讼后积极配合的职责。 第九条信贷内勤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送相关不良贷款报表及调查资料等; (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良贷款管理的考核。 第十条信贷副主任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联社风险管理部的指导,在信用社(部)主任的领导下,督促清收责任人落实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臵和变现等工作; (二)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臵变现的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信用社(部)主任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分解辖内不良贷款清收任务,逐户逐笔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对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和信贷副主任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和不良贷款的处臵工作,以及对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和信贷副主任的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处臵实行权限管理,信用社(部)处臵审批权限为审批本息回收率100%以上的不良资产处臵方案,联社处臵审批权限为审批单户贷款本息金额500万元以下(不含)的不良贷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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