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法律法规(定义)

教育学法律法规(定义)
教育学法律法规(定义)

教育法律法规

1.教育法律: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

规范的文件。

2.教育法规: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

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3.1985《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中国教育改革

和发展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是重要教育政策。

4.教育关系: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

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等。

5.教育法律关系:指由教育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它与其

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

6.教育权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法律所许可的行为,

所谓“法授权或许可的行为模式便构成权利。法律关系中主体所被许可的行为,有两个方面,即作为与不作为,通俗地讲就是可以做什么和可以不做什么。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法律对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教育法律的授权行为,主体也有选择权。

7.教育义务:义务就是“法律关于权利主体负有某种作为或

不作为的约束”。这种约束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也不能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也将受法律追究的约束,接收法律制裁的约束。

8.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承

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后果。

9.法律责任同法律义务,法律制裁相联系。主要表现在:受

合法权利所需要的行为要求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拒绝或变更法定的义务,未履行义务受法律追究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推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的约束,义务人必须服从最终的法律制裁决定。

10.《教育法》1995,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同年九月1号实施。

性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地位:《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国家基本法律地位,

对我国整个教育领域的活动,进行了整体的规范,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建设奠定了基础。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1.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

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遵循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12.教师职业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

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

13.教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

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

14.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

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水平。

15.学生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毕业

证书权,申诉起诉权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律基本概念题库

法律基本概念题库 一、判断题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答案】正确 【考点】法的概念 【解析】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取得一个大家所一致同意的法的概念。本题对法的定义,符合古今中外法的真实面貌。 2、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答案】错误 【考点】我国法律的形式 【解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3.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答案】错误 【考点】法律责任的含义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单选题 1.社会中的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宗教、习惯、政策、法律等。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征,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只有经过公共权力机构亦即有权的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B.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C.法具有可诉性,但它不是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的标志 D.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答案】C 【考点】法的特征 【解析】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征,即: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而非思想的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普遍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具有国家强制力;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所以C错误。 2.根据我国《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实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长期以来作为政治、法律领域所争论的核心概念,它往往被 视为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 被人们所广泛引用和信仰。不过,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却一直缺乏明确、一致的观点,它被形容为一个空瓶子,在不同的时期承载着不同 的内容;它的边界和内涵可谓人言人殊,角度不同而见解各异;它更 被视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即没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有,除非它符合 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动态和不确定,使得公共利 益的法律界定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争论的一个难点、焦点问题。 不过,目前法学界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研究多倾向于叙事宏大的价 值分析和逻辑判断,法律实务中的界定角度也往往侧重于定性分析和 规范界定,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界定,这使得公共利 益法律界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既缺乏一定合理性,又难以提供一个具 有操作性的立法和司法标淮。 因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体现着对稀缺资源的权属划分,其界定的过 程反映着行为主体的动态博弈,因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不仅需 要概念辨析和价值判断的宏观、静态、定性研究,更加需要进行利益 衡量、行为抉择的微观、动态、定量分析。正如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学 者休斯所言,"相对于含糊不清的公共行政理论来说,经济学理论是精 确的,具有可预测性的,经验主义的,并且是建立在解释人们如何行 动的激励理论之上的"。据此,本文尝试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工 具来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 (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 尽管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众多法律规 范开宗明义地阐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公共 利益缺乏清晰界定,使得对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成本高昂,障碍众多,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一般理论 1、法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2、法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4.规定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1)授权性规范 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须的行为自由。 如宪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命令性规范,即规定主体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56: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商标法: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②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主体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如“严禁刑讯逼供”。(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例题·单选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 【答案】A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这属于什么样的规范? 属于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练习题·单选题】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二、法律渊源和法系 三、(一)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基本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 (2)其他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调整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教育学法律法规(定义)

教育法律法规 1.教育法律: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 规范的文件。 2.教育法规: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 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3.1985《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中国教育改革 和发展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是重要教育政策。 4.教育关系: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 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等。 5.教育法律关系:指由教育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它与其 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 6.教育权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法律所许可的行为, 所谓“法授权或许可的行为模式便构成权利。法律关系中主体所被许可的行为,有两个方面,即作为与不作为,通俗地讲就是可以做什么和可以不做什么。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法律对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教育法律的授权行为,主体也有选择权。

7.教育义务:义务就是“法律关于权利主体负有某种作为或 不作为的约束”。这种约束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也不能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也将受法律追究的约束,接收法律制裁的约束。 8.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承 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后果。 9.法律责任同法律义务,法律制裁相联系。主要表现在:受 合法权利所需要的行为要求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拒绝或变更法定的义务,未履行义务受法律追究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推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的约束,义务人必须服从最终的法律制裁决定。 10.《教育法》1995,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同年九月1号实施。 性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地位:《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国家基本法律地位,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法学11级四班姓名:杨东铃学号:128012011131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学习法理学已经半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充满了迷茫,显现出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就在我处在迷茫时,它走入了我的心间。它就是法理学。它就像朋友一样帮助我,像我的父母一样疼爱我,像老师一样关心我。在这盏明灯的指引下,我走出了迷茫期,大步迈向充满阳光的大道。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预习了法理学这本书,竟然有些看不懂,里面大都是一些理论的内容。后来听了张老师的课逐渐明白了法理学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科学。对国家制定“法律”进行“理”的研究,即法律规范的合理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在制定出台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同公民认知、社会现状息息相关,当

今社会主要体现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学习法理学应当要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的研究的学科都研究法或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现象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法或法律现象某一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系论、法的价值论等五论。法理学的功能有1、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与向导。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属于理论法学, 它提供的不是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如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这些基础理论不仅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入门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理论的指导。2、法理学能启蒙和传承法律精神。在法学的所有学科中,法理学是最具思想性的一门,它是以启蒙和传承法的精神与理念为核心的。3、学习法理学可以培养与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的职业技能,而法理学中承载着培养与训练人们法律思维方式的功能。因此,学习法理学的意义非常重大。 我认为学习法理学时应该注意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

库之一法制理念、法律基本概念、宪法、人民警察法.doc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题库之一 (380 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共50 题) 一、判断题(共20 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的。(X) 2、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 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3、国家立法机关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X ) 4、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5、公安工作服务大局,首要的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 民主政治建设为中心。(X ) 6、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业务领导。 (X ) 7、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8、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义务。2 9、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 必然要求。(“) 10、执法为民落实到具体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 法公正、一心为民。(“) 11 、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政法工作的基本 出发点和归宿。(“) 12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方面的 价值追求。(X )

13、程序正义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有较强的预防和 制约作用。(“) 14 、执法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离开证据就没有所谓“事实”。(V) 15、法律是政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V) 16 、真正的程序公正,要求政法机关在认真、严格地履行所有法定程序之后,才能作出最终决定。 ( V ) 17、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强调法律效果优于社会效果。(X ) 18、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坚决不能做执法违法的事。(V) 19、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V) 20、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V) 二、单选题(共20 题) 1 、( A )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依法治国 B、文明执法 C、尊重人权 D、坚持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首先是( A)。 A、依法治权 B、依法治民 C、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D、有效管理国家 3、(A)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C、宪法至上 D、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4、一切依靠人民,集中体现在搞好政法工作必须( B)。 A、加强服务意识 B、走群众路线 C、端正执法理念 D、提高法律素养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 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2018年教师招聘必考的教育类法律法规

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题记:一直想系统学习一下我国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未能如愿。如今聊发少年狂,一来是国庆假期,近日有暇;二则身为教师不透彻了解一下他们心中惭愧;三是干部公选也算是做做临时抱佛脚的准备吧。自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第九次会议确定并于1985年9月10日开始第一个教师节以来,教师的社会地位愈高、尊师重教风气愈隆、人才与科教战略愈见成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6年4月12日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0月31日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5年3月18日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8月29日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5月15日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8月29日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8日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江泽民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27日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本书的作者魏德士教授长期从事宪法、法史、民法、劳动法与法理的研究,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魏德士教授终身从事法学的研究、教育工作,他既是法学学者又是过法学教授、法官、纠纷调解员。也正是如此,魏德士教授在法学方面涉猎的方面广泛,因而著有多本专著、多篇论文、案例评论、书评等。其中,由丁晓春、吴越翻译的《法理学》即是魏德士教授在其69岁时才出版的唯一关于法理学的专著,是他长达40 年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关于法理学的思想结晶,编写历时25年,期间增删数稿。 “当魏德士推出《法理学》的时候,人们自然有许多期待:古往今来的法律真义,尽收眼底;引人入胜的叙述,令读者充满阅读乐趣。”《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其特色是语言优美、论证充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满了精彩的民法、劳动法等知识领域的案例,使读者比较容易的理解抽象的法理学,可谓“专为学习者和实践者编写”。本书作为德国最大的法律与法学出版社贝克出版社的法学专业教材,得到了德国法学界和德国社会的普遍认同。同时,我国译者又从众多的德国著作中将其挑选出来,介绍给中国的法学学者和学生,为法学者提供基本读物和研究的基本素材,可见其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之高。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 在这本著作里,作者提出了三个问题作为全书的范围:(一)什么是法?(二)法为什么是有效的?(三)如何正确适用法?而文章的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则分别对应了上述三个问题,而第一部“基本问题”则是作者对法理学本身的科学性和基本问题——实际上也落实到法律职业者这样一个层面——的一个说明。同时,从知识体例来看,本书与其他法理方面的著作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不仅对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进行了论述,还涉及到了法学方法论。这样一来,整本书的结构和内容(上述的三个问题的提出和回答)也很好的契合在一起,告诉了读者“什么是法?”(解决认识论的问题),“法的功能有哪些?”(解决意义和的价值的问题,以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法为什么有效?”(解决效力来源问题,为法的适用提供依据和基础)“怎样适用法”(解决方法论问题,回到了由理论指导实践的社会活动中来)。 其次,我想带大家一起来探讨其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问题——文章以“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开篇,提出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和相互关系:法理学概念构成了法哲学概念的前提:法理学是对法学知识的观察,理解与认识,包括“对具体的法律职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而法哲学则是“对法的是否合目的性,正确性进行前提的追问,是对法的理性地再反思”。但同时作者又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讨论已经没有必要”,也就是说,虽然法理学和法哲学可以做出这样的划分,但并没有必要,因为它们的问题域是重合的:都是对实在的法现象进行前提追问。接着,作者论述了作为理论的法理学具有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并从现实的角度提出了法理学存在的必要性——“处理法学、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新危机的工具”“缓解教育危机”“缓解生活领域的新冲突”…… 同时,第一章在整篇文章中以类似于绪论的功能出现,提纲契领的提出了文章写作的思路和主脉络,总结了法理学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法”?法起到什么作用?我们在哪里找到法(法德渊源)?法(理学)是一门科学吗?语言对法与法学家有什么意义?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平?法为什么“有效”?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这些问题,都在接下来的文章主体部分得到了作者的一一解答。作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论证,展现了一个从原因到结果,从理论到实践的法体系。

2020年江西省赣州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教育

2020年江西省赣州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 教育 (说明:本卷共10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一、单选题 1. 在个别化教学中,程序教学的发明人是()。 A、斯金纳 B、普莱西 C、布鲁纳 D、加涅【答案】B 2.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在 30 年代提出“文化历史发展理论”的是苏联心理学家()。 A、皮亚杰 B、维果斯基 C、斯滕伯格 D、埃里克森【答案】B 3. 学生看暴力电影习得了一般的攻击性态度,而不只是具体的攻击行为,这体现了()。 A、直接的观察学习 B、间接的观察学习 C、抽象的观察学习 D、具体的观察学习【答案】C 4. 婴幼儿在与成人的交往中,学习区分“你”、“我”、“他”,根据奥苏伯尔的学习分类,这里发生的学习实质上是()。 A、符号表征学习 B、概念学习 C、命题学习 D、接受学习【答案】B 5. 当代教育理论中流行最为广泛,占据主导地位的德育学说是()。 A、认知模式 B、体谅模式 C、社会模仿模式 D、管理模式【答案】A 6. 让学生以自己的水平和速度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策略称之为()。 A、个别化教学 B、指导性教学 C、合作教学 D、情境教学【答案】A 7. 群体发展的最高阶段是()。 A、松散群体 B、联合群体 C、集体 D、正式群体【答案】C 8. 通过改变不合理信念调整自己的认知,维持心理健康的疗法是()。 A、精神分析疗法 B、行为主义疗法 C、合理情绪疗法 D、人本主义疗法【答案】C 9. 高中阶段品德的发展趋向于()。 10. 下列概念中()不是皮亚杰最先提出的。

A、同化 B、顺应 C、图式 D、反射【答案】D 11. 下列不能够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思维品质的训练方法是()。 A、发挥求异思维 B、培养内敛思维品质 C、鼓励想象 D、改善知识结构【答案】B 12. 下列关于专家型教师教学特点的表述,错误的是()。 A、与新教师相比,专家教师的课时计划简洁灵活,以学生为中心,并具有预见性。 B、专家型教师有完善的维持学生注意的方法 C、专家教师往往较注意课堂的细节 D、专家教师有丰富的教学策略【答案】C 13. 讲授的语言包括()。 A、教学口语和文字语言 B、教学口语和教案语言 C、教案语言和体态语言 D、教学口语和体态语言【答案】D 14. 20 世纪实用主义教育学的代表人物和作品是()。 A、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 B、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 C、康德《教育学讲授纲要》 D、凯洛夫《教育学》【答案】B 15. 学生“品德差、学习差,几乎没有合作行为,而且谁也不知道该做什么”,这是学生对()领导方式的典型反应。 16. 学生掌握知识的基本阶段:()。 A、感知教材,形成表象 B、理解教材,形成概念 C、知识的巩固与保持 D、运用知识,形成技能技巧【答案】A 17. 导入可以在以下场合使用:在课堂教学开始时、在变换讲授主题时、()、在放映幻灯片、录像片和电影片断之前。 A、上课之前 B、下课之前 C、在课堂讨论开始之前 D、正式讲课之前【答案】C 18. 在英语学习中学生在学习“eye”和“ball”后学习“eyeball”就比较容易,这种现象属于()。 19. 教师和学生要从教学活动中及时地获得反馈信息,及时地调节和控制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效率,这是()。 A、最优化原则 B、反馈性原则 C、巩固性原则 D、民主性原则【答案】B 二、多选题 21. 当代中小学生发展的特点有()。 A、生理发育成熟期提前 B、思维活跃敏捷,但对学校学习兴趣不高 C、多元价值观念、社会的价值取向多元化,影响学生的职业理想和人生观 D、自我意识

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就如在许多其他领域一样,对于法律的某些方面,我们也可以了解但却不理解。许多盲区常常使我们的知识晦暗不明,它们不仅在强度上变化多端,遮蔽它们的障碍物也是纷繁多样。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够仅仅采用同样的途径,并且,除非我们能够找出烦扰的特征,我们就不清楚自己需要采用什么手段。在分析法学的那些问题中,我所拟探讨的那诸多烦扰都可谓掷地有声。分析法学往往以回应定义的要求为特征:法律是什么?什么是国家(State)?什么是权利?什么是占有?我之所以选择现在这些话题,是因为在我看来,对法律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洽适,而且还使得对法律的阐释更为麻烦;我认为,对这种定义模式的使用,在某些方面导致了实践中法理学与法学研究的两张皮。而且它还导致了这样的一种印象,认为存在某些特定的基本概念,对于这些概念,如果不进入某一令人讨厌的哲学观点的丛林,法学家们(lawyers)就不希望去阐明它们。我希望我能够指出,事实并非如此;无论那些法律的概念多么重要而基本,只要据其特征采用适当的方法,都能够阐释清楚。这些方法曾被我们的先辈们惊鸿一瞥,但对它们充分的理解与发展则是在我们这个时代。 如我上文所涉及的那些问题,“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权利?”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同样形式的话语可能会被用来探求法律或政治制度的一种定义,或者其诱因(cause)或其宗旨(purpose)或其证成(justification)或其根基所在(origin)。但是,为了使得它们避免与其他问题相混淆的危险,倘若我们将这些对定义的要求转述

为“什么是‘国家’一词的涵义?”“什么是‘权利’一词的涵义?”那些回答这些问题的人可能就会容易感到不适,好像这使得他们的问题平凡琐碎而无足轻重了似的。因为,他们所欲要求的本来难以从一部词典中得出,而此一对他们问题的转化却表明这是可以的。这种不适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并且值得重视:它强调了这一事实,那些问这些问题的人并未要求人们教他们如何正确地去使用这些词汇。这一点他们知道但却依然莫衷一是。因此,仅以什么才能被正确地称之为权利、法律或者法人团体(corporate body)等例子而言,这类问题是没有答案的。并且我们不能告诉质疑者,如果他仍然迷惑,那么他可以爱怎样使用这些词汇就怎样使用,而不必管公共的传统习俗。[1]因为困惑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也即是,尽管这些词汇的一般用法众所周知,但它们并未被理解;它们之所以不被理解,是因为与其他最常用的词汇相比,这些法律语词却有着非常不同的异变(anomaly)。比如“法律”一词本身,有时候它的一个异变之处是,它所适用情况的界域具有某种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利于从这种适用中析出任何原则的最初的努力,尽管我们确信这里会有某些原则在内,并且它不是一种表面的差异下之无端的确信。因此,尽管要求去解释与众多各不相同的人都叫汤姆相应的原则明显地是荒谬的;但在国内法的范围内,去问为何大量种类各不相同的规则会被称为法律,则不会让人感到荒谬。同样,尽管存在着显著的不同,问为何国内法与国际法都是法律,这样的问题也不会让人感到荒谬。 但是,在此种或者其他情况下,我们会为一种不同但却更为棘手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 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法规+教师职业道德

1 高等教育学 第一章 高等教育的本质 第一节高等教育概念 一 不同历史时期高等教育概念的演变 二 的社会活动。大学是高等教育机构的唯一组织形式。中世纪大学主要是围绕(文、法、医、神)四科来组织教育和教学活动,属于(专业教育机构)//工业革命时期,高等教育开始建基于中等教育基础上并不断制度化、规范化;//现代高等教育的特点:1.高等教育层次出现了多样化;2.高等教育的形式复杂化。//如美国形成了研究性大学、一般性大学、文理学院、社区学院、专科教育等层次。传统的、正规的高等教育形式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如开放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成人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空中大学等非正规大学。国际上出现“中等后教育”、“第三级教育”等新的高等教育概念;高等教育由原来的“英才教育”、“尖子教育”演变为“大众化”“普及化”的高等教育//不同国家对高等教育概念有不同界定。1998年8月29日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的表述为:“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对高等教育概念的界定:高等教育是在完全的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 第二节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关系一高等教育与政治的关系(一)政治对高等教育的制约1.政治决定了高等教育的领导权2.政治决定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3.政治制约着高等教育体制4.政治制约着高等教育的方针目的(二)高等教育的政治功能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教育2.培养政治法律等专门人才3.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二 高等教育与经济的关系(一)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决定作用1.经济发展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2.经济体制的变革决定了高等教育体制的变革 3.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规模4.经济结构的变化制约着高等教育的结构(二)高等教育的经济功能1.高等教育促进经济增长2.高等教育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完善3.高等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收入三 高等教育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一)科学技术对高等教育的影响1.科学技术对高等教育内容的影响2.科学技术对高等教育手段的影响(二)高等教育的科技功能1.高等教育通过传递和积累科学技术而发挥再生产科学技术的功能 2.高等教育通过创造、发明新的科学技术来发展科学技术的功能 四 高等教育与文化的关系(一)文化对高等教育的影响1.文化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内容2.文化系统与文化设施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实施3.文化传统影响着高等教育特色的形成(二)高等教育的文化功能1.高等教育具有选择、传递、保存文化的功能2.高等教育具有创新和发展文化的功能 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关系?高等教育受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制约,并对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起作用。//高等教育与政治的关系:政治对高等教育的制约1.政治决定了高等教育的领导权2.政治决定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3.政治制约着高等教育体制4.政治制约着高等教育的方针、目的// 高等教育的政治功能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教育2.培养政治、法律等专门人才3.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高等教育的领导权由谁来掌握取决于政权的性质。(判断)//高等教育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决定作用1.经济发展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2.经济体制的变革决定了高等教育体制的变革(判断)3.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规模4.经济结构的变化制约着高等教育的结构//高等教育的经济功能1.高等教育促进经济增长2.高等教育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完善3.高等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收入//为什么说经济发展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1.经济的发展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2.经济的发展也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要求;3.一定时期经济的发展现状影响人们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势必抑制或刺激了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与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对应的高等教育科类结构,与技术结构对应的高等教育层次结构,与消费和分配结构对应的高等教育形式结构,与国民经济的区域结构对应的高等教育地区结构等的调整。(单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确定无疑的:1.斯特鲁米林的研究 因教育程度的提高所产生的价值占国民收入的比率是30% 2.舒尔茨的研究 根据人类资本理论观点推算出教育水平提高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是33% 3.丹尼森的研究 应用经济增长因素分析的方法研究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35%//为什么高等教育结构必然直接影响着专门人才结构的形成并最终作用于经济结构?1.高等教育层次结构影响着专门人才技术水平结构的形成;2.高等教育科类结构影响着专门人才岗位类型和专业结构的形成;3.高等教育的地区结构影响着专门人才的区域分布// 技术高等教育与科学的关系:科学技术对高等教育的影响 1.科学技术对高等教育内容的影响;随着科学的发展,许多自然科学门类逐渐分离构成独立的科学体系,高校中的学科的专业都反映着科技的发展;2.科学技术对高等教育手段的影响;如物质设备、科研仪器、教学设备和技术//高等教育的科技功能1.高等教育通过传递和积累科学技术而发挥再生产科学技术的功能2.高等教育通过创造、发明新的科学技术来发展科学技术的影响着高等教育特色的形成//高等教育的文化功能 1.高等教育具有选择、传递、保存文化的功能 2.高等教育具有创新和发展文化的功能//为什么说高等教育具有创新和发展文化的功能?高校是从事精神生产最重要的部门之一;高等教育是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最主要领域;高校提供文化素养教育; 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社会职能一 大学职能的历史演变(一)18世纪以前确立了大学培养人才的职能(二)19世纪初德国大学确立了发展科学的职能(三)19世纪末美国大学确立了社会服务的职能 二 现代大学的职能体系(一)培养专门人才是现代高校的基本职能(二)发展科学是现代高校的重要职能(三)社会服务是现代高校职能和延伸 培养人才的职能 高等学校的出现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学园” 在我国高等学校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 最早产生的中世纪大学有:意大利的萨莱诺大学,创建于11世纪初,由医科发展而来;波隆那大学,创建于11世纪后半期,由法律学校发展起来;法国的巴黎大学,创建于12世纪中期,以研究神学著称;英国的牛津大学,创 服务职能产生的背景是1862年美国《莫里尔法案》的颁布 范·海斯提出的“威斯康星思想”明确把服务社会作为大学的重要职能//美国《莫里尔法案》的颁布带来的革命?1.打破了美国高校封闭的体制;2.确立了应用科研及农、工艺学科在大学的地位;3.开创了联邦政府资助高校的先例。//结合实际谈谈高度学校的社会职能1.培养专门人才是现代高校的基本职能2.发展科学是现代高校的重要职能 3.社会服务是现代高校职能的延伸 第二章 高等教育的目的 第一节 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 一 教育方针(一)教育方针的基本构成1.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2.教育的培养目标3.实施的途径(二)我国教育方针的基本内容二 教育目的(一)教育目的的含义(二)教育目的的性质1. 教育目的是一种教育理想2.教育目的又具有客观性 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基本国情,1. //条例(试行)》中,提出了“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诸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方针。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教育方针作了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6年6月提出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99年的阐述: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目的是指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了所要培养人的基本规格和质量要求。(选择、判断)//无论是教育政策的制定,教育制度的建立,还是教育内容的确定,教学效果的评价等,都必须受教育目的的制约。(多选,教育目的制约:政策、制度、内容、效果)//教育目的的性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教育目的是一种教育理想;教育目的又具有客观性。所以教育目的既是主观的,又是理想的,又是客观的。(判断) 教育目的是建立在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是人们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 第二节 高等教育的目的与高校培养目标 一 高等教育目的(一)教育目的与高等教育目的(二)高等教育目的与高等学校培养目标(三)高等教育目的的作用 1.高等教育目的具有导向作用2.高等教育目的具有调控作用3.高等教育目的具有评价作用4.高等教育目的具有激励作用二 高等学校培养目标(一)高等学校培养目标的基本规定(二)制定培养目标应确定的几个关系1.德与才的关系2.身与心的关系3.专业素质与文化素质的关系 高等教育目的可表述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高级专门人才”//高等教育目的的作用:导向作用、调控作用、评价作用、激励作用(多选)//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单位是专业,因此,高校培养目标在不同的专门化领域中落实为专业培养目标//高校专业制定培养目标应确定的几个关系:德与才的关系、身与心的关系、专业素质与文化素质的关系(多选)// 第三节 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发展教育一 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二 全面发展的教育(一)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1.德育2.智育3.体育(1)体育是促进高校学生身体机能的发展,增强体力和脑力劳动能力的必要措施。(2)体育是对高校学生进行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的重要手段。(3)体育也是高校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发展智力的重要保证4.美育(二)全面发展教育的实施途径 主要有三个方面1.教学工作2.科学研究3.社会实践 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是我国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 其理论要到概括如下1.考查人的发展应当从人生活其中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出发点。2.认为人的发展离不开具体的历史条件,离不开具体的生活条件,也离不开所处的群体。同时人的发展还受到社会分工的制约。3.从人的发展条件角度,论证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唯一方法。(判断)//人的体力和智力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高尚的道德和美的情趣是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的发展的重要组成要素//全面发展教育包含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给出四个涵义让选择)//德育是教育者根据教育目的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高校学生施加影响,使他们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特征。高等学校德育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性质的体现。(判断)//高校智育是以系统的科学理论和技能武装学生,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教育//高校体育是以运动为基本手段,传授学生以体育运动的知识、技能,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发展运动能力,并在体育活动过程中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身体健康的活动。//高校美育是通过有关的艺术课程和课外各种艺术活动,或者是渗透于其他学科教学活动之中,以及利用自然环境与校园环境,培养学生具有感受美、鉴赏美、表现美的情感与能力,完善审美心理结构的活动//全面发展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教育的实施途径1.教学工作2.科学研究3.社会实践 第三章 高等教育的几个理论问题 第一节 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 一 高等教育价值的两种选择 二 高等教育两种价值观的主要观点 三 如何看待“社会本位说”与“个人本位说”(一)从不同的社会背景角度来考察不同的价值选择,提示各自的由来和各种教育价值取向的实质(二)两种价值选择都有其合理性,同时也各有片面性和局限性(三)在现实社会背景下寻求两种价值选择相互间的协调与整合 高等教育价值的两种选择: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本位价值观强调,高等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作为个人的个性和理性发展,即培养全面和谐的人;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价值观强调,高等教育的目的是直接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个人本位观可溯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自由教育”理论, 赫钦斯也是弘扬自由教育的理念。社会本位观在西方可溯源于柏拉图,他认为教育目的在于培养符合“理想国”需要的哲学家和军人。在我国孔子 (社会本位观)和老子(个人本位观)的哲学思想中已经萌芽。如何看待“社会本位说”和“个人本位说”?1.从不同的社会背景角度来考察不同的价值选择,揭示各自的由来和各种教育价值取向的实质 2.两种价值选择都有其合理性,同时也各有其片面性和局限性 3.在现实社会背景下寻求两种价值选择相互间的协调与整合。 第二节 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一 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历史演变二 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内涵及其特征(一)通才教育的内涵及特征(二)专才教育的内涵及特征 三 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的结合 在我国殷商、西周时期,高等教育内容以“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为主。西方传统的大学教育观念源于古希腊的人文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文法、修辞学、辩证法、音乐、算术、几何学、天文学,即“七艺”。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历史演变过程的基本结论是:1.历史上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这两种最基本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在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以及社会政治制度等因素的作用下,各有不同程度的体现。2.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通才教育的内涵及特征(简答):通才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具有高尚情操,有高深学问、高级思维,能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人才。它实行的是一种博雅教育,特征1.传授的知识侧重基础性和经典性2.教育内容的综合性和广泛性3.教育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专才教育的内涵及特征?专才教育指培养比较狭窄专业人才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涉及某一学科、专业的系统化知识,注重专门知识的传授和专门技能的训练。特征 1.专才教育主要是针对具体岗位和行业需要来进行的,培养的人才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2.教育内容与社会生产及生活需要之间有明显而直接的针对性,偏重于应用。3.学生在毕业之后能较快适应社会岗位的需要。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的结合(简答,为什么要实行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相结合?)首先,当代科学技术加速发展和学科交叉整合的趋势,要求大学在人才培养上,必须走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相结合的道路。其次,人的和谐发展与完整人格形成需要通才与专才教育相结合。再次,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的结合是社会发展对现代人才提出的要求。 第三节 英才教育与大众教育 一 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和方式二 高等教育由英才阶段向大众阶段的转变(一)世界及我国的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然趋势(二)英才阶段向大众化转变的两种模式1.美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模式2.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模式三 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应遵循的原则(一)在可承受能力范围内适当加快发展速度(二)在注重规模扩大的同时提高质量和效益 (三)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体系和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四)发展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美国学者马丁·特罗提出,当一国高等教育入学人数低于适龄入学人口的15%时,其高等教育发展属英才教育阶段;当该比例达到15%—50%时,属于大众高等教育发展阶段;50%以上属于普及高等教育阶段。英才阶段向大众化转变的两种模式:以公立高等教育系统的扩张为主的美国模式和以私立大学模式扩展为主的日本模式。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应遵循的原则(简答)1.在可承受能力范围内适当加快发展速度2.在注重规模扩大的同时提高质量和效益3.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体系和多样化的办学形式4.发展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第四节 高等教育的平等与效率 一 高等教育平等 (一)对教育平等的不同理解 (二)高等教育平等的涵义 1.高等教育平等是一种理想与现实的复合体 2.高等教育平等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二 高等教育的效率 三 如何处理平等与效率的关系 (一)平等与效率的关系 1.平等与效率是一对相互对立的范畴 2.平等与效率又是一对统一的范畴 (二)我国当前处理平等与效率关系的政策取向 人类教育史上,教育平等思想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子和柏拉图。孔子主张“有教无类”,柏拉图提出了“对所有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主张。这是最初的“教育民主思想”,是人类教育平等思想的发端。英国学者西尔弗认为:教育平等概念只有放在特定的范围内才能确定出它的准确涵义。瑞典著名教育家胡森认为,教育平等包括起点、连续的过程和最后目标(结果)三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他还将教育平等概念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1.保守主义阶段2.自由主义阶段3.激进主义新概念阶段 英国的马斯格雷夫从教育选择性功能的实现程度来阐述教育平等概念的演变。高等教育平等的涵义 1.高等教育平等是一种理想与现实的复合体 高等教育平等作为一种理想,至少应包括以下三方面:进入高等学校的机会均等、受高等教育的过程平等、受高等教育的结果平等。2.高等教育平等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平等与效率是高等教育政策中的两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平等与效率是一对相互对立和统一的范畴,在特定的条件下,对效率的追求必然影响公平的实现,而追求理想化的平等如平均主义往往导致低效率的结果;但效率的实现必须有相对的公平来提供保障。1.平等与效率是一对相互对立的范畴 2.平等与效率又是一对统一的范畴。我国当前处理平等与效率关系的政策取向(论述,56页)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取向概括为“效率优先,兼顾平等”。效率优先指当前必须把提高高等教育效率作为首要目标;兼顾平等指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目前仍不能用平等的理想目标来要求现实,而只能用发展的眼光审视现实,作符合现实的最大努力。为了提高高等教育效率,在目前高等教育经费紧张的情况下:1.改革办学体制,实现教育资源多元化;2.实现高等教育适当分层分流;3.对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学位给予帮助尽量避免马太效应。 第四章 高等学校教育制度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学制 一 学制的概念及其演变(一)学制的建立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二)学制的建立要受社会政治制度的制约(三)学制的建立要适应教育者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 二 高等学校的学制概况 (一)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特征1.单一公立系统,单一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意大利)2.单一公立系统,多重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法国)3.多重公立系统,多重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4.私立和公立系统,多重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日本、美国)(二)各国普通高等学校层次特征1.初级学院和短期大学2.大学和专门学院3.研究生院三 我国高等学校的学制(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制的历史沿革(二)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层次特征1.高等专科学校2.大学和专门学院3.研究生院(三)我国成人高等学校的基本类型1.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2.广播电视大学3.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的函授部4.普通高等学校的夜大学5.其他包括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进修学院、管理干部学院6.高教自考 学制指一个国家的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包括:有哪些种类学校,这些学校有谁来主办和管理,学校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实际的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关系如何等等。高等学校的学制即指各类各层次高等学校的系统。我国高等学校系统的总体特征:以多重公立系统为主,同时私立系统尚处于逐步形成之中。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学位制度 一 学位制度的由来(一)中世纪大学学位制度(二)现代学位制度的确立 二 现代世界各国学位制度的概况 美国比较正式的学位层次有四种:副学士或称协士学位;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三 我国的学位制度(一)我国学位的级别和标准1.学士学位2.硕士学位3.博士学位(二)我国学位的授权体系(三)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方向 学位制度:国家和高校为保证学位的严肃性,通过建立明确的学术衡量标准和严格的学位授予程序,对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受教育者授予一定称号的制度。现代学位制度主要起源于一些西欧的中世纪大学19世纪初,德国教育家洪堡创办了柏林大学。德国新型大学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备受重视,哲学博士学位应运而生。自此,现代学位制度基本确立。我国目前的学位制度确立的标志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布。我国1980年建立学位制度,实际授予学位是1982年开始。我国学位的级别和标准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有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学位授予权力机构为各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我国学位制度的问题?1.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需求间不协调;2.研究生学位以学术性学位为主有重学轻术之嫌;3.学位管理中评估制度不够健全,评审权过于集中。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方针:立足国内、适度发展、优化结构、相对集中、推进改革、提高质量。 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就业制度一 高等学位的招生制度(一)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内涵1.统一的入学考试形式2.由高校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的形式3.统一考试和单独考试相结合的形式(二)我国高等学校的招生制度 1.在招生手段上实行高中会考和统考相结合的制度 2.实行多渠道的招生制度(三)我国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方向二 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现状(二)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 各国招生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统一的入学考试形式2.高校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的形式3.统一考试和单独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统一入学:一些国家的社会民间考试组织,美国的“大学入学考试委员会”和“大学考试协会”。亚洲实行统一的考试来录取新生的做法被普遍采用。台湾地区实行大学联考制度。东南亚的泰国和菲律宾实行统一的招生考试制度。/高校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的形式:美国的名牌私立大学。统一考试和单独考试相结合的形式:日本/恢复高考制度后,我国基本上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招生制度。优缺点均明显。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推行了定向生制度、保送生制度、委培生和自费生制度。/我国高校实行收费制度?意义在于缓解财政困难,拓宽高校经费来源渠道,理顺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关系和通过并轨实现相对意义上的公平。新问题是低收入家庭难以负担,国家逐步建立起了贫困生资助和贷款制度。/我国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方向(简答)1.继续进行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增加灵活性,扩大招生规模2.完善高校招生收费制度,建立和完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勤工俭学制度3.对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逐步扩大招生自主权。/9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改革两个阶段:93-97年国家负责安排尽量双向选择;97年后,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简答)1.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理顺和完善大学毕业生就业机制 2.政府将从政策、法规角度进一步明确自身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角色地位 3.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加强4.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有充分的就业心理准备。 第四节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一 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设置与聘任(一)高校教师职务的设置(二)高校教师职务的聘任(三)高校教师任职情况的考核二 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重点和方向 我国高校教师的职务资格认定和职务设置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1.系统原则2.整体效应原则3.最低岗位数量原则 4.动态性原则/我国目前教师聘任制的改革重点和方向(论述)1.在保证学校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行固定和流动的教师编制相结合,以增强教师队伍的活力 2.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机制来优化教师的资源配置3.适当下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权,建立科学的高校评聘工作的评价和监督制度4.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是实行教师聘任制度的先决条件,成立高校教师权益的仲裁机构已势在必行,在涉及解聘或缓聘等事务时,要体现学术管理中专家团体的权威性特点。 第五章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第一节 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 一 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模式(一)中央集权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二)权力分散型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三)集权与分权结合型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 二 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 (一)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二)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指与高等教育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制度体系,包括高等教育组织机构的设置、组织机构间的隶属关系、相互间的职责、权限的划分等。前两者被称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后者被称为高等教育的微观管理体制,即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模式1.中央集权型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代表国家法国、意大利和瑞典,以法国最为典型)2.权力分散型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代表国家美国)3.集权与分权结合型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以德国、日本、英国 为代表,英国与德、日不同的是自治性组织。)/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是“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基本方向为如下几方面(简答):首先,为满足地方社会发展需要,调动地方办学积极性,转换政府职能,实行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下放,扩大省级部门对当地高校的统筹权。其次,建立一个广泛的社会参与的高等教育管理运行机制,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合理、健康发展。再次,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的活力,提高学校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 一 高等学校的管理模式 (一)欧洲大陆的模式(二)美国模式(三)英国模式 二 我国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一)我国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1.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2.我国现行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特点3.我国高校领导体制的改革趋势(二)我国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系统 1.我国高校校级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2.我国高校学院级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3.系级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三)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和改革方向 欧洲大陆模式是一种以学术权力为主,高校内部权力重心明显倾向于基层教学和研究单位,体现了学术权威影响的高校管理模式。/美国模式是一种行政权力相对强大,19891.实行党委领导,体现民主集中制2.校长作为高校的最高行政长官,全权负责行政事务3.实行党政分开,各行其职。/我国高校领导体制的改革趋势:在强调加强高校行政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的同时,适当注重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分离,从体制上进一步提高目前高校中学术委员会机构的地位,加强其学术决策职能。目的在于建立由高校党委、行政系统和学术系统三方面共同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