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喜瑞都

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物业继受人自动无条件承接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

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喜瑞都

物业类型:居住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停车库、商铺。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与装修单位应缴纳装修履约金,装修验收合格后*****日后退还装修履约金。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每一位业主及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设计及装修管理规定,完成其所属房屋的装修工程。如物业服务人员发现业主(使用人)聘用的装修单位及其工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或相关单元,或要求其做出相应的赔偿,或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其请出小区和相关单元。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人员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房屋,以检查并确定装修管理规定是否得到遵守。所有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引起的诉讼、索赔完全由该业主(使用人)负责和承担。物业公司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须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将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8:00 至12:00 下午:14:00 至18:00

其他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固定、噪音及冷凝水排放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武汉市相关的政策法规,获得相关的合法手续,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梯、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阳台、露台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

7、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擅自封闭阳台及在空中庭园或露台搭建,在室外设置衣架、花架、雨棚和防盗栏栅以及太阳能热水器;

10、高空抛物;

11、擅自改变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

12、将厨房、卫生间、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13、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须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但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和武汉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以批评、规劝、发出书面通知、公示、要求复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业主、住户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当中,无条件的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巡视、检查。禁止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设备、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力对装饰装修违规行为进行强制制止。

第二十九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或亏损)。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地租金和停泊服务费参照政府相关标准收取。

第三十五条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个别业主违反本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三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犬只或其他宠物的,须严格遵守《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得给他人和公共环境带来影响。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地缴纳物业费,应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3个月(包括3个月)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适当催缴措施或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规约自行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四十一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处理,必要时可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业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3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四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十六条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年月日

物业服务企业:武汉乐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日期:年月日

业主:(签章):

日期:年月日

喜瑞都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本人为喜瑞都幢单元号房(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

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

诺书并送交物业管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拉萨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 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住建部门咨询。 2. 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设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5. 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6. 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7.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拉萨市(区、县)街道段(巷)号。 物业类型为:,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别墅、商业)。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设立 第七条各业主同意,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县(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重庆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喜瑞都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物业继受人自动无条件承接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 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喜瑞都 物业类型:居住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停车库、商铺。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是为业主之共同利益而制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商依法通过招标形式,委托中标单位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或续聘合同之日止。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位置: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按照《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用途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万锦星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为加强万锦星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本物业的品质,创造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所购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承担等事项订立本规约。本规约适用于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本业主同意签订本临时规约,并认真且是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注: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一)权利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 2、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利,及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投票权。 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业主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工作,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质询。 7、有权监督业主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和服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按照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 5、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需付垃圾清运费,如有损坏公用设施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6、业主请物业管理单位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业主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单位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三)业主特别授权 1、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议事程序、决策程序及权利、义务等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2、为有利于小区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满足广大业主对安全的需要,业主入住时,业主家庭每个成年人均应在物业公司备案,以便安全事务人员识别。 3、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安全事务人员对拟进入本物业的外来人员进行询查、登记。 4、业主及使用人应对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本物业人员的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的,有关业主应承担所有因此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 5、当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如火灾不、漏水、漏气、急病、刑事案件等危及业主本人、家人或相邻业主及公共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需要进入业主家中进行抢险施救、但又与业主联系不上时,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后,有第三人在场所时,可以破门、破窗进入现场抢救,以尽力保证业主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二、业主的行为规范 1、业主装修不得改动房屋结构,业主装修房屋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装修制度。物业管理处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沧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察;如业主违章装修房屋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业主因违章装修房屋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或造成使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业主装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不得在夜间19时至次日8时(节假日、双休日为9时)及中午12时30分至~14时30分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建筑垃圾必须在每天7时前和21时后按照指定路线堆放到指定地点,能袋装的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必须绑扎。 3、为维护楼宇的良好管理,保持楼宇电梯、大堂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业主同意在该房屋交付的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万锦星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于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及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如业主装修期间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该房屋装修结束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退还业主(此条款同样适用于房屋的再次装修)。 4、当业主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处发生矛盾时,双方应保持冷静,通过自身或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渠道沟通、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请勿采取过激行为。 5、维护房屋外部的美观和物业的整体统一,请勿在本小区外墙面、屋顶上安装任何遮篷、花架、旗杆、招牌、独立天线或其他伸出物,不堵塞任何窗户,亦不对开放式阳台进行封闭式处理。业主在安装空调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不再有碍观瞻的窗户或外墙随意安装空调、换气扇等装置及其他固定设施,凡未经许可安装放置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清拆,其清拆费用必须由安装或放置该物的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6、请勿占用公共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保持楼道、通道畅通。不抛掷物品、排放、倾倒污水等请勿在有碍于小区景观的场地(如走廊、楼梯间、屋面、绿地、景观面阳台上、窗户外等)晾晒衣物、悬挂或放置垃圾桶、家具或其他物品。 7、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移动、更改原有房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配置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材料损坏、邻里渗漏、设备使用不正常等现象的,概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相应损失。

上海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上海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了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暨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华邦·世家花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 ⒈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⒉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⒊要求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⒋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⒍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⒎监督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⒏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⒐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甲方的义务: ⒈遵守华邦·世家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华邦·世家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⒊对乙方的合法经营和管理给予支持和配合; 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 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分摊水、电等相关费用; ⒍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乙方,并办理装修手续,遵守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⒎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⒏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⒐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的权利: 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

XXX办公写字楼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XXX大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为加强XXX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的工作,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三、为降低室内水浸或火灾风险,并使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业主、物业使用人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等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此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物业交付后,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等部分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3、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4、在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5、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6、封闭、侵占、损坏房屋共用部位; 7、擅自安装各种防盗栅栏; 8、擅自加装卫星电视接收器;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章装修造成渗、漏、堵或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在本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有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2、停车场(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3、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4、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和其他铭牌; 5、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环境。损坏涂划园林建筑。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会昌农产品交易中心 坐落位置:会昌县206国道西侧小鱼潭 总建筑面积:53249.55㎡ 物业类型:商服用地 总户数:一期商铺278户,公寓18户 容积率:1.3 绿化面积:8103.72㎡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天集置业法定代表人:辛水兵 注册地:注册资本:1000万元 邮编: 342600 联系:0 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1号楼,建筑面积 31.92 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征得同意)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开发建设单位参考文本) 钦州市区(县)街道(镇) 小区 20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临时规约为开发建设单位参考使用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参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房产局咨询。 2.本参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参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临时管理规约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6.本临时管理规约条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房屋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商范本)

【快乐人家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依法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快乐人家小区一期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 建筑区划座落:广元市快乐村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安置房 第三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及收益分配 (一)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不足。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及年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无权行使业主大会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业主知晓并承诺与物业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 (四)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对已送达业主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未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赞成票。 (六)为提升小区品质,保持小区整体美观,规范小区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等费用的交纳 (一)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1元的标准分段累计向物业企业交纳违约金。 (二)同时业主按时交纳能耗费用、车位场地占用费和车位清洁及设备维护费。 (三)本项目各项收费均未包含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保险及保管费用。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泰安市苹果园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泰安市苹果园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规约制定的目的在于阐明泰安市苹果园小区本项目------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三者的权力、权益与责任、义务,并通过本规约的实施,达到本项目的统一管理,以保证所有业主能够有效地使用其购置的单元房屋,维护本项目全体业主的整体和各自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项目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其组织行使对本规约的审议和修改职权。 第四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规约所使用的术语的意义与《物业管理等条例》中的定义相同,此外,在本规约中: 开发商: 是指泰安市金府源置业有限公司。 业主: 是指根据相关的《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出售合同》拥有单元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在共有情况下)多个法人或自然人,同时亦包括他们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受授人或因单元房屋按揭或抵押而依法可处分抵押单元房屋的抵押权人。

物业管理公司: 是指通过招标形式由发展商选择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本项目: 是指开发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有偿出让的位于泰安市长城西路北段路东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命名为“泰安市苹果园小区”的全部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的总称。单元房屋: 是指本项目分割出售或转让的房产,其所有权及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与本项目的其他房产分开独立出售或转让。 物业专有部分: 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条 开发商、管理公司、各业主均受本规约条文的约束,并由开发商、管理公司、业主于在本规约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 各业主除本人遵守规约各项规定外,还要敦促家属、使用人、代理人、雇员、保母、访客、承租人、承建商、施工单位、承包商、顾客、借用人、经其许可的任何使用人及有关人员共同遵守本规约。在上述人员使用、占用或暂住单元房屋时,于本规约项下其应视同为业主,享有和承担本规约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如上述人员违反本规约规定,有关业主应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安徽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3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 区域座落:合肥市__________ (区、县)__________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__________ 段(巷)____________ 号;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_______ 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位于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 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_________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___ 、 等设备。 (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 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等。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模板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监制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 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 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消防设施、门岗、物业用房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憧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化粪池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监控设施、道路、绿化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屋面使用权; 2、外墙使用权; 物业管理区域 西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商业)

湖泉湾1号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商业步行街)

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舒适、高档的娱乐、购物环境,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临时管理规约》对湖泉湾1号商业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湖泉湾1号 座落位置:弥勒县弥阳镇湖泉湾1号 物业名称: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 物业类型:商业物业 建筑面积: 40000平米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指不为单个业主所有而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过道、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

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用照明灯具、煤气线路、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业主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天线接收系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上述系统中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的除外。 第三章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业主是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开发企业 名称:云南昆润高鸿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三、物业服务企业 名称: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房管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范晓薇 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和变更

xx商业广场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宏帆·巴人广场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项目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商贸区编制单位: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宏帆·巴人广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接房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项目内的全体买受人及交付后的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包含住宅及商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依然生效,承诺责任由新的产权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宏帆·巴人广场 项目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大道299号 坐落位置: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商贸区,总建筑面积:178905.15㎡;物业类型:住宅、商业;住宅总户数:792;容积率:5.9;绿化率≥20.00%。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公共区域装饰部分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红线内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公共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水体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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