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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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高处作业吊篮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安全管理,防止高处作业吊篮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促进分公司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1.2 编制依据

本规定根据《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 )、《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JGJ59-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

术规范》(JGJ202- )、局及分公司相关制度等制订。

1.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属各项目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

2 管理内容

2.1 租赁

2.1.1 租赁、安装及使用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2.1.2 不得租赁、采购和使用以下吊篮:

2.1.2.1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1.2.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年限的;

2.1.2.3 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2.1.2.4 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失效的;

2.1.2.5 各结构件严重锈蚀或塑性变形的;

2.1.2.6 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产品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产

品说明书等);

2.1.3 租赁吊篮时,应与有租赁和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签订《高处作

业吊篮租赁合同》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协议》,否则不

得入场安装。

2.2 安拆

2.2.1 吊篮安拆(包括二次移位)前应由专业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方案经分公司及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超过100m高

度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2.2.2 吊篮安装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安拆。

2.2.3 安拆人员应持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安装前应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

2.2.4 入场安装前应组织入场验收,确保吊篮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且各

结构件、配件、紧固件等为同一厂家制造,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行安装,并有相关记录。

2.2.5 安拆前应划定作业区域,安装时安装单位技术、安全及项目相

关人员应到场旁站监督,并做好警戒措施。

2.2.6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

边缘。

2.2.7 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吊篮说明书要求。

2.2.8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的安装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

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它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

符合设计规定且应有重量标示。

2.2.9 两悬挂机构吊点的水平间距与吊篮平台的吊点间距应相等,其

误差不能大于50mm。

2.2.10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

2.2.11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和使用时,在10M范围内如有高压输电线路

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采

取隔离措施。

2.2.12 拆除前应将吊篮平台下落到地面,并将钢丝绳从提升机、安全

锁中退出,切断总电源。

2.2.13 拆除支承悬挂机构时,应对作业人员和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措

施。

2.2.14 拆卸分解的构件不得放置在建筑物边缘,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零散物品放置在容器中。不得将吊篮任何部件从屋顶抛下。2.2.15 吊篮悬挂高度在60米及其以下的,吊篮平台长度不得大于

7.5米;吊篮悬挂高度在100米及其以下的,吊篮平台长度不

得大于5.5米;吊篮悬挂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吊篮平台长度

不得大于2.5米;

2.3 安装验收

2.3.1 主要技术要求

2.3.1.1 制动器必须使带有载荷的悬吊平台,在不大于100mm制动距离

内停止运行。

2.3.1.2 吊篮必须设置上行程限位器。

2.3.1.3 吊篮的每个吊点必须设置2根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必须装有安

全锁的独立安全装置,在正常情况下安全绳应顺利经过安全

锁。

2.3.1.4 吊篮必须设置有在断电时使悬吊平台平稳下降的手动滑降装

置,且操作手柄应有上下标识。

2.3.1.5 各高强连接螺栓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设计装配技术

要求拧紧。

2.3.1.6 吊篮各部件防腐蚀措施有效。

2.3.2 主要部件技术要求

2.3.2.1 悬挂机构有足够的钢度和强度。

2.3.2.2 建筑物支撑点应满足要求,且不得对建筑物造成破坏。

2.3.2.3 结构件报废规定如下:

2.3.2.3.1 吊篮结构件由于腐蚀、磨损使结构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

力10%时应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到原构件厚度

10%时应报废。

2.3.2.3.2 主要构件产生永久变形又不能修复时,应予以报废。

2.3.2.3.3 悬挂机构、悬吊平台和提升机构整体失稳后不得修复,应予以

报废。

2.3.2.3.4 当机构件及其焊缝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原因,根据受力和结构

情况采取加固措施,当达到原设计要求时,才能继续使用,否

则应予以报废。

2.3.3 各标准件应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和标记。

2.3.4 吊篮平台底部四周设置有不低于150mm的挡板,挡板与地板间

隙不大于5mm。

2.3.5 悬挂平台在工作中的纵向倾斜角度不大于8°。

2.3.6 悬挂平台醒目位置上注明额定载重量及操作规程。

2.3.7 悬挂平台操作开关为按钮开关,且灵敏可靠。

2.3.8 安全锁应符合以下要求

2.3.8.1 离心式触发安全锁,悬吊平台运行速度达到安全锁绳速度时,

既能自动锁住安全绳,使悬吊平台在200mm范围内能停住。

2.3.8.2 摆臂式防倾斜安全锁,悬吊平台工作时纵向倾斜角度大于8°

时,能自动停止运行。

2.3.8.3 安全锁在锁绳情况下,不能自动复位。

2.3.8.4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大于一

年。安全锁检验合格牌(复检合格牌)清晰有效的粘贴在吊篮安

全锁上。

2.3.9 吊篮钢丝绳应符合以下要求

2.3.9.1 吊篮安全绳与主钢丝绳型号、规格必须相同,且为高强度、镀

锌、柔度好的钢丝绳。

2.3.9.2 钢丝绳绳端固定应符合GB5144要求,报废应符合GB/T5972要

求。

2.3.9.3 工作钢丝绳最小直径不得小于6mm。

2.3.9.4 安全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

2.3.9.5 在主、钢丝绳下端挂设铅垂,保持钢丝绳的垂直。

2.3.10 电气控制系统

2.3.10.1 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接地分开,且符合一机、一闸、一

漏、一箱要求,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3.10.2 控制箱应有防水、防震、防尘措且应上锁。

2.3.10.3 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热、短路、漏电保护装置。

2.3.10.4 设置有红色急停按钮,急停按钮不能自动复位。

2.4 使用

2.4.1 高处作业吊篮必须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

安全锁扣。安全绳必须独立的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

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连接,且符合以下规定:

2.4.1.1 安全绳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带》GB 6095要求,且直径应

与安全锁扣规格一致。

2.4.1.2 安全带上有永久钢印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金属件上有

制造厂代号。且应有生产年月,静负荷450kgf,冲击重量

100kg等技术文件。

2.4.1.3 安全带的使用期限为3-5年,发生异常立即更换。安全带每使

用两年后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4.1.4 安全绳有松散、断股、打节现象的不得使用。

吊篮作业内焊工,必须使用阻燃安全带,且安全绳应全部加护

套。

2.4.1.5 吊篮内作业人员应使用双背带式安全带。

2.4.1.6 安全锁扣配件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示清晰可辨。

2.4.2 在吊篮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正

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2.4.3 吊篮安装完后必须组织安全验收,并履行验收手续,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

2.4.4 使用吊篮作业时,应提前排除影响吊篮正常运行的障碍。在吊

篮下方可能造成坠物伤害的范围,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告标

志,人员或车辆不得停留、通行。

2.4.5 在吊篮内从事安装、维修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工具袋。

2.4.6 严禁使用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不得采用吊篮运输物料。

2.4.7 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且必须持相关操作资格证上

岗。

2.4.8 吊篮正常工作时,作业人员必须由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

筑物顶部、窗口等进入吊篮。禁止作业人员从一个悬挂篮跨入

另一个悬挂篮体。

2.4.9 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停放至地面。作业

人员下班离开吊篮或进行吊篮维修时应将主电源切断并将开关

箱上锁。

2.4.10 吊篮做升降运行时,平台两端高差不得超过150mm。

2.4.11 在吊篮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将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

保护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缆线不得与吊篮任

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挂在吊篮上。

2.4.12 当吊篮作业时遇到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

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将吊篮停放到地面,且将钢丝绳、电

缆进行固定。

2.4.13 在高温、高湿等不良气候和环境使用吊篮时,应采取相应的安

全措施。

2.4.14 吊篮作业时发生故障和安全隐患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后吊篮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4.15 吊篮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高处作业人员要求,上岗前应进行

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禁止酒后、疲劳作业。

2.5 高处作业吊篮底线管理规定

2.5.1 吊篮安装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且吊篮安

装符合方案要求。

2.5.2 吊篮安装完后必须组织安装验收,且履行验收签字手续。

2.5.3 吊篮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大于

一年。

2.5.4 高处作业吊篮必须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

安全锁扣,且规格型号相匹配。安全绳必须独立的固定在建筑

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连接

2.5.5 在吊篮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正

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2.5.6 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停放至地面。作业

人员下班离开吊篮或进行吊篮维修时应将主电源切断并将开关

箱上锁。

2.5.7 严禁使用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不得采用吊篮运输物料。2.5.8 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2.5.9 严禁人为将安全锁摇臂固定,导致安全锁失效。

3 附则

3.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2 本细则由分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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