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篇一

投诉人:济南xx经贸有限公司,地址:xx,联系电话:0531-58xxx。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x,住址:xx,联系电话:13615xx。

被投诉人:x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xx,联系电话:0531-67xxx。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6月14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所采用评审方法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财政厅

年7月29日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范文篇二

投诉人:xx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xx

联系方式:1581074xx

被投诉人:xx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xx

联系方式:010-67117xx

20xx年8月16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煤改电”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1、投诉人于20xx年6月30日向被投诉人就该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xx年7月5日向投诉人就相关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不合理回复情况。上述情况有质疑函、回复函及专家复审意见、行业专家意见及法律专家意见作为佐证。

2、被投诉人针对该项目开展的招投标组织过程清晰严谨,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对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要求。招标文件制定符合流程要求,内容符合我市“煤改电”相关工作要求,无指向性、歧视性等条款。上述情况有我市“煤改电”相关工作文件、招标文件及组织过程记录等资料作为佐证。

3、该项目评标小组通过初审、符合性审查和打分排序对22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开评标流程完整、规范,各环节均有相关人员书面签字确认,专家评审意见、打分记录清晰规整,未见异常和有失公平、公正情况。上述情况有开评标过程记录、专家打分记录、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作为佐证。

4、该项目6家中标单位营业范围中涉及的“储热式电暖器”、“蓄热式电暖器”、“蓄热式电暖气”、“电热电器”、“电热取暖器”符合招标文件中“储能式电暖气或相关产品”的要求。上述情况有市、区相关工作文件、评标专家小组的复审意见、该行业专家意见及该行业权威机构意见作为佐证。

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投诉人进行了相关事项的合理回复;该项目招标文件及开评标环节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涉及的6家中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北京源深联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煤改电”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xx区财政局

年9月22日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范文篇三

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关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xx职务:经理

单位:

住址:

电话:13802xxx

被投诉人: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职务:总经理

投诉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利信公司”)参与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公司”)代理的“流动注射分析仪”项目公开招标(招标编号:MX20xx-TCT5007C1)过程中,对万翔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本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购标的为流动注射分析仪一批,预算金额70万元。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xx年1月8日开标,经评审上海宝中盈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盈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昌利信公司于20xx年1月25日就中标结果向万翔公司提出质疑,万翔公司针对质疑问题向有关供应商进行了核查并于20xx年2月1日作出质疑答复。昌利信公司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正式受理投诉后,按规定向被投诉人万翔公司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宝中盈公司发出调查通知并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了相关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昌利信公司认为:

中标供应商宝中盈公司的中标产品德国SEALAnalyticalGmbH的QU招投标投诉决定书TRO仪器,多处参数和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涉嫌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损害了昌利信公司的利益。昌利信公司要求重新组织专家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审,核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对原件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考察中标人所投型号的实际机器,如发现有虚假应标,应依法取消中标人资格,进行处罚,对本项目废标再次招标。

针对投诉人的意见,被投诉人万翔公司认为:

本项目招标程序及质疑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万翔公司收到质疑后已向中标人宝中盈公司调查核实,结合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依法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关于投诉事项,首先,评标委员会认可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

各项响应;其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及综合比较,并未对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真实性提出质疑,且中标人已在核查回复中再次明确对其投标响应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无法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据此,应认定为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万翔公司逐一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维持原评审结果。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宝中盈公司认为:

其公司中标产品各项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出的各项质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产品彩页及操作手册等宣传资料,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技术指标及性能,而且宣传资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公司会根据市场的状况及客户的需求不断改进优化技术,具体技术说明均已在投标文件中列明。

根据以上情况和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我局认为:

本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中标人宝中盈公司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响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响应已作出综合评价,并未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情况。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多处参数和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其陈述的各项理由仅提供产品彩页和操作手册佐证,证据来源不明,内容也无法证明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参数情况。因此,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市财政局

年3月24日

招投标质疑函

质疑函 (可根据质疑内容增加或删减) XXXXXXXXXXXXXXX: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XXXXXXXXXXXXXXX 于 XXXX年 XX月 XX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认为(采购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采购项目编号:XXXXX)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中标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中标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项如下(每个质疑事项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质疑事项属于涉密的,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质疑采购结果 1.于 XXXX年 XX月 XX日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发生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的事项,事实依据:(证据见附件第页) 法律依据: 我方请求: 我方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其他内容无质疑。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质疑供应商:(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职位: 项目联系人:电话(手机/座机): 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年月日备注: 1.每个质疑事项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质疑事项属于涉密的,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 据。 2.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七条,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投诉的证 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至3年内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名;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第九条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第十条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格式见附件1),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招投标投诉书

投诉书 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 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8日,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接受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S-ZB<2010>-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本次招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一、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乏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 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来看,本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可能不具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6条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若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否则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

令其改正。 二、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 1、法律规定 (一)《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2008>118号)第6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认为,姜山环卫站此次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应当向作为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贵局备案。而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为姜山交易站,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依法应予改正。 三、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中含有不合法内容,妨碍或者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 1、法律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一)串通投标; (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骗取中标; (四)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五)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

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书

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投诉书投诉人:*******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韩文学 工作单位: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黄海置地广场A座702 被投诉人1:*********技术学院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8年5月2日,被投诉人2**********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被投诉人1*************技术学院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被投诉人2实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有限公司不具备合法的投标人资格,为谋取中标提交虚假投标材料,损害了投诉人权益,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见附件一),2018年6月4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质疑做出答复(见附件二),因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中标结果应予取消。 2、********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事实和依据 一、*******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一)法律规定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篇一 投诉人:济南xx经贸有限公司,地址:xx,联系电话:0531-58xxx。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x,住址:xx,联系电话:13615xx。 被投诉人:x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xx,联系电话:0531-67xxx。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6月14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所采用评审方法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财政厅 年7月29日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范文篇二

投诉人:xx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xx 联系方式:1581074xx 被投诉人:xx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xx 联系方式:010-67117xx 20xx年8月16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煤改电”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1、投诉人于20xx年6月30日向被投诉人就该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xx年7月5日向投诉人就相关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不合理回复情况。上述情况有质疑函、回复函及专家复审意见、行业专家意见及法律专家意见作为佐证。 2、被投诉人针对该项目开展的招投标组织过程清晰严谨,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对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要求。招标文件制定符合流程要求,内容符合我市“煤改电”相关工作要求,无指向性、歧视性等条款。上述情况有我市“煤改电”相关工作文件、招标文件及组织过程记录等资料作为佐证。 3、该项目评标小组通过初审、符合性审查和打分排序对22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开评标流程完整、规范,各环节均有相关人员书面签字确认,专家评审意见、打分记录清晰规整,未见异常和有失公平、公正情况。上述情况有开评标过程记录、专家打分记录、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作为佐证。

投标投诉流程及投诉文件范本

投标质疑与投诉流程及投 诉文件范本

1.相关政策文件 SDPR-2018-0130043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8〕7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强化受理主体责任,明确质疑投诉流程,严格失信责任追究,确保采购结果依法合规,采购服务优质高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采购人预算管理级次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质疑、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属于潜在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是指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澄清、

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

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 发布时间:2006-11-08 08:23:12 裁判要旨 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依法享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且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 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睢县支行(下称农发行)拟建一座办公楼,于2004年10月1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商丘信誉公司)和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下称东风商丘分公司)等5家建筑公司相继投标,原告钱书君、陆亚然分别为投标人商丘信誉公司、东风商丘分公司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11月26日,第三人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为商丘市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原告以第三人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于12月6日以个人名义向被告睢县建设局投诉。被告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但第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押金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妥。12月22日,被告作出第三人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的调查结论,送达原告并书面告知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月27日,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睢县农发行办公楼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宣布第三人办公楼本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 裁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睢县农发行办公楼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原告对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睢县支行营业办公楼招标活动的投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的处理决定是否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原告并非第三人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仅因分别为投标人商丘信誉公司、东风商丘分公司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而与第三人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下称《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均明文规定,投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故原告依法享有以个人名义就第三人招标活动向被告投诉的权利。被告受理原告的书面投诉后,作出了投诉理由不成立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书

投诉书 投诉人:*******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韩文学 工作单位: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黄海置地广场A座702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技术学院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8年5月2日,被投诉人2**********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被投诉人1*************技术学院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被投诉人2实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有限公司不具备合法的投标人资格,为谋取中标提交虚假投标材料,

损害了投诉人权益,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见附件一),2018年6月4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质疑做出答复(见附件二),因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中标结果应予取消。 2、********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事实与依据 一、*******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时间10 止时间 出; 异议。 见附件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格式见附件2),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 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人:XXXXXXXX 我单位在参加组织的XXXXXXXXXX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申报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我方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及抬标情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无其他中标(尚未开工)或在建工程; 3、我方没有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停止市场行为的处罚; 4、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5、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承诺的报价、质量、 工期、投标方案、建造师等内容组织实施;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被贵方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月日 企业投标诚信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XXXXXXXXXXXX工程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不出卖资质,让他人挂靠投标; 八、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九、不扰乱开化县招投标市场秩序; 十、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十一、通过资格预审入围,无故不按时领取招标文件、不按时参加标前答疑、不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愿意接受取消本投标人在开化县范围内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投标报名资格。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愿意接受开化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化县招投标中心作出的限制交易、停止交易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的处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0XX年6 月16 日 法人代表投标诚信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XXXXX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招标文件应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招标文件应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版权声明 作者|西歪[大学老师]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转载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环,而随着招投标工作的发展,投诉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以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投诉事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如何正确处理招投标投诉已经逐渐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基本案情】 招标人因某市国际大厦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需要组织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同时符合某政发〔XXXX〕XX号文件中关于项目经理的规定。招标文件5.3条规定,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招标人可以在其他候选人中按照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5.4条规定,当所有中标候选人经查实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共有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公司等6家单位投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某丁、某戊、某己等3家单位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置并形成废标纪要。此后,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某甲、某乙、某丙等3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提交了中标候选人名单,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某甲公司,拟派项目经理为某A;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某乙公司,拟派项目经理为某B;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某丙公司,拟派项目经理为某C。 公示期间,某丙公司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认为某甲、某乙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认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市建设主管部门随后向某甲、某乙公司和招标人制发调查书。某甲公司提交申辩报告,称其承建的XX家园1-12号楼项目工程已经验收,项目经理某A已于本次招标截止日前申请退出并经批准备案,可以参加其他国有项目投标。某乙建公司回复放弃申辩。招标人回复,某A无在建工程,某B确有在建工程。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后,认为某甲、某乙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关于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的规定,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实际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未达3家,违反了招标文件第24.5.9“经确认无误,且资格后审评合格的投标单位达到3家以上(含3家)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资格后审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否则应视为本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而重新组织招标”的规定。因此,市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某建委函〔2013〕56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某甲公司不服投诉处理意见,遂提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评析】

招投标行政复议申请书

招投标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 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 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 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2. 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 项目 ([2011] 第286 号(总第272 号))推荐中标价格28.3 元低于机 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 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 项目 ([2011] 第286 号(总第272 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 号令)第54 条的 规定。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1 年8 月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 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 采购[2011]286 号总第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 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28.3 元人民币。申请 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28.3 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 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 号令)

第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 2011 年8 月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 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1 年8 月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 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11 年9 月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科投诉,2011 年10 月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 [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 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2011 年12 月20 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11]13 号政 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 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 令)第54 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 元低于机动车 号牌生产 成本是有事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 元低于机动 车号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9 页第3 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 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半成品价格表品价格是28.3 元,这是不 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28.3 元,那么,中标价28.3 元中,就 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 各种费任何法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 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 实依据。 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28.3 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9 页第4 条投 标报价 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9 页第4 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 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 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 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 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27 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标报价 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完成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装卸运输、垃 圾清运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

附件: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政府采购除外)。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澄清。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询问,不足十五日的,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作出答复或澄清。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异议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招标人不能在三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七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作出实质性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认为作出答复时间需要延长的应告知异议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

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

投诉书格式范本

投诉书格式范本 劳动监察投诉书格式范本 _______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投诉人姓名:________性不:____年龄:____工作单位:________工作单位住址: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投诉单位名称:________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________性不:____年龄:____单位地址: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投诉人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何时至何时);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如工资如何支付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争议;劳动者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何时发觉用人单位在何方面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劳动监察部门协助,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投诉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何法定义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编造,愿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姓名: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费者投诉书格式范本 ________消费者协会 我叫赵________,女,家住____市____巷____号,工作单位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我到____市____商场购买____牌电脑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____商场在____街____号,商场负责人:______。售货员: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情况的通过是如此的:(略) 我请求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要求____商场赔偿损失________元。 投诉人:赵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投诉书格式范本 投诉人: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被投诉人: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人为爱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本次招标项目的公正性,现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和《____________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请贵局对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绵阳市交通局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绵交发〔2009〕159号 绵阳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绵阳市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交通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的通知》,特制定《绵阳市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绵阳市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 2、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书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登记表 4、招投标活动投诉书收悉存根 5、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告知书 6、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表 7、投诉情况调查报告书 8、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招监办、市发改委、市检察院,局领导,局法规科、规建科。 绵阳市交通局 2009年5月11日印

附件1: 绵阳市交通系统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令第11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的通知》(川交函〔2008〕3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投诉受理 第一条关于投诉人的范围。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特指与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对投诉时效要求。投诉人在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投诉。凡招标人已经公示的内容,投标人和需要投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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