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项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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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及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简介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针对民航运输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目的是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公平和顺畅进行。

民航法律及法规通常涵盖航空公司管理、机场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包括中国民航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国际公约。

国内法律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是中国民航行业的最基本法律,于1995年修订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民用航空运输的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保障了航空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体系:规定了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利,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保障: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等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3. 竞争秩序:明确了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商业伦理,禁止恶意竞争和不正当行为。

4. 服务质量: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合理价格和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乘客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是对《民航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制定于1997年。

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包括票务管理、航班安排、服务质量等方面。

重要内容如下:1. 航班安排:规定航空公司需事先告知乘客航班计划、延误情况等信息,确保乘客的知情权。

2. 民航人员:对机组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提出资格要求和培训规定,确保专业素质。

3. 机上服务:规定了航空公司应提供的服务标准,包括饮食、坐位舒适度、乘务员行为规范等。

4. 退改签规定:明确了机票的退改签规定,保障乘客的权益。

国际公约预防非法劫持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为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的航空劫机而制定的国际公约,于1971年生效。

该公约包括以下内容:1. 预防和调查: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预防航空器劫持事件的发生,并设立机制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

2. 合作与引渡:要求各国相互合作,包括引渡被指控和定罪的劫机犯罪嫌疑人。

民航法律法规2024

民航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民航法律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的各类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包括了对航空器、机场、航空公司以及乘客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航空交通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航空器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公司运营、乘客权益保障以及安全与保障等五个大点阐述民航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影响。

正文内容:一、航空器管理1.飞行许可和运行规则飞行许可是指国家对飞行器进入其领空或从事国内国际航班的许可。

民航法律法规对飞行器的飞行许可和运行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航行权的行使、航空器的注册和登记、飞行员的资质要求等。

2.飞行安全监管民航法律法规强调飞行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包括对飞行器的建造、维护和修理的管理规定,以及对航空器飞行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的要求。

二、机场管理1.机场规划与建设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机场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

2.机场安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机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安全检查、安全保卫、危险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三、航空公司运营1.航空公司的设立和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航空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本运作、股权结构等方面。

2.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机上服务、乘客投诉处理、退改签规定等方面。

四、乘客权益保障1.机票购买与退改签民航法律法规对乘客购买机票和退改签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航空公司在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航班延误和取消的处理民航法律法规为乘客在航班延误和取消情况下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排酒店住宿等。

五、安全与保障1.飞行安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飞行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飞行器的维护保养、技术监督、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2.恶劣天气和灾害情况下的应急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恶劣天气和灾害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飞行计划调整、紧急着陆等方面的要求。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法律法规,保障民航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维护旅客和乘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航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场和航空器第一节机场第二条机场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划和标准。

机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要求,开展机场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节航空器第三条航空器的使用、维修、改装和报废等,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

航空器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航空器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三章飞行运行第一节飞行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应按照航空器的适航限制和飞行规则进行,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应关注飞行安全,严格遵守航空法规。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理第五条空中交通管理应对航空器进行引导、监控和管制,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有序飞行。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实施空中交通管制措施,并协调各航空器之间的飞行。

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一节运输条件第六条进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适航、安全和经营条件,持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局的规定。

第二节机上安全第七条执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应制定和实施机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乘客和乘务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处置危险事件。

第五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八条旅客享有购票、登机、座位安排等权益,航空企业应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旅客在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下,有权获得补偿和遣返服务。

航空企业应根据国家民航局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航空企业或个人,应依照国家民航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法律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适航:指航空器在技术上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安全飞行的能力。

2、运输许可证:指由国家民航局颁发,用于法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准入许可证明文件。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航空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维护航空秩序和保障航空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航空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相关措施。

一、国际航空安全法律法规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全球航空安全的最高组织,其制定的国际公约和规章是各国民航法规的基础。

《芝加哥公约》是现行国际民航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了民航组织的职责和机构设置。

此外,ICAO 还制定了《民航安全公约》、《民航违法行为惩治公约》等一系列重要国际公约,以确保国际民航安全。

二、中国航空安全法律法规中国作为国家主权国家,对航空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航空安全。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该法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和使用要求、飞行员的培训和许可制度、航空器安全管理、机场设施管理等内容,具有全面规范中国民航安全的意义。

此外,中国民航总局还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例如《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飞行人员执照管理办法》、《机场安全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从不同方面对民航运行中的安全进行规范,确保航空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航空安全措施为了加强航空安全,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应对安全风险。

首先是实施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这包括对旅客和物品的安全检查、航空器和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飞行员与空乘人员的背景调查等。

其次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航空公司、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安全责任分工,加强安全培训和评估。

再次是加强技术装备和信息系统的建设。

航空器和设备的安全性能要经过严格测试和验证,各类安全信息系统要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和处理信息。

最后,航空安全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跨部门合作和国际合作。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安全挑战。

结语航空安全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领域,涉及法律、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对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了航空安全的相关措施。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1. 概述民航运输是指以航空器为运输工具,进行国内或国际货物和乘客的运输活动。

为了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有序和合法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运输活动,保护乘客和货物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主要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和推行。

ICAO是联合国下属的国际专业性组织,负责协调全球民航事务。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2.1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于1999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项重要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在国际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乘客权益,并规定一旦发生空难事故,航空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2.2 航空运输危险品规章航空运输危险品规章(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简称DGR)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并得到了ICAO的认可和推行。

该规章详细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运输限制等内容,确保危险品的运输能够安全可靠。

2.3 《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的基本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签署,规定了全球民航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其中包括了航空器的国籍与登记、空中交通管制、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国内民航法律法规国内民航法律法规主要由各国家民航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中国民航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航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95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民航运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了航空器的运营、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动力燃料及润滑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动力燃料及润滑油管理规定》是中国对民用航空器燃料和润滑油的管理法规。

该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规定了航空器燃料和润滑油的供应、储存、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飞机燃料和润滑油的质量和安全。

《民用航空法》课程标准

《民用航空法》课程标准

《民用航空法》课程(项目)标准(一)课程性质与课程任务1.课程性质《民用航空法》是空中乘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也是一门必修课。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初步了解航空公法、航空私法、航空刑法、航空多边或双边体制、技术规则以及与航空运输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注重介绍目前国际国内航空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动向,使学生掌握航空法的基本知识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科学论断,提高学生在工作和生活中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本课程与其他课程有着密切的联系,后续课程是《民航旅客运输》、《民航安检概论》、《民航地面服务》、《民航危险品运输》,这些课程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形成比较系统的航空运输知识体系。

2.课程任务《民用航空法》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2.能力目标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在工作和生活中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三)参考学时: 40学时(四)课程学分: 3学分(五)课程的技能列项及检测标准(六)课程内容和要求(七)教学建议1.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案例讨论为主要教学方式。

结合授课内容布置相关讨论,要求同学在课前先查阅相关主题的专业期刊论文,收集有关数据资料,通过分析形成自己的基本观点,在课堂上讨论,引导学生理解、熟记有关民用航空运输法律法规,并能初步运用这些规范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

第一章一.民航法的定义: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现代化程度的象征。

三.民航法的调整对象: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四.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民用航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五.民航法的特征: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 平时法(独特特征)六.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国家主席颁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有4个常务委员会分管:法律、业务、财务和技术。

九.1909年,在欧洲,布莱里奥驾驶第一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震惊了世界。

十.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十一.1919年《巴黎公约》是“民航法的出生证”十二.1949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立。

第二章一.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是航空器活动的领域。

二.平流层适合航空器适航比如:飞机飞行。

三.《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四.领海划分的规则:(1)12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

(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3)“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五.空间论的高度:离地面100-110公里。

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选择题)七.管理权包括: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八.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本国和外国同样有约束力。

九.自保权包括:警告、拦截、迫降、驱逐十.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1)领空飞越权(2)技术经停权(3)目的地下客权(4)目的地上客权(5)至第三国运输权,或中间点权或以远权十一.国际法中的国家航空器的豁免权,也构成了国家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航空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航空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航空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本文档旨在提供航空业主要的法律法规清单,以便业内从业人员能够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1. 航空法:航空法是指规范航空领域各项活动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包括航空器注册、运营许可、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员资质等方面的规定。

航空法:航空法是指规范航空领域各项活动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包括航空器注册、运营许可、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员资质等方面的规定。

2. 民航安全法:民航安全法是保障航空旅行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相关机构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民航安全法:民航安全法是保障航空旅行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相关机构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 民用航空局规章: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各项规章对航空业务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航空器维护、航空器操作、飞行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民用航空局规章: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各项规章对航空业务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航空器维护、航空器操作、飞行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4. 国际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颁布的国际航空公约是航空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础。

这些公约包括《芝加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为各国航空法律法规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国际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颁布的国际航空公约是航空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础。

这些公约包括《芝加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为各国航空法律法规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5.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是航空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该体系涉及风险评估、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航空运营的安全性。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是航空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该体系涉及风险评估、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航空运营的安全性。

6. 环境保护法:航空业的发展必须兼顾环境保护。

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等,对航空业的排放、噪音等环境影响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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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
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
2
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
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 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当飞行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
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
3
1
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 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小时,但 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 得缩短。
(1)
(2)
任一日历月飞行时间 不超过100小时,任何连 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 时间不得超过270小时。
任何7个连续日 历日内飞行时间不得 超过40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飞行时 间不得超过1 000小时。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3.客舱乘务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1)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 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个连续小时 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 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3)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 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副 驾驶并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 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 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 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值勤期最多18小时, 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 发生运行延误时, 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 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 时间未超过18小时的限 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 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 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 息期可以缩短至16小时。 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 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 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20小时。
值勤期超过14小时时,值勤期后

应当安排至少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
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3.客舱乘务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3)合格证持有人安排客舱乘务员值勤时,如 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 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 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客舱乘 务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② 地面 人员
行政责任。民航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 于违反相关管理制度, 要接受民航部门的行 政处分,从而承担相 应的行政责任。
(1)
(2)
民航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和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航空公司由于航班 延误或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 事责任。同样,民航人员在履行职务 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乘客人身 财物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发生运行延误时,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 勤时间未超过20小时 的限制,则该值勤期 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 至20小时。
发生运行延误 时,值勤期最多可以 延长至22小时,但 该值勤期后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规则》P部分第121.487 条对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 飞行时间限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 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 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构成犯罪但需要追 究行政责任的,也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 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参 考第二节内容)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 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 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有关 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1)规定了担任飞行组成员的授权问题
(二)航空人员执照的取得
1.飞行人员执照的取得资格
我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六十七条就飞行人员执照的取得资格做了具
体的要求。
(3)能读、 说和听懂 汉语。
(4)大学专 科或大学本 科飞行驾驶 专业毕业。
(5)持有中国 民用航空局颁 发的有效体格 检查合格证。
02 掌握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 民用航空人员执照的取得与丧失 ✓ 民用航空人员的工作时限与体检规定
(一)航空人员执照概述 为统一国际标准,使各国在本国的立法中有所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一中就人员执照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规定了认可执照的方法 (3)对体检合格、执照的有效性、体 检合格条件下降及批准的训练等方面作了具 体规定。
⑩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 要求。
(二)航空人员执照的取得 2.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取得资格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 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 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 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 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掌握民用航空人员
01 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 ✓ 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包括驾驶员、领 航员、飞行机械 人员、飞行通 信员、乘务员;
① 空勤 人员
包括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空中 交通管制员、飞 行签派员、航空 电台通信员。
(三)航空人员执照的丧失 1.执照的收留
收留执照即暂停执照。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留其执照,收留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1)
执照考核部门组织的执照 考核或年终例行考试不及格者。
经授权的卫生部门检查, 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 在其医治期间收留其执照。
(3)
在行为上和技术
上违犯航空法规,造成 (2) 航行事故者。
任务实施
(3)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 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 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此外,在事故发生后,机长没有组织指挥旅客撤离, 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
请分析,此案例中机长应承担哪些法律责
任?请撰写一份对机长的处理建议。如果需要追究 机长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如何判?
(三)航空人员执照的丧失 2.执照的收回
收回执照即吊销执照。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其执照。 (1)连续三次考核(补考在内)不合格者。
(2)卫生部门鉴定持照人身体不能恢复至规定标准者。
(3)在行为上和技术上违犯航空法造成飞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
(三)航空人员执照的丧失
3.执照的自然中断
4.执照的注销
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飞越城市上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民用 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 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有第②项或者第③项所列行为的, 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③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 至16小时,但值勤期后10小时休息期不得缩短。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
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
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 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但对
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2 小时。
发生运行延误时, 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20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 短。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4)当飞行机组配备4名 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副 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 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值勤期最多20小时, 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 不得超过17小时,但每 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 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 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 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 时的休息期。
刑事责任。航空人员 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构成飞行重大安全事故 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 事责任。
我国关于民用航空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 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3.客舱乘务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2)在按照本规则第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 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
超过16小时;增加2名客舱乘务员,值

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增加3名或者3
名以上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
② 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 品行;
③ 年满21周岁;
④ 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 文化程度;
第二十条规 定:“管制员执 照申请人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⑦ 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 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⑧ 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 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⑨ 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 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⑤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 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2)有良 好的道德 品质。
(6)符合适 用于所申请 等级的本规 则各条款。
(1)至少 年满21周岁, 最大不超过 60周岁。
(7)执行国 际(地区)飞 行任务者,达 到英语通话单 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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