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未决羁押场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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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未决羁押场所研究

作者:刘渊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

摘要:未决羁押场所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看守所,它的相关制度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未决在押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设置一个健全的制度,要借鉴他国成熟经验并且结合国家自身的现状,这样才能不断完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在未决羁押场所制度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和参考。

关键词:未决羁押场所;看守所;监狱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44-02

作者简介:刘渊(1990-),男,江西九江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看守所作为我国目前唯一合法的羁押未决犯人的执行场所,它每年都要管理着数百万计的在押服刑人员,并且对于审前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他们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全部都依赖于看守所的良好运行。而要使看守所能够良好的运行,那也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制度设置。一个国家设置良好的制度不光要靠自己的摸索,同时也应当积极去借鉴其他国家已有的良性制度。

一、英美法系国家

其实西方各国的未决羁押场所在其功能和作用设置上是比较接近的,只是在未决羁押场所的体制隶属关系上有所不同。

(一)英国

英国的未决羁押场所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指控前的羁押场所,另外一种是指控后的羁押场所。一旦警察向治安法院提出控告,那么未决羁押犯人的羁押场所就会发生变化。

指控前的羁押场所一般设置在警察局内部的拘留室。虽然它被设置在警察局内部,但是对于办案的警察来说他们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为所欲为。因为英国法律规定警察局必须设置看守官和审查官来管理和维护被羁押未决犯人的各项权益。虽然他们也都是警员,但是并不受警察机构的直接管理,他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了使他们在执行任务是更加便捷,他们警衔的级别往往会高于警察局的侦查人员。警察要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立即将他们交付给警察局的看守官。看守官要做的就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能够享受应有的法定待遇,并且对侦查人员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对于那些因为现有证据不足而无法进行指控的情形,看守官在经过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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