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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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一种叫做主体无效。

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例如保证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任,质押一般要转移物的占有等。对同一担保形式,债权人也应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否则也易增加债权的风险。如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此时抵押合同方生效。

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例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以上述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标的,则该合同无效。

另外,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将会使担保合同无效。

第四种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总共是有些人认为自己聪明无比,脑洞大开能通过

签订担保合同获利。这些人通常都是利用担保合同的漏洞,在并没有真实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段签订担保合同,骗取债权人钱财。

最常见的是,利用企业进行融资、借贷,金融机构均要求目前所谓经济运转良好的几家企业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利益,但这些经济运转较好的企业在向银行等部门借贷时,则又相互提供担保,形成担保连环链,这条链让企业同生共死,最终金融部门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有的欺诈人同时拥有两个名称,相互担保、蒙蔽对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对方也无能为力。

第五种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另外,《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担保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只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

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一点,在很多借款纠纷案件中,有许多保证担保,但没有写明担保的方式,按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种非常责任非常巨大的保证方式,因此,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务必要明确保证的方式。

担保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

来源:(哪些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https://www.360docs.net/doc/3e4154717.html,/w/db/344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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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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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doc

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的判定与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 【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产生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 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 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借款及担保合同协议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XXXX-008】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的借款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均恪守信用,共同信守。 一、借款种类:短期拆借资金。 二、借款金额(大写): _______万元人民币。 三、借款利率:月息________ 四、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五、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向甲方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七、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全额向甲方偿还借款本息,乙方逾期偿还时,乙方每日按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乙方收到甲方所交付的全额借款款项时,应向甲方出具借款条据;乙方向甲方全额清偿借款款项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借款条据或出具收条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不作为主张双

方债权债务的法定依据。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远华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借款条 今我(单位)___________已全额收到_______(单位)_______依据我们双方之间于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的2009-008号《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应给付我单位的出借款本金壹仟万元整。 【特出此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模板(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286-14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模板(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模板(完 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借款方(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保方(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 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 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 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 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 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 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篇一: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 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 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 者担 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标准版)范本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FS-DY-20629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的四倍。即利率%的四倍。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书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书 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书一 出借方(甲方):______,住宅地: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住宅地: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担保方(丙方):______,住宅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借款合同(1) 1、借款金额、期限。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元,(小写) _______元(大小写别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早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____%,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 3、还款方式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脚额支付利息。 4、担保。 (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2)丙方彻底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彻底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对付费用。 (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早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6)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接受,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并且,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早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9)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别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1)未经甲方书面接受,别得提早还款。 (2)自觉同意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事情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4)变更住宅、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妨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别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马上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拖延违约金。 2、未经甲方书面接受,乙方提早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

论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担保合同纠纷已占有一定的比例,担保合同已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尚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近年来关于保证担保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加以讨论。一、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的性质。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其性质属于缔约过错责任。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给确信该合同能够成立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有四:其一缔约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其二缔约过错责任是缔结合同中的民事责任;其三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基础的民事责任;其四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补偿对方损失为后果,以弥补性承担方式为特征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它处于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并列的地位。它既非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非以非表意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过错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种责任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首次提出,为了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欠缺,德国判例迅即将缔约上过错责任发展为一项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已在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错责任,新的《合同法》则更在学术研究和既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肯定缔约过错责任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缔约过错责任的形成可归纳为两类:其一是合同订立磋商中,要约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其特点是责任发生在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未能协调一致前;其二是无效合同(包括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其特点是责任发生在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已经协调一致之后。二、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主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失。如果主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主合同各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无效的,对担保合同来说,既然主合同中的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主合同权利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主合同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如果主合同是部分无效,那么有效部分仍然存在,担保合同仍对有效部分承担担保责任。2、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是一种民事行为,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对保证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特殊规定。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3、审查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合同为当事人之合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欲生效并取得受法律保证的结果,必须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构成要件,保证合同也不例外。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因此,在保证合同中,应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意思表示真实。同时由于保证合同单务无偿的性质,强调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将是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重要理由。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除留置是法定担保外,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四种担保均须依当事人的合意设立。如果在设立担保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担保无效。《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4、审查担保财产的合法性作为担保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权;二是法律允许该财产作为担保物。担保人以自己不具备处分权或法律

2021年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页眉可删) 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 责任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借款担保合同(官方版)

编号:QJ-HT-0451借款担保合同(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借款担保合同(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第()号 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担保人: 质押担保人: 保证担保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份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意见: 担保人意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标准)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保证人):身份证: 住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为担保《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的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为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1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x04的《XX供应链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主债权合同》:指主债务人与贷款机构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 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甲方与主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xx01的《投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上述合同/协议名称和编号以实际签署为准。 1.3主债务人:XX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省。 1.5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6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7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 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8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人民币元。 第2条被担保债务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 (1)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 (2)主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因主债务人的义务、责任产生的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 应付费用。 (4)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由于主债务人违反《主债权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 费(如适用)、评估费、翻译费等。 第3条保证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如主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 求乙方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主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导语】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说明,在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应当作何理解呢? 【案例一则】 太阳集团与月亮公司订立借款合同,月亮公司大股东张星星为月亮公司的债务向太阳集团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太阳集团、月亮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太阳集团与月亮公司对张星星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产生争议。 那么问题来了: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案例分析】 张星星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案例中,太阳集团与张星星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该约定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张星星自愿与太阳集团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星星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结论】 一、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另行约定”条款有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明确了担保人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独立担保人的责任 独立担保指担保人事先在担保合同中放弃先诉抗辩权及放弃行使主债务人权利之权利,从属担保与独立担保相对应。独立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第一,不能适用传统担保法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被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定;第二,从属担保人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责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独立担保人皆不能行使。 但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必然无效,这只是一个大前提。还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因何而无效。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1、公报案例(2000)沪高经再终字第4号上海三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上海市申浦对外技术投资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抗诉案 申浦公司以开展落实进出口业务为名,将外汇短期借款用于向建行偿还案外人的担保之债;银行明知贷款的实际用途,但其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告知担保人三泷房地产,认定为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据此,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四终字第24号上海海蓝宝石软件有限公司与张颉、上海军利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颉与快钱公司、军利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为确保快钱公司和军利公司签订的编号为KTJ11-2000-023的《合作协议》及所有附件的履行,张颉愿意为军利公司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doc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这种附随性不仅体现在担保物权的转让和消灭上,还体现在担保物权的产生上。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作了规定。我国担保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6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5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但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台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3茁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本条第1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问。 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担保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自签定确认书时成立。 虽然《担保法》明文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在担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证人履行了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了担保物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并交付了质押物归债权人占有等),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担保合同成立。 至于担保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可以表现为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从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只对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担保形式的规定,合同担保不仅需要明确具体的形式,更加重要的是确定合同担保的相关责任问题。 搜集整理仅供参考

借款担保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82832 借款担保合同模板(标准 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借款担保合同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 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编号:第(__)号 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担保人: 质押担保人: 保证担保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份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意见: 担保人意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月利率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还清前,双方均无权要求调整利率。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

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 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

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 篇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 如何认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情 XX年1月1日,经苏某介绍并担保,由林某与吕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林某发包给吕某耕种土地200亩(使用权),吕某于1月1日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合同由双方签字,苏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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