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范式转换

行政法范式转换
行政法范式转换

行政法范式转换

引言

究其根本而言,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对这一矛盾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是维护行政权、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应是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平衡论则认为行政法应是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平衡法[1].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失衡与平衡问题的普遍关注,肇始于十年前行政法平衡论的正式提出[2].10年来,行政法学界给予平衡论的诸多完善建议[3]、理论商榷[4]、理论评述[5],显示出中国行政法学对于解释行政法失衡现象、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极大热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平衡论的发展与完善,并引致中国行政法学更加冷静、更加理性地探讨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问题。

平衡论者认为,由于传统行政法在权力(利)结构、行政法机制以及行政法制度结构三个层次上都是失衡的,因此,现代行政法要实现平衡,就必然要依赖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博弈方法,形成平衡的行政法机制与行政法制度结构,以实现行政法权力(利)格局的结构性均衡。由此可见,行政法学要研究行政法的平衡,关键在于探讨实现行政法权力(利)结构性均衡的对策。这就意味着要基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建构并完善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相适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

一、行政法的失衡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

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学旨在运用一整套的概念、范畴去解释行政法世界。由于存在着价值判断与解读方法的区别,行政法学范式必然是多样的。在传统行政法学范式中,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不对等或者不平等,被视作行政法的固有现象,这种解释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行政法制实践的需要,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因此陷入困境之中。 1、行政法的失衡类型

在平衡论者看来,尽管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相去甚远,行政法的失衡现象也因此千差万别,但概而言之,行政法的失衡类型主要有两种:

失衡类型一: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当行政法被定位为治民之法时,就决定了行政法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从而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失衡。一方面,行政权过大、过强。行政权的运作领域过大,行政法授权行政主体进入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社会领域;或者行政权的强度过大,行政法授予行政主体过多的实施强制性行政的权力;而且,行政法偏重于实体授权,严重缺失制约行政权的行政程序制度。另一方面,相对方权利过小、过弱。行政法赋予相对方的权利范围过小,不合理地剥夺了应属自治、自主范围的权利[6];或者相对方的权利过弱、权利结构不合理,不能依赖行政程序与行政主体博弈。概而言之,此种类型的行政法失衡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行政法机制只是片面地制约相对方、缺乏对行政的有效制约,行政法机制欠缺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功能;行政法制度结构不协调,重实体授权、轻程序制约,重行政效率、轻公平保护,重行政管理、轻监督行政;这就必然导致行政法权力(利)结构的失衡。

失衡类型二:行政权过于弱小、相对方权利过于强大[7].与前种行政法失衡类型截然相反的是,如果行政法被视作制约行政权或者行政官员之法,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失衡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权被过分制约、相对方权利过分膨胀。此种行政法失衡的基本形态有两种:一方面,行政权范围过小、强制性不够。行政管理范围与方式不仅受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双重箝制;而且受制于严格的司法审查;在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共同支配下,行政主体“法未规定不可为”;行政主体普遍缺乏纠正市场失灵与社会无序的必要手段,难以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要;由于政府软弱无力、缺乏活力,从而产生管理危机与信任危机。另一方面,相对方权利过大、实力过强。立法机关在进行权力(利)配置时,或者不恰当地妥协于利益集团的压力、或者为了寻租、或者机械地移植他国行政法律制度,从而赋予相对方-尤其是市场主体与行业组织-

过多的权利,却没有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监督制裁权。由此可见,控权法的失衡也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行政法机制过于苛刻地制约行政、却疏于监督相对方,行政法机制缺失激励公务人员积极行政的功能;行政实体制度与行政程序制度不协调;这就导致了行政法权力(利)配置格局的失衡。

2、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

当传统行政法学与传统行政法遥相呼应时,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就不可避免地被烙上时代印痕,传统行政法在理论上也就被赋予了过多的时代合理性[8].在管理论看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府应是完全理性的、万能的,能够最优地配置社会资源、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公益应优于私益,旨在实现公益的行政权应优于代表私益的公民权。惟此,行政法中行政权优于相对方权利天经地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不平

等在所难免。与之相反,在控权论看来,人个利益至上、个人权利本位是自由经济的基本含义;市场主体能在“看不见的手”的牵引下最优地配置社会资源,行政干预不仅会带来资源配置的低效,还会形成行政垄断与行政专制。由于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在市场经济中从未分离过,因此行政法既要以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来严格界定行政权的运作范围与运作方式,又要以司法审查作为重要的筹码来制约行政权的滥用。由此可见,在控权论看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不平等正好迎合了经济自由要求。

综上可知,传统行政法学倾向于认为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不平等(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固有特征,正是这种“单方性、强制性与非对等性”将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但是,正如严重的“政府失灵”暴露了管理论的致命缺陷一样,“市场失灵”也否定了控权论对于市场理性的迷信。事实上,无论是管理论所提倡的行政权优于、强于相对方权利的管理法,还是控权论所主张的相对方权利强于、优于行政权的控权法,不仅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需要;而且,它们还明显地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囿于传统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与核心理念全面抑制了行政法学理论的解释弹性,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因而捉襟见肘。二、行政法学范式转换与行政法结构性均衡

现代行政法学能否令人信服地解释行政法失衡现象并提供相应的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理论对策,主要取决于能否成功地实现行政法学的范式转换,或者说,取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建构与完善。平衡论

者正是在否定传统行政法学思维定式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完善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以期有助于实现行政法内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 1、行政法学的范式转换

传统行政法学之所以会裹足不前、从而无法解释现代行政法制实践中的均衡化倾向,主要归因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思维定式,不可能摆脱固有的解读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关系的假定前提,使得传统行政法学无法成功地走出画地为牢的范式困境。

其一,割裂了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整体性。传统行政法学或者视行政法为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治民之法;或者将行政法视作规范司法审查的治吏之法。这种对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孤立理解,极大地制约了行政法“治民”与“治吏”的辩证统一。

其二,放大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对立性。在深受知性思维支配的管理论与控权论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合作潜质几乎被片面夸大的双方对立给淹没了;管理论与控权论各执一端,要么认为行政法旨在保护行政权、要么认为行政法旨在维护相对方权利。传统行政法学所持的极端的认知模式,自然就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关系锁定于势不两立的情境之中。

其三,以私法上的平等(对等)标准来评判行政法的失衡。私法主体之间的平等基本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对照私法上的平等标准,传统行政法学认为,鉴于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不可能实现对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也就不可能实现平等,因此,失衡乃行政法固有属性。

行政法学要走出传统范式的困境,只能以辩证思维置换知性思维、以关系视角取代主体视角[9],重构一个超越于管理论与控权论之上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以顺应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需要[10].这个理论基础首先必须紧紧围绕着行政法中最本质的关系,即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配置格局,并对与此相关联的基本问题作出较为系统的回答;其次,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以统率整个制度体系;其三,回答上述问题所形成的一系列命题应当前后连贯、观点统

一、逻辑一致[11].亦即,行政法理论基础必须既要基于规范分析以形成基本的行政法价值判断,又要采用实证方法对行政法现象进行描述、分析、解释,并揭示行政法演变规律、预测行政法发展趋势。因此,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借助完整的概念体系与基本范畴来阐释行政法价值目标,并提供统一的行政法机制、完善的制度体系与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律方法来实现这一目标[12].

平衡论者正是围绕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这些要求而十年如一日地作着重构现代行政法学范式的努力。平衡论者重新定义了行政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13],譬如行政法、行政法关系与行政法治原则;重新阐释了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实体与程序、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益等行政法(学)基本范畴,并归纳出行政法的制约与激励机制理论,引入了行政法的博弈方法,从而初步构建了解释行政法失衡与平衡现象、探讨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理论对策的现代行政法学范式。较传统行政法学范式而言,平衡论的范式转换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其一,从分裂到统一。平衡论者认为,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法对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都有拘束力,它既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又要求相对方遵守行政法;既要追究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又要追究相对方的行政违法法律责任[14].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关系必然是指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总称,而非仅指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

系。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统一性有助于行政法学从整体上认知行政法失衡现象、探讨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理论对策,以谋求行政法关系的整体平衡。

其二,从对立到合作。管理论与控权论所夸大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对立,主要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对立,但传统行政法中对立多半是虚幻的。经济发展史表明,政府与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两种主要手段,不仅其实际形态与理论模式之间的距离无法逾越,而且,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对立向来被过分地夸大了。事实上,市场与政府之间有对立更有合作,譬如,市场是属于市场机制的,但市场本身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它的存在与发展很少离开过政府的支持,“在现实的场景中,公共的和私有的制度经常是相互啮合相互依存的,而不是存在于相互隔离的世界里”[15].在当今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互补性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基本上否定了行政法中的虚幻对立,平衡论回应了这种现实需要。

其三,从单中心到多元。在传统行政法学范式中,行政法要么以行政主体为中心、要么以行政相对方为中心,不同的行政法之间的差别主要是一种中心意识的差别。但实际上,“极少有制度不是私有的就是公共的-

或者不是‘市场的’就是‘国家的’。许多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冲破了僵化的分类,成为‘有私有特征’的制度和‘有公有特征’的制度的各种混合”[16].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就自然要淘汰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对行政法单中心的极端理解,而寻求一种既依赖市场、又兼顾政府、同时获得社会中介组织广泛支持的多中心社会资源配置机制。这就直接诱致了现代行政法多元倾向的出现:普遍兴起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行业自治以大规模取代政府的微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代表本行业与行政主体进行博弈;这就决定了相对方已不再是管理法下隶属于行政的个人、也不再是控权法下作为单个原子的个人,而是分属于不同社会组织的社会人。

其四,从单一行为模式到复合行为模式。区别于管理法的“命令―服从”行为模式,也区别于控权法中的消极行政,现代行政法制实践的积极行政以及行政行为模式的复合化倾向日趋明显。公众一方面不再满意于政府的消极无为,迫切要求重塑精干的、有活力的政府;另一方面又迫切要求现代行政摆脱高权行政的阴影,以建构起一个民主的“苗条行政”,这就决定了现代行政法必然要朝着低成本高效率、少管制多服务的方向演进。有鉴于此,现代行政法只能在重新理性地界定强制性行政的边界并对其予以严格规范的同时,广泛地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以构架一个与多层次的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复合行政行为模式。

其五,从权利对等到法律地位平等。在传统法理学看来,主体权利“对等”是法律关系“平衡”的充要条件。这就导致了传统行政法学无法深入地探讨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不能全面地理解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关系”,而只能将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孤立、对立起来,因为,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异质性否定了对二者作“量”上比较的可能性。事实上,所谓法律关系的“平衡”,其核心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对于私法而言,由于主体权利是同质的,故依据主体权利是否对等的标准来衡量私法法律关系的平衡与否是恰当的;但对于行政法而言,由于无法从量上精确考察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是否对等,就只能以双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来衡量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平衡论者所确立的衡量行政法失衡与否的标准,直接促成了现代行政法学跳出传统行政法学解释行政法现象的怪圈。 2、结构性均衡

现代行政法学的范式转换,从根本上纠正了传统行政法学将非对等性视作行政法固有属性的偏见。平衡论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应致力于合理地解释行政法的失衡现象、并为行政法失衡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对策。在平衡论者看来,行政法的平衡是指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格局达到了结构性均衡。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其一,就权力(利)格局的外观而言,结构性均衡是指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形成对峙的均势。由于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是异质的,故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配置既不同于民法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对等,也非意味着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在数量上相等,而特指通过对实体性行政法中行政权优于相对方权利、程序性行政法中行政权劣于相对方权利的整合,所实现的权力(利)格局的非对称性均衡。其二,就权力(利)格局的实质而言,均衡性结构中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总体平等。平衡法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就其总体而言的,非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任何行为阶段行政主体与相对方都完全平等[17],否则,不仅背离行政法的固有属性,而且也可能无法实现总体平等。均衡结构中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大小、强弱适度,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保持均势对峙,有助于行政法主体通过博弈形成令人满意的最优均衡,以互动的过程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结果[18].

其三,就权力(利)格局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而言,行政法的权力(利)供给与社会的权力(利)需求之间实现了供求均衡。作为社会制度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对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的合理

性直接取决回应社会需求的程度。现代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要求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保持一种互动与合作的关系,这就产生了实现这种互动与合作的行政法律制度需求,而平衡法的结构性均衡正好回应了这种需求,行政法律制度的供求均衡也就由此得以形成。就此而言,行政法规定过大或过小的行政权、或者规定过大或过小的相对方权利,都难以准确回应社会需求,这种制度供求失衡必然要导致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

其四,就权力(利)格局内部诸要素配置效率而言,结构性均衡意味着立法预期的社会利益达至最大,行政法资源以及行政法所配置的其他社会资源实现了制度上的最优配置,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行政主体法律地位与相对方法律地位、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益呈现为最优均衡;如果不通过改变行政权、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公益、效率的制度配置现状,就不可能使相对方权利、相对方法律地位、私益、公平在制度上变得更多(高)或更少(低)[19].

由此可见,平衡论者所谓的行政法平衡,是指具有确定内涵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其实质上是行政法内公益与私益的最优分配。由于均衡结构中的行政法主体的利益都达到最大值,而且行政法的制度供给与社会的制度需求之间也实现了均衡,因此,行政法的平衡亦即不存在推动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与外部压力的均衡状态[20]. 三、结构性均衡与行政法机制、制度结构

任何行政法价值目标的实现都要依赖于特定的行政法机制。现代行政法机制并非立法者所随意创制的,它是基于行政法主体的理性选择而缓慢形成的,并且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完善与修正之中。平衡法是依赖行政法博弈实现了结构性均衡的行政法,这就决定了内含于平衡法制度结构之中的行政法机制就必然既具有激励性,以“激励”行政法主体在特定的时空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又具有制约性,以限定行政法主体理性选择的范围,使之与社会结构及宪政结构相匹配。因此,平衡法的制约、激励机制既是前次行政法博弈的终点、又是后次行政法博弈的起点,并据此形成作为结构性均衡载体的行政法制度结构。

1、行政法的制约、激励机制

行政法机制的运作过程,也就是行政法作用于公众与政府、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形成行政法关系的过程;行政法功能的实现,亦即行政法机制运作所产生的社会调整作用。因此,行政法机制的属性直接决定着行政法的功能,并影响行政法关系的平衡与否。同行政法律制度相比,行政法机制具有三个特点:

其一,行政法机制兼容行政法的构成、结构以及运作原理,是一个关于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适用、遵守的有机整体。因此,从纵向上来说,行政法机制更明显地体现着整个行政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从横向上来说,行政法机制更有助于解释特定历史阶段具体行政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联系。

其二,行政法机制蕴含着行政法演变与发展的逻辑规律,它具有规律性、连续性与长期性的特征,从而区别于具体行政法律制度的阶段性、局部性与短期性。

其三,行政法机制以行政法律制度为载体,各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从不同的侧面展示着行政法机制。通常而言,行政法律制度变迁必然要受制于行政法机制;而行政法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也必然要以制度变迁作为依托。

正如市场机制之激励、制约相容性,从而促成了市场竞争与分散决策的理性化一样[21],要实现、维持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也必须具有完善的制约与激励机制。行政法机制的制约性是指行政法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预防、制裁违法行政;又制约相对方滥用相对方权利,预防、制裁行政违法。行政法机制的激励性是指行政法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益与私益的增长创造更多机会,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依法积极有序地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促成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与合作[22].

尽管平衡法机制的制约与激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不可能将二者断然分开,它们在功能上经常表现出相互依赖、共生共促的特性。譬如,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既能扩张相对方权利、又有利于监督行政。因此,激励、制约相容的行政法机制顺应了现代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且,正是这种贯穿整个行政法体系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促成了行政法主体通过多方博弈所形成的对策均衡,以实现行政法结构性均衡。

由此可见,行政法机制的功能在于为各个部门行政法之间、各层次行政法律规范之间提供一个制度链接,为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整体性配置以及整个规范体系提供统一的逻辑支持,以保证整个行政法制度结构的有机性。 2、行政法的制度结构

制度是行政法机制的载体,行政法机制的制约功能与激励功能必然要依赖具体制度来体现;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蕴藏于和谐的行政法制度结构之中,这主要表现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行政实体制度与行政程序

制度之间达成默契。

其一,结构性均衡受制于公平与效率的行政法价值目标。平衡论者认为,行政法价值目标的确立应有助于满足公益与私益的双向增长需求,从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行政法价值目标可以被转译为行政法公平与效率的最佳配置,因为现代行政法只有成功地整合效率与公平,既最优配置行政法资源、又兼顾起社会公平,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才能得以实现。效率不限指行政效率,还包括与之相关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公平不仅指公、私益之间的分配公平,还涉及相关私益主体之间的待遇公平(平等对待)。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行政法价值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平衡法在制度构建上与管理法与控权法之天壤之别。其二,结构性均衡取决于和谐的行政实

体法律制度与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平衡论者认为,就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而言,它们是同一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两面[23];就行政过程论而言,任何行政行为都要经历调查、决定与宣告三个阶段,行政法在每一阶段都分别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予以规范调整[24];行政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部分;正义不仅仅指公平,还包括效率;因此,行政法正义就分解为程序性的公平与效率正义、实体性的公平与效率正义。行政法正义的实现,或者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性均衡的形成,实际上是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围绕着效率与公平价值通过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的合理建构来实现的,这就要求整合各种复杂的对应关系,至少包括四种:第一,有助于实现行政主体的效率目标的便捷的行政程序,有可能损及行政公平;第二,有助于实现行政主体公平目标的周密的行政程序,有可能损及行政效率;第三,有助于实现相对方效率目标的行政手续简单的行政程序,可能有悖于平等对待;第四,有助于实现相对方公平目标的繁琐的行政程序,可能要损及相对方效率。此外,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行政主体的程序义务,亦可视作相对方的程序权利;内部行政程序应效率优先、公平其次,而外部行政程序则应公平优先、效率其次。

显然,要实现行政法的平衡,就不得不正视上述各种张力的客观存在。平衡论者认为,平衡法的实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合理地分配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从而形成内部协调一致的行政法律制度结构的过程。这种复杂的整合过程只有依赖于多方博弈并形成对策均衡才能实现。由此可见,正是由于平衡法中行政实体制度与行政程序制度之间的和谐配置,区别于在控权法与管理法中由于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张力所导致的行政法失衡[25].

其三,结构性均衡表现为行政法律制度与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平衡法的制度结构系由以行政法治原则为核心的一系列不同层次的行政法律制度组合而成,平衡法要具有规范、引导、惩罚等诸种功能,就必须具有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两类制度:第一,调整行政关系的制度,一方面规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职责以及行政行为方式,并明确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规定相对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调整监督行政关系的制度,主要规定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监督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监督司法审查权的运作方式。

其四,结构性均衡意味着行政法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和谐。行政法律制度结构的组成元素主要是原则与规则,制度结构的解构与重构过程亦即规则的立改废与原则的优胜劣汰过程。对于整个行政法制度结构而言,原则与规则都不可或缺,因为行政法规则尽管具有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等特性,但由于具体规则之间往往缺乏联结性,这就导致了行政法制实践经常出现“规则链条”断裂;有鉴于此,行政法原则通常起着统率规则体系、弥补规则空缺、粘合规则断裂等作用,从而促成行政法均衡结构的形成。

对于中国行政法而言,立法机关应树立行政法的整体结构意识,自觉地围绕着制约与激励机制来构建中国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尤其要注重健全制约行政权、激励相对方参与行政方面的行政法规则。此外,由于行政法原则在中国行政法中尚未发挥应用的作用,这就迫切要求中国行政法学既要致力于从本国行政法制实践中对行政法原则进行抽象与提炼,又要有针对性地移植一些外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法的均衡化与博弈方法

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及其均衡化问题已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完善的时代主题。它一方面得到了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公共行政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也回应了现代社会人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不断提高而产生的更多的制度需要与权利需求[26].因此,尽管起点不同,但各国行政法都有意无意地围绕着行政法制约与激励机制、依托行政法主体的多方博弈而重建一个有利于整合效率与公平、公益与私益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从而推动着行政法从失衡走向平衡。 1、行政法的均衡化

对于行政法而言,结构性均衡意味着行政法主体的利益配置现状达至最优,从而不可能存在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但是,如果行政法尚未实现结构性均衡,那就必然存在引致行政法制度变迁以形成均衡的利

益格局的内在动力;而且,行政法结构性均衡只是一种依赖于严格前提条件的相对均衡[27];一旦发生了社会变迁,就必然要打破既定的行政法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均衡,从而导致既有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松动,行政法因此重又处于失衡之中。正是迫于应对实现结构性均衡的内在动力与外部压力,行政法的均衡化问题就自然要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永恒主题。

行政法的均衡化是一个失衡的行政法趋向于结构性均衡的运动过程。行政法实践中大致存在着两种类型的行政法均衡化:“失衡→平衡”、“旧平衡→新平衡”[28].

(1)失衡→平衡。所谓行政法失衡,是指行政法所确认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偏离了均势,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缺乏真正的对峙与互动,二者的法律地位普遍不平等,公、私益之间的张力未得到协调,行政法的资源配置以及由行政法所配置的其他社会资源都尚未达到最优,社会利益并未达到最大值,行政法制度供求失调,行政法因此存在着推动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与外部压力。行政法失衡情形下的均衡化,主要是一个构建均衡性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的过程。这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其一,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的行政法失衡的均衡化。行政法是一门与社会现实距离最近的部门法,它必须及时地回应来自于社会现实的需要。为了顺应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需要,传统的管理法正面临着来自现实的全面的机制重构与制度改造。一方面,行政法注重对行政权的规范与制约,严格限定行政干预范围,将部分管理职能转移、下放给社会中介组织;改造行政行为方式,严格限制强制性行政,广泛推行体现民主参与的非强制性行政,在一些经济行政领域放松管制、改许可制度为登记制度,强化行政指导,引导、激励适度的市场竞争;以“法未授权不可为”准则约束行政主体,并借助规范的行政程序与独立的司法审查来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行政法赋予相对方更多的权利,广泛推行社会自治,构建立体的社会自治框架,譬如区域性的社区自治、同业内的行业自治、市场上的企业自主等,相对方遵循“法未禁止即可为”的行为准则。行政法不仅扩大了相对方权利,还致力于改造权利结构,尤其是有意识地培育经济组织、福利性组织、中介组织,以提高相对方的权利强度,增强与行政权对峙的力度[29],在真正开放的体系中促成多方博弈,以实现行政法的平衡。

其二,行政权过于弱小、相对方权利过于强大的行政法失衡的均衡化。由于控权法的失衡既不利于行政效率与企业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因此,修正控权法的失衡对于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与社会利益最大化而言,非常重要。针对控权法失衡的原因,行政法的均衡化实践主要是通过各种方式增强积极行政的动力,重建有活力的政府。这主要包括:赋予行政主体更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认可部分非正式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授于行政以更多的行政裁决权、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赋予行政更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权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监督制裁权;强化行政法对于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调整功能,并藉此调控、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行政对于市场-尤其是金融市场-

的监督力度,灵活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辅助市场机制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纠正市场失灵[30].

(2)旧平衡→新平衡。当支撑平衡法均衡结构的约束条件改变从而打破既有利益均势时,既定结构性均衡就质变为一种次优均衡从而无法全面回应新的权力(利)需求与利益需求,行政法因此产生推动制度变迁的外部压力。此种情形下的均衡化,主要是一个旧的权力(利)结构的解构与新的权力(利)结构建构的过程。由于经济、政治、技术、观念等社会条件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因此,行政法从旧平衡向新平衡的演变也就必然是持续不断的。

究其根本而言,无论是“失衡→平衡”式的均衡化、还是“旧平衡→新平衡”式的均衡化,都是一种改变既定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性失衡的“合法不合理”状态[31]、重构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均衡结构的过程。 2、行政法的对策均衡[32]

平衡论者认为,作为一门应用法学,行政法学必须负责起解释行政法现象、解决行政法问题的使命;并且,解释现象与解决问题的逻辑应是前后一致的。一方面,平衡论在解释行政法现象时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路径,透过复杂的、表面的行政法问题,直接考察行政法的核心矛盾,从而得出行政法的权力(利)格局应是均衡结构;另一方面,平衡论在解决行政法问题时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路径,围绕着行政法权力(利)的结构性均衡,基于一以贯之的人性假设,具体分析行政法各层次矛盾,借助矛盾主体的相互作用实现对策均衡,并进而形成结构性均衡。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均衡是否可能,一种均衡是否改进了相关者的状况,都将取决于特定的制度结构;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所有的制度安排都可被认为是广义的博弈;作为博弈,有多种特定的选择,这些选择的顺序排列、所提供的信息,以及对不同选择顺序所给予的相对奖励和惩罚,都能改变结局的定式;此外,相关物质环境的特定结构,也会对博弈的结构及其结局产生重要影响[33].现代行政法

的均衡化也要依赖于行政法主体在既定的社会结构与宪政结构之下进行多方博弈并形成对策均衡。博弈论(Game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弈论又被称作对策论[34].行政法均衡化的的博弈方法,系指假定包括立法主体在内的所有行政法主体都是有限理性的,行政法主体占有行政法制度供求、权力(利)供求的信息需要耗费成本;各行政法主体所占有的行政法信息都不完全,但彼此具有较强的互补性;行政法主体依据一定的相互作用规则、基于合作而形成对策均衡。

相对于私法而言,由于行政法中的立法主体、行政主体、监督主体、相对方之间存在着较大张力,导致行政法失衡概率更高,因此,行政法均衡化采用博弈方法就尤显必要,以激发行政法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正是依据行政法主体的理性选择,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与博弈的对策均衡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才能得以确立。

其一,行政法博弈的前提是改革传统的“命令―服从”模式,这意味着相对方能在既定约束所架构的开放的“场域”中与行政主体讨价还价,相对方因此不再是一个绝对服从于行政指令的主体(甚至客体),而是以一个能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其行政法律地位的能动主体出现于行政法之中。

其二,行政法博弈方法直接淘汰了行政法中不适合博弈、不利于均衡实现与实践的具体制度,加速了现代行政法对于传统行政法的替代。

其三,由于行政法主体的博弈选择既受制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约束,又受制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客观限制,这就保证了行政法博弈所形成的对策均衡与结构性均衡基本上重叠,由行政法博弈所形成的对策均衡就必然是一种旨在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性选择。因此,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是行政法主体多方博弈对策均衡的法律表述形式,行政法的平衡成于行政法主体的博弈,并给行政法主体带来最大利益;亦即,平衡法的取得乃依靠行政法主体的理性选择而非立法者的刻意建构。

其四,行政法博弈方法直接促成了程序性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与完善;因为,博弈需要规则,而程序性行政法的重要意义即在于提供足够的有助于行政法主体进入、退出博弈、形成对策均衡的规则。

其五,行政法博弈方法凸显了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对立统一性以及行政法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与互动性。在博弈过程中,各行政法主体都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策略选择,但任一方都不能选择明显不利于另一方的策略,否则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由此而致的对策均衡就只能是一种兼顾公益与私益、实现公、私益“双赢”的结构性均衡[35]. 3、行政法的博弈模式(gameform)

行政法博弈以理性人假定为前提,从而严格区别于传统行政法(学)中人性假定的对立与断裂。传统行政法(学)要么将政府或公民假定为完全理性的人、要么将政府或公民假定为非(不)理性的人,往往对公务人员与公民作截然不同的人性假定。平衡论者认为,应在行政法(学)内采用统一的理性人假定,这是解释行政法失衡与均衡现象的实证基础。理性人是指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偏好、在面临给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偏好的人[36].在理性人假定的前提下,所有行政法主体-

立法主体、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37]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

都被假定为理性人。理性人假定有助于完整地解释行政法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行政法机制的制约、激励相容也正是基于理性人假设之上。

在理性人的假定前提下,行政法主体受利益动机驱使,在既定约束下作最优选择并形成对策均衡,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理性人假定决定了行政法的博弈模式主要包括三层次:

其一,行政法主体的有限理性。由于占有行政法权力(利)供求信息不仅要耗费相应的成本,而且获取信息的能力受制于技术、科学、观念、制度等的约束,这就决定了行政法主体只能是有限理性的-

政府与个人皆是如此;信息的有限性同时意味着行政法主体选择集合的不确定性。对于不同的行政法主体而言,评判其所占有的信息量是否最优的标准并不一致,概而言之,只有当行政法主体获取信息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行政法主体才处于最优信息占有状态。

其二,选择集合的限定性。首先,由于行政法博弈只是整个法治国家法律博弈中的一个子博弈,由此而形成的对策均衡必然要以稳定的宪政结构所提供的可靠预期为基础;其次,由于行政法只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一个内生变量,行政法主体的信息与选择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时空限制;最后,由于行政法制应是有机统一的,这就限定了行政法博弈多半只能在现行的行政法框架内进行,而不应经常性地突破既定的框架从而损及行政法制的稳定与统一。由此可见,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理性选择大都被限定在既定的宪政结构与社会结构之中,而执法与司法中的理性选择基本上被被限定在宪政结构、社会结构与行政法结构之中。事实上,超越既定结构性限制的选

择不是不存在,只是囿于作此种选择的预期成本太大,因此行政法主体一般不倾向于作这种不理性选择。

其三,行政法主体的行为选择基于最优信息。由于信息具有回报性,因此,只有当行政法主体充分地利用了信息优势、最佳配置既有的信息资源时,行政法主体的选择才是理性的,由此而形成的对策均衡才是一种最优均衡或者最满意均衡。行政法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对策均衡应是令人满意的最优均衡。因为,对策均衡解是在所有行政法主体最佳配置信息资源、经过多方博弈所形成的理性选择结构;与此同时,这个对策均衡解也应令行政法主体最为满意,因为对策均衡是行政法主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容纳了最大的共识;行政法主体在对策均衡中的处境与其在博弈中所发挥的作用、所提供的行政法权力(利)供求信息形成对应。这种既体现最佳行政法资源配置、又能保证行政法博弈主体各得其所的对策均衡,通过法定程序就转化为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格局的结构性均衡[38].

由此可见,行政法博弈及其均衡主要是基于理性人的人性假定,立法主体、行政主体、监督主体与相对方等主体都遵循理性的博弈规则,进行多方博弈并形成行政法权力(利)结构配置均衡,以实现既定社会经济政治结构与宪政结构约束下的公益与私益最大化,从而直接促成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实现。

将博弈的方法引进行政法均衡化之中,首先意味着要淘汰一种似是而非的传统行政法观念。我们习惯于假定政府是仁慈的、全能的与守信的,因此以国家代替市场、或者依赖政府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但实践经验表明:组成政府的公务人员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方面与市场主体并无二致,他们极有可能利用职权进行寻租,而非如假定的那样只去谋求公益的最大化;政府也不可能全能全知,政府所占有的资源配置信息往往比市场主体更少,其决策依据并不充分;政府不守信用的纪录较普通民众而言也常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普通民众缺乏应付责难失信的能力,但政府却常常依据强制力“公然地违约”。正因为如此,指望政府来纠正市场失灵往往适得其反,反而造成更加严重的政府失灵。之所以如此,主要归因于行政法内人性假定的分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博弈的方法引进行政法均衡化之中就无疑会引起一场观念革命:依靠所有行政法主体理性参与的博弈方法来形成一个规范所有行政法主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这种行政法的均衡化,不仅过程民主,而且结果公正。

4、权力(利)配置博弈的基本类型及其例证[39]

行政法主体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进行各种类型的多方博弈,最终总要归结为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因此,行政法博弈的对策均衡的核心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

(1)权力(利)配置博弈的基本类型

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博弈主要包括行政法主体之间所展开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博弈:

其一,行政―相对方博弈。在进行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时,行政往往倾向于扩大行政管理范围、增强行政管理强度,以便高效率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公益最大化;与之相左,相对方则倾向于严格制约行政权,扩大社会自治范围与企业经营自主权,寻求私益最大化。由于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公益与私益之间的矛盾,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就必然要进行激烈的博弈。

由于经济组织与行业组织的日渐兴起以及各种利益集团的迅速崛起,造成了行政―相对方博弈之日趋剧烈,这就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性均衡的形成。显然,如果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力量悬殊过大,那么,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行政―相对方博弈,也就无法实现行政法的平衡。

其二,立法―行政博弈[40].鉴于行政权既有维护公益、保护私益的作用,又有可能被异化为行政寻租的工具而侵犯私益、有悖公益,因此,立法者在进行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时,就必然要顺应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试图严格控制行政权;对此,行政主体不仅会依据宪法据理力争、还极有可能凭借公益名义向立法者施加压力,以图影响立法决策有利于已,立法―行政博弈因此而起。

作为一种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衡、直接较量的结果,由立法―行政博弈所形成的对策均衡,一般都被限定在立法者能够容忍、行政主体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此种博弈是实现行政法平衡的关键力量,如果立法权过大、或者行政权过大,都不利于立法―行政均衡的形成,从而制约了行政法从失衡趋向平衡。其三,立法―公众博弈。诚如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所言:代议制政府在“利益集团影响之下有与社会的普遍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危险”[41],这就决定了在开放的立法过程中进行的立法―公众博弈有助于防止立法机关的非理性妥协,从而全面回应社会需要;而且,鉴于市场信息的分散性与立法决策的集中性之间悖性的存在,民主立法过程的实质就必然是一个公众与立法者相互交换信息、彼此沟通、相互影响的过程。

立法―公众博弈及其对策均衡的形成,有助于防止立法者旨在寻租而为的暗箱操作,或者因屈从于利益集团压力而做了强势私益主体的“俘虏”,疏于保护弱者。此种博弈是实现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一条必经

之路;也是平衡法得以存在与维持的社会基础。

由此可见,行政法权力(利)配置博弈以民主的方式促成了行政法的理性。行政―相对方、立法―行政、立法―公众这三类博弈,往往呈现出相互交叉、互相影响的关系。譬如,立法―行政博弈必然要顾及相对方的权利需求,立法―公众博弈不可能不考察行政干预的利弊,行政―相对方博弈也自然要影响着立法决策。因此,通过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的多方博弈所形成的对策均衡,正是行政法平衡的重心所在。(2)例证:经济行政法行政主体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的配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否实现对行政主体行政权与市场主体权利作均衡性配置,直接决定着行政法的平衡与否。因此,笔者选择中国经济行政法的权力(利)配置为例,来展示行政法博弈模式的内涵以及对策均衡的形成过程。

1)经济行政法的既定约束。由于存在着限制行政权需求(行政主体策略)与市场主体权利需求(市场主体策略)的一些共同约束因素,这就决定了经济行政法的构建与制度变迁只能在既定的社会结构、宪政结构与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

其一,社会结构限制。由于经济行政法只是整个制度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演变与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处于转型期的政治、经济、技术、观念等社会因素的限制。因此,社会结构对经济行政法主体的策略选择范围以及均衡结构的限定性,就使得过分滞后于或者超前于社会结构的经济行政立法倾向,一般不会为立法机关所接受。[42]

其二,宪法限制。现行宪法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规定限定了经济行政法的选择范围。宪法所设定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①实行市场经济;①进行宏观调控;①体现平等原则;①实行依法治国[43].这一基本框架就限定了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策略选择范围,立法主体的策略选择也自然要受制于宪法限制。

其三,其他法律制度限制。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经济行政立法应当依法而为,不得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冲突。法制统一原则无疑限定了经济行政法主体的策略选

择以及均衡结构,譬如,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等行政法规或者部委规章,必须依法制定,不得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背。 2)经济行政法的权力(利)配置

经济行政法权力(利)配置格局,得之于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关于经济行政法的制度效益、立法目标、组织形式、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在既定的社会结构与宪法约束下进行博弈所形成的对策均衡的确认;这种格局还将随着社会结构与宪法约束的改变而受到持续的边际调整。

其一,制度效益。由于经济行政法要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策略选择的预期成本(交易成本、生产成本与风险成本等),因此,市场主体通常以各种方式向立法机关施加压力,希望经济行政法能明确地制约行政权以节减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与风险成本,增加预期收益的确定性,从而提高企业效率、增进企业利润。对此,行政主体却不以为然。行政主体倾向于认为经济行政法应该有助于增加市场主体经营决策行为的可预期性,有助于维护稳定的经济行政法律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由此可见,市场主体与行政主体都希望经济行政法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二者的效益评价标准却不尽一致。惟此,立法机关必然要对两种效益观进行整合,以保证其所制定的经济行政法的预期社会成本小于预期社会收益[44]. 其二,立法目标。市场主体倾向于认为经济行政法应禁止行政主体以各种方式侵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经营决策权,以提高企业效率、维护经济自由。但行政主体却认为经济行政法应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

这主要包括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就要求经济行政法授予行政主体更多的行政权以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进行各种私有财产征用、税款征收,通过各种转移支付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显然,市场主体与行政主体各自所主张的立法目标截然不同。立法机关必须兼顾私益与公益,基于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多方博弈,将经济行政法的立法目标定位为既有助于促进市场效率、又要兼顾社会公平,既要保障经济自由、又要促进有序竞争。

其三,组织形式。市场主体通常认为,为了保障其最优地进行技术与资本组合,经济行政法应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企业组织形式自主决策权,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决定是否采用个体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并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决定企业的设立、变更、分立、兼并、重组、解散、破产等,而无须行政干预。但是,行政主体却倾向于认为,由于中国尚处于转型时期,市场尚不成熟,市场主体普遍不够理性,因此,经济行政法应赋予行政主体足够的行政许可权,以便通过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管理来培育市场、引导企业,从而既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又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

与升级,并能有效地防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立决定了立法机关必然要对这两种相异的策略选择进行整合,在赋予市场主体相对独立的自主决策企业组织形式权利的同时,又赋予行政主体必要的企业组织申批权与生产经营许可权;作为博弈的结果之一,各种行业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也就应运而生。

其四,行为模式。市场主体认为,经济行政法应该尊重市场机制,赋予市场主体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自主决定企业的人财物与产供销的经营自主权,而无须行政主体干预市场的资源配置;对于必要的经济行政行为-

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本着提高企业效率的宗旨来设计行政程序,以严格制约行政权、保障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行政。但是,行政主体却倾向于对市场进行普遍干预,以避免由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波动;主张经济行政法应赋予行政主体干预市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纠正市场失灵、提供公共物品、降低通货膨胀率或者失业率。显然,市场主体与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模式的设计要求相去甚远,这就迫使立法机关对这种张力进行整合,既承认必要的行政干预有助于纠正市场失灵、又要确立规范的行政行为模式以防政府失灵,要求政府既在宏观上对整个市场进行调控、引导、又要强化对自然垄断企业的微观管制。作为结果,立法往往既赋予行政主体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又以严格的行政程序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45]

其五,法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如果通过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所形成的收益远远超过违法成本,那么理性的市场主体就会倾向于违法;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如果行政寻租的成本远远小于收益,那么违法行政就会普遍存在。因此,法律责任就成为影响经济行政法主体策略选择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潜在成本,它也因此成为经济行政立法中的一个博弈焦点。行政主体倾向于严厉制裁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市场主体则倾向于监督机关严格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尤其是将司法审查视作监督行政、维护私益的重要筹码。对此,立法机关要对双方的预期违法成本与预期违法收益进行衡量,并据此确定适宜的行政监督的范围与方式以及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监督行政的广度与深度。

综上可知,平衡论者所主张的行政法平衡乃是以统一的理性人假定为前提,以保证行政法博弈这种实现、实践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行政法方法,在整个行政法运作过程的普遍适用[46].尤其是,由于行政法博弈总是围绕着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配置格局而展开,因此,行政法的对策性均衡与行政法博弈之间就具有了内在的关联性。

[1]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是平衡论者采用辩证思维对行政法的核心矛盾进行分析所形成的三种“理想类型”。参见,罗豪才:“行政法的语义与意义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2]平衡论是中国行政法学对本国行政法制实践所作的理论回应。一则,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行政管理基本奉行“命令―服从”模式,妨碍了企业效率的提高;另则,“权力下放、放权让利”的控权行政改革又导致了“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窘局的出现。有鉴于此,平衡论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沈岿:“试析现代行政法的精义-

平衡论”,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王锡锌:“再论行政法的平衡精神”,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罗豪才:“行政法的语义与意义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罗豪才、沈岿:“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姜明安:“授权、分权、控权-

平衡行政法生存的‘理’”,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罗豪才、方世荣:“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沈岿:《平衡论-

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罗豪才:“行政法学与依法行政”,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新晨范文网 [3]参见,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

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郭润生、宋功德:“控权―平衡论”,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4]参见,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杨解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两大主题”,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

北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291―305页。针对学界的理论质疑,平衡论者予以了及时的回应,参见,王锡锌、沈岿:“行政法理论基础再探讨-

与杨解君同志商榷”,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宋功德:“平衡论:行政法的跨世纪理论”,载《法制日报》2000年9月3日(上)、9月10日(下)。

[5]从1996至今,关于平衡论的理论评述已成为《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行政法学研究评述”的一个重要部分。此外,诸多论文也从不同角度评述了平衡论,譬如,包万超:“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从翻译的界定看翻译研究范式的转变

第4卷 第12期 中 国 水 运 Vol.4 No.12 2006年 12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December 2006 收稿日期:2006-11-12 作者简介:龙佳红 女(1971-) 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 讲师 英语语言文学硕士 (430070) 研究方向:翻译理论 从翻译的界定看翻译研究范式的转变 龙佳红 摘 要:简要梳理了译界对翻译这一概念的界定。传统和现代译论主要围绕翻跨语际转换性质来界定.当代译论则主要围绕跨文化转换性质来阐释翻译。对翻译界定的演进中还折射出翻译学研究范式的转变:从以原语为中心的规定性研究转向以译语为中心的描写性研究,从微观语言层面的内部研究转向宏观文化层面的外部研究。 关键词:翻译 翻译学 传统译论 现代译论 当代译论 中图分类号:H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6)12-0190-03 对翻译这一概念的界定,是译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对翻译的界定集中反映了人们对翻译活动性质、目的、过程和作用的认识。传统和现代译论主要从语言学的角度将翻译视为语言转换活动。而当代译学由于翻译研究的文化转向以及借鉴了西方当代多种文论思潮,主要从文化和权力等宏观层面将翻译界定为跨文化的交际行为和传播行为,从而凸显出翻译背后复杂的文化、政治和权力因素。这一核心概念的演进,折射出翻译学科的发展趋势——即翻译内涵逐步扩大,翻译研究疆域不断拓宽。翻译研究也从单一视角微观层面的内部研究转为多维视角宏观层面的外部研究;从静态的以翻译结果(文本分析)为中心的研究转为以动态的翻译过程为中心的研究;从以原语为依规的规定性研究转为以译语为中心的描写性研究。 将翻译理论分为传统、现代和当代三类是参照潘文国“按学科意识的自觉与否,将翻译理论分为传统、现代、当代三大类。”(2002:34)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语言学的发展,翻译研究者纷纷以语言学为理论指导来研究翻译,翻译研究告别了传统经验漫谈式的模式,从而走以语言学、符号学等理论为指导的科学模式,代表人物有费道罗夫、奈达,卡特福德等。1976年比利时洛文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当代翻译学的诞生,也标志着翻译研究从现代的语言学范式开始转为更深厚的当代哲学话语范式。 一、传统和现代翻译理论对翻译的界定 传统译论和现代翻译理论主要将翻译界定为语言转换活动,认为原文的意义可以准确地传达或移植到译文中,无论东方或西方都追求译文与原文的忠实、对等。这无疑合理地界定了翻译的职责和译者的使命。例如中国译论主要围绕忠实来界定翻译。典型的定义有:“文学翻译是运用适合于原作风格的文学语言,把原作的内容与形式正确无遗地再现出来。”(茅盾,1984:511)从最早阐述翻译理论的支谦提出“因循本旨,不加文饰”,到道安提出“五失本,三不易”,再到玄奘提出的“既须求真,又须喻俗”,再到近代严复提出的信 达雅,都是遵循忠实原则,将翻译视为能忠实再现原文思想的语言转换活动。西方译论也主要围绕“对等”来界定翻译。前苏联语言派译论代表人物安德烈.费道罗夫这样界定翻译—翻译是用一种语言把另一种语言在内容与形式不可分割的统一中业已表达出来的东西准确而完全地表达出来。美国翻译家奈达以乔姆斯基转换生成语法为基础,将翻译定义翻译为从语义到文本在译语中用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文的信息。奈达后来又将交际理论引入翻译研究,提出了“动态对等”和“对等效应原则”。英国翻译研究者卡特福德的定义为“翻译是用一种等值的语言(译语)的文本材料去替换另一种语言(原语)的文本材料。(1991:24)卡特福德是等值翻译最早的倡导者之一,他以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为理论参照,认为原语和译语的等值关系基本上可以量化。 传统译论和现代语言学翻译学派深刻揭示了翻译活动的符际转换性质,为翻译学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翻译研究以内部微观研究为主,主要探讨如何去译,它将忠实或“等值”视为翻译研究的中心,将研究的视角锁定于具体的语言操作和文本分析之维度,揭示了翻译是跨语际、跨符际的转化活动,却忽略了翻译活动跨文化转换的性质,忽略了翻译所赖以发生的复杂的文化和社会历史语境。当代译学则以其宏大的研究视角,引入当代哲学话语范式,从文化之维揭示了翻译复杂的过程、性质和作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当代翻译研究是对传统和现代翻译研究的一种补充。 二、当代翻译理论对翻译的界定 当代翻译理论流派众多,翻译研究学派(也称文化学派、操纵学派),是其中影响深远的一个学派。该学派推动了翻译研究的文化转向。该派最主要的贡献是将文化研究的宏大视角引入翻译研究,即从文化层面审视考察翻译与文化的复杂关系。从此翻译研究范式从以原语、原文为中心转向以译入语、译文为中心。文化学派大大提高了翻译的地位,认为翻译是构建译入语文化的重要力量,研究的中心从“如何去译”

托马斯库恩范式转换 俞力洋

托马斯库恩的范式转换 (学号:0617242 姓名:俞力洋专业:机械工程) 摘要: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在马克思主义和历史主义的基础上,“扬弃”了证伪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定义了“范式”----这一新的科学哲学模式。库恩力图表明:我们在一些基本方面已经被一些陈旧的“范式”所误导,而科学革命的本质就是旧“范式”全部或部分地被一个与其完全不同的新“范式”所取代。之所以将这种新旧“范式”之间的转换称之为革命,一个机其明显的方面是,科学共同体中某一小部分人逐渐感觉到现存的、起引导作用的“范式”已无法有效的探究自然界的某一方面,因此,必须用革命的手段、改变看待问题的角度总结出更加正确的、新的常规科学。 关键词:库恩;范式;科学革命 正文:1947年,库恩以哈佛大学物理学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开始其学术生涯,后来库恩将自己注意力从物理学转移到科学史方面。库恩最基本的目的是要敦促学术界改变对熟悉资料的看法和评价。如果我们总是考察和验证那些从经典著作或教科书中得出的、旧规老套的科学成就,而反对个别有足够理由支撑的新的客观结论视之若无物,甚至极力打压,那么新的科学观将永远无法诞生。如此一般,那科学的发展就变成了无数科学家对已有科学成就的编年史梳理以及对阻碍科学累积的“错误”和“神话”进行解释和描述。但是,科学史不是编年史学科,也不是科学累积发展观。因为研究牛顿是哪一天被苹果砸中的、勾股定理是谁先想到的是毫无意义的,并且那些被贴上是“错误”和“神话”标签的结论从某些角度来考虑确是更加符合客观实际,而大多数的科学家却视若无睹而继续着他们对科学的编年史累积的大学问。然而,这样的选择将很难把科学发展再看做是一个知识添加而增长的过程,同时这无疑也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与发展。 库恩发现,一些基本观念,特别是一些经典著作或教科书上用于教学的、“言之有理”的观念与如今历史研究所展现的事业完全不相符。比如,人类在2006年之前一直坚信不疑地认为太阳系有九大行星,而这一观点在经历了很多年的科技进步和外部环境变化后受到质疑。由于美国天文学家当时错估了冥王星的质量,后来还发现冥王星虽然质量足够大且能依靠自身引力使天体呈圆球状,但是

西方经济学中的范式演变

托马斯·库恩(T.S.Kuhn)在其名著《科学革命的结构》中阐释了“范式”(Paradigm)的概念。所谓范式,就是指科学家之间围绕假设、方法论原则、技术、事例等形成的一致看法,以及最终形成的一种学术思想和学术概念体系。因此范式可以说是作为一种学科探讨基础的思想、技术和方法论的“模子”,其实质是一种语言方式。在同一学科中,可以有若干个对立的范式,绝对客观的科学是没有的。科学的历史,实际上是各种范式接替的历史,各种范式根据它们接近被观察现象的实质的最大效率而相互接替。但是,谁也不能肯定,在某一时期形成科学核心的范式永远不会被另一种竞争力更强的新范式所替代。例如在物理学中,牛顿的经典力学是一种范式,相对论是一种范式,量子力学又是一种范式。近年来霍金和彭罗斯(R.enrose)致力于建立物理学的大一统理论,希望将广义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结合起来,其实质也是用一种新范式来代替另外两种旧范式。将范式的观念运用于经济学,我们发现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也经历着范式的演变。一、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范式的建立经济学最初的范式是由亚当·斯密(A.mith)建立起来的。斯密建立起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式和理论体系,从而使政治经济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其标志是1776年《国富论》发表)。马克思指出,“在亚当·斯密那里,政治经济学已发展为某种整体”。(注:转引自陈冬野《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1.经济人假设所谓经济人假设,就是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斯密将其规定为“每个人为改善自己的境遇而不断进行的恒常努力”。其实斯密并非只看到个人私利而不重视人类的道德伦理(可以参见其名著《道德情操论》)。他也是在反复思考了“经济人”和“道德人”后,才确认经济人是更加符合实际的假设,并且更有利于建立经济科学。2.看不见的手假设斯密认为个人追求个人私利的行为可以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而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斯密认为国家的职责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个人经济自由,而非干涉市场。3.社会分工假设斯密认为交换是人类的天性,这种天性促进了社会分工,而社会分工的发展促进了国家财富的增长。4.研究对象斯密将政治经济学的对象规定为经济、政治以至各种上层建筑,而非仅仅是经济领域。二、马歇尔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继承19世纪70年代起,经济学经历了一场边际革命,这实际上是一场方法论上的革命,而非范式的革命。受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边际革命的影响,马歇尔(A.Marshall)于1890年出版了《经济学原理》,其中运用边际分析研究需求和供给,其核心是均衡价格。由马歇尔奠定的这一流派逐渐成为主流经济学,被称为新古典经济学(NeoclaicalEconomics)。新古典经济学部分地继承了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两者相比,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变得狭窄了。首先,研究对象范围变小了,新古典经济学脱去了“政治”两个字,将研究对象局限为经济领域。另外,新古典经济学家们逐渐遗忘了斯密对社会分工的洞见。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可以概括为两条。1.理性人假设理性人假设实际是对斯密经济人假设的延续。理性人假设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理性进行选择,在给定偏好和约束条件的情况下,个人总是能够使效用达到最大化。2.市场均衡假设在给定理性人假设的前提下,市场总是能达到均衡(瓦尔拉斯均衡),而此时的资源配置是最优的(帕累托最优)。因此新古典经济学实际上是以价格为核心,研究市场如何配置资源。三、凯恩斯革命——范式的革命从斯密到马歇尔,经济学的范式发生了继承和延续,但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经济学范式上的革命是由凯恩斯(J.M.Keynes)来进行的。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经济大危机,人们开始怀疑市场的力量。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下,经济学家无法对此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在这个背景下,凯恩斯进行了一场经济学范式上的革命。在此基础上,他建立了宏观经济学的范式,并成功地解释了大萧条。这一革命以1936年《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发表为标志。凯恩斯理论的范式可以概括为3点。1.有效需求不足凯恩斯认为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资本边际效率递减以及流动性偏好的存在会造成有效需求不足。而这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下是不会出现的,因为供给总是能创造需求(萨伊定律)。2.工资刚性凯恩斯认为由于存在工资刚性,价格的变动是很迟钝的,不能适应需求不足的变化。而在新

教育的范式转换

教育的范式转换1 所谓范式(paradigm),是一套被普遍接受的信念、理论或世界观2。此术语是由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Kuhn, Thomas)在《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1962)一书中提出的。由于一个成熟的范式将直接为实践者提供主题、工具、方法及前提。因而,"范式"的概念一经提出,就被科学界人士广为关注,继而成为各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研究范畴。 范式不是静态的,而是通过应用来不断完善与拓展的3。用库恩的话来讲,范式是一个在新的、迫切的环境下进一步清晰和细化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某个范式初步成形后,其后的研究者所做的工作往往是为这一范式添砖加瓦,使这种范式更加完善与丰满。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某种新的范式将以竞争的姿态出现4。通过新的实践的选择,新的范式可能会取代旧有的范式,而成为学科的公认范式,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之为范式转换。 信息时代,知识的编码化与数字化将把人类带入知识经济与数字化生存的知识社会,知识老化的速度大大加快。据专家们分析:农业经济时代只要7~14岁接受教育,就足以应付往后40年工作生涯所需;工业经济时代,求学时间延伸为5~22岁;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科技急速发展,因此每个人一辈子的工作生涯中,必须随时接受最新的教育,人们都必须持续不断增强学习能力,方能获得成功。因此,知识经济时代的人类必须把12年制的学校义务教育延长为"80年制"的终身学习5。 终身教育的理念,最早是由蓝格朗(Paul Lengrand)在196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会议上提出的6,此后,"终身教育"就成为联合国推动发展教育的基本理念。在此基本理念的引领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与学习一个固定的知识相比,学习如何学习更为重要。正如世界著名的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所言:"21世纪的文盲将不是那些不会读写的人,而是那些不会学习、不会选择、不会反思的人。" 90年代初,学习范式已被提出,当时批评与质疑之声颇多,有人甚至斥之为"狂热"。然而,近十几年来,有关学习的研究与实践异常活跃,将学习范式的理念原则、实现方法勾勒得越来越清晰。整个教育界的变革姿态无疑都在表明:在教学范式与学习范式的竞争中,学习范式胜出! 教学范式的基础理论是客观主义的,即认为世界是实在的、有结构的,而这种结构是可以被认识的,因此存在着关于客观世界的可靠知识。教学的作用便是将这种知识正确无误地传递给学生,学生最终应从所传递的知识中获得相同的理解7;而学习范式的基础理论是以建构主义为代表的诸多新生代理论,认为理解是在个人经验的基础上建构的,因而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与情景的交互作用过程中自行建构的8。(详见第二章第一节) 教学范式向学习范式的转换,是在整合了教学范式中的积极要素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却也是一种质的变化。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上加以阐释:一个是"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另一个是"面向结果"向"面向过程"的转变。 一、"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 在教学范式中,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师是主要的教学源,控制着学生对信息的访问。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的广泛分布与方便获取改变了教育者与学习者之间的关系,教师不再(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维持自己作为"专家"的角色,而是通过帮助学生获得、解释、组织和转换大量的信息来促进学习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9。在学习范式中,学生承担着自我学习的责任,他们的角色由被动的接受者变为主动的知识建构者,并将最终被培养成为具有处理信息能力的、独立的终身学习者。下表展示了"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和"以学生为中心"的

范式变迁对会计理论研究的影响

库恩(kuhn,1962认为:“范式是着眼于科学研究的规范性,它不只是将科学的历史作为单个贡献的累积过程,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作为范式变迁的路径来把握。”所谓会计范式就是指在会计研究者之间被共用的思考模式或者“知识的框架”。传统的会计理论研究遵循的是“命题+论证=结论”范式,显然己与现实的经济环境不相适应。进入60年代,随着经验统计分析方法和其他自然科学研究原理被引人会计研究之后,会计研究范式变得日益精密而复杂化,传统的三段式研究范式过于简化已难以在研究中奏效。 著名会计思想家、方法论学家马切斯特(mattcssich)在经过系统研究后提出了如下的理论研究范式:(1)观察、分析;(2)定性和定量描述;(3)概括;(4)分析(运用数理方法和演绎法);(5)解释和建立模型(运用一系列假设、原则把会计理论术语和实际中的概念结合起来,加以具体化);(6)验证与修正(实证方法、逻辑检验)。 比较会计研究中的国际化倾向,今后会计范式面向实用性的研究课题主要有: ①解决不同类型课题的相应范式是什么,它可能会遗留些什么问题 ②在解决课题方面,范式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③作为权威性的会计研究,期望能解决怎样的问题,会计研究的边界是什么 ④解决某种课题的相应范式是什么,需要开发应用哪些分析工具 为有助于这些课题的研究,本文拟就会计范式变迁的过程作一综述性的探讨,以便人们把握会计研究发展的轨迹或路径。 一、会计理论研究推动着传统范式的变迁 会计范式的变迁与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紧密相连,美国会计范式的变迁充分反映了这一点。本世纪申叶,美国会计界为研究解决gaap的关键性问题,采用了实用主义的规范论。即将普遍认可的会计规则(准则)体系化,通过对体系的解释及再构造,导出新的规则并以此形成相应的会计研究主题。这种研究范式貌似科学,但仍存在许多不足,有点类似于法的“解释论”和“立法论”,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这些会计规则没有围绕成本效益原则在规则制定的目的方面和持续确认的经济性方面展开合理的论证;另一方面,在信息价值形成方面也尚未依据资产计量、收益计算等有效手段来构筑一个完整的概念框架。 这种传统的会计研究范式,50年代后期急速地失去了向心力,人们对gaap的动摇巴达到了顶点,美国会计师协会(aia弓aicpa)开始转变以往会计程序委员会准则制订的形式,并通过构建更体系化的研究体制,按照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要求重新编制gaap,从而使该机构跃入美国会计规范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gaap的疑惑,美国会计学会(aaa)颁发了57年版的会计准则草案,目的是想重新检讨会计规范,以提高会计准则的公平、效率及稳定性。然而,其结果却背离了初衷,反便会计信息相关者失去了对会计规则(准则)讨论的兴趣,不再迷信以往按会计规则处理得出的各种具体信息,更看重建立在严密分析基础上的信息披露。此时,会计规范模式的重点适应人们的信息偏好,迅速转入对会计信息实施客观全面分析的轨道。66年的声明(asobat)就是这一转换期的产物。 60年代以来,美国的会计理论研究开始从传统的研究方法中退出,即从会计准则及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的特性、功能出发,摸索建立更客观的分析概念和方法,虽说稍有滞后,但仍不失时机,开始向经验科学研究的方向奋起猛追。以此为契机,伴随着40年代末收益概念的再次探讨,一套建立在数量分析基础上的会计计量体系逐步形成。一些学者参照经济学中的所得(收益)概念,尝试用经验研究方法来揭示会计收益信息之间所具有的特征及关联性。这种研究方式的转变带来了人们观念的更新,使研究者从传统会计实务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并为以后会计研究基点的转变(即向经验分析方面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时形成的会计计量理论与方法尽管仍然会有一些不足,如在收益概念上还残留着一些不彻底成分,但在计量规则方面则已构筑出了相对于以往的更高层次的、便于充分揭示的精致理论。 二、证券市场研究范式的形成

科学哲学

科学哲学 1、什么是科学哲学? 1.广义:以科学为对象的哲学学科,(国外也称为科学的逻辑学,科学的方法 论)分为一般的科学哲学,专门的科学哲学。 2.狭义:专门指当代西方哲学中的某种流派,某种思潮。 2、简述培根的归纳法 答:归纳法分为三个步骤来进行:第一步,收集材料。准备充足完善的自然和实验的历史材料,这是全部工作的基础。第二步,运用“三表法”,整理材料。“三表法”中第一表是“本质和具有表”,它的任务是把所要考察的某种性质的一些正面例证放在一起。第二表是“接近中的缺乏表”(差异表)。它的任务是搜集和登记有关研究对象的反面例证。培根看来,研究事物的某一性质时,不仅要收集正面的例证而且要收集反面的例证。因为单有正面例证,不能正确地进行归纳。第三表是“程度表”(比较表)。它的任务是搜集和登记有关研究对象以不同程度出现的例证。培根认为这“三表”向理智提供例证,有了充分的例证,就为归纳做好了准备工作。第三步,进行真正的归纳。 3、简述笛卡尔的怀疑法有几条原则,各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 笛卡儿在在《谈谈方法》一书中指出了自己的怀疑方法所遵循的四条原则。“ 第一条, 凡是我没有明确地认识到的东西, 我决不把它当成真的接受。也就是说, 要小心避免轻率的判断和先入之见, 除了清楚分明地呈现在我心里使我根本无法怀疑的东西以外, 不要多放一 点别的东西到我的判断里。第二条, 把我所审查的每一个难题, 按照可能和必要的程度分成若干部分, 以便一一妥为解决。第三, 按次序进行我的思考, 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 一点一点逐步上升, 直到认识缓复杂的对象。最后,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尽全面地考察, 尽量普遍的加以复查, 做到确信毫无遗漏。要得到确实性, 普遍怀疑就是基础、出发点。 4、简述休谟在归纳问题上的观点 答:休谟认为因果推理是建立在经验归纳推理上的,是“呈现于记忆或感官的一个印象到我们称为原因或结果的那个对象的观念的那个推移过程。”。它依赖于“过去的经验”,也依赖于“过去经验的恒长结合的记忆”。通过因果推理,最终建立的是“超出我们记忆和感官的直接印象以外”的具有普遍性的因果关系。这样一来,一个因果推理在形式上无疑就是一种不完全归纳推理,在实质上与归纳推理有共同之处,即:都是结论超出前提的推理。而归纳推理是不能从前提必然地得到结论的。如果说因果推理的必然性只能以经验归纳推理为基础,那么只有归纳推理是必然性的推理,因果推理的必然性才具有合理性基础。因此要证明因果推理的必然性,则只有先证明归纳推理的必然性。如果不存在本身具有永真性而又能够扩展知识的归纳推理,那么因果推理就不具有必然性。我们据此就可以将休谟对归纳推理必然性和合理性的怀疑重构如下:一、归纳推理不能得到演绎的证明,因为在归纳推理当中,存在着两个逻辑上的飞跃:第一个是从实际所经验到的有限事例跳到了涉及无穷对象的结论;第二个是时间上从过去、现在的经验跳到了对未来的预测。很明显,有限的不一定适用于无限,而且同时过去的和将来的也可能不同。二、归纳推理的必然性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很多人喜欢根据归纳法在现实中的成功去证明归纳,那么这其中就不可避免的运用到了归纳的原则,因此导致了循环论证的问题。三、感官告诉我们过去一直如此,并没有告诉我们将来仍然如此;并且感官告诉我们的只是现象间的先后关系而不是因果关心,所谓的联系也只是出于人们习惯性的心理联系。

企业战略管理的研究范式转变

企业战略管理的研究范式转变——从刚性视角到柔性视角 2014年04月22日17:03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济南)2013年11期第141~145页作者:魏强/陈传明/李行健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80 【作者简介】魏强,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生,青岛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管理、企业组织理论;陈传明,南京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行健,美国明尼苏达大学人文学院学生 所谓范式,根据托马斯·库恩(1962)的定义,是指某些科学研究的实践所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等。在任何科学的发展领域,如果一门学科要获得发展,必须遵循一定的范式。然而发展到一定阶段,该学科如果想获得突破,必须要超越原来的旧范式,而代之以一门新范式。 战略管理的研究范式从上个世纪60年代以Anderews、Ansoff为代表的规划学派开始初步确立,中间经由资源学派(Ruemlt,1974、1984)、定位学派(Porter,1980、1990)推动,一直发展到90年代的能力学派(Parahalad,1990;Barney,1990),在理论、思想与研究模型方面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一条主线,战略管理的研究范式出现了变化:从刚性视角到柔性视角。 所谓刚性视角,是指在战略管理的研究领域中,主要从静态的角度去孤立地研究战略管理的各个构念(Construct)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考虑时间的动态性,而且也很少考虑各个构念之间互相影响的关系,只考虑这些构念之间单向的影响关系。如战略管理的研究领域中,涉及最多的构念是战略、组织结构、绩效。从刚性视角出发,一般认为,企业战略决定结构(Chandler,1962),而企业战略、组织结构都会影响企业绩效(Rumelt,1974)。而且,这种因果关系是单向的。 柔性视角是指主要从动态视角去考虑问题,而且考虑了这些变量之间互相反馈的关系。仍以上述战略、组织结构、绩效三个构念为例。在现实中,往往是企业组织结构决定企业战略:当企业的组织结构确定时,企业中人、群体、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已经确定,企业战略往往受制于这些关系的影响。因此,现实情况可能与Chandler的理论模型正好相反(爱迪思,1997)。而企业绩效反过来也会影响企业战略和组织结构的形成。在Chandler(1962)的《战略与结构》一书中,也描述了美国杜邦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在企业绩效下降,面临逆境时,企业的领导人如皮埃尔·杜邦、阿尔弗雷德·斯隆如何重组公司组织结构,从而能够制定并执行正确的战略,而在市场上超越竞争对手的案例。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企业绩效往往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决定企业的战略与组织结构。 尤其是到了上个世纪末,顾客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变化速度也越来越快。技术、市场等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越来越高。市场竞争也变得越来越白热化,竞争对手所推出的竞争措施也是日新月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越来越重视能力的竞争,越来越重视企业内部知识的创造、培养与转移机制。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仅仅从刚性视角去考察并解决问题,往往会忽视了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遭到失败的命运。市场竞争的实践推动战略管理的理论与研究视角也必须创新,研究范式也必须从刚性视角转变到柔性视角。 一、刚性视角的理论模型、适用条件与理论缺陷

科学哲学的范式转变

科学哲学的范式转变——科学文化哲学传统科学哲学研究注重科学知识,而缺乏人文因素,是一种典型的知识论哲学。科学的本质与核心在于其思想,人的创造科学知识的文化过程是哲学研究理应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文化论哲学将科学看作为一种文化,并将人看作是科学文化之根。为此,从知识论到文化论将成为科学哲学研究范式的重要转型,这种转型将带来一种新的科学哲学范式,即科学文化哲学的生成。所谓科学文化哲学,即将科学看做是一种文化或文化活动,从而对其进行哲学探究。需要指出的是,其一,科学文化哲学的研究对象依然是科学,只不过是它将科学作为一种文化或文化活动来研究,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做认识论的研究,因而它既区别于传统的科学哲学,又区别于一般的文化哲学;其二,科学文化哲学研究依然是一种哲学研究,因而它比科学历史学、科学社会学等元科学更加靠近传统的科学哲学。如果说,我们将传统的科学哲学理解为是一种狭义的科学哲学的话,那么,科学文化哲学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广义的科学哲学。 科学哲学一般分为逻辑经验主义、历史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科学哲学三大流派。逻辑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是一种典型的科学知识论或科学知识哲学。它将科学看作并且等同于知识的体系。用石里克的话来说,“每一门科学都是一个知识体系,即真的经验命题的体系;而全部科学,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命题在内,都是知识的体系,在这以外,再没有一个‘哲学的’真理的领域。”在逻辑经验主义那里,只有自然科学才称得上是“真的经验命题的体系”,因而才是真正的科学和真正的知识。除此之外,其他人文学科所陈述的东西,既不是真正的科学,也不是真正的知识。进入20世纪之后,以相对论和量子论为支柱的“新物理学”理论建立,再加上罗素和维特根斯坦所锻造的“逻辑分析理论”这个现成的工具,逻辑经验主义将知识论这一哲学倾向推向了极端。概括地说,逻辑经验主义的科学合理性理论主要包括“意义—证实”原则,其核心就是科学与人文文化的决裂。逻辑经验主义以“意义—证实”原则把科学中实际存在的非经验、非逻辑因素彻底清除了出去。按照他们的看法,“一个陈述的意义就在于它的证实方法”、“一个句子,如果我们不能指出一种检验它是真或是假的方法,那它就是没有意义的。” 历史主义科学哲学是在批判逻辑经验主义和批判理性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研究主题看,历史主义科学哲学依然是诸如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摘要]法学方法在德语语境中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德国的法学方法论最具有代表性,在先后经历了历史法学、概念法学、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的百年发展后,方法论完成了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的最大范式转换。二战后,评价法学崛起,在吸收新理论的同时进一步补阙旧理论的不足,使法学方法论日臻完善。当然,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法学方法论亦有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范式转换;阿喀琉斯之踵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述 在德语语境下,法学方法专指法律的适用,即将规范应用于事实而获得判决的方法。法学方法论与法本体论关系密切,存在何种本体观就会衍生出何种方法论。不同于法律研究的方法,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既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实践面向有关,又同欧洲大陆所因循的法传统相联系。欧陆法系历来就有精进方法论的传统,古罗马时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就有法律效力,中世纪后期的前、后注释法学派也曾致力于法学方法的复兴。而其中尤以德国凭借其质朴、严谨的性格和深邃的哲理素养在方法论领域的研究中长期独领风骚。 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堪称近代法学方法论的集大成者,概念法学在萨维尼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最终形成了一套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律适用方法。随后,利益法学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同时亦吸收自由法学的合理因素,从而完成了由“概念”到“利益”,这一法学方法论上最大的范式转换。二战后的价值法学在此基础上日臻完善,上世纪70年代后受“法诠释学”、“法论证学”进路的影响方法论也对新时代的思潮作出回应。 二、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变 (一)概念法学范式的形成 1.历史法学 萨维尼所属的历史法学派反对18世纪盛行的普遍理性主义,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随民族精神发展而发展、灭亡而灭亡。在条件尚未成熟前冒然立法不啻为一种僭越是人类恣意的傲慢。萨维尼主张“历史”与“系统”的方法并重,一方面只有回溯历史我们才能探明民族精神的内涵;另一方面在纷繁复杂的法规范背后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主线,如同罗马法,把握这条主线是法律人应尽的职责。由于萨维尼强调“直观的”研究,他并未寻求构建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从萨氏早期的作品看,萨维尼曾有着坚定地实证法倾向,法律适用的主要目的就是明确法律的内容,就是关于涵摄模型中作为大前提的法的发现。其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文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在内的法律解释体系。萨维尼明确主张法官应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造法不被允许,法的解释要探寻法

2016年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范式)

2016年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范式)

计划类别: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指南代码: 项目受理号: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承担单位: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电话: 项目联系人:电话: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六年

项目法人信用承诺书 本项目法人承诺严格遵守《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项目实施提供承诺的条件,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承诺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可靠,项目组成员身份真实有效,无编报虚假预算、篡改单位财务数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 本项目法人承诺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愿意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以下责任: 1、取消项目评审资格; 2、撤销项目立项,并收回省拨经费; 3、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处理; 4、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法人(签字):(公章) 年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 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要求,我们对该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查,该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该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符合本计划申报资格要求。 本主管部门承诺在审查推荐项目过程中,无违规推荐、审查不严等失信行为。承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本部门承诺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公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含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是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栏目要求,客观、准确、全面填写,严禁弄虚作假。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直接由申报软件生成,同时进行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书面申报的内容和网上申报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申报书及其附件应编制目录页码,并合订成册。 一、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可以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须按栏目要求作简明、扼要地撰写,不超过2200字。 [1]目标产品概述 包括目标产品的定性描述,主要用途及重要意义。不超过500字。 [2]项目现有技术基础 包括核心技术的成果来源,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的国家和部省级科技奖励及重大科技计划支持,项目所处阶段等。不超过400字。 项目所处阶段:完成小试、正在中试、完成中试、批量生产等。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 包括主要技术突破和创新点,项目研发内容及主要技术指标,产业化建设目标,经济产出目标,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等。不超过800字。 [4]企业概况 包括上一年的企业总资产、销售收入、入库税收总额、净利润,创新实力和研发投入,主营业务与行业位次,主要荣誉与银行资信等级。不超过300字。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团队情况 不超过200字。 二、项目意义与必要性 综合阐述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包括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目标产品处于产业链重要环节的阐述,对实现重大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该产业整体竞争力和水平的重要作用。不超过1500字。 三、项目技术基础 [1]成果来源情况 来源单位名称:填写具体单位名称,可填多个。 成果来源单位指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核心技术成果的提供单位。 [2]技术依托与参加单位 技术依托单位名称:填写具体单位名称,不得超过2个。 技术依托单位指在项目下一步实施中与项目申报企业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关系,并提供项目关键技术支撑的单位,与核心技术成果来源单位可以不一致。该单位必须与项目单位签定具体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加单位名称:填写具体单位名称,不得超过3个。

从技术发展史看中国创新范式的演变

我国技术发展与技术创新展望 姚如恩 1107319645 科学技术是人以理论和实践的方式把握世界的基本工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新的创新范式不断涌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重视运用最新技术成果,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加强创新,不仅对搞好企业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我们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的历史反映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变化轨迹。18世纪30年代之后,首先在英国发生了以机器生产为特征的工业革命,热能被通过蒸汽机应用到工业之中。19世纪以来,随着以机器生产为标志的工业革命浪潮先后在欧洲大陆、北美乃至全世界的扩展,世界性的贸易市场,铁路和轮船航运逐渐打破了世界各地区之间在经济、技术和文化等方面的相对隔绝状况。电力作为一种崭新的二次能源被广泛应用到工业之中,有线电和无线电通讯技术出现了;内燃机车得到了发展;化学知识被广泛应用到工业之中。20世纪以来,航空技术,火箭和航天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雷达、电视、卫星和其它通讯技术将全球变成了所谓“地球村”;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正在改变着人类智力劳动和联系的方式……回顾中国技术史的发展,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特点是注重实践经验,因而在科学成果上是科学实用化、理论技术化。公元5世纪之前,主要的学科体系,如数学、天文、医学、农学等已基本形成,冶铸、纺织、化工、建筑、造船等重要生产技术也趋于成熟。战国时期的《黄帝内经》是中医理论形成的标志,其中针灸是中国的独创,中医诊断法的“望、闻、问、切”沿用至今。同时中国古代在数学方面有许多有价值的成果,最著名的著作有《周辞算经》和《九章算术》。到了封建时代,中国在科技方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被马克思称为“中世纪五大发明”的指南针、火药、印刷术、水磨、钟表,中国就占有三项。正如英国科学史家李约瑟在《中国科技史》的序言中所说“中国的这些发明和发现往往远远地超过同时代的欧洲,特别15 世纪以前更是如此。”现代科技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的。19世纪末,科学理论开始了革命性发展。进入20世纪,虽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干扰,自然科学的研究仍然成就辉煌,科学理论的成就促成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二战后出现以电子计算机、原子能和航天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产业革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网络信息和通讯产业为代表的知识型产业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科技时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科技事业有了新的飞跃。在地质学家李四光的地质力学理论指导下,找到了大庆、胜利、大港等大油田,为中国石油工业的崛起作出了重大贡献,他的理论也使中国地质学在国际学术界占有了一席之地。中国的“两弹一星”是20世纪下叶中国科技的辉煌伟业,1964年中国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1967年中国第一颗氢弹空爆试验成功,1970年中国成功地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成为继前苏联、美国、法国、日本之后的第五个用自制运载火箭发射国产卫星的国家。改革开放以后,科学技术的地位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吹响了向科技进军的号角。最突出的是对基因的研究,在基因治疗方面,如:靶向性非病毒载体和腺病毒相关病毒等病毒载体系统,已达到国际水平。中国科学家还利用中国独特的遗传资源,发现了CAT 基因与高血压发病有密切关系。同时中国在信息、自动化、能源、新材料、海洋等其他多个领域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突破并掌握了一大批关键技术。中国在科技领域里的辉煌成就向世人宣布:当今的中国在世界科技发展史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行政法范式转换

行政法范式转换 引言 究其根本而言,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对这一矛盾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是维护行政权、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应是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平衡论则认为行政法应是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平衡法[1].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失衡与平衡问题的普遍关注,肇始于十年前行政法平衡论的正式提出[2].10年来,行政法学界给予平衡论的诸多完善建议[3]、理论商榷[4]、理论评述[5],显示出中国行政法学对于解释行政法失衡现象、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极大热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平衡论的发展与完善,并引致中国行政法学更加冷静、更加理性地探讨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问题。 平衡论者认为,由于传统行政法在权力(利)结构、行政法机制以及行政法制度结构三个层次上都是失衡的,因此,现代行政法要实现平衡,就必然要依赖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博弈方法,形成平衡的行政法机制与行政法制度结构,以实现行政法权力(利)格局的结构性均衡。由此可见,行政法学要研究行政法的平衡,关键在于探讨实现行政法权力(利)结构性均衡的对策。这就意味着要基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建构并完善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相适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 一、行政法的失衡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 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学旨在运用一整套的概念、范畴去解释行政法世界。由于存在着价值判断与解读方法的区别,行政法学范式必然是多样的。在传统行政法学范式中,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不对等或者不平等,被视作行政法的固有现象,这种解释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行政法制实践的需要,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因此陷入困境之中。 1、行政法的失衡类型 在平衡论者看来,尽管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相去甚远,行政法的失衡现象也因此千差万别,但概而言之,行政法的失衡类型主要有两种: 失衡类型一: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当行政法被定位为治民之法时,就决定了行政法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从而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失衡。一方面,行政权过大、过强。行政权的运作领域过大,行政法授权行政主体进入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社会领域;或者行政权的强度过大,行政法授予行政主体过多的实施强制性行政的权力;而且,行政法偏重于实体授权,严重缺失制约行政权的行政程序制度。另一方面,相对方权利过小、过弱。行政法赋予相对方的权利范围过小,不合理地剥夺了应属自治、自主范围的权利[6];或者相对方的权利过弱、权利结构不合理,不能依赖行政程序与行政主体博弈。概而言之,此种类型的行政法失衡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行政法机制只是片面地制约相对方、缺乏对行政的有效制约,行政法机制欠缺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功能;行政法制度结构不协调,重实体授权、轻程序制约,重行政效率、轻公平保护,重行政管理、轻监督行政;这就必然导致行政法权力(利)结构的失衡。 失衡类型二:行政权过于弱小、相对方权利过于强大[7].与前种行政法失衡类型截然相反的是,如果行政法被视作制约行政权或者行政官员之法,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失衡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权被过分制约、相对方权利过分膨胀。此种行政法失衡的基本形态有两种:一方面,行政权范围过小、强制性不够。行政管理范围与方式不仅受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双重箝制;而且受制于严格的司法审查;在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共同支配下,行政主体“法未规定不可为”;行政主体普遍缺乏纠正市场失灵与社会无序的必要手段,难以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要;由于政府软弱无力、缺乏活力,从而产生管理危机与信任危机。另一方面,相对方权利过大、实力过强。立法机关在进行权力(利)配置时,或者不恰当地妥协于利益集团的压力、或者为了寻租、或者机械地移植他国行政法律制度,从而赋予相对方-尤其是市场主体与行业组织- 过多的权利,却没有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监督制裁权。由此可见,控权法的失衡也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行政法机制过于苛刻地制约行政、却疏于监督相对方,行政法机制缺失激励公务人员积极行政的功能;行政实体制度与行政程序制度不协调;这就导致了行政法权力(利)配置格局的失衡。 2、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 当传统行政法学与传统行政法遥相呼应时,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就不可避免地被烙上时代印痕,传统行政法在理论上也就被赋予了过多的时代合理性[8].在管理论看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府应是完全理性的、万能的,能够最优地配置社会资源、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公益应优于私益,旨在实现公益的行政权应优于代表私益的公民权。惟此,行政法中行政权优于相对方权利天经地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不平

互联网思维——科技革命时代的范式变革

互联网思维——科技革命时代的范式变革 (一)科学革命时代的范式变革(1) 摘要:互联网思维是当前社会和学界共同关注的重要实践的和理论的课题。本文认为互联网思维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先导理念,是当代高科技与文化创意跨界融合实践的新思维方式,是科技革命中范式转换的必然成果。它拥有自身独特的性质与运作方式。它在现实科技发展的条件下重新阐释了哲学上一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联系的最高准则。它预示着,一种更新的思维方式的酝酿与形成,将带给未来社会更为巨大的变革。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第三次工业革命;范式转换;跨界融合;思维特征习近平同志最近指出: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坚持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 那么,什么是互联网思维? 搞清互联网思维的内涵和外延,这是当前我国社会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重要的实践和理论课题。 当前,关于国内外互联网思维的观点蜂拥而起,百家争鸣,相互辩难,争讼不已。肯定者有之,反对者有之,阐扬者有之,批评者有之。①互联网思维成了一个近年来开放性的文化科技事件,一个讨论文化变革的平台。 笔者认为:互联网思维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先导理念,是当代高科技与文化创意跨界融合实践的新思维方式,是科技革命中范式转换的必然成果。它拥有自身独特的性质与运作方式,在现实科技发展的条件下重新阐释了哲学关于一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联系的最高准则。它预示着,一种更新的思维方式的酝酿与形成,将带给未来社会更为巨大的变革。 互联网思维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先导理念,每一个时代的发展总是以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为标志的,特别是以先进工具的发明和创造引发全面变革的。两 ①网上公认,互联网思维是百度老总李彦宏首次提出。2013年11月8日,马化腾在一次发言当中,以互联网思维这个词为结语:“互联网已经改变了音乐,游戏,媒体,零售和金融等行业,未来互联网精神将改变每一个行业,传统企业即使还想不出怎么去结合互联网,但一定要具备互联网思维。”也有大量不同意见:许小年说,没有什么“互联网思维”;王健林说,不存在互联网思维,我觉得互联网思维这个词完全是错误的,不存在...。黑马会教育培训行业副会长兼秘书长快乐学习创始人张浩说,根本没有什么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思维是伪命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