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合同范本一般是基于某一特定行业领域的通用模板,内容具有领域特色,相关领域可借鉴补充使用。下面一起来看下为大家精选的合同范本。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我国土地租赁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国有土地租赁或土地年租制;二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出租给另一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土地使用权出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相关规定。欢迎阅读和参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xx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伴随这一过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农地的本质属性是用于耕种,这是正确的,但这是从总体上说的。随着社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扩展,人们除继续进行第一产业生产外,会越来越多地进入第二、第三产业领域生产,从而客观上必然使一部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和居住等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出租】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在许多城镇,尤其是城郊接合部,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或隐性)变为建设用地并进入市场流通的现象。其途径大致有:

1、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或以联建、联营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住宅,商铺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2、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之名,直接将集体土地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收取租金盈利;农民个人出租或变卖住房,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从农民手中回租承包地,然后再以较高租金转租给他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4、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其建设用地或连同厂房自发地运用转让、转租或联营、联建、作价入股等方式将集体土地用作城市房地产开发,搞“招商引资”,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5、不同地块进行重新配置,有在同用途土地之间置换的,也有在不同用途土地之间进行置换的;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土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情形。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危害:

(一)产权无保障,交易不安全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二)耕地保护受到冲击,耕地占补平衡难以实现

大量“以租代征”事实的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剧增,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大量流失,国家无法切实控制住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长此以往国家粮食安全将受到威胁,耕地红线将被突破。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严重受影响。

(三)破坏了城市建设规划

农村集体土地自发入市流转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目前基本上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缺乏管理的状态。在农地自发入市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的目的往往是“非公共利益”,并且被占用的集体土地几乎都是零星散碎地进入市场。农地的自发入市流转,不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重新配置,直接导致土地利用混乱。再加上,农地自发入市流转游离于土地市场管理之外,土地隐形交易大量存在,尤其在城乡接合部,不按规划用地,乱搭乱建,造成田地结构和布局十分混乱。同时,这类土地的占用还给城市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加大了今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成本。

(四)破坏了土地市场公平机制,加大了土地市场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土地市场发展

【土地租赁与承包的区别】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

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

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租用农村土地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其合同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款)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以下几处修订:一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的两款规定合并为一款,分三个层次作了规定。二是将第八条中“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分别修改为“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这使得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落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上,以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相一致。三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暗含的村民小组明确规定出来,进一步确立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四是删去了原土地管理法关于“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词。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有多种,一般不再称“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 二、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本条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一是这里的“村”为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第一款)“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二款)“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三款)本条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一是本条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作了明确规定。而原来的规定则没有区分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两种不同性质的承包经营。二是增加了承包经营期限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修订后的本法之所以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已经明确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三十年不变,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三是增加规定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增加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国家关于农村政策的稳定性,更好的保护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由上可以看出,这一条比原来的规定大大前进了一步,特别是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土地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反映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种新型的土地使用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土地承包关系转移到承包者手中的,但土地的所有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 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 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 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 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 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 地役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涉及土地的取得、使用、流转、转让、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 内容概述: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担保权进行界定,明确土地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 简介:该条例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进行规范,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条件和价格确定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简介:该法律针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 内容概述:涵盖了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收益法

-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收益的管理和分配进行规范,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 内容概述:明确了土地收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和监督机制。 二、农村土地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和流转进行规定,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流转条件、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条例 - 简介: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农民土地产权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涵盖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申请、审核、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法 -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的取得、使用、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6.06.25 •【文号】 •【施行日期】1987.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管理是国家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 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利用和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制 定了一系列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 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 一、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对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 障农民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国土地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 具体操作规定。根据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我国发展了长期稳定 的土地承包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等相关程序也得到明确规定。 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在合法范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 或者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土地流转在农村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流 转的条件、程序和限制,既保障了农民权益,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 约利用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三、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是农民基本的居 住和生存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规划和管理进 行了细致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有权按照规划管理的要求

合理使用和开发自己的宅基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和生产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机构依法统筹利用的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益关系复杂,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流转和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明确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然而,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执行力度,以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

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 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了可以承包的土地类型、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虽然所有权不属于使用该土地的农民集体,由于是作为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也实行承包经营。此类土地由国家发包没有必要,也不现实。 3、法律主观: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具备以下的内容,具体如下:(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村里集体土地被个人承包违法吗? 1、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法律分析:乡村政府没有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个人的权利。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乡村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进行监督和指导。 3、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并未在结婚后迁出,您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 4、【法律分析】: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但只能转让给村集体成员,转让后只能用于从事农业生产,不能在土地上做和农业无关的事情。 5、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公民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的。而个人私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更是属于违法行为,集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6、私人承包农村土地应报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 1、法律主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 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 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4、【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原则的规定。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家 庭承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 5、【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 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 土地承包最新消息!无地农民如何申请土地?未来土地有啥新变化? 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农民和土地之间的承包关 系还将保持长久不变。国家针对土地承包方面还会继续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方针,这也再次体现了政策层面的高瞻远瞩。 2、第1件事:现在国家已经积极展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继续延期的相关试点。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开消息来看,南方一些地区已经正式展开了土地延期试点。 3、变革1:未来农村土地的价值会越来越大。在前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 指出,鼓励县城发展城镇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迎来全面升级,农房农地的价值也将迎来大幅提高。 4、对于无地农民想要申请承包地的,可以参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同村集 体成员之间进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或者是依法依规开垦荒地,申请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这些都是我们无地农民申请土地的合法路径。 5、对于无地农民来说,如果大家想要申请土地,也可以参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申请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也可以与同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或者是依法依规开垦荒地。这些都是国家针对土地承包方面制定的政策要求。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22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伴随这一过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农地的本质属性是用于耕种,这是正确的,但这是从总体上说的。随着社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扩展,人们除继续进行第一产业生产外,会越来越多地进入第二、第三产业领域生产,从而客观上必然使一部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和居住等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出租】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在许多城镇,尤其是城郊接合部,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或隐性)变为建设用地并进入市场流通的现象。其途径大致有: 1、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或以联建、联营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住宅,商铺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2、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之名,直接将集体土地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1.01.04 •【文号】国务院令第73号 •【施行日期】1991.02.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1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

农村土地法律知识

农村土地法律知识 土地法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土地归属、流转、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行为的法律法规总称。以下是由整理关于农村土地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哪些?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 除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外,下列农村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1)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除此之外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

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者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或农户也不能以按份共有或其他方式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由集体来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集体同意,不得擅自更改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和土地面貌。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农村土地最新政策及解读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

集体土地法规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

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8.12.29 【实施日期】1988.12.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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