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董祚继

“地者,政之本也”——孟子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马克思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范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张,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是占有土地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因此社会可以把它全部拿过来,而无论如何不会降低改良土地的刺激,或对财富生产有丝毫的影响。”[2]现代城市规划奠基人埃比尼泽·霍华德不仅提出“田园城市”构想,还认为可以用城市人口增加所形成的“自然增值”即租金收入解决“田园城市”的全部收入来源,“显然向任何特定地区大规模迁移人口,肯定会导致所定居的土地相应地增值”,“田园城市属于托管人,他们受全社区的委托掌管这些土地,因而逐渐上涨的全部增值就成为这座城市的财富。”[3]

孙中山先生深受上述思想影响,在1906年的一次演讲中说:“兄弟所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4]后来,孙中山系统提出了“自报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的平均地权政策主张。

“涨价归公”思想在我国学界影响深远,时至今日仍有许多忠实拥趸。其基本看法是:土地增值是社会投资的结果,是“外力增值”,不是土地所有人投资投劳的结果,应归社会所有,不应当归原农地所有人所得,否则,有失社会公正。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有学者强烈呼吁:“没有必要再造一个土地食利者阶级出来”[5]。媒体不时报道的拆迁“暴富村”“土豪村”新闻引起网路围观,成为社会对这种“食利者阶级”不满和支持“涨价归公”观点的最好注脚。

至于土地增值的成因,有学者分析得相当细致:从影响性质上看,包括投资因素、供求因素、用途因素、收益因素、土地本身因素;从影响空间上看,包括一般因素(政治状况、治安状况、人口与家庭状况、社会风尚、经济形势、城镇建设状况、不动产投资投机状况、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利率、城市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出让方式、住宅政策、税收政策等)、区域因素(地区差异、功能分区)和个别因素(土地本身、自然与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制约等);从影响时间上看,包括持久性因素、可变性因素。[6]

不过,随着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涨价归公”说日益受到学界质疑,“涨价归私”和“公私兼顾”等观点逐渐多了起来。否定“涨价归公”,主张“涨价归私”或“涨价归农”的理由主要是:第一,“涨价归公”不符合马克思地租理论。地价上涨实质是地租上涨。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社会投资确实增加了企业的剩余价值产出,形成所谓“外力增值”,但剩余价值增值之所以转化为地租增值,并不是由于谁投入了劳动、资本,而是由于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地租增值归土地所有者占有并不因其是否干预土地而改变。第二,“涨价归公”不符合商品经济的价格形成机制。商品价格不取决于原来的用途,就像你家一只祖传的古碗作为古玩上市时不能按照原来吃饭的用途定价。

商品价格也不像亨利·乔治所说的由其成本决定,比如一台笔记本电脑不会因为它从1000公里外运来就比从1公里外运来要卖得贵。商品的价格只取决于供求关系,比如2003年“非典”期间各地板蓝根大幅涨价,就是供求关系决定的(实际上这类与供应者“无关”的涨价现象比比皆是),国家不能要求板蓝根“涨价归公”,同样也不能因土地区位条件、供求关系的变化要求“涨价归公”。第三,“涨价归公”不符合商品生产和分配方式。在商品生产中,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劳动、资本、土地,其交换方式是等价交换,其分配形式(指初次分配)就是工资、利息和利润、地租。投入地产,获得地租,符合商品生产和分配规则,没有什么公平正义问题。第四,“涨价归公”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分配制度已由单一的“按劳分配”改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集体经济组织放弃了农地使用权,从而对土地增值作出了重要贡献,按贡献取得增值收益合法合理。第五,“涨价归私”或“涨价归农”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从以税收为基础的公共财政收入中支出,由社会公众共同负担。[7] [8]

更多的人则在“涨价归公”和“涨价归私”之间选择了折中的“公私兼顾”看法。比如,有学者分析认为:“实行‘涨价归公’制,完全否定原土地所有者的开发权,不能保障失地者的基本利益,只是保障了社会利益;在实行“涨价归私”制的条件下,则仅能保障失地者的利益而不能兼顾在耕农民和社会的利益。……汲取以上两者的优点而摒弃其弱点,便意味着应当实行“私公兼顾”制。[9]有学者干脆认为:“土地是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资源,使用权是农民的,放弃使用权也是农民的权利。让农民自己议价,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所以我主张,不要土地涨价都归政府,或都归土地所有者,要分成,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比例。”[10]

应当说,“公私兼顾”或“涨价分享”是符合当前发展阶段、社会经济制度,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可行选择。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具有层级性,最顶层的是社会制度,其下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构成经济制度的是生产分配、金融财税、就业户籍、产权规划等制度;上一层级制度的性质规定下一层级制度的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同时强调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加大税收调节力度。这就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实行“公私兼顾”提供了制度基础。一方面,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经济的价格形成机制、要素交换方式和商品分配方式,平等对待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平等保护两种土地公有制产权,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要按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调节机制,调节过高收入,努力缩小城乡、行业收入分配差距。这应当是《决定》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立意所在。

其实,无论持“涨价归公”说还是“涨价归私”说的学者,多数人是赞成用税收等再分配方式调节地产收益差距的。比如,约翰·穆勒主张的“涨价归公”,也不过是“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如,前述持“涨价归农”说的人士,也认同用税收平抑畸高的土地收益[11]。台湾当局在落实孙中山“平均地权”遗教时,也并未照搬其“涨价归公”逻辑,而是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征收增值税,即对都市等土地,按“涨价总额”征收增值税,其中涨价100%部分,按20%征收;涨价200%部分,按30%征收;涨价300%部分,按40%征收。二是照价收买,即发行土地债券以筹集基金,开展区段征收、土地重划、都市整建等,实现涨价归公。三是征收工程受益费,适用于因推行都市建设,建筑或改善交通、水利等工程直接受益的土地及其改良物,最高不超过工程实际所需费用的80%。四是征收田赋,适用于农地涨价。

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三项改革的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征收和分配,都留有探索空间,政策方向应当是统筹兼顾、综合权衡、分类施策。

二、关于土地征收范围问题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有要求;2011年国土资源部曾批复11个城市开展征地改革试点,加上去年中央审定的3个试点,都把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但迄今除制度设想外鲜有进展,成为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最大困难。

地方政府不愿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的原因,过去主要是法律障碍,试点在法律障碍解决后还面临三大问题: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缺乏衔接,由于试点方案中入市用地不包括增量用地,因此缩小征收范围就意味着减少了建设用地供应,地方政府自然缺乏动力;二是缩小征收范围势必造成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的减少,如果经营性用地直接入市后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显著低于土地出让纯收益,就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改革积极性;三是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难以界定。在前两个问题有望解决的情况下,第三个问题已成为征收制度改革的最大“拦路虎”。

公益性用地的界定历来是立法的难题。公益性建设用地抽象地说,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各类用地的总称;但具体范围和标准却难以统一规范。所以,尽管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了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原则,但并未对公益性用地的具体范围作出权威界定,这使得公益性征收存在不确定性,并因实际中存在的扩大征收范围现象而广受诟病。

正因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存在不确定性和动态性,各国和地区大多采用列举兼概括的方式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比如,日本《土地征收法》规定,列入公益性用地的项目类型包括:

依据道路法进行的公路建设;治水或水利目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建设;国家、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或综合开发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预测、电讯、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厕、公园等。又如,韩国《土地征收法》规定,列入公益性用地的项目类型包括:国防、军事事业;铁路、公路、河川、港口、上下水道、电气、燃气、广播、气象观测等建设事业;国家或地方共同团体设立的办公场所、工厂、研究所、公园、市场等建设事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者,由他们所进行的住宅建设事业或住宅用地事业;根据其他法律可以征用或使用土地的事业。再如,我国台湾《土地法》规定,列入公益性用地的项目类型包括:国防设备;交通事业;公用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由于社会制度以及财税制度、土地制度等的巨大差异,对上述规定不宜简单采取拿来主义。

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的6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规定对确定公益性征地范围有参考价值,但征收土地与征收房屋在产权属性、价值补偿、影响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不宜完全套用。也有人提出按照划拨土地目录确定公益性用地范围,但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划分主要是基于土地配置方式(行政方式还是市场方式)、公共财政安排的不同,与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划分不能划等号(比如,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征收范围,但其中收费性项目鼓励采取竞争性出让方式供地)。

近年来,我国学界对公益性用地范围作了不少研究。有的认为,应按用地项目是否以营利为目划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12];也有认为,应严格限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13];有的综合提出了公益性用地的特点,包括公共性、非营利性、宽泛性、正外部性、强制征收性等[14]。从国际上看,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公益性征收有不同的研究视角。法学界主要从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干预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阐释。如我国台湾法学者陈新民认为,一个合宪的公益征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件:必须是为了公众福利而征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基础;必须尊重“比例原则”,即要求征收是公权力为实现公共福利时不得已采取的最后手段;必须给予“公正的补偿”,就现代宪法而言,公正的补偿已成为征收的“唇齿条款”[15]。在经济学界,则主要借用公共经济学理论来解释用地项目是否具有公益属性,从而界定是否属于公益性用地。

我们认为,采用经济学界、管理学界普遍接受的公共产品理论或许能对公益性用地界定提供理论支撑。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这一定义后来被普遍接受。与私人产品相比,公共产品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一旦被提供出来,就不可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不付代价的消费,如国防、外交、治安等,而私人产品则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如私人别墅、食品等;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一旦产品被提供,增加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任何消费者的受益,也不会增加社会成本,也就是新增消费者使用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灯塔就是其典型,不会因为一只船受益,其他船受损,而私人产品就不同了,一份食物,多一个人分享,其他人所得份额就相应减少。公共产品还具有其他一些特征,如:生产具有不可分性,规模效益大,初始投资大、后续经营资本往往小,生产具有自然垄断性,对消费者不易收费,其消费具有社会文化价值[16]。

现实中,严格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纯粹的公共产品很少见,国防、外交、灯塔、电视节目、环境保护以及规章制度等是常举的符合两大特征的例子。反过来,完全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纯粹的私人产品也是少之又少。大多数产品,则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又分两类,一类是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如收费公路、公共游泳池、电影院、图书馆,消费者数目有限从而构成了排他性,类似俱乐部中的产品消费,所以又称俱乐部产品;另一类是在消费上同时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牧场、公共渔场等具有开放性,这类产品又称公共资源。纯公共产品易于“搭便车”从而导致提供不足,俱乐部产品若不限定使用者数量就会发生“拥挤”,公共资源容易出现“公地悲剧”,导致过多提供劣质产品,这些都是私人产品所没有的现象。此外,还把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性质的产品称为混合产品,把只有特定居住地的人才能消费的公共产品称为地方性公共产品。混合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在实际情况中都十分常见,前者如教育、卫生、科技等,后者如社区服务、地方基础设施等。

公共产品理论对公共选择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对其深入研究不是本文的任务。但公共产品理论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确实具有重要启发。首先,有助于正确认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的关系。公益性用地实质是公共产品,经营性用地实质是私人产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在现实中并不多见,大多数产品是属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因此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就十分困难,也就是常说的“无解”。比如,交通、水利、教育等传统上作为公益性用地的领域,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少具有“私营”性质;又如,工业、商业、旅游乃至商品房用地,都与社会公共利益难以截然分开。但在另一方面又是“有解”的,既然大多数用地项目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性质,那么就要改变非黑即白的思维,让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

来决定,即综合考虑政治因素、土地制度、发展阶段和特殊实际来界定一定时期的公益性用地范围。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远未完成,公益性用地范围界定不宜过窄。

其次,有助于正确处理缩小征地范围与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关系。在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的同时,要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尽可能多地分享现代化发展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降低强制性征收对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影响。事实上,合理界定征收范围与推动征收公正补偿同等重要。对集体和农民来说,倘使做到了征收所得与入市所得的大体平衡,征收范围就不再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三,有助于正确处理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的关系。在实体方面,未来立法对公益性用地范围应尽可能明确界定,但由于实际情况十分复杂,加之客观存在“地方性公共产品”与“全社会公共产品”的差异,因此完善程序标准也极为重要。其一是建立听证程序,在用地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存在重大争议时,通过广泛征求公众和利益相关人意见,最终判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其二是加强公共利益的调查和认定,并在实施具体行为之前完成;其三是完善司法程序,赋予相对人通过诉讼方式对公共利益予以最后确认的权利,从而为公共利益和集体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三、关于土地制度改革协调推进问题

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的《意见》强调注重改革协调,指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户籍、财税、社保、金融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衔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相互关联,要注重改革的协同性和耦合性,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但在33个试点县市改革任务分工中,每个县市各有侧重,只安排一项改革任务,防止“人为打通”。根据一年多探索实践情况,日前对试点任务作了调整,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扩大到33个试点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维持在15个试点。应当说,上述安排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极端敏感性和复杂性,体现了维护农民权益、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

试点之初提出防止三项试点“打通”并非没有背景。过去一些地方片面追求一时发展,放松“以租代征”监管、放任“小产权房”发展、片面搞“宅基地换房”等等,确实扩大了建设用地规模、占用了大量良田、侵害了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试点若引导不好,难保不会重蹈覆辙。“不能打通”有利于管控风险,也有利于集中精力侧重某一方面进行探索。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村土地管理的基本环境和主要矛盾正在发生变化,管理手段和法制水平也明显不同于以往,有必要与时俱进作出调整。就三项改革来说,客观上关联度很大,从试点实践看,重点要加强三个“统筹”。一是统筹用地规划。比如,几乎

所有入市试点,仅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孤立的调查、规划、评估和立项,人为割裂了各业各类用地的相互联系。一方面,农村中的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农村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和农民宅基地,都是一个有机整体,各业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时序需要统筹安排、相互协调,如果仅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调查规划,无疑割裂了各类用地的有机联系,将不利于优化用地配置、发挥系统功能;另一方面,农村中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公益用地不仅数量大,而且结构不平衡、布局分散,需要调整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这就需要统一规划、统筹利用、相互协调,否则将不利于节约高效用地。二是统筹收益分配。三项试点分开进行,也使利益的协调整合面临困难。一方面,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入市收益,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水平,也明显高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收益,入市改革越“成功”,就越有可能对未来相关土地管理工作造成障碍,单兵突进式的改革也影响到改革经验的复制和推广;另一方面,与城市的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保障性用地的收益和支出由政府统一支配、统筹使用不同,农村的产业发展用地、基础公益用地、农民宅基地大都分散在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中,因此尤其需要对各项收益进行统筹协调,保持大体平衡,防止畸轻畸重。三是统筹农村发展。与城市相比,农村发展对土地空间的依赖性更大,三项试点分开进行,不利于解决农村发展的土地需求。比如,土地征收范围缩小后,如果不能安排相应数量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就势必造成实际供地面积减少,挤占农村建设用地。又如,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挤出效应和有偿退出节约的土地,除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宅基地需求外,一般会产生节余,这个节余作为未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来源有其经济合理性,为农村产业发展和就地城镇化提供空间。总之,三项试点协调推进,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农村的全局和长远发展。

进一步而言,未来不仅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之间,而且农村地区各类用地之间,甚至全部城乡土地,在产权制度、规划制度、使用制度改革上,都应当协同推进。这既是城乡土地的系统性、整体性决定的,也是改变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

产权制度是现代土地管理的基础制度,明晰的土地产权不仅可以保护土地所有者财产权利,而且可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规划实施。规划制度是现代土地管理的重要基石,科学民主规划不仅可以有效克服市场失灵,也有利于减少对土地权利的不正当干预。使用制度是现代土地管理的核心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推动土地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这也有赖于产权制度和规划制度的合理安排。土地产权、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制度紧密关联,而将三者联接在一起的经济理论是地租和竞租理论。

地租是使用土地而支付的报酬,土地由于区位、肥力等差异具有不同价值,这就使地租不仅成为土地价值的指示器,更是自发调节土地用途的经济杠杆。地租与竞租理论揭示了土地空间结构形成和演化的动力机制。

竞租是现代地租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土地使用者为竞争某块土地所愿支付的最高租金,在完全竞争的土地市场下,就是土地使用者实际支付的地租。竞租理论源于德国农业经济学家杜能的“孤立国”理论,根据该理论,不同农作物由于对地租可支付水平的不同,会选择在距离市场不同的区位种植。在此基础上,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威廉·阿朗索于1964年提出了单中心城市物质空间的竞租模型,根据该模型,对区位最敏感、支付地租能力最强的竞争者将获得区位最优的市中心区的土地使用权,其他土地利用活动依次外推,随着地租水平从市中心向郊外逐渐下降,相应用地功能依次为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城市边缘和农业区,从而形成城市租金梯度曲线。

图1中下凹的曲线CB表示不同区位的地租水平(亦称竞租曲线)。假设肥力匀质,以水平线AB表示肥力地租,其与市中心距离远近没有关系。但土地作建筑使用,区位条件具有决定性影响。在竞争性的土地市场上,剩余价值产出率越高、付租能力越强的土地用途竞得区位地租越高的地段,其结果形成同心圆式土地利用格局:市中心地段的区位地租最高,成为金融商业用地;离开市中心向外,依次为办公——住宅——工业——都市型集约农业——大田作物、饲养业——放牧业、林业用地。区位地租与肥力地租相等的BU线左边区位好,宜用作建设开发,是城市建设用地;右边则区位差,区位地租低于肥力地租,不宜建设开发,是适宜农业利用的农地。中间的分界线BU成为城市开发边界。

图1 区位地租与土地利用格局

随着城市人口持续增加和二三产业不断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区位条件改善,交通运输和信息交流成本下降,区位地租会不断上涨,区位地租曲线从R1逐渐上升至R2,使城市开发边界从U1右移至U2(见图2)。区位地租/地价上涨,促使原来的城市用地再开发,比农业用途付租能力强的金融商业用地、办公、住宅、工业用地规模扩大并依次向外扩展。随着区位条件改善,在新、旧两条城市开发边界U1、U2之间(即城乡结合部)的农地便会逐渐开发为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向郊区蔓延。这时U1、U2区间的地价,因区位地租提高到CD一线,就不再是原来农地的价格而是该区位“最佳用途”的价格。

图2 区位地租上涨引起土地利用格局变化

从地租和竞租理论中可以得到以下重要启示:第一,决定城乡土地利用格局的经济力量是地租。其中,由位置形成的级差地租是建设用地级差地租的主要形式,也是塑造城乡土地利用空间的主要力量。土地产权制度、规划制度、使用制度建设,都要遵循和运用地租规律。第二,竞争性的土地市场在推动用地节约集约的同时,有利于建立土地利用空间的良好秩序。不同产业对土地位置的要求和敏感程度不同,支付级差地租的能力高低悬殊,通过竞租自动形成一种动力机制,促进产业、城乡用地结构优化和布局均衡。第三,必须加快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目前我国城乡土地利用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本原因是土地市场不够发育。支离破碎、残缺不全的城市土地市场,造成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留下了诸多后遗症,包括过分依赖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比重过高、基础设施用地宽打宽用等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充分释放土地资源、资产潜力。第四,在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同时,要加快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制度、规划

制度建设。只有统一市场、统一产权、统一规划,才能实现充分竞租和价格均衡,最终实现土地利用利益均衡、结构均衡和布局均衡。

当然,人类的经济行为不是土地利用决策的唯一动因,除了经济力量外,自然力量、社会力量对城乡土地利用秩序和格局的塑造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除地租和竞租理论外,对其他理论如生态位理论、社会行为理论等也应加强研究,为土地制度改革实践提供更全面、更坚实的理论支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和改善,不仅仅关系到农民收入的增加,还牵涉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文章从这个角度出发,积极探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总结和归纳了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各种缺陷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更加高效的处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保证农村经济朝着和谐,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业的发展有赖于农村,农村的进步取决于农民,而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是由生产资料土地决定的。因此无论在何种时代,我们都要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保证其符合农村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要求,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性发展。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是以当时的社会环境为基础的,在一定时间内某一农村土地制度的确可以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本的农村土地制度会慢慢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此时就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因此,纵观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可以看到呈现出起伏不断的状态。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新中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使得农民获得了生产资料,百废待兴的背景下,农民积极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使得农村经济得到全面的恢复,从这个角度来讲,此时期的土地改革不仅仅实现了农村经济的复苏,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巩固我国新生政权的作用。其二,合作化土地改革时期,国家以引导的方式去将私有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此时的合作化土地改革制度的形成,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样的农村土地制度慢慢展现出各种的问题和缺陷,越来越难以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导致后期我国农村经济出现崩溃的局面。其三,在集体化所有制度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土地制度转向了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将原本的群众集体所有的团队转变为土地承包,实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使得农村社会生产力得以解放,此时期我国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幅度很大,农村经济得以全面发展。其四,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摘要: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解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规律,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并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状况及其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制度变迁简单说就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效益相对较低的制度的替代 过程。制度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成为制度的供给。在人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前提下,制度供给也是有限、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能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就会发生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潜在利益的存在。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于促进或延缓制度变迁起

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后者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起集体所有、农户经营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土地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次变迁中,前两次属于强制性变迁,第三次是诱致性变迁,最后又由国家给予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本文解读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背景,全面介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演进过程,旨在总结其经验,从而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其经验主要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制度内的农民受益; 必须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选择; 必须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经验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成功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效应,它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彰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可以说,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的奇迹: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还多的人口。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

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带有鲜明的渐进发展的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

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提案》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两会上,代表委员亦在热议城镇化将带来的土地新机遇,而在地方,相关的试点也早已在全国各个省份推广开来。在3月6日,政协“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提案办理协商会上,国土部亦透露了新进展。 本报获得的当日会议材料显示,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目前,大概已经有10个省已经出台,或者正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章制度。而国土部正在研究制订国家层面可以执行的政策,促

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并希望尽快能出台。 胡存智说,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总量是城市集体建设用地总量的一倍,布局比较散,效率低,因此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大有可为。在现行的制度模式内,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最多只能在乡镇村集体范围内流转。突破政策的藩篱,成为多方利益主体共同的动力。 记者获得两会民革中央提案也显示,其希望以农村建设用地上市改革作为重点,在不违背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记者获悉,此份提案正也成为国土部督办的重点提案。 多方思路推进建设用地入市 上述的提案办理协商会,国家发改委、国土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均有高层前来参加,与会的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表示,国家发改委在调研的基础上正在抓紧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和《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这些大政规划,正是框定了城镇化进程中呈现的新的土地发展格局。 全国政协委员、宝龙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健康提供本报其了解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建制镇19683个,乡12395个,镇乡合计32078个。如果通过土地整理置换流转,集约土地,为农村发展二、三产业提供建设用地,能大大推动城镇化的建设。 协商会上,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也尤其提醒,在城镇化建设中必须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大拆大建。 两会上,政协与人大诸多提案议案均围绕城镇化土地市场发展,许多已经分配到各个部委及相关部门推进协商。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透露,民革中央在“两会”期间提出的编号为0301“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化”的提案,是今年两会国土资源部重点督办的两个提案之一。 本报获得的民革中央在一份提案中了解,民革中央认为,农村闲置的住房和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尹世尤沈其新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土地制 度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它根本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社会关系,为我国现代农村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第二次大变革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第三次变革是鼓励和推广了土地流转制度,它有利于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三大变革都已经并将继续推动我国农村建设的大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互助合作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 作者尹世尤,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沈其新,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长沙410082) 。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核心。历史上我国农村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是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和核心的。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一、互助合作:我国农村“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①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我国广阔的农村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第一次具有深远和长久意义的重大历史变革,为我国农村未来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一,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村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生产关系,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彻底变革。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农民个体经济本质上仍然是私有经济) ,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成为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直接动力。据统计,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18%。1956年,农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总产值还是增长了419% ,其中粮食比1955年增产414% ,稻谷、小麦、薯类、烤烟、茶叶等的产量都超过了“一五”计划最后一年即1957年的生产指标②。事实说明,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是推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正如陈云在1956年4月访问越南所说:“合作化后,组织起来的农民自己动手搞水利。人还是那些人,但组织起来力量就大得多,积肥、改良农具和种子、改进耕作技术等等以前不易办的事情, 合作化之后都不难了。”③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也促进了中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通过互助合作,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形成了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了家庭关系的改善,冲击了农村中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宗族势力。我国农村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第二,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业获得了长期平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打下了基础。《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建国后推行的农业合作化是成功的,推动了农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才能够完全依靠自身积累,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这实际上阐明了农业互助合作对推动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重大贡献。事实上,当时党和国家作出大搞农业合作化的决策,首要目的在于通过互助合作增产粮食,以适应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宣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时,曾经对总路线的内容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总路线好比一只鸟,它要有一个主体,这就是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它还要有两翼,这就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只有两翼丰满了,鸟的主体才会腾飞起来。这就清楚说明了,农业作为两翼之一,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工业化前景,也就是说,在当时条件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题目: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1 核心问题: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的政治稳定。 论点,论据。一、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及其背景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政府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农村住房建设过度占用耕地也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而自然村目前仅有少数人居住,严重“空心化”。同时,目前农民上访和投诉中涉及到的土地案件已经占到全部上访和投诉数量的首位。据估计,全国失地农民数量达到3000万以上。从近年土地被征用的数量和国农民人均土地面积这两方面判断,3000万失地农民的数量估计并不为过。少数农民因为得不到合法的土征用补充费用,与村集体的干部和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成为常年上访户。还有的地方农民集体与征地单位或地方政府对抗,造成严重的地方社会治安问题。 二、关于现行土地法规的评论。经济学把一项财物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作为关于这项财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便于分析的定义。(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使所有权在国家与集体、农户之间发生分割土地承包法实际上显示了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但却没有明确地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权利边界。深入想,这种界定是不可能的。土地承包法的本意是要克服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弊端,但又想继续维持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不免在逻辑上漏洞昭然,在实践中弊端丛生。(二)政治权力结构使乡村干部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三农户而非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产生了承包制的内在不稳定性四)农户的不完整的土地财产权三、土地制度的经济影响(一)土地制度是否影响农民收入:对已有文献的一个简单评述大体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目前的土地制度与各种其他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例如耕地私有制或永佃制)比较,对于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会有显著差别。另一种自然是相反的观点,认为目前的农地制度有重大缺陷,非改革不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二)土地规模经营潜力与农入增长之间的关联性估算。(三)土地征用中发生的农民利益流失估算农民因土地被占用,究竟给社会贡献了多少资金,这是一项很不容易算好的账(四)现行土地制度对国民经济宏观运行的 影响 四、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一)农地制度的改革路径农地国有化主张退出权”方案设计。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主张。2.改革建议假设中央政府采用下述农地制度改革的方案:1)农村耕地承包权独立化、长期化、商品化。(二)农地征用制度改革1.现行制度的不合理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只是农业用地的所有权转移,地价作为年收益的6至10倍是合理的2.农地征用改革方案第一,把现在村集体的土地出让权力和收益享有权利完全拿掉第二,在商业性的耕地占用中,用一个新的税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征收,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第三,土地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中央政府已经考虑实行这个制度。土地监管部门负责认证土地交易价格的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第四,由土地法庭作为土地交易纠纷尤其是交易价格纠纷的最后裁决机构。第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条例,规范土地的商业性交易和公共部门的征用行为。第六,在目前城市公有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延长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到100年,待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一步深化所有权改革。3.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题目: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对策2 1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党国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32) 第44卷第4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 V ol.44No.4 Journal of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Jul.2005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可以断定,从2004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乃至一般的土地政策将发生重要变化,变化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取决于高层决策者远见卓识和行动魄力。本报告将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一、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背景 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项通知,意在稳定和回复农业播种面积。这两项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28号文件责成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本着这个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农村土地改革精神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精神解读 《决定》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既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任务,又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发展现实的客观需要。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按现行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农村宅基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第一,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宅基地对耕地资源的大量挤占。超标准占用的主要表现,有的是一户多处宅基地,有的是尽管一户一处宅基地但面积明显超过标准。据中部某省国土资源部门的抽样调查,全省约15%的农户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的一户多处宅基地比例更是高达40%以上。即使是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农户,建房占地面积超标准现象也很普遍。各地尽管大多对每户宅基地的审批指标控制在120-200平方米,但绝大多数农民都将这一指标理解为住房主体建筑的墙基面积,并未将辅助用房、柴草垛、场院、院落等占地面积包括在内,因而在主体住宅之外尽可能多地占地、乱搭滥建,形成相互攀比、多占土地的不良风气。超占现象在平原地区更为多见,超出的面积也比较大。据北京市有关部门调查,郊区某镇农民户均宅基地1.2亩,户均1.15个宅院,按“一户一院”标准,超标占地面积合计占宅基地总面积的59%。据东部某省调查,该省农村居民点用地按人平均由1996年的122平方米增加到2004年的164平方米,增加34%。 第二,闲置宅基地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农村宅基地闲置的主要表现,一是“建新不拆旧”,二是举家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农村的房屋长期闲置。在农村不少地方,农户建房申请新的宅基地,新住宅建好并搬入居住后,原来的旧房不拆、旧宅基地不交。据上述中部某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该省一个县的调查,该县全部9792个自然村中,50%以上存在“建新不拆旧”现象。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显示,农村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占地、村内空闲地面积占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的9%,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普遍而且严重。宅基地及住房闲置,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影响了村容村貌,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空心村”。据中国科学院地理资源所调查测算,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闲置引发的“空心村”问题十分突出,村庄空心化程度由城市核心区向郊区呈梯度分布,距离城市核心区越远空心化程度越高,平原农业区的“空心村”类型最具代表性,传统农区1/4-1/3有村庄空心化问题。据该所测算,全国农村“空心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的潜力达1.14亿亩。国土资源部的资料也显示,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新增耕地10%-15%。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单一,限制了宅基地对于农民的财产属性和功能。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产权化,限制了农民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权能,进而限制了农户房屋财产的经济功能,如抵押、担保等,使农户房屋财产权益无法在经济上充分实现,不能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和流动体系,不利于农户房产增值及实现增值收益,不利于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搜土地网站认为上述这些现象说明,必须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基本方向和途径是: 第一,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上限控制政策,真正杜绝“一户多宅”、“一宅超限”等多占宅基地现象。 第二,加强宅基地复垦,严格杜绝宅基地闲置,把闲置宅基地全部复垦为耕地。 第三,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向农户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第四,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通过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使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充分的物权权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2010年09月28日15:14城市化网【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9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于是,所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开始探寻:农村的出路在哪里?于是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农村的土地。业内人士预言,在农村上演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究竟是福祉还是祸患?什么样的改革方式将助力我国社会发展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呢? 回顾: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 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 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

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历程5:“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改革开发30年后,2008年10月1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盘点:各地探索土地流转 尽管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考察安徽小岗村定调新土改方向——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自从有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就在悄然进行。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有的农民就把土地或转让或转包或转租给别人。 有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农地流转量仅占承包地总量的1-2%,90年代末达到4%左右,现在已经达5-6%。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则高达30%左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2020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方案工作报告

2020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方案工作报告《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聚焦的5大农村改革领域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被摆在首位,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更是被放在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位。 该方案旨在提高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产业研究室主任张元红看来,《方案》重在部署农村的综合改革,而土地制度影响深远,财政补贴、价格支持等政策,短期可能会有变化,但一旦定下来,就会在较长时间内不变。同时,农村土地制度也是农业经营体制、农业支持政策等的基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告诉早报记者,xx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改革上,发了很多改革意见和方案,后面还会有意见方案出台,此次方案是起综合性指导作用的。 叶兴庆强调,农村单项改革很有必要,但农村改革一些共性问题,共同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需予以明确。 完善宅基地制度 张元红表示,相比此前的一些文件,《方案》在两方面提得更明确: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界定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产权主体。二是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以及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 《方案》指出,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

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三块地”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土地征收如何推进?哪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宅基地怎样流转?《方案》也明确了方向。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三块地”改革试点 明年结束

土地改革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 自辛亥革命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跨世纪的变革。站在新中国60周年的历史关节点上回望之,它给我们带来强烈震撼和深思: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村土地关系演化有中国之剧烈、之频繁;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像中国那样,土地归农是民心趋从的重要条件;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社会革命的动因和前导,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因此土地制度变迁中的政治稳定权衡多于经济效率权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效的土地政策、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本文梳理了我国传统的土地经济理论、政策思想和制度特色,分析了中国革命和风暴时期的不同土地政策主张和实践,重点回顾了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反思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世纪变革中土地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历次变革中的经验和教训。 自辛亥革命至今,现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98年的历程。近百年的历史跨越了两个世纪,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历史时期。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中国革命和风暴的时期(1911~1949.9),就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而言,先有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后有共产党的“耕地农有”的思想和打土豪分田地的实践。蒋介石控制下的南京政府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则背叛了三民主义的主张,极力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做法实际上为共产党以“耕地农有”为号召,动员农民参加革命推翻反动政权创造了条件。“得民心者得天下”,“土地归农”再次成为民心趋从和革命成功的关键。第二个历史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建设和转型发展的时期(1949.10~今),其间,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运动、家庭承包经营等三次重大变革,至今已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一套完整的新型土地制度,从而加速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一、中国农村土地世纪变革的政策思想和制度基础 中国是最古老的农业国家,五千年文明史其实就是农耕文明发展史。自周建立民族国家始,至辛亥革命以前的全部封建社会的经济政策思想史也是一部土地经济思想史。中国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丰富的土地经济理论和政策思想,从而构筑了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并使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不仅维系和支撑着中国封建社会大厦沿袭两千多年不倒,甚至深刻而全面地影响着中国现代近百年的土地革命和制度变迁,乃至整个社会革命和经济发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董祚继 “地者,政之本也”——孟子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马克思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范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张,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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