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登记表》(附件2)的文字报告(报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

一级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查。

三级评估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工作程序框图

5.评估范围与级别

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5.2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5.3 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5.4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5.5 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5.6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7 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5.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见表5—1

5.8.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5—2。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5.8.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5—3。

5.9 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成果等。

6.技术要求

6.1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

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二、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三、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6.2 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

二、对建设场地范围和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

三、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其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6.3 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作出概略评估。

7.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7.1 地质灾害调查的重点应是评估区内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

7.1.1 在相同地质环境条件下,存在适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工程设计挖方切坡路堑工段,将是崩塌、滑坡的易发区段,应为调查的重点。

7.1.2 经初步分析判断,凡符合泥石流形成基本条件的冲沟,应为调查的重点。

7.1.3 依据区域岩溶发育程度、松散盖层厚度、地下水动力条件及动力因素的初步分析判断、圈定可能诱发岩溶塌陷的范围,应做为调查的重点。

7.1.4 在前人资料的基础上,圈出各类特殊性岩土分布范围,可做为调查的重点。

7.1.5 对线状及区域性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段和危险区段及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作为调查的重点。

7.2 地质灾害调查内容与要求

7.2.1 崩塌调查

一、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二、崩塌区岩体的岩性特征、风化程度和水的活动情况。

三、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及编绘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图。

四、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和地震情况。

五、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地貌、岩性、构造、地震、采矿、爆破、温差变化、水的活动等。

六、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7.2.2 滑坡调查

一、搜集当地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图和地质构造图等资料,并调查分析山体地质构造。

二、调查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过程;圈定滑坡周界、滑坡壁、滑坡平台、滑坡舌、滑坡裂缝、滑坡鼓丘等要素;并查明滑动带部位、滑痕指向、倾角,滑带的组成和岩土状态,裂缝的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和力学属性;分析滑坡的主滑方向、滑坡的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分析滑动面的层数、深度和埋藏条件及其向上、下发展的可能性。

三、调查滑带水和地下水的情况,泉水出露地点及流量,地表水体、湿地分布及变迁情况。

四、调查滑坡带内外建筑物、树木等的变形、位移及其破坏的时间和过程。

五、对滑坡的重点部位宜摄影或录像。

六、调查当地整治滑坡的经验。

7.2.3 泥石流调查

调查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并应调查下列内容:

一、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前期降雨量、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情况。

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松散堆积物的物质组成,分布和储量。

三、沟谷的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及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

四、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及风化程度。查明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

五、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查明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

六、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及最大粒径以及分布规律。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七、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并区分正常沟谷或低频率泥石流沟谷。

八、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及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

九、当地防治泥石流的措施和经验。

7.2.4 地面塌陷调查

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分别查明下列内容:

岩溶塌陷:

一、调查过程中首先要依据已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区内岩溶发育、分布规律及岩溶水环境条件。

二、查明岩溶塌陷的成因、形态、规模、分布密度、土层厚度与下伏基岩岩溶特征。

三、地表、地下水活动动态及其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关系。

四、划分出变形类型及土洞发育程度区段。

五、调查岩溶塌陷对已有建筑物的破坏损失情况,圈定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段。

采空塌陷:

一、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开采层的岩性、结构等。

二、矿层开采的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及采空区的塌落、密实程度、空隙和积水等。

三、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规律,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四、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

五、采空区附近的抽、排水情况及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六、搜集建筑物变形及其处理措施的资料等。

7.2.5 地裂缝调查

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单缝发育规模和特征以及群缝分布特征和分布范围。

二、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构造断裂等)。

三、地裂缝成因类型和诱发因素(地下水开采等)。

四、发展趋势预测。

五、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7.2.6 地面沉降调查

主要调查由于常年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的地面沉降,不包括由于其它原因所造成的地面下降。主要通过搜集资料、调查访问来查明地面沉降原因、现状和危害情况。着重查明下列问题:

一、综合分析已有资料查明第四纪沉积类型、地貌单元特征,特别要注意冲积、湖积和海相沉积的平原或盆地及古河道、洼地、河间地块等微地貌分布。第四系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压缩层的分布。

二、查明第四系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埋藏条件及水力联系;搜集历年地下水动态、开采量、开采层位和区域地下水位等值线图等资料。

三、根据已有地面测量资料和建筑物实测资料,同时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累计沉降量,并对地面沉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损坏情况进行调查。

7.2.7 潜在不稳定斜坡调查

主要调查建设场地范围内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潜在隐患的陡坡地段。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地层岩性、产状、断裂、节理、裂隙发育特征、软弱夹层岩性、产状、风化残坡积层岩性、厚度。

二、斜坡坡度、坡向、地层倾向与斜坡坡向的组合关系。

三、调查斜坡周围,特别是斜坡上部暴雨、地表水渗入或地下水对斜坡的影响,人为工程活动对斜坡的破坏情况等。

四、对可能构成崩塌、滑坡的结构面的边界条件、坡体异常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以此判断斜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可能失稳的斜坡:

一、各种类型的崩滑体;

二、斜坡岩体中有倾向坡外、倾角小于坡角的结构面存在;

三、斜坡被两组或两组以上结构面切割,形成不稳定棱体,其底棱线倾向坡外,且倾角小于斜坡坡角;

四、斜坡后缘已产生拉裂缝;

五、顺坡向卸荷裂隙发育的高陡斜坡;

六、岸边裂隙发育、表层岩体已发生蠕动或变形的斜坡;

七、坡足或坡基存在缓倾的软弱层;

八、位于库岸或河岸水位变动带,渠道沿线或地下水溢出带附近,工程建成后可能经常处于浸湿状态的软质岩石或第四系沉积物组成的斜坡;

九、其它根据地貌、地质特征分析或用图解法初步判定为可能失稳的斜坡。

7.2.8 其他灾种

根据现场实际,可增加调查灾种,并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7.3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7.3.1 一切致灾地质作用都受地质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控制。地质环境条件分析是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的基础。

7.3.1.1 分析地质环境因素的特征与变化规律。地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

一、岩土体物性:岩土体类型、组份、结构、工程地质特征;

二、地质构造:构造形态、分布、特征、组合形式和地壳稳定性;

三、地形地貌:地貌形态、分布及地形特征;

四、地下水特征:类型、含水岩组分布、补径排条件、动态变化规律和水质水量;

五、地表水活动:径流规律、河床沟谷形态、纵坡、径流速与流量等;

六、地表植被:种类、覆盖率、退化状况等;

七、气象:气温变化特征、降水时空分布规律与特征、蒸发与风暴等;

八、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形式与规模。

7.3.1.2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起的作用和性质,从而划分出主导地质环境因素、从属地质环境因素和激发因素,为预测评估提供依据。

7.3.1.3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各自的和相互作用的特点以及主导因素的作用,以各种致灾地质作用分布实际资料为依据,划出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易发区段,为确定评估重点区段提供依据。

7.3.2 综合地质环境条件各因素的复杂程度,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作出总体和分区段划分。

7.3.3 各种致灾地质作用受控于所有地质环境因素不等量的作用。主导地质环境因素是致灾地质作用形成的关键;从属地质环境因素总是以主导地质环境因素的作用为前提或是通过主导地质环境因素发挥作用;激发因素是在致灾地质作用孕育成熟的条件下,因其作用而导致灾害发生。因此,在预测评估过程中,应首先分析某些地质环境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而出现不稳定状态,评价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7.3.4 有关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问题和地下开挖过程中各种灾害(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论述。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

8.2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见表8—1。

8.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8.3.1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基本查明评估区已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分布、类型、规模、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对其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其危险性和对工程危害的范围与程度做出评估。

8.3.2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及可能危及工程建设安全的邻近地区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评估。

地质灾害的发生,是各种地质环境因素相互影响,不等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预测评估必须在对地质环境因素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判断降水或人类活动因素等激发下,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可调节的地质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致灾体处于不稳定状态,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范围、危险性和危害程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不稳定的高陡边坡变形等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二、对建设工程自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危害隐患和潜在不稳定斜坡变形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三、对各种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可采用工程地质比拟法,成因历史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数字统计法等定性、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进行。

8.3.3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量化指标,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法,进行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并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难度和防治效益,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基本不设计防治工程的,土地适宜性为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防治工程简单的,土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工程复杂的,土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见表8—2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段)存在的和可能引发的灾种多少、规模、稳定性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等,综合判定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等级区(段)。

四、分区(段)评估结果,应列表说明各区(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存在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种类、规模、稳定状态、对建设项目危害情况并提出防治要求。

9.成果提交

9.1 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9.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并附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和有关的照片、地质地貌剖面图等。

9.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最终成果,应在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报告书要力求简明扼要、相互联贯、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明确;附图规范、时空信息量大、实用易懂、图面布置合理、美观清晰、便于使用单位阅读。

9.4 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书参考提纲如下:

前言

说明评估任务由来,评估工作的依据,主要任务和要求。

第一章评估工作概述

一、工程和规划概况与征地范围

二、以往工作程度

三、工作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

四、评估范围与级别的确定

第二章地质环境条件

一、气象、水文

二、地形地貌

三、地层岩性

四、地质构造与区域地壳稳定性

五、工程地质条件

六、水文地质条件

七、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一、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阐述已发生的灾种、数量、分布、规模、形成机制、危害对象、稳定性等。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按灾种分别进行评估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一、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二、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在山地丘陵区进行工程建设,一般工程设计挖方切坡工程,对潜在不稳定边坡,必须进行危险性预测评估,可列专节论述)

第五章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及防治措施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原则与量化指标的确定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

三、建设场地适宜性分区评估

四、防治措施

结论与建议

9.5 成果图件的基本内容

9.5.1 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

比例尺: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并考虑便于阅读可自行规定。

该图是以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形成发育的地质环境条件为背景,主要反映地质灾害类型、特征和分布规律。

一、平面图内容

(一)按规定的素色表示简化的地理、行政区划要素;

(二)按GBl2328-90规定的色标,以面状普染色表示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

(三)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线符号表示地质构造、地震、水文地质和水文气象要素;

(四)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状或面状符号表示各类地质灾害点的位置、类型、成因、规模、稳定性、危险性等。

二、镶图与剖面图

对于有特殊意义的影响因素,可在平面图上附全区或局部地区的专门性镶图。如降水等值线图、全新活动断裂与地震震中分布图等。同时应附区域控制性地质地貌剖面图。

三、大型、典型地质灾害说明表

用表的形式辅助说明平面图的有关内容。表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编号、地理位置、类型、规模、形成条件与成因、危险性与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

9.5.2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

比例尺:按委托单位要求并考虑便于阅读可自行规定。

该图主要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结果和防治措施。

一、平面图内容

(一)按规定的素色表示简化地理要素和行政区划要素;

(二)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状、线状符号分门别类的表示建设项目工程部署和已建的重要工程;

(三)采用面状普染颜色表示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综合分区;

(四)以代号表示地质灾害点(段)防治分级,一般可划分为:重点防治点(段)、次重点防治点(段)、一般防治点(段);

(五)采用点状符号表示地质灾害点(段)防治措施,一般可分为:避让措施、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监测预警措施;

二、综合分区(段)说明表

表的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性级别、区(段)编号、工程地质条件、地质灾害类型与特征、发育强度与危害程度、防治措施建议等。

9.5.3 应附大型、典型地质灾害点的照片和潜在不稳定斜坡、边坡的工程地质剖面图等。

附件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主题词:国土资源地质灾害评估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4年3月26日印制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发布部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 资源部令 (第15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 2008年5月9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5) 国土资发[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附件2: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的一项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中心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根据聘用合同期的长短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岗位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聘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维护中心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中心设立非常设性的聘用工作组(简称“聘用

组”),负责招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实施,提出聘用意见,报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聘用组由人事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聘用组的日常工作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受聘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中心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聘期长短分三类管理: 第一类:聘期为二年及以上的,参照现有职工进行管理; 第二类:聘期为一年的,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类:聘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 第七条受聘人员享受与中心现有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如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和职称评审,阅读有关文件等。党员、团员、工会会员自觉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受聘人员自行解决户口、住房、住宿、交通等,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九条受聘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一旦发现有欺诈、瞒报行为,中心可单方面随时解聘。 第二章招聘 第十条第一、二类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严禁违法圈地

国土资源部:严禁租赁农地后擅改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 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 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制定办法措施,确保农地“租赁”、“流转”和设施农业建设中土地管理严格、规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三、强化用地监管严格执法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2009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的,由本单位与有关司局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与有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2017)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11.29 【实施日期】2017.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称文号备注

1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家土地局、测绘 局、物价局、财政部 联合发布 2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 3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 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 〔2000〕238号 4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 5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7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 通知 国土资发 〔2003〕388号 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 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3〕117号 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 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5〕91号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 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 10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土地调规紧急通知 (1)

便函 关于上报畜牧业建设用地相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各基层所: 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近期,我县国土资源局将对全县土地进行调规。此次调规对今后畜牧业建设用地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今后全县畜牧业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本次调规后,土地性质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不再变动。本次没有纳入畜牧业建设用地的土地将成为发展畜牧业难以逾越的瓶颈,因此,请各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与本乡镇主要领导及时请示、沟通,确保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统计,充分抓住此次突破畜牧业建设用地的难得机遇。本次调规将对现有土地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各所务必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原有占地面积在5亩地(含5亩)以上的畜禽养殖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填报(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原有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不管原来土地是什么性质,此次调规我局将积极上报土地部门将土地性质力争全部调规成畜牧业建设用地,因此各所一定要对原有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务必做到不落一个够面积的畜禽养殖小区,否则调规后将无法再办理成畜牧业用地。二

是务必做好本地区今后的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不在本次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今后将不可能发展畜牧业。因此,请各所站在负责任的角度在与领导沟通后对本乡镇今后50年内的畜牧业建设用地做出科学合理规划。在做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今后大型畜牧产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本次调规的土地包括现在所有土地性质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 请各所严格按照此文件要求,及时将本乡镇现有畜牧业占地和畜牧业规划占地统计填表后将电子版于2015年3月25日前上报局畜牧股邮箱。 联系电话:7835272 联系人:赵中华 邮箱:jpxmg3603@https://www.360docs.net/doc/4114503486.html, 附表1:畜牧业建设现有占地情况统计表 附表2:畜牧业规划占地情况统计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引用和参考标准 (2) 3 定义 (3) 4 网络建设原则和基本程序 (4) 5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 (5) 6 内部局域网建设 (7) 7 网络测试……………………………………………………… 10 附录A: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域名命名规则 (13) 附录B:基本测试项 (15) 附录C:选择测试项 (19)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前言 实现国土资源政务管理、调查评价和社会服务三个主流程的信息化,需要建设覆盖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确保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高效实用、稳定安全和易扩展,本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建网指导思想,按照技术合理,方便实用,便于理解,易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规范,为国家和省及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网络建设和网际互联提供指导。 本规范主要包括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内部局域网建设和网络测试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提出。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俊杰、李晓波、叶兴茂、咸容禹、刘志刚、祝孔强、贾光宇 本规范于2002年03月01日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标准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Norm for building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of Land and Resources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内部局域网建设以及网络测试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指标。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和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和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亦可参照使用。 凡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2引用和参考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237-1994 术语学基本词汇 GB2887-89 计算机站场地技术条件 GB/T 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50311-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ISO/IEC 11801 建筑物通用布线国际标准 YD5040-97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idt ISO 7498:1984 信息处理系统开放系统互连基本参考模型YD5023-96 用户接入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YD/T926.1-97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YD5051-97 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T838.1-4(1997)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

国土资发[2007]81号文

国土资发〔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

6、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03.02 【实施日期】2000.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第9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征地拆迁要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 中新社北京5月15日电国土资源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 国土资源部要求,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通知规定,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通知提出,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xx国土资源部令 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国土资源部令第 号《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划拨用地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国土资发号文件

国土资发号文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3、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主管土地复垦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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