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根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经立案(简易程序除外)、调查取证、终结报告、预审、案审、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根据其中证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可以划分为初查、检查、调查、复查等六个步骤。

一、初查

初查是指在立案调查前,为了查证有关案件线索中是否涉嫌违法或事实是否存在,并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进行的初步调查。初查应当完成下列证明任务;对案件的管辖、行为主体基本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等。

根据线索来源不同,初查可以分为:

(一)查证举报投诉的线索。公民或权利人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线索多数情况下是有依据的,但限于举报人的认知水平差异和举报心里差异,举报投诉所反映的情节又往往与事实有出入。对此,应当采取分析举报投诉内容、现场暗访、循线、外围访问、监督布控等初查方法予以查证。

(二)查证市场巡查的线索。市场巡查线索是基层执法人员对其辖区内的市场进行巡视检查的一种日常监督检查措施。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显轻微的,当场予以责令改正,可以酌情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记录,以便安排深入调查或检查;对于正在发生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当即采取现

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措施,同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安排支援或外围调查等。

(三)查证管理监测的线索。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其自身的管理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及时通过相关人员对线索进一步查证,或者交由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予以查证;同时应将发现线索的情况进行记录,收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检查

检查是执法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一般在立案前后采用得较多。检查的对象是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因此,又称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查看、访问、勘查等手段,对现场检查过程及所发现的证据可以采用笔录、绘图、摄影、录音、查阅、复印、调取拷贝电子数据等形式进行记录,对有关文书材料和物品可以提取或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的,应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证据,从而获得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形式的证据。现场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形式合法。

根据检查对象或任务(侧重点)不同,检查可以划分为:

(一)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主要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是收集、固定能够证明其从事相关营业活动的证据。检查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责任人、组织形式、使用名称;该营业活动所具有的场地、设施、务工人员等经

营条件;该营业活动的交易形式、产品种类、数量、特征等;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二)检查违法销售产品。主要是针对正在销售或仓储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假冒许可证标志、3C标志、名牌标志、免检标志、质检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国家禁止或明令淘汰的产品等实施的检查,目的是查明产品的特性、数量、状态、相关手续等情况。

检查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产品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成色、摆放状态及附着在产品上的标牌、标记、文字内容等;产品的说明书、包装及其特征等;有关生产或出入库记录、帐册、凭证、业务函电等。

(三)检查违法生产现场。主要是针对采取违法手段从事加工、制作活动的现场实施的检查,目的是收集证据,取缔非法窝点。违法生产现场按其性质又可分为掺杂掺假现场和生产违禁物品或假冒物品现场;按其环节可分为原料现场、装配现场、包装标识现场等。

检查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现场有关人员的身份;生产规模,方法,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规格,数量、状态同,有关标识,包装、工具等;有关生产和出入库记录、帐册,凭证、文件,钱物等;生产场所和设施所

有者或管理者情况及与现场活动的关系。

三、调查

调查是指执法人员查办案件不可缺少的收集、调取证据手段。具体方式有:调查当事人及见证人;要求当事人及见证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收集、调取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等书证;对提取有关物证、书证以及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封存的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对有关财务记录或者帐目进行会计鉴定或审计;就专门性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进行咨询或者鉴别等。

根据调查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调查可以分为:

(一)核心调查。指围绕案件核心事实进行的查证活动。基于质监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案件一般具有“经济性”特征,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谋利的动机,客观上有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事实,并危害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或者市场主体之间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查明案件核心事实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及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对象或标的情况(属于生产经营的,应查明具体的生产或销售的方式,产品特征、数量、经营额、违法所得等;属于经营性服务,应查明服务的内容、价格、经营规模、非法收入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包括对他

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情况、违反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二)外围调查。指围绕案件外围事实或相关事实进行的查证活动,其目的一是印证核心事实,二是扩大案件线索。对违法的产品经营活动而言,应调查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包括产品以及有关包装、标识、工具的提供情况、销售情况等;对违法的经营性服务而言,应注意发现其有无使用违禁物品或假冒产品、淘汰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专门调查。指围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查证活动。行政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有以下方面:对生产主体组织形式、资本结构、营销方式的认定;对产品或产品的质量状况的鉴定;是否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彳寺质量标志;产品标识标注不符;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既是确定案件性质的前提,又依赖于证据调查工作能否收集足够的可供认定或检验鉴定的材料,这些问题,有的可以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其职权直接认定,有的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有的可以由权利人进行认定但需提供认定依据,还有的只能约请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权威性鉴别。

(四)调查终结报告。指质监执法人员在证据调查工作结束时,对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归纳和运用,就案件事实、性质及处罚依据和建议写成书面报告。撰写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的过程,既是对证据调查工作的总结,也是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协调和冲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必不可少等等环节。

四、案件初(预)审

案件初(预)审是准备案审前的必经程序。对某些严重和复杂的违法案件,在对其进行实体案审之前,必须经过初(预)审。初(预)审的任务就是审核搜集的违法证据,并对涉及相对人的违法证据是否充分进行认定,从而决定是否将此案提交案审会进行审理。一是将那些证据不足或者相对人不构成违法的案件排除于案审之外;二是就案件事实建议进行补充调查,以便收集充分的违法证据,为案审做准备。

五、案件审理

案件审查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种内部案件审理和核审程序。审理通常是指在办案机构内部由非本案调查人员对调查终结后的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后,交由行政机关最高领导主持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就案件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案件事实、性质、处罚依据和建议等提出审议意见和拟处理的过程。案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因此,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审查是由非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调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的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证据调查手段。

六、复议

复议是质监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提出了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或者法规适用事实、理由或者依据,从而重新对案件事实认定或者法规适用进行审定或者补充收集证据的过程。质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裁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

由于复查通常需要对有关当事人和证明人进行再次调查取证,一般较难确定调查对象的积极配合。因此需要进行更周密和细致的准备。

复查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对现有证据进行认知复核,确定哪些证据合法有效,哪些证据尚有欠缺,哪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

(2)制定复议方案,明确复议任务,分清复议的轻重缓急;

(3)扎实稳妥地开展复议,按照先完善和补充主要证据或重要证据、后收集次要证据的顺序进行,对调查对象要耐心做工

作,争取其积极配合;

(4)要认真撰写复查报告,特别对各个证据的证明作用、证据之间形成的锁链证明关系、证据疑点的排除等问题要进行严密的论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施行4月律师称作用有限.doc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施行4月律师称作用有 限- 在过去四个月,未有一例中国现实版辛普森案诞生 截至11月1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正式实施四个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布伊始即被学者寄予厚望。一些刑辩表态,希望新规则能杜绝中国99%的刑讯逼供现象。也因此,其实施效果为学界乃至社会公众格外关注。 本刊记者在两周内以电话、面谈、电邮等方式遍访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近50名委员,试图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实施后效果如何。 从收到的反馈来看,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律师表示用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一致反映新规作用有限。

中国版辛普森案未发生 江西律师汤忠赞说自己对新规则的兴奋没超过一个月。 7月26日,刘仁保、万燕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在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汤忠赞系该案被告人辩护律师。 此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正式实施25天。这对本案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开庭期间,刘仁保、万燕华二人均提出,侦查机关在为他们制作笔录时,存在逼供诱供情形。 但庭审的结果还是令汤忠赞不满: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尽管有法庭辩论,但法庭最终没给出结论性意见,也没有作出任何法律文书。 同样是刑辩律师的许兰亭,在当庭提出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后,受到的待遇比汤忠赞糟糕多了。法庭对此不予置评,也不说调查,也不说不调查,干脆就不回应。 这也是本刊记者采访获悉的全国各地刑辩律师共同遭遇的尴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用起来极为艰难,遭遇阻力重重。在过去四个月,未有一例中国现实版辛普森案诞生。 现在看来,司法界早先的预期过于乐观。北京律师协会刑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12560310.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 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先出示有关证据,再就有关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

调查收集证据全套文书(精品)

证据目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4日)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申请人:……公司,住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职务,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申请你院调查收集……(写明证据名称)。 事实和理由: 你院XX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理由。)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 相关法律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2011-03-04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叫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内容和获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事实上,非法性并非排除证据可采性的唯一原因,公民的权利保障和实现程序公正才是排除规则背后更为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性的应有之义。 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禁止非法取证,但是对违反这些规范的法律后果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尽管略为弥补了这一缺陷,但却由于其规范制定的比较粗略,难以具体规范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背景下,分析和比较其他国家的立法和法制,借鉴其经验和做法具有积极意义。 其他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且在国际公约中也有所规定。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指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而我国要建立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考察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则,借鉴其经验。以下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和分析: (一)英美法系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通过侵犯公民在第四修正案下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自动排除,但存在四种例外,而对非法言词证据则自动排除。 通过1914年威克诉合众国、1920年斯沃多?拉伯诉合众国等一系列案件,不仅确立了将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并且在“毒树之果”理论中,对“被污染”的派生或二级证据也予以排除,至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在美国达到了顶点。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面对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庭审流程被告人为一人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B座818室邮编:276000 电话: 8312898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庭审流程建议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 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 交人民检察院。 以下为非庭前申请情况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的被告人为一人的审 理程序。 控辩双方正常的交叉盘问 被告人及或辩护人: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申请(若被告人在陈述中 提出遭受刑讯等非法取得供述的情况并提供线索或证据的,法庭应当向被告人阐 明其有权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长:请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综述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 序的理由? 审判长:请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 证据线索及或证据?(提供的应当线索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 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被告人及或辩护人综述的理由以及向法庭提交的非法证据的线索或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控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清,现在宣布休庭十分钟。十分钟后继续开庭。请值庭法警将被告人提押候审。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请值庭法警提被告人到庭。 一、根据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线索或证据以及综述理由,经本庭合议,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理由成立,本庭决定准许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现在继续开庭,请值庭法警提被告人到庭。 二、根据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线索或证据以及综述理由,证实本案有非法证据的可能性的证据及线索不足,控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足以证明案情。经本庭合议,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理由不成立,本庭决定不准许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以查明取得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请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基于法庭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审判长:法庭准许延期审理申请,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请值庭法警将被告人提押候审。 闭庭。

德国审前证据调查程序--兼谈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陈 刚)

德国审前证据调查程序 --兼谈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陈刚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1-7-30 引言 当下,改革证据制度及制定证据法典(规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研究课题。对此而言,学习和借鉴国外证据制度上的行之有效经验,目前也应是学者们一项重要的研究工作。本文拟在介绍德国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并为同行们的研究提供一份比较法上的参考资料。 一、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含义 197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ordnung)又称《诉讼程序的简化及促进法》(Gestz zur Vereinfachung und Beschleunigunigung),简称“简化法”(Vereinfachungsnovelle)。该法从简化程序(Vereinfachung)和促进程序(Beschleunigung)两个方面对1877年1月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为便于当事人在诉前实施更广泛的证据调查,尽早地明确引起法律纠纷的事实关系,促进当事人在诉前或审前达成和解,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减轻法院的司法负担,通过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设置,对传统的证据保全程序进行了划时代意义的修改。 审前证据调查程序,德语写作“Selbst?ndiges Beweisverfahren”;按照字面意思,可以直译为“独立意义的证据调查程序”。尽管该程序是对原有的证据保全程序的修正,但在立法宗旨上已经脱离了“证据保全”这一初衷。由于“Selbst?ndiges Beweisverfahren”强化了证据保全的开示功能和转化了证据保全的本来目的,从比较法上而言,它包括了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discovery)和法国民事诉讼的紧急审理程序(référé)及紧急鉴定命令先行型程序的一些功能,而中国法上却很难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制度性规定,所以,若翻译成“证据保全程序”则显得含义过于狭窄,而直译成“独立意义的证据调查程序”或“独立性(的)证据调查程序”又显得比较晦涩,故尔笔者将它意译为“审前证据调查程序”。 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第一章地方法院程序的第十二节规定了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第485条至第494条A),该第十二节的原有名称是“证据保全程序”。审前证据调查程序主要内容有:①审前证据调查的适用要件(第485条);②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实施(第486条、第487条、第492条第3款);③审前证据调查结果在诉讼中的运用(第493条);④经审前证据调查程序达成和解的执行名义(第794条第1款);⑤审前证据调查实施后的起诉命令和证据保全费用(494条A)。 证据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主要特点有三:第一,适用范围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此外,还具有证据保全目的外的证据开示功能(尤其是书面鉴定)。第二,便于当事人尽早整理争点,促成当事人在诉前达成和解,避免诉讼成本的增加,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负担。为了促成诉前和解,特别设置了口头商议制度(mündliche Er?rterung)。第三,加强程序的实效性,赋予当事人在审前证据调查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具有执行力。另外,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利用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调查结果进行了强化。

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若干规定》第15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高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45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从以上有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侦查权和调查权相比,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我国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从规定“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内容来看,讲的是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有强制性。没有规定律师有强制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是一种带有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依照法律职责,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应当寻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样容易混淆律师的抗辩职责,而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律师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根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经立案(简易程序除外)、调查取证、终结报告、预审、案审、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根据其中证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可以划分为初查、检查、调查、复查等六个步骤。 一、初查 初查是指在立案调查前,为了查证有关案件线索中是否涉嫌违法或事实是否存在,并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进行的初步调查。初查应当完成下列证明任务;对案件的管辖、行为主体基本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等。 根据线索来源不同,初查可以分为: (一)查证举报投诉的线索。公民或权利人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线索多数情况下是有依据的,但限于举报人的认知水平差异和举报心里差异,举报投诉所反映的情节又往往与事实有出入。对此,应当采取分析举报投诉内容、现场暗访、循线、外围访问、监督布控等初查方法予以查证。 (二)查证市场巡查的线索。市场巡查线索是基层执法人员对其辖区内的市场进行巡视检查的一种日常监督检查措施。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显轻微的,当场予以责令改正,可以酌情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记录,以便安排深入调查或检查;对于正在发生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当即采取现

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措施,同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安排支援或外围调查等。 (三)查证管理监测的线索。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其自身的管理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及时通过相关人员对线索进一步查证,或者交由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予以查证;同时应将发现线索的情况进行记录,收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检查 检查是执法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一般在立案前后采用得较多。检查的对象是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因此,又称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查看、访问、勘查等手段,对现场检查过程及所发现的证据可以采用笔录、绘图、摄影、录音、查阅、复印、调取拷贝电子数据等形式进行记录,对有关文书材料和物品可以提取或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的,应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证据,从而获得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形式的证据。现场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形式合法。 根据检查对象或任务(侧重点)不同,检查可以划分为: (一)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主要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是收集、固定能够证明其从事相关营业活动的证据。检查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责任人、组织形式、使用名称;该营业活动所具有的场地、设施、务工人员等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2)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时间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3)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4)公诉人举证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a)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b)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c)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 予以证明。 d)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 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e)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休庭和延期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

调查取证程序及相关文书的制作

调查取证程序及相关文书的制作 行政处罚证据,是行政处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每一项行政处罚,都必须以查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违法情节的轻重为前提,而此前提必须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因此,行政处罚证据在行政处罚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作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面对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违法案件,如何依法调查取证?应遵循哪些取证原则和步骤?所获取的证据在行政处罚中如何运用?本版今日刊登三篇文章,从实务操作方面对此做一全面探讨。 □湖北省竹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汪冬谟 调查取证是药品监管部门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它由调查和取证两个部分组成,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访问证人;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勘验检查和对质量可疑药品所作的检验鉴定以及对相关物证的保全。日常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才能够了解涉药违法行为的事实,掌握违法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并对违法性质加以确定,进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以,调查取证工作是整个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 调查取证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既是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充分收集违法证据,准确判定案件性质,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一切证据,尽可能地走访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人。既要分析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也要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偶然联系;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较轻的证据。通过听取多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材料作出客观分析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鉴别真伪,使所有证据材料相互支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总之,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坚持全面性、客观性,防止片面和主观臆断,要对各类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辩解、专门的技术鉴定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收集和核实,以确保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且证明力强。 二、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要确保调查取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就必须严格遵循调查取证的程序,执行有关回避制度。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询问、检查记录并由当事人阅读签字;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有相关人员在场;要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不能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证据;需要采取查封、扣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证调查报告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证调查报告 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结合2xx 年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庭审中心主义,成都市两级法院于20xx年2月底推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改革过程中,各项确保以庭审为中心的举措得到了充分展示,严格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亦得到有效执行。对于刑事庭审实质化而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直接作用在于将不具证据资格的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刑事庭审实质化将更有效地促进其适用,发挥其价值。 就非法证据排除来说,不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2012年被纳入刑事诉讼法典后有关其探讨的著述更为丰硕。在借鉴前人思想的基础上,调研报告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为背景,在展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对比分析成都市两级法院按照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进行示范开庭审理的210件案件以及改革前期随机抽取的210件案件素材,总结梳理该项改革下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特点和改革取得的成绩,同时剖析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存在顾虑的原因,最终从改革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出意见建议,以帮助法官解除困惑,进一步深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果、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下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情况 (一)整体情况

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前随机抽取的210件案件样本以及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按要求示范开庭审理的210件案件为对比素材,分析发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变化较大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前,27件案件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占审理案件总数的12.86%。5件案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占审理案件数的2.38%、占申请案件数的18.52%。1件案件最终实际排除了非法证据,占审理案件数的0.48%、占申请案件数的3.70%、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数的20%。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73件案件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占审理案件数的34.76%。18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占审理案件数的8.57%、占申请案件数的24.67%。6件案件最终实际排除了非法证据,占审理案件数的2.86%、占申请案件数的8.22%、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数的33.33%。 以审理案件数210为基数,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较之于改革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数上升1.7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数上升2.6倍、最终实际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数上升5倍。不论是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数、还是从启动数以及最终排除数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较改革之前明显增强。 (二)具体情况 法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会得出三种结论,分别为全部排除、部分排除以及不予排除。根据我们的调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18件案件中,6件案件的证据得到了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doc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 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与非法取证密切相关,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课题《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判例制度研究》就中提到,在导致被告虚假供述的调查因素中,刑讯逼供所占的比例为60%,由此可见非法取证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质量的影响。从实践中看,目前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应用中的范围还是有限,笔者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适用程序进行分析,以期发现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对于非法证据的具体含义,学界并无统一的定论。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这一表述涵盖了以下几层意思:首先,非法证据的获取是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产生的;其次,非法证据不仅仅指的是证据真实与否,更多的是考虑在收集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手段是否合法;再次,收集的主体为侦查人员,被收集的对象为犯罪为嫌疑人;最后,非法证据的非法之处在于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取证方式获取了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特点 与合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对应,非法证据也具一些特性: 1、非法性。这是区别与合法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取证程序和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方式都被认为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 2、关联性。这一点与合法证据是相似的,因为证据要证明的都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行为等,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那么也不会通过非法的方式来获取了。 3、客观性。理论界的一些学者认为,非法证据也具有客观性,因为非法证据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对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如果证据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获取的途径或者方式是非法的,那么该非法证据可以被认为是客观存在。但是,如果非法证据的采集是错误的,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一些虚假供述,就不能认为客观存在。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391字) 申请人刘xx,男,196x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xx县城关镇xxx路79号,现住xx县城关镇xx新村,xx县委干部。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调查收集贵院审理的梁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刑事案卷涉及申请人及申请人民事诉讼被告张xx的相关资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诉后,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因该案争议事实涉及贵院审理的梁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刑事案卷中涉及申请人及张xx 的相关资料。因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申请人及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该资料的查证对案件最终审理结果起关键作用。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调查收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xxx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三: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237字)申请人王复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的诉讼代理人。 被调查人××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住所地本市×××路×××号。 申请调查的内容: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为履行20xx年7月20日其与×××签订的《非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实际安置的营业房的具体地点及面积。 申请调查的原因:该证据属于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律师调查收集不能。 要证明的事实: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具体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复安 20xx年11月19日

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篇一: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 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案件查办程序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 目录 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 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 三、案件立案 四、案件调查 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 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八、办案人员的回避 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 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4、《行政监察法》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范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范围内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属于一种被忽视的状态。基于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们习惯于用一种十分简单的视角看待这个问题。但这种简单的视角在遇到一些刑事诉讼过程中特殊的环节或罪名时便出现莫衷一是的局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一直没有争议地被认为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更无需自证其罪。对于被告人的任何有罪控诉都必须由控方证明,凡是不能证明的,控方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关于实体性犯罪事实的认定,如果法官已经穷尽一切可能的调查手段,仍然存在无法排除的疑问,就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并不例外。通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阶段应当由检察机关举证证明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也就是证明责任归检察机关所有。 但奇怪的是如此简单的道理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变成了另外一副模样,法庭在决定是否启动排非程序和是否排除该证据时往往对辩方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每一位法官和检察官都知道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但法庭却总是以现有证据无法说明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为由拒绝排除相关证据。相较于一般诉讼程序的证明,同样都是证明责任归检察机关,但所采用的逻辑和得出的结论都大相

径庭。也正因如此,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心中才产生了对于“排非难”那种难以言喻的无奈与痛心。 笔者曾参与一起涉黑案件的辩护,在会见过程中得知侦查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外提出所指认现场期间,曾带其至医院检查治疗,且指认期间有长达五小时的时间空挡没有合理解释,存在有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故在庭审阶段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称被告人的确前往医院治疗,但并非因为被暴力殴打所致,而是因为饥饿晕倒而入院治疗。法院基于上述调查结果认定现有材料不足以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纵使存在刑讯行为也无法说明被告人是基于此而做出违背意愿的供述,认为不属于非法证据,不予排除。这是一次典型的错判,而且正是因为对排非程序中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误解和误用所致。 这种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证明责任分配及运用的理解莫衷一是、长期误用的情况,对于理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巨大的隐患。尽快厘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刻不容缓。 本文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追根溯源,明确何为证明责任,明确诉讼主体又要如何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刑事诉讼中的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时,承担的不同程度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使法官确信其举出的证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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