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模板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模板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模板

此联附卷

此联交证据持有人

调取证据清单

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c9879878.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侦查取证文书]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法妞问答https://www.360docs.net/doc/6c9879878.html, ×××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 ┏━━━━━━━━━━━━ ━━━━━━┓. ┏━━━━━━━━━━━━━━━━━┓┃ ×××公安局┃. ┃×××公安局┃. ┃×× ×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调取证据 通知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存 根)┃. ┃(副本)┃. ┃字[ ] 号 ┃┃字[ ] 号┃字┃字[ ] 号┃字┃ ________:┃┃案件名称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案件编号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调取你处┃ ┃证据持有人____男女____岁┃. ┃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调 取你处┃. ┃与我局正在侦查的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 ┃第┃与我局正在侦查的__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____________案有关的下列┃┃调取证据______ ┃. ┃____________案有关的下列证据:__ ┃. ┃证据: 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伪造证据、隐匿证据 或者毁灭证┃┃批准时间______ ┃. ┃伪造证据、隐匿 证据或者毁灭证┃. ┃据的,将受法律追究。┃┃办案 人________ ┃. ┃据的,将受法律追究。┃号┃ ┃┃办案单位______ ┃号┃(公安局印)┃. ┃┃┃填发时间______ ┃. ┃ 年月日┃. ┃┃┃填发人________ ┃. ┃本通知书已收到。┃. ┃(公安局印) ┃┃┃. ┃证据持有人┃. ┃ 年月日┃┃┃. ┃年月日┃. ┃┃┗━━━━━━━━━━━━┛. ┗━━ ━━━━━━━━━━━━━━━━┛. ┗━━━━━━━━━━ ━━━━━━━┛此联附卷 此联交原证据持有人

干货 公安民警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20个法定通知告知要求

干货公安民警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20个法定通知、告知 要求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哪些办案环节需要公开、哪些需要通知和告知,很多民警拿不准,现将这些执法环节一一梳理列举,方便大家学习掌握: 1.受案时告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开具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2.受案时公开:书面公开。受案登记表处单位领导要对是否公开情况作出意见,需要公开的案件要填写案件公开登记表。 3.口头/书面传唤告知:口头传唤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书面传唤制作传唤证,均要告知被传唤人被传唤的理由和依据; 4.传唤时通知家属:采取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电话通知或者短信通知等方式。制作传唤家属记录,将实施传唤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通知其家属; 5.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告知:采用书面告知或者口头告知。建议采用制式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书面告知,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 6.被询问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回避的权利告知:采用口头告知。虽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已经告知,但仍要在笔录中注明(注意:证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7.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通知:口头通知。但应在笔录中体现; 8.检查场所时有关人员到场通知:口头通知。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需要在检查证和检查

笔录上签字;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通知:采取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者传真通知等方式。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10.调取证据的告知:口头告知。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调取人应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字;11.鉴定意见的告知:书面告知。采用鉴定意见告知书或者笔录告知的形式。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12.诊断证明的告知: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13.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告知: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由于公安部没有相关制式文书,建议效仿鉴定告知的方式,由办案单位制作告知文书由被告知人签字或采用笔录告知;14.现场检测结果告知:书面告知。制作现场检测报告书,由被检测人在报告书上签字; 15.鉴定时限的告知:书面告知。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对案件相关证据需要做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需要书面告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组卷顺序规范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组卷顺序规范 一、诉讼文书卷内容及排列顺序 1、卷内文书目录 2、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破案告知书 3、传唤通知书 4、拘传证 5、拘留证 6、拘留通知书 7、延长拘留通知书(副本) 8、提请批准逮捕书 9、批准逮捕决定书 10.逮捕证 11、逮捕通知书 1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3、要求复议意见书 14、提请复核意见书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16、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 17、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8、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9、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0、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 22、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 23、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24、对保证人罚款复核决定书(副本) 2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26、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27、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8、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副本) 29、保证书 30、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副本) 31、悔过书 3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 33、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34、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35、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36、解剖尸体通知书 37、尸体检验报告书 38、鉴定聘请书 39、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赃物估价) 40、鉴定结论通知书 41、回避决定书 42、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43、复议决定书

44、通缉令 45、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46、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 48、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 49、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 50、起诉意见书 二、诉讼证据卷内容及排列顺序 1、卷内文件目录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 3、移送案件通知单 4、指定管辖决定书 5、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和自首情况 6、现场勘查笔录 7、现场勘查图 8、现场勘查照片 9、检查笔录 10、侦查实验笔录 11、复验、复查笔录 12、搜查证 13、搜查笔录 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5、调取证据通知书

当事人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仲裁用)

---------------------------------------------------------------范文最新推荐------------------------------------------------------ 当事人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仲裁用) 当事人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仲裁用) -------------------------------------------------------------------------------- ___仲受字「」第号 ---------------------------------------------------- | 序号 | 名称 | 件数 | 页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交人:签收人:时间: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存卷一份。 实习是每一个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

最新-交通事故证据清单范文 精品

交通事故证据清单 条据书信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c9879878.html,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关于证据的规定又是什么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 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二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模板

证据清单 序 号 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页码 1 原告常怀玉身份 证复印件 原告提供原告身份信息 1 2 被告江上飞身份 证复印件 被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 2 3 结婚证复印件原告提供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 月4日登记结婚 3 4 户口薄原告提供原被告于2004年6月14 日生有一儿子江淮 4 5 房产证复印件申江市江 汉区房产 局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 828弄98号的别墅为夫 妻共同财产 5-6 6 申江市泽国证券 公司江上飞的帐 户被告提供帐户中的资金为夫妻共 同财产 7 7 证人李芳的证言原告提供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 两年 8 8 证人钱壮勇的证 言原告提供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 两年 8 8 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申江市新 时代房地 产评估咨 询有限公 司 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 828弄98号的别墅市场 价值约为1200万人民币 9 9 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申江市新 时代房地 产评估咨 询有限公 司 申江市江汉区河川东路 89弄8号101室的房产 市场价值约为310万人 民币 10 10 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申江市新 时代房地 产评估咨 询有限公 司 申江市滨江区海滨路 899弄6号I902室的房 产市场价值约为460万 人民币 11 11 公司变更登记备 案复印件申江市工 商局 申江挺美衬布有限公司 在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 12

注:本清单共1页,证据材料共15页 提交人:常怀玉 提交时间:2012年10月7日 提交法院:申江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申江金洲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12 江淮学费收据申江市滨 江区滨江 小学江淮上学需学费约为每 年1200元人民币 13 13 江淮食宿费收据申江市滨 江区滨江 小学江淮每月须向学校交纳 800元食宿费 14 14 补习班收据申江市新 东方学校江淮每月需缴纳其余教 育费用约100月每月 15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 定》(2016 年10 月1 日施行)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 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 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 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

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 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 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 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 一、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 4、《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 5、《传唤通知书》、《拘传证》 6、《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10、《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1、《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悔过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2、《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4、《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6、《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1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18、《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19、《换押证》 20、《提讯证》 21、卷宗封底 二、诉讼卷中的其他证据材料卷的材料排列顺序 卷首部分 1、卷宗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右上贴正面、两侧面照片,附网上审查犯罪嫌疑人结论) 4、报案(举报)记录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 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纠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以获取有利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笔者在此以自己经办的案件为例: 案情:辽宁省A市某公司与辽宁省B市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是A市,后双方发生纠纷,B市某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对方诈骗。B市公安机关于是开展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向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初查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刑事犯罪,于是向B市某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B市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前述的询问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要求法庭质证。 对该案件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同志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的同志认为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理由是询问笔录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其可信度较高,其内容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诉,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 有的同志认为,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询问笔录的形成及来源违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假设该案存在刑事犯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的犯罪地(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及犯罪嫌疑人辽宁省A市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的住所地都在A市,B市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却违法越权管辖,管辖首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B市公安机关使用的是询问笔录,依据刑事诉讼法询问笔录只能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以询问笔录在形式上接近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言。 但刑事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57条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该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且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庭的陈述。本案,如果认为B市公安机关是证人,那他陈述的是别人对案件的感知,并不是他的亲身感知,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证人条件;如果认为B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人员是证人,那询问笔录是二者对在法庭之外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陈述,也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要求。 且无论认定哪个主体作为证人,证人都应当依法出庭作证。依据《证据规定》第55条、56条的规定,证人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