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

1 总则

为了科学准确地掌握全省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更好地为经济宏观调控、政府决策和制定有关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1 调查单元和内容

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是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是查清城镇内部存量建设用地、各行业用地、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使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等土地状况;地籍测量是测量每宗土地的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并建立土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1.2 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城镇建成区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近年城镇用地规划区。在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可根据线状地物或权属界线标绘出范围,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不重不漏。并在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中具体说明。

1.3 规程适用范围及地籍测量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城镇、独立工矿区和乡政府所在地。原则上也适用于村庄。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是:①航空摄影测量法;②全野外数字测量法;③解析法;④部分解析法。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均应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并同时制作数字地籍线划图和数字地籍正射影像图;条件不具备的县城、一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可以采用野外数字测量法或解析法;乡政府所在地和村庄可以采用部分解析法。

1.4 任务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开展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测定界址点坐标、测绘地籍图、编绘宗地图;进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潜力分析评价;建立或更新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地籍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1.5 技术路线

在权属调查(或核查)和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原有的地籍调查资料,根据当地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应等级的地籍控制网;采用航空摄影测量、全野外数字测量、解析法等方法测制

符合地籍管理要求的1:500绘1:1000比例尺数字地籍线划图;同时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城市和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的县城、建制镇,在测绘地籍图的同时,均应制作符合地籍管理要求的地籍数字正射影像图。即将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其他有关地籍要素与大比例尺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套合,按规定经整饰后制作成地籍数字正射影像图。

1.6 地籍图的投影类型、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1.6.1 投影类型为采用高斯正形投影。

1.6.2 平面坐标系统原则上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已有的1954北京坐标系或城市独立坐标系的,经请示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1.6.3 当长度变形不大于

2.5cm/km时,应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当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根据情况,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抵偿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6.4 抵偿面和抵偿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须通过认真计算确定。

1.6.5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7 地籍图及比例尺

1.7.1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为1:500或1:1000。城市及县城所在建制镇应采用1:500比例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采用1:1000比例尺;一般建制镇、独立工矿、乡政府所在地可采用1:1000比例尺。

地籍数字正射影像图比例尺可为1:500 、1:1000、 1:2000。建议采用1:1000或1:2000(即地籍影像图与基本地籍图比例尺可以不同)。

1.7.2 地籍图的分幅、编号

1.7.

2.1地籍图不论其比例尺大小,统一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其图幅理论面积及边长见表1。

表1 地籍图图廓参数

比例尺图廓线实地长、宽度图上图廓对角线长度图幅理论面积

1∶500 250m×250m 70.71cm 0.0625km2

1∶1000 500m×500m 70.71cm 0.25km2

1.7.

2.2图幅编号。采用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10公里数(小数后两位)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半短线连接。

2 准备工作

2.1 方案的制定与批准

2.1.1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2.1.2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调查区基本情况、调查范围、技术路线、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调查队伍、经费来源、保障措施、提交成果等。

2.1.3 技术方案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技术路线、技术方法、航空摄影技术方案(已有近两年摄影的、符合要求的彩色航摄资料和不采用航测法成图的,可不制定航空摄影技术方案)、权属调查方案、地籍测量技术设计、质量监控体系、提交的成果等。

2.1.4 制定技术方案、工作方案和进行技术设计时,应当以《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及有关土地管理的规范、规程、规定、文件为主要依据。其它规范、规程、文件等作为参考标准。

2.2 组织准备

2.2.1 成立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领导小组。

2.2.2 组织调查队伍。由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组成调查队伍,也可通过招标方式聘用或委托经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公示的地籍业务技术服务单位组成调查队伍。

2.3 资料准备

2.3.1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包括土地审批、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级别、地价以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资料。

2.3.2 收集整理测绘有关资料,包括航空摄影资料、控制点资料,已有地形图、平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2.3.3 收集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等资料。

2.3.3 房屋普查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2.4 技术设计与表格、仪器准备

2.5 人员培训及试点计划

3 权属调查与核查

3.1 已完成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城镇地籍调查、城镇土地权属调查的地方,资料完整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无误、无变化的,作出书面说明(可用表格或文字记载,并由核查者签字盖章),可不再重新进行权属调查,原权属调查资料继续使用;如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应进行权属调查

3.2.1 尚未进行初始权属调查的。

3.2.2 已进行过初始权属调查,但成果不能完全覆盖调查范围或有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

3.2.3 已进行过权属调查,但成果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或资料不完整、丢失的。

3.2.4 城镇内部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状况变化较大,又没有进行过变更调查的。

3.2.5 调查内容不齐全,或存在严重错误的。

3.2.6 城乡结合部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界定不明确的。

3.3 权属调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3.3.1 收集调查工作底图

收集应利用已有的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影像平面图、航片或已有的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平面图做为调查工作底图。也可以利用按街坊或小区绘制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3.3.2 地籍编号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三级进行编号。

3.3.2.1 街道(乡、镇)划分与编号

街道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界线划分,其编号从行政区的西北角开始,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乡(镇)的编号应与行政编码相同。

3.3.2.2 地籍街坊(村)划分与编号

a.地籍街坊是指以主要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中心线(或一侧)围成的地籍管理单元,街坊大小一般以不超过100个宗地为宜;当宗地面积过小、街坊内宗地数量过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以方便地籍管理为原则,合理划分街坊或适当增多街坊内的宗地数量;街坊编号是以街道或乡(镇)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b.当道路、河流面积较大,可以街道为单位,将分割街坊的道路、河流,分别列为一个路街坊或河街坊。其编号方法与其它地籍街坊一致。

c. 村街坊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庄范围,其编号以乡(镇)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d. 行政村、自然村村庄面积过大、村庄内宗地过多时,为工作方便,也可在村街坊范围内细分“调查街坊”。

3.3.2.3 宗地划分与编号

a.独立使用权宗地。一个地块内,只有一个土地使用者。

b.共有使用权宗地(简称共用宗地)。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土地,其界线难以确定的,这一地块为共用宗地。共用宗地内的土地面积可按如下方法分摊:

(a)有分摊协议书的按协议分摊。

(b)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c)按建筑面积分摊。

(d)先确定每个使用者各自使用的面积,再按建筑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c.特大宗地。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a)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b)以用途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c)以道路、河流为界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d. 宗地编号。以地籍街坊、村街坊、或调查街坊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e.空地、公共设施用地与宗地一样,统一编地籍号。

f.城乡结合部,农户穿插在街道范围内的,划入街道编号;城镇用地穿插于乡(镇)管理范围内的,划入乡(镇)编号。

3.3.2.4 界址点编号。以地籍街坊、村街坊、“调查街坊”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依次编号;或按调查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同一街坊内的界址点不得重号。

3.3.2.5城乡结合部或城镇内部,农村居民点或农户穿插在城镇街道范围内的,划作街道内的村街坊并编号,该街坊内部应分宗调查,不留空白“天窗”;城镇用地穿插于乡(镇)管理范围内的,划入乡(镇)编号。

3.3.2.6 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近年城镇用地规划区,作为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大于城镇建成区范围时,必须准确查清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区范围界线与建成区界线之间的集体土地,严格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发[2001]359号)、《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实施细则》、《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2005年3月)第四章进行调查;农村居民点内部,暂不逐宗地进行地籍调查。最小上图图斑面积按表2执行。

表2最小上图图斑面积标准

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

林地、牧草地

耕地、园地、

其他农用地

实地面积实地面积实地面积实地面积

10m220 m230 m230 m2

3.3.2.7 城镇建成区内部,已有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了拆迁范围界线和具体拆迁日期的;拆迁日期与地籍更新调查同期;在拆迁补偿不采用地籍调查资料的范围内,可不逐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3.3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

3.3.3.1 土地使用者名称以批准或登记的名称为准。

土地使用者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填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用地填个人,企业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见表3)填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

表3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3.3.2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细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3.3.4土地权属来源及使用权类型调查

3.3.

4.1土地权属来源及证明资料

a.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b.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

d.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e.单位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f.其它有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3.3.

4.2 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

a.划拨

b.出让

c.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d.租赁

e.授权经营

f.其他

3.3.5 界址点、界址线确认要求

3.3.5.1 宗地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临街、临巷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件上的界线与实地完全一致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3.3.5.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相邻各方法人代表共同现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3.3.5.3征地范围内已作为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水利工程及其它公共设施的部分,不能确权给原征地单位。

3.3.5.4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3.3.5.5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附录C)上签字盖章。

3.3.5.6 城镇旧城区住户密集、权属界线不清、且纠纷较多。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按本规程3.3.2.3条划分共用宗地,共用宗地内暂不进行面积分摊。

3.3.5.7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调解处理。现场未能调解的,应在调查记事栏内写明争议原因,并标绘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

3.3.5.8 所有宗地界址点都必须编号,并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附录D)。

3.3.5.9 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 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由调查人员依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c.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附录E)。

3.3.5.10 指界人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3.5.9条的规定处理。

3.3.5.11 土地使用者不明的“无主宗地”,或土地使用者长期外出不归,指界通知书无法下达或下达后逾期不出席指界的,根据情况参照本规程3.3.5.9条处理。

3.3.5.12 违法占地的地类和界线按现状如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但须用”W”注明违法占地并说明违法原因,提交领导小组处理。

3.3.6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3.7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土地座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土地使用权类型;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3.3.8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3.3.8.1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实地三者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3.8.2 填写的各项内容只可划改、不得涂改,更不允许连环划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以示负责。

3.3.8.3 每一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3.8.4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3.9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检核地籍图精度的原始资料,必须现场勘丈、绘制。

3.3.10 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和门牌号;宗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地物,特别是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地物点间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土地使用者名称及相关地物;指北线、图框、比例尺、丈量者、丈量日期等。

3.3.11 宗地草图绘制要求

3.3.11.1 宗地草图幅面规格为A3、A4, 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

3.3.11.2 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图上所有数据必须实地勘丈并现场记录。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3.3.11.3 勘丈数据均须在图上标注,界址点间距注在界址线外,其余数据注记在界址线内。

3.3.11.4 用2H、3H铅笔绘图并注记,数字注记字头朝北或朝西,斜线排列的数字,注记字身应垂直于斜线。

3.3.11.5 宗地过小时,可放大绘出;过大时可分幅绘制或适当缩小比例尺。

3.3.11.6 一个宗地绘制一幅宗地草图。

4 土地利用分类调查

土地利用分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为主要依据进行归纳和划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附录F )的地类名称、编码、含义划分地类,并将地类编码标注在图上。

5 土地利用情况调查

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包括:行业用地调查、空闲土地调查、闲置土地调查、低效使用土地调查、批而未供土地调查、供而未用土地调查、城镇土地级别与级别地价调查等。 5.1 行业用地调查

5.1.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附录G ),将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结合河南实际,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行业划分取至大类 5.1.2 在地籍图上用带分数标注行业分类。例如:D

Z

H ,H 为行业代码,Z 为宗地号,D 为地类编

码。

5.1.3 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按照土地使用者的行业进行划分。 5.2 闲置土地调查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未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5.2.1 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

5.2.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5.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3 空闲土地调查

空闲土地是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和城乡存量建设用地中处于空闲状态的土地,主要包括无主地、废弃地、因原批准使用单位撤销、迁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在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主要指《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确定的“其他用地”(即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5.4 低效使用土地调查

低效使用土地是指利用不充分的土地、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的土地、现状容积率低于经济容积率的土地。亦即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集约用地指标的;与城市规划用途不符需要拆迁的;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退出的原企业用地;旧城区待开发改造的土地;高等院校校区超过规定用地指标的土地;

因产品滞销、经营不善等原因亏损的企业用地;课题研究、科研内容或科技力量明显落后的事业单位用地;设施陈旧、社会利用效益低的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用地等。

5.5 批而未供土地调查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满一年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5.6 供而未用土地调查

供而未用土地是指已办理供地手续或批准使用土地,未按约定实现动工建设的土地。

5.7 城镇土地级别与级别地价调查。采用当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级别记载。

5.8 以上内容按宗地调查,填写在城镇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统计表(附录H)内。

6 地籍控制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一般只进行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当城镇地籍调查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或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方法成图时,所建立的地籍控制网除须满足测定界址点坐标和日常地籍管理要求外,还应保证解析航空摄影测量与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像片控制点联测的需要;在进行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同时,进行高程控制测量,以满足航测成图对平高点数量和精度的需要。

6.1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6.1.1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和施测方法

地籍平面控制包括基本控制(首级控制、加密控制)和图根控制。

6.1.1.1 城镇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是城镇调查区范围内最高等级的平面控制网,原则上在国家二、

三、四等大地控制点或A、B、C高等级GPS大地控制点基础上建立,施测适当密度的D级或E级GPS 网(点)。

6.1.1.2 城镇地籍加密平面控制网应在已有的高等级控制点或D、E级GPS控制点基础上,采用一、二级光电测距导线加密建立,其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加密的控制点也可采用GPS快速静态测量方法施测。但在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出台之前,不得采用静态星形网法或RTK动态测量方法。

6.1.1.3 各等级基本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镇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

6.1.1.4 图根控制点是测定界址点、地物点坐标和测绘地籍图的依据。图根控制点应以各等级基本平面控制点为起算依据,采用光电测距图根导线施测。在特殊情况下,个别图根点不得不采用RTK 方式测定时,必须具备严密的检核条件。

6.1.2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密度

6.1.2.1 地籍基本平面控制(首级控制与加密控制)点,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0个点。

6.1.2.2 地籍图根控制点(含各等级控制点)的密度,通常每平方公里应布设 100—400点。

6.1.2.3 地籍基本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顾及航测像片联测要求。应与航测像片控制点同一起始点、同一方法、同精度、同步施测。

6.1.2.4 各等级地籍基本控制点均应埋石。埋石点密度为:1:500每幅图不少于3点,1:1000每幅图不少于6点。埋石规格按《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规程》(CJJ73—97)执行。当基本控制点全部埋石后,仍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地籍图根控制点进行埋石。

6.2 高程控制测量

高程控制网的精度和密度,应满足航测像片控制点联测要求。地籍高程控制点应以国家各等级水准点为起始数据,采用等外水准施测。

6.3 首级平面控制网选择

首级平面控制网是调查区范围内最高等级的平面控制网。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根据城镇地籍调查区域面积大小,按表4选择。

表4调查区范围与地籍平面控制网布设

调查区面积首级控制网加密控制网

(km2)布设形式等级布设形式等级

<60 GPS(导线) E级(一级) GPS或导线一、二级

≥60 GPS D级GPS或导线E级或一、二级首级高程控制网应以国家各等级水准点为起始数据,采用等外水准施测。

6.4 各类导线网的主要技术指标与测量要求

一、二级导线和图根导线可布设成附合导线、结点导线,导线作为首级控制时,宜布设成多边形格网,其技术要求见下列各表(表5-表11)。

表5一、二级光电测距导线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附合导线

长度(km)平均边长

(m)

每边测距

中误差(mm)

测回数方位角闭合

差(")

导线全长

相对闭合差

测角中误差

(")

DJ

2

DJ

6

一级 3.6 300 ±15 2 4 ±10n1/14000 ±5 二级 2.4 200 ±15 1 3 ±16n1/10000 ±8

表6图根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级别

导线长度

(km)平均边长

(m)

测回数测回差

(")

方位角

闭合差(")

导线全长相对

闭合差

坐标闭合差

(m)DJ

2

DJ

6

一级 1.2 120 1 2 18 ±24n1/5000 0.22 二级0.7 70 1 ±40n1/3000 0.22

表7 水平角方向观测法的各项限差

项 目

经纬仪型号

DJ 1

DJ 2 DJ 6 光学测微器两次重合读数差(") 1 3 半测回归零差(")

6 8 18 两个半测回同一方向较差(") 15 20 36 一测回内2C 互差(") 9 13 同一方向值各测回互差(")

6

9

24

表8 导线测量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

等 级

测角中误差

(″)

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 (″) 测站圆周角闭合差

Δ(″)

DJ 1 DJ 2 DJ 6 一 级 ±5.0 2 4 ±10n 6 二 级

±8.0

1

3

±16

n

8

注:n —测站数;Δ=L+R-360。

表9 光电测距仪测量边长的技术要求

注:测回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4次。

表10 光电测距的各项限差

项 目 等级仪器 精度

一测回读数值 较差限值(mm )

测回间较差限值

(mm ) 往返测或不同时段间 较差限值(mm )

Ⅰ 5 7 )(6

10D b a 2

-??+ Ⅱ

10

15

)(610D b a 2-??+

注:1.往返较差必须将斜距化算到同一水平面上,方可进行比较。

2.

)(6

10D b a -??+为仪器标称精度。 表11 垂直角观测技术要求

测角中误差

仪器型号观测方法 测回数 5"~10" 10"~30" ﹥30" DJ 2 DJ 2 DJ 6 DJ 6 中丝法 2

1

2

2

等级 测距仪等级

每边测回数

返 备 注

一级 Ⅰ、Ⅱ 2 二级

Ⅰ、Ⅱ

2

三丝法 1 1 1 1

6.5 D、E级GPS网的布设与施测

D、E级网可布设成多边形或附合路线。其技术要求见下列各表(表12-表15)。

表12 GPS网中相邻点间平均距离及精度分级

等级相邻点间的平均距离(km)固定误差 a,mm 比例误差系数最弱边相对中误差

D 5 ≤10 ≤10 1/80000

E 2 ≤10 ≤10 1/45000

注:1.相邻点最小距离可为平均距离的1/3—1/2;最大距离可为平均距离的2—3倍。

2.新布设的GPS网应与附近已有的国家高等级GPS网点进行联测,联测点数不得少于2点。

3.为求定GPS点在某一参考坐标系中的坐标,应与该参考坐标系中的原有控制点联测,联测的总点数不得少于3点。

4.为求得GPS网点的正常高,D、E级GPS点按GB12898四等水准或与其精度相当的方法与国家高等级水准点进

行高程联测,高程联测点数不宜少于5点。

5. 为提高地籍测量精度,应当执行本规程对相邻点间平均距离的规定。

表13 最简独立GPS闭合环或附合路线边数的规定

等级 D E

闭合环或附合路线边数≤8 ≤10

表14 GPS接收机的选择

级别D、E

单频/双频双频或单频

观测量至少有载波相位

同步观测接收机数≥2

标称精度≤(10mm+5×10-6×d)

表15各等级GPS测量基本技术要求规定

级别

D E

项目

卫星截止高度角(°)15 15

同时观测有效卫星数≥4 ≥4

有效观测卫星总数≥4 ≥4

观测时段数≥1.6 ≥1.6

时段长度(min)

静态≥45 ≥40 快速

静态

双频+P(Y)码≥5 ≥2

双频全波≥10 ≥10 单频或双频半波≥20 ≥15

采样间隔(s)

静态10-30 10-30

快速静态5-15 5-15

时段中任一卫星有效观测时段(min)

静态≥15 ≥15 快速

静态

双频+P(Y)码≥1 ≥1

双频全波≥3 ≥3 单频或双频半波≥5 ≥5

注:1.在时段中观测时间符合表14中第七项规定的卫星,为有效观测卫星。

2.计算有效观测卫星总数时,应将各时段的有效观测卫星数扣除其间的重复卫星数。

3.观测时段长度,应为开始记录数据到结束记录的时间段。

4.观测时段数≥1.6,指每站观测一时段,至少60%测站再观测一时段。

5.相邻点的距离大于20Km时,应采用GPS静态定位法施测。

6.快速静态定位时,相邻地区两个观测单元之间的流动站的重合点数:C、D级不少于2点,E级不少于1点。

7.当D、E级GPS快速静态定位网采用单参考站作业方式时,对相邻观测单元的一些流动站必须进行二次设站观测。

6.6 GPS网数据处理与导线平差

GPS网数据处理的方法、程序、精度,应满足《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1)第12款要求。一、二级导线采用严密平差,图根导线可采用近似平差。

7 界址点坐标测量

测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可独立施测,也可与地籍图同时施测。有解析法、图解法两种。

7.1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的特点是:以各等级已知地籍控制点为依据,外业采集已知控制点至界址点间的距离和角度数据,利用数学公式解算每个界址点的坐标。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有野外数字测量法、极坐标法、截距法、测距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测角交会法等。根据不同的条件使用不同的方法。

7.2 图解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的特点是:以各等级已知控制点为依据,勘丈并记录已知点与界址点、地物点之间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勘丈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及邻近地物点间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等。用几何作图的方法,在图纸上确定界址点的平面位置;界址点坐标、界址点间距、界址边长等均在图上量取。图解法确定界址点图上平面位置的方法有平板仪法、图解距离交会法、图解角度交绘法等。

7.3 界址点平面位置精度见表16。

表16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

根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

允许误差

(cm)

界址点与邻近

地物点关系距离

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中误差允许误差

一≤±5.0 ≤±10.0 ≤±10.0 ≤±10.0

城镇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

内明显的界址点二≤±7.5 ≤±15.0 ≤±15.0 ≤±15.0

城镇街坊内部隐蔽的界址点

及村庄内部的界址点注:界址点测量精度与地籍图比例尺无关,不论采用何种测量方法,均须达到表16要求。

8 测绘地籍图

8.1 地籍图的内容

地籍图内容主要包括数学基础、地籍要素、地物要素和有关的土地利用要素等。

8.1.1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包括: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及注记、控制点及注记、比例尺、图幅编号与有关注记等。

8.1.2 地籍要素

8.1.2.1各级行政界线。省界、市界、县(市、区)界、乡(镇)界、街道界,当各级行政界线重合时,只表示高级界线。

8.1.2.2权属界线。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地籍街坊界线(村街坊)、城乡结合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

8.1.2.3地籍号。街道(乡、镇)号、街坊(村)号、宗地号。

8.1.2.4地类。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规定土地利用类别码注记。

8.1.2.5宗地座落。包括行政区名、道路名、街巷名(地名)、门牌号等。。

8.1.2.6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宗地内能注记得下的权属单位名称应注记,个人用地可不注记。

8.1.2.7宗地面积。标准分幅地籍图上不注记宗地面积。

8.1.2.8 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规定的行业代码。

8.1.3 地物、地貌要素

8.1.3.1建筑物、构筑物

a.实地面积大于等于6m2的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用相应符号表示其位置和占地情况。

b. 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物要测绘其占地状况,在建筑物右上角用分数形式标注层数和结构,即12/2,分子为层数,分母为建筑物结构代码,见表17,同一栋建筑物层数不同的应分别标注。层高低于2.20m的不作为一层。

表17 建筑物结构分类及其代码

结构分类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缩写钢钢、钢钢混混合砖木其他代码 1 2 3 4 5 6 c.实地占地面积大于6m2的台阶、有柱雨蓬、花坛、花池等应表示,不落地的阳台、雨蓬不表示。

d.建筑物外围小于50cm×50cm的装饰性细部(如墙面外砖柱)可舍去。

e.室外落地的扶梯、楼梯等允许包括在建筑内,不落地的可舍去。

g.建筑群内井式建筑中大于6m2的天井或院子须表示。

h.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表示。

i.城墙及垣栅应表示。

8.1.3.2 街道与道路

a. 街道以两旁宗地界址线为界。道牙石线是界址线的要表示,不是界址线的酌情表示;通过城镇的铁路、公路用相应符号表示。

b. 道路中间或两边的小绿地、小花池、花坛、行树可不表示;

c. 道路附属物、里程碑、筑路牌不表示;

d. 桥梁(立交桥、高架桥)、大型涵洞、隧道用相应符号表示,且须符合投影原理;

e. 地下道路、架空道路用相应符号表示;

8.1.3.3 水系

a.河流、湖泊、沟渠、坑塘等以堤、岸为界绘出用地范围,有界址线的标明界址线和界址点;堤面高出地面0.5m以上的,视情况用堤岸符号表示。

b.河流中线为界址线时,按实际河流中心标绘,当河道变迁时,界址线随之变迁。

c.地下河流、地下排水沟不表示。

8.1.3.4 地貌

a.地籍图上不用等高线表示地貌。

b.山区、丘陵区须表示大面积斜坡、陡坎、路堑、路堤、台阶路时,可适当注记台地、低地、道路交叉口、大面积农地等处的散点高程。

c. 建成区以外的更新调查区域,根据需要可测绘等高距为1m的等高线。

8.1.3.5 土壤植被

a.公园及各宗地外大面积绿化地、街心花园、城乡结合部的农田、园地等用土壤、植被符号表示。

b. 宗地内的绿地、花坛、零星植被可不表示。

8.1.3.6 其它

a. 一般电力线不表示,但35KV以上高压线及塔位应表示。

b. 通讯线、架空管线、电杆、路灯、消防栓、窨井、窨井盖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时应表示;

c. 地下室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的大面积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应表示。

d. 宗地内部的次要道路、水塔、花坛、纪念碑及与权属界址无关的围墙可不表示,危险品仓库、保密车间应注记。

e. 农贸市场内的摊位、临时售货棚不表示。

8.1.3.7 各地根据需要,可酌情增加图件表示内容,但不得影响地籍要素的表示和地籍图精度。

8.1.4 土地利用情况

8.1.4.1 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使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按宗地进行调查,分别用x、k、d、p、g字母,标注在土地利用情况图的地类编码之后。

8.1.4.2 违法占地用红色“W”标注在土地利用情况图的土地利用情况符号之后。

8.1.5 注记

除地籍要素全部注记外,还应按规定注记河流名称、地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称和有关的土地利用要素等。

地籍图图式图例见附录(附录I)。

8.2 地籍图的平面位置精度指标(与图件比例尺相关的精度指标)见表18。

表18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指标

项目图上中误差

(mm)

图上允许误差

(mm)

备注

相邻界址点间距≤±0.3 ≤±0.6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0.3 ≤±0.6 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地物点≤±0.5 ≤±1.0 邻近地物点间距≤±0.4 ≤±0.8 勘丈数据装绘界址点间距≤±0.3 勘丈数据装绘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0.3 内图廓边长误差≤±0.2

内图廓对角线误差≤±0.3 图廓点、控制点、坐标网点展点误差≤±0.1

其它解析坐标点展点误差≤±0.2

8.3 地籍图的成图方法

8.3.1 解析法

解析法成图是以已知控制点为依据,根据野外测量获取的控制点与界址点间的距离、角度等数据,解算出全部界址点的解析坐标;将解析界址点展绘在图上,以解析界址点坐标和解析边长为基础,勘丈并在图上绘出其它地籍要素、地物要素的位置和几何图形,经宗地勘丈数据检核后成地籍图。

8.3.2 部分解析法

部分解析法成图的特点是:采用解析法测定街坊外围及街坊内部明显界址点的解析坐标,根据界址点的解析坐标,展绘出街坊地籍图;以街坊地籍图为基础,用图解勘丈法勘丈街坊内部;采用几何作图的方法,在街坊图上装绘街坊内部的界址点及各类要素的平面位置和几何图形,经图幅分割、编辑、整饰和宗地勘丈数据检核后成地籍图。

8.3.3 全野外数字法测绘地籍图

野外数字法的技术特点是:在已知控制点上架设全站仪或GPS,同时采集测站点与界址点、地物点、其它细部点之间的距离、角度等数据;将其自动传输到电子手簿、IC卡或便携式微机记录,现场绘制草图。内业借助计算机及其配套的数字测图软件,经数据处理得到界址点及各类地物点的解析坐标;通过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生成数字地籍图,并制作宗地图。

8.3.4 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测制地籍图

航空摄影测量法测绘地籍图的技术特点是:界址点坐标采用解析法外业实地测定;地物点及其它要素的位置采用航测法内业施测。即:以航摄影(图)像为信息源,利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DPW —digital photogrammetric worker)或数字摄影测量系统(DPS—digital photogrammetric system),经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地物测绘、图形编辑,生成符合地籍管理要求的1:500、1:1000数字线划图(DLG)。将解析界址点、界址线及其它地籍要素与数字线划图叠加,经调整和整饰,形成比例尺为1:500、1:1000的数字地籍线划图。同时制作标绘有界址点、界址线等地籍要素的1:500、1:1000或1:2000真彩色数字地籍正射影像图。

8.3.4.1 航空摄影方法选择。可以采用传统光学摄影机进行航空摄影,获取真彩色或彩红外影像。有条件的应尽量采用数码航空摄影仪进行航空摄影,同时获取真彩色、彩红外、全色三类数据。8.3.4.2测区航线设计及对飞行质量的要求

a.为确保数字地籍正射影像图的精度与视觉效果,航线须按图幅中心线敷设。并保证一张航片覆盖一幅地籍图;航向重叠在60%以上;旁向重叠在30%以上。

b.一般一个城市为一个航摄区,县城和建制镇距离不足10km时,可合并为一个航摄区,航线飞行方向为东西方向,航片最大倾角α≤2°,常规摄影旋偏角γ≤7°,数码相机旋偏角γ≤9°。

c.航线两端过渡片的像主点、航摄区边沿航线各航片的像主点,必须落在成图图幅图廓线和测

区的边界线之外,过渡片与中心片应具有正常的航向重叠。

d.航摄分区的平均高度平面,按分区的高点平均高度加低点平均高度的1/2求得。

e.同一条航线相邻航片的航高差不得超过20m;最大航高与最小航高差不得大于30m。摄影分区内实际航高与设计航高之差不得大于50m,像点位移不超过0.06mm。

f.实际航迹线偏离图幅中心线或偏离设计航迹线不得大于1/5图廓长度;航线弯曲度应小于3%。摄影季节以11—3月份为宜,摄影时间在10—14时之间,摄影时的太阳高度角应大于45°。

g.采用数码航摄仪进行航空摄影时,图像分辨率不得低于12μm。采用传统方法航空摄影时,航摄比例尺与成图比例尺的关系应符合表19要求。

表19 成图比例尺与航摄比例尺的关系

成图比例尺 1∶M

图航摄比例尺 1∶M

1∶500 1∶2000~3000 1∶1000 1∶4000~6000 1∶2000 1∶8000~1∶12000

注:M

图成图比例尺分母

,

M

航摄比例尺分母。

8.3.4.3 GPS基准站设置

采用数码摄像机进行航空摄影时,航空摄影机应集数码摄像机、全球定位系统(GPS)、惯性测量器(IMU)为一体。为配合航空摄影时机载惯性测量器IMU和GPS工作,须在地面指定的已知点上设置GPS基准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机,与机载GPS、IMU进行同步观测。基准站距调查区中心的距离不得大于50 km;GPS接收机的存储能力应大于12MB,可以记录大于4小时的数据,并能在4小时内提供充足的电源,且随时与机场和飞机联系。

8.3.4.4 像片控制点(像控点)的精度要求

像片控制点分为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平高控制点(同时具备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的点)。像片控制点测量的精度原则上应与加密控制点相同。平面控制点和平高控制点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高程控制点和平高控制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超过0.1m.

8.3.4.5 像片控制点应满足的像片条件

a. 像片控制点应布设在航向与旁向六片或五片重叠范围内,使布设的像片控制点能够满足航测内业数字测量要求。

b.在23.cm×23cm 航片上,像控点距像片边沿的距离应大于1.5cm;在9.2cm×16.6 cm数码航摄输出的像片上,像控点距像片边沿的距离不得小于0.8cm;距像片上各种标志的距离不小于1mm;离开通过像主点且垂直于方位线的直线的距离不大于1cm。

c. 像片控制点应布设在旁向重叠的中线附近,离开方位线的距离应大于4.5cm;旁向重叠过大

时,应分别布点,使点位满足上述像片条件;若旁向重叠过小,致使相邻航线像控点不能共用时,须分别布点,但控制范围裂开的垂直距离必须小于1 cm 。 8.3.4.6 航测像片野外控制点的布设

a. 全野外布点法。全野外布点法是:在一个立体像对内,布设四个外业施测的平高控制点,如图1所示。平高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尽可能与地籍基本控制点(首级控制点和加密控制点)同精度施测。

平高点

像控点

(图1)

b. 区域网布点法

区域网布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0规定。当区域网用于加密平面控制点和平高控制点时,可沿周边布设6个或8个平高点,如图2、图3所示。平地、丘陵不得超过4条基线,山地不得超过6条基线。

表20 区域网布点要求

比 例 尺 1:500 1:1000 1:2000 航 线 数(条) 4—5 4—5 5—6 平高控制点间基线数(条) 4—6 6—7 6—10 高程控制点向基线数(条)

2—4

2—4

4—6

(图2) (图3)

a) 若按图幅划分的调查区范围位于自由图边时,控制点应布设在图廓线以外,以保证满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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