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整

XXXX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整
XXXX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整

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

5、《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编制本(原件);

4、工资表审批花名册(原件);

5、《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参保人员年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即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三)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平安计划”加快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7]288号)精神,需要填报《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5、《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2-4)。

第六条经办机构自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申请之日起5日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主要经营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其

行业风险类别。

未通过参保审核的,经办机构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

第七条用人单位人员有增减变化时,需及时申报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根据其填报的《市工伤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5)及相关资料,为其办理补缴申报手续,工伤待遇从参保的次日起享受。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15日持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到经办机构填写《市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6),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清缴完毕后,向其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市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7)办理注销登记。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注销登记的有关情况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基数核定、费率核定、缴费核定、缴费结算、欠费管理等容。

第一节基数核定

第十条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2、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3、《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15天审核完毕,并确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核定当期缴费基数,生成《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汇总表》(表3-1),由用人单位确认盖章并附《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表3-2)一并交回存档。

第十二条审核缴费基数时,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情况的,经办机构应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补足缴费的,转交稽核部门进行核查并责令补足。

第二节费率核定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行业差别费率标

准(现行标准为《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核定其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的规定,填写《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表3-3)确定用人单位浮动前后的缴费费率,并于5个工作日填写《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表3-4)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填写《市工伤保险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表3-5)。

第三节缴费核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到参保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本月缴费申报手续,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定缴费金额,以及补缴金额、滞纳金,核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

第十六条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中标价)的2‰计算缴费额并填写《市工伤保险建筑施工项目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6),建筑施工企业3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核定加收的用人单位滞纳金,根据用人单位应缴起始时间,以及应补缴金额予以核定,将滞纳金金额计入用人单位应缴总额。

工伤保险的确定与支付流程

工伤保险的确定与支付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怎么确定与支付 很明显,工伤保险待遇是针对工伤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一般需 要先实行工伤的认定与鉴定,然后才能享受相对应的待遇。此时,很 多人都比较关心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确定与支付的。下面,将为您做 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1、待遇的确定原则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 济补偿、促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 《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也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第五 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4类,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补偿待遇和死亡补偿待遇。从待遇构成和支付渠道来看,充 分体现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 险的要求。 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条例》规定,工伤职工 应得到即时、有效的救治,应足额保障工伤职工的检查诊断、治疗、 住院、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伤情稳定以后,经过劳动水平鉴定, 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对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因工死亡的,应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促动职业康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关于工伤职工实行康 复性治疗的费用支付规定,第三十条关于人工肢体、器官等辅助器具 的规定,体现了注重提升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通过康复训练恢复其 机体功能和劳动水平的原则。 2、待遇的支付

待遇支付的条件。工伤职工或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水平鉴定和工伤评残程序等。凡符合条件和履行了义务的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的种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大体上可分为医疗救治和现金补偿两类。具体则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为两种类型: (1)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 (2)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的支付。这两类费用,凡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支付的方式。上述第一类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经核查后,与相对应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结算。第二类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社区实行社会化发放。 【拓展阅读】 1、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国家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胁时能获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兼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本文整理了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孙某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制衣工,该公司为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20XX年9月,因该服装公司放假,孙某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20XX年11月13日,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XX年12月,经该服装厂申请,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工伤的界定 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4患职业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3.1故意犯罪的。 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责任划分 4.1各厂、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4.2生产安环部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3保卫部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

社保办理业务流程须知

办理业务流程须知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单位的参保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编办对单位成立和性质的批文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参保职工劳动合同花明册或临时用工协议()职工花名册复印件()职工签名的工资表(加盖公章) 一、养老保险办理需知 、自谋职业人员缴费核定办理时间:每年月月每月日()新参保自谋职业人员需备资料 ①户口册(原件、复印件)② 身份证(复印件)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复印件) ()原自谋职业人员需备资料养老保险手册或身份证(无手册需提供上年度缴费单据)、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办理时间:每月日 ()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备资料 ①提供新单位的社会保险编码②户口册(原件、复印件)③ 身份证(复印件)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复印件)⑤转入关系表 、企业养老保险增减变动办理时间:每月日 新增:①批量新参保格式表②劳动合同花名册③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减少:①表四附一② 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二、离退休人员办理需知离退休人员新退增加及死亡减少变动业务办理时间:每月—日 、退休人员新增资料:①退休审批表原件②养老保险手册③身份证复印件④独生子女证复印件⑤农行温泉分理处开户存折复印件。 、退休人员死亡减少资料:①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消户证明复印件)②火化证复印件③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单位的职工除以上资料外还需由单位出具工资停发通知 、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业务办理需知()、居住本地的离休人员每年认证一次属单位的每年月到单位进行认证,属个体自谋职业的每年月带身份证、退休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认证。 ()、居住外地的离休人员每年认证两次,月份一次,月份一次,需带身份证、退休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进行认证。工资由我局发放的需把认证表寄回我局。三、工伤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一)、工伤保险核定收缴原件:《云南省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新参保情况表》(并提供电子版)、办理增减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增加:①职工工资花名册②参保职工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③身份证复印件④《云南省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新参保情况表》(并提供电子版)减少: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资料的复印件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减少变动情况表》(并提供电子版) 社会保险局按月办理增减业务,每月根据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核定月应缴数额。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申报工伤医疗费用的:()经劳动保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工会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办理流程(图表版)

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简易流程图(附表一、二)

第 2 页共7 页

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 3 页共7 页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 第 4 页共7 页

工伤保险流程及须知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流程及须知 一、工作项目: 1、工程项目招投标(市规划建设局) 2、工程项目参保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地税分局) 4、人员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5、工伤认定(人力社保所(分局)) 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生育保险科) 7、待遇核定(工伤生育保险科,无伤残等级的由各人力社保所(分局)受理) 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乐清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等规定。 三、办事流程: 1、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项目登记: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进行审核。 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缴税银行账户中存足应缴费款后,可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实时扣款方式,费款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完税证。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门征缴费方式,经刷卡或转账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转账完税证。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建筑施工企业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工贸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94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工贸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工贸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

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机构与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

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 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 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图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图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单位申报 业务经办人员审查申报 材料,填写收文登记表 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 应补正的材料 单位补正材料 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 即时受理 经审核告知申报单位 填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审批表》 失业人员携《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 业务经办人员审核材料进行登记录入 业务经办人员开具《失业保险金申领情况表》办理发放手续,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金 审批后,报财政部门申请 发放资金 将发放人员数据和资金转入银行,办理失业金发放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银行返还失业金发放 清单及数据,归档登记,做好信息记录, 以备查询 承办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局 不在受理范围 材料不符合要求 材料符合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图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单位申报 业务经办人员审查申 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 表 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 应补正的材料 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 即时受理 据基数核定表进行待遇审核,计算申领人工伤 待遇数额,生成发放数据,告知单位 信息录入微机,生成相应待遇 经办人员通过微机程序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 将发放人员数据和资金转入银行,办理工伤 待遇发放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对支付凭证进行登统、归档 承办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局 不在受理范围 材料不符合要求 材料符合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图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单位申报 业务经办人员审查申 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 表 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 应补正的材料 单位补正材料 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 即时受理 经审核告知申报单位 填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审批表》 失业人员携《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 业务经办人员审核材料进行登记录入 业务经办人员开具《失业保险金申领情况表》办理发放手续,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金 审批后,报财政部门申 请发放资金 将发放人员数据和资金转入银行,办理失业金发放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银行返还失业金发 放清单及数据,归档登记,做好信息记 录,以备查询 承办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局 不在受理范围 材料不符合要求 材料符合要求

工伤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工伤处理流程 1、组织救治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转至二级(含二级)以上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与就诊医生积极沟通,建议在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围用药和诊疗。 2、事故上报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工单位应在48小时将事故报告表上报;事故(疾病)人的、年龄、到岗工作时间、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发生工伤的原因分析(缺一不可)。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意外事件(包括疾病死亡)及重大疾病住院的,应在2小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并通过沟通、医院看望、现场察看等方式了解员工伤情信息,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3、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根据事故伤害发生的情形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三要素为:①工作时间;②工作场所;③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员工因违章操作负伤、员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等属于工伤。 注解: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员工本人或者双方同等责任;(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员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 员工下班以后加班或者避开高峰时段之后再回家等情形,属于合理的时间。 员工从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下班途中到菜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路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47-13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内部科学

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申报受理 第二节缴费核定 第三节费用征收 第四节补缴欠费 第五节编制征缴计划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统计、社会保险精算、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及流程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流程的规范、优化及信息系统的开发、整合。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指定、授权、委托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768-2011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 31596.1-2015 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2015 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6.4-2015 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GB/T 31596.5-2015 社会保险术语第5部分:工伤保险 GB/T 31594-2015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GB/T 31599-2015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 31596.2-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GB/T 31596.4-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GB/T 31596.5-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5部分:工伤保险)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social insurance business procedures 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对经办业务环节的有序安排和组合,以满足经办管理服务需求的一系列活动。 3.2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record of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and benefits 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 3.3 社会化发放 annuities socialized extends 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将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给待遇享受人的行为。 4 基本原则 4.1 依法合规

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第九部分: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1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含住房公积金)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3 职责 3.1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 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别负责分公司和总公司各自的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 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行政副总裁负责批准。 4 工作内容 4.1 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a)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b)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c)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d)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e)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f)住房公积金: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g)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 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h)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 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4.2.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审批。 4.2.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分公司或总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1 如果分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的,如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湖州办理; 4.2.3.2 如果分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原分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行政副总批准。 4.2.4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副总裁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2.5 报销时间的确定: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4.3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 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 总公司或分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同时需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4.3.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劳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完整版

劳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试行办法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来源:转载作者:劳动部发表日期:2007-5-17 15:47:34阅读次数:137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流程

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流程 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流程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实行治疗,享受以下工伤 保险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 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水平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8、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理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因工死亡职工 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 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水平鉴定费用;11、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包括: 1、停工留薪期工资; 2、解除劳动关系后,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3、被鉴定为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 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由经办机构审核登记,核实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资质,核定缴费基数和行业基准费率, 缴纳工伤保险费,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缴费电子档案。 2、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 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 快报方式上报工伤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造成的 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理应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 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理应于障碍

消除后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理应建立台账,予以登记。 3、组织材料,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实行工伤认定。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理应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明;(2)与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6)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公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7)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9)因战、因公负伤残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需要劳动水平鉴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市劳动水平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 5、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门诊报销持工伤认定书、劳动水平鉴定结论、诊断证明、住院出院明细记录以及医疗药费单据等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履行审批手续。住院报销凭结算单实行网上结算。 6、凭费用审核表、申领资格认定表和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工伤保险是对工人人身安全的保证,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及时与业务部联系。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 工伤保险是对工人人身安全的保证,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及时与业务部联系。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一、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 1.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携带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书; 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 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5. 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8.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9.受伤职工个人照片1X1 二、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评定伤残等级。评为1至4级的,享受伤定期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至10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需提交材料: 1.到朝阳劳动局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2. 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张; 3. 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原件) 4. 确认工伤的首诊证明(复印件); 5. 工伤住院病例复印件; 三、伤残保险待遇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由单位负责人报送到朝阳区社保中心。 办理工伤职工的待遇核准需提交材料: 1.工伤证;(原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证明; 5.参统人员花名册; 6.填写工伤人员登记表。 以上由区社保中心对证明材料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三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核准的伤残待遇是根据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简明来表计算的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417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 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 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 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 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 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 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预登记 第二节参保登记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五节登记证管理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基数核定 第二节工伤费率核定 第三节申报核定 第四节缴费结算 第五节欠费管理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 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 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 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 第一节工伤登记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 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 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

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 第六章工伤待遇支付 第一节待遇调整 第二节待遇支付 第三节工伤预防费支付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一节收入 第二节支出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四节预算 第五节决算 第八章稽核监督 第一节稽核内容 第二节稽核程序 第三节稽核处理 第四节内部监督 第九章管理与服务 第一节记录与查询 第二节统计分析 第三节精算 第四节业务档案 第五节信息系统 第十章附则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代征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构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管理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监督、考核、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或统一支付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06)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凡是本公司在职职工,均须遵守本规定。 3.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的要求,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二)管理职责与权限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责: 1.2总经理负责负责审批每月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1.3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受伤员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1.4公司会计负责每月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员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 2.发生工伤事故部门的职责: 2.1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 2.2救治费用的先期垫付; 2.3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3.生产技术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处理、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4.行政人事处负责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4.1制定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4.2负责工伤保险金按时足额上缴; 4.3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

负责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办理; 4.4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订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工作; 4.5进行工伤保险统计、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资料台帐建立; 4.6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4.7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5.财务处职责: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赔付等相关费用的准时支付与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工伤保险管理 1.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新进员工在办理完相关入厂手续,进行初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再由相关部门进行工段及岗位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岗。 2.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时起,行政人事处二十四小时内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并于十日内提出书面工伤事故报告,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3.劳动鉴定及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规定执行。 4.工伤职工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工伤职工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6.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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