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

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编制本(原件);

4、工资表审批花名册(原件);

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参保人员年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即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三)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平安计划”加快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7]288号)精神,需要填报《宝鸡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5、《宝鸡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2-4)。

第六条经办机构自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主要经营范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关

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

未通过参保审核的,经办机构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

第七条用人单位人员有增减变化时,需及时申报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根据其填报的《宝鸡市工伤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5)及相关资料,为其办理补缴申报手续,工伤待遇从参保的次日起享受。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15日内持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到经办机构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6),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清缴完毕后,向其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7)办理注销登记。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注销登记的有关情况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基数核定、费率核定、缴费核定、缴费结算、欠费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基数核定

第十条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2、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3、《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15天内审核完毕,并确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核定当期缴费基数,生成《宝鸡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汇总表》(表3-1),由用人单位确认盖章并附《宝鸡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表3-2)一并交回存档。

第十二条审核缴费基数时,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情况的,经办机构应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补足缴费的,转交稽核部门进行核查并责令补足。

第二节费率核定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行业风

险类别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现行标准为《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核定其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的规定,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表3-3)确定用人单位浮动前后的缴费费率,并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表3-4)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表3-5)。

第三节缴费核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到参保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本月缴费申报手续,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定缴费金额,以及补缴金额、滞纳金,核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

第十六条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中标价)的2‰计算缴费额并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建筑施工项目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6),建筑施工企业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核定加收的用人单位滞纳金,根据用人单位应缴起始时间,以及应补缴金额予以核定,将滞纳

金金额计入用人单位应缴总额。

第四节缴费结算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宝鸡市工伤保险企业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7)、《宝鸡市工伤保险事业单位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8)、《宝鸡市工伤保险建筑施工项目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6)中核定的本期应缴金额,通过转账或者银行缴纳现金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财务部门对账无误后,开具《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向申报后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出《宝鸡市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9)。

第五节欠费管理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用人单位欠费情况,生成《宝鸡市工伤保险费还欠通知单》(表3-10),通知用人单位偿还欠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欠费的,经办机构会同稽核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一〇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因筹资困难,无法足额偿还欠费的用人单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经办机构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还欠协议(以下简称“还欠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还欠协议: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还欠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还欠协议;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还欠协议。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经办机构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转交财务部门按规定提请核销处理。

破产单位清算时应预留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报案登记、事故勘察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案登记,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事故登记表》(表4-1),经办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书面登记。

县(区)用人单位发生2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县(区)经办机构接到报案登记后应立即上报市级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事故勘察,各经办机构协助本级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或经行政部门授权负责对各自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现场勘察。事故勘察按照《宝鸡市工伤事故勘察办法》(宝市劳社发[2007]320号)执行。

第五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包括协议管理、工伤医疗管理、工伤康复管理、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协议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监督考核、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补充或终止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建立沟通机制,掌

握工伤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情况,并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与培训。

工伤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经办机构从本辖区内选择一至两家医院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定点资格确定,确定后由各县(区)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协议医疗机构,报市经办处备案。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境内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市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协议医疗机构的协议签订与考核管理,并对县区医疗机构监督监控,协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工伤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机构名单,由市级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对协议机构进行监督监控,定期考核通报。

如严重违反协议,协议双方均可单方解除协议。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通知另一方,并协助做好已收治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服务并按规定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

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到协议医疗机构工

伤保险科填写《宝鸡市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表5-1)办理医疗登记手续。医疗终结,凭《宝鸡市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在事故发生地的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九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二级以上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填报《宝鸡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表5-2),并经过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或住院诊疗时,协议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目录”)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住院治疗的(包括首次住院继续治疗、二次住院、旧伤复发),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表5-3),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治疗理由及治疗项目,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可由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县(区)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伤在市区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协议机构与市级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因工伤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应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定期门诊医疗审批表》(表5-4)将使用的药品(材料)规格及用药剂量,按年度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如所使用的药品(材料)名称、规格及用药剂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参保地经办机构重新审批。门诊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垫付,按季度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5-5),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理由,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转往统筹地区外的医疗机构就治。转院一般应该由低等级医疗机构转向高等级医疗机构。情况紧急需转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经办机构,并在转出后3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

在市区内协议医疗机构转院的,不办理相互转院手续,但转院应由低等级协议医疗机构转向高等级协议医疗机构;在县(区)参保的,由县(区)经办机构批准可转入市内协议医疗机构诊治;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的应从严控制,只限于转出协议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需的医疗设施或对应的治疗手段。

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经办机构应鼓励其进行康复治疗,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协议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5-6),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康复费用由协议机构与市级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六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协议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同意,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结束后,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做出最终评价,制定社会康复方案,提供残疾适应指导、家庭康复指导等。

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确认后需要配置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表5-7),

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后到指定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表5-7),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后到指定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实行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管理制度,限额内费用由市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超出限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承担。

第三十九条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建立产品质量承诺和跟踪服务制度。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及《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依据。

第六章工伤待遇审核

工伤待遇审核包括医疗(康复)待遇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小额工伤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

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确认领取工伤待遇资格。

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审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出规定时限的,不支付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丧失按月领取长期待遇资格,并与待遇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三方签订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协议报市经办机构审批,方可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三条每月1-15日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在县(区)参保的,工伤职工医疗费每人每次花费在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由县(区)经办机构审批支付;医疗费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和工亡待遇,先由县(区)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审批。资料齐全的待遇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一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1)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费发票(原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5、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

6、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7、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表5-1);

8、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5-5);

9、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5-2);

10、工伤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包括首次住院继续治疗、二次住院、旧伤复发),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5-3);

11、工伤职工经批准长期门诊治疗的,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保险定期门诊医疗审批表》(表5-4);

12、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宝鸡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5-6);

13、单位账号信息(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审核医疗(康复)费的内容包括:

1、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

2、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规定;

3、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应推行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直接联

网结算。

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宝鸡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表5-3)、社会保障卡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就诊医疗(康复)费用明细,经办机构根据规定应对药品明细、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病程记录及医疗(康复)票据等进行网上审核。

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1)和《宝鸡市工伤职工医疗费审批表》(表6-2),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第二节伤残待遇审核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报伤残待遇,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1),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财务支付凭证,劳动合同原件

及复印件;

5、单位账号信息(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第五十条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经办机构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经办机构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伤残待遇填写《宝鸡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1),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第三节工亡待遇审核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工亡待遇,填写《宝鸡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3)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2、工亡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职工死亡注销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4、单位账号信息(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第五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经办机构根据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填写《宝鸡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3),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第五十三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经办机构应在第4个月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经办机构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生活有困难的,经近亲属申请,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先进行核定,宣告死亡后核定其剩余的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第五十五条经办机构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缴费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缴费工资。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填写《宝鸡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表6-10),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第四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五十六条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节小额工伤待遇审核

工伤保险的确定与支付流程

工伤保险的确定与支付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怎么确定与支付 很明显,工伤保险待遇是针对工伤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一般需 要先实行工伤的认定与鉴定,然后才能享受相对应的待遇。此时,很 多人都比较关心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确定与支付的。下面,将为您做 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1、待遇的确定原则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 济补偿、促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 《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也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第五 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4类,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补偿待遇和死亡补偿待遇。从待遇构成和支付渠道来看,充 分体现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 险的要求。 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条例》规定,工伤职工 应得到即时、有效的救治,应足额保障工伤职工的检查诊断、治疗、 住院、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伤情稳定以后,经过劳动水平鉴定, 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对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因工死亡的,应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促动职业康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关于工伤职工实行康 复性治疗的费用支付规定,第三十条关于人工肢体、器官等辅助器具 的规定,体现了注重提升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通过康复训练恢复其 机体功能和劳动水平的原则。 2、待遇的支付

待遇支付的条件。工伤职工或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水平鉴定和工伤评残程序等。凡符合条件和履行了义务的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的种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大体上可分为医疗救治和现金补偿两类。具体则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为两种类型: (1)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 (2)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的支付。这两类费用,凡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支付的方式。上述第一类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经核查后,与相对应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结算。第二类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社区实行社会化发放。 【拓展阅读】 1、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国家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胁时能获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兼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本文整理了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孙某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制衣工,该公司为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20XX年9月,因该服装公司放假,孙某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20XX年11月13日,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XX年12月,经该服装厂申请,

社保办理业务流程须知

办理业务流程须知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单位的参保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编办对单位成立和性质的批文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参保职工劳动合同花明册或临时用工协议()职工花名册复印件()职工签名的工资表(加盖公章) 一、养老保险办理需知 、自谋职业人员缴费核定办理时间:每年月月每月日()新参保自谋职业人员需备资料 ①户口册(原件、复印件)② 身份证(复印件)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复印件) ()原自谋职业人员需备资料养老保险手册或身份证(无手册需提供上年度缴费单据)、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办理时间:每月日 ()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备资料 ①提供新单位的社会保险编码②户口册(原件、复印件)③ 身份证(复印件)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复印件)⑤转入关系表 、企业养老保险增减变动办理时间:每月日 新增:①批量新参保格式表②劳动合同花名册③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减少:①表四附一② 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二、离退休人员办理需知离退休人员新退增加及死亡减少变动业务办理时间:每月—日 、退休人员新增资料:①退休审批表原件②养老保险手册③身份证复印件④独生子女证复印件⑤农行温泉分理处开户存折复印件。 、退休人员死亡减少资料:①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消户证明复印件)②火化证复印件③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单位的职工除以上资料外还需由单位出具工资停发通知 、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业务办理需知()、居住本地的离休人员每年认证一次属单位的每年月到单位进行认证,属个体自谋职业的每年月带身份证、退休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认证。 ()、居住外地的离休人员每年认证两次,月份一次,月份一次,需带身份证、退休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进行认证。工资由我局发放的需把认证表寄回我局。三、工伤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一)、工伤保险核定收缴原件:《云南省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新参保情况表》(并提供电子版)、办理增减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增加:①职工工资花名册②参保职工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③身份证复印件④《云南省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新参保情况表》(并提供电子版)减少: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资料的复印件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减少变动情况表》(并提供电子版) 社会保险局按月办理增减业务,每月根据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核定月应缴数额。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申报工伤医疗费用的:()经劳动保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 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 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订本地区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辖区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规程试行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颁布日期】2004-06-07 【实施日期】2004-06-07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申报受理 第二节缴费核定 第三节费用征收 第四节补缴欠费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一节协议管理 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 第一节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 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 第六节待遇调整审核 第七节待遇支付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一节收入 第二节支出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四节预算 第五节决算 第七章稽核监督 第一节参保对象稽核 第二节内部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一)参保登记管理 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的,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配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 (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参保单位因为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的; (三)企业重组,吸收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变更手续。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

鄄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自查报告

鄄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自查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的要求,有效防范社会保险经办中的各种潜在风险,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鄄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菏人社字〔2017〕145号)要求,进行了全方位的自查、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控制 鄄城县人社局依据三定方案鄄编办(2011)26号文,制定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岗位人员设置及责任分工。明确了我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职责分工。鄄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部控制、内审监督、岗位权限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及披露等风险管理制度制度;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了专职人员;建立了岗位制约机制,严格实行了授权管理;并且初审与复核、稽核与业务经办等岗位设置体现了岗位不相容原则。 二、业务运行控制 鄄城县失业保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菏泽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工伤保险事业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企业保险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机关事业保险处根据《国

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职工医疗保险处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办法〔2016〕19号);以及农村保险处结合本科室改革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科室的保险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了基金征缴、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等各项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鄄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监督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办理各项业务,核定业务数据,执行已颁布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鄄城县工伤保险处根据菏政发[2015]27号文件,按照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已颁布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根据参保单位当年的收支率进行费率浮动。机关事业保险处按照新政策执行养老金缴费比例和职业年金、按照新政策参保和录入缴费信息、按照新政策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认真做好各项新政策落实工作。鄄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征缴人员与财务人员按规定定期对账,定期核对参保信息。所有经办业务审批程序健全,材料齐全,业务台账记录准确,个人权益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鄄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了经办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的留存、归档、立卷和保管的规定。其中鄄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1年启动,由于档案室

工伤办理流程(图表版)

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简易流程图(附表一、二)

第 2 页共7 页

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 3 页共7 页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 第 4 页共7 页

工伤保险流程及须知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流程及须知 一、工作项目: 1、工程项目招投标(市规划建设局) 2、工程项目参保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地税分局) 4、人员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5、工伤认定(人力社保所(分局)) 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生育保险科) 7、待遇核定(工伤生育保险科,无伤残等级的由各人力社保所(分局)受理) 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乐清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等规定。 三、办事流程: 1、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项目登记: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进行审核。 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缴税银行账户中存足应缴费款后,可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实时扣款方式,费款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完税证。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门征缴费方式,经刷卡或转账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转账完税证。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建筑施工企业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榆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二0一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工作的通知

榆市养老险发(2012)51号 榆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关于二0一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直参保单位: 按照市处工作安排,为了做好2012年度养老保险申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水平,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完善各项基础数据,明确申报、转移、信息变更等业务经办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陕人社函(2012)408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一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的内容,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043元,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53.58元,按300%上限申报最高月缴费基数为9760元,按60%下限申报最低月缴费基数为

1953元。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确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都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如实申报。 三、各参保单位于2012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按规定如实申报201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逾期不予办理。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报“陕西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花名表”(电子表格和书面表格都按系统实际导出的2011年12月底人数申报,缴费基数保留整数),在2011年12月底人数的基础上有增减变化的按月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有新增人员的按月另报“陕西省城镇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个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种表格一式两份(申报一份,各单位存留

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工伤保险工作总结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工伤保险个人工作总结 一、目标完成情况 1、确保了全旗4553名离退休人员、689名遗属人员和7188名享受待遇农牧民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截止年末共发放养老金8099万元(其中职工养老保险金支出6599万元、农保养老金支出150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4874人,其中在职职工20321人,离退休人员4553人,比去年净增1720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1700人任务的101%。 3、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5227人,比去年净增1120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1100人任务的102%。其中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1363人,比去年净增705人,完成市级下达700人任务的101%。 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8175人(其中高危行业有40个单位3984人参保),

比去年净增2175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2000人任务的109%。 5、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5120人,比去年净增416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320人任务的130%。 6、农保新增14691人,达到43016人,完成旗政府下达任务的293%。 7、社会保险费收缴17872万元,其中职工养老保险收缴8319万元、农村养老保险收缴610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收缴2827万元,工伤保险收缴603万元,生育保险收缴23万元。共支出11386万元,其中城保支出9886万元,农保支出1500万元。社保基金累计积累亿元,其中城保积累7694万元,农保积累亿元。 8、全旗已有15248名城镇居民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其中成人2882人、学生12366人,收缴医保基金35万元,共为9名住院患者支付医药费万元。 二、工作措施和效果 (一)狠抓扩面收缴工作 扩面收缴是社保工作的生命线,为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图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图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单位申报 业务经办人员审查申报 材料,填写收文登记表 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 应补正的材料 单位补正材料 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 即时受理 经审核告知申报单位 填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审批表》 失业人员携《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 业务经办人员审核材料进行登记录入 业务经办人员开具《失业保险金申领情况表》办理发放手续,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金 审批后,报财政部门申请 发放资金 将发放人员数据和资金转入银行,办理失业金发放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银行返还失业金发放 清单及数据,归档登记,做好信息记录, 以备查询 承办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局 不在受理范围 材料不符合要求 材料符合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图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单位申报 业务经办人员审查申 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 表 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 应补正的材料 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 即时受理 据基数核定表进行待遇审核,计算申领人工伤 待遇数额,生成发放数据,告知单位 信息录入微机,生成相应待遇 经办人员通过微机程序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 将发放人员数据和资金转入银行,办理工伤 待遇发放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对支付凭证进行登统、归档 承办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局 不在受理范围 材料不符合要求 材料符合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图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单位申报 业务经办人员审查申 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 表 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 应补正的材料 单位补正材料 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 即时受理 经审核告知申报单位 填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审批表》 失业人员携《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 业务经办人员审核材料进行登记录入 业务经办人员开具《失业保险金申领情况表》办理发放手续,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金 审批后,报财政部门申 请发放资金 将发放人员数据和资金转入银行,办理失业金发放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银行返还失业金发 放清单及数据,归档登记,做好信息记 录,以备查询 承办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局 不在受理范围 材料不符合要求 材料符合要求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讲解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 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体职责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4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 体职责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 具体职责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等条款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这一工作是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基础,需要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手段进行。 (2)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的相应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费率。 (3)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也可以

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内部科学

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申报受理 第二节缴费核定 第三节费用征收 第四节补缴欠费 第五节编制征缴计划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2020年(金融保险)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金融保险)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问题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壹、人员范围 (壹)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和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之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之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壹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且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

如何开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如何开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开具要求】 一、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统一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任何其他部门不得代开。 二、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单位应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申请,并提供相关年度的统计年报、工资发放表、单位用工合同(劳 动合同鉴证花名表)、不在本单位参保的人员或返聘退休人员需提供 参保证明或退休证明。相关业务科室必须严格审核,认真填写《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按程序实行审批。 三、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职工统一由单位办事人员办理,由相 关科室按要求填写《职工参保缴费证明》,按程序审批。 四、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单位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 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即时出具相关证明,加盖企业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单位公章。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是需要统一实行办理的,办理过程也并不复杂,以下就是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关于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通知》 二、办理原则 参保单位、单位负责人评先或其他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提供参保缴 费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审核原因和理由,认为可提供证明时,给予办理单位缴费的证明手续。

三、需提交的资料 1、相关单位要求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的资料和理由及书面申请; 2、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表(一式两份)。 四、办事流程 1、参保单位填写《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单位办理社 会保险缴费证明;有欠费的单位,参保单位补缴欠费以后,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可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五、办结时间: 缴费正常的,当天办理。有欠费的,补缴欠费以后的当天办理。 六、投诉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时,可到省社保局综合处实行投诉 和举报。 【社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范文】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该同志系我公司职工,公司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 镇人员失业保险、计划生育险及基本医疗保险。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 公司印章 年月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中心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统计、社会保险精算、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及流程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流程的规范、优化及信息系统的开发、整合。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指定、授权、委托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768-2011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 31596.1-2015 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2015 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6.4-2015 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GB/T 31596.5-2015 社会保险术语第5部分:工伤保险 GB/T 31594-2015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GB/T 31599-2015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 31596.2-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GB/T 31596.4-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GB/T 31596.5-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5部分:工伤保险)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social insurance business procedures 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对经办业务环节的有序安排和组合,以满足经办管理服务需求的一系列活动。 3.2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record of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and benefits 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 3.3 社会化发放 annuities socialized extends 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将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给待遇享受人的行为。 4 基本原则 4.1 依法合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岗位职责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 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档案管 理,并负责报表统计、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和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对各县区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主任岗位职责 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1、组织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署 和决议; 2.组织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宣传方案,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 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3.召集和主持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大事项; 4.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收集经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5.组织起草、审签以中心名义印发的重要文电,以及有关会议的重要报告、讲话、各类报表; 6.加强职工的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职责 在主任领导下,协助分管相关科室及有关方面的工作。 1.对分管工作实施规范性、制度化、公开化管理; 2.做好分管工作有关调查研究、会务组织、公务活动、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各项工作; 3.负责分管岗位干部自身建设和职工思想教育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或中心班子会议汇报分管工作情况;

5.主任外出时,受主任委托代理主任主持本中心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会计师岗位职责 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系统管理和社保基金审计、监督工作。 1.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体系; 2.负责制定单位财务核算制度,内控制度; 3.负责中心财务分析与社保基金审计和监督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秘书科工作职责 1.全面掌握、及时了解中心各科室及基层工作情况,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工作 建议; 2.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领导审定。督促各科室及时完 成中心办公会议、中心领导和上级交办工作任务并汇总上报; 3.协助筹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协助各科室安排业务会议; 4.负责中心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并协助中心领导做好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5.负责起草、审核以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 6.协助中心领导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7.负责中心文书、业务、财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和中心印鉴管理; 8.负责做好本中心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9.负责中心财产、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卫生管理、办公用品采购等后勤保障工作; 10.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延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2019年部门综合预算

附件1 延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19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2、负责对乡镇业务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3、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 二、2019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1、巩固参保率,提高续保率。继续发扬好的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的方式方法,确保让老百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更透彻,从而做到自愿参保,积极参保,进一步巩固参保率。 2、进一步加强经办人员队伍建设,层层组织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政策,熟练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层层培训,做到各级经办工作人员能准确把握、执行政策,打造一支敬业、专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队伍。 3、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定财务、会计、统计、基金核稽制度,建立基金明细帐、月报工作机制,不断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本级预算属于事业单位预算。 本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属二级预算单位共有1个,包括: 序号 单位名称 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部门本级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 2018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16人,事业编制16人;实有人员14人, 事业14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单价5万元以上的 设备0台(套)。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安排购置单价5万元以上 的设备0台(套)。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9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经办服务模式公告 各参保单位: 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正式启用新经办服务模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经办服务模式的意义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经办服务模式是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省“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互联网+社保”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业务经办“高效、便捷、安全”要求,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对以往经办服务模式的一次全新变革。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岗位调整,将以往多窗按业务类型办理逐步变为一窗集中受理全业务经办;通过对办理所需资料精简,将以往手工填表申报变为逐步取消所有表式,转变为签字确认业务诉求;通过对“一主两翼”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将以往服务大厅办理为主逐步转变为线上服务(“一主”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两翼”是指网上服务平台和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最终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服务目标。 二、新经办服务模式下参保单位必须要做的准备工作 每个参保单位均须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陕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授权书》。该《授权书》是由参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为负责人,下同)授权给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通过线上线下各种途径、手

段办理本单位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合法文书。经过一次授权后,参保单位可长期在服务大厅免填表、免盖章办理申报业务。如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发生变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重新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新任的经办人进行授权。 注:各参保单位须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将该《授权书》电子影像上传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携带《授权书》原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审核。 三、新经办服务模式下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必须要做的准备工作 每个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均须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进行实名认证以后,才能在服务大厅等申报渠道办理业务。为了保证参保单位的信息和资金安全,确保服务大厅一对一服务质量,新经办模式采取的是“事前授权、事后签认”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必须进行实名认证。只有这样,到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时,通过事前刷脸识别或手机APP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才能使服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合法登录信息系统中参保单位的工作界面;才能使服务大厅的信息系统在办结业务时,合法采录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电子签名。手机需安装的陕西养老保险APP,可扫描附件1二维码。 四、新经办服务模式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设置的变化 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将以往业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受理岗”。“综合受理岗”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级审核”,受理的主要业务包括:单位缴费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登记、整体转移、缴费人数和基数核定、缴费人员增减变动、制定结算应征缴金额;以及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个人账户信息核定、重复个人账户合并、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筹范围外转出申请、符合退休(职)条件人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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