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条件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2、5 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商业银行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方式设立的商业银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3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任职资格除了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应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应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①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对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成员5-9 人。设董事长1 人,为股份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可设副董事长1-2 人。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③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本行职工代表组成,比例由章程规定。任期每届为3 年,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经理级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④经理。股份商业银行设经理(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主要包括配备保安人员和防盗、报警、消防等设备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一般应包括金库、通讯设备、电脑、运钞车、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等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应符合人行、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f、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应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5、其他注意事项

a、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最后一点规定,“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此即意味着,即使申请设立的商业银行完全符合前述条件,银监会也可以基于经济发展和银行业竞争状况的考虑而驳回其申请;也可能因适用对等互惠原则,而驳回设立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申请。

b、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c、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 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 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d、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e、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f、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g、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h、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的,应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i、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j、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监会批准。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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