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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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文件

盐工发〔2009〕73号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盐工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稿)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修订稿)

为做好我校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凡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 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 外语成绩达到学校相关规定标准。其中:

(1)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两专业(普本)学生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2)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或通过外语专业四级且专业八级考试达50分(含50分)以上;

(3)中外合作班学生雅思考试成绩达5.0以上;

(4)艺术学院、博雅学院的学生和单招班的学生可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5)少数民族班学生可以选修外语,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

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或选修《大学语文》和《中国历史》两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

(6)其它专业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60分(含360分)以上;或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划定的分数线。

4. 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平均学分绩点高于1.6(不含1.6)。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行政拘留以上(含拘留)处罚者。

2. 考试(含考查)违纪,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3. 除考试违纪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 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

1. 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二级学院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初审名单,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做出情况说明,经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

2.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通过

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造册,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审签,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关于特长生学位授予:

1. 特长生,是指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有成绩的毕业生。主要包括艺术特长生、科技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以及优秀就业生。优秀就业生主要是指当年优秀就业的学生,如考取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村官等;除优秀就业生外,其他特长生主要是指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在某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同学。

2. 特长生学位授予由个人申报,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3. 特长生未能通过当年毕业资格审查,不可以授予学位。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特长生可申请破格授予学位:外语成绩未能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或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未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5. 特长生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应毕业生人数的1%以内,一年进行一次,过时不补。

第五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学位证书不补发。遗失学士学位证书者,经确认可

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七条学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学生学位授予问题。

第八条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国家、江苏省和学校的文件规定执行,但学位授予率暂不超过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数的70%。

第九条本条例自2009级学生毕业之时起试行。届时原“盐工发〔2006〕74号”中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终止执行。

第十条本条例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含成教)

金陵科技学院文件 金院字〔2011〕110号 关于印发《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现将《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印发

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委员9-25名,秘书1名,任期三年。秘书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所学

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以下标准: 非艺术类专业(外语类除外):普通公办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50分;对口单招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40分;普通民办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30分。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00分。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相应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50分。 (五)授经济学、文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的我校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一级;授工学学士学位的我校相关专业(计算机相关专业除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二级,或未通过学校组织的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相当水平的考试;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①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怀院发[2009]80号附件1)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校内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 (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学位的审批与撤消: (一)学生毕业前两周,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二)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英文翻译模板

学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英文翻译模板 附录:今天老师给我们留了个作业,让我们把本科毕业证书翻译成英文的,怎么翻译啊~所以请大家帮帮忙吧~谁能给我提供一个毕业证书的英文模版啊~本科毕业证书的啊~越快越好,如果老师满意,多少钱我都不在乎~包括专升本证书,能有工商管理硕士的最好!学士学位证书英语翻译与毕业证英文翻译模板,为爱大学本科生及研究生提供英文毕业证翻译样本。首先请看《办理中英文成绩单、英文毕业证学位证书的须知》。涉及中文或英文成绩单翻译,含英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证明。学生学位证书英文翻译模板BACHELOR’S DEGREE CERTIFICATE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s. Wang Danli, born in October 1977, has studied in the Department of Law, xxx University with a specialty of Law from September 1996 to June 2000. Upon completing and passing all the required courses of the 4-year undergraduate program, she is granted gradu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ademic degree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aforesaid student is awarded the Bachelor’s Degree in Law. xxx Chairman of Degree Appraising Committee of xx University June 30, 2000 Certificate No.: 103354003888 本科毕业证书翻译模板DIPLOMA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s. Wang Lan, born on February 29, 1980, has studied in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xxxUniversity with a specialty of English from September 1997 to June 2000. Upon completing and passing all the required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附件 山西财经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复查合格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修读课程(指所有课堂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9(含1.9)以上或不及格(包括补考)课程的学分累计在21(不含21)学分以下;

(五)在校期间未试读过; (六)在校期间未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学完并通过双学位专业规定的课程; (三)双学位专业课程补考未超过1次; (四)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第五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在学生填写的《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情况以纪要的形式行文,教务处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通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

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附注规定,规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批程序等事宜。 第三条学士学位按照学生修读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在成都理工大学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修学期满,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2.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75分或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70分;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或良好及以上; 4.重修学分不高于所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的25%; 5.外国语言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6.修学期间未曾因学术违规问题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如满足本细则第四条各款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不满足第四条第2至第5款之一的规定而不能授位者,如在某方面确有突出的学术成就,或毕业后参军,或去边疆、边远或国家确认的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破格性质的特殊授位。特殊授位的申请条件与程序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由学校教务处代行。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闭会期间,学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由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或特别授权执行。 2.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预审,校学士学位工 作办公室按专业集中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3.本细则第六条涉及的特殊授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逐一审核,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逐一批准。 第八条成都理工大学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执行,授予资格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第九条学士双学位的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制定并执行。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等资料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年向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一条因学业成绩记载错误等原因造成错授的学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报请

学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英文翻译模板

学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英文翻译模板 BACHELOR’S DE GREE CERTIFICATE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s. Wang Danli, born in October 1977, has studied in the Department of Law, xxx University with a specialty of Law from September 1996 to June 2000. Upon completing and passing all the required courses of the 4-year undergraduate program, she is granted gradu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ademic degree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aforesaid student is awarded the Bachelor’s Degree in Law. xxx Chairman of Degree Appraising Committee of xx University June 30, 2000 Certificate No.: 103354003888 [ Last edited by rachel4176 on 2005-6-22 at 21:14 ] 毕业证书翻译模板 DIPLOMA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s. Wang Lan, born on February 29, 1980, has studied in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xxxUniversity with a specialty of English from September 1997 to June 2000. Upon completing and passing all the required courses of the 4-year undergraduate program, she is granted graduation. xx President of xx University Registration No.: 298168015 Date Issued: June 30, 2000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外经贸学教务字〔2013〕7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制订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含远程教育等)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按上列国家有关法规和我校专业设置情况,我校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其基本工作程序为:(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 (二)学院通过初审后,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终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学校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无严重违纪现象;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三)主要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或达到学校有关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要求; (六)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第四条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和注册在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2〕61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第四条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派出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完成海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取得海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院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三)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通过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

学位授予条例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理工校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 2017年4月6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7年4月6日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院初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提出并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3.处理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 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 4.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生; 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者;

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西安外事学院文件 西外院教〔2012〕27号 关于印发《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二级院、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结合我校实际,对现行的《西安外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普通本科学生的告知和宣讲工作。 附件: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制度印发通知 西安外事学院院长办公室2012年9月18日印发打印人:校对人:李海峰共印8份 附件: 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9月修订) 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应届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word版本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院发【2013】7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9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由系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名单由各系提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接受本系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 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加权绩点达到1.8分(含)以上者; 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90分(含)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 第九条毕业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符合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含)及以上者; (3)受到其他省级(含)以上表彰者。 第十条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可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附表1),向所在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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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证明标准格式范本模板 学士学位也是四年的时光换来的,因此学士的学位是很不容易的,这类学位的证明要怎么办理呢?下面就是给大家的学士学位证明,希望对大家有用。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动画学院20XX级数字媒体艺术2班学生彭雨禾(学号090208231),由于在20XX~xx学年第二学期的中国近代史纲要期末考试中,携带小抄作弊,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我的行为给学校的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影响极坏。在这一年半里,我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巨大进步。按学校规定,已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我努力学习,改过自新,积极准备北京师范大学的考研,现在初试复试已经考试结束,正在等待录取结果。由于当时思想懒散,怀有侥幸心理,终成大错,现在我深深地后悔我那时的错误表现。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后来,老师找我谈过,进行了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 考试作弊违反了学校纪律,严重影响了班级和学院的集体。我为自己做的错事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做任何事都应该诚信为本。人无完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

错。从那以来,一直对自己进行反思,对这个事情认真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现在我有了很大的进步。经过努力的学习,我的英语已过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各科学习成绩良好,已在《商情》期刊上公开发表两篇论文,目前也正在北京实习当中。 因此,我衷心希望校领导能给我这个改过的机会,恳请老师准予我重新申请学位。我将改过自新,努力学习,以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生活和人生。 申请人:彭雨禾 动画学院09数字媒体艺术2班 南开大学学位委员会: 我是法律专业自考生xxx。我于xxxx年x月取得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我在本科阶段平均成绩为xx分。论文答辩成绩为良,并于xxxx年x月通过天津市学位英语考试,符合南开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特向贵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望贵校给予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四年的大学生活似弹指一挥间,转眼大学生活就该结束了。回首这四年的大学校园生活,有期待,有迷茫,有欢笑,有悲伤,有成

policie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聊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1、我校函授、业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2)课程学习(含外国语课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着;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学习期间受记过处分, 无明显悔改表现者,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4)学习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受警告处分者; (5)三年制专科起点的本科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五年制本科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未及格格者; (6)考试成绩在60—69分(含补考成绩)之间的门次达考试课程总门次二分之一者; (7)毕业论文评定不合格者。 二、学士学位评定办法 (1)首先由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毕业前夕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2)各教学单位教务员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历年考试成绩和历年考勤统计情况登记造册,并按“标准”标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名单,报院(系)学位委员会分会。 (3)各教学单位学位委员会分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按照“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4)将各单位学位委员会分会审查通过的学员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由山东省教育厅组织外语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公共理论和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 (5)继续教育学院对通过各门课程考试的学员名单进行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未通过者及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评定原则 1、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位。 2、坚持质量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照顾平衡.不套比数,决不降格以求。 四、其他 1、凡申请学士学位的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必须提交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参照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要求和做法进行。毕业论文的评定、由所在系组织实施。 2、英语专业的业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需自修第二外国语。其要求相当于其他专业的“外语”。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亚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五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 具体计算办法为: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非外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 1、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低于425分。 2、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换算后的成绩不低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 N:换算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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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 备注: 1.研究生学历证明由毕业学校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 2.根据 __《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 __号码:****************,男,19**年*月生。自****年*月至****年*月在我校“*******”专业完成了4年制本科,业已毕业。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 __学位条例》的规定,月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证书编号:********)。 ****年**月**日 ****年** * * 同学,男,****年**月 **日生。自****年*月至****年*月在本校 ***** 专业完成了本科,业已毕业。经审核符合《中华人

民共得国学位条例》的规定,于****年*月**日授予 **学士学位(证书编号:************)。 特此证明 *****大学教务处 ****年**月**日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保定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按照保定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 (四) 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

(五)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校期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 学位课累计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专接本学生本科阶段累计有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 (四) 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 (五)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者;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者; (六)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七) 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八) 因其它原因,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六条第2款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本人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始材料,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提请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是否授予学位。 (一)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后经积极努力,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者; (二) 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重要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者; (三) 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市级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者; (四) 有突出表现,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未达外语校定分数线者在毕业后半年内达到校定分数线,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华师〔2018〕39号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8年3月16日 - 1 -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网络教育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在纪律处分解除之后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校期间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历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或以上。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汉语言专业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还须达到八级(或新HSK5级A等)水平。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以上;通过我校组织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可同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的同时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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