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实施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政府驻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规划编制,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

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成立由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

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村总体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当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录入全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第七条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简明易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三章行政村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九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域范围内的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设施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对行政村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域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产业布局规划。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根据乡镇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2.村庄布点规划。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对现有自然村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根据各自然村发展趋势及其所处自然环境,确定各自然村整治类型,包括撤并型、改造型、保护型、扩建型和新建型等。确定撤并村庄、保留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合理安排撤并时序。

3.村庄人口规划。预测行政村的人口发展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预测辖区内各自然村规划期内的人口数量和分布。按照规划期末人口数量将村庄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4.用地布局规划。划定各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各类用地性质。合理布置行政村级农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

5.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确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内容、规模、用地布局、建设标准和建设时序。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委员会、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确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合理安排消防设施等。

6.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确定行政村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7.其他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行政村级保护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措施。

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政村可以按照上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加调整。

第十二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三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行政村现状分析图、行政村总体规划图和说明书。

1.行政村现状分析图:主要分析自然村分布、用地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对外交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现状等。坐标系为WGS84(以卫星影像图为底图的除外),比例尺为1:5000~1:10000。

2.行政村总体规划图:根据行政村20年发展要求确定用地发展方向,确定各自然村整治类型,确定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确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等。坐标系、比例尺同上。

3.说明书:主要包括概述及现状分析、规划依据及期限、规划目标及原则、规划内容及概算、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

第四章自然村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自然村建设规划是对居民点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预测自然村人口发展规模。

2.协调新区建设与旧村整治。有机传承自然村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协调村庄布局、建筑风格。

3.道路交通设施规划。确定自然村主干道道路、入户路走向、宽度,与对外交通关系;确定停车场位置、规模等。

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落实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村庄给排水管沟、电力电信线路、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自然村内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商店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场所的规模和位置。

5.住房建设规划。确定自然村宅基地标准;划定村民宅基地界线,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提出自然村住房建设要求,确定民居的主体建筑风格,建筑方案图由村民在州(市)、县(市、区)两级通用图中选择。

6.自然村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树林植被、河流湖塘等自然资源,将周围可利用景观融入村庄环境,建筑空间组合应体现村庄特色。

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当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列入历史文化名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编报保护规划。

8.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9.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确定自然村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10.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自然村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行政村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自然村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自然村现状分析图、自然村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说明书。

1.自然村现状分析图:主要分析自然村建设现状,包括建筑条件、道路条件、基础设施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等。坐标系为WGS84(以卫星影像图为底图的除外),比例尺为1:500~1:3000。

2.自然村建设规划图:根据自然村20年发展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划出各类发展用地,确定农副业、村民住房、自然村公共设施、对外交通、自然村主干道道路、入户路、活动场地、避险场地及绿化等用地界限;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等。坐标系、比例尺同上。

3.住房建筑方案图:要求有总平面布置(院落布局、户型组合等)、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彩色效果图。

4.说明书:主要包括概述及现状分析、规划依据及期限、规划目标及原则、规划内容及概算、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1.村庄规划编制流程图

2.村庄规划审批流程图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细则通知

村庄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村庄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随着嵊泗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规划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是目前的规划工作尚存在许多问题,规划的指导作用还不能真正发挥。特别是村庄规划的编制,科学性、可行性不强。 一、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编制理念缺乏创新。在村庄规划过程中,规划设计单位简单套用城市规划的设计理念,对村庄原有的区位、经济、资源等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对村庄的历史文化缺乏理解,对村庄发展的需求认识不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往往只是将当地政府的意见文本化,而不注重对地方特色的深入挖掘,使得村庄规划变得千篇一律,更多体现出村庄被城市化的味道,导致实施主体对规划的不认同,无法有效的激发其对规划实施的积极性。 2、规划内容缺乏深度。多数村庄规划基本等同村庄整治规划,很大篇幅集中在农房美化、治污改厕、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等方面,而对于经济产业发展布局指导、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的设计篇幅过少,无法有效指导村庄发展。 3、编制过程缺乏互动。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是乡镇,而规划的实施主体往往是社区、村,公众参与明显不足。作为实施主体更多的是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村民意愿等的调查不重视,流于走过场,导致很多规划无法得到村民的认同,实施过程难度加大。

4、规划表达缺乏动态。村庄规划中空间布局的规划占有很大篇幅,设计单位往往试图采用简单的空间布局来描述村庄建设远景和实施手段,更多体现的是现状和远景建设成果两个静态比较,缺乏实施计划性的研究,缺乏实施过程各节点的动态描述,对规划的实施过程缺乏有效引导,规划实施进程表达缺乏可读性,导致实施主体憧憬美好未来却又无从着手。 二、编制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村庄规划。 为了解决目前村庄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编制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村庄规划,我们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以面向实施的理念来编制村庄规划。 1、提倡公众参与,建立村庄规划互动机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不能仅限于规划主体单位、设计单位、各级相关职能部门闭门造车,更多的应该让规划实施单位和民众参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可以采用召开村民代表现场座谈会、现场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让村民更多的参与其中,献计献策,集思广益,实现互动。综合社会各层面的意见,掌握村民意愿,总结规划需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有的放矢,使村庄规划变为体现他们生活、生产意愿的规划,同时有利于今后规划的实施。 2、强化村庄特色,体现村庄规划因地制宜。通过对村庄历史文化的解读,对人文风情的体验,对产业功能的分析和村庄布局肌理的梳理,继承发扬村庄文化、把握村庄特色、挖掘村庄潜

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

四川省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 编制要点(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实现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目标,结合我省各县(市、区)的实际,规范我省各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各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的内容深度,提高我省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质量,特制定《四川省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1.2 村庄布局规划的归属和作用 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是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延伸,用于指导县(市、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应单独编制。 1.3 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 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由县(市、区)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1.4 指导思想 坚持“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环境统筹、社会服务统筹、基础设施统筹”的指导思想。 1.4.1“因地制宜、宏观调控、统筹发展、规模适度”;

1.4.2 遵从农民意愿,适度集中。 1.5 规划原则 1.5.1 依托城镇,城乡统筹; 1.5.2 集约用地,提高效率; 1.5.3 规划引导,重点倾斜; 1.5.4 产业支撑,带动发展; 1.5.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1.5.6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5.7完善功能,改善环境; 1.5.8尊重自然,保护历史。 1.6 编制依据 1.6.1 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1.6.2 城镇总体规划; 1.6.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6.4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6.5 其它相关的专项规划或专业规划; 1.6.6 《村镇规划标准》及其它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1.7 本编制要点的适用范围 本规划编制要点适用于我省各县(市、区)域范围内建制镇以下的农村地区的村庄布局规划编制。 1.8 本编制要点的解释权 本编制要点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做好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组成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和人口、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视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增加。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规划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模式,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

乡镇中心村庄规划实施方案

乡镇中心村庄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充分发挥规划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作用,根据省、市、县的要求,现提出全乡各村中心村庄规划实施方案: 一、中心村庄规划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中心村庄规划要做到人与环境的和谐,做到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进一步改变农村生活方式,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2、尊重农民意愿。在中心村庄规划中,在强调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全过程突出农民在规划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积极性。中心村庄规划在审批公布之前应充分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增加农民对中心村庄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通过农民的集思广益,在规划上要克服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现象。 3、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功能的原则。中心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合理布局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4、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要体现当地传统的建筑文化和传统特色。中心村庄规划要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适当兼顾民风习俗。中心村庄规划要科学合理,集聚要适度有序,要切实重视并保护

中心村庄特色。 二、中心村庄规划工作的基本要求 在编制中心村庄规划时,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中心村庄的位置,规划要力求体现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中心村庄布点规划 1、中心村庄布点规划,要依据相对集中的原则,规划布局结合学校、村部等公益设施集中的地方设置中心村庄。 2、规划中心村庄的规模:我乡属山区,中心村庄规模应在60户左右,户均占地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彻底打破宅基地私人所有传统观念,厂实行每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3、中心村庄应预测村发展的规模及并入该中心村庄的其他自然中心村庄或村民组,并作为中心村庄规划的规划布点,确定户数及用地规模。中心村庄规划,从选址上首先要提高新建房屋的避灾能力。 编制中心村庄建设规划 依据中心村庄布点规划,结合中心村庄现状,规划房屋要与原有永久性房屋有机衔接,要选择符合规划要求的原有砖混房屋大多数的朝向和标高作为新规划房屋的基准,编制中心村庄建设规划,并形成规划成果图。在编制中心村庄建设规划时要综合考虑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信、卫生、绿化、防灾等设施的规划。主建筑物幢与幢前后间距满足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精心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1.规划编制体系的构成和特征 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层级往往较一般城市更为复杂,规划的门类与内容也更加丰富。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在行政分级管理体制背景下展开的,既要保证市、区县、乡镇几级政府在规划管理上的独立性,也要确保各级政府所执行的规划具有高度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那么规划编制体系势必呈现多层次的特征,以强化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的延伸关系,战略部署与实施安排之间的衔接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地域大,规划管理涉及的覆盖面大、地区多,那么为了使规划便于实施管理和突出地区特色,规划的编制也会在横向上进行细分和针对性处理,加强网1.1结构。横向的1.2第三层面是中心镇总体规划、市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层面是一般镇(含乡)总体规划和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层面是按经批准

所示。 2. 2.1 1 用、 安排。 2.2 1 总量, 每个分区面积约为100-150平方公里。6个分区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将宏观发展目标的原则转化为中观层次规划要素的规定性控制,使局部地区的规划建设更好地贯彻城市发展总体战略,实现整体目标与局部利益、宏观战略与微观策略的统一。2)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依据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原则,结合行政单元、市政社会服务设施网络,合理划分规划单元,中心城进一步划分为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一般一个街道分为2-3个规划单元。按编制单元进一步分解人口与建筑的控制总量,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规划策略等指导性原则,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3)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所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原则,对编制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强化规划的全覆盖,对编制单元进行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3郊区规划

云南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编制

云南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编制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二、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1.1 规划编制单位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要求条件后,编写响应文件。

1.2 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对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及其它要求等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2、响应文件构成 规划编制单位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部分,并装订成册。 2.1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2.2磋商函; 2.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磋商时提供)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5磋商报价一览表; 2.6总体方案; 2.7项目管理大纲; 2.8拟投入项目人员汇总表; 2.9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2.10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11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交的其他磋商资料。 3、响应文件的报价、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3.1 报价指完成项目所需的各种费用及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报价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为完成项目施工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如人工费、资料费、评审费、修改和调整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金及成交服务费等所有费用)。 3.2 规划编制单位的报价应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测算出现行市场的设备、材料及各类价格。该报价应符合国内行情并能保证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合同一旦签订,此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工作量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

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篇一:布局编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地方、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无关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点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厉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厉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据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土资耕发[20XX]号)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精神,结合 的实际,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点思维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地方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动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以落实“两个最严厉”土地治理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根本目的,以全体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平台,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添加有效耕地面积、进步耕地品质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顿复垦等土地整治活动,协调好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关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逾越式发展。 二、编制准则

1、依法依规科学布局。以《土地治理法》等无关法律法规为根据,细化和落实《 区土天时用总体布局(20XX-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正当确定土地整治指标,明确布局期间的补充耕地任务、土地整治严重工程和相干政策措施等,确保布局的全面实施。 2、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围绕协调推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为平台,整合资源,聚合资金,统筹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进步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 3、上下结合互相协调。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充分思考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整治潜力,统筹安排全区土地整治指标任务,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到上下衔接;增强部门协调,做好与城乡布局、区域布局、行业布局等相干布局的衔接。 4、专家领衔公众参与。充分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专家队伍,增强协作,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做好土地整治布局的咨询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扩大布局编制的公众参与,顺便要思考相干利益人的意见,加强布局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科学、专制决策。

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

附件3 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维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村落风貌保护的关系。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二)分析村落历史文化、人文地理与产业特色; (三)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 (四)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规划发展项目; (五)制订保护和发展管理规定; (六)提出传统资源保护、村落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 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

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村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保证规划成果的整体质量。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基本内容包括: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村落特色格局和风貌保护要求; (四)特色街区、特色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规划期限应符合所处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鉴于村庄规划的实际操作情况,可进行调整)。 三、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 保护发展规划应对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资源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调查,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具体调查内容包括:村域环境、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文献资料、保护发展基础资料等方面。 调查范围包括村落及其周边与村落有较为紧密的历史、视觉、文化、产业关联的区域。 调查内容、调查要求以及档案制作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02号)执行。

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村庄规划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二)工作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X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暂时

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二、主要任务 (四)统筹村庄发展目标。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研究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 (五)统筹生态保护修复。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明确森林、河湖、草原等生态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治,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 (六)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守好耕地红线。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发展合理空间,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七)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保护好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二)协调城镇建设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从区域整体出发,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城市规划,特别是大城市的规划必须按照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建设,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合理调整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改善城市环境的目标。 3、着力发展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做好这方面的规划布局和用地安排。 4、适应科技、信息业迅速发展及其对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加强交通、通讯工程建设。 5、加强居住区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 (四)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与水资源 要明确和强化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管制作用,确保城市土地得以合理利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并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 2、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尽量少占基本农田。 3、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对城市边缘地区土地利用要严格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4、严格查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收回违法用地。 5、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收益。 6、重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在城市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我国也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的矛盾同时存在。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和节约利用水资源。 1、把保护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规划,要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2、依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 3、根据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产业结构,缺水城市要限制高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对耗水量高的企业逐步实行关停并转。 4、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重视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 5、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已超采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城市规划的一项基本任务,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逐步降低大城市中心区密度,搞好旧城区改造,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的疏散中心区人口。重点解决基础设施短缺、交通紧张、居住拥挤、环境恶化等问题,严格控制新项目的建设。 2、城市布局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要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市区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关停或

新时期村庄规划编制核心内容摘要剖析

新时期村庄规划编制核心内容摘要当前的新农村建设离不开中国城镇化背景。在过去30年的城镇化进程中,如何统筹城乡,在均衡、包容、和谐的前提下实现低碳、绿色、可持续的城乡一体发展,成为目前城市和乡村共同面临的课题。 建村如村,而不是建村如城,我们不能像“打造”城市一样去打造一个乡村,也不能在推倒之后像重新竖起一个城市新区一样去毁掉一个原生态的乡村。乡村建设的大量工作都会在村落更新上发生。 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先纠错,才能避免以试错的方式形成高代价成果。 纠错,需要认清在村落更新中文化保护的五大误区:把装修当文化,把造价当原则,把规模当成绩,把工艺当装饰,把更新当开发。 就乡村建设的核心价值来讲,人是主体。不仅要解决为什么人而建、为什么人而回归乡愁的问题,还要解决什么人来建的问题。要在村落更新中做好文化保护工作,就需要遵从“有村有人,有房有田,有居有社,有车有行”的四项原则。“有村有人”,是指可持续的乡村建设,需要有原生居民的持续居住,原住民的日常生活,带有深深的田园肌理的痕迹,是乡愁不能抹掉的部分。“有房有田”,是指可持续的乡村建设,除了要保护房子,还要保护生态产业。“有居有社”,是指除了保护原生居民外,还要保护他们的聚落文化生活,这是居民的凝聚力所在,也是村落的生命力体现。“有车有行”,是指在一些村落改造中,修路曾经成为第一件大事,路修宽了,汽车进了村,但

是少了阡陌交通步行相达带来的邻里关系。我们倡导田野间的步行健康生活,需要还汽车道给乡间小路。 村落更新的宗旨在于恢复乡村生活活力,进行本土文化的保护;遵循四项原则,建村如村,是回归乡愁的有效途径。 美好环境共同缔造 李郇中山大学城市化研究院院长 规划者往往延续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城市规划模式,以城市空间理念与建设标准进行村庄规划,强调城市发展意图而忽略群众诉求,导致新旧村落空间分离与规划难以实施。 实际上,村庄规划的本质应是以公众参与为主的新社区规划。其本身是一种纯农业公共产品,实施有赖于以村民为本位、多方参与互动而凝聚的公众力量。在村庄发展日趋分散化与去集体化的背景下,村庄规划的核心在于找回农村传统的集体主义、培养村民的自组织能力,让村民持久受益。在实践中,规划师具有多重身份:引导村民参与规划、表达诉求的引导者,整理需求、挖掘资源、分析研究、制订方案的规划者,联系政府与村民、统筹双方力量的沟通者等。 这种规划模式,我们称之为美好环境共同缔造的新社区规划,源自对人居环境科学的思考。人居环境科学指出五大系统的产生是人、自然、社会三者互动的结果,强调人居环境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秉承该原则,我们通过以群众参与为核心,实践完整社区建设;以培育精神为根本,形成可持续基础;以奖励优秀为动力,激励群众广泛参与;以项目活动为载体,融合人与社会空间关系;以分类统筹为手段,

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

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

四川省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 编制要点(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实现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目标,结合我省各县(市、区)的实际,规范我省各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各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的内容深度,提高我省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质量,特制定《四川省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1.2 村庄布局规划的归属和作用 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是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延伸,用于指导县(市、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应单独编制。 1.3 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 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由县(市、区)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1.4 指导思想 坚持“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环境统筹、社会服务统筹、基础设施统筹”的指导思想。 1.4.1“因地制宜、宏观调控、统筹发展、规模适度”;

1.4.2 遵从农民意愿,适度集中。 1.5 规划原则 1.5.1 依托城镇,城乡统筹; 1.5.2 集约用地,提高效率; 1.5.3 规划引导,重点倾斜; 1.5.4 产业支撑,带动发展; 1.5.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1.5.6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5.7完善功能,改善环境; 1.5.8尊重自然,保护历史。 1.6 编制依据 1.6.1 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1.6.2 城镇总体规划; 1.6.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6.4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6.5 其它相关的专项规划或专业规划; 1.6.6 《村镇规划标准》及其它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1.7 本编制要点的适用范围 本规划编制要点适用于我省各县(市、区)域范围内建制镇以下的农村地区的村庄布局规划编制。 1.8 本编制要点的解释权 本编制要点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村庄规划目标的制定原则与编制流程

村庄规划目标的制定原则与编制流程 乡村发展目标制定包括分析背景条件、确定总体目标、明确各自目标等环节。要以国家乡村振兴总体要求为基础,契合省、市、县、乡、村发展总目标,评估乡村的机遇与挑战,结合乡村资源环境价值评估,综合判断乡村所处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短板,在总目标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从区域分工定位、生态环境提升、产业经济发展、历史文化彰显、乡村设施建设、社会文明和谐等方面定性或定量提出乡村发展的子目标。 村庄规划编制流程“七步走” 日前发布的《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要做好

法定的村庄规划,并要求到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的村可结合实际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做到应编尽编。本文总结已经编制的村庄规划,探索村庄规划编制的基本过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 (一)多规合一 按照“多规合一”的总要求,村庄规划编制要做到规划工作底图、技术标准、规划范围、规划指标、规划目标期限、规划数据建库等方面统一。 (二)突出村庄特色 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全域规划的理念,以多样化为美,突出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保留村庄特有的民居风貌、农业景观、乡土文化,防止“千村一面”。 (三)坚持保护建设并重 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科学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保护好建设开发的生态底线,为生产、生活创造优质的生态环境,防止调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四)坚持以农民为主体 坚持“听民声、汇民智、重民意”的工作理念,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听取村民诉求,组织村民充分发表意见,参与集体决策,确保规划符合村民意愿。 二、村庄规划编制流程 从现有的村庄规划编制来看,村庄规划编制大致需要以下七步程序:工作准备、现状调研及分析评价、规划目标确定、规划方案编制、村民意见征询、规划论证审查、规划上报。(一)村庄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含农场、林场和独立工矿区居民点)。 第五条村庄规划一般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经济

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第六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同时,要以上层次和同级法定相关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成果中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对于农民关心的项目,规划要力争做到让农民看得懂,以便广泛征求意见。村庄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须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由县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并协助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编制村庄规划,须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批准实施。 第二章行政村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各类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第十一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02-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10.28修改)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六年十月

1 总则 1.0.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1.0.2 适用范围 本要点用于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1.0.3 编制主体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1.0.4 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遵循需求导向、解决基本,村民主体、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文化传承、绿色发展,便于普及、易于实施的原则,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1.0.5 规划期限和审批 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其中近期规划为3―5年。 村庄规划方案完成后,须向村民公示,并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1.0.6 解释权 本要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基础调研 2.1调查阶段 在村庄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应进行不同深度的现状调查,通过文献调研、现场踏勘、村民访谈等方法,充分掌握村域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产业发展、村庄用地、各类设施及发展诉求等资料,具体分为调查准备、初步调查、深入调查和补充调查四个阶段。 2.1.1 调查准备。在现状调查之前,应收集村庄1/500地形图、基本情况说明、相关规划等基础资料,初步确定调查的方向并设计好调查问卷。 2.1.2 初步调查。进行现场踏勘和村民访谈。现场踏勘着重调查村庄产业发展、用地类型、建筑状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灾害发生情况等内容。村民访谈应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了解有关情况和发展诉求。 2.1.3 深入调查。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针对重点问题和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调查。 2.1.4 补充调查。在规划初步成果征求意见后,结合相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山东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稿) 山东省建设厅 2006.02.19

前言(初稿)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2.1 村庄用地分类 2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4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5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6 5.3 住宅平面设计 6

村庄规划编制及修改流程图

提供相关资料: 1、要求村规编制或修改的函(行政村向镇、街道申请,镇、街道发函); 2、相关图纸、文件及资料 村庄规划编制及修改流程图 项目对接 不同意修改 同意修改(出具规划编制工作联系单) 无异议或简要修改 附: 1、黑色加粗文件为镇、街道、村庄及设计单位所做事项。 2、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技术指标推荐或暂停后,时间重新计。 收件 局会议研究 (5-10工作日) 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意见 镇、街道(村委)委托 有规划资质单位设计。 (建议编制10-20工作日) 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审查 (5-10工作日) 公示 (30工作日) 1、发会审纪要(5工作日)若不通过,退回修改或暂停 2、设计单位修改方案(建议5-10工作日) 3、公示稿审核 (3工作日) 有异议且会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退回修改或暂停。 批复 (5-10工作日) 设计单位提交成果 批复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示照片 (1)镇公开栏公示照片 (2)村公开栏公示照片 注:公示时,公开栏里应将公示图纸及公示单两样材料一起粘贴镇、村公开栏整体各一张、公示材料整体也各一张。 2、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记录的复印 件。 公示到期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记录内容要求载明“村民代表大会对该规划无异议,同意通过”。会议记录格式内容应规范,符合相关要求,应明确有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与会人员的签到和手印,并盖有村印。 3、村庄关于要求批复的报告。 报告内要载明“规划于X 年X 月X 日至X 年X 月X 日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同时该规划于X 年X 月X 日经过村民代表 会议(村民会议)同意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符合相关规定,今后村庄规划如有纠纷由村负责并自行解决”。 要求批复的报告还须要有镇、街道领导意见并盖镇、街道公章。 4、公示图纸 5、如规划修改涉及到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利害,需镇、街道组织会议并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情况的函。 会议记录内包括会议签到单和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内容要求载明“相关利害人对此无异议,情况属实,原则同意本次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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