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处方书写规范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

门诊处方的书写有一定的规范,提高门诊处方质量,可以有效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

1 认真填写处方前记。

2 处方头:凡处方都以R或Rp起头。

3 处方正文,为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及剂型规格的数量.每一药占一行,药品用药单位:凡固体或半固体药物以克(g),毫克(mg)为单位,液体药物一般均以毫升(ml)为单位,丸剂,胶囊以粒为单位(片,丸,胶囊剂并注明含量),注射剂安瓿包装者以支为单位,瓶装者以瓶为单位(但必须注明规格).抗生素类以克或国际单位计算,血清抗毒素类按规定单位计算。

同一处方中所有各种药,在治疗和构成剂型上所起作用是不同的,一般应按其作用性质依次排列:

4

1)主药:系起主要作用的药物。

2)佐药:系辅助或加强主要作用的药物。

3)矫味药:系指改善主药或佐药气味的药物。

4)赋型剂(或稀释剂)系赋予药物以适当形态和体积的介质,以便于取用。

5 服用法:这一部分是指出病人的服用方法.处方上通常以拉丁文缩写“Sig”作标志。药剂人员应将服用方法用中文写在标签上,并贴在盛装药剂的容器上,药品包装上,以便病人遵照服用。

6 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盖章,这是表明医师对处方负有责任.药剂人员配方及检查,发药后,亦应签名,以示负责。

门诊处方书写要求

门诊处方书写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门诊处方及病历的书写要求,参照2017年北京市关于处方点评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对门诊处方及病历的书写内容及要 求通知如下: 一、门诊处方方面: 1、单纯开具中药饮片、中医治疗操作(如针灸、火罐、艾灸等)的,若以 往该病已有明确的西医诊断,则书写西医病名、中医辨病、辨证。若无明确诊断,且不接受进一步相关检查者,则仅书写中医辨病、辨证。 2、除第一种情况外所有处方均必须有西医诊断(包括咨询、换药);对于 不能明确诊断的,可记录为“某某疾病待查”(特殊情况如涉及个人隐私、承 担筛查任务的可由临床科室提交医务科另行商议)。 3、所有处方中包含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治疗操作(如针灸、火罐、艾 灸等)的,处方中必须包含中医辨证、辨病的内容。 4、如当日单科同一患者处方中只开具西药的处方,可以不用书写中医辩证、辨病的内容。 二、门诊病历方面: 1、门诊初诊患者病历必须记录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中医四诊、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等内容; 2、门诊复诊患者病历必须记录中医四诊,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3、对于单纯咨询或二次换药(第一次来院即换药的患者按初诊患者执行) 的患者,病历中可以不记录中医四诊的内容,但应记录患者的一般情况、重点 咨询内容或换药时伤口的情况等。 4、患者自查(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检查、功能检查等),在无其它任何 治疗时,或只有西医治疗(如激光、牵引、门诊手术)时,可以不用书写中医 辩证、辨病的内容。 【注】:处方全程请兼顾北京市医保政策,切勿违规。 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如出现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时,可以以书面形式,科主任签字确认后上交医务科另行商议。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 (一)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4)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 (5)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执业地点的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3、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4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处方权的取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三、处方规格及内容: (一)处方规格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精神药品处方用白纸绿字印制;医用毒性药品处方用白纸红字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规格为130X 245mm (二)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 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 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 (一)处方书写规则 I、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1.开写处方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处方若有涂改,医师需在涂改处签名(我院内部规定麻醉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 2.处方药量以三天为宜,七天为限,慢性病可开一个月的药量.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相关规定执行,一类精神药品三天,二类精神药品七天(用专用蓝色精神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口服三天量,注射剂两天量(用专用红色麻醉处方开具,注射剂我院内部规定为一次量) 3.药物名称中文应采用药品通用名或常用名,英文应采用国际非专利名(INN),避免单纯用商品名. 4.固体药物以克(g)或液体药物以毫升(ml)作为含量或容量单位时可省略该单位,但若以其他量词作为单位时则不能省略该单位,如毫克(mg). 5.复方制剂可不写含量或浓度. 6.如果在一张处方上开几种药,应用阿拉伯数字标出. 7.如果几种药物的用法相同,可将这几种药物的用法用量合在一起写,用法用量前加aa,含义为"各….". 8.几种药物合用可用符号"/"表示. 9.医师若开具药物的用法用量与常规不符,应在该药物用法用量旁再签字确认,以表明并非写错.否则药品调配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1.处方书写不完整(主要是手写处方),缺项多。如诊断、患者的年龄未写;药品的通用名、剂型、用法、用量未写;医生漏签名等; 2.部分药品的皮试未注明; 3.“精二”处方超量未注明原因和重签名; 4.手写处方的字体及英文缩写太潦草,划价员看不懂; 5.造影用的药品无单独开处方; 6.超剂量、超天数的处方未注明原因和重签名; 医师开具门诊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一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材除外)。 7. 处方格式不规范 药学部 2012年2月17日

门诊病历书写规范

门诊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 等资料的总和。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二、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四、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病历卡眉栏项目:病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籍贯、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有关内容特别是药物过敏史等均应逐项填写完 整。 2、门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史 ①门诊病史撰写力求内容完整、精要、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易辩,药名 拼写无误。 ②病史:要突出主诉、发病过程、相关阳性症状及有鉴别诊断价值的阴 性症状,但一般性阴性症状可不列举;与本次疾病有关的既往史,特 别是以往出院诊断和重要药物治疗史要正确记录。 ③体检:要重点突出而无重要疏漏;除阳性体征外,与疾病有关的重要 阴性体征亦应记录。 ④实验室检查:要详细摘录以往及近期的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结果, 以资比较或引用。 ⑤诊断:应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严格区分确定/不确定的或尚待 证实的诊断。 ⑥处理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或数项。 A提出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及其理由)。 B治疗用药(药名、剂型、计量规格、总量、给药方法、给药途径) C随机(立即)会诊或约定会诊申请或建议。 D其他医疗性嘱咐。 E病休医嘱。 ⑦医师签名:签全名或盖章。 复诊病史 1、复诊病史的必需项目与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2、同一疾病相隔3个月以上复诊者原则上按初诊病人处理,但可适当简 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确定的诊断)。 3、一般复诊病史须写明: ①经上次处理后,病人的症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 ②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殊检查结果的反馈(转录)。 ③记载新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包括治疗后的不良反应)。 ④根据新近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步骤和处理意见。 ⑤补充诊断、修正诊断或维持原由的诊断。 ⑥医师签名。

门诊病历书写规范

甘肃省门诊病历书写规范 根据甘肃省医改实施方案的要求,患者在全省各医疗机构就诊时统一使用甘肃省门诊病历,以减少患者在各医院就诊时重复购买病历本的费用及其带来的不便,以确保患者诊治疾病的连续性,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一、门诊病历记录的原则和要求 1、甘肃省门诊病历要求印刷格式统一、书写内容和要求统一。(见附一) 2、该门诊病历适用于全省各医疗机构。负责印制甘肃省门诊病历的医疗机构须在封底右下角注明医疗机构的名称。 3、所需记录的内容要建立统一的标准。 4、所记录的内容应遵循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无遗无漏的原则。 5、记录描述应该使用医学术语。 6、实习医师书写的门诊病历记录必须有带教医师审阅签字并盖章,否则为无效病历。 7、记录内容文字清晰,无自造字或不规范字出现。 8、记录用笔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 9、门诊病历由病人自行保管。仅供病人本人使用,不得记录他人相关资料。 10、住院病人出院时,主管医师应将其住院情况记入该病人的门诊病历。 二、甘肃省门诊病历记录的内容要求

1、甘肃省门诊病历首页一般项目 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婚姻住址(单位)电话药物、食物过敏情况。 首次就诊日期年月日时分 首诊医院首诊科室首次就诊情况急诊平诊 一般项目填写要求:①不能有缺项。②患者住址或单位要详细,便于及时联系。③急诊患者或病情较重患者就诊时首次就诊日期应记录到时、分,平诊患者应记录到时。 2、主诉 根据患者提供的病史,严格按照主诉书写的要求(包括患者的主要症状,症状出现的部位和发生的时间三大要素)描述主诉。 3、现病史记录要求 简明扼要的记录患者发病时的诱因,出现首发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的时间以及伴随的症状和发病及本次就诊时的变化。本次就诊前已实施医学干预者,要描述干预的方式、方法、计量和结果。对患者具有诊断和鉴别诊断价值的阴性症状或体征要进行记录。 4、既往史 记录病人过去的健康情况。 5、体格检查内容和要求 应按系统顺序,仔细检查患者全身情况。要求:①首先要对就诊患者行生命体征的检查和记录(T、P、R、BP)②一般状态:不能遗漏对患者就诊时的神智情况,就诊时的体征情况和询问时回答问题的

门诊处方书写要求与格式

门诊处方书写要求与格式 一、书写要求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须在执业机构和药学部门、门诊部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开具处方。 (二)医师应当按照治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三)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急诊处方的在普通处方的右上角注“急”字,要优先调剂发药。 (四)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五)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六)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七)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 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 (八)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西药、中成药要分别开具处方,

每一种药品必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九)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开具处方后得的空白处方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一)初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疾病诊断,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不超过半个月量。但医师应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一般一张处方只开一种抗生素,不得超过7日用量;必需联合应用抗生素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二)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采用通用名。药品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十三)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四)药品、毒药、精神药物不得缩写或简写,其用量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天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七)开具处方后,必须告知病人开具药物的内容、情况,必须要求患者本人签字、留联系电话,14岁以下或无自理能力 的患者由其监护人代签,同时留下联系电话。 二、格式 药物名称+剂型:含量+数量+盒数

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

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 (一)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书写规范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处方书写规范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处方书写规范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处方书写规范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7、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处方书写规范 (二)书写示例 [示例处方1]总量法形式 R 100ml Sig : 10ml R 胃蛋白酶合剂100ml 用法10ml 3次/日饭前

处方书写规范 (3)

目前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处方书写不完整(主要是手写处方),缺项多。如诊断、患者的联系电话未写;药品的通用名、剂型、用法、用量未写;医生漏签名等; 2.部分药品的皮试未注明; 3.“精二”处方超量未注明原因和重签名; 4.手写处方的字体及英文缩写太潦草,收费员看不懂; 5.造影用的药品无单独开处方; 6.超剂量、超天数的处方未注明原因和重签名; 医师开具门诊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一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材除外)。 7. 处方格式不规范(标准格式请看后页) 质控科、门诊办、药学部 2009年3月20日 处方书写格式 1.标准处方格式 R p:药品名(剂型)单位剂量×总量 S i g.单位剂量用法每日次数 例1:R p:I n j.青霉素钠80万U×6支 S i g.80万U i.m.b i d(皮试) 例2:R p:头孢克洛干糖浆125m g×6袋 S i g.125m g t i d 2.简易处方格式 R p:药品名(剂型)单位剂量用法每日次数×天数 例1:R p:I n j.青霉素钠80万U i.m.b i d×3(皮试)例2:R p:头孢克洛干糖浆125m g t i d×2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1、认真填写处方前记。 2、处方头:凡处方都以R或Rp起头。 3、处方正文,为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及剂型规格的数量。每一药占一行,药品用药单位:凡固体或半固体药物以克(g)、毫克(mg)为单位,液体药物一般均以毫升(ml)为单位,丸剂、胶囊以粒为单位(片、丸、胶囊剂并注明含量),注射剂安瓿包装者以支为单位、瓶装者以瓶为单位(但必须注明规格)。抗生素类以克或国际单位计算,血清抗毒素类按规定单位计算。 同一处方中所有各种药,在治疗和构成剂型上所起作用是不同的,一般应按其作用性质依次排列: 4、1)主药:系起主要作用的药物。 2)佐药:系辅助或加强主要作用的药物。 3)矫味药:系指改善主药或佐药气味的药物。 4)赋型剂(或稀释剂)系赋予药物以适当形态和体积的介质,以便于取用。 5、服用法:这一部分是指出病人的服用方法。处方上通常以拉丁文缩写“Sig”作标志。药剂人员应将服用方法用中文写在标签上,并贴在盛装药剂的容器上,药品包装上,以便病人遵照服用。 6、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盖章,这是表明医师对处方负有责任。药剂人员配方及检查、发药后,亦应签名,以示负责。 医师规范处方示例(省去处方前、后记部分): (一)、(主药、佐药顺序) 1、阿莫先胶囊0.25g x 24粒 Sig 0.5g 四次/日口服 2、去痛片0.5g x 9片 Sig 0.5g 三次/日口服 3、维生素C片0.1g x 18片 Sig 0.2g 三次/日口服 (二)、(管包装示例) 六神丸30粒 Sig 5粒二次/日口服 (三)、(指明用药部位) 1、氯霉素眼药水10ml x 1支

(完整版)口腔门诊病历书写规范

口腔门诊病历书写规范 病历书写项目: 1、病历书写总要求 2、病历首页 3、主诉 4、现病史 5、既往史、家族史 6、体检/查体 7、诊断 8、处置 9、签名 病历书写总要求: 1、在病历印刷边框线内、使用蓝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体工整、能够辨认,无自创字,错别字;更正笔误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原字迹可辨认;审查修改病历,应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2、语言通顺,术语正确,绘图标记正确。 3、增加附页应在页眉处记明姓名、页码。 4、主诉牙(主诉病)首诊按初诊书写病历。复诊指主诉牙(主诉病)的继续治疗。 5、发现病历误、漏时应于篇尾补记并说明情况,禁止在误、漏原位处修改。 病历首页的书写: 1、记载姓名、性别、年龄;存档病历应记载电话、通信地址、初诊科别、日期、邮编及X线片号、病理号。 2、药物过敏史注明过敏药物或记为“否认”。 存档病历首页应另外记载以下内容: 3、诊断或初步诊断:部位+诊断名称。 4、主诉牙(主诉病)每次诊治后需在病历首页填明日期、科别、诊断、处置及医师签名。 主诉的书写: 1、部位+症状+发病时间(或病程日期) 2、有些主诉可不含症状或发病时间 3、复诊:同一患牙或疾病写治疗后自觉症状。 现病史的书写: 主诉牙(主诉病)病史的发生,发展,曾经治疗,目前情况。 既往史、家族史、全身情况的书写: 1、正确记录患者陈述(与本病有关的) 2、无陈述时记明情况。 口腔专科检查的书写: 1、检查内容:额面部、口腔软组织、颞额关节、涎腺、上下班颈部和牙体、牙周组织。 2、检查原则:应根据主诉,有选择地、顺序地先口外后口内逐项检查记录,以免遗漏,尽量做到全面细致。有关鉴别诊断的重要阴性项目亦应记录。 一.牙体牙髓专业、口腔儿科专业 1、龋齿、牙髓及根尖病

门诊处方书写规定

门诊处方书写规定 1.门诊处方基本要求: 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科室日期中西药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销空医生盖章临床诊断 2.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的处方必须有上级带教医师盖章, 如有不合格则由处方章医师负责, 处方签名 无效。 3.医师处方章应妥善保管好, 一旦遗失须向医务处、药剂科备案。 4.熟悉药品的作用与副作用, 注意用药配伍禁忌。 5.药品售出不得退药(针剂除外)。 6.坚持合理用药,不开超量方、跨科方、外配方(指1400种以外的药物), 用药量要符合规定: (1)处方用药品种: A、每张处方限1 —5个品种西药; B每张处方限1 —3个品种中成药; C、肿瘤病人一次门诊限1—6个品种(包括稀释剂、辅助用药); D 、一次门诊不同科别不得开相同药品. (2)处方数: A 、同一病人看一科门诊只能开一张处方; B、中西药同用或内服、外用药在一科门诊内同时处方,药物品种总量限于五种以内(其中中成药 不超过三个品种)。 (3)处方量: A、门诊常见病处方量,西药、中成药限1—5天用量,中药汤剂限1 —7天用量; B门诊慢性病处方量,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限两周用量 C、某些没有严重并发症,又需要长期连续服用一类药物的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限一个 月内用量;

D、常见病上次门诊药物有两天以上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药物有一周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可重 复开相同的药品。 (4)处方有效期: 门诊处方三天内有效。 (5)医保定点药房配药: 如本院药房缺药或病人要求到定点药房配药, 定点药房外配药仅限于医保卡内有个人账户资金。 (6)处方用药范围: 门诊病员不得使用1400种以外药物, 不得开带“*”药品、超出报销范围的, 一律自费, 不得开外配方。 7、严格执行总量控制, 严格遵循“四个合理”的原则, 严格按照各科门诊普通医保病人费用核定指标 执行,实现以较低廉的价格,提供较优质的服务。 8、合理检查, 掌握检查的指标, 保证一定的检查阳性率, 病卡和检查单要一致, 认真填写检查单( 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病卡号等一般项目),如B超、胸片、CT、MR等需要写清楚临床症状、 体征可能诊断, 以便辅助科室在打报告时结合临床, 提高检查结果的正确性。

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规范

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规范 (门诊病历封面内容按要求需要全部填写) 1、西医门诊病历的书写 门诊初诊病历 (1)主诉:即本次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及持续时间,要求能导出第一诊断。 (2)现病史:即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变、诊疗过程及效果。(3)既往史:包括与本次诊断相关的既往史、个人史、过敏史及家族史。 (4)查体、辅助检查。 (5)诊断(IMP)。 (6)处理(Rx)。 (7)医师签全名并盖章。 (8)整洁有序、字迹清楚、不能涂改。 门诊复诊病历 与门诊初诊病历的不同点有:(1)须描述治疗后自觉症状变化、治疗效果、重要检查结果、不能明确的须有鉴别诊断内容。(2)既往史、个人史和家族史可省略。

2、中医门诊病历的书写 门诊初诊病历 (1)主诉:病人最痛苦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现病史:主症发生的时间、病情发展变化的情况、诊治经过及必要的既往病史。 (3)望、闻、切诊:与诊断有关的望、闻、切诊的阳性所见,必要的体格检查等,舌象(舌体、舌质、舌苔、舌底脉络),脉象。 (两周岁以下小儿需查指纹)。 (4)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结果。 (5)辩证分析:归纳四诊所得的主症、阳性体征、舌象、脉象等,扼要分析病位、病因、证候属性、病机转化。 (6)诊断:含中医病(症)名、证名及西医病名。 (7)治法:根据辨证写出指导用药的立法。 (8)方药:运用成方可写方名及加减。自拟方可不写方名。每行写四味药,药物名称右上角写特殊煎服法,右下角写剂量“g”或 “克”。 (9)医师签全名(右下方) 门诊复诊病历 记录前一次诊疗后四诊变化情况,如治法及方药发生变动,应做到简要辩证分析。如有上级医师的政治意见亦应记录在案。

中医住院病历及中医门诊病历书写规范格式以及范例

入院记录 姓名:出生地: 性别:常住地址: 年龄:单位: 民族:入院时间:年月日时 婚况:病史采集时间:年月日时 职业:病史陈述者: 发病节气可靠程度: 主诉:有一个以上的主要症状应按出现的先后列出. 现病史:根据主诉分析,疾病发生,发展及诊疗过程,自此次患病出现第一个症状开始至就诊为止一段时间,按时间先后记录. 1.起病情况:包括起病时的环境及具体时间,发病急缓,原因或诱因,如无明确诱因时,应当描述患者发病时的状态,如看武打片时,特别应注意病人的心理状况和病前精神因素. 2.主要症状:包括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及程度. 3.病情的发展与演变:包括起病后病情呈持续性还是间歇性发作,是进行性加重还是逐渐好转或缓解,以及加重的因素. 4.伴随症状:包括伴随症状出现的时间,特点及演变过程. 5.诊疗过程:包括发病后治疗的主要经过,做过何种检查,检查结果,症状名称,手术方式;用药的名称,剂量,用法,时间及药效反应:经治医疗机构,科室名称等. 6.一般情况:发病后的精神与体力状态,体重,饮食,大小便等变化,

对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表现也应列出. 既史往:对病人过去的健康状态及首患疾病,尤其是与本次疾病诊疗有密切关系的病史应详细询问,并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记录. 感染性疾病史:有无肝炎,结核,伤寒,麻疹,猩红热等传染性疾病及接触史.营养及新陈代谢疾病:体重变化情况,有无营养障碍,多饮,多食,多汗,有无消瘦史.有无血脂异常情况. 内分泌系统:有无发育畸形,性功能改变.第二性征变化及性格改变.有无闭经泌乳,肥胖等病史. 循环系统:有无心慌,胸闷,心前区压痛,头晕及晕厥病史,有无高血压史. 呼吸系统:有无慢性咳嗽,喘息,咳痰,咯血,胸痛,发热,盗汗史. 消化系统:有无食欲不振,反酸,嗳气,吞咽困难,呕吐,腹痛,腹胀, 腹泻及黑便史. 泌尿系统:有无尿急,尿频,尿痛,血尿,夜尿增多及颜面浮肿史. 血液系统:有无苍白,乏力,皮下瘀血及出血点,鼻衄史. 免疫系统:季节性喘促,过敏史,是否经常出现过敏性皮疹,荨麻疹史. 骨骼及肌肉系统:有无关节及肌肉的红,肿,热,痛和活动障碍史. 神经系统:有无意识障碍,肢体痉挛,感觉异常及运动异常史.是否经常出现失眠,紧张,多虑,不悦,恐惧,压抑. 有无手术及外伤史,有无食物及药物过敏史. 应当记录引起过敏的药物名称,用法,过敏的表现形

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一) 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主管院长批准,通知药房,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名留样字于药房。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 处方书写 1、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字迹清楚、项目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 (三) 处方限量 1、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主任或院长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限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麻

门诊处方书写要求

处方书写要求与格式 一、书写要求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须在执业机构和药学部门、门诊部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开具处方。 (二)医师应当按照治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三)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急诊处方的在普通处方的右上角注“急”字,要优先调剂发药。 (四)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五)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六)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七)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八)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西药、中成药要分别开具处方,每一种药品必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九)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开具处方后得的空白处方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初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根据我省具体情况,按照疾病诊断,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不超过半个月量;纳入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但医师应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十二)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品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病历书写规范

病历书写规范 沛县国泰医院韩大勇 一.门诊病历 按要求所有门诊病人都应先挂号并取门诊病历。特别是外伤、病情较重者、输液病人、需要住院的病人都必须书写门诊病历。要求如下: 门诊病历的一般项目都要填写清楚、完整。 主诉: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病史:要重点突出(包括本次患病的起病时间,主要症状、伴随症状、体征。他院诊治情况及疗效)。并简要叙述与本次疾病有关的过去史、个人史、及家族史。 体检:重点记录阳性体征及有助于鉴别诊断的阴性体征。 实验室检查、器械检查。 初步诊断: 处理措施:处方及治疗方法,进一步检查措施及建议。 医师签名。 二.住院病历 1、基本规则和要求:见病历书写规范。 实习医师、毕业后第一年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 高年资住院医师及以上医师可书写入院记录。住院病历、入院记录要求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内容和要求原则上同住院病历,但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诊断:诊断名称应确切,分清主次,排列有序。主要疾病在前,次要疾病在后。并发症排列于有关主病之后,伴发病排在最后。诊断应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和功能诊断。对一时难以肯定的诊断,可在病名后加“”。诊断不清的可暂以其症状待诊或待查。初步诊断:住院医师及以下医师所书写的住院病历写初步诊断,需上级医师签阅。 入院诊断: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第一次检查患者所确定的诊断为入院诊断。位置在末页中线右侧。 修正诊断:凡以症状待诊的诊断、或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不完善、不符合,上级医师需用红笔做出修正诊断。位置在末页中线左侧,并注明日期,修正医师签名。 3、首次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并注明书写时间。内容包括 A、病例特点,在对主诉、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整理后所罗列的本病例的特征。包括阳性发现或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B、拟诊讨论:(初步诊断/入院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针对诊断逐一列出相关的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C、诊疗计划:进行病情评估,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诊疗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防范措施。诊疗计划要有针对性,要有具体的治疗方案。

18处方-病历书写规范

医院处方病历书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防范医疗纠纷,保护医护人员的权益。 依据国家卫生部《处方书写办法》及《病历书写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书写处方和病历。 第三条:一切医嘱必须查看病人后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逐项填写, 字迹清楚,不得潦草,内容完整无误,不可乱用代号或不适用的简化 字填写。 第四条:必须按规定书写,每一医嘱均须注明日期、时间, 并由医护人员签全名。 第二章处方书写 第五条:经注册的本院执业医师具有开具处方的处方权。试用 期的医师,须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六条: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学用毒化药品、放射性 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 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第九条:处方书写规则: (一)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二)处方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五)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 方用药不得超过5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条:药品的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 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1)、毫升(ml )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 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规范及范文格式制度 (1 )处方内容: 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 、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8、用量。一般 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9 、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10 、开

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1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13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14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 (mg )、微克(卩、g纳克(ng )为单位;容量以升(I )、 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示例处方:[示例处方1 ]总量法形式

病历书写和处方制度

一、病历书写制度 1. 医师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2. 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3. 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3.1 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3.2 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3 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3.4 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3.5 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3.6 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3.7 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4. 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4.1 住院医师要为新入院患者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 4.2 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4.3 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4.4 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可由实习医师可书写,由带教住院医师审查签字认可负责,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则须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4.5 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 4.6 病员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4.7 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要及

门诊病历书写格式及内容要求

门诊病历书写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门诊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一)、有大病历者每张病历续页应填写姓名及病历号。 (二)、门诊病历应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三)、患者每次就诊均要求写门诊记录。第一次在某科就诊按初诊病历记录要求;复诊、随诊、取药的门诊记录按复诊病历记录要求。 (四)、门诊初诊病历应包括:日期、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重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处理意见,医师签名。文字上要简明扼要。要求使用医学术语。 (五)、各种检查申请单、化验单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年龄要写具体,不能写“成”),字迹清楚, 并把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录于病历中。 (六)、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均应复写记录在病历上。 (七)、门诊病人如三次不能确诊者,经治医师应提出上级会诊,或门诊会诊讨论,或收入住院诊治,尽快解决诊断与治疗的问题。凡请示上级医师的事宜,上级医师的诊查过程或指示,均应记录在病历中。 (八)、向患者或家属交待过的病情相关事项均须记录在案。

(九)、门诊病人需作有创性检查或手术治疗者,患者及家属需在知情同意卡上签名。 (十)、处方中药名必须注明总量及每片(支)的剂量及用法。处方应与病历记录中的医嘱一致。 二、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格式 (一)、就诊日期、科室。 (二)、主诉: (二)、现病史; (四)、既往病史:, (五)、查体和专科情况: (六)、辅助检查结果: (七)、病历记录的右下方写诊断或印象诊断。 (八)、诊治意见; (九)、医师签名。 三、初诊病历记录要求 (一)、一般项目:要求有就诊日期年、月、日(根据病情记录具体时间)、科别、患者性别、年龄。 (二)、主诉: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及持续时间。要求精练。 (三)、现病史:全面记录病人此次就诊的主要病史。内容应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体征的特点及演变情况,伴随症状,发病以来在外院的诊治情况及结果。因何来门诊就诊。要求突出重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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