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变化(简约版)

兽药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变化(简约版)
兽药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变化(简约版)

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解析

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发布,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企业在报批兽药批准文号时的注意哪些事项,以减少被退回,提高报批批文的效率。下面就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谈谈新的兽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变化和注意事项:

1、新增加了“第五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

(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2、报批资料的变化:

第十条申请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之外的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农业部逐步实行比对试验管理。

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目录及比对试验的要求由农业部制定。开展比对试验的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名单由农业部公布。

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尚未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申请人向所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增加了“(五)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二份;(六)《现场核查申请单》一式二份。”

由以前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自己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变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核查时间,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当场抽取三批样品,加贴封签后送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或复核检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有关审查意见、复核检验报告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农业部。

第十二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已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抽样和复核检验,但抽取的三批样品中应当有一批在线抽样。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将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及加贴封签的在线抽样样品送至其自主选定的比对试验机构。比对试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药物比对试验指导原则开展比对试验,并将比对试验报告分送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比对试验方案、比对试验协议、比对试验报告、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及全部申请资料一式一份报农业部。

第十三条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复核检验或比对试验不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意愿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目录发布前已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充比对试验并提供相关

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查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3、核发批准文号时的变化:

农业部在核发新兽药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增加了“但应当提交与知识产权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或授权书,或者对他人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的资料要求。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一)迁址重建的;

(二)异地新建车间的;

(三)其他改变生产场地的情形。”

取消了“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异地新建车间、改变生产场地生产兽药的,应当另行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4、批准文号快到期后换发批文的变化:

“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生物制品类1批次以上或非生物制品类3批次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且全部合格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做复核检验。

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5、其他变化:

第十八条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安全性隐患的兽药产品,农业部暂停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已受理的,中止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第十九条对国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兽药产品,必要时农业部可以核发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样品应当根据规定留样观察。样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检验期限不得超过120个工作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专家评审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行比对试验的,专家评审时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第三章兽药现场核查和抽样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2-4人组成的现场核查抽样组。

第二十二条现场核查抽样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应当按照兽药抽样相关规定进行,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样品应当按检验用量和比对试验方案载明数量的3-5倍抽取,并单独封签。《兽药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兽药检验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研制、生产、检验人员相关情况;

(三)原料购进和使用情况;

(四)研制、生产、检验设备和仪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五)研制、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相关生产、检验记录;

(七)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生产、检验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者复制,作为现场核查报告的附件。

6、监督管理的变化:

由农业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况,新规定增加了“(二)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第二十八条生产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一)改变组方添加其他成分的;

(二)除生物制品以及未规定上限的中药类产品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且累计2批次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50%以下,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80%以下且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其他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发生兽药知识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解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生效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由农业部依法注销已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7、附则的变化:

由“第二十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变为第三十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新增:原料药简称为“兽药原字”;农业部核发的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简称为“兽药临字”。

8、总结: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提高了企业报批产品批准文号的门槛,由之前的提供三批样品检验合格就能取得批文,到现场进行抽样,并且需要提供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也加强了对批准文号的监管。

生产批号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制订日期 版本 A 0 页次 1 / 2 修定日期 承认确认作成 适用范围 1.目的: 为了规范出厂成品的唯一性标识,保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制定本规定。 2.产品标识范围: 本公司所有正常出货的成品全部在标识范围。 3.生产批号编码: 3.1冲压车间采用排列阿拉伯数字的方法进行生产批号标识,排列顺序从左到右如下: 其中第一部分:年代至保留后2位,月份、日期如“xx年8月8日”; 4.批号作成和使用流程: 4.1受入材料时,品质人员进行受入检查,物流人员必须确认好材料数量后,并予以记录后,入库; 4.2物流员将受入记录交由冲压部生产管理科担当,担当确认后,对材料进行批号标识; 4.3标识完毕后,下发《日生产计划》到各相关生产线班长手上,插到看板上,正式开始进行生产; 4.4各相关物流人员和品质人员按照该生产部品的看板进行文件登记、料箱标签登记、入库,进 行管理; 4.5生产完毕后,各相关冲压生产线班长在《生产指示单》上签名,交回到生产管理科担当处, 确保指示单的回收,再进行下一个生产。 5.批号使用要求: 5.1每次使用标识(打印,手写纸片时),应重新核对批号是否正确,标识应着色清楚、用力均匀、 排列整齐; 5.2料箱标签登记时,应做到分清批次,不得遗漏。发货时,在《成品出库管理表》中登记各批 号范围;

文件编号 制订日期 版本 A 0 页次 2 / 2 修定日期 承认确认作成 适用范围 5.3如需抽取产品材料进行各种检验或试做时,检验人必须到物流人员处登记批号,以备查看。 6.检查监督: 物流人员负责对生产车间入库成品生产批号标识的准确性检查监督,发现标识错误(包括乱涂、乱画)一律不准入库,责令必须重新标上正确的批号标识。 7.附表: 《产品批号设计》 《生产指示单》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一、管理 1、所需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须兽药必须是通过GMP认证厂家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3、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4、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5、不购进和使用假劣兽药、违禁兽药; 6、有专人管理,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账一次,账物要相符; 8、超过有效期、变质的药品按规定处理 二、使用 1、所用兽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4、严禁滥用、乱用抗生素类药物; 5、禁止使有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6、处理好兽药使用后的注射用具、药瓶等废弃物,防止二次感染。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三、建立用药申报制度

2、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 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五、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司药员不予领给。 六、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 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 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 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九、兽药的使用依照上海市《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十、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主管负责落实, 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所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 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1、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 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 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 务注销。 3、建立用药申报制度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 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

兽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兽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所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1、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3、建立用药申报制度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公司技术部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3天内反馈给牛场技术管理部说明情况。 4、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5、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司药员必须监督执行 6、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 7.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体液补充药﹑电解质﹑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等。 8、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

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9、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药﹑平喘药﹑抗胆碱﹑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和解热镇痛药。 11、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12.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全部用傲激烈,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预防或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建立并遵守用药停药期。 13、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4、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5、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16、严格执行禁限用兽药管理、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生产批号管理规定(修订版)

生产批号标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出厂成品的唯一性标识,保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制定本规定 2. 产品标识范围: 本公司所有正常出货的成品全部在标识范围 3. 生产批号编码: 3.1冲压车间采用排列阿拉伯数字的方法进行生产批号标识,排列顺序从左到右如下 : 年代(2位)月份(2位)日期(2位)-产品编号W 位)-分批生产批次辺位) 其中 第一部分:年代至保留后2位,月份、日期不足2位的前面加“ 0”补齐; 第二部分:产品编号请参照《产品批号设计文件》; 第三部分:按照每种材料的批次进行编排分批生产,如 54408 3DB0A 每天一批次为2200 件,2012年2月1日受入该材料为4400件,即为两天的生产量,可分为两个 生产批次,即产生两个生产批号: I 〉第一个:120201-3002-01 I > 第二个:120201-3002-02 如戈血年2月1日只来料毙00件时,即如下: 120201-3002-00 4. 批号作成和使用流程: D t 右 r? / —' io yv ——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4.1受入材料时,品质人员进行受入检查,物流人员必须确认好材料数量后,并予以记录后,入库; 4.2物流员将受入记录交由生产管理系担当,担当确认后,对材料进行批号标识; 4.3标识完毕后,下发《生产指示单》到各相关生产线班长手上,插到看板上,正式开始进行生产; 生产批号标识管理规定 4.4各相关物流人员和品质人员按照该生产部品的看板进行文件登记、料箱标签登记、入库,进 行管理; 4.5生产完毕后,各相关冲压生产线班长在《生产指示单》上签名,交回到生产管理科担当处,确保指示单的 回收,再进行下一个生产。 5. 批号使用要求: 5.1每次使用标识(打印,手写纸片时),应重新核对批号是否正确,标识应着色清楚、用力均匀、排列整齐; 5.2料箱标签登记时,应做到分清批次,不得遗漏。发货时,在《成品出库管理表》中登记各批号范围; 5.3如需抽取产品材料进行各种检验或试做时,检验人必须到物流人员处登记批号,以备查看。 6. 检查监督: 物流人员负责对生产车间入库成品生产批号标识的准确性检查监督,发现标识错误(包括乱涂、乱画)一律不准入库,责令必须重新标上正确的批号标识。 7. 附表: 《产品批号设计》 《生产指示单》

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一)兽药质量验收 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 1、兽药质量检查验收 (1)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 (2)兽药包装质量检查 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 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 (3)标签和说明书检查 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

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检查验收,必须注意以下内容: 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 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 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2、合法性审核 (1)必须是经首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 (2)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 内容一致。 3、兽药数量的验收 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 (二)兽药产品的入库 1、兽药产品在进行逐批(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特殊管理兽药必须实行双人验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不能入库: (1)、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 (2)、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 (3)、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

产品批号管理制度

产品批号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规定提供了整个生产过程中有关产品批号的管理办法~以确保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进货、过程及最终产品的批号管理。 3 职责 3.1 制造部负责产品批号的归口管理。 3.2 采购部负责外协件、外购件和外购原材料的批号编制。 3.3 各相关车间负责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批号的编制和维护。 3.4 物控部各仓库负责库存产品批号的编制和维护。 4 控制程序 4.1 批号的分类 产品批号分为进货批号、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批号四类。 4.2 批号的编制方法。 产品批号统一采用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中间体和半成品在批号后加-中,半,以便和成品批号区分。例:2012年3月10日进货或生产的产品~其批号 为:20120310,2012年3月10日生产出来的中间体和半成品~其批号为:20120310-中,半,。 4.3 批号的使用方法 4.3.1 进货批号由仓储科按 5.2节所规定进行编号记录在进货送检单上。不同进货批号的产品要分开存放并标识。“领料单”、“入库单”、 “质量反馈单”以及进货检验报告等记录文件上必须填写进货批号。 4.3.2 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由车间安排专人按5.2节所规定进行编号。不同生产批号或

不同进货批号的产品应分开存放并标识。检验报告等记录文件必须同时填写进货批号和生产批号。 4.4 生产批号管理 4.4.1 记录文件在车间、部门进行传递时应填写批号~否则各部门有权拒收无批号产品。 4.4.2 批号的记录文件由批号编制部门负责保管、并整理归档。 4.4.3 生产部部负责定期检查生产批号的执行情况。 4.4.5 仓储科负责定期检查进货产品批号的执行情况。 5 相关/支持文件 无 下面是经典古文名句赏析~~不需要的朋友, 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经典古文名篇(一);1.陋室铭刘禹锡(唐)字梦得《刘梦得文集》;山不在高,有仙则名;2(马说韩愈(唐)字退之《昌黎先生集》;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马之千里者,一食(shí)或尽粟一石(dàn);策之不以其道,食(sì)之不能尽其材(才),鸣之;3(师说韩愈(唐);古之学者必有师;嗟乎~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古之圣;圣人无常师;李氏子蟠,年十七 经典古文名篇(一) 1. 陋室铭刘禹锡(唐)字梦得《刘梦得文集》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doc

2018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2018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

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5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88.06.30 【实施日期】1988.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

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份。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十一、 (1) 按照国家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由企业出售兽药的不良反应情况。如发现不良反应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同品种兽药的销售,同时按照规定上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销毁处理、不得销售。 (3)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4)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唯独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域或专库存放,不同性质的兽药不能混存、混放。 (5) 兽药按品种、规格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的兽药不得混垛码放。 (6) 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做到堆码合理,放置妥善。 (7) 内用兽药货垛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8) 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9)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 (10)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一致。

产品批号管理规定

产品批号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1.目的: 建立产品批号的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有效管理,保证批号的正确划分,用以控制产品质量并实现可追溯的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半成品(组份)和成品批号的编制和管理。 3. 职责: 生产部负责编制、管理半成品(组份)和成品批号。 质量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内容: 批的定义:是指在同一生产周期中,用同一方法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一批均一的制品,在规定限度内,它具有同一性质和相同的质量状况。批号的定义: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半成品(组份)的批号管理: 组份批的划分原则: DNA提取液的批定义:经过最终的配液操作后,用同一容器总混所生产出来的均一制品为一批; PCR反应液的批定义:经过最终的配液混合操作后,用同一容器总混所生产出来的均一制品为一批; Taq酶的批定义:同一厂家外购回同一批号的Taq酶,经过一次总混分装后制成的Taq酶为一批; 质粒的批定义:以相同方法,同一次提取的均一制品为一批。 组份批号编码规则:总共由8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四位数的年份,第五位至第六位为两位数的月份,最后两位为当月批次的流水号。例:,表示2007年06月第5批产品。 成品的批号管理:

成品的定义:成品是指分装后密封在最终包装中,再经过贴签和最终包装后,经过全面质量检测判定合格、可以签发上市的制品。 成品批:即同一批成品的每一个组份的来源和质量都相同。 成品批号编码规则:成品批号编码规则:8位,前四位为四位数年份,第五位至第六位为两位数月份,最后两位为当月批次流水号。例:如检测试剂盒的批号为,表示2007年06月第一批生产的该产品。 生产部在下达生产指令性文件中必须明确产品批号,批号不得随意更改。生产指令中应明确对应产品标签打码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等。 组份标签打码:生产批号和有效期。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批号是批生产指令中给定批号;有效期至应明确标注到具体月份,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到产品保质期的前一个月:如2007年01月05日生产的DNA提取液,其检定合格日为2007年01月17日,有效期为6个月,则标签应打印为:“有效期至 2007年06月”。 成品包装盒打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日期即产品开始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为批包装指令中给定批号,有效期至:应明确标注到具体月份,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到产品保质期的前一个月:如2007年01月05日生产的DNA提取液,其检定合格日为 2007年01月17日,有效期为6个月,则标签应打印为:“有效期至2007年06月”。同一包装盒中由各个不同组分产品的,有效期取最靠前组分的有效日期。 对于同一个品种批号不得重复使用。 批号的记录 批号记录本:《产品批号登记表》必须按顺序编制于一装订册内。当某一成品给予一批号时,必须将该成品的代号和名称登记在册内,并署上日期和姓名。 产品试制批号给定:与正常生产的产品批号前加“S”以示区别。

兽药制度

兽药制度 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1、本岗位职责依据《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 2、企业负责人对公司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全公司的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4、业务部门及管理人员为本部门的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法规,文件的具体执行,对商品的进、销、存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严防购销伪劣兽药。 5、企业全体员工都应按照《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兽药质量负责。 6、全体人员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现实的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不断地进行检查、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或补救的措施。 兽药陈列管理制度 兽药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存放要求进行分类,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针对具体兽药应参照以下规定陈列存放。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且不得开架自选。 2、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3、危险品不陈列。如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4、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 环境及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质量的污染源。同时不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2、按卫生包干区域划分,店面人员分别负责包干区的卫生管理。 3、营业所有场所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污染源。营业场所应当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4、应当对易产生污染源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清洁。对所有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经常进行清洁。确保清洁、卫生、无污染。 5、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等器具、物品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6、每年对直接接触兽药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兽药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药的岗位。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销售人员负责销售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反馈的收集。质管人员负责确认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及其报告和管理。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 1、销售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5年第4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5年12月3日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 (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兽药管理条例》试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兽药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制定《兽药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1、加强兽药管理 2、保证兽药质量 3、防治动物疾病 4、促进养殖业的发展 5、维护人体健康 2、兽用哪些特殊药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答:1 麻醉药品 2、精神药品 3、毒性药品 4、放射性药品 3、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提供那些相应的资料? 答:1、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 2、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3、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哪些兽药活动,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答:1、研制 2、生产 3、经营 4、进出口 5、使用 5、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包含哪些? 答:1、兽药生产许可证号 2、兽药GMP证号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4、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5、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6、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7、新兽药注册证书等 6、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含那些兽药? 答: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7、《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那些行政强制措施是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答:1、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2、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3、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 8、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

标准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标准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 方笺(签)保存2年以 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

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医疗器械批次管理制度.pdf

医疗器械批次管理制度 1、目的: 本规定提供了整个生产过程中有关产品批号的管理办法,保证同批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便于查清影响质量的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进货、过程及最终产品的批号管理。 3、定义: 生产批号就是在工业生产中,虽然原料和工艺相同,但是每一批投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还是有差异的。为了事后追踪这批产品的责任,避免混杂不清,所以每一批产品都有相应的批号。 批次:采购过程中为了区分不同供应商之间相同产品间微小区别的管理方式。 批次管理是生产和质量管理中常用的名词。批次管理是指产品从原材料投入到交付出厂的整个生产制造过程中,实行严格按批次进行的科学管理,它贯穿于产品生产制造的全过程。 4、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制订批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2 生产部、质检部确定批次管理的范围。 4.3 采购部负责外协件、外购件和外购原材料的批号编制。 4.4 各相关车间负责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批号的编制和保护。

4.5 物料仓库存销卡必须记录产品批号。 5、流程图: 6、管理办法 6.1 相关责任部门:质检部、技术部、生产部、采购部、业务部 6.2 确定批次管理范围及要求: ?批次管理范围: 根据产品特点、技术条件、顾客要求由生产部、技术部确定批次管理的范围,并在技术文件中明确规定、关键过程必须实行批次管理。 产品批号分为进货批号、生产批号和最终产品批号三类

?批次管理要求: 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通过产品及其批次号和有关批次凭证可以追溯到:1)原材料的来源;2)加工过程的历史:产品出厂(或生产)日期、组成该产品的批次号;3)产品交付后的分布与场所。 6.3 分批: ?实行批次管理的成批产品,应做到“五清”、“五分批”,五清:批次清,数量清,质量状态清、原始记录清、批号清。五分批:分批投料、分批加工、分批转工,分批入库,分批出厂。 ?批号要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应重复。组批批号的编制方法是领料日期,8位年月日,顾客有特殊要求的批号编排及组批数量必须按顾客的要求执行。 ?批次标志必须清晰可辩,牢固持久。 ?生产部根据当月计划排列批号。 6.4 分批流转加工: ?批次凭证的建立: 在以下文件中必须有批次验收的栏目,并相应记录批号、质量状态、责任者、检验者。 1)质量记录 2)材料领用和不合格品审理单 3)产品出厂的质量证明 4)产品制造过程中的《生产随工单》及其它有关文件。 ?文件凭证的填写: 1)字迹和印章要准确、清楚,符合归档要求;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药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89.07.10 【实施日期】1989.07.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农业部令第三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兽药的管理,保证兽药的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进口兽药的注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负责本辖区进口国家已注册兽药的审批工作。 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进口兽药的质量复核试验工作,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

负责进口兽药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兽药监察所对已进口的兽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进口兽药实行注册登记、质量许可制度。未经注册并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不准进口。 凡需进口兽药者,均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或农业部申报,办理《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四条凡进口兽药者,都应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进口兽药的注册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公布的《进口兽药注册目录》收载的兽药,系已按照国家或国外兽药质量标准进行了质量复核试验,并准予在我国注册的兽药品种。 第六条进口兽药注册的要求、程序按农业部发布的《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业部在接到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兽药的全部材料后的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注册兽药的动物药效试验结束后,由承担试验单位将试验报告报农业部。 第九条经质量复核试验合格的,由试验单位起草质量标准草案,连同试验报告一起送交农业部。试验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注册企业。 注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类兽药,不再制定质量标准。

兽药GSP主证材料(管理制度)

总经理岗位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最高行政管理领导人,全面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2、拟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3、任免和调配公司各级员工,确定对员工的奖罚。 4、代表公司和授权公司员工外签合同和处理业务。 5、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6、财务审批权和投资决策权。对公司财产的安全、保值、增税负责;有对经济效益、利润的追求义务。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遵守公司规章的义务;履行经济合同的义务;对公司诚信、忠诚、勤勉的义务。 8、不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9 尊重员工的合法权利,保障员工有正当权益;改善员工待遇、福利和工作生活环境。 XX 兽药店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强化质量管理,增强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质量管理目标如下: 1、确保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 2、确保所经营兽药质量的安全有效。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 4、不断提高质量信誉及品片效益。 5、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质量承诺:所销的兽药产品均为兽药GSP 企业生产的合格兽药产品,保证出售的盖药产品符合国家法定兽药质量标准。 XX 兽药店

零售企业组织结构 兽药店总经理 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对所经营兽药质量负全责 兽药店副总经理 负责公司兽药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省市县兽药监管部门 综合管理营业员收款员会计出纳员采购员驻点医师库管员库管员库管员库管员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三、建立用药申报制度 1、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公司技术部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3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部说明情况。 2、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四、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司药员必须监督执行。 五、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司药员不予领给。 六、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八、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九、兽药的使用依照上海市《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十、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主管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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