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公费医疗就医须知一、公费医疗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医疗费用的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公费医疗适用于特定人群,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者。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费医疗的具体要求和就医须知。
二、公费医疗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 申请流程公费医疗的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医疗保险证、经济困难证明等。
申请者需要向当地的社会保障局或医疗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地反映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
2. 审批流程申请材料递交后,社会保障局或医疗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
在核实无误后,将公费医疗资格授予申请者,并颁发相应的卡片或证明文件。
审批流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请申请者耐心等待结果。
三、公费医疗的就医指南1. 就医选择公费医疗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者可以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
可通过拨打当地社保局或医疗机构的咨询电话,了解附近有哪些适用于公费医疗的医院、诊所和专科医疗机构等。
2. 就医登记前往就诊的申请者需要携带公费医疗资格证明文件或卡片,以便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和医疗资格。
在就医时,请主动向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说明您是公费医疗患者,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医疗费用结算公费医疗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无需支付个人医疗费用,在医院开具的相关医疗费用通常会由社会保障局或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患者只需关注疾病的康复和治疗,不必为费用问题而烦恼。
4. 医疗服务评价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公费医疗患者可以参与医院的医疗服务评价工作。
医院将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医疗服务,以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
评价方式通常包括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申请者可根据自身经历给予真实的评价和建议。
四、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1. 注意事项在享受公费医疗的过程中,申请者应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公费医疗就医须知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出资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健康保障制度。
在很多国家,公费医疗是居民基本权益之一,通过公共资源来改善医疗水平和保障居民的健康。
在享受公费医疗的同时,也需要了解一些就医须知,以下是一些相关内容。
其次,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和医生。
公费医疗通常有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按规定去指定的医院就诊。
在选择医院和医生时,可以参考一些指标,例如医疗水平、科室设置、口碑等,确保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同时,还需要注意遵守就诊顺序和规定时间,以免耽误就诊。
接下来,了解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公费医疗通常只覆盖一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对于超出范围的费用需要自行支付。
因此,在就诊前最好了解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报销比例以及自付比例等,以便做好费用的准备。
此外,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在享受公费医疗服务时,要理性就医,遵守医疗秩序和规定。
不要滥用医疗资源,减少社会负担,保护医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做好个人健康管理。
公费医疗只是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手段,个人的健康管理仍然非常重要。
要注意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的发生;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了解个人健康状况;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避免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总之,公费医疗为广大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但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就医须知。
通过了解医疗保险制度、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和医生、了解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以及做好个人健康管理,可以更好地利用公费医疗资源,保障个人健康。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城市之一,在医疗服务方面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广州市公费医疗是广州市政府为广州市居民提供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它保证了广州市居民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公费医疗的具体内容及就医流程。
一、适用人群二、医疗范围广州市公费医疗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救治费用以及辅助检查费用等。
基本医疗费用指的是居民就医时必须支付的挂号费、诊查费、治疗费用以及一些常见的检验费用、放射线费用等。
救治费用指的是各类紧急救治费用,包括急诊、院前急救车费用以及手术费用等。
辅助检查费用则包括CT、MRI、超声波等辅助诊断费用。
三、就医流程1.挂号流程居民在就医前需提前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挂号,挂号时需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并填写相关信息。
挂号时要根据病情选择相应的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等。
挂号成功后会得到一张挂号单,上面有就诊时间和医生的信息。
2.就诊流程在就诊当天,居民需按照挂号单上的时间到医院就诊。
就诊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和挂号单,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初步问诊,然后进行相应的检查、化验或辅助检查,最后给予相应的治疗方案。
3.结算流程就诊结束后,居民需要到医院的财务处或支付窗口结算费用。
在结算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以及相关的费用明细单,医院会根据医疗服务提供的费用进行结算,居民只需支付自己的个人负担部分。
四、就医注意事项1.医院选择居民在就医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就诊的医院,首选可以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基层医院。
这些医疗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功能,并且就医流程相对简单,方便居民就诊。
2.项目验定对于居民就医时需要进行的一些特殊项目,如手术、特殊检查等,需要提前到医院的财务处或结算窗口进行项目验定。
验定成功后,居民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健康档案管理总结起来,广州市公费医疗为广州市居民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使居民在就医过程中减轻了经济负担。
居民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前需要办理公费医疗凭证,并按照就医流程进行就诊和结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二、记账范围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六、选点就医规定七、门诊医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十、住院医疗待遇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随着社会进步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南京市不断完善公费医疗制度,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为了让大家能够充分了解南京公费医疗的政策和流程,特整理本文,希望对大家前往医院就医时有所帮助。
一、南京公费医疗的申请条件1.参保人符合南京市公费医疗参保人员的身份要求。
一般来说,参保人包括城镇职工、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以及特定人群,具体信息可以咨询所在单位或参保地的社保部门。
2.参保人持有有效的医保卡或社保卡。
南京市的公费医疗主要通过医保卡或社保卡进行结算和报销。
如需办理医保卡或社保卡,请到当地社保部门或医保中心办理。
3.参保人所就医的医疗机构需为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南京市社会保险局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参保人应选择在该名单上的医院进行就医。
二、南京公费医疗的就医流程1.寻找合适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可以通过南京市社会保险局的官方网站、社保部门提供的查询系统,或者咨询当地的社保中心,找到离自己较近且适合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2.持卡就诊。
到达医院后,参保人应向医院挂号处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办理挂号手续,并将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告知医院。
3.接受就医服务。
参保人在医院的就医科室按照正常的就诊流程进行就医。
需要注意的是,南京市公费医疗一般只报销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一些非医保范围的项目可能需要自费。
4.结算报销。
就诊结束后,参保人持个人账户支付或医保卡支付就医费用,或在离院前到医院财务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三、南京公费医疗的报销政策南京市的公费医疗报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不同的参保人员分类和不同的医保政策具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根据政策规定,报销比例为80%至90%不等。
参保人在进行就医结算时,可以根据医保政策直接获得一部分费用的报销。
未被报销的费用,参保人可向属地社保部门申请进一步的报销。
四、南京公费医疗的注意事项1.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请注意查看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确保选择的医院在名单内。
北京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安贞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享受公费医疗并与安贞医院签订公费医疗协议书单位职工的就诊、就医管理制度。
一、公费医疗门诊就诊管理规定1、合同单位患者只准在安贞医院就诊,到医院就诊须持挂号证挂号,在挂号处领取带有“公”字章的个人病历,就诊时提示接诊医生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2、患者就诊时必须服从就诊医生的检查、治疗及用药方案,不得点名要药,点名检查,杜绝代他人开药。
3、门诊药量一般情况不超过3日量,最多不超过一周量,慢性病不超过两周量,患十种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癌症、脑血管病、精神病、前列腺肥大)的患者可开一个月药量,中药汤剂最多不超过七剂,西药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中药处方不得超过三种药,不得跨科开药,不得无指症开药。
4、门诊医疗费用自负比例: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10%,住院自负比例:在职职工自负10%,退休职工自负5%。
5、使用部分自费药品时(除特殊情况),职工自负部分提高10%。
6、须做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种检查、化验、治疗等项目时,应持检查、治疗申请单到院公费医疗办公室书面批准登记后方可实施,同时到相应科室要明细单,交费时在收费处盖章,检查化验结果出来后,持报告和收据到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签字后方可到单位报销。
7、离、退休人员可以根据政策选择一家就近医院就医。
(就近不就大)二、住院管理规定1、合同单位在职患者只准在安贞医院住院。
2、住院患者需持住院证明到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然后办住院手续。
3、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部分自付药品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自负10%。
4、出院带药只限两周量,只准带与疾病相关的药,超出此范围不予报销。
5、如属急诊、抢救来不及到安贞医院住院而就近急诊住院须及时与单位及公费医疗办公室联系,不得到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住院只限急性期、抢救期、报销须持急诊住院诊断、明细帐结算单,如用部分自付西药,中药者须有明确结算,无以上手续不予报销。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引言公费医疗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对于提升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公费医疗资源,省直单位特制定本《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省直单位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3.参保人员及权益3.1 参保范围(1)全日制在编在异地工作并具有市口孤独子女、残疾子女和特殊子女等特殊群体的职工;(2)在编和事业工作人员;(3)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需经组织批准方可参保。
3.2 参保权益(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等;(2)享受离休、退休等相关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补助等;(3)享受高龄津贴、残疾人津贴等相关政策。
4.参保管理4.1 参保登记职工报到当天,需完成公费医疗参保登记手续,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信息。
4.2 参保缴费每月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公费医疗费,由单位和个人分担,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并通知相关单位。
4.3 医疗报销(1)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需持有参保卡和身份证明前往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负责提供相关诊疗服务;(2)参保人员可凭医疗费发票和报销单前往单位指定的医疗保险机构报销,报销比例由地方政府规定;(3)报销金额将通过银行转账或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员。
4.4 医疗服务管理(1)医疗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医疗设施和资质,严格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确保质量和安全;(2)医疗服务机构应与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和信息传递,方便管理和统计。
5.违规处理对于滥用公费医疗待遇、虚报医疗费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停止报销、暂停参保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6.附则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省直单位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相关职工也应严格遵守细则内相关规定,确保公费医疗制度的良性运行。
结语通过本《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旨在更好地保障省直单位职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制度,为职工的福利提供保障,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保障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省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以及其家属。
三、费用报销1. 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等相关费用。
2. 职工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任何非合作医疗机构或药店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3. 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单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病历等证明材料。
4. 职工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销医疗费用,逾期未报销的费用将不予支付。
四、医疗待遇1. 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和门诊医疗待遇。
2. 住院医疗待遇根据职工的病情和医生的诊断结果来定,涵盖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等。
3. 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等,职工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五、医疗保健1. 省直单位将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以及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 职工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体检和疾病治疗,省直单位将根据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职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停止其公费医疗待遇。
2. 职工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时应遵守医院的规定和管理,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监督与投诉1. 监督部门将定期对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规的情况进行整改。
2. 职工可通过省直单位规定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对医疗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反映,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省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职工。
2. 省直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调整,但必须事先经过合法程序并征得职工的意见。
以上即为《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职工医疗权益和医疗服务质量,省直单位将按照本办法进行公费医疗的管理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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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就医须知一、公费医疗制度和原则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政策。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
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
10、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进行人工器官移植,按照宁劳社医保[20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1、各种《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外西药、中成药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准入的医院制剂,外购药品。
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社会办医机构、私人诊所的一切医药费用。
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陪护费、护工费、子女医疗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6、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7、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8、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等药品费用。
9、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
10、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的住院床位费。
11、超过发生年度二个月的个人公费医疗费用。
1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性病治疗的医药费用。
1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以及留职停薪人员、劳动教养的医药费用。
15、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器官移植等费用。
16、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四、公费医疗有关定点就医的规定根据宁政发(1986)286号文精神,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实行定点医疗。
具体规定是:除专科医院外,按职工所在单位和居住地附近各选定一个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认可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凡未得到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同意、非急救情况下在本市非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药费用需自负30%。
五、承担南京市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和等级(一)省属医疗单位:1、省人民医院(三级医院)2、南京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级医院)3、江苏省中医医院(三级医院)4、江苏省肿瘤医院(专科)(三级医院)5、南京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专科)(三级医院)6、东南大学附属医院(中大医院)(三级医院)7、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二级医院)8、江苏省第二中医院9、省中西医结合医院10、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专科)(三级医院)11、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三级医院)12、解放军八一医院的全军肿瘤中心、全军肝病中心(专科)(二)市属医疗单位:1、鼓楼医院(三级医院)2、第一医院(三级医院)3、市中医院(三级医院)4、金山医院(南京市职业病防治所,参照三级医院)5、口腔医院(专科)(三级医院)6、胸科医院(专科)(参照三级医院)7、脑科医院(专科)(三级医院)8、第二医院(专科)(三级医院)9、妇幼保健院(专科)(三级医院)10、儿童医院(专科)(三级医院)11、血防医院(专科)(参照三级医院)12、宁益眼科中心(专科)13、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专科)14、疾控中心皮肤性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三级医院)15、钟山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医院)16、市级机关医院(二级医院)17、南京同仁医院(参照三级)18、明基医院(参照三级)(三)区属医疗单位:玄武区:1、玄武区医院(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2、玄武区中医院(兰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3、玄武门卫生院(玄武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4、后宰门卫生院(后宰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5、同仁街卫生院(同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锁金医院(锁金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玄武湖乡卫生院(玄武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8、孝陵卫卫生院(孝陵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9、玄武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白下区:1、红十字医院(二级医院)2、兰旗卫生院(兰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3、中华路卫生院(中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4、石门坎乡卫生院(石门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白下区中医院(淮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6、白下区光华卫生院(大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白下区医院(朝天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建中中医院(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白下七家湾回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邺区:1、建邺医院(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二惠民医院)(二级医院)2、建邺区中医医院(上新河分院)(上新河社区服务中心)(二级医院)3、双闸卫生院(双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4、江心洲卫生院(江心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沙洲卫生院(沙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建邺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秦淮区:1、秦淮区医院(秦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2、秦淮区中医医院(二级医院)3、西街卫生院(中华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4、门西医院(双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中草医医院(夫子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红花医院(红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秦淮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鼓楼区:1、鼓楼区中医医院(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2、向阳卫生院(宁海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3、华侨路卫生院(华侨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4、中央路卫生院(一级医院)5、挹江门卫生院(挹江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6、莫愁卫生院(莫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鼓楼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下关区:1、下关区医院(中大医院下关分院)、(建宁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2、下关区中医院(热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3、下关激光医院(一级医院)4、三汊河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5、小市医院(小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下关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浦口区:1、浦口医院(二级医院)2、浦口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顶山镇卫生院)(顶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3、南门镇卫生院(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4、泰山中心卫生院(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盘城镇卫生院(惠明医院)、(盘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沿江街道卫生院(沿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大厂区:1、大厂医院(二级医院)2、长芦卫生院(一级医院)3、葛塘卫生院(一级医院)雨花区:1、市第一医院分院(二级医院)2、板桥中心卫生院(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3、雨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宁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4、铁心桥卫生院(铁心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西善桥卫生院(西善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栖霞区:1、栖霞区医院(栖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2、燕子矶卫生院(燕子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3、尧化卫生院(尧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4、八卦洲医院(八卦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龙潭医院(栖霞区医院龙潭分院)(一级医院)6、迈皋桥医院(迈皋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7、摄山卫生院(栖霞镇卫生院)(一级医院)8、马群卫生院(马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9、花园卫生院(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10、靖安中心卫生院、(靖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靖安卫生院长江分院)(一级医院)(四)其它1、社会福利院安宁医院2、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3、南京博大肾科医院六、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凡在不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如企事业、部队、学校、群众团体以及个体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门诊就医和医疗费报销审核的规定公费医疗人员就医时必须出示南京市市直公费医疗专用病历,应有门诊病历记录,有门急诊项目收费清单,门诊医疗费收据中药品标有自付比例,处方用药量必须按照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部分慢性病及某些特殊疾病可放宽到15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量。
回单位报销时,须提供记载病情的门诊病历、门急诊项目收费清单、药品标有自付比例的医药费收据,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八、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住院时有哪些规定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南京市市直公费医疗专用病历。
住院期间的检查、治疗、用药须遵守市公费医疗有关管理规定,特殊检查、治疗要办理审批手续。
出院带药一般疾病7日量,慢性疾病及某些特殊疾病15日量。
出院时须有经治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明细结算清单(药品应标有自付比例)、住院医药费收据以及出院记录,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后回本单位按规定报销。
九、关于住院床位费的有关规定对收费在30元(含30元)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公费医疗报销30元;对收费在30元以下(不含30元)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公费医疗按实报销。
层流病床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按现行物价标准执行,个人需自付20%。
十、关于诊疗费和护理费的报销规定根据宁劳社医保[2006]10号文精神,诊疗费按每一门诊人次或每一住院床日执行,报销上限为3.5元;一、二、三级护理费报销,按现行物价标准执行,重症护理、特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费用报销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