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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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

一、导论:

英美法系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划分、分布国家等

国际商法的特点:

商事性(商整体&商行为)、国际性、调整范围广、法律和惯例的综合体

西方国家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1)权利能力平等;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特征:没有成文法典、公法私法之分;重程序法轻实体法、重判例轻条文

分布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不包括:日本、苏格兰、美国&加拿大的某一小部分

1.英国法

结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2.美国法

以判例为基础。制定法比重>普通法

特点:分为联邦法、州法(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案件有终审权)

3.英美法的两大特征——遵循先例、救济(程序)优先于权利

遵循先例:先例不只是必须遵守的示范模式,也是对后来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救济先于权利:救济指通过一定诉讼程序给与当事人以法律上的保护。救济优先属于程序法范畴,权利属于实体法范畴,当事人先有程序权利才有实体权利。

主要渊源:

1、判例法。

主要特点:先例约束力原则。判决理由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第一,判例的约束力是与法院的等级结构相联系的:其一,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任何等级的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高等法院和它以下的法院具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郡法院具有约束力。其二,同一法院

或同一级法院的判例具有约束力。在特定条件下上议院可以不必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上诉法院也受本院以及同一级的固有的法院判例的约束,一般也不允许擅自将其变更。高等法院原则上也是受本院或同一级固有法院判例的约束,其三,下级法院的判例对上级法院没有约束力

第二,遵循先例主要指遵守判决理由。判例由“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带意见”(obiter dicta )两部分组成。判决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和核心,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判决中关系重大的事实;根据重大事实提出的法律上的判断。判决附论或附带意见是指对该判决不一定必需的法律理由和声明,一般指对某一种可能性作出的法律上的推论,它没有约束力,仅有供参考的作用。

2、成文法---成文法必须通过案例法才能起作用。

英国成文法:由立法机关会议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条例。

美国成文法:联邦成文法和州成文法。

3、习惯法---效用很小。

二、合同法:

1、中国合同法对商业广告(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一般视为什么?---

要约邀请

但悬赏广告----要约

定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做出的一种订约提议。

特点: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只有具备什么条件才视为要约---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内容必须确定且完整。

4)意思表示真实

各国法律一致规定的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1)英美法的违法合同

合法性是指合同的目的或目标必须是合法的,合同标的、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也必须合法,而不能是非法的。强调合同不能是成文法所禁止的,不能违反普通法,不能与公共政策相抵触。

下列三类协议是非法的,不构成合同:

(1)违反成文法的协议;(2)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3)不道德的合同。

凡属类似的非法协议,均是无效的,不构成合同,其法律后果是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2)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构成合同非法的有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或者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德国:法律行为和和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中国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重大损失的免责

条款无效。

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就会产生合同无效或可撤消的后果?

不一定。

1)错误(mistake):当事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重要事实发生误解而做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动摇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

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并不是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一方才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错误最根本的成立要件:1)因为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2)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4)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行为,造成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实质性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总之是一个合理的人处在与错误方相同情况下,如果已经知道了事实真相是不可能订立合同;

在能否撤销问题上,中国还可变更,不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P51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3类

要约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只要送到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即可。

合同生效的基本要素:

协议存在对价或者约因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PS:合同只要符合要件就可以成立,但是可能会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而成为无效合同。与之对立的是有效合同。

1.已经成立的合同效力分为以下四类 (1)有效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它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规定。

2.无效合同(Void contract),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

对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也不能通过承认其效力而使其变得有效。

3.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可根据自己意愿解约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有撤

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这种权力,该方可依其选择,承认或否认合同对双方的约束

力。

4.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Unenforceable contract),是指那种虽属有效,但由于具

有法律技术上的缺陷而不能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合同。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

规定,没有按其法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并非无效,而是不能强制执行。

要约拘束力:对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能否反悔,变更或撤销要约。

要约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4)要约变为非法。

5)当事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

协议形式合法---中国四种:1、口头2、书面:表格、车票保险单合同凭证、合同确认书、格式合同、3、公正4、鉴证

协议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从合同的关系上讲,即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

合同内容由明示条款和暗示条款---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组成。

2、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要求---要求?

合同转让的三种情形: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转让: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通过协议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

债务承担: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专有第三人承担。可分为:全部转移—免责债务转移,部分转移---并存债务转移。

概括转让: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最典型的:企业合并、房屋转租

3、违约的认定:大陆法系须经催告后方能认定,英美法系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就构成违约

4、英国法、美国法违约的分类及其救济

1)英国法

英国将违约分为违反合同条件(condition)条款和违反合同担保(warranty)条款

条件条款:指合同的重要条款、主要条款如履约时间、货物品质和数量等条款。一方违反条件,对方有权解除自己进一步履约的义务,并要求损害赔偿;也可选择违反担保的救济办法。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的、附属性(subsidiary)条款,另一方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可在履约后要求赔偿。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视为担保。

缺点:合同条款是条件性的还是担保性的,由当事人约定,具有不确定性,显得牵强

2)美国法: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1.轻微违约:债务人履约虽有缺点,但债权人已获主要利益。相当于违反担保的情

2.重大违约:债务人没有履行或履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依约本应得到的主要利益

落空。相当于违反条件。

3.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

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明示毁约);或者在履行期限到来前,

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能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默示毁约)。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damages)

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依约由违约方给予补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损害赔偿的依据

大陆法:有损害事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损害与违约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有违约的事实,不以违约方有无过失、实际损害是否发生为条件,无实际损害的,法律承认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

我国与英美法一致,但对无实际损害的赔偿不予支持

2、要求履行(相当于实际履行):要求金钱债务的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双重含义: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完全按合同规定履行有关义务;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3、修补和替代(Repair and replacement)

当事人有权要求对瑕疵履行修补、替代或其他补救。适用于一种特殊的、但时常发生的瑕疵履行,例如修补瑕疵货物、改善不足服务、替代瑕疵履行。又如付款不足、以错误的货币形式付款、向非双方约定的帐户付款等,也存在要求修补或替代的权利。

3、终止合同(Terminate the contract),相近似的有解除合同、撤销合同、宣告合同无效:合同各当事人不必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来订立的合同不复存在。下述几种情形下,合同得以终止:

(1)发生可免责的不履行(后有述);

(2)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的根本不履行;

(3)另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且在受损害方确定的合理的额外期限内通知将不履行,或是在此额外期限届满时仍未完成其义务的履行;

(4)另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是根本性的;

(5)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当事人将根本不履行,且后者在合理时间内未能对如约履行提供充分保证;

(6)发生艰难情形,经法庭认定并合理地作出终止合同的判决;

(7)一方当事人不可免责的不履行。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①终止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未来履行的义务;②终止合同不排除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③终止合同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合同争议的任何规定,甚至包括在合同终止后仍应执行的其他合同条款。

5、禁令(injunction)

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下列情形下采用:当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禁令又符合公平合理原则6、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

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该条款,尤其是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制裁,具有惩罚性质。然而,普通法系国家对于意欲充当制止不履行的罚金条款则明确反对,只允许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

7、定金(deposit):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定金责任也

是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方式(中国定金性质是预付的违约金)

英国法关于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是什么?

5、预期违约的构成及其救济

6、各种违约救济措施相互关系如何?

有冲突的救济措施不能并用

7、违约金的性质各国的不同规定

定义: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和同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大陆法:1、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2、作为预定损害赔偿总额的违约金---如延迟发货应支付一定违约金。

同时,大陆法中,法院有权对违约金依据实施情况予以减少或增加。

英美法: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不能予以惩罚。

若法官判决时时,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额定为罚金:则对方无法得到金额,而只能索取所遭受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若法官定位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则可得到,但无论实际情况,违约方都只支付约定的金额,不增减。

8、违约时的救济措施中的实际履行在什么情况下得不到法院支持?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实际履行则并非一种可以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即法庭必须裁定实际履行,除非存在《合同通则》规定的下列例外情形的一种:

(a)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

(b)履行或相关的执行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费用;

(c)有权要求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地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

(d)履行完全属于人身性质;

(e)有权要求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之内

未要求履行。

三、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1、合伙和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出资、债务承担、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或第三人)

的效力如何?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来成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同个人企业一样,每个合伙人对企业所欠债务负无限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普通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普通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普通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正常业务活动

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这样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某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和数额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经营而分受其营业所生利益及以出资额为限分担所生损失的契约。

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另外,合伙人还可以就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A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D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

2)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一回事吗?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如何?

(三)合伙盈余分配和债务清偿关系

合伙经营所得的盈余,属全体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共同负责,包括两方面:一是从合伙人内部看,合伙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协议的规定或出资比例或平均分配,以各自的财产(不限于合伙人投资的财产,还包括合伙人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另一是从合伙的对外关系看,西方各国对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不同主张:连带主义(大多数)和分担主义(法国日本)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越过合伙企业直接向任一或全体合伙人请求清偿;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合伙人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补偿各自应负担的份额。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每个普通合伙人都负有以所有的财产对外全部清偿的义务,不分先后,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以个人名义而非合伙企业名义所致债务,即与合伙债务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有何不同?

5)合伙人的内部约定包括对合伙人的权利限制、内部债务分担等能对抗第三人吗?

2、公司:

1)公司是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责任独立,公司责任独立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于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能向公司的成员(股东)追索,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资本,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的财产.

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而不是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包括分公司的财产)

出资额与股东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的有限责任是谁的有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须经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不得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英国的private company美国的close corporation):

1)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

超出全部资产的债务股东不负责;

2)股东人数少(不超过50人);

3)不发行股票,禁止向公众发行股本;

4)股权允许转让,在股东之间转让不受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要须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被转让的股份具有优先购买权股东;

5)行政管理机构较简单,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5)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

二、公司的设立

1、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设立有限责责任公司发起人最少1人、最多为50人;股份公司为最少为2人、最多为200人,且在境内有住所的必须超过半数。

6)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用来出资的条件

出资的形式

中国《公司法》规定可以用于出资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股权、收费权、采矿权等,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无限制,取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的规定3条件即可以用货币评估、可以转让、法律不禁止的,因此不得以信用和劳务出资。

7)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职能权限

1、股东(大)会:

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

临时会议:章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会议、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临时召开。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股东会的召集:①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②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③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0%以上表决权且连续持股90日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议通知:会议召开10日前(股份公司20日)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更换董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做出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章程;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的组成:由董事组成,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法人担任董事时必须指定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

召开:一年至少2次,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职权:代表公司对各种业务事项做出意思表示的业务决策机关(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经营管理、机构与人事管理、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等

董事的义务:a不得越权,否则应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b勤谨义务和忠诚义务:如竞业禁止和与本公司交易限制,董事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董事与本公司进行交易需要得到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同意

关于竞业禁止,竞业行为本身有效,竞业经营行为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四、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

2)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将适用该合同。我国对后一点提出保留

例:中国公司在中国对英国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相关国际私法规则,我国法律应得到适用,而我国又是公约的参加国,这时我国法院能适用公约吗?不能,只能适用国内法

3)公约不适用的货物买卖

①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

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2、要约的构成、要约撤回、撤销的条件、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才有效:(1)要约必须清楚表明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并与对方订立

买卖合同的意思,即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要约人就必须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清楚。即要约必须包括拟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公约规定,一个发盘一般应具备三项主要条款才视为十分确定:①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②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③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3)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发出(4)要约必须送达至受要约人才生效.

2、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表示承诺,如载有添加、

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Counter-offer)。但承诺中载有对要约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如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异议,仍可构成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合同条件以要约中的条件及承诺时所添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3)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根据各国法律,如果承诺未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而在有效期之后才到达要约人,则该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销售合同公约》对逾期承诺的效力,有些不同。

3、收到要约的受要约人有义务做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吗?

没有。公约第18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承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我国合同法本条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意思也是一致的。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

4、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要完全一致吗?

5、何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非实质变更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承诺?

6、逾期承诺是否还是有效承诺?

7、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8、合同何时成立?

9、公约关于确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是否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0、包含了哪些内容即符合内容十分确定的要求?

11、卖方交货的义务:品质、权利担保的义务

12、公约关于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情形、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时的

救济方法

13、违约的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范围、最高限、赔偿额的计算等风险转移的规定

14、损害赔偿的救济原则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有哪些?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得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C.荷兰D、瑞士 3、英国得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就是法律得渊源得国家就是()。 A.英国 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就是由( )提出来得。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得主要渊源就是( )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8、英国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得法律渊源就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得结构特点之一就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得含义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涉外得民事关系。(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就是公法得性质。(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得普遍约束力,但就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得编制方法。(x ) 6、英国法就是判例法,任何法院得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得不就是法律条文得本身,而就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得法律规则才就是适用得法律。()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9、判例在中国也就是重要得法律渊源。(x ) 10、“国际商法”中得“国际”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 11、英美有独立得民法与商法。(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得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得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x ) 14、英国得任何法院得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x ) 15、美国得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x )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得主要区别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得主要区别。

国际商法期末课程论文

一、选题范围: 1《巴塞尔协议》与防范、化解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思考 2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之法律研究 3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 4 论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 5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延迟损失赔偿责任制研究 6 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 7 违约金比较研究及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8 国际域名争议专家裁决机制研究 9 关于WTO之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的思考 10 论WTO多边协讥群中外资的国民待遇原则 11 BOT方式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2 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研究 13 行政垄断与WTO竞争政策的冲突及法律对策 14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之探究 15 WTO框架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研究 16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17 网络传输行为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其解决 18 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利用问题 19 国籍立法: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家利益 20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制度研究 21 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 22 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3 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适用问题研究 24 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域名的法律问题研究 25 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26 国际保理及其法律问题 27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研究 28 论提单权利的法律性质 29 ISM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0船舶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31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 32 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33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兼谈无单放货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34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若干问题之探讨 35 中英两国海事仲裁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 36 法律趋同化与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 37 《论WTO反倾销规则》 38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制 39 WTO协议绿色条款和绿色贸易壁垒:问题与对策 40 西部开发中采用国际BOT方式引进外资技术法律问题研究 41 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 4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实践中的问题与意见 43 提单仲裁条款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44 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45 国际反补贴法之比较研究 46 国际证券内幕交易法律界定比较研究 47 中外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48 国际电子商务中认证的法律问题之研究 49 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50 论国际代理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 51 国际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52 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C)。 A 无效的合同; B 可撤销的合同; C 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D 有效的合同。 5. 依照美国的法例,酗酒者订立的合同( D ) A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C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 仍须履行合同; D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6.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7.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10.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B)。 A 无限公司; B 有限公司; C 两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11.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C)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 仲裁; B 民间调解; C 法庭调解; D 仲裁调解。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1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6.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D)属于司法解决的范畴。 A 和解;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国际商法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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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2014-2015学年第1学期 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 学生姓名:苟超 学号: 2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一班 任课教师:朱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 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

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 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其中,无锡尚德被课以 2.9%的税率、常州天合为4.73%,而其他我国厂商则是3.61%。但最终结果要等裁定。 经过数次延迟,美国商务部最终于2012年5月18日对外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作出反倾销结果初审,据悉,此次征税牵涉的数家光伏企业中,尚德电力将被征收31.22%、天合光能31.14%、英利等其他应诉企业31.18%,而未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率249.96%。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企业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最高的一次。 3、案件影响与启示: (1)对中国的影响:限制了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中国的光伏产品失去了在国际竞争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12、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或买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依赖于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13、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而言,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服务。 14、融资租赁:一般是指由承租人自己选择具体的租赁物及其供货人,然后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该供货人购买该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样一种租赁方式。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 在的问题 学生姓名:田聪 学号:20121347010 院部:经管院 专业:物流管理 班级:物流1班 二O一四年 6 月 1 日

浅谈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 统一化。由于国际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使得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困难重重。 关键词: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对策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 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是相对于各国比较商法而言的,各国比较商法是建立在本国商业事物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不断加剧,国际经济全球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要有一部法律来打破国家与国家在商业事物之间的隔阂,对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事物进行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而国际商法就是要最终将国际商业事物进行规范化,实现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统一,同时,国际商法的建立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这也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可靠性。 (四)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营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其根本目的,这也是很多传统理论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的开始向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作用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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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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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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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专业:国际商务硕士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任课教师:李来孺 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 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 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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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考试题型: 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 论述15 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 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 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 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 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 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 2) England, USA, Canada etc 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 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 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 (1)Ownership of Property (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 (3)Centralized management (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 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 (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 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 (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 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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