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附件

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说明:1.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停车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地内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完成临时停车资源登记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符合奖补条

件的停车设施分类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建设业主)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市、区两级各承担50%。

2. A地上停车楼: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面立体停车楼,且楼层内不设置机械停车泊位。

3. B地上独立机械停车设施: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面机械停车设施。

4. C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库,且停车库内不设置机

械停车泊位。

5. D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附建有机械停车泊位):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且停车库内设置有

机械停车泊位。

6. E地下独立机械停车设施: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全地下机械停车设施。

7. F地上P+R停车设施:符合P+R规划点位的地上换乘停车设施。

8. G地下P+R停车设施:符合P+R规划点位的地下换乘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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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新建机械停车设施、简易自走停车设施、双层斜

坡停车设施等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并作为公共停车泊位对外开放。

10. I改、扩建新增停车泊位:对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等既有停车设施进行改、扩建,设置

立体停车设施设备,新增停车泊位并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原停车泊位数1/2及以上。

11. J增建停车泊位:新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住宅除外)在满足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基础上超额增

建停车泊位,并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增建泊位数超过规划泊位数1/4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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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 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 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 理工作。 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国资、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的管理工作。 (二)投资建设主体。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分为6种方式: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指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 武侯区、成华区。下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相关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2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131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 (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

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 (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四)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八条(混合型停车场) 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费用构成)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 第十条(等级划分) 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通用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价原则) 城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定价原则。市政府价格、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及管理需要,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段,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计费方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848398.html,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时间:2008-03-31 生效时间:2008-0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

成都企业年金政策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成劳社发〔2003〕53号 杨长汉1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推进多层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完善,现就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指导和鼓励下,自愿建立的职工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提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这一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广覆盖、低保障”,职工退休以后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旨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保障的一个主要来源,确定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以满足职工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需求,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不足。同时,企业年金也是稳定职工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成都市智能停车场信息系统建设技术导则

成都市智能停车场信息系统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2年6月

前言 根据成都市市委关于“便捷化交通设施、智能化交通管理、人性化交通服务、大众化交通自律”发展目标的总体要求,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为确保智能停车场信息系统建设顺利实施,提高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停车数据信息相关标准,促进智能停车技术应用的全面推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出行服务,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目录 一、范围................................................ -1 - 二、规范性引用文# ....................................... - 1 - 三、术语和定义 (2) 四、停车场规模分类 (3) 五、系统组成及技术要求.................................. -3 - 1.智能停车场信息系统组成............................ -3 - 2.基本要求 ............................................ -4 3.联网要求 .......................................... -9 - 4.便捷支# ............................................ -10 5.泊车引导............................................ -10

6.信息共享 (15) 六、附则 (15) 附录一、数据交换接口标准 (16) 附录二、泊车引导屏设计样例 (34) 一、范围 本技术导则规定了智能停车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功能及技术要求,适用范围包括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信息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过程。 凡本技术导则未包括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 3.《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4.《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JTJ 004-2005) 5.《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技术要求》(JTJ 005-2005) 6.《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技术和设置规范》(DB510100/T-2009) 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 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 知 (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成都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总体部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是我市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级的重要人才支撑,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以劳动力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企业培养开发为主体,以提高在岗工人的技能水平、劳动预备役人员就业能力、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转化能力为核心,坚持技能人才开发走产业化、市场化之路,努力造就一支以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结构合理,技术过硬,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 二、工作目标 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于2012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完成中期考核评估,到2020年底,完成总体目标任务。 (一)技工院校建设项目:2012年我市完成1所技师学院的申报筹建工作,截止2020年申报筹建4所技师学院。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2012年我市完成1万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到2015年我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

四川及成都市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件1: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蓉(成都市的五城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在地区(地、市、州)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关于停车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

关于停车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 因西和县物价局《关于县城区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西价发〔2018〕10号)制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到。根据城区停车收费管理试行期间实际情况,结合成本监审,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县城区停车收费管理正式收费标准自2020年3月17日起根据西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西发改发〔2020〕127号)文件执行,原城区停车收费标准自2020年3月16日起废止执行。正式收费标准针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时段进行了调整,主要是鼓励市民短时停车,出行时快停快走,加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使用率,提倡大家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出行。部分收费标准由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计费变更为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50元计费,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10.00元变更为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15.00元,收费时段由每日的7:30时—22:00时变更为每日的7:00时—22:00时。现将正式收费标准予以公告: 一、收费标准及时段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一类路段(除过境路全段外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路段) A、(一马路及解放街、鼓楼街、香山街、文昌街路段) 小型车辆按3.00元/车位 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50元(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15.00元)。 B、(除过境路全段、一马路及解放街、鼓楼街、香山街、文昌街外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路段) 小型车辆按3.00元/车位 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10.00元)。 2、二类路段(过境路全段) (1)小型车辆按2.00元/车位 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6.00元)。 (2)大型车辆按5.00元/车位 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00元(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15.00元)。 (二)、收费时段 收费时段为每日的7:00时—22:00时。 二、免费停车范围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二)《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签字认可。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包月停车收费若要以排气量区分收费标准,排气量的划分按本实施细则政府定价包月停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基准价为:室内500元/月?车,露天260元/月?车。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临时停车基准价为:室内计时收费起价5元/2小时,2小时后每1小时2元;计次收费5元/次(4小时)。露天计时收费起价4元/4小时,4小时后每1小时1元;计次收费3元/次(4小时)。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机动车包月停放原则上按月收取费用,停车场管理方不得跨月预收包月停车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停车场在收取临时停车费时,只能采取计时或计次中的一种方式计费。计时收费必须具备自动化收费系统,不得以人工计时。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计时(计次)收费时,应以整数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指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下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相关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别每人每天 副省级人员 600元 厅(局)级人员 300元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150元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标准住宿。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比照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境内执行公务不补助伙食费;到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执行公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伙食补助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成都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成财采〔2020〕处字第5号)

成都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成财采〔2020〕处字第5号) 一、项目编号:WSJJ-市本级-(2020)0083号-01 二、项目名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 被投诉人1: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被投诉人2: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采购人)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9-10层 相关供应商:成都六桂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4月9日向投诉人发出《成都市财政局限期补正材料告知书》,于2020年4月12日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投诉事项一为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确定排名第一供应商成交;投诉事项二为采购人违反《网上竞价规则》的“确认成交”规定;投诉事项三为采购人个别工作人员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交不合理的单个印刷产品的成本构成说明,以此为借口故意违规操控政府采购结果。经审查,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经查,2020年3月5日,采购人在网上竞价系统发布了本项目基本信息,报价开始时间为2020年3月5日14:30分,报价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14:30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9家供应商进行了报价。2020年3月16日,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为成都六桂印务有限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一、二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因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缺陷,影响了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责令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成都市地下停车场调研报告

成都市地下停车场调研报告 天府长城在城南的总开发量近100万平米,住户近9800户,按城市要求停车位0.7的比例计算,项目未来的停车位近7000个,其中地下停车位占95%,近6600个。如此量大的停车位将来如何管理、如何运营,这个课题已摆在我们每个人的面前,为此,招商客服部于2007年1月对成都市车位现状、车辆情况、部分小区及商业楼盘停车位运营情况等进行了市场调研,将调查结果总结如下: 一、目前现状 成都已迈入中国私家车拥有量前三甲的门槛,目前成都市的机动车以400辆/天的速度递增,而相对应的车位供应量却远未跟上车辆增加的步伐,短缺情况严重,一环路主城区内停车难已经是众所周知的老大难问题了。 成都市目前总人口已近1100万,截至去年12月份全市汽车总量已达140万辆,相当于每8个人就拥有一辆车。以户均人口4人计算,成都的户均车位比应达到1:0.5,但去年相关数据表明,车位供应量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成都市有机动车停车位1340个,停车泊位供给总计12万个,每100辆机动车拥有车位不足30个,停车设施明显供给小于需求,三分之二的车、近80万辆不能停进停车场,只能占道而停。 然而就在如此严峻情况下,成都人对车位的认购和投资热情仍然未被调动起来,除却占据市场比例不足三成的高端物业自主需求的车库数量外,80%以上的人选择了租赁车库,而非购买,更谈不上对车库的投资上了,就其原因可分析为以下几点: 1、成都市2000年以前所修建的住宅,70%以上没有地下停车库,部分楼盘设有架空层,以地面停车居多,但此部分车位由于产权问题无法出售,即使业主有购买需求,也只能采取租赁方式使用。 2、成都市的车位租赁价格较低,包月均价在200-300元/月左右,低档次的物业价格更低,一般为50-100元/月,部分高档物业可以达到400元/月,而车位的售价相对过高,一般情况下是6-10万元,车的寿命为10年左右,如此算来,租赁比购买更合算。

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

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国土资发[2015]12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02 【实施日期】201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 作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5〕125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9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用途、年期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二、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 各区(市)县要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在充分考虑当地养老服务设施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测算年度用地规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具备报征条件的项目,积极向市级发改部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区(市)县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紧密衔接,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指标落到实处,不得扣减或者挪作它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7]1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0 【实施日期】2017.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的通知 (成办函〔2017〕16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完善我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统筹安排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精准调控土地供应,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供应计划,调控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每年2月15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根据本辖区可供经营性建设用地、已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以及土地市场等情况,编制年度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报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各地前五年经营性建设用地平均供地量、上一年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供应量、可售商品住房销售周期、商业办公用房库存量等指标,统筹平衡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建立信息系统,动态监测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建立成都市国有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管系统),集合土地现状、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用地报征、征后实施以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地价和房价变化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doc

10、车辆技术偏离表

四、服务方案及承诺 1、服务方案 本部分为售后服务的详细叙述,即:服务一览表、服务体系简介、三包服务承诺、售后站政策、售后服务政策等方面的阐述。

二、售后服务体系简介 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实施以83家代理商为骨干,以全国1000家维修站为基础的大众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半径:东、中、南地区:50-100KM,西、北地区200-250KM。 二、服务体系架构: 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三、服务体系管理: 按照顾客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对维修站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对各中心及各中心对所辖维修站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依据考核的结果最终确定维修站的等级。

四、“三包”服务程序 用户要求“三包”时,可采用信函、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故障情况、并说明车型、出厂编号、底盘号(VIN 号)、发动机号、出厂日期、购车日期及行驶里程,告诉车辆的故障部位、故障描述,故障车的所在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以便公司或特约维修站进行答复或采取措施。未经本公司同意,不要在非授权特约维修站进行拆装、鉴定和维修。用户到特约维修站申请保修时,需要办理以下“三包”服务手续: 2.1出示《保修手册》和车辆行驶证,由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接待人员进行登记。 2.2如果车辆发生重大故障或造成重大损失时,及时与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联系,并提供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现场记录和现场照片,以便对故障作出正确判断。 2.3凡属“三包”更换下来的故障零部件应交给特约维修站保管,否则不予保修。 2.4用户需对特约维修站的处理结果、车辆修复情况签署意见。 五、对维修站的服务政策 1.大众汽车特约服务中心对顾客实施大众产品的技术咨询、质量担保、零件供应、车辆维修等各项服务。 2.经大众销售总公司授权的中心可对所辖区域的维修站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3.中心和维修站应配备适应大众汽车各项服务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员工队伍,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按本公司要求设立经理、站长、服务专员、索赔员、配件员、统计员、故障件管理员,并接受相应的培训。中心经理和维修站站长,中心或维修站索赔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取得本公司的聘任资格后方可上岗。 4.中心和维修站应建立自身的有关维修质量、收费标准、零件采购、仓库管理服务考评各项管理制度。

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附件 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说明:1.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停车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地内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完成临时停车资源登记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符合奖补条 件的停车设施分类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建设业主)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市、区两级各承担50%。 2. A地上停车楼: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面立体停车楼,且楼层内不设置机械停车泊位。 3. B地上独立机械停车设施: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面机械停车设施。 4. C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库,且停车库内不设置机 械停车泊位。 5. D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附建有机械停车泊位):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且停车库内设置有 机械停车泊位。 6. E地下独立机械停车设施: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全地下机械停车设施。 7. F地上P+R停车设施:符合P+R规划点位的地上换乘停车设施。 8. G地下P+R停车设施:符合P+R规划点位的地下换乘停车设施。 — 12 —

9. H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新建机械停车设施、简易自走停车设施、双层斜 坡停车设施等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并作为公共停车泊位对外开放。 10. I改、扩建新增停车泊位:对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等既有停车设施进行改、扩建,设置 立体停车设施设备,新增停车泊位并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原停车泊位数1/2及以上。 11. J增建停车泊位:新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住宅除外)在满足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基础上超额增 建停车泊位,并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增建泊位数超过规划泊位数1/4及以上。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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