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发表时间:2013-09-20 23:21 阅读次数:228 所属分类:未分类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具体表现为:?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通过对诸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剖析,文章指出学术界

的研究与政治实践本身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化解法治精神缺失问题的必要路径。

一百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乃至后工业社会、由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则是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

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从“文革”动乱中的“恢复性”制宪到“八二宪法”;

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强调“新16字方针”即“科学立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世纪的法治事业蒸蒸日上。与此同时,“转型时期”、“发展中”等限制性规定,意味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

中”属性。在“发展中法治”的图景下,法治精神同样具有上述“发展中”特点,缺失现

象非常明显。由此,梳理有代表性的法治精神缺失现象,归纳其共同性或特点,透

析其所反映的问题,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无疑是有价值的。

法治精神缺失的具体体现

法治精神可表述为多种具体的原则,例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等。在中国语境下,“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

国人在话语层面认同的法治精神。然而,与此同时,“法不责众”、“有钱能使鬼推磨”、“信访不信法”、“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则代表了与法治精神相对的一系列原则。当

人们普遍将这些原则作为自身行动的指导准则时,“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判断就应

该没有多大争议了。

首先,“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自“我爸是李刚”事件出现以来,网络上的新名词“拼爹”更加引人注目。“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有个好脑子,不如有

个好老子”,在这里“爹”、“爸爸”、“老子”不仅仅是血缘意义上的身份,更是指身份

背后的权力。“拼爹”实际上比拼的是权力。现代社会权力的存在形式是多样的。最

直接的一种形式是由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设置的,职权/职责一体两面的现代官僚体系。在该体系中的权力,层级分明,各有界限,应严格依法运行,即严守现代法治精神中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然而,中国目前许多“拼爹”现象,实质导致法律规则被弃之不用或减损使用。这表明权力远没有被锁进制度的笼子,是“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当法律规则遇到不同的权力或者说拥有不同权力的人时,就只能绕道或变通性运行,法律权威贬损和权力滥用就无可避免。

同理,“信访不信法”现象①同样反映了“权力主治”的现状。实践中,信访“访”的主要是党委、政府,属于百姓认为的“有实权”的机构;越级上访“访”的则是“能压死人”的上级。人们越是通过信访解决了纠纷,尤其是在个别案件中“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地解决问题,越是确信“权力比法大”;人们越是相信权力的力量,甚至更高权力的力量,法律的权威、规则的力量则越难以呈现。“信访制度存在往往以抑制法律的自主性为代价,因为它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它为党政、行政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提供了制度化空间和正当渠道。而且,由于司法状况不如人意,国家、社会、下层百姓几乎一致认为对它进行体制性的约束是必要的,因此,信访制度的重要性不断被强调。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一方面, 通过比法律中上诉更广泛,更有玄机的制度性安排,法律正义的目标可以部分地得到实现;但另一方面,这一过程恰好是以牺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现代法律赖以取得合法性基础的程序性价值为代价的。”②

其次,是“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既然“法律至上”在中国没能根深蒂固,那么人们对于规则持什么态度呢?从“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中可以窥见一斑。“中国式过马路”中比较关键的是“凑足一撮”,换言之,聚众则可不守规则。据此,规则遵守与否是有条件的,是受制于某种更高的目的的。故可以判定中国民众并非是规则虚无主义立场,而只是守法的机会主义立场。这个立场具体有两个考量因素:其一,守法上的“搭便车”。其二,违法上的“法不责众”。所谓守法上的“搭便车”,是指当“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这一公共物品一旦存在时,每个社会成员不管是否对这一公共物品的出现做过贡献,都能享受这一公共物品所带来的好处,故而即使现实中每一个人都认同这一公共物品,但却可能希望别人为达到该目标而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

关于“中国式过马路”的许多调查表明,闯红灯的大部分人都清楚并赞同遵守交通规则的正当性,但当规则要求其自身时,却采取“便利于己”的原则。③所谓违法上的“法不责众”是指当人们认为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尤其

是涉及人员越多时,就越难以处罚。《法制日报》对“中国式过马路”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有超过5成的人认为“闯红灯违法成本低,管理乏力,法不责众”。④如果违法既不会受到制裁,又涉及人数众多而且自己又可受益,即使明知法律不允许,也敢于以身试法。相反,如果违法成本高,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大,个体则倾向于守法。一个鲜明的例子是自“醉驾入刑”以来,以前一个非常普遍的违法社会现象在短期内情况有了明显改善。⑤机会主义的守法观,实际上使规则的实效完全受制于行为人自我利益的衡量。这与现代法治倡导的法律权威性、法律效力普遍性、服从规则治理的一般性是相悖的。

再次,“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守法机会主义立场取代现代法治坚持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遵守”,这与法律实施上的“选择性执法”实践脱不了干系。所谓选择性执法,从字面意思看即法律可以“选择性”地实施,具体是指法律实施主体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区别对待的一种法律实施方式。也就是说,一部法律是否适用,对谁适用、在何时适用以及适用程度,皆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判断甚至好恶。⑥在古代中国,儒家法传统奉行“人有差等”、“邢有等级”,从立法到适用皆针对不同的人施与不同的对待。近代以来,西方法治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吸收进中国法律体系中,尤其以宪法方式确认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然而,纸上的法律是一回事,行动中的法律则又是另一回事。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实践领域,无论是政府执法,还是法院司法,都存在“选择性实施”的事实,或者至少是公众普遍认为存在这样的事实。而“无论是选择对象执法,还是选择时间执法,归根结底,都源于法治意识的缺席。与之伴随的,则是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的种种不良风气:动辄以权压法,批条子、…打招呼?;…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案件一进门,就有说情人?。这种唯权、唯钱、唯情所招致的…选择性执法?,严重动摇威胁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也在很大程度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⑦当然也影响着人们守法的内在动力。既然法律规制(或者确认肯定行为人或者否定惩罚行为人)不会依据规则必然地发生,而是有条件地发生,行为人遵守规则还是违反规则就很容易成为是对自身拥有的各项条件的评价、测度后的“理性”选择。

最后,“走关系”而非“走程序”。法律用不用,怎么用?守不守,何时守?都离不开掂量、权衡,这其中借以进行权衡的关键要素被中国大众称为“关系”。在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只要“关系硬”,什么规则、程序都可能网开一面,不作数;反之,“关系不硬”则可能一是一二是二一切按程序来。是故,从达官贵人、知识精英、商界大

佬到普通百姓,无人不深知“关系”之厉害,遇到麻烦事则殚精竭虑“走关系”、“四处活动走后门”,以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法律实施主体同样深谙此道,根据不同执法相对人或司法当事人的“关系资源”状况而“选择性执法”。

现代法治坚持形式理性化取向,以“程序正义”为落脚点。法律的“形式理性化”特征集中体现在现代科层体制设计上:其一,职务工作的专门化。存在并致力构造固定的而非临时的、通过法律或行政规章来明确加以确立的职务责任、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分工;其二,存在着明确的、固定有序的职务等级和审级制,在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这种职务等级是按照集权体制安排的;其三,有一个由各种文件档案与常设官员及文书班子所组成的、与个人的生活领域严格分开的专门的办事机构;其四,职务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前提的;其五,职务工作是官员的主要工作;其六,存在着一套相对固定的、详尽说明了的、可学会的办事规则,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这些规则来进行的;等等。在此基础上,现代法治坚持规则的规范性、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强调规则运行上“非因人而异”,在程序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近似情况近似处理、结果的可预测性等。

然而,中国普遍的“走关系”逻辑与上述“重程序”逻辑是相反的。“关系资源”中通常包含:法律意义上明确赋予的权力资源,权力的支配性属性使其可以成为最直接、最有效的资源,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家族伦理意义上的亲情资源⑧;社会分工意义上的交换利益,等等。无论面对哪种形式的“关系资源”,只要因时、因地、因人,权宜地对待法律规则,就无法带来结果的连续性、可预期性。时至今日,社会公众一方面抨击、斥责“关系”逻辑带来了司法不公、社会正义严重受损;但是另一方面,一旦遇到法律问题,每个人仍然是毫不犹豫地“跑关系”。虽然法治话语进入中国已经一个多世纪,新中国以来的法治政治实践探索已达半个多世纪,然而“无论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如何转变,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政治传统中深层的东西仍然会顽强地在新的外壳下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文化传统对于人们思维和行为的影响更是根深蒂固、潜移默化。”⑨法治精神的应然立场和社会行动的实然立场之间的分裂,似乎没有得到丝毫的弥合。

法治精神确立的路径思考

法治是包含精神、制度、行动等多层面、多要素的系统工程。法治精神的缺失,反映为法律规则调整个体行动上的扭曲或失效上。替代约束个体行动的不是社会表面宣示的一套形式理性法则,而是另外一套发挥着实质功能的隐性规范。无论是社会公众的机会主义守法,还是法律实施主体的选择性执法,共同点都在于将法律规

则放在计算理性范畴内,作为一种利害衡量的工具。服从规则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服从(或不服从)服务于规则背后的东西,其也许是权力的淫威、个人私利、人格化的道德理想,等等。

然而,现代法治强调的规则至上,重点在于法律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规则。人们服从国家的法律,绝非服从国家的官吏;人们对法律表示忠诚,绝非是对某个特定官员表示忠诚。然而,中国民众对此似乎相当陌生。人们看到法律是人定的,是由具体的人执行和适用的,“人”这一元素远比“规则”在实践中来得更加鲜活、有效。尽管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然而,如何能让法律管得住人,尤其是拥有支配性权力的人?如何转变人们“私利优先”观念而拓展公民理性和美德?⑨如何化解“人治”传统固化下来的“关系”思维逻辑对程序正义的戕害?对法治精神的确立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践领域,法律是否拥有至上地位,区分着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

而法律的实施水平,则检验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色。⑩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精神从来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虚空、飘乎不可捉摸。相反,它从来都是在生活世界的细节中见微知著,可查可考。毫无疑问,要实现学术界的研究与政治实践本身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化解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诸种现象的必要路径。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导。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AFX001)

注释

①马怀德:?‘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值得高度警惕?,《学习时报》,2010年1月25日。

②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

③参见:?南京大妈闯红灯被拦:我都闯了几十年红灯了?,《现代快报》,2013年4月17日。

④廉颖婷:?7成人称‘中国式过马路’曝社会规则失范?,《法制日报》,2013年3月27日。

⑤参见:?公安部:醉驾入刑两周年成效显著酒驾减少近四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3年5月2日。

⑥《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贾雨村徇私枉法、包庇薛蟠,就是个典型的?选择性执法?例子。

⑦范正伟:?‘选择性执法’别把公正‘选择’掉?,《人民日报》,2010年5月20日。

⑧杨国枢:?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点?,杨国枢、余安邦编著:《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理论与方法篇》,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3年。

⑨马戎:《民族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98页。

⑩参见:?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人民日报》,2013年2月27日。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新目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社会建设意在强调社会公众普遍守法。它相对于国家、政府层面公权力的守法而言,指法律在公民合作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得到普遍地认可、尊重与遵守。这一观念的提出表明中央意识到全民守法业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不 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治真正生根的前置性条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现实中公民守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众守法情况在不断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 一是民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过去当其受到权利威胁或侵害时,多数会选择不了了之。现在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有了明显提高,权利话语也已深入人心,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今,违反法律、侵害权益已经成为底线性、共识性的不当行为,容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感和不满。 二是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越来越多

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据统计,1981-2011年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结案共1亿2623万件,平均每年407万件件,而调解的民事纠纷共1亿9264万件,平均每年621万件,是法院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1.53倍; 1981年人民调解的数量是民事一审数量的8.72倍;到2011年,前者只是后者的1.19倍。这说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三是法律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和业务量越来越大。据统计,1981年-2011年间,我国律师数量由8571人增加到214968人,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80%;每10万人口律师数量由0.86人增加到了15.95人,增长了17倍。期间,律师诉讼业务量由7万多件增长到231万件,增长了30倍,年均增长率超过100%;非诉讼业务量由4550件增长到62万件,增长了136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50%。法律服务人员和业务的激增表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习惯借助法律开展社会交往。 四是社会纠纷数量居高不下。1981年我国有847万件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案件,2009年则升至1347万件,增长了58.9%。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634件,2009年则升至72万件,增长了83.16倍。1996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近5万件,2010年则升至60万件,增长了11.49倍。特别是公安机关刑事

“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

“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 近年来,随着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制)国家”研究和宣传的不断深入和扩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的治国方略。人们已不再讨论人治与法治。对法的认识,也已经由“法制”转向了“法治”。早在古希腊时,亚里士多德就曾给法治下过这样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双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法治国家是相对人治国家而言,是依法治国所追求的目标。而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成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即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其中“国”应包括全国公民,并且首要的应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器。笔者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工程,争议颇多,但如果从法治观念层面对中国法治建设进行相关性的阐述,可能会有些益处。 法治(the rule of law)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实践都源远流长。中国历史从秦王朝“法治”一页翻起,“春秋决狱”史不绝书,法律日益沦为经义之附庸,实用之工具。新中国成立后,“法”仍只是在暴力惩治的功能上被强调,只不过由帝王之器变成了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的武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近几年,法治才逐渐被视为一种价值追求,成为法律至上的信仰。 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也称为法治国(lagal state,law -based state,)。据认为起源于康德的一句名言:“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根据的联合。”[2]显然这里的法律不是法治中的法,而是指来自人民的

公意。下面,笔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首先,从哲学伦理角度来看。如果说人性恶学说是法治和依法治国共同的哲学理论假设的话,那么人权哲学则是二者在哲学基础上的区别所在。天赋人权理论是法治的逻辑基础,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的基本价值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法制的价值观正体现在对自由、正义等基本人权的坚定信念中。而与天赋人权理论相对的君权神授理论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君权神授理论认为权利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的意志,是主权者的立法权的产物和表现。 其次,从二者的起源形式上看。法理学认为,法治是自然法理学的一部分。法治的思想渊源于十二、十三世纪的欧洲,因为当时欧洲有着较发达的法。[3]而依法治国是实证主义法理学的一支。康德的不可知论以及意志化法律思想是其最初的思想渊源,之后德国形成不同的依法治国理论,[4]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最初是在德国发展的。在德国,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是紧密结合的,形成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纳粹党人实行依法治国,坚持法律意志论,用法律来“正义”他们的意志,制定“著名”的“纽伦堡法”,以法律的名义剥夺基本的人权,给历史,给世界留下惨痛的教训。 再次,从对法律的认识与要求来看。自然法理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人定法的指导和来源,与自然法理学相应的法治本身承认也要求人定法必须服从于更高的自然法,制定的法律必须合乎自然法的普世原则,即尊重基本的人权。依法治国则坚持实证法学的法律意志论,认为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渊源,法律被看作是

法制观念淡薄整改措施

篇一: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分析和解决对策 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分析和解决对策 【摘要】近几年,媒体关于大学生犯罪的报道层出不穷,这从一定程度说明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淡泊。其根源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社会风气与潮流引导着社会成员追求个人享受,抛弃社会责任,依附关系人情,漠视法律制度,使得大学教育也随社会导向而看重知识传授,轻视素质培养。社会价值的偏颇和学校教育的缺陷,直接导致了家庭教育在孩子人格和心理素质培养方面的忽视。综合起来,就构成了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的深层根源。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和法制教育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及个人的共同努力,从而使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栋梁之才。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观念原因和对策 一、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 当代大学生作为象牙塔内的天之骄子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任何时候都受到全社会的密切关注,包括他们的犯罪行为。2004年的“马加爵事件”让国人第一次认真审视大学生犯罪的问题。近些年,“70码”、“我爸是李刚”、以及“药家鑫案”都是大学生犯罪的典型,无一不显示出当代大学生法制观念淡泊的严重性。充分了解和把握大学生犯罪的属性,对预防大学生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般大学生犯罪现状有以下几个因素: 1.大学生的心理矛盾与冲突逐步加剧导致犯罪。大学生虽然在生理上基本成熟、定型,但在心理上发展却很不稳定。马加爵因贫困的家庭背景和封闭的性格常招致同学的嘲笑,长期压抑的自卑心理最终爆发,使他丧失理智残忍地杀害了四名同学。在面对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人际交往与自我封闭的矛盾,独立意识和从众心理的矛盾,自卑等诸多矛盾和冲突时,大学生往往比社会上的同龄人更脆弱、更冲动,其情感与情绪的不稳定性便暴露出来,如果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有效引导,就可能演变成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基础。 2.社会价值观念扭曲和社会责任感缺失导致犯罪。 “70码”事件中,肇事大学生完全不在乎撞人,声称可以用钱解决问题。金钱至上的观念埋没了对生命的敬畏,人类的善良在金钱利益面前正在贬值。市场经济的利益导向影响了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在市场经济追求利益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人把物质占有量的多少作为衡量个人成功与否的标准,这种标准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大学生,使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和错位,从而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于精神方面的追求,削弱了传统道德对行为的控制力。“官本位”的社会风气导致部分“官二代”拥有特权思想,认为依仗父母的权势可以无所畏惧,为所欲为,即便触犯法律也能避免承担责任。 3.家庭教育的失误导致了孩子的畸形成长。大学生法制观念淡泊,犯罪现象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不适当的教育方式所造成的。在应试教育制度的驱动下,家长们往往只重视分数教育,而忽视了对子女人格的培养。在教育方式上多采用物质奖励或简单的打骂。这种消极的教育方式容易让子女产生敏感、惧怕、偏执等不良性格,一旦心理失衡,就容易在冲动之下导致犯罪。“药家鑫案”正是家庭教育失误下的悲剧。药家鑫在众人眼中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弹得一手好钢琴。肇事后向伤者连捅八刀,是因为看见伤者记车牌。生命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原点。泰戈尔说过的“教育的目的应当是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把生命教育视为原点可谓正本清源。教育之“育”正是应该从尊重生命开始,使人性向善,使人胸襟开阔,使人唤起自身美好的“善”根。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任课堂,家庭教育对孩子将来全面发展起着不容替代的作用。 4.学校教育的缺陷影响了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当今社会,各类学校依旧没有跳出应试教育的窠臼,教育的全部与“真谛”,仍然是过分倚重知识的传授,而对学生心理健康、人格健全的教育却是缺失的,也包括对敬畏生命教育的

浅析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

公共管理学院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期中论文 浅析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 学院交通学院 专业班级交通运输0901 学号 00929175 姓名丁立 指导教师袁会琴 日期 2011 年 11 月

浅析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 摘要: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依法治国是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方向,引领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施。本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分析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实践发展,并且论述了依法执政确立的依据,阐述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意义,探讨了它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和实现依法执政的具体路径。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推进依法执政。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法治国家 一、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战略机遇期,社会经济结构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全党全社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是按照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进行法制建设的。很多同志说,我们做到了“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就是做到依法治国,为什么还要再提依法治国?甚至有的学者问道:依法治国和“十六字方针”是什么关系?第三代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第二代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法制方针是什么关系?是继承关系、否定关系、还是其他的关系?因此,我们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认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解,必须要放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放在具体国情下加以认识和理解。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确立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我们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改革。这个变革,必然对我国的上层建筑、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要求,要求我国的法治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1992年,党的十四大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随后一系列重要决定政策出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我国立法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笼统地、片面地、不加区别地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当时很多法律法规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在当时那种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e5535112.html,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作者:王春明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2期 【摘要】多年来,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加强乡村建设和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市当前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并为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面落实,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然而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乡村法治建设依然明显滞后,短板突出,而我国乡村又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截至2018年年末乡村常住人口56401万人),从一定角度可以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重点在基层。当前我们要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是基础性工作,又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较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了坚实基础。在乡村经过30多年的普法教育,改变着乡村的精神风貌,提高了人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乡村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传统习俗,乡村法治建设也卓有成效。 一、当前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状况,制约了农村的发展,乡村在经济方面的落后于城市,法治建设更落后于城市建设,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明显短板,成为我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重要障碍。当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法律在乡村的贯彻实施监督不到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监督不能缺位,但法律在乡村落实过程中监督常常是缺位,违法现象不能及时的得到纠正。比如: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当前农村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无人纠正、无人处理。

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和发展的需要,是现代社会对公民提出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要求。但是近几年却屡次发现公共精神缺失的现象:随意踩踏草坪、在为公众提供休息的椅子上睡觉、任意攀爬树木、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手乱丢果皮纸屑、在旅游胜地刻字留念等,频频触动国人神经,引发社会广泛议论。公共精神缺失不但会影响到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秩序,也会严重阻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要主动涵养公共精神,不断提升国民素质,从而构建和谐、文明的现代社会。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国民富裕了,但为什么国民的文明程度却没有相应提高,反而出现种种公共精神缺失现象呢?归结起来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如中国传统文化中深受儒家“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思想的影响,束缚了国民关心公共生活、承担社会责任与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也有现实原因,如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导致人们在私欲的驱使下追求最大的个体效用,舍弃道德而追求个人利益,遇事只逞一己之愿,不求反躬自身,强调个人而忽略他人、强调自己而忽略社会。公共精神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应具备的基本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当前,国民的种种不文明行为提醒我们,涵养我国国民的公共精神已经刻不容缓。 涵养公共精神,需要加强教育。教育是培养公共精神的第一步,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问题:重成绩而轻素质。我们的应试教育,没有充分的对学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德、智、体、美、劳的全面教育,导致很多人养成以自我为中心、不顾他人感受、我行我素的行为风格。必须将涵养公共精神纳入素质教育体系,要从娃娃教起,真正将公共精神根植于我们每个人心中。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多管齐下,协调统一,形成有效的公共精神教育的社会机制。既重视培养公民独立的人格精神,也重视培育以权利、责任为核心的公民意识。 涵养公共精神,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涵养公共精神不仅仅是个别不文明人的事情,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必须要长期开展全民思想教育活动,宣传教导人们处世待人要讲求礼貌。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多报道正面的文明行为,多宣传公德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涵养公共精神的舆论氛围。同时,也可以借助民间组织的力量,如非盈利组织向准备出国的企业员工、管理者和大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以此来提高国民文明素质。涵养公共精神,需要法治的保障与呵护。一方面,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这是一种最根本的公共文明。对公民如此,对社会也如此,对政府更是如此。因为,法律是公共利益的载体,是公共责任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在倡导、鼓励和保护公共文明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有违公共文明的行为按名责实,将其法律责任落在实处。唯其如此,政府官员才会把夙夜在公、忧国奉公作为最基本的公共文明,普通公民才会践行奉公守法、克己为公的公共精神,全社会才会形成天下为公、和衷共济的公共精神。 鲁迅先生曾言:“列国是务,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其中的“立人”之要即在于涵养公共精神,因为公共精神对提升国民素质、构建和谐文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从教育、宣传、法治方面采取措施,树立“自律”和“他律”思维,才能共同建设和维护我们的美好生活,共建文明社会。

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法学解读 “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的一个新提法,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性号召力的新概念。 一、深刻理解“法治精神”的科学内涵 “法治精神”的内函丰富精辟,它主要包括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和和谐精神。 善治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法治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 民主精神: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的权益。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本民主制度更加完善。 人权精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由人民依法行使;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尊重和保护人权。 公正精神:从法律建设、制度建设、政策手段、工作方式等方面,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和谐精神:现代法治的要义在于建立一个自由而有序的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要充分运用法律、法治的规范和治理功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二、认真领会“法治精神”的本质要求 1. 弘扬法治精神,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旗帜。“法治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弘扬法治精神,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要把解放思想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一大法宝,把改革创新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强大动力,把科学发展、和谐社会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最终目标。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自觉地将法治的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等融入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推进依法治

当代中国的法治改革与发展

当代中国的法治改革与发展 (一)加强立法工作 立法是发展中国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首要任务。自从中国1978年明确提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中国立法机关始终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把立法放在法治建设的首要位置来抓。27年来,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立法工作是取得成绩最为显著的一个领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立法法等的规定,中国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的地方政府有权发布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五个经济特区还享有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权。中国的立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两个积极性,使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除了修改颁布1982年宪法和对1982年宪法进行四次修改的31条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目前,中国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少数民族建立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

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观念的影响

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观念的影响 摘要:儒家思想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当代法治观念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儒家传统观念思想的研究,从积极、消极两个方面对儒家思想与我国当代法治观念间的关系进行讨论,进而对两个关系做出更明确的认识。 关键词:儒家思想;当代法治;观念;影响儒家思想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以博大精深的内涵对于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起着重大作用,同时一些经典思想更对当代中国法治观念有着追本溯源的影响。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观念和进程的影响是包括正、反两方面的,即积极促进和消极阻碍两个基本层面。但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究竟有着怎样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从哪些方面进入法律系统的,仍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一、儒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积极影响 谈及儒家积极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影响,其实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对该问题就行认识,也就是说儒家思想的哪些特色对我国当代法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1、对宗法伦理观念的看重。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宗亲为结构方式的阶层社会,君臣关系、父子关系构成了社会的主要关系类型。在整个社会中,皇帝是整个社会的最高领导者和一切行为准则的制定者;在家庭中,

父权又有着至高无上的决定权力。而儒家向来是这种社会关系和观念的大力推动者,他们坚持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观念,“人伦”成为一个古人在社会中首要遵循的行为准则,从而维护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正是儒家的这种君臣父子观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封建社会道德伦理观念的形成的和社会结构的构成。现在看来,这种观念是相当错误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以观念为手段促成社会稳定的做法与当代社会的法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2、提倡“人性本善”。儒家的亚圣孟子提倡“性善论”,他认为人性本善,同时重视人的后天道德修养,宣扬依靠这种道德力量对人进行约束,从而达到统治者对人的管理目的。同时,孟子观点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统治者本善是善良的,不会做恶的,所以统治者才能对九州四海进行正确的领导。不难看出,儒家的这种性善论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对社会的管理,这也与儒家讲究“入世”的观念是相一致的。 3、弘扬仁政思想,强调“内圣外王”。儒家讲究“内圣外王”,内圣也就是说通过严格的道德修炼,达到个人道德修养的大成;而外王则是讲求个人所达到的社会成就,这种从内到外的过程是通过“格物致知”达到的,最后的目的外化出来则可以用“齐家、治国、平天下”几个字来概括。而对于君王来讲,除了要做到上面提到的两点外,还需要具备仁爱的思想,孟子就主张,“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也就是说君王需要以老百姓为重、自己为轻,仁政爱民才能长治久安。从这两个角度看,我们会发现惊人的一致性,也就是儒家思想对个人思想和行为的约束性。当然,这种思想也正是当代法思想所坚持的理念。

2015天津公务员《申论》真题及解析(精品推荐)

2015天津公务员《申论》真题及解析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背景材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背景材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 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材料 材料1: 1.经典话剧《雷雨》在北京人艺进行新一轮演出时,一场低票价、针对大中学生的公益场遭遇“意外”,学生们的“哄堂大笑贯穿全剧”,出演周朴园一角的着名演员杨立新对此发出感慨,“文学上的精致,人物关系的复杂,台上所有年轻人全部死亡的悲剧结尾,使得《雷雨》毋庸置疑的成为了中国戏剧经典的开山之作。曹禺先生故去多年,《雷雨》仍然在中国的戏剧舞台上多有演出。但像这样的哄堂大笑贯穿全剧实是少见……”他最后甚至表示,“《雷雨》的‘公益场’真令人失望,这样的‘公益场’不演也罢!” 此事件一出,迅速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关于青少年传统文化的缺失显得尤为“抢眼”.尽管文化经典早笑场,原因必定是多方面的,而且有些专家剖析出的“文化语境失衡”,“60年不变,表演僵化”,“文化审美的扭曲”等原因确实存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年轻观众文化素养的失落和对尊重经典的缺乏已成不争的事实,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今,“娱乐至上”甚至“娱乐至死”已成为了年轻人的信条,对传统文化缺乏敬畏,甚至拿传统文化里的一些元素进行嘲讽,成为一些年轻人彰显“个性”的做法,但娱乐应有边界,面对传统文化要懂得敬畏和传承。某知名学者直言,这是一个娱乐至死的年代,娱乐扭曲了意义。 中国国家话剧院导演田沁鑫曾说:“不是因为有了莎士比亚才有了现在的文学英国,而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注重文学的国家,所以才有了莎士比亚”.青少年传统文化的缺失直接说明了文化氛围的“稀薄”.北京人艺演出的《雷雨》,无论是对原剧本的挖掘还是人物表演上,并无失当之处,不断地哄笑体现出了年轻观众的艺术修养的缺乏。在一些高雅演出中,即使你不一定非常认可演员的演出,但一定的艺术礼节必不可少,例如古典音乐会中,什么时候该鼓掌,什么时候该起立,包括穿着、表情等,都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仪式”,甚至于显得“刻板”,但就是在这样的仪式中,艺术才能够得到最好的尊重与诠释。显然在年轻观众中这方面的知识是缺乏的,在加强传统文化教育的同时,提升青少年的艺术品位和艺术修养也是需要学校和政府努力的方向。 材料2: 1.“中国人,便后请冲水”,“请安静”,“请不要随地吐痰”……这种仅以简体中文标出的警示牌,正在中国人出境游的主要目的地国——法国、德国、日本、泰国、新加坡等地频现。当大批游客成为中国的最新出口品时,“中国人”却成了不文明、粗鲁的代名词。 乱丢垃圾、坐公交车抢座,排队加塞,大庭观众脱鞋脱袜、赤膊坦胸,吃自助餐多拿多占,遇有纠纷恶语相向……近日,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公布了从网上征集的10类“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常见不文明行为”,以上行为全部榜上有名。 对于中国人在境外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务员张利深有体会。除了加塞、随地吐痰等常见“症状”,张利印象尤为深刻的是国人的“扎堆”和“大嗓门”. “中国人出去喜欢集体行动。几十个人浩浩荡荡地走在一起,有说有笑,休息的时候连躺带卧,占一溜长椅。”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发表时间:2013-09-20 23:21 阅读次数:228 所属分类:未分类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具体表现为:?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通过对诸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剖析,文章指出学术界 的研究与政治实践本身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化解法治精神缺失问题的必要路径。 一百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乃至后工业社会、由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则是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 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从“文革”动乱中的“恢复性”制宪到“八二宪法”; 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强调“新16字方针”即“科学立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世纪的法治事业蒸蒸日上。与此同时,“转型时期”、“发展中”等限制性规定,意味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 中”属性。在“发展中法治”的图景下,法治精神同样具有上述“发展中”特点,缺失现 象非常明显。由此,梳理有代表性的法治精神缺失现象,归纳其共同性或特点,透 析其所反映的问题,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无疑是有价值的。 法治精神缺失的具体体现 法治精神可表述为多种具体的原则,例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等。在中国语境下,“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 国人在话语层面认同的法治精神。然而,与此同时,“法不责众”、“有钱能使鬼推磨”、“信访不信法”、“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则代表了与法治精神相对的一系列原则。当 人们普遍将这些原则作为自身行动的指导准则时,“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判断就应 该没有多大争议了。 首先,“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自“我爸是李刚”事件出现以来,网络上的新名词“拼爹”更加引人注目。“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有个好脑子,不如有 个好老子”,在这里“爹”、“爸爸”、“老子”不仅仅是血缘意义上的身份,更是指身份 背后的权力。“拼爹”实际上比拼的是权力。现代社会权力的存在形式是多样的。最

对中国当前法治现状及其前景的看法

对中国当前法治现状及其前景的看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历程如果从清末预备立宪算起已经经历了 近百年,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也有了20多年的 历史,但是我国现在在法制建设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暴力城管、强制拆迁构成了社会“不和谐”的两类标志性的社会性事件,整治好这些问题就必须做好法制现代化的工作,真正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要谈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的现状一些看法就必须先说说我国法制现 代化的背景。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革命无罪,造反有理”这类的政治口 号对我国的法治破坏基本上是毁灭性的。有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曾经在遭受批斗时拿出宪法来保卫自己,但是红卫兵无视这本“宪法”,最终刘少奇含冤逝世。到十一届三 中全会之前,我们现代法制建设基本上是个空白: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人民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

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法律成了空架子,人民不懂法更别提守法了。 喜忧参半的中国法治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才真正开始起步,它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或者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在短短20年间,从我国国情出发,制订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但现阶段法治现代化也存在些问题:第一,没有独立的司法。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外特权、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现象。虽然《宪法》也宣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些案件,特别是重大的案件基本上或完全由政法委主导进行,河南赵作海案就是个很好的例子。第二,律师不敢说真话、不敢说实话。当前我国改革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两股势力,一股是“封建残余”,一股是“文革遗毒”,两股势力造成了人们不敢讲真话,喜欢讲大话的风气。第三,作为法制建设重要方面的律师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我国律师行业实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跟公检法三部门相比,司法行政部门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个别地方出现了封杀、打压、迫害律师的现

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分析

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分析 传统是“ 历史上流传下来的社会习惯力量,存在于制度、思想、文化、道德等各个领域……”(《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年版)。法治建设当然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但从古代及近现代中国法律来看,法治从来不是中国社会的传统。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辟了道路,但1957年以后一段时间内“左”的错误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尤其是从1958年起在“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误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走向低谷。“***”是对民主法制的粗暴践踏,在这场政治运动中,宪法和法律形同虚设,公检法机关被彻底砸烂,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被肆意践踏,无政府主义到处泛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全面摧残。虽然造成“十年动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治的缺乏是造成“十年动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总之,“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而就法治而言,“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同上)。毕业论文 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法律的泛道德主义 孔子曾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一直主导着中国的社会实践领域,这就导致了法律成为道德的具体化。汉武帝时期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学说正式成为正统,

主导着法律文化和思想领域。西汉儒臣发起“以经决狱”,把经义作为终极依据,运用于法律审判实践之中;东汉儒臣接着发起“以经注律”,把法律条文逐一打上儒家烙印。唐律可以说是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的法律化,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此时的“法”已经徒具形式,成为道德内容的具体化。因为崇尚德治,中国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法律文化,因而国人在心理上是排斥法律诉讼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了“无讼”的社会传统。对于法律诉讼的排斥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的权威,不可避免导致了中国社会治理的人治主义。 (二)人治主义传统稳居主导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示,中国封建社会历来是君主专制制度,则法律必然会表现出人治主义。因此人治主义成为主导的国家治理传统。君主成为真理的象征、法律的化身。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同上)历代法律都以严刑峻法来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和人身安全,以确保君主专制和独裁权力的正常推行。封建社会的“十恶”大罪中,涉及皇帝的就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四恶,犯者一律科以重罪,处以严刑。直到晚清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仍规定“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因此,皇权绝对统治是法律中的人治主义的核心支持力量,而人治主义传统之久远也必然为专制帝国的统治提供理论上的支持。这就塑造了崇尚人治而蔑视法治的民族意识。有人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体现了法治古典形态的存在,这种观点存在缺陷。“以”者用也,用法治国,使法成了国王和皇帝统治

2020年整理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doc

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事情,是与当前社会与道德对比相适应的,也是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道德的体现。一听到法制,似乎就感觉与我们大学生还很遥远,其实他离我们很近,并且今后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去更好的去完善。 我们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无到有,所表现出的问题很多。主要的问题是受得的社会人情世故的关系太多了。通过上思修课才了解到,我国现在相对较成功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还算完善。现在的单亲家庭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增长趋势较快,但都表现在相对的大城市,相对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遵纪守法和伦理道德的,在我们大学生的眼里,就是不说法制,在伦理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当前社会的矛盾,作为大学生的我来说,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完善,所指定的法律条例还不能预先制定。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才去修订,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就是修订完后,照样会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一样,发生了才去限制,才去修订相关的法律。最严重时还是当前的酒驾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才去修订法律。在修订前经过了多少次的醉酒驾驶,经历了多少严重的交通事故,又放过了多少个狂妄之徒,造成了几死几重伤,不说判死刑无期...造成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被毁,就这从道德上讲这也不是肇事者一个人判死刑就能解决的。可是,修订前的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条例。但是引起社会公愤后修订的交通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就看最近一年的数据,酒后驾车发生的案例不止十例八例吧?这可是交通法明文规定酒

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