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试论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试论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试论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科学中极其重要的理论,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一直都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受到刑法学者的重视和专门研究。通过论述犯罪构成与犯罪论、定罪论以及刑事责任论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阐明其在刑法理论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定罪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学基本理论范畴之一的犯罪的核心,被视为犯罪的基石和基本内容。就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从理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又有其深厚的刑法学理论铺垫。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文章、著作颇丰,这极大促进了我国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那么,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的论述。

一、犯罪构成与犯罪论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的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处罚的法律。从内容上讲,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必须具备哪些要件、犯罪构成有哪些表现形态以及犯罪应承担什么性质的刑事责任等。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关于犯罪的研究当然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起点,而犯罪构成贯穿犯罪论的始终,其实质是犯罪论研究的主轴。

犯罪构成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者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和法治思想在刑法学上的成果,是资产阶级罪刑法定主义在定罪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犯罪构成概念最早形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时,犯罪构成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而首先把犯罪构成赋予实体法意义的是德国的刑法学者费尔巴哈和斯鸠贝尔。费尔巴哈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把刑法条文上的犯罪成立的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他认为“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而斯鸠贝尔则在其1805年出版的《犯罪构成》一书中指出:“犯罪构成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由贝林格、迈耶等刑法学者提出并逐步完善的。德国著名刑法学者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则的概念,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没有关系。而另一位刑法学者迈耶则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依据,二者如同烟火的关系,即可以从构成要件中推定行为的违法性。麦兹格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信息检索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检索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代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依赖越来越大,人才被赋予新的内涵。检验人才的标准除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较宽厚的专业知识、较合理的知识结构外,是否具备较强的信息素质已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面对信息社会,只有具备信息素质的人,才能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也只有接受过良好信息素质教育的人,才能在信息社会中表现出极大的潜力和创造力,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优势。 德国柏林图书馆门前有这样一段话:“这里是知识的宝库,你若掌握了它的钥匙,这里的全部知识都是属于你的。”这里所说的“钥匙”即是指信息检索的方法。 信息检索顾名思义就是把你想要知道的、了解的信息通过某种途径把它搜索出来。在百度词条中可以查到,信息检索的释义是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组织起来,并根据信息用户的需要找出相关的信息的过程和技术。 信息检索起源于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和文摘索引工作。而在信息处理技术、计算机和数据库技术的推动下,信息检索在教育、军事和商业等各个领域高速发展,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现代社会,各种文化和知识不断充斥着我们的大脑,我们对各式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可是有时候面对太过复杂而且繁多的信息量时,我们会感到无所适从。我们要找到符合自己需要的信息时,就必须运用信息检索这一重要的信息查询手段,因而学会信息检索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学习如何利用信息检索搜索有用信息,有利于培养学生利用信息的习惯,并使其认识到信息检索的重要性,提高信息检索的速度,使用信息检索这一工具也更加熟练。这特别对我们来说,信息检索是我们必须掌握的一门技术,学会之后,有利于增强我们的专业知识,提高我们的文化素养。 信息检索对每一个现代人都是十分必要的,你总会在某些时候需要它,因此它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当我们遇到学识上的困难时,以往我们会通过去图书馆翻阅资料来解决问题。但现代社会是一个高科技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因此现如今我们经常使用网络上的搜索工具来帮助我们,如谷歌、百度、维基,在未学习信息检索之前,我只知道这些,学习之后,我知道了有比百度之类的更具有专业性的信息检索网站,如中国知网、万方、维普。老师说这些网站对于我们写毕业论文、研究生论文等都具有非常强大的作用的,因为它们这里面有很多书籍是在一般门户网站里找不到的,具有很高的专业性。 我们掌握了信息检索的方法和步骤后,我们可以以最快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述 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普通话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普通话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普通话,是国家规定的我国标准语言。它以其自身在普遍性、大众性、通俗易懂等方面的优势,理所应当的成为现代教育教学工作中最基本的媒介。与此同时,它也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凸显出自身独有的意义及其作用。以下谈谈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应用普通话的实践体会: 一、利用语文情感教学,使学生尽快入情、入画、入悟 情感教学,在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语文教材中,有的课文所表达的思想感情情真意切,热情奔放;有的课文描绘出的祖国美好河山如诗如画,风景秀丽,环境优美;有的课文透过内容所呈现的是清晰的事理、哲理,是人心的悟彻。教学中,要把这些准确地表达出来,使学生随同教师一道去体昧文章的真谛,就必须用到普通话了。教师在教学这些课文时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可使学生尽快地跟随教师一起入情、入画、入悟,提高教学质量,缩短教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 二、净化教学环境,使学生早入学境 普通话清晰明快,朗朗入耳,亲切中听。教师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你走进教室,无论里面多么喧闹嘈杂,当你用普通话亲切地说“同学们”后,教室里马上就会寂静无声。宽阔的操场站满了学生,他们嘻笑、他们私语、他们窜动、他们站坐不定,当主席台上的主持人用普通话宣布:“现在,大会开始”时,一切就会是那么地井然有序,全

场肃静。普通话具有十分明显的净化教学环境的优势。在教学中,正确地使用普通话,能够较早地让学生进入学境,早入佳境,可以较早较好地集中学生的注意力。一堂课仅四十五分钟,让学生早入学境,就能做到较大限度地利用好有限的四十五分钟。 三、文明礼貌学生言行,有利于学生精神文明建设 普通话文明礼貌用语甚多,具有语气文明、对话和气的特点, 给人以亲切感。一场高水平的普通话对话,简直就是一次美的音乐的享受。我们的地方语言因其不少产生于少数民族集聚之地,受民族习俗及剽悍性格所影响,粗鲁话直至痞话及字眼较多,对于学生的文明礼貌养成教育很是不利。不少的时间,正是由于使用地方语言,学生间还引起不少的打架骂娘现象,而普通话则无粗痞字眼及 不文明礼貌语言。在学校中,学生使用普通话,可以使学生文明礼貌,规范学生行为,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四、丰富学生语言,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提高 普通话词汇丰富多彩,同一内容或意思,有着多种的表达方法。 任你是如何复杂的感情,何等优美的自然景象……都能用普通话的文字语言恰如其分地表达出来。在学生中推行普通话,在不知不觉中,能起到丰富学生语言、词汇的作用,从而利于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提高。 总而言之,普通话在教育教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重 要的教学媒介之一,应用普通话,用好普通话是一名教师和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根据教学中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应用普通话教学方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创新思维的重要作用及其意义.

创新思维之二 加入时间:2008-1-22 创新是人类的希望,民族的希望。从钻木取火到蒸汽机的发明,从烽火台的狼烟到现代互联网技术,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不断超越、不断创新的历史。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也是一个人在工作乃至事业上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实践告诉我们—— 在学习上,谁善于创新思维,谁的脑子就灵; 在工作上,谁善于创新思维,谁的办法就多; 在事业上,谁善于创新思维,谁的天地就宽; 在修养上,谁善于创新思维,谁的形象就好。 具体说来,创新思维对我们个人的直接影响、重要作用、乃至积极意义,可归纳以下几点。

1、创新思维能力的有与无,将决定一个人的发展前途。 两个大学毕业生同时被分配到一个公司。两年过后,A大学生被提拔为副科长。B大学生对此心理很不平衡,他找到公司老总说:“我们两个不是一块来的吗?工作上我们都非常努力,怎么提拔了他,没提拔我啊?”老总非常有耐心,说:“小B,那好吧,我要给你说清楚了。但是,你来了这么久,你帮我干一件事吧。现在是下午四点整,你到街上隔壁的自由市场去一趟,看有什么东西卖的没有,回来跟我说一声。”小B说,“那好,我去看一下。”说完咚咚下楼了,不一会回来说:“老总,市场上有个农民推着手推车,正在卖土豆(马铃薯)。”老总问:“这一车土豆大概有多少斤啊?”“老总,我没问,我去问一下。”小B又转身跑下楼去,回来后说:“老总,这车土豆300多斤。”老总问,“大概多少钱一斤呢?”“噢,我还真没问,我再去问一下吧。”不一会回来说,“老总,八角钱一斤。”老总又问:“要是全部都买了,能便宜点不?”“老总,您等一会,让我再去问一下吧。”过有一会工夫,小B气喘吁吁地上楼说:“老总,我问好了,6角钱一斤就卖的。”老总看小B前后跑了四趟,汗水出来了,端一杯热茶过去,说:“小B你先坐下,休息一会,”于是,又把提了副科长的小A叫了过来,说:“小A,你到隔壁市场去看一下,有什么东西要卖没有,回来给我讲一下。”小A既稳重又迅速地下楼了。不一会儿回来了,对老总汇报说:“有个农民推着一车土豆在卖。”“大约有多少斤 啊?”“我顺便打听了一下,300斤多一点。”“那多少钱一斤呢?”“我还真问了一下,8角钱一斤。”“要是全部包了都买呢,他能不能少一点啊?”“我也问那位老农啦,他说6角钱一斤就卖。”老总说:“叫他进院里来吧,我们都买了。”小A紧接答道,“我已经叫到门口了,老总,就等您一句话啦。”……小B一看到这个过程和结果,心里明白啦,气消了,走人了。 不言而喻,由于创新思维能力上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结果或结局,踏实肯干固然重要,但从某种意义说来,有无创新思维能力,即应变思维的能力,超前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理论整理

刑法总则部分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一部分:刑法概说 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 (4)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置于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 (5)同类解释: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之所以既用列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列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列举来为概括提供参照。 罪行法定原则 【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知识要点】 (一)思想基础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沿革渊源: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心理强制说。 3.现代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预测可能性)。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法律教\育网与创造欲望,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促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维护****。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人工智能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人工智能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人工智能是相对于人类智能而言的。它是指用机械和电子装置来模拟和代替人类的某些智能。人工智能也称“机器智能”或“智能模拟”。 当今人工智能主要是利用电子技术成果和仿生学方法,从大脑的结构方面模拟人脑的活动,即结构模拟。 人脑是智能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由上百亿个神经元组成的复杂系统。结构模拟是从单个神经元入手的,先用电子元件制成神经元模型,然后把神经元模型连接成神经网络(脑模型) ,以完成某种功能,模拟人的某些智能。如1957年美国康乃尔大学罗森布莱特等人设计的“感知机”;1975年日本的福岛设计的“认知机”(自组织多层神经网络) 。 电子计算机是智能模拟的物质技术工具。它是一种自动、高速处理信息的电子机器。它采用五个与大脑功能相似的部件组成了电脑,来模拟人脑的相应功能。 这五个部件是: (1) 输入设备,模拟人的感受器(眼、耳、鼻等) ,用以接受外来的信息。人通过输入设备将需要计算机完成的任务、课题、运算步骤和原始数据采用机器所能接受的形式告诉计算机,并经输入设备把这些存放到存贮器中。 (2) 存贮器,模拟人脑的记忆功能,将输入的信息存储起来,供随时提取使用,是电子计算机的记忆装置。 (3) 运算器,模拟人脑的计算、判断和选择功能,能进行加减乘除等算术运算和逻辑运算。 (4) 控制器,人脑的分析综合活动以及通过思维活动对各个协调工作的控制功能,根据存贮器内的程序,控制计算机的各个部分协调工作。它是电脑的神经中枢。

(5)输出设备,模拟人脑的思维结果和对外界刺激的反映,把计算的结果报告给操作人员或与外部设备联系,指挥别的机器动作。 以上五部分组成的电脑是电子模拟计算机的基本部分,称为硬件。只有硬件还不能有效地模拟和代替人脑的某些功能,还必须有相应的软件或软设备。所谓软件就是一套又一套事先编好的程序系统。 人工智能的产生是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是机器进化的结果。人类的发展史是人们利用各种生产工具有目的地改造第一自然( 自然造成的环境,如江河湖海、山脉森林等) ,创造第二自然( 即人化自然,如人造房屋、车辆机器等) 的历史。人类为了解决生理机能与劳动对象之间的矛盾,生产更多的财富,就要使其生产工具不断向前发展。人工智能,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人们创造了各种复杂的机器设备,大大延伸了自己的手脚功能之后,为了解决迫切要延伸思维器官和放大智力功能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从哲学上看,物质世界不仅在本原上是统一的,而且在规律上也是相通的。不论是机器、动物和人,都存在着共同的信息与控制规律,都是信息转换系统,其活动都表现为一定信息输入与信息输出。人们认识世界与在实践中获取和处理 信息的过程相联系,改造世界与依据已有的信息对外界对象进行控制的过程相联系。总之,一切系统都能通过信息交换与反馈进行自我调节,以抵抗干扰和保持自身的稳定。因此,可以由电子计算机运用信息与控制原理来模拟人的某些智能活动。 从其它科学上来说,控制论与信息论就是运用系统方法,从功能上揭示了机器、动物、人等不同系统所具有的共同规律。以此把实际的描述形式化,即为现象和行为建立一个数学模型;把求解问题的方式机械化,即根据数学模型,制定某种算法和规则,以便机械地执行;把解决问题的过程自动化,即用符号语言把算法和规则编成程序,交给知识智能机器执行某种任务,使电子计算机模拟人的某些思维活动。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研究大学生学习的重要性和意义

研究大学生学习的重要性和意义,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对于每个大学生是非常必要的。据专家们估计,人类知识的总量每隔7~10年就要翻上一番,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涌现,使大学生毕业走向工作岗位后,必然会遇到不熟悉的新知识与新技术。那时他们便不得不独立地、迅速地理解它、掌握它、运用它。因此,大学生从现在起就应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独立的自学能力和主动探索知识的能力。 一、大学学习方法与初高中学习方法的差别 经过高中三年的学习与高考的历练后,怀揣梦想的高中生终于步入了大学校园,一个全新的学习生活即将从这里开始。初入大学校园的同学很快就会发现这样一些现象:大学里没有了高中时唠唠叨叨督促自己学习的班主任;很多同学对自己的学习目标、奋斗目标感到模糊;没有人给他们制订具体的学习计划;每个学生都必须独立地面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许多大学生入校之初,都在学习上遇到问题甚至是挫折。在这个阶段,科学的学习方法对学习结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而大学的学习方法又与初高中的学习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所以许多同学一时难以适应。例如,一些学生反映,觉得自己上课有些听不懂,一些知识不容易消化,做作业也会遇到问题,学习成绩总上不去,尤其是对一些专业基础课感到难于理解。过去在读高中时,很多同学都有自己的学习方法,自己能控制、掌握自己,通过努力,将学习成绩提高上去,但是上了大学,这种方法就很难发挥其以前的功效和作用了。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沿用过去在高中阶段的学习方法,即使勤奋用功可能也难以获得能力的全面提高,这在大学新生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在这里很多同学可能会有少许疑问,高中的学习方法是自己从小学到初中直至高中的学习生活中积累总结出来的,用这样的学习方法自己曾多次在考试中获得不错的成绩,怎么到了大学这种学习方法就不灵了呢?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从初高中的教学目标来入手分析。在传统的初高中教学中,考试是检验同学们学习效果的最主要标准,一张试卷、一个分数和一个班级排名对同学们来说是在熟悉不过的了,这也就决定了初高中学习的最主要目的便是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这也就是我们常常所提起的“应试教育”。虽然近年来教育改革逐步深入,但总体来说,应试教育的模式并没有实质改变。导致其十几年的学习,是在外界强大压力下的一种被动的、非自主的学习。如此,同学们长期以来总结出来的学习方法便也烙印上了“应试”的印迹。说到这里,很多同学的脑海里马上会浮现出在初高中我们常常是为了提高成绩而 去大量做题的情景。以“应试”为核心的学习方法并非是一种错误的学习方法,它的存在是有其特殊必然性的,但进入了大学之后,展现在同学们面前的学习环境、教学模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而过去应试教育下形成的学习方式,则无法应对大学的学习了。 大学的学习与初高中学习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学习目的的不同,大学学习的是一种能力,培养的是一种素质,这也就是我们常常提起的“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大学学习效果检验的重要标准,是同学们能否将自己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能力,是同学们能否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这其中没有人会给你出一套试卷或一道题来考你,也不会有什么“分数”来评判你,因此在大学里继续沿用初高中的学习方法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题干中提到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所避免的损失与造成的损失价值相等,因此不属于《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C项可排除;从客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抽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挽救的损失,并且所造成损失超过所挽救损失的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时,才具有可罚性,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抽取的水量是以救火为必要,因此甲对鱼苗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可排除;但参考答案B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题干中提到“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首先,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避险行为应当具有避险的意图(其道理如同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的目的,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着

浅析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

浅析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 [摘要]在刑法理论界,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主要有作为说、不作为说、独立行为说和择一行为说。文章通过对持有行为方式在逻辑学角度和刑法规范学角度来论证持有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作为的择一说,同时更通过持有行为与作为和不作为相较在法律方面所具有的特征,进一步分析持有行为作为一种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另一种行为方式的科学性。 [关键词]刑法;持有;行为方式 一、理论依据 在刑法界,持有的行为方式的四种说法众说纷纭,笔者倾向于独立行为说。根据相关文献,我们可以从逻辑学和规范学中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 (一)从逻辑学角度分析 储槐植教授在《三论第三犯罪形式“持有”》中从“逻辑学角度、实践需要、实际价值、消除误解和形态辨析五个方面论述了持有作为第三种犯罪行为形式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1]同时,杜宇博士的类型化思维为该学说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支撑。在研究形式逻辑时,当然要格外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和规律。“在同一律中,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对象的思想必须是确定的,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对象就反映什么对象。同一律要求,如果一个词语表达某个概念,它就必须表达这个概念。要求语言有确定的意义。利用语词歧义的诡辩、偷换概念、转移论题等,都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错误。”[2]同时,根据同一律的基本规律,我们可以推出同一性质的内容在同一场合下的“作为”与“不作为”两种矛盾的态度之间不能存在两不可。然而不同内容或不同场合是可以存在“两不可”的情形。这并没有与排中律的内容相反。我们不难得出,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行为方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所以作为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形式,其存在是有逻辑学依据的。[3] (二)从刑法规范学角度分析 德国刑法学家宾丁①在实定法构造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刑法的“规范说”。他认为,“规范是关于行为的禁止或命令,之所以这样说,因为它对行为能力者,是举动的规矩,是其自由的栏栅。”目前,关于对刑法规范的违反,主要包括三类即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以及授权性规范。也有学者认为只有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两种。沈宗灵教授认为,“命令性规范是应该或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其法律后果一般是肯定式,有时则是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后果并存;禁止性规范则是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模式,其法律后果是否定式的。” 但是随着现代刑法学科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国际对人权理念的加深,对刑法规范也不仅仅是停留在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两种之上。就如我国《刑法》总

重要地位和重要性

物质财富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制造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目前,我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为52%,其中的制造业产值约占工业总值的45%,是我国创造物质财富的最大产业。制造业一方面创造价值,生产物质财富和新的知识;另一方面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包括国防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各种先进的手段和装备,因此有人将制造业称之为工业经济年代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而机械工业是制造业的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与各行各业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机械工业作为一个生产机器设备、生产工具的工业部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机械工业是国民经济的装备部。无论农业、重工业、轻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以及国防建设和科学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都需要机械工业提供多样的、符合需要的装备。其次,机械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改造部”。一个国家要使整个国民经济建立在现代化的基础上,就需要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地对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进行技术改造。这就要求机械工业不断向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提供先进的现代化技术装备,以保证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需要。第三,机械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服务部。它不仅要为重工业服务,而且要为农业、轻工业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服务;不仅要为基本建设服务,而且要为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服务;不仅要为满足国内需要服务,而且要为扩大出口服务;不仅要为生产建设提供劳动手段,而且要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向市场提供坚固耐用、物美价廉的消费品。 同时机械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的综合体现。 例如日本由于重视机械制造业,制定“技术立国”的经济政策,在二战后的30年时间里,由一个经济萧条的战败国一跃而成世界经济大国。 而美国是一个相反的例子。二战后,美国出现了“制造业是夕阳产业”的观点,从而忽视了对制造业的重视和投入,忽略了对机械制造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最终导致第二、第三产业的比例严重失调,经济空前滑坡,物质生产基础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一严重形势迫使美国政府和企业界不得不重新审视美国的科学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重新认识和评价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民用技术开发计划并切实加以实施,由于给予足够重视,近年来美国的机械制造业有所振兴,汽车、机床、微电子工业等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至1994年,美国汽车产量重新超过日本。 由此可见机械制造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是每一个大国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的关键行业。 机械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的综合体现,担负着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生产装备以及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生产手段的重任。而制造技术是制造业的支柱,将与投资和熟练劳动力一起创造新的企业、市场和就业机会。 机械制造技术在机械制造业中占有最不可撼动的地位,技术的先进性与生产效率的高低直接挂钩。技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每一次技术的革新给机械制造业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巨大影响。每一次技术的革新,都会带来机械制造业生产力质的飞跃,使生产力得到大大的解放。 就如18世纪60年代,瓦特改良蒸汽机,使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标志第一次工业革命兴起,实现了原始的工场手工业向大工业的过渡,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工业化大生产从此开始。 还有20世纪初,福特发明第一条生产线,它把生产工序分成一个个的环节,工人的分工变得细致,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得到大幅度提高,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工艺工程和产品的标准化。福特发明的汽车生产流水线以标准化、大批量生产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

Removed_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42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 一、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2002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的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的500元盗走。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1000元。(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是1500元)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有故意伤

浅议刑法中行为概念

浅议刑法中的行为概念 2011年08月-23日来源:网络作者:博弈论文编辑字符数:13866 字号:T | T 摘要:刑法中的行为概念是刑法的基础性概念,贯穿于刑法与犯罪的始终,随着社会的进步,犯罪名目的日益繁多,刑事立法也逐步的发展,行为的外延不断地扩大,有些学者认为行为已经不能作为最基础概念存在于刑法中了,也有的学者提出了替代性的概念来取代行为概念。那么行为概念应如何认定,又如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形势,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关键词:行为理论犯罪名目基础性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在旧有社会环境下创设的行为概念已不能适应当今的刑法学发展,诸如持有、事态等等都包括到犯罪中来,刑法学上对不作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持有等特殊犯罪方式的行为性的解释,就成为一个重大课题。但是,值得肯定的是,行为仍然是作为一个基础性概念存在于刑法之中,他的地位不容忽视,也不可能被替代,只是在如何适应刑法学以及犯罪的问题上,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与发展,在最简单意义,即行为概念问题上对行为进行更有利的解释与说明,也是一条不错的途径。一、行为是一种法律规定,也是一种理论学说在最初的犯罪认定中,人们关注的重点不是行为,而是思想,把犯罪理解为人心中的“恶”。黑格尔的门徒将行为概念从其哲学理论中引入到刑法中来,行为概念一经在刑法中确立,就成为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畴,并以行为为中心建立起犯罪论体系,即“一元的犯罪论体系”。随着

人们对犯罪研究的逐渐深入,对行为的理解也随之发展,由此展开了行为理论。在刑法学说史中,先后出现过以下几种具有影响的行为理论: (一)自然行为论自然行为论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斯特、贝林格创立,受自然科学、机械唯物论的影响,是一种以自然科学方法研究行为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行为是一种物理的过程,是人外部的身体动静,把行为视作一个从意志支配到外在变动的因果历程,因此又叫因果行为论,是19世纪占据刑法学主流的思想。例如,斯特认为,“所谓行为是对外界的有意的举动,更确切的说,是有意的举动使外界变更,即(作为结果)使变更惹起或者不妨碍变更”(二)目的行为论目的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泽尔创立的,受当时物本逻辑论哲学观影响而创立,它从存在论角度,认为目的性是行为的特性,人首先预定一个目的,然后选择实现目的的手段,最后有计划的实现其行为。目的行为关于行为的见解可以归结为以下这句话行为是目的的实现。目的行为论强调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的支配性,从结果无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目的行为论摈弃了因果行为论将行为视为一种单纯的身体举止的观点,在目的行为的意义上理解行为,强调了行为的可控制性。(三)社会行为论社会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密特创立的,这种理论受当时康德所主的二元论的哲学思想影响而形成的。他认为行为是人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态度(身体动静),是一种从社会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规主义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强调从社会意义上评价行为的重要性,在行为概念中引入了社会评价的因素,认为行为是人的意识可以支配的(人可控制的)具有社会

培训的重要性和作用

培训的重要性和作用 从概念上讲,培训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管理训诫行为,让员工通过一定的教育训练技术手段,达到预期的提高目标。 培训是对企业现有人力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开发内容包括对人员的智力、技能的开发,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组织凝聚力,为企业未来发展阶段合理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支撑作用。 培训的重要性和作用 发达国家,大多数企业都有一套严格的培训措施,并为此花很多钱,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因为培训就是生产力。美国权威机构监测,培训的回报率一般在33%左右。比如,摩托罗拉公司面向全体雇员提供每年至少40小时培训,调查表明:摩托罗拉公司每1美元的培训费可以在3年以内实现40美元的生产效益。世界上最大的包裹投递公司UPS认为公司最有价值的资产是就是忠诚能干的员工,员工的工作承诺可以通过两长期存在的公司政策而实现,其中之一便是培训。所以通过培训不但能增强人员的技能和水平,还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培养更强的忠诚度。 同时,培训一方面是企业行为,另一方面国家有明文规定和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专门就职业培训进行了单独章节的要

求,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培训的作用至少有以下三点: 一是通过培训改善管理者或员工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实现快出人才,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的良性发展局面; 二是通过培训调整在发展中人与岗位职责与要求之间的差距或矛盾,实现员工与岗位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成长; 三是通过培训是提高员工积极性及传递、培育组织文化的有力手段。 培训的系统性 随着企业及全社会对培训重要性的认同,各类学历教育、计算机应用及语言等技能培训、管理培训及生产培训的需求市场越来越大,各类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生机勃勃地成长着。但经常听见企业管理者抱怨:“员工积极性不高,不知道怎么办”,“培训花了不少钱,效果一般”。 事实上,懂得培训并善于培训的管理者并不多,在一些人的概念中,请一些知名教授学者来企业讲课或去参加社会各种价格不菲的专题讲座,这就是培训了。 企业培训是人力资源投资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最终目的是提高员工技能、素质、观念,进而提高业绩水平改善工作态度,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