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期末重点人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 期末重点人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 期末重点人物

第一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三本书

总体的概括:是一位具体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思想家

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

正义论是其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其理论体系中,伦理学是政治法律学的基础。伦理学探讨的是善,也就是正义问题。他认为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他从个人的正义的德性推导出国家如何获得正义。

推理过程:理性————→知识和智慧↘

意志(受理性支配)——→勇敢→正义的德性

欲望(受理性支配)——→节制↗

治国者——→智慧;卫国者——→勇敢;生产者——→节制。

三者如处于一种和谐关系中,则国家获得正义。

每个人都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理性是使人获得知识的能力,它表现为知识和智慧;意志是使人具有发怒的能力,意志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勇敢;而欲望是人的冲动要求,欲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则表现为节制。总之,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个人的品性:理性、意志、欲望。其表现分别为: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应该具有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这些美德分属不同阶级的人。治国者——智慧;卫国者——勇敢;生产者——节制。

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即“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个人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二、哲学王统治与政体论

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其在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依据。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金质的人是统治者,他们必须是哲学家。他们将被授予绝对的权力,以便其能为了国家的利益合理地、无私地行使权力。银——军队;铜和铁——生产者。哲学家的特质是:爱好永远不变,爱真理,以搞知识为快乐,大度,不畏死,有良好的记忆力,不偏不倚的节制等。

政体论:哲学王统治的政体为最优,以下依次为军阀政体(武力政体),富豪政体(财力政体),崇尚利益,不均达到极端,必然导致寡头统治。平民政体(民主政体),专制政体(暴君政体)。上述四种政体依次循环。

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的补充:

正常政体: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包括君主立宪政体(一人),贵族政体(少数)和民主政体(多数);

变态政体是指不按照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暴君政体,寡头政体,暴民政体

三、法律篇中的法律论

柏拉图在法治与人治关系问题上,他基本上是强调人治优于法治,他始终认为人治是最优的。早期,他认为法治根本不重要,晚期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但法治不过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他的理想国中,也会出现纠纷,在解决纠纷时,法官应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不希望他们受体现于法典中固定的、呆板的规则的约束。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要法律的。

柏拉图推崇人治,而不重视法治与其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他认为,哲学家掌握的是真理,而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则;法律是强者之所好,而强者并非都是正义的化身,可能制定出恶法;法律是刻板的。

但柏拉图理想国的理想失败后,他认识到他的最优方案并不能实现,所以在法律篇中寻找次优方案,思想倾向也向法治转化。他论述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的必要性。人的品性中存在着恶的部分,要以外在的权威,即法律规则来压制这些恶的品

性。

2.重视研究法律概念问题。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理性的地位。

3.立法工作。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的理念。立法的三种客观条件,也可称为基本原则,国家是自由的,国家是统一的,国民有理解力。

4.强调守法。强调法律的权威,公民要守法,官吏更要守法。官吏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仆人。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比较

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他是对西方文明产生最久远历史影响的人物。他继承了其师的理论,但又有极大的发展(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他与其师相比,他更尊重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更为注重人和制度的不完备性,并以此来调和其师的理念论和理性主义。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使他看到其师所设想的理想国必然在一般人性这些暗礁面前撞得粉碎。他认为,只有以法律为基础,才能达到美好生活,而且这是唯一可行的手段。他呼喊,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一、正义论的法律观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正义的划分。自然的政治正义与和习惯的政治正义,自然的政治正义各个城邦相同,习惯的正义则因国而异;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某种标准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所谓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实质的正义与形式的正义。

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评价标准即正义。作为法律的评价尺度的正义。

二、政体理论

(一)基本内涵

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成员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其核心是“最高统治权”。集中于这个权力的归属与运行。

(二)划分政体的标准

两个标准:第一,掌握最高统治权的人数多少。第二,统治所趋向的目的

(三)正常与变态政体

正常政体(城邦整体共同的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

变态政体(统治者个人的私利):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政体要依具体的条件而定:政体形式的相对性。

三、法律的定义和特性

法律与正义相联系。法律的特性:

1.平等性与普遍性。平等性指法律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治者都是平等的。普遍性是平等性在执法和守法上的体现,城邦的法律要想充分发挥作用,完全靠民众的普遍服从和遵守。

2.可变性与稳定性。

3.正义性与权威性。法律应该是正义的,而恰恰是因为法律具有正义性,所以它应该也是最有权威的。

四、法律的分类

1.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2.自然法与人定法。法律的性质地位来划分的。自然法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其内容普遍适用,并且永恒不变,它的地位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3.良法与恶法。法治应该以良法为基础和前提,区分良法与恶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看政体的性质,一般来说,凡在正常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而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则为恶法。

4.习惯法与成文法。习惯法比成文法实际上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因为,习惯法往往反映了自然法的精神。

五、法治的内涵、理论基础及对西方法治理论的价值定向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律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法治公式

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可取。即使他同意柏拉图的观点,即如果国家中存在着品德和政治才能杰出的人物,那么这们优秀人物就应该成为永久的统治者;但他还是认为,就是这种“如神”的人也必须是立法者,而且甚至在有这样的人管理的国家中也必须有法律制度。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性可以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是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欲望就有那样的特性。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因此,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

亚里士多德论述了法治理论中的两个基础性问题,即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人性论——性恶论。针对这种人类本性中存在缺憾的情况,他选择了一条在现实中切实可行的,最有可能造就普遍的和平、正义、安宁、幸福的社会管理方式,这就是法治。

卡特里娜飓风之后新奥尔良出现的无秩序状态。

认识论——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智慧。所有人的认识都是有限的,他认为,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评价这种认识论

问题:深入思考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

第三篇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主要特点:以人权代替神权,以国家代替教会。

一、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启蒙思想家认为这种关系最合乎自然,合乎人的本性。正义、自由、平等、博爱正是这一关系的生动体现。

二、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目的。

三、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

四、系统地提出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

五、多数思想家倾向唯物论和无神论。

第七章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启蒙运动的制度性尝试首先在荷兰,并取得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荷兰启蒙运动中的两位著名思想家便是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

近代理性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同时也被后世尊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战争与和平法》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从此,国际法学开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在将法学与神学和宗教分离时,他为现代自然法世俗的、理性主义的观点奠定了基础。

一、法律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所指示的即正义。消极意义上的正义,即法律的禁止性多于许可性。

法律是与权力相互对应的概念。

关于法律的分类,格老秀斯认为,法律从总的方面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意定法规则并不能根据明确的推理从永远不变的规则中演绎获得,其唯一的渊源是人的意志)。意定法包括神命法和人为法;而人为法又包括国际法、国内法和地域法;国内法又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自然法

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必要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合乎理性的人的本性是什么呢?即人类天生就具有一种能使他们在社会中和平共处的社交性。

他认为自然法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自然法是凌驾于人定法之上的;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自然法也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所体现的公正和正义的原则是普遍适用的。第二,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而不是神的意志。

自然法的主要原则有:不得触犯他人的财产;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偿还由它得到的利益;遵守合同,履行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惩罚。

自然法思想的革命性:

对神学思想的颠覆:自然法从神性向人性转变;

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行论证。尊重那些由人类的行为产生的东西,财产就是根据人类的意志而产生的东西。

三、国际法

他首先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

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

《战争与和平法》中的国际法问题:首先,批判了战争时期无法律的观点。要遵守国际法与国际惯例;其次,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问题;战争期间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宣战原则,战争的人道主义原则;公海通行自由原则,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重点内容:格者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第一节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18世纪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代表著作为《波斯人信札》,《论法的精神》。

一、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一)自然神论

自然或自然规律——上帝。自然神论与立宪君主制有相似的地方。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唯物主义与理性主义二者是不同的。

二、法的精神

一般的法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一)法与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法律和政治制度都有重要作用。法律地缘学理论。

法律与气候;寒冷,精力充沛,自信和勇气(民主共和制度);炎热:性格懒散而不合群(专制政体);

法律与土壤:贫瘠的土壤迫使人们勤奋、简朴、勇敢,适宜于战争以及数人统治的政体,法律内容简单;土地肥沃使人生活宽裕而柔弱、懒散,适宜专制统治的政体,需要很多刑事法律以制裁那些不屑之徒。

法律与幅员大小:小国——共和政体,中等——君主政体,大国——专制政体;

(二)法与人文环境

法律与政体:不同的政体对于立法权的归属以及法律的内容等各方面有很大的影响。

法与民族精神、风俗习惯:法律应当符合普遍的民族精神。

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在这里就形成了一种一般的法的精神。即法的精神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因素决定的。三、自由、法治与分权

自由的存在必须有一种民主环境作基础,而自由与民主的维护则要依靠法治,而三权分立是法治与宪政的重要原则。

(一)自由与法治

自由分为政治自由与思想自由。前者主要指安全秩序的自由,而后者是能够行使自由的意志,或至少相信在行使自己的意志。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即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该被任何人或势力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所以政治自由与法治相连。所以,自由不是绝对客观的,也不是消极的,而是为积极的政治自由设定了条件。所以,他提出了敢想、敢说和敢于议论政治是政治自由的重要标志,不让议论政治是专制国家的标志。

(二)法治与分权

三权分立与制衡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

立法权——人民集体享有,议会行使;行政权——国王及其政府,由国家掌握;司法权——法官陪审官行使,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三种权力应该掌握在不同的人或机关手中,三权之间互相制约与平衡,协调行动,任何权力的合一就意味着自由的失去。行政权依法行使,而君主有立法否决权,立法权虽然不能干涉行政权,但它有权监督行政对法律的执行,议会有弹劾权。

四、法的分类

(一)自然法

自然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理性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原规律,即自然法或自然规律。

自然法的内容:和平;寻找食物的意图;相互之间经常的自然爱慕;过社会生活的愿望。不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抽象法律,而是对人类自然状况的描述,这实质上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则。所以,这种思路使它致力于研究人类活动本身及其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二)人为法

人为法的产生:在社会与国家中,国与国、人与人之间处在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使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建立起来,即人为法。

人为法的概念:“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的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人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国际法:一切国家都有它们自己的国际法。处理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

政治法: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切公民间的法律。包括刑法。

(三)立法技术

即立法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精洁简约;质朴平易;共同的观念基础;避免用银钱作规定;明确;法律推理从真实到真实;简单的推理……

第十二章英国边沁、奥斯丁法律思想

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一、功利主义法律观

主宰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在一个社会中,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

苦乐的分类:单纯和复杂。复杂的苦乐是由单纯的苦乐汇合而成,因为他们是同质的。

二、立法理论

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快乐的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这就是政府和立法的目标。其中生存和富裕不太需要法律的干预,而平等和安全则特别需要法律的保护。

衡量一个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功利原则的标准:

(1)假定行为对任何人是苦多于乐还是乐多于苦。

(2)以社会的整体利益加以衡量

(3)利害人的数的比例

(4)是否符合赏罚原则

(5)最重要的是看立法的效果,要以是否能促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法律要以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倡议英国也象欧洲大陆的法德等国实现法典化。

三、法律改革

一个激进的法律改革家。

四、法律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解释者:要说明立法者和法官已经做了什么和将来应当做什么;而评论者的任务是通过立法者的实践把这门科学变成一门艺术。法理学是不是一门艺术,或者说法学是不是一门艺术。艺术与科学

(二)区分了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成为分析法学最为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者被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

法律的特性:法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这种命令是针对人们的普遍行为;这种命令不是原则性的,而是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具有强制力。

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一、法律命令说

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也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法律和其他命令来源于“优势者”而约束或强制“劣势者”。

法律命令说的两个要点:第一,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第二,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即政治优势者于劣势者的关系;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法律制裁。

二、法律一词的四种含义

(一)上帝之法

上帝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实质上是功利主义,即边沁所倡导的“避苦求乐”。

(二)实在法

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所著名的法律命令说。

一般法理学合适的对象应具有以下基本原则、观念和特征:

1.责任、权利、自由、伤害、惩罚和赔偿的观念;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2.成文法一不成文法或未宣告之法之间的关系。

3.对世权和对人权。

4.财产权,准契约意义上义务的特征,民事伤害和犯罪中伤害或违法的特征。

(三)实在道德

这在道德,或称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实在道

德中有些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另外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四)比喻性的法律

另外一种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们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

三、主权论

(一)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

为了完成法理学范围界定的任务,要了解实在法的特征,就必须解释和分析“主权”一词,与之相关的“臣民”一词,以及与之不可分割相联的“独立政治社会”一词。

主权:一个既定社会要形成一个政治或独立的社会,必须是两个特征的统一,即,既定社会的一般大众必须习惯性地服从一个明确的共同的优势者;同时,那个明确个人或明确人类团体并非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的个人或团体。

(二)最高政府的种类

一个人的政府和若干人的政府。即君主制和贵族制(该词的一般含义)。

贵族制又分为三种形式:寡头制,贵族制(特殊含义)和民主制。

(三)主权权力的限制

主权不受法律的限制。但主权者构成的团体中的成员要受实在法的限制。

(四)政府或政治社会的起源

反对社会契约论。认为政治政府形成于自然社会的大众极切地想逃离自然或无政府状态。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8年版笔记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 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9.12.传统上认为,过失侵权中的过失的标准是一个“理智之人”的标准,这个标准最终决定于A.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B.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的义务C.被告行为的合法性D.被告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D】 9.13.被波斯纳称为“过失的经济含义”的是A.科斯定律B.汉德公式C.帕累托最佳D.庇古主义分析【B】 9.14.波斯纳认为,公害的标准是A.合法性B.合理性C.危害性D.效益性【B】 9.15.波斯纳认为,普通法对于污染最重要的救济手段是A.污染防治法B.污染救济条例C.公害赔偿法D.公害的侵权行为法【D】 9.16.将其经济分析的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的思想家是A.科斯B.波斯纳C.卡拉布雷西D.贝克【B】 9.17.犯罪成本中,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所在的是A.准备犯罪工具的金钱支出B.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C.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D.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总体成本【C】 0.1.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哪几个时期?A.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B.中世纪的法律思想C.近代的法律思想D.19世纪的法学流派E.20世纪的法律思想【ABCDE】 0.2.19世纪的法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康德B.边沁C.洛克D.布丹E.卢梭【AB】0.3.20世纪的法学思想主要有A.社会法学B.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C.新自然法学D.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柏拉图的人治与法治思想在其一生中经历了重大变化,其中,标志柏拉图从人治向法治 过渡的著作是() A、《政治家篇》 B、《法律篇》 C、《理想国》 D、《政治学》 2、亚里斯多德理想中的政体是() A、君主政体 B、平民政体 C、贵族政体 D、共和政体 3、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是() A、《引证法》 B、《十二铜表法》 C、《法经》 D、《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4、在罗马法学家中,首先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是() A、保罗 B、乌尔比安 C、盖尤斯 D、伯比尼安 5、马基雅弗里是文艺复兴在政治学上的代表,下列属于马基雅维里的著作是() A、《君主论》 B、《战争与和平法》 C、《伦理学》 D、《社会契约论》 6、在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早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是()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格老秀斯 7、“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 切更是奴隶”,提出该结论的是() A、卢梭 B、富兰克林 C、洛克 D、亚里士多德 8、哲理法学的代表人物是()

A、孔德 B、庞德 C、康德 D、富勒 9、“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 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上述对法定义的思想家是() A、康德 B、黑格尔 C、梅因 D、凯尔森 10、下列各项著作中,属于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的作品是() A、《法理学范围之确立》 B、《法理学讲义》 C、《论法的精神》 D、《政府片论》 11、这是一篇著名的演讲,标志着一种新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诞生,有人称之为目的法学, 这篇演讲的题目是《为权利而斗争》,作者是() A、黑格尔 B、萨维尼 C、耶林 D、汉密尔顿 12、下列关于制度法学的表述错误的是() A、制度法学主张“超越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 B、制度法学吸取了社会学法学的因素 C、制度法学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 D、制度法学吸取了自然法学的某些因素 13、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家中,把权力分立的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并予以发展的代 表人物是()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汉密尔顿 14、二战以后西方人权思潮的先驱,人权思潮的法哲学理论的奠基人是() A、卢梭 B、凯尔森 C、马里旦 D、杰弗逊 15、关于社会契约论的相关表述中,错误的是() A、霍布斯同其他契约论者一样,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 B、格老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 C、斯宾诺莎主张部分权利的转让 D、卢梭主张权利的全部转让,转让对象是一个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优选稿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 点笔记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和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他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他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 但是,他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他的学说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因为他并不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精选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代表是( ) A.柏拉图 B.亚里斯多德 C.苏格拉底 D.普罗塔哥拉 2.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是( ) A.苏格拉底 B.亚里斯多德 C.柏拉图 D.伊壁鸠鲁 3.西方法学最早产生于( ) A.古希腊 B.古罗马 C.意大利 D.法国 4.西塞罗主张建立( ) A.君主政体 B.贵族政体 C.共和政体 D.民主政体 5.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 ) A.乌尔比安 B.盖尤斯 C.保罗 D.帕比尼安 6.奥古斯丁的著作是( ) A.《上帝之城》 B.《神学大全》 C.《神学政治论》 D.《论君主政治》 7.马基雅弗利主张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的( ) A.君主国 B.共和国 C.联邦国 D.邦联国 8.布丹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是( ) A.社会授予的权力 B.人民授予的权力 C.国家授予的权力 D.非授予的权力 9.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 ) A.主权在民 B.主权在君 C.主权由贵族掌握 D.主权由少数人掌握 10.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也要受到一定限制,他必须服从( ) A.人的法律 B.他自己制定的法律 C.神法和自然法 D.社会的习惯 11.西方政法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人是( ) A.洛克 B.卢梭 C.潘恩 D.布丹 12.19世纪上半叶,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学者是( ) A.萨维尼 B.胡果 C.蒂保 D.耶林 13.提出“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的思想家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卢梭 D.费希特 14.提出“人民有责任去忍受最高权力的任何滥用”的思想家是( ) A.卢梭 B.黑格尔 C.费希特 D.康德 15.奥斯丁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功利主义和( ) A.实证主义 B.理性主义 C.自然主义 D.批判主义 16.提出“法律应该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思想家是( ) A.约翰·密尔 B.詹姆斯·密尔 C.奥斯丁 D.边沁 17.《自然法典》的作者是( ) A.霍尔巴赫 B.爱尔维修 C.摩莱里 D.马布利 18.提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的思想家是( ) A.密尔 B.边沁 C.卢梭 D.洛克 19.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强调从研究“书本上的法律”转向于研究( )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题(二)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 A.《理想国》 B.《政治家篇》C.《法律篇》 D.《政治学》 2.雅典城邦的政体是() A.民主制度 B.贵族制度C.君主制度 D.共和制度 3.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C.苏格拉底 D.伊壁鸠鲁 4.认为“罗马的政体是最能体现制衡原理”的思想家是() A.西塞罗 B.塞涅卡C.乌尔比安 D.波里比阿 5.在政体问题上,布丹主张() A.混合政体 B.民主政体C.贵族政体 D.君主政体 6.斯宾诺莎认为,神的法律的唯一目的是() A.最高的善 B.快乐生活C.认识上帝 D.培养美德 7.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 A.自然规律 B.正当的理性法则C.大众的意志 D.经济规律 8.期宾诺莎认为,在一个民治国家中,制定的法律要经过() A.君主的命令 B.议会的立法C.全民的同意 D.全民的讨论 9.在刑罚问题上,霍布斯主张() A.凭心定罪 B.罪刑法定C.自由裁定 D.神明裁判 10.在人性问题上,霍布斯主张() A.人性善 B.人性不善不恶C.人性时善时恶 D.人性恶 11.洛克将自然权利归结为四点,即: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 A.选举权 B.劳动权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12.孟德斯鸠认为,贵族政体的原则是() A.品德 B.节制C.荣誉 D.恐怖 13.反对权力分立的思想家是() A.洛克 B.孟德斯鸠C.卢梭 D.康德 14.把天赋人权界定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的思想家是() A.卢梭 B.洛克C.斯宾诺莎 D.杰弗逊 15.潘恩系统地阐述了人权理论的著作是() A.《常识》 B.《人权和自然法》C.《认真看待权利》 D.《人权论》 16.《永久和平》的作者是() A.格老秀斯 B.黑格尔C.斯宾诺莎 D.康德 17.黑格尔认为,德国三权制衡的三权是() A.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B.立法权、对外权和行政权C.主权、行政权和立法权D.行政权、司法权和对外权 18.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萨维尼 B.康德C.耶林 D.施塔姆勒 19.认为“法律是不可违反的、独断的集体意志”的思想家是() A.耶林 B.施塔姆勒C.黑格尔 D.康德 20.《立宪政治教程》的作者是()

2018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2017年清华民商法考研经验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5、英语83、法学综合1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五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复试、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王海山主讲 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准确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 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 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 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但是,思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76904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帝 国主义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 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着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着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着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 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 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 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

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 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 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 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 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人认为公法是涉及国家政府职权范围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罗马法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特点:宗教与法律混在一起。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神学法律思想的完备是经院哲学 奥古斯丁的论上帝之城是神学法律思想的第一部着作被奉为基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 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 第四,社会契约论。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 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 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 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 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第四,法治不易腐拜,一人之治易于腐败。

清华考研辅导班-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考研经验真题参考书

清华考研辅导班-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考研经验真题参考书清华法学院有高质量的本科学士学位教育,并且是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法学学科是清华大学重点建设、优先发展的学科之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国内法学学科评估中名列前茅。现在,清华法学院已经成为国内著名法学院之一。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大学之大,不在大楼,而在大师”,但我个人觉得,同学也很重要,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去接触更优秀的群体是提高自己的最有效的方式。而清华的法学如此强悍,但在19年招生人数也不过20左右,对于钟情于清华法学的学生来说,这会是一场难打的战役。还需考生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做到知己知彼。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析下清华法学院法学考研难度吧。 一、招生目录 1、清华法学院030100法学专业13个研究方向(全日制:01 法学理论、02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 刑法学、04 民商法学、05 诉讼法学、06 经济法学、07 环境与能源法学、08 国际法学、09 知识产权法学、10比较法与法文化学、11 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非全日制:12刑法学、13诉讼法学)变更为2个研究方向(全日制01法学和非全日制02法学); 2、法学专业考试科目发生变化,专业科目二由各个方向的861/878/879/880/881/882/883/884/885/888/879变更为958 法学综合卷二(含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3、复试内容统一化,复试时专业综合笔试内容:法理学、国际公法、经济法学(含环境法总论);复试时专业综合面试内容: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法律与科技基础知识、与法律史相关的法律文化知识。 4、法学专业计划招生35人,研究方向及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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