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银监会为企业并购贷款开绿灯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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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为企业并购贷款开“绿灯”

(据10日中国证券报消息)——促发展与控风险并重

——贷款占并购资金的比例不高于50%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以满足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的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对企业并购贷款的全面开闸。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但对企业海外股权投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留了“口子”。

《指引》的基本思路是,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最佳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商业银行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指引》规定,企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的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指引》明确指出,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良好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出台将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有利于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

银监会将密切跟踪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进并购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积极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条件。

《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中央将着力扶助中低收入阶层相关措施三年不变

(据10日第一财经消息)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在稳定和提高居民收入方面,中央高层近期尤其关切中低收入阶层生活保障问题,已经授意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中低收入阶层生活的扶助力度。

而一些新的扶助措施一经推出,可能连续实施三年,足见力度之大,同时也反映出中央对目前经济危机的后续影响高度重视,绝不掉以轻心。

明年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将继续加大城乡低保资金投入力度,把今年7

月出台的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政策落实到明年全年。同时,将继续深入推进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给予更高的保障,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日前,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已经下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为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做了政策实施的准备。

●闻税起舞沪燃料油“逆市”涨停

(据10日中国证券报消息)尽管国际油价逼近40美元且于上周五创出新低,但

昨日上海燃料油期货表现强劲,“逆市”全线涨停。业界人士分析认为,《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开始征求意见,虽给市场一定想象空间,但此次税费改革仅仅汽柴油和其他油品,对市场化程度很高的燃料油几乎不会有太大影响。因此,沪燃料油“逆市”飙升不排除投机资金炒作嫌疑。

投机资金兴风作浪

上周五,备受关注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该方案在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同时,也相应提高石脑油、溶剂油等油品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对燃料油期货短期可能构成利好,由此引发了投机资金热炒燃料油期货。昨日,上海燃料油期货早盘在稍稍高开后,期价被迅速拉高涨停直至收盘。主力0902合约上涨106元至2234元/吨报收。

“近日公布的燃油税改革方案是一个整体思路,由于方案很多细节没有最终成型,这会给市场一定的想象空间”,华南地区一位大型油商人士分析说,“如果燃料油税率也适当调高,处于上游的企业如炼厂和贸易商卖货时,成本会上升,这就意味着上期所交货的期价也将上扬”。上海期货交易所昨日公布的持仓排行显示,多空排行第一的广发期货和华泰兴均出现减仓行动。其中多头广发期货减仓650手,而空头华泰兴减仓800手。其他席位无明显异常。上述油商认为,两家席位均是华南地区现货商的代表,多空同时减仓也预示着现货商出现分歧。

对于这种说法,广东油气商会资深分析师张连壁并不赞同,“燃料油本来就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品种,此次成品油改革方案应该不太可能涉及到燃料油这一工业品,所以燃油税方案对于燃料油期货没有太大影响,最多是市场炒作而已。”。

原油仍是“风向标”

在接受采访的大多数市场人士看来,昨日燃料油突然涨停的确有些意外。究

其原因,投机成分是一大因素,此外昨日原油电子盘的飙升也为燃料油的涨停推波助澜。无疑,决定燃料油期货走势的“风向标”仍是国际原油走向。

上周五,NYMEX原油期货已是连续第六个交易日走低,收盘逼近四年新低,1月原油期货合约收跌2.86美元或6.6%,报每桶40.81美元,为20XX年12月10日来最低结算价。截至国内收市,纽约原油电子盘交易报价43.32美元/桶,上涨2.51美元。美林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放言称,油价跌势可能延续至明年大部分时间,且可能会下探每桶25美元。

纵观沪燃油近期表现,多头已是屡败屡战。张连壁认为,当前国际原油期货市场尚未出现企稳迹象,其风向标作用将愈加明显,并不排除多头借燃油税消息拉高炒作一波的嫌疑。昨日,华南地区燃料油现价在2100元/吨附近徘徊,低于期价200多元。

此外,新加坡燃料油市场仍处于库存较高的水平,尽管1075万桶的库存量已降至1个月来最低,但西方大量的套利油轮将至,12月份下半月供应量可能上升。同时,地区需求显现疲软。分析人士表示,需求减少预期将进一步打击原油价格,而国内燃料油价格一直以新加坡燃料油价格为风向标,新加坡燃料油价格紧跟国际原油走势,层层传导后也会间接带动国内燃料油价格走低。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即将闭幕料对形势再作重大判断

(据10日中国新闻网消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即将闭幕。这届研讨今明年经济大势的会议之所以受到各方高度关注,不光因其对明年中国经济大政方针有定调之效,更因金融危机下,此次会议料对中国乃至全球经济形势作出重大判断。

中国经济增长进入下行区间料成共识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前夕,中央重要经济部门国家统计局在其官网上刊载了其副局长许宪春的长文。许宪春在文章中的重要论述就是,从季度数据看,从二〇〇七年第三季度开始,中国经济增长已经进入了新一轮下行区间,到今年第三季度,已经连续五个季度回落。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 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 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

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 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5?228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 —1 —

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 —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委托人指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 —3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的确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委托贷款行为是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而《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委托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或贷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否则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另外,从委托贷款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上看,金融机构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但事实上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这一事实,完全可以从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中得到证实。 因此,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代理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其结果只会使真正的责任人即委托人逃避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并最终导致金融业务无法开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及各专项施行细则是金融法规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银发[1988]285号”文件,正是依法行使上述权利,并对已有的金融政策和规章进行补充的具体表现。所以,该文件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关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银发[1988]285号文件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因此不再重申。 四、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应负责监督借款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和办理还款手续,但没

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发行债券的准入分析

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发行债券的准入分析 目前,交易商协会虽未完全放开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直接债务融资,但符合一定标准,到达相关要求的融资平台公司仍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而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与一般非金融企业相同,未作特别规定。 为有效推动我行融资发债业务的快速发展,充分挖掘有效客户,现对全国范围内已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结合交易商协会及总行的相关要求,对准入标准和具体要求总结如下: 一、基本准入原则 第一、注入平台的国有资产必须真实;第二、资金必须真正用到中央确定的投资项目上;第三、平台公司必须真实;第四、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第五、平台公司所拥有的权限、平台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和出资人信息必须真实;第六、必须真正接受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事后督查;第七、企业不在银监局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名单内。 二、发行条件 (一)政府投资控股型企业 1、投资控股类企业净资产规模在100亿以上; 2、上一年度经营性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比例超过60%;

4、资产权属清晰,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 5、募集资金用途投向明确,且每期发行前要披露上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6、下属企业为控股型公司,不从事生产经营,仅参股企业的不予注册。 该类型企业成功发行的有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人仅作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部无实体经营,无经营性现金流,主要经营集中在下属子公司。 如江苏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共44家,净资产444亿元,经营性收入为企业主要收入来源,补贴收入和投资收益额度均较小。涉及电力、金融业、酒店业、房地产、医药及贸易等行业,第一主营业务为电力,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比例为79%。 (二)承担基础产业建设、能源投资及公用事业经营企业 1、企业净资产规模在30亿以上; 2、上一年度经营性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比例超过60%; 3、资产权属清晰,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

委托贷款法规及解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精编推荐】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系统用户操作手册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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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操作手册 银监会信息中心 2010年12月 Version

目录 第1章引言4 1.1编写目的4 1.2适用范围4 1.3读者对象4 第2章系统概述4 2.1系统运行及流程4 2.2客户端主界面介绍8 第3章数据采集功能流程9 3.1平台信息报送9 3.2重复平台核查13 第4章数据审核功能流程14 4.1报表审核14 4.2重报设定17 第5章数据查询功能流程19 5.1报表报送情况查询19 5.2银监局报送平台信息查询24 5.3汇总平台信息查询25 5.4平台综合信息查询26 第6章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流程29 6.1分省数据生成29 6.2分省数据下载32

6.3统计部分析报表生成34 6.4统计部分析报表下载37 6.5监管分析报表下载39 第7章报表模板功能流程40 7.1报表模板生成40 7.2报表模板下载45 第8章系统管理功能流程48 8.1日志查看48 8.2核实机构设置49 8.3信息发布控制52 8.4银监局上报加锁53 8.5金融机构上报加锁54 第9章权限管理功能流程56 9.1用户管理56 9.2角色管理59 9.3系统管理员维护63 9.4资源管理65

使用本系统,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要了解和熟悉公司的业务实务流程,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则度。二是按照正确的操作方法来进行操作。以后正式下发的业务管理规定或其它操作规则,如果与本手册存在不一致的,请以新规定为准。 第1章引言 1.1编写目的 本文档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系统工作小组根据总体业务功能性需求和非功能性需求编 写的,主要介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系统的主要功能流程及用户操作说明,便于监管人员/业 务人员随时查阅。 1.2适用范围 本文档描述范围包括:系统功能介绍及系统用户操作说明。 1.3读者对象 读者对象为统计部、信息中心有关人员。 第2章系统概述 2.1系统运行及流程 2.1.1客户端的安装与维护 本系统适用于以下配置环境: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十、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 十一、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银行版委托贷款程序及确认书

银行版委托贷款程序及确认书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9-01-11 16:12 阅读(395) 评论(0) 分类:同行交流 关于委托贷款程序的确认书 委托贷款方: 根据贵方的贷款愿望,并以国内人民币进行项目方、委托贷款方和接款银行方联合的三方委托贷款方式,我方作为项目承办方在提供国家四大商业银行和九家股份制银行统一的《委托贷款合同》版本的前提下,谨郑重确认如下: 一、委托贷款的金额及相关事项: 1、委托贷款金额不低于壹拾(10)亿人民币; 2、委托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陆(8%); 3、委托贷款使用年限不少于壹拾伍(15)年; 4、委托贷款的资金占用费在委托贷款到达我方银行帐户后,一次性预付百分之叁拾(30%); 5、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为北京,由项目方自费赴京商洽并正式签订银行提供版本的《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必须是能源、交通、高科技项目; 6、委托贷款一次性划拨的总额为项目方需求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壹百陆拾(160%); 7、项目方同意在委托贷款分批到帐日,按照接款银行实际划帐的金额,在委托贷款到达项目方银行帐户时,分批一次性预付返还委托贷款方百分之叁拾(30%); 8、项目方同意按照本确认书第一条中第6款减除第7款的余额,承担百分之壹百叁拾(130%)的委托贷款年利率,由接款银行方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百分之陆(6%)年利率,代收代付,逐年支付利息,代收代付的年利息接款行以开出的不上网保函作支付凭证,直至《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壹拾伍(15)年期满。

二、委托贷款应提交的文件: 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交计划单列市(省)以上级别的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委托贷款所需的下列文件: 1、计划单列市(省)级以上级别的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全文批复文件; 2、政府主管机关对项目方进行项目开发的授权文件; 3、银行方同意为项目方接受委托贷款的《确认书》(以银行标题的公文信函打印); 4、银行方提供的标准《委托贷款合同》版本; 5、项目方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核算部分); 6、项目方通过2007年度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国(地)税务登记证; 9、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 10、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11、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贷款卡; 12、业经项目方签章的《贷款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全称、项目方全称、接款银行全称、在委托贷款到达项目方指定的接款银行帐户时,一次性返还30%资金占用费的措施)。 13、环保局的批文、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使用的批文,并且,电站项目还要有电力局上电网的批文,高速公路要有物价局的批文。 三、委托贷款所需文件的要求 我方同意按照贵方的委托贷款所需文件的下列要求,满足贵方的审项工作要求: 1、项目方提交的委托贷款文件应为电子文本的文件,无法录入的文件需加盖企业行政印章; 2、项目方同时须提供按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加盖项目方行政印章,右侧书页加盖项目方骑缝印章。

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指导意见

消息人士21日透露,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分类标准和拨备计提标准。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对于平台贷款计入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意见规定,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分析人士表示,平台贷款清理新规将对未来银行利润和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预计将拖累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0.5个百分点,每年减少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长率5个百分点,“监管机构对于短期难以提足贷款损失的商业银行给出了2-3年缓冲期,这样大大减弱了新规对银行业绩的伤害。” 银监会在意见中明确,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意见。这样,将会有一部分贷款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划转为正常公司类贷款。 (责任编辑:关婧) 事件: 近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下文称“110号文”),规定了融资平台贷款的五级分类规则和风险权重系数。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次级类。 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2-3年补足。 金融机构应按现金流覆盖比例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RW A系数): 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 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 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 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评论: 在该《指导意见》中,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权重系数、五级分类规则敲定。风险权重系数方面,相比于一般贷款,监管层大幅调高了部分平台贷的风险权重。在平台贷五级分类上,监管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夏秀兰 【摘要】投融资平台公司自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迅速崛起后,承载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其隐藏的债务风险、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肩负的历史使命迫使其转型升级,本文从政府层面和平台公司自身建设层面提出了转型发展建议。 一、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产生和崛起 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地方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越来越大,加之城市建设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正面激励,更是提升了地方政府搞建设的热情。然而,市政建设投资却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一是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层层上收,地方财政的财力增长远跟不上其所承担事务的资金需求量的增长;二是《预防法》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列赤字。地方政府急需资金与政府财政明显吃紧矛盾突出,于是,地方政府采取“表外负债”的方式进行隐性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运而生。 2002年以来,以重庆、上海为代表产生了一批融资平台公司,他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挥了良好作用,解决了一些重大项目的融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融资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2008年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后达到高峰,尤其是2009年,呈爆发性增长,据初步统计,金融

危机爆发及积极财政政策方向拟定后成立了近5000个平台公司。 从平台公司产生的效果看,确实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公司不仅撬动了银行贷款,同时还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较有成效地解决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特别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面对外需下滑、消费需求短期乏力的局面,平台公司带动的基础设施投资为扩大内需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必然性 尽管平台公司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承载的压力、带来的风险、引起的社会矛盾早已引起广泛关注,问题不容小觑。一是融资能力下降。市容改善、城市发展外加政绩考核等因素使各级地方政府要不停地进行城市投资,平台公司是实施的主要载体之一,承担的融资压力愈来愈大,而这些项目大部分为公益性项目,短期内却无明显的经济效益,投入产出严重失衡;大多数平台公司经过几年的折腾,负债率偏高,财务状况不理想,继续融资的能力明显下降。二是过度依赖土地。土地出让收入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弥补了许多城市建设资金的缺口。但土地储备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收购资金主要依赖银行,土地出让受制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此外,有些收购的土地还需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PPP 政策法规汇编 第二版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P P P最新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5年3月31日;2、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疏忽错漏在所难免,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3、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谢谢!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部委联合行文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

(三)发改委发布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银行关于按照银监会办法进行贷款额度测算的说明

银行关于按照银监会办法进行贷款额度测算的说明 各位同仁: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客户,需要按照银监会的办法进行贷款额度测算。部分项目根据现有财务指标无法测算出足够的贷款额度,因此请各合作单位在提交资料前,自行根据银监会的测算方法进行初步测算,满足银监会条件的,提交至我行。 银监会测算方法见附件,重点说明几点: 1、在预测ⅩⅩ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率时,不宜过于乐观,应坚持审慎原则。前三年增长平均值是可以接受的。最好不要超过30%,除非有重要依据。 2、计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的数据来自财务报表,需要有报表的依据。 3、“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时 借款人自有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或者借款人自有资金=上年末平均存货+上年末平均应收帐款 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指的是今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 4、银监会规定“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如果确实难以计算其贷款额度时,可定性取值确定贷款额度,但必须小于“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当前形势下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融资简要分析

当前形势下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融资简要分析 一.地方政府融资分析 地方政府融资分析我引入了财政学里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以下简称地方财政收入)这个概念,地方财政收入指地方所诉区域内每个财政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由省、县或市的财政收入组成。此处为方便理解我将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整理成了图表的形式。 从上图表可看出,地方财政收入如无重大因素影响,均趋向于一个稳定值。如以成都市的历年财政收入数据统计可知,2017年,成都市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75.5亿元,同口径增长11.3%。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759.6亿元,增长10.3%。2018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424.2 亿元,同口径增长9.4%。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837.5亿元,同口径增长9.7%。

地方政府从融资结构上分为: 1.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及相关平台公司为融资主体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2.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4.非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 结合以上4种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及非项目融资2种融资模式主要由隶属于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的融资平台公司来进行投融资管理,在此主要分析前两种融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及相应的融资工具。 直接融资最直接的金融工具体现为地方政府债。地方政府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债;第二种为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政府用。地方政府债券通常按照资金的用途还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在此,有必要区分下一般债及专项债: 1.用途不同 虽然二者都是用于国家建设,参与政府资金周转,但一般债

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 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 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 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

委托贷款有关规定汇总

委托贷款有关规定汇总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6.05.16 【实施日期】199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诉讼参加人【唯一标志】146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7]法函第103号函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7.09.08 【实施日期】199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唯一标志】545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 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1997年9月8日[1997]法函第103号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行信托公司有协助委托人监管贷款的义务,当普康公司向其提示风险并要求采取措施时,农行信托公司不仅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反而向普康公司提供了担保人捷通公司虚假的资产平衡表,因此,农行信托公司对贷款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普康公司指定三联公司为借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有失审查,对贷款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双方当事人具体可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即由农行信托公司承担60%的责任,普康公司承担40%的责任。如事实有变化,由该院自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明传[1998]198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8.07.06 【实施日期】1998.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唯一标志】500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1998年7月6日法明传[1998]19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你单位《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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