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正稿

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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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摘要: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现了更多的新发展,而我国对此方面已有的法律适用规范也尚欠严密和精确,略显滞后与不足。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便成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不足方面入手,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提出些许建议,从而使其得到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借鉴

Key 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eign Tort; Principles of Legal Application; Reference

社会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即构成侵权。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也不乏侵权事件的存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而在这些侵权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一般要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来判定。那么如何确定准据法便成了国际侵权领域的关键问题,各国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经济交往的迅速发展,在立法上根据本国的国情,就侵权领域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以便利法院和当事人。

一、中国关于国际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现在,各国国内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势是法典化,就冲突法而言,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完整的国际私法(冲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仍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部门法中。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

行为时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另外,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现行冲突法仅对民用航空器所引起的侵权行为和海事侵权行为问题作了一些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目前,由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起草并经过多次修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是学术界见于现行立法不完善或滞后于理论形势的发展而制定的,它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是一部具有超前性的民间立法,其性质类似于美国的《冲突法重述》。①

二、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评析

从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是以“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原则的,兼采法院地法以限制在国外发生的以我国自然人或法人为被告时对我国不利的侵权行为的成立,同时以共同属人法为补充,体现了规范的相对灵活性。②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侵权行为冲突规范相比较的话,显得简单而不系统,不足以应付和解决我国实际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③其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问题

《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只规定了“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侵权行为是包括许多方面,“损害赔偿”只是侵权行为的一个方面。该条款对于侵

①刘喜平:《完善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立法的思考》,《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②王群:《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③刘绍云:《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立法规定的完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第5期。

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之减免等侵权行为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否也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没有明确规定。①(二)连结点效力问题

“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现行侵权行为冲突法对涉外侵权一共规定了四个连结点: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当事人共同国籍国和当事人共同住所地,四个连结点的效力是平行的。②选择权在于法院,而不是当事人,但法院应该依何种标准去选择适用的法律,缺乏具体标准和明确的指导原则。不规定某种客观上的选择标准,那么法院或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就可能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可预见性。

(三)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问题

关于在外国发生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需要由我国法律加以识别,立法者原意是为了防止内国法中的基本法律观念因外国法的适用而受到损害,但是,在某些以我国公民或法人为受害人的案件中又会违背初衷,而剥夺侵权行为准据法给予我国受害人的保护作用而使其利益受损。

(四)我国立法未对大多数特殊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确定作出规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我国对外民事交往的深入发展,侵权行为涉及的面将越来越广,种类将越来越多。对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分别规定准据法就成了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又一大趋势。目前,我国立法仅对海上侵权和航空侵权准据法的确定做出部分规定,而对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如公路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核侵权、诽谤侵权等均未作出规定。③(五)我国立法并没有对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作出规定④

要想使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实现侵权法补偿、预防的目的,首先要解决的是归责问题,这就需要归责原则来进行指导。如果不将划分责任的依据纳入适用法律决定的范围,会使得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决定性要素要由何种法律规定也成为不确定的问题,从而使得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①徐素芹:《中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社科纵横》,2008年第7期。

②秦瑞亭:《冲突法的理论与实务》,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③该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18条至126条规定。

(六)拒绝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①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侵权行为冲突法规定了四个效力平行的连结点,②既未接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未接受已成为国际侵权行为冲突法发展趋势之一的有利于受害人原则。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有效保护,而且导致了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时无固定标准可循,助长了司法的随意性,损害了法律安全和司法公正。

三、现今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采用

随着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强,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纠纷的频繁发生,国际侵权法律冲突屡屡出现,使得解决该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也得到了新的发展。许多国家跟随新的发展对各自国际私法中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作了修改与完善。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主张:

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即立法中仅将行为实施地理解为侵权行为地,如奥地利、希腊、葡萄牙、科威特、德国等。③

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采用该种作法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委内瑞拉、土耳其、加拿大(魁比克省)等。④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即侵权行为地依个案而定,不在立法中作出硬性规定。采用该作法的国家主要有希腊、马达加斯加、前南斯拉夫、前捷克斯洛伐克等。⑤

2.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侵权行为往往有极大的偶然性,有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很不恰当的,如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或公空领域是没有侵权行为地法可以适用的,适用其共同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则成为合理的选择。如波兰、匈牙利、瑞士、葡萄牙等国。⑥

①秦瑞亭:《冲突法的理论与实务》,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②四个连结点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当事人共同的国籍国和当事人共同的住所地。

③依德国1999年非合同债权和物权国际私法(《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0条)侵权行为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但受害人有单方面选择适用结果发生地法的权利,这一权利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行使。

④秦瑞亭:《冲突法的理论与实务》,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7页。

⑤参见金彭年:《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⑥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住所在同一个国家,适用该国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实践中亦被称为“双重可起诉原则”,即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时,主张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辅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日本最新《法律适用通则法》第22条保留了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的双重可诉原则。①采用该原则的还有中国、泰国、匈牙利等。

4.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就是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的法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明确的在其国内立法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做出了规定,如1978年的奥地利国际私法、1982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和《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都不同程度地吸收和体现了这一原则。

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行为领域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选择侵权行为准据法的权利,是各国侵权行为冲突法最为显著的发展趋势。从现行法来看,德国、奥地利、瑞士、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罗马尼亚、突尼斯和荷兰等国冲突法均不同程度地承认了侵权行为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或受害人单方面选择侵权行为准据法的权利。②

6.有利于受害人原则。承认并尽可能适用对受害人更有利的法律,是侵权行为冲突法在国际层面上的又一发展趋势。匈牙利冲突法明确规定了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德国、意大利冲突法也授予被害人单方面选择侵权行为准据法的权利。③

7.适用当事人之间原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以被侵犯的原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作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在国际上逐渐的成为了一种新的趋势,《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3条就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侵害了当事人之间的某一法律关系,有关侵权行为的诉讼,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四、借鉴各国立法,完善我国对国际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

通过以上对各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制度所采用原则的简单介绍,再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的不足之处,我们可以从那些既顺应现今国际上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发展趋势,而又不失传统的国外先进立法中汲取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

(一)对现有规定的改进

①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22条规定(一)对侵权行为应依外国法,应适用该外国法的事实依日本法不为违法时,不能要求该外国法中的赔偿损失及其他民事权利。(二)对侵权行为应依外国法,即使应适用该外国法的事实依该外国法及日本法为违法时,被害人只能要求日本法中的赔偿损失及其他民事权利。

②秦瑞亭:《冲突法的理论与实务》,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1、《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从我国的该规定可以看出,侵权行为地法仅适用于损害赔偿这一方面的,但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又是涉及多个方面问题的,如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之减免等,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适用范围该怎样界定。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的《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关系的第105号法律》第107条作了如下规定:无论法律行为是否侵权行为,其行为实施地所在国法律决定并支配以下事项:(1)侵权责任能力;(2)责任的条件和范围;(3)责任的减免与免除及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责任分担;(4)雇主对其下属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5)应受赔偿的损害的性质;(6)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7)赔偿请求权的转移;(8)何人有权得到赔偿。①2001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六编第1220条也做了相似规定。为了完善我国涉外侵权行为范围适用的准据法规定,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罗马尼亚和俄罗斯的上述相关立法,全面规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损害赔偿范围及方式、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之减免等共同适用一个准据法,这样法院就不会在遇到那些不属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时而无所适从了。

2、《民法通则》第146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时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即在外国发生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要由我国法律加以识别,立法原意是为了保护我国基本法律观念不因外国法的适用受到损害,这样就排除或限制了侵权行为准据法中不违背内国法公共秩序规定的适用。而且在我国实践中,该条款的作用是有限的,除了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不是侵权行为的,其他的,即未给予明确规定的都当做侵权行为处理。所以这一条款的规定并无多大意义。在这一缺陷上,现行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不得提出受其他国家法律支配的诉讼请求,只要该请求:(1)根本上远远超出了受害者所需要的适当赔偿,(2)明显出于对受害者进行适当赔偿之外的目的,或者(3)违反了联邦德国承担义务的国际条约中的责任法上的规定。②即取消该特殊公共秩序条款,只对其中违背内国法的方面予以限制。建议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上述规定取消该条款,对符合我国国内立法的侵权行为准据法给予通行证。

①杜涛:《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页。

3、对于特殊侵权领域,我国自国门洞开和加入WTO后,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涉外产品责任、国际环境污染、国际空中侵权行为、国际海上侵权行为等等其他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有必要从立法上对其进行规范。之前我国关于海上侵权和航空侵权的只是作了小部分规定,所以,我建议我国可以像其他国家那样加入国际公约中,接受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如加入《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和《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我国还可以加大我国在国际环境污染、航空法和海商法领域的研究,完善立法,使其与实践相适应与国际接轨。

(二)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新规定的引入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行为结果地,而当两者不同时由法院选择适用。在我国,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结果地法的连结点效力平行,法院以何种标准来选择连结点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呢,我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意大利新国际私法或者匈牙利国际私法的做法确定一个连结点,引入有利于被害人的原则为补充。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62条第1款规定:“侵权责任由损害结果发生地国法律支配。受害方可以要求适用导致损害行为发生地国法律。”①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在国际侵权领域沿用了广为接受的“行为地原则”,但规定只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只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这一规定既可以平息“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行为结果地”效力之争,同时还反映了国际侵权法上日益兴起的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允许被害人选择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只要其认为该法对其有利。对于解决法院选择连接点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建议立法作如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法,两者不一致的,适用对被害人更为有利地法。

2、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的法律适用,我国并未作出规定。而俄罗斯《民法典(草案)》第三卷第七编第1259条对侵权责任作了规定:“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该行为或者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的其他事项发生地国法律。”②要想使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实现侵权法补偿、预防的目的,我国就必须规定侵权责任适用的准据法来划分责任,使得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决定性要素的法律规定得以确定,方便法院审结案件。因此,我建议在国际私

①杜涛:《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页中。

法中添加一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定。

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问题,其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也是不完善。我国很有必要且得尽快对现有立法进行修订或重构,当然,最好的方法是制定一部国际私法法典,这样便于对国际私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详明、系统、协调的规定,况且,立法的法典化在国际上是大势所趋。其实在我国已有较为完备的立法规定,比如由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学会起草的《国际私法示范法》和众多学者立法者制定的《民法典草案》,但是目前只是学理上的共识而并未成为一部有效力的法律得以实施,这确实是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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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彭年.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J]. 法学研究, 1998, (3).

《国际私法教育教案》课后复习规范标准答案

《国际私法教程》作业答案 第一单元作业题 1.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1页 2. 试述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其规范组成。10—14页 3. 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15—20页 4. 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是什么?30—33页 5. 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什么特点?47—48页 6. 什么是准据法?其特点是什么?56—57页 7. 什么是时际法律冲突?其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有哪些?59—61页 8. 什么是识别?解决识别的主要依据有哪些?63—67页 9. 什么叫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69—71页 10. 什么是法律规避?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88—90页 11. 我国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有哪些?98—99页 第二单元作业题 1. 试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原则。101—102页 2.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如何确定?108—109页 3. 法人的国籍如何确定?110—111页 4. 试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118—122页 5. 试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128—132页 6. 试述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38—143页 7. 简述合同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与特征。145—146页 8. 论我国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135—137页 第三单元作业题 1. 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55—160 2. 如何确定涉外结婚的准据法?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180—184页 3. 我国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准据法?188—189页 4. 如何确定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190—191页 5. 我国关于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200页 6. 试析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同一制与区别制。204—206页 7. 试析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207页 8. 简述确定遗嘱形式的准据法。 第四单元作业题 1. 监督国际民事诉讼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和作用。218—221页 2. 什么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其理论主要包括哪些?227—229页 3. 试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途径。234—235页 4. 什么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试析中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与实践。235、244—246页 5.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同国际民事诉讼有何不同?248、251页 6. 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256—260页 7. 简述仲裁条款独立理论。263—264页 8.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270—272页 9. 什么是区际法律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模式有哪些?279—286页 10.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成因和特点是什么?286—288、288—290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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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 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 #一般形式:损害赔偿 #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 三要件说——史尚宽(台) 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 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一节违法行为 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 一、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二)构成 1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形式:直接、间接 注: 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 2违法 1)违法法定义务 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 例: 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 (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 1)是法定义务 A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B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C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非道德义务 2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 三、形态 (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四、阻却违法行为 (一)类型 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 第二节损害事实 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 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 一、概念 (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二)构成 1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注: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损害,只有该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才可构成侵权行为。 1)财产权 A财产所有权(含共有权和相邻权) B他物权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提出的。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答:结果选择说是美国法学家戴维·凯弗斯(1902-?)创立的一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国际私法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概要a/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能力 b/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 c/债权: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其中,非合同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d/婚姻家庭:包括结婚、夫妻关系、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 e/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财产 f/商事关系:代理、信托、票据、破产… 二、学习重点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解与掌握: 1、了解民事身份与能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2、掌握解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规则。 3、正确运用这些冲突规则,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问题。 三、属人法及其发展趋势 (一)属人法的含义 (二)民事能力适用属人法是公认的一般原则 (三)关于属人法,历来有本国法与住所地法之争 (四)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各有其适用的历史原因及利弊 (五)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住所地法优先的倾向与惯常居所地法的出现与取代之势 四、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对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对立的调和 背景:法则区别说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各国属人法基本指向住所地法。但随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特别是经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鼓吹,欧洲国家广泛采用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但英美法系国家仍坚持住所地法主义。 海牙公约的调和(1)、“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当事人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的内国法。”(利用反致制度表现了住所地法优先的立法倾向) (2)、“本公约所称的住所…即为其惯常居所地。”(惯常居所不需要考查当事人是否有久居的意思,是英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妥协) 五、惯常居所地法的优势及未来属人法的模式 (1)、惯常居所的含义 ——英国法院在克鲁斯诉奇滕案中所下定义:“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美国学者所下定义:“惯常居所意为事实居所,具有频繁性和持续性特征” 共同点:强调实际、持续的居住 (2)、采用惯常居所的理由 A/惯常居所克服了国籍与住所的缺陷。——国籍往往与当事人没有真正的联系。 如:亚洲公民在欧洲工作,适用本国法麻烦。——确定住所的主观意向很难判定,并且各国对住所的解释上存在很大差异。 B/惯常居所的采用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结论:长远来看,以惯常居所为主,国籍和住所为辅综合确定属人法的方法是属人法未来发展方向。 (3)国际公约对惯常居所的采用 ——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1956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存在加害行为。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 【案件事实】 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经济损失。 百度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方便用户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络附带搜索功能,当用户在搜索栏内输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这些词汇并非是我公司预先设臵的,是网络用户在搜索中实际使用过且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这些词汇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资料,并结合公司证书中体现出的相关搜索词的多样性,足以印证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自动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主动创造〃〃〃本案中金德管业公司主张侵权的相关搜索词,虽然单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确实带有一定负面意义,但其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限缩和窄化之嫌。笔者认为,理解第三十五条文的个人劳务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应相对于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从劳务双方的主体资格上把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前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主体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短期劳动合同,可以几天、几月)。反之,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和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_打印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着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

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论说。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3、三元论说。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

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2、历史意义。3、现实意义。 关键词:侵权; 归责; 原则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及核心——归责原则 什么叫侵权行为法?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法是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制裁及对侵权行为后果予以弥补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调整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内的侵权行为,还对环境领域、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等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毫无疑问,侵权行为法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就是归责原则问题。据悉,在我国《民法典》(草案)起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民法典》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包括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②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具有违法性。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②行为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③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评析——以《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为视角

2012年第24期总第326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242012Sum No.326 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评析 ———以《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为视角 孙倩(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摘要]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44条是对侵权冲突法领域的进一步完善,其在适当吸纳灵活性的同时呈现出鲜明的确定性和实用性特征,但一些缺憾之处毋庸讳言,需要进一步探讨并有待实践予以补充完善。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2)24-0088-02 [作者简介]孙倩(1988—),女,云南元阳人,硕士,暨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伴随着国际私法的开拓与革新,侵权冲突法被认为是“迷宫”,“冲突法革命很大程度上就是侵权冲突法革命”。《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与《民法通则》涉外侵权规定的条款相比,呈现出系统性和实用性;也是对《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简约推进;同时体现了对《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简称《罗马Ⅱ》)的谨慎变革。《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 律的,按照其协议。 ”从条文现状来看,看似尽善尽美的侵权冲突规则的设计仍有四个细微之处需要引起关注: 1.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范围的问题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该冲突规范的范围由《民法通则》第146条的“损害赔偿”革新为“侵权责任”的表述。而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表述相对应,这对于法律的承继性和可操作性无疑非常重要。但该条冲突规范对侵权构成要件和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均无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这一范围除了包括涉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否还包括与侵权责任效力有关的所有问题的法律适用?鉴于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与行为地法律的公共秩序、强行性规则有一种自然的联系,明确界定适用范围才能处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在今后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应予以定义并说明。2.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选择问题。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实践中侵权行为地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由此产生侵权行为地法的分化和选 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但是法院依据何种标准做出何种选择,法律并未做出规定。如果任凭法院的法官主观片面的任意性选择将会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 见性 。“包头空难案”“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案”的发生促使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的选择问题刻 不容缓。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产生了两 种观点:一是采纳欧盟方法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 权行为实施地”中仅择其一作为界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 (1)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侵权行为实施地”是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地点,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不可预见而具有偶然性。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经济赔偿能力较低的司法环境,对于涉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的涉外侵权案件,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便于我国国民了解赔偿机制,避免因无法预知而承担国外过于严格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也可使我国国民结合《侵权责任法》获得 合理的实践救济。(2)将“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标准通过与《罗马Ⅱ》的比较,在目前相关的著书力作中不难看出《罗马Ⅱ》确立“结果发生地法”作为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有其先进性;同时以《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为考察重点, 概括出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侵权之债应适用的法律,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列为衡量最密切联系的重要考虑 因素。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中的(1)径直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标准的认定力和理论依据较弱, 除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认定外,且《法律适用法》与 ·88·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一、基本概念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加害人或受害人是外国人、损害事实或损害结果发生在国外。 ●由于各国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规定不同导致同一行为在一些国家构成侵权行 为而在另一些国家不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侵权行为。 ●由于各国经济水平不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异,法律适 用尤为重要。 c a s e: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 ——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物。一审法院拒绝受理。——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额的五家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发展 (一)侵权行为之债范围的扩大 1、交通事故2.、油污损害 3、产品责任 4、精神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在一起 三、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的范围冲突(侵犯秘密)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违法、过失要件、 责任能力) ●(三)可获赔偿受害人范围的冲突(胎儿) ●(四)损害赔偿的原则、标准、数额计算方法的不同(惩罚性赔偿) ●C a s e: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获赔偿40万美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 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伤”。 ●结论: ●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之间寻求平 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差异。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一)适用情形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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