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商用证明

住宅改商用证明

住宅改商用证明

申请将位于

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住改商政策

一、住改商的定义和前提 定义:就是将住房改成商用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宅基地上直接将住房改成商业用房;二是连宅基证都没有,直接建造商业用房。 前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里附带性的商业需求也越来越多,同时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经营成本,更乐于租用住宅用于经营使用。目前在中国各个城乡结合部“住改商”之风愈演愈烈,广东为主要现象代表地。 二、住改商近期相关政策 1、2009年2月,广东省颁布《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允许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 内容规定:允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广东省及广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住改商”的工商登记问题,只要规划国土等部门更改了房屋使用性质,业主即可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在当前的情况下,工商部门鼓励个人自主创业,解决就业,只要符合相关程序,工商部门不会对“住改商”登记注册设立其他限制。 2、新物权法规定住改商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2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内容如下:《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

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次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此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易于掌握和操作,至于如果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为防止利害关系业主范围的无限制泛化,司法解释另外规定,其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 由以上政策可看出,国家近期对“住改商”的限制有所松绑。 三、目前住改商存在的问题 1、工商注册申请办理程序烦琐 目前城乡结合部没有房产证或宅基地证就变成“住改商”的建筑,如果经有关部门同意不需清拆、给予合法身份的,一般都要办理为期一年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再进行相关备案、重新合法证件等,繁琐程序全部走下来估计前前后后需要半年,过了半年又要重新开始弄一遍,有店主表示除了费用问题外,最怕花的就是时间精力,这一问题也亟待解决。 2、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的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标准缺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 四、案例参考——宏发领域住改商执行 项目概况: 宏发中心大厦为宝安中心区第一个完全适用于既商务办公又方便居住的商务公寓项目,是宏发领域4栋楼推广名,宏发领域分为两期销售,宏发中心大厦为二期,用地年限为70年。 宏发中心大厦共670个单位,主要为48-49㎡的一房一厅,也有少量的约65㎡、约75㎡和约84㎡的一房二厅或二房二厅单位,所有单位可进行平面拼

关于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关于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关于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哈尔滨市民政局: 本人/单位将位于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建筑/使用面积XX平方米的住房无偿(或有偿)提供给哈尔滨市XX 民办非企业使用,使用期限为年,特此说明。 签字盖章:(产权人/单位) 年月日 注:房产单位(个人)出具房产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办公场所租赁所得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1: 房屋租赁协议(样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李某联系电话:8888888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张某联系电话:6666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一套位于本市XX区XX,建筑面积X 平方米。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3、甲方应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复印交 对方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X个月。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自住。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不得长期与他人合租,不得将房屋用途改做商用、办公、仓储等。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X元(大写X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X年付。 3、首次租住,乙方在半年租金外,应多支付一个月租金做为房屋押金。续租时,押金不再另行支付。 4、租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处理押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提要:而自业委会成立的一个月来,共接到园区业主提请业委会为其出具此《证明》的投诉共计6个。由于业委会目前尚处于成立初期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 尊敬的jy花园小区业主: 鉴于jy花园小区的房屋使用用途除“写字楼”外,还包括“公寓”、“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等文件的规定,如园区业主将其住宅性质产权用于商用并变更包含经营地址在内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或是进行企业设立申请时,需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由业委会盖章确认的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以下简称为“《证明》”)。 同时,因《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管理规约》(yj-003,

以下简称“《管理规约》”)第条已明确规定“本建筑区划内是否允许经商的事项,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意在住宅内新增的商业机构产生”,故业委会应仅受理园区内已将经营地址注册至jy花园的业主的出具《证明》的申请。 而自业委会成立的一个月来,共接到园区业主提请业委会为其出具此《证明》的投诉共计6个。由于业委会目前尚处于成立初期,要面对和处理的各种园区事务众多。同时有关“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中的“有利害关系业主”范围也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政府文件中明确,如直至业主大会明确“利害关系人”范围后方予以受理业主申请,将势必影响园区内已将企业经营地址注册为jy花园的业主办理本年度年检手续。 鉴于jy花园小区目前的现状,业委会决定暂不改变现状,仅受理园区内已将经营地址注册至jy花园的业主的书面申请,即对企业经营注册地址为jy花园小区的业主,如果提出在工商局备案、年审等事项的盖章申请,业委会将给予协助。为此,业委会制定了本园区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临时流程(见附件)。业委会将在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在必要时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对流程进行表决。 在此,业委会谨请全体业主对业委会受理并出具此《证

住宅改商用房屋拆迁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及处理方法

《中国物价》2010.06 一、住宅改商用房屋拆迁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在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中,常遇到住宅用途的房屋用作营业(以下简称“住改非”)的问题,问题的焦点是对这类房屋究竟是按完全住宅用途评估还是按完全“商服”用途评估。 关于房屋按什么用途评估补偿的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第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房屋的用途原则上是按房屋权属证书所载为准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可按协商结果。在实践中如果能够协商一致按商服房屋评估补偿,是不会出现矛盾的,问题就在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够协商一致。一般情况下,拆迁人要求按完全住宅评估,理由是证载用途是住宅,且当地政府对这类房屋有一项特殊补偿政策;而被拆迁人则认为房屋现用途是商服,应按商服给予补偿才合理。 “住改非”房屋的形成是有一定历史原因的。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鼓励和促进各类企业发展,一段时间内非住宅房屋供不应求,导致部分业主将临街的住宅改成商服房屋,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下岗职工为谋求再就业将自家临街的住宅改成商服房屋。就这类房屋的合法性来看,一方面国家在房地产管理政策上尚没有对改变房屋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就企业设立登记而言,只须设立申请人提供明确的工作场所证明,而没有对营业场所使用房屋的性质、用途作出规定。正是由于上述历史条件和政策法律的空白才产生了“住改非”这类特殊房屋。 对这类特殊的房屋,笔者认为无论是按商服还是按住宅评估,都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其内在价值体现为市场对这类房屋的需求,不会因评估设定的用途条件而改变。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包括外部因素和房地产自身因素,这些因素对不同用途房地产的价值来说影响程度和变化方向是不同的。比如楼层因素,一楼对于住宅房屋来说是使其价值下降的因素,而对于商服房屋来说是使其价值上升的因素;再比如,房屋朝向,对住宅房屋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而对于商服房屋来说影响并不明显。 按商服用途设定评估的话,由于其真实的产权性质为住宅,且其结构等均按住宅设计,必然导致其价值低于完全性质的商服房屋;按住宅用途评估,由于这类住宅有获取商服房屋收益的能力,其价值肯定要高于不能改变用途使用的住宅房屋。按证载用途去评估住改非房屋既不违背拆 住宅改商用房屋拆迁中的 价值评估问题及处理方法 闫晓慧 摘要:目前住宅房屋商用是拆迁评估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探讨这类房屋价值评估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及解决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住改非拆迁评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表格说明见下页) 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 (二)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 (三)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2020版商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2020版商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Model of commercial housing rental contract 2020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2020版商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前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 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本文档根据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 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 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 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 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 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年〕结算,由乙方于每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 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 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 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 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

工商住所登记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自有□租赁□转租军队、武警房地产□是□否房屋性质□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5、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 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所谓“住宅商用”,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服务用房使用的行为?“住宅商用”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的历程密切相关,在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年代,经济尚不发达,就居住状况而言,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住宅紧张问题,住宅一般不会另做他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越来越密集,附带性的商业需求随即产生,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住宅商用”逐渐成为我国城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对于“住宅商用”问题,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完全支持“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既能增加业主收入,又能缓解就业难,何乐而不为呢?有人并不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只要不影响别人,别人又何必干涉呢?有人则持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就是居住的,绝对不能变成经营场所?对这一问题如何认识,看来还是值得研究和分析的? 一、“住宅商用”从法律上看是改变房屋用途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不考虑遗留问题,单纯从规范的角度上看,房屋的用途并不是在其建成以后才确定的,而是在其建成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们认为,城市房屋的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 土地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房地产开发商建房之前必须拿到地块,而地块的用途在供地时就确定了,而且要求开发商须按照其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第18条规定:“土地

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划设计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开发商建设开发之前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了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制订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制定符合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施工设计图纸,这些规划设计对房屋具体用途作了明确的界定,他们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批准便不得擅自变更?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第28条就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二)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 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3]的规定,所谓“住宅”,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规定,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所谓“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

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承诺书

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承诺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除提交本承诺书外,还需提交场地证明材料)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 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人、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 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若经法定机关确认为上述情况的,将无条件办理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 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六、如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城市管 理和综合执法、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 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七、知晓对因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注 册的,登记机关将依法处理。申请人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 责任。 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注: .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 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 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 企业(单位)。 申请变更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 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1 / 1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填表说明: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依据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涉及哪些相关法律? 一、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 现有依据是国办发〔2008〕111 号文件。也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四)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住宅改商用房涉及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明确说明,“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经归纳,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新版,共四种)

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 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 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 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无产权证,证明房屋产权用)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等)的房产一套/栋/间/档,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性质为____________,产权属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人)所有,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该房屋不属非法建筑物,不存在涉及拆迁和其他不能用于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问题。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签章) 年月日 备注:1、本证明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 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房产为村(居)委会所有的,由上一级政府部门盖章。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 证明 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等)的房产一套/栋/间/档,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性质为住宅,产权属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人)所有。现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拟使用该房产作为其__________(单一或同时选择办公、经营)场所,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经营范围)。该房产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安全、环保、不扰民”等要求,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产权人和使用人并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且保证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等,否则,须无条件自行搬离。产权人和使用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特此证明。 产权人: (自然人签名、非自然人盖章) 使用人:,签字: (非自然人盖章,个体工商户签字。非自然人新设无公章的,注明单位名称并由授权代表或全体股东签字) 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委会盖章: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模板多份)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 xxx工商局: (企业、公司的名称)申请将(房屋所有人)位于开发区(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企业、公司)住所,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居委会(或物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盖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 章或签字。

证明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 本人广东省市(县)(区)房屋权属人,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征求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住所。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后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房屋权属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肇庆市工商局端州分局: 广东省市(县)(区) 房屋为本居委会辖区内房屋,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该房屋权属人由于商业需要申请变更其用途,根据业主的申请,我居委会就此事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征求意见,他们一致同意业主将该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作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居委(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私将住宅改为商用房 法院判决房主恢复原状

私将住宅改为商用房法院判决房主恢复原状 事件: 原告赵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同住一小区,是上下楼的邻居,赵先生住在二层,李女士住在一层。2008年9月,楼下的李女士对房屋进行改造,私自将自己的房屋阳台墙体拆除,将卧室窗户改成门,将住宅改为商用房进行经营。楼上的赵先生认为李女士将其居住的房屋进行商用装修,将阳台改为店铺的门面,将承重墙擅自拆除,改为大门,这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也给楼上的赵先生的居住生活带来不便,更带来安全隐患。为此,赵先生诉到法院,要求李女士恢复房屋的原有结构,并停止店铺经营。 侯军奎(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原告赵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他们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李女士有权利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处分,同时《物权法》又规定,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机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李女士私改房屋的行为必然给赵先生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依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李女士若将自己的房屋改为商用房经营的话,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小区的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小区的其他业主同意,否则,李女士这种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房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

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李女士擅自拆除阳台围墙、将卧室窗户改成门的行为不当,应予以恢复原状。现李女士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赵先生又不同意李女士的上述行为,故李女士将其住宅改为商用店铺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应予以停止。 最终法院判决: 李女士对房屋结构恢复原状;并停止该房屋的商业使用。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关于XXX住改商”事件处理

关于“住改商”的法律条文 《临时管理规约》第三项八款一条规定: 1、业主不得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发生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的行为。 2、《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第三项八款一条规定:业主不得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发生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的行为。被告作为业主承诺遵守该管理规约的规定,现被告违反规定,将住宅用途性质的房屋改为商用,显属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 5、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同意。《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3-3201租户称其已经在工商登记预办理营业执照,以此对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反对意见。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事实属于行政登记及其许可的范围,并不涉及“住改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即便取得了营业执照只能证明被告的经营获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并不表示其“住改商”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获得营业执照不能成为抵消有利害关系业主反对意见的理由。

小区住宅改商用的侵权认定

小区住宅改商用的侵权认定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一。 被告:郑中伟。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情摘要 被告郑中伟于2003年4月28日取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 栋X单元A室、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A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张一于2007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B室、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郑中伟与张一系同一单元上下楼层邻居关系。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0年5月 13日与武汉市公安局等签订武汉市城市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运维服务和租赁合同。 刘保姣(被告郑中伟之嫂)于2011年 10月8日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签订白玫瑰花苑通信机房租赁合同,约定联通武汉分公司利用A室房屋建设通信机房,

联通武汉分公司保证改造、装修房屋不影响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设备在工作中或因老化等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休息。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1年12月入驻使用A室房屋至今。与此同时,郑中伟之兄郑中良仍居住使用A室房屋。 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白玫瑰花苑业主自2012年3月19日起,多次要求A室房屋业主“停止生产经营、恢复原住房性质、消除安全隐患”。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2年4月 8日领取武汉市重大项目认定证书,载明项目名称为无线城市综合项目--“中国联通无线城市”,有效期至2014年4月8日。 武汉武昌供电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认为A室房屋业主存在高价低接用电行为,发出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在A室房屋内放置光纤传输机柜作为数据传输汇聚节点,用以建设有线光纤传输宽带网络,解决“平安城市”视频监控录像传输、无线城市综合项目WLAN(无线宽带局域网)、周边居民小区宽带、固定电话等接入业务的汇聚、交换需求。 争议焦点 一、被上诉人联通武汉分公司在讼争房屋内放置光纤传输机柜作为数据传输汇聚节点的行为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如果联通武汉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否应当经过上诉人张一的同意。

广州住改商如何注册公司

广州住改商如何注册公司,住改商如何注册公司?如今创业门槛越来越低,那么在创业注册公司的门槛也会相应降低,创业者为了节省成本,都选择将一些民宅住所当做公司注册的企业注册地址。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可行的呢?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事实证明是可以的,但是要通过住改商程序才能作为注册公司用地。 民用住宅如何注册公司地址 民用住宅注册公司是看注册公司的类型的,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公司都可以的,例如加工生产型的就不行,但是如果是常见的科技公司,或者贸易发展公司就可以,不过也要需要以下的证件才可以: 1.房产证复印件,如果没有可以用购买合同+预售许可证代替。 2.住改商证明,去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需要先征得周围业主的同意。 3.租赁合同。 备齐以上的资料就可以用民用住宅来注册公司了,但不是所有人都有办法凑齐这些证件,那就只能使用另一种方式了——通过地址挂靠的形式办理,这方面代理代办注册公司机构可以提供。这里推荐立华星财务公司,安全可靠,有专业的人才和优质的服务。 接下来就是常规的注册公司流程: 注册公司的流程: 第一步,核名。准备5个左右的名称作为备用。 第二步,办理需要业务的前置审批,如无需前置审批的业务,跳过即可。 第三步,提交资料到工商部门。 第四步,得到刻章证后去公安制定刻章机构刻章。 第五步,准备资料到银行开户。 第六步,拿着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进行报道。

以上就是在广州如何使用民用住宅注册公司的方法,若想了解更多关于广州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欢迎浏览官网其他文章,也欢迎继续关注立华星财务最新动态。 准备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注册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材料

关于住改商的温馨提示

关于住改商问题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云山雅苑业主: 您好! 近期有部分业主强烈反映小区内住宅改做商用,给其生活及园区的安全秩序、卫生环境等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依据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依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它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第一款(二)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综上所述,如业主未取得相关法律法规审批手续及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前提下,业主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用途,因此,请个别房屋已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及时纠正或通知相关承租人进行整改,同时温馨提示将要出租房屋的业主,在出租时需甄别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用途,避免因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用途不当而造成业主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及影响邻里间的关系。 从我做起,创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