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补充的研究综述

商业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补充的研究综述
商业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补充的研究综述

商业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补充的研究综述

作者:王业鸿冯森映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47期

摘; 要:本文运用数据分析、文献调查等研究方法,分析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的发展历程,阐述了不同学者对商业保险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看法,以及不同时期我国商业保险面临的发展问题,并总结了部分问题的解决方向。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发展历史

一、研究方法及不足

1.文献研究法:首先,通过查阅国内外文献研究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其次,收集政府部门和保险行业发布的相关文件,最后,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合、分析并进行小组讨论,总结成果。

二、课题研究历史

对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研究,国内学者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互补和竞争关系。首先是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互补关系,李良军(1998)通过讨论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认为商业保险不仅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而且促进了社会医疗保障的发展。孙爱琳(2002)通过对商业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认为虽然基本医疗保险在解决百姓的患病需求、维持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但其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多元化的健康保险需求,还需要进行补充,因此,相对灵活便利的商业健康保险就是很好的选择。然而,她对商业保险依然持谨慎态度,与外部环境难容、经验不足等问题突出,其他方面也都需要发展和完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吸取国内外经验等来解决。另外,刘海兰(2013)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数据,并使用SWOT分析法,对收集的数据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商业保险公司应选择优势机会战略并结合自身和实际情况,积极展开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密切合作,来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

其次是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关系,顾昕(2009)研究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认为医疗保障制度制约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保险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反而提高了人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视,促进了其发展。刘玉娟(2011)通过研究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竞争性,发现在医保行业中存在挤出效应,即人们对社会医疗保险的依赖会降低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事实上,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分歧是一直存在的,商业健康保险如果要谋求更好的发展,还需要国家对商业医疗保险给予一定的支持。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保险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业务部 2011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3)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3) 二、业内渠道发展状况的评估研究 (5) 第二部分团险渠道状况分析 (9) 一、团险渠道定位 (9) 二、团险渠道自身SWOT分析 (9) 三、团险渠道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10) 第三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1) 一、渠道成功的关键因素 (11) 二、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3) 第四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目标 (16) 一、团险渠道五年战略目标 (16) 二、团险机构建设与组织发展目标 (18)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团险业务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极大,从团险业务发展历程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国家城镇化发展的持续推进、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给团险业 务创造了广泛的机会,同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集中度较高、监管越来越严格、客户对服务更高的需求等等因素,对寿险公司的IT系统、产品、经营服务能 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团险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1、宏观经济环境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结构型调整为团险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着平稳增长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增长减缓,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延伸,国际信贷市场出现紧张迹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型调整,银行信贷呈现较为明显的收紧,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更加严峻。 近年来,各大国企或事业单位改革催生了多样化的团险需求。根据国资委的目标和“十二五”期间要求,“事转企”“厂办分离”等政策的实施,团险业务成为 解决人员安置、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提升人才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和人民财富的不断积累,使民众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日益丰富,这对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深度开发创造了条件。 2、社会保障制度 团险业务受国家各项政策,特别是养老和医疗政策影响显著。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合作方式上积极 创新,寻求不同的发展思路。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英大账户式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给付备忘录2 020101213学习

账户式团体医疗保险金给付备忘录 甲方: 乙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为促进甲方和谐企业建设,建立更好的员工福利保障体系,并有利于乙方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的《英大账户式团体医疗保险(B款)》的投保条件及保险金给付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保险金给付规则 (一)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甲方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甲乙双方认可的医院、康复治疗中心、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体检费或在正规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应提供清单),依据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或者其他地方报销后的结算单原件及发票复印件,经甲方核定金额并书面同意后,乙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限额内支付医疗保险金。 (二)定额给付型特约医疗保险金 1、甲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罹患本备忘录所附《特约疾病目录》(详见附件1)中所列明疾病的,由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

港、澳、台地区)甲乙双方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乙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限额内全额支付医疗保险金。 2、甲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备忘录所附《特约诊疗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中所列明诊疗项目的,由其提供甲乙双方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疗单据,乙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限额内全额支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金申请 (一)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甲方被保险人在甲乙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体检费,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1)理赔申请书; (2)甲方同意支付的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甲乙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历及诊疗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5)甲乙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或基本医疗报销结算单原件及原始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当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章; (6)被保险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2、甲方被保险人在正规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1)理赔申请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 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 2.退休人员; 三、建立方式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 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DB10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D70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本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全体在职、退休职工(不包括离休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均须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的保险责任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本公司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项目执行。 二、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为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其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开始治疗之日所在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投保人继续投保本保险时,本公司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月交,月交保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起10日内。

保全部人员培训试卷

保全部人员《保全实务》培训试卷 (2011年7月22日) 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短期险误保退保时间与保单生效日间隔不能超过三十日。已办理过保全业务或发生过理赔的保险合同,不允许进行误保退保,只能按规定退还现金价值。 2、团单变更受益人的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团单增加被保险人时,若保险合同承担身故责任,被保险人须在变更申请清单上亲笔签名,或由投保单位另行填写《声明书》。 4、契约设定的调整主要适用于短险健康险。 5、团体业务补充告知类型分为健康补充告知、职业补充告知和出境告知三类。 6、团体年金类保险合同减少被保险人的形式主要有部分退保和离职。 7、短险健康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个月内办理复效手续。长期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办理复效手续。 8、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9、团单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退保金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应退回投保时的交费账户。 10、团体年金类业务的红利按会计年度派发,只要在12 月31 日有效的保单,均享有当年的红利。 二、单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C)1、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已经发生理赔但责任未终止的团单被保险人减少时,退保金为。 A、未满期保险费 B、现金价值

C、零 D、与投保单位协商退保 (B)2、团单领取方式/领取年龄变更描述正确的。 A、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B、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国家退休的政策。 C、养老金开始领取后,领取方式允许变更。 D、若属于提前领取的,必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户口簿。 (B)3、以下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描述错误的。 A、保险条款允许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险种,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B、在保单生效日前的红利实际派发前,红利领取方式不允许变更。 C、变更前如有未领的累积生息红利,则要先将未领红利结清,方可进行变更。 D、如果变更为转账领取,则需要同时提供转账信息,进行转账信息录入处理。 (B)4、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新增被保险人时,须在合同下为被保险人建立。 A、单位账户 B、个人账户 C、公共账户 D、留存账户 (C)5、以下短期险增人计算描述错误的是。 A、条款中明确了增人计算公式的,按条款执行。 B、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条款的短期费率进行计算。 C、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双方约定计算。 D、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的,也未列明短期费率的,增人保险费=保险合同期应收保险费×新增保险人的承保期间天数/保险合同承保期间实际天数。 (C)6、以下团体年金险减人作业规则描述错误的为。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务院《关丁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8号令),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付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范围 1、甲方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不含外聘)和退休员工均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统一向乙方投保本保险。甲方保证本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聘在职员工外全部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及保险费 1、甲方自愿为其1935名员工投保乙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窟交保险费方式,保险费为每人每年830元,合计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陆仟零伍拾元。¥ 1606050.00 元 三、保险责任 1、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

支付标准》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北京市大 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500元后 按70%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 疗费用,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3、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 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 除0元后按在职员工70% ,退休员工90%给付“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4、统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 医疗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_ 80% 一给付“统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5、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 医疗费用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以上,并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6、超大额责任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一、保险套餐 方案一:特惠保费:800元每人每年 方案二:特惠保费:1050元每人每年 方案三:特惠保费: 1100元每人每年

方案四:特惠保费:1450元每人每年 二、投保规则 1、以上方案投保人数最低10人; 2、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6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12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280元/人/年; 最高不超过45岁; 3、员工人数20人(含)以上方可附加子女险; 4、可单独增加子女险:费用450元/人/年; 员工子女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万元;因疾病在规定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除社保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医疗费用50%赔付,保额各1万; 5、可单独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套餐:费用50元/人/年;

员工因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意外残疾、死亡或烧伤按约定额度赔付,保额飞机50万、轮船30万、火车30万、汽车10万;(仅限多加一份) 6、非北京企业客户或无北京社保人员成本价上浮标准: 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30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35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400元/人/年; 7、以上方案投保期限1年,缴费方式为年缴费,不支持月缴费或 季缴费,当月签约投保并缴费,次月一日开始生效; 8、本次促销活动限定以上四款固定方案,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方案 变动,价格不得低于特惠保费,但能够加费。

平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v2

为了减轻您和子女的医疗费用负担,节省您以个人名义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使您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公司通过综合比较,启动【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现将主要内容介绍给您,欢迎大家自愿报名。 一、员工参保原则 总原则:员工自愿参保、自付保费、子女亦可参保。 适用对象:软通动力正式员工(实习生、兼职人员除外)。 二、保费及支付方式 主险(员工本人):800元/人/年,附加险(员工子女):345元/人/年。 根据报名统计名单,由员工填写扣款说明后,先由公司垫付保费,后续从员工本月工资中扣除。 三、供选择的保险公司及方案 经过对多家保险供应商的详细了解与比较分析,公司最终确定了服务质量和性价比相对优秀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险类型即主险和附加险,保险周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提醒您注意的是:您可以只选择主险,也可以在选择主险的前提下再任意选择附加险,但是不能只选附加险。各险种保障内容如下: 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有需要咨询的,可随时与平安保险服务专员沟通。 特别说明: 上一保期未参保的已怀孕女员工,本保期内参保,不享受女性生育费用保障。 四、报名方式及联系人、报名截止时间

住院医疗所需材料 ①.保险金申请书; ②.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 ③.本补充约定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有医院公章)、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 ④.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跨年度分割单; 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门、急诊医疗所需材料 ①.保险金申请书; ②.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③.门急诊处方(包括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要有病情诊断); ④检查、治疗明细清单和相应的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口腔治疗必须提供治疗明细; 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属于社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各地区的社保政策必须先到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我司再按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在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可能会有些自费项目或部分自付项目是需要您自行承担的,具体以当地医保报销范围为准。因此,员工应使用医保卡挂号就医或提醒医生尽量开具当地医保可报销范围内的用药及治疗项目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不少人来说,是一个新名词。那么,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呢?其实,它并不是某一个保险品种,也不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在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医疗保险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按内容划分,可分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为增进大家的认识, 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要想了解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它是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可设立一个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基金资金来源由企业和职工自行筹措,用于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外的医疗费用,进而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负担。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商业医疗保险 说到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还不得不提到商业医疗保险。它是由参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当参保人出现与保险合同的某项赔付条款相同时,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参保人相应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它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如深圳市综合医疗保险中就引入了商业大病保险,市民可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填补大病医疗保障的缺口。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助是指在政府的鼓励和支付下,由民间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对于医疗困难群体进行救助的一种保险活动。它具有自愿性和非营利性,其救助基金,主要是由社会捐款和社会团体成员自愿交费组成,政府也会从税收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社区医疗保险 社区医疗保险也是一种补充性保险,是针对无法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而推出的一种医疗保险。其缴纳的保险费相对较少,报销额度也没有职工医保高。而且就医时,必须先到指定的社区医院或医疗服务中心,符合要求后才能实行逐级转院,只有这样才能报销医疗费用。

团险部交叉专员工作总结(共6篇汇总).doc

第1篇团险部工作总结 2016年团险部工作总结 2016年在充满挑战和激情工作中即将结束了,一年来,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积极领会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2016年全年团险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积极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积极性。 2、制定符合团险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择,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经理室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2016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㈠学平险: ①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 ②为了确保学平险市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有力支持下,加强与市教育局领导的联系,取得了市教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今年的学平险续收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 ③在各学校即将放假前期,团险部对各大学校进行了走访,全体学平险服务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冒着酷暑将10万余份学平险《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就医服务指南》及时送到学校,发至全体学生家长手中,做好前期学平险工作,最终在9月份圆满完成了学平险任务。

2018年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附件2 ***2018年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实施方 案 为提高***(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员工医疗福利体系,现结合我公司现行保障体系,拟按2017年度工资总额?万的5%(即?万)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构建“消费型+基金型”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从两个维度实现保障:一是通过“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补充风险保障项目,为员工建立大病或事故保障体系;二是通过“医疗基金保障计划”,对员工医疗就诊中无法通过现行保障体系得到赔付(报销)的部分进行补充报销,为员工建立全方位的医疗保障体系。具体方案介绍如下: (一)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团险) 1. 运作方式 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按照不超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总额20%的计提。员工从试用期满后的次月起(不设试用期员工及组织任免的干部从入职次月起)由公司购买团险,离职当月不再享受团险保障,公司按年度向保险公司结算费用,不滚存、不累积。 2. 保障内容

根据员工职务等级分为中高层管理层人员和普通员工保障方案,在保险金额上设置区别。 (1)中高层管理人员保障方案

(2)普通员工保障方案

(二)医疗基金保障计划(滚动积累型) 1. 运作方式 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扣除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后的余额计提。公司按年度投入医疗基金,基金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未使用部分可享按照活期利率增值,年度剩余额度可结转至下一保单年度滚存积累。管理费每年按照医疗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计划为3%-5%,具体需与保险公司沟通后确定)支付保险公司。 设置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员工日常门诊住院自费部分报销、体检或购药使用,个人年度未使用额度自动结转,不断累积;公共账户主要用作新入职人员的额度调节等用途。 公司为员工从试用期满后的次月起(不设试用期员工及组织任免的干部从入职次月起)开设医疗基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额度根据当年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剔除试用期)按比例折算。离职次月起,员工未使用完的个人账户余额回收至公共账户。 2. 保障内容 基金的使用范围较广,实用性高,实现弥补医保报销局限、自费药等方面的缺陷,仅需医疗发票进行报销。具体保障内容如下: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 1.2.1.被保险人 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 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1.4.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 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 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和保险人协商指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补偿原则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 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 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释义见 6.5)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6)爆发;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投保团体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经保险人同意,退休职工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并加费或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保险人按最高90%的比例(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本保险共设有11款起付限额供选择(见附表)。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示例

首先我们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它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还有大企业自办三种形式。 通俗的讲,补充医疗保险大概可以归结为以下六点: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 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3.补充保险的费用:要根据单位选择的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而定,门诊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选择90%比选择60%的费用要高,住院部分的费用是比较低的,所以很多单位选择补充医疗时,门诊的比例不选择那么高,这样费用就可以低一点,另外费用还和参保的人员多少、人员的平均年龄、退休人员的数量多少有关,所以补充医疗的保险费要和单位具体商量才能定下来; 4.补充医疗的保险费一年一交,可以在工资的4%中列支,但是不是说把4%都交上来,如果人员有变动,现在社保做增加或减少的变更,拿着社保的变更单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做补充医疗的人员变更,退费或加费。 5.补充医疗当人对职工有很大的好处,公司可以从费用中支出,一旦员工有一个大病或意外事故,对公司来讲那就可以减轻不小的赔付压力。 6.补充医疗也是社保要求的一个内容,不在保险公司做也要自己单位做。对于小的单位来说就更有必要,因为小的单位一旦有职工发生重大问题,资金就会收到很大的影响。 一般的企业都是为员工上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按时为员工上社会保险的前提下自愿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都是用于企业中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

寿险事业部经营思路及工作计划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寿险事业部经营思路及工作计划

目录 第一部分保险经纪寿险业务分析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市场环境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保险经纪寿险主要经营模式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部分寿险事业部经营思路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经营模式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发展路径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部分年度工作计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经营目标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部门主要职能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队伍建设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业务发展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服务模式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主要工作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建议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部分保险经纪寿险业务分析 一、市场环境 近年来,随着寿险业务被保险中介机构逐步重视,部分专业中介机构以财险为主营业务的同时,兼顾或偏重于寿险业务发展。 仅以北京市场为例,除部分以个人寿险为主的专业中介机构(近年占主导地位的大童、明亚等),多数传统专业中介机构寿险业务尚停留在“企补医疗保险”和“卡单”等简单销售层面。其中,保险公司直销业务转中介套取费用,也是部分机构保费及费用来源之一。 2015年,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389 家,其中,代理机构170家,经纪机构171家,公估机构48家。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会员中,2015 年,102家专业代理机构中,代理财产险保费收入 26.23亿元,代理人身险保费收入18.29亿元。实现代理手续费收入 11.71 亿元;114家专业经纪机构中,财产险经纪保费收入204.72亿元,人身险经纪保费收入41.39亿元。 由上述数据可看出,相对于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产险业务仍占主导地位,这也说明寿险(人身险)业务未来提升空间较大。 在寿团险市场方面,目前在京寿险团险业务渠道,除老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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