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9日正式颁布《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为了更好的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益,安徽省社会保险部门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以明确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规定。

第一章综述

第一条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保险目标

本实施细则的保险目标是对在安徽省境内的在职、离退休职工以及城镇居民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确保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工伤事故时可以及时获得相应的医疗、护理和补偿。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三条参保人员

在安徽省境内工作、在职、离退休以及居住在本省定福建制的城镇居民可以参保工伤保险。

第四条参保单位

在安徽省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职业病时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

第五条参保流程

单位应当向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缴纳的保险费上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个人可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登记并为其颁发保险证。

第三章保险待遇

第六条医疗救治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可以享受由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救治待遇。

第七条工伤补偿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严重事故或罹患职业病,经鉴定属于工伤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补偿。

第八条护理补贴

在接受医疗救治期间,如果参保人员需要护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一定的护理补贴。

第四章责任与罚则

第九条免责情况

受害人故意伤害或者自己故意造成的伤害,非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出外造成的意外伤害等情况下发生的伤害,社会保险部门不负责任。

第十条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强迫参保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缴其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申请,追究其行政或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1.利用工伤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虚报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

3.伪造或者变造工伤保险证载明的事项;

4.私自收取或者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安徽省社会保险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语:

本实施细则的颁布,将帮助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今后,社会保险部门还将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法律人群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安徽省实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2020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最新版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条例》/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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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9日正式颁布《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为了更好的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益,安徽省社会保险部门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以明确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规定。 第一章综述 第一条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保险目标 本实施细则的保险目标是对在安徽省境内的在职、离退休职工以及城镇居民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确保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工伤事故时可以及时获得相应的医疗、护理和补偿。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三条参保人员 在安徽省境内工作、在职、离退休以及居住在本省定福建制的城镇居民可以参保工伤保险。

第四条参保单位 在安徽省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职业病时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 第五条参保流程 单位应当向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缴纳的保险费上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个人可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登记并为其颁发保险证。 第三章保险待遇 第六条医疗救治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可以享受由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救治待遇。 第七条工伤补偿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严重事故或罹患职业病,经鉴定属于工伤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补偿。 第八条护理补贴 在接受医疗救治期间,如果参保人员需要护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一定的护理补贴。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最新)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 2013年7月27日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

2020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2020 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xx 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9 月1 日起施行。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最新版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20xx 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条例》/a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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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03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下文是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20xx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 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 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 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

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一、工伤保险赔偿费用: 1.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其中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康复医疗和辅助器具费用等。对于合理、必要且按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将予以全额支付。 2.伤残津贴:根据工伤残程度的不同,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津贴,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10%,提供1.1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 二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1-20%,提供1.2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 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为21-30%,提供1.3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 四级伤残:伤残程度为31-40%,提供1.4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 五级伤残:伤残程度为41-50%,提供1.5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 六级伤残:伤残程度为51-60%,提供1.6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 七级伤残:伤残程度为61-70%,提供1.7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 八级伤残:伤残程度为71-80%,提供1.8倍的基本工资标 准的月度津贴; - 九级伤残:伤残程度为81-90%,提供1.9倍的基本工资标 准的月度津贴; - 十级伤残:伤残程度为91%及以上,提供2倍的基本工资 标准的月度津贴。 3.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供养亲属,按照一 定的比例提供抚恤金,标准如下: - 供养一人:提供2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抚恤金; - 供养二人:提供2.5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抚恤金; - 供养三人及以上:提供3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抚恤金。 二、伤残赔偿金: 如果职工的工伤导致伤残,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标准× 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倍数。其中,伤残等级系数和赔偿倍数由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规定,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工伤保险机构。 总之,以上是安徽省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工伤情况和政府相关规定来确定。如果有工伤保险需要申请赔偿,建议咨询当地工伤保险机构获取更详细、准确的信息。

安徽 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该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七条,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适用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安徽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劳动者雇佣关系的条件,都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分为两部分,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履行保险责任。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等相关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履行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则充当了补充责任主体的角色。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劳动者的工资额和风险等级来确定。劳动者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则应当负担剩余的费用。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有关手续的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最后,该条例还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权益保障。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同时还要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生活救助。对于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工

亡人员抚恤金给予其家属。工伤保险基金也要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到与工伤有关的各项保险待遇。 总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并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生活保障水平。

安徽工伤保险规定

安徽工伤保险规定 安徽工伤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管理和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用于保护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安徽工伤保险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安徽工伤保险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所雇佣的职工。 二、参保人员 安徽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1.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 2.用人单位对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承揽业务人员等临时性职工支付工伤保险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4.其他被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三、保险范围和待遇 1.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和患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 2.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期工资、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四、费率和缴费 1.费率:安徽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性质和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

2.缴费:用人单位根据所在行业的分类和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应 缴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缴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责任和权益 1.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及时参 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2.参保职工的权益: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用 人单位及时申报工伤,上报有关部门,尽快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职工工 伤情况进行鉴定。 2.工伤鉴定:鉴定结论对工伤待遇的享受具有法律效力。 七、投诉和纠纷处理 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如对工伤保险的相关事项有异议,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投诉或申诉,需要进行纠纷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总结起来,安徽工伤保险规定了参保范围、保险待遇、费率和缴费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责任和权益,建立了对工伤的认定和纠纷处理机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因工致伤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的所有城镇和农村劳动者,以及安徽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的职工,以及安徽省的家庭服务者。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用 (1)因工致伤的劳动者,可以得到全额报销的医疗费用,包括急诊、住院、门诊、护理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2)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报销。 2、津贴 (1)因工致伤的劳动者,可以得到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津贴、生活津贴等。 (2)伤残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护理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生活津贴每月不超过1000元。 3、补贴 (1)因工致伤的劳动者,可以得到补贴,包括伤残补贴、护理补贴、就业补贴等。 (2)伤残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护理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就业补贴每月不超过1000元。 4、赔偿

(1)因工致伤的劳动者,可以得到赔偿,包括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工作损失赔偿等。 (2)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伤残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作损失赔偿每月不超过1000元。 四、申报程序 1、受伤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伤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工伤类别,并出具《工伤认定书》; 3、受伤者或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4、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确认申报材料,并出具《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五、管理机构 安徽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安徽省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并负责指导、监督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2019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关于《2019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20xx年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仅供参考! 20xx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赔偿标准2021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赔偿标准2021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 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文是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 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 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 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2019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2019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20xx年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仅供参考! 20xx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治疗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建立省、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安徽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安徽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期限: 1.单位参保范围范围内,一般从劳动者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劳动者离开用工单位之日止,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系所按月应支付之限期; 2.非当月劳动者参加工作,应当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足全月费用; 3.劳动者离开用工单位之月,应当至劳动者离开用工单位之日为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4.每月最后办理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截止日为每月的25日。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两者按比例缴纳: 1. 工伤保险费由用工单位支付2/3,由劳动者支付1/3. 2. 当月用工时间在半个月(15天)以上,由用工单位支付2/3,由劳动者支付1/3,时间不足15天的,劳动者支付全部工伤保险费。 1.用工单位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本省国家规定的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7%支付,最低每人每月不低于21元; 2.劳动者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3%支付,最低每人每月不低于7元。 第六条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本省规定,由省劳动人事部门予以 罚款: 1.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未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乘以5倍罚款; 2.在交纳期间内故意作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金的,按照交纳期间内缴纳工伤保险金额 乘以6倍罚款; 3.违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予以责令补缴,同时按照未缴 纳工伤保险金的金额乘以5倍罚款。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归政府统一收缴,支付并结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用工单位未履行应当履行的工伤保险缴费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受害劳 动者可以向用工单位请求赔偿。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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