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经济法基础理论

导言

一、正确地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广义、狭义)

二、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充分重视经济法学理论与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理论的相互作用

四、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路线

五、坚持实证性与假设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六、结构说明

经济法分类

F1:①经济组织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体经济法、集体经济组织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经济组织承包、租赁经营法等)

②市场调控法(价格管理法、计量法、广告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等)

③宏观经济调控法(产业结构调节法、计划投资国有资产管理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劳动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进出口贸易管理法)④社会分配调控法(财政税收法、劳动报酬法、社会保障法)

F2:①经济法总论

②经济组织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③国有财产法(国有财产法律制度、专利法、商标法等)

④市场管理法(市场规制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

⑤宏观经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监管法、税法等)

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争议制度等)

F3:①经济法总论(地位、概念、渊源、制定、实施、一般原理、主体——企业、特殊企业形态、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等)

②市场管理法(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等)

③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能源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

④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等)

第一编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兴起

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产生及其含义的发展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1、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

2、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公有法典》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含义的发展

1、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PROudhon)《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2、1916年,德国法学家海德曼(Hedmen),《经济学字典》

3、魏玛共和国《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1922-1924年德国出版:鲁姆夫《经济法的概念》、海德曼《经济法基础》

第二节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及其历史背景

一、概说

二、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的经济法

《圈地法》《劳工法》《济贫法》《工厂法》《谷物法》

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

1、“反谷物法同盟”的经济思想及其对立法的影响

2、“重农学派”的经济思想及其对立法的影响

3、亚当。斯密的经济思想及其对立法的影响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

1、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一段时间,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说对德国经济立法的影响。

2、罗斯福的“新政”时期的经济学说及其对英国经济立法的影响。

3、凯恩斯的经济学说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立法的影响。

4、供给学派的经济学说及其相应的经济立法。

五、对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总体评价

第三节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类型

一、前苏联的立法体制

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立法体制

三、前东德的立法体制

四、前南斯拉夫的法律调整体制

第四节经济法在中国的兴起及其历史背景

一、概说

二、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阶段

三、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阶段

四、十年内乱阶段

五、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阶段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3、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4、经济法是企业法。

5、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6、经济法是社会法。

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前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经济法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一定总和。

2、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

济活动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使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的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学者海尔和克灵格: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行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4、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耶维奇: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共同体机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经济法作为非独立法律部门的定义

(1)综合经济法论(2)学科经济法论

2、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定义

(1)经济行政法论(2)纵向经济法论(3)纵横经济法论

四、正确对待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经济法理论

1、纵观我国和外国的各种经济法理论的提出,除了个别的在客观上可能起到了维护旧体制以外,大多数都是为了适应当时现存的体制或者改革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

2、对经济法含义的提示,是属于意识邢台范围内的事情。

3、鉴于我国过去的经济法定义差不多都是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不符合新体制的要求。

五、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调整——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物质关系领域,将其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

的活动。

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应当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亦指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二、微观经济调控关系

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的含义:

(1)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

(2)是指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

推进企业股份化改造;

推进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

推进企业的改组联合;

推进企业的兼并、租赁承包、破产和拍卖;

2、对经济组织实行适度调控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经验

(1)美国对垄断企业的调控

(2)世界各国对公营企业的调控

(3)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调控

3、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微观经济调控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1)、经济个体的发展,是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经济个体由于它们自身所处的局部环境,即使在有自己的信息网络的情况下,也不能把握全局。

(3)、在当今社会化生产日益发展的条件下,小规模的技术开展和资本积累,已经显示出局限性。

(4)、经济个体作为得益群体它总是力图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为此它们的行为可能偏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市场调控关系

1、市场调控关系的含义: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把市场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3、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市场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1)有利于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避免经济发展中的无政府状态的产生(2)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市场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实现商品的正常流通

(4)有利于实现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5)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含义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2、实行宏观经济的法律调控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

(1)美国的宏观调控。(财政、金融、产业)

(2)日本的宏观调控(对重点产业的扶植和保护的法律政策;对长期萧条、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的法律政策,使其获得振兴)

【注:产业组织政策:是指禁止垄断、企业合并与改组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3)、原联邦德国的宏观调控

(4)、法国的计划调节。

3、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1)、是由国家机构的性质及其职能所决定的

(2)、是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的

(3)、是由我国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所决定的

五、社会分配关系

(一)、社会分配关系的含义: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部门所进行的分配。

第一部分: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关系

第二部分:财政收入关系,是以税金和利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第三部分:是企业收入关系,是以留用资金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二)世界许多国家都很重视把社会分配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

1、日本对社会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

2、战后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

(三)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1、经济法调整分配关系是经济法应有之义。

2、分配关系的法定化有利于平均主义和主观随意性。

3、分配关系法定化才能体现效率优先。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从调整对象上去考虑;

2、从法律专业化分工上去考虑;

3、从法律的优化调整上去考虑;

4、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上去考察;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主体、调整对象、调整的方法、作用、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作用、制裁的方法——不同

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1)通过科学化的计划,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2)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

(3)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市场矛盾。

2、国家干预原则

过多干预、过少干预、适度干预

3、社会本位原则

国家本位、个体本位、社会本位

4、经济民主原则

(1)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

(2)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实现企业的现代化和民主化管理

(4)要实现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的统一

5、经济公开原则: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6、经济效益原则

第五节经济法学体系

经济法学体系: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宪法原则所形成的经济法理论体系、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实施体系的有机整体。

一、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是指阐明经济法的最一般的原理及其相互联系的体系。

二、经济法的立法体系:是指由经济立法权限和经济立法等级层次所构成的体系。

1、基本经济法

2、经济法律

3、行政法和地方性法规

三、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是指由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和法规所构成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四、经济法的实施体系:是指为保证经济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而建立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构建

1. 经济协调关系主体——主体法。

2. 市场协调管理关系——市场规制法。

3. 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投资经营法。

4. 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

5. 国家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障法。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及其含义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结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

1、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是由三要素构成的,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必须具备确定的性质。

3、经济法律关系要素,是经济事实要素在经济法律上的反映。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1、法定取得: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而取得的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1、经济决策主体

2、经济调控主体

3、经济实施主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复杂性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形式具有广泛性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权限

(一)经济权限的含义:

权限:是指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根据。

(二)经济权限的范围

1、经济职权

(1)经济立法权(2)经济决策权

(3)经济命令权(4)经济禁止权

(5)经济许可权(6)经济批准权

(7)经济撤销权(8)经济审核权

(9)经济免除权(10)经济确认权

(11)经济协调权(12)经济监督权

经济职权具有法律特征:

(1)、经济职权是一种国家权限

(2)、经济职权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3)、经济职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限

(4)、经济职权是一种给予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限

(5)、经济职权是一种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权限。

2、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自己能够为或者必须为和要求他认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1)国有资产管理权;

资产登记权;投资权;经营方式选择权;收益分配权;资产稽核权;资产处置权;

(2)经营管理权

是指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经营管理权法律特征:

1、是基于国家授权而产生的权利

2、是相对独立的权利

3、是一种财产性经营权和经济行政管理性经营权相统一的权利。

4、经营管理权是授权人有权对受让人进行监督的权利。

5、经营管理权关系是一种不同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权力关系。

6、经营管理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相同的权利。

(3)自主经营权

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或集体承包户和城市的企业职工班组车间等为完成一定任务对集体和国家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综合性质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

3、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可继承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

(5)经济请求权

是指经济法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经济请求权的特征:

1、请求权的标的

2、经济法主体通常是社会组织

二、经济责任

(一)经济职责

1、主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

2、被动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责任。

经济职责的特征

1、职务责任

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责任

(二)经济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2、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

(1)不得滥用经济权利

(2)不得逾越权利

(3)不得放弃权利

(4)不得非法转让权利

3、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

4、征纳税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

5、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限和经济责任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1、经济调控行为

2、与调控因素有直接关系的物

3、科学技术成果

4、经济信息

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又有限制性的一面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呈现出复杂的结构

3、经济管理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经常的客体。

第五节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含义: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限关系。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是指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三、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1、经济合法行为

(1)经济调控行为

(2)企业承包、租赁行为

2、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二)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第六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保护体系

(一)经济行政执法保护

(二)经济行政准司法保护

(三)经济检察保护

(四)经济审判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所进行的保护

(五)行政审判保护

三、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定义: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认定

(三)认定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1、因果联系原则

2、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原则

3、责任法定原则

4、责任与违法相适应的原则

5、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

2、经济责任

3、刑事责任

(五)经济法律责任的履行

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的实现。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

中国海洋大学2017年《法学基础理论》考试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2017年《法学基础理论》考试大纲法学基础理论 一、考试性质 《法学基础理论》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学科各专业(学术型)硕士入学初试考试的专业基础课程。 二、考察目标 本考试大纲涵盖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及西方法律思想史等多个课程,力求科学测评考生关于法学基础理论各相关课程的知识储备及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能够准确选择在法律实务和学术潜力方面表现出色的考生。 命题旨在以下两个层次上测试考生对法学基础理论各相关课程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 1、知识储备:测评考生对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及外国法律思想史等学科的重要知识的掌握程度。 2、学术潜力:测评考生利用上述学科的基本知识分析、思考实际问题的能力,检验其思考深度及原创力。 三、考试形式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 3、试卷结构 法理学:40分 宪法学:20分 行政法学:30分 中国法制史:30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30分 四、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 1、法的定义、特征与本质 2、法的形式、法的效力以及法的分类 3、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4、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5、法律关系 6、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7、法的制定、实施与法律监督 8、法律方法与法律程序 9、法的起源与发展 10、法的价值与作用 (二)宪法学 1、宪法的基本原则 2、宪法的渊源 3、违宪审查制度 4、国家的结构形式 5、政体

6、公民的基本权利 7、我国的主要国家机构 8、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9、我国的选举制度 (三)行政法学 1、行政法渊源 2、行政法基本原则 3、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理论 4、抽象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 7、行政许可 8、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9、国家赔偿理论与制度 10、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四)中国法制史 1、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 2、战国成文法运动。 3、秦汉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春秋决狱。 4、唐律与中华法系。 5、宋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6、明清基本法典结构的变化;明清的会审制度。 7、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六法全书。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 1、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2、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3、路德与加尔文的法律思想。 4、17、18世纪西方经典自然法思想。 5、19世纪的主要法学流派。 6、20世纪自然法学的复兴。 文章来源:文彦考研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 Ⅰ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 第一章法的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 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 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 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件。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法的程序性。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第二章法律历史 第一节法律历史概说

法学基础理论(专升本)

郑州工商学院 期末考试 1. (单项选择)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 (本题 2.5分) A. 法律事实 B. 法律关系客体 C. 法律关系内容 D. 法律关系主体 答案: B 解析: 无 2. (单项选择)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本题2.5分) A. 党的政策 B. 客观事实 C. 宪法 D. 领导人的讲话 答案: C 解析: 无 3. (单项选择)提交会议讨论而被列人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志称为()。 (本题2.5分) A. 法律草案 B. 议案 C. 法律草稿 D. 法律 答案: A 解析: 无 4. (单项选择)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本题2.5分) A. 权利和义务 B. 物和行为 C. 法人和自然人 D.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答案: D 解析: 无 5. (单项选择)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 (本题2.5分) A. 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B.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C. 对立统一关系 D. 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答案: A 解析: 无 6. (单项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关系的主体。 (本题2.5分) A. 不能成为 B. 可以成为 C. 部分可以成为 D. 必然成为 答案: B 解析: 无 7. (单项选择)立法的关键性阶段是()。 (本题2.5分) A. 法律议案的提出 B. 法律草案的审议 C. 法律草案的通过 D. 法律的公布 答案: C 解析: 无 8. (单项选择)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本题 2.5分) A. 法律关系主体 B. 法律关系客体 C. 法律事实 D. 法律关系内容 答案: C 解析: 无 9. (单项选择)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本题2.5分) A. 根本法与普通法 B. 一般法和特别法 C. 实体法和程序法 D.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答案: B 解析: 无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 法的定义 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 3. 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4. 法的作用 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2)处理 (3)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 (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重点法条】?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意思分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五章 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一、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具有的特征: 1.国家创造性(方式包括制定、认可、解释) 2.普遍适用性。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的分类 1.按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2.按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法、特别法;同等法律位阶前提下,在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按法规定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诉讼) 4.按法的产生和外在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5.按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 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 1.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2.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国家。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6-18周岁有劳动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最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和婚姻。 4.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人实施的限制民事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经济合同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 5.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6.人身权包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监护权、男女平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7.债权发生主要基于的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 A.有效的B.无效的C.部分有效的D.以上答案都不对 2.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党的政策B.客观事实C.宪法D.领导人的讲话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 A.内容与形式的关系B.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C.对立统一关系D.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根本法与普通法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5.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A.国内法和国际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 6.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A.法律适用B,法律制定C,法律遵守D.法律实施 7.提交会议讨论而被列人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志称为()。A.法律草案B.议案C.法律草稿D.法律 8.立法的关键性阶段是()。 A.法律议案的提出B.法律草案的审议 C.法律草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 9.决定法的本质的是()。 A.社会生产力水平B.社会经济基础 C.党的政策D.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10,法律关系是由()保证的社会关系。 A.国家法律B.国家权力 C.国家强制力D.国家司法机关 1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C.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枪 12.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 A.法律事实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关系主体 13.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内容 14;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 A.法律后果B.法律责任 C.法律行为D.法律制裁 l5.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 A.民事制裁B.刑事制裁 C.行政制裁D.法律制裁 1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A.权力机关的干涉B.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7.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A.权利和义务B.物和行为 C.法人和自然人D.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关系的主体。 A.不能成为B.可以成为C.部分可以成为D.必然成为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内容提要:我们究竟需要构建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科?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行政法的基础价值取向应当是“控权”和“服务”,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控权和服务是双向的,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两个基本支点。 关键词:基础理论研究现状控权服务 一、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 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或者说行政法治的基本观念,一直是上世纪特别是近半个世纪各国宪法与行政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议题,也是争论不休、难以取得共识的问题。从法德行政法院派生出行政法,到英国长期否认行政法和美国在上世纪中叶以后发展起来并深深影响整个普通法系而具有全新意义的行政法。各国历史及各国立法与司法上的巨大差异,造成世纪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本身的性质与目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众说纷纭。一般说来,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应当是这门学科的核心。新中国第一篇探讨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论文,应当首推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等于1983年撰写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该文载于《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其主要观点是“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为人民服务论”。迄今为止,已有不少教材和著作以及50多篇论文涉及同一论题。但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并未解决,相反,对此却引发了学界不尽的探索。依笔者看来,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实质上是在回答行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具体说来,必须回答这样两个基本的命题:我们为什么需要一门行政法学?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学?这两个命题实际上解答了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什么?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什么”不能推导出行政法“应当是什么”,反之亦然。规范行政法学旨在研究行政法“应当是什么”。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两个命题的回答就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学派(说得准确些,是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而没有形成流派)。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该学说被后来的行政法学者称为“管理论”。该说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该说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行政法的原则就是国家管理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5汇总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5 一、单项选择题 1.许可证一经(),即获得法律效力。 A.公证机关公证 B.行政机关批准C.申请人申请 D.行政机关颁发 2.行政监督的对象是()。 A.行政相对方B.行政主体 C.国家行政机关D.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 ()。 A.购买权B.收益权 C.优先购买权D.优先承租权 4.行政行为作出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 A.确定力 B.拘束力 c.执行力D.公定力 5.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 A.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B.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 c.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而不履行该职务 D.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以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6.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是()。 A.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国人 B.外籍华侨 C.外国留学生D.外国国家首脑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采用的原则是()。 A.从旧兼从重B.从旧兼从轻 C.从新兼从重 D.从新兼从轻 8.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A.1/3以上监事B.总经理 C.监事D.2/3监事 9.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行政机关D.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10.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 A.被撤销之日B.被废止之日 c.被变更之日 D. 作出之日

1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 A.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B.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状况公报 D.以上三项 12.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14人,经营房地产业务,于1995年2月10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问公司最迟应在什么时间内开业?() A.1995年5月10日以前 B.1995年8月10日以前 c.1996年2月10日以前 D.公司在任何时间开业,也可在任何期间内停止营业 13.甲、乙、丙分别按50%、40%、10%的比例以个人财产共同投资创办一私营企业,并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对外负债10万元,而企业全部资产仅5万元。现债权人丁要求偿还lO万元。依照法律,此10万元债务应()。 A.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偿还 B.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平均负担偿还 c.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连带偿还责任 D.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14.为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A.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B.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停业、关闭 C.限制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D.对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停业、关闭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A.环境状况公报 B. 环境保护规划 c.环境质量标准 D. 污染物排放标准 16.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的母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c.《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7.()不能成为监督行政的主体。 A.国家机关B.社会组织 c.行政主体 D. 公民

法学基础理论 侯健 历次辨析题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历次辨析题作业答案 第二、三、四章书面作业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辨析(先阐述一组之内每个概念的含义,然后再分析它们的区分。能指出它们的联系更好。) 1.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在论述权利含义时,应注意这是指什么意义上的权利。一般地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几种不同意义的权利。例如法律、道德、宗教意义上的权利;习惯上的权利;非国家组织规章中所规定的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如政党党员的权利、工会会员的权利)等等。所谓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或承认、保障的、具有法律依据的权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一般是指个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其他团体、组织以至国家。第二,权利的内容一般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例如以选举权而论,选举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参加选举;也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将自己的姓名列入选民名单;在有人侵犯自己的选举权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控告,等等。 义务也有法律、道德、宗教、习惯、社会团体章程等意义上的义务。所谓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是指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这就是说,法律或者积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者消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不应这样行为。对承担义务者来说,前一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像权利一样,义务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一般是指个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其他团体、组织以至国家。这里应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与非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之间的区别。例如某人的一定行为既违反法律(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也违反道德、习惯(没有履行这些方面的义务)等,在一般情况下,此人既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承担违反道德、习惯的后果。但也可能某人的一定行为,仅违反法律(例如不合法律程序),但并不一定违反道德或习惯,或者反过来,他的行为仅违反道德或习惯,但却并不违法。在这两种情况下,此人仅承担一个方面的责任。 2.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利 在现代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 首先,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例如《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职权;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等等方面的行政事务;第34条规定,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二,权利一词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但职权一词却只能指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行使职权者的任何个人利益。例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大纲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课程基本情况说明; (2)教学内容计划; (3)本课若干要求。 一、课程基本情况说明 课程代码:LAWS120001.02。 学分数:3;周学时数:3。 课程内容简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理论学科,是高等院校所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必修课程。法理学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 课程目的:设置这一课程的目的首先在于,帮助所有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掌握法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观念,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合格的公民和法律工作者。 教学方式: 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教材:《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课外阅读书目:(1)《政府论(下篇)》(洛克)、《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洞穴奇案》(萨伯)。 (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 (3)《法治构图》(季卫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 推荐网站:同学们应当了解中国的立法进程和最近动态,“中国人大新闻网”可以提供一些帮助。也需要了解一下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可以去“中国法官网”和“正义网”看一看。“中国法学创新网”有较多的法学论文,比较好地反映法学界的动态,可以去看一看。另外,“北大法律信息网”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网站,也值得关注。 考试事宜: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平时考核成绩占30%,依据作业完成情况、读书报告撰写水平、出勤情况、(课堂及网络的)讨论参与情况来测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末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二、教学内容计划

2016-201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51法学基础理论》《851法学专业理论》考研—新祥旭考研

课程简介: 1、谁适合听这门课? 若你想在成为对外经贸法学院研究生的一员,在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时,专业课一的指定复习教材是《国际商法》《民法》《法理学》和《刑法学》,考试科目为751法学基础理论,专业课二的指定复习教材是《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考试科目为851法学专业理论的同学就可报名此课程。 2、这门课能解决哪些问题? 本课程首先将指定教材的知识点和难点进行梳理,帮助考生构建知识结构,打好基础。其次根据老师的考研经验和科目的考试要求,把考试的重点、难点、考题结构、导师的出题点做系统的讲解,帮助考生明确方向,快速提升。最后通过历年的真题练习和解析,提高考生的综合能力,增加临场经验。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将帮助考生明确考点,节约复习时间,让考生在短时间内快速掌握专业课的高分诀窍,在考研竞争中领先一步。 3、课程主要内容 考研复习与本科阶段课程的学习有很大的区别,为了帮助考生考取高分,本课程分四个阶段循序渐进来辅导: 第一阶段精讲参考教材,根据科目考核要求,对各个章节的考点进行讲解。如果你是本专业考生,此阶段主要帮你明确考点,而这些考点很可能是你在本科学习中忽略掉的内容。如果你是跨专业考生,此阶段先带你学习一些必备的基础知识,帮你建立知识体系,然后再为你讲解考点。 第二阶段是精讲习题。要考试就要会做题,把握做题的思路,通过做题提高解题能力并且归纳总结技巧、方法,避免考试时眼高手低。 第三阶段主要讲解真题。真题是我们复习的指南针,通过讲真题来查漏补缺。并且分析真题,明晰老师的出题思路和模式,做到知己知彼。 第四阶段进行全部内容的冲刺串讲,加深对重点考试内容的理解记忆,确保高分在握。 4、上课使用讲义 本课程的讲义主要有:参考书目、本人当年的复习笔记、历年真题、还有出题老师的期末题、以及出题导师的近期科研论文。我会把他们整理成教案,在上课时为你详细讲解。此外,我周围同学的相关资料也会拿来讲解。 5、课程计划及课时安排 本课程一共60课时,教材讲解40课时,真题及模拟题讲解10课时,最后重点专题讲解10课时。根据考生特点将进行适当调整。总之,就是让你掌握知识点,在考试中取得高分。 6、如何确保课程质量 在课程资料方面,拥有最真实和准确的内部资料,掌握一手信息,这些很多都是外界难以获取的。在辅导课时方面,可以根据考生需要,增加课时,确保课程达到最佳效果。 7、附加服务 可以为学员提供本专业考研的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及复习题、期末题、笔记等,我是过来人,你懂的!这些对我来说也就是举手之劳,但对同学们来说却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针对性。 同时也可以帮大家购买专业课参考教材,复印学习资料。 最后还会提供复试指导和帮助。 考研路上,我不仅是你的老师,更是你的战友,你有任何疑惑和困难,我都会尽量帮你解答。

法学课程介绍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简介 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理论学科,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是一门专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基本技能和理论思维方式的学科与课程,是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和核心主干课程。法理学的教学目的是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的基本原理、规律等基本理论和方法,为学习其他法律课程奠定扎实的基础;同时,培养、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的能力和方式,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品质。 该课程主要介绍法学、法律的一般知识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学的含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法学体系、法学学科的设置、法律的渊源、法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概况、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环节(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违法与法律制裁、法律职业、法律教育等。 【中国宪法】课程简介 宪法是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并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法中之法。 本课程分四部分阐述宪法理论和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宪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宪法惯例、宪法的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二部分:宪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性质、国家的政体、国

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地方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等。第三部分:基本人权。包括人权的产生、发展等基本理论与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国家机构。介绍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西方国家议会、政府、司法机关的基本情况及其工作、活动原则与方式。 【中国民法】课程简介 本课程根据我国民法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改革的进程需大量增补、废除的实际情况,教学体系以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为主导,参考英美法系的某些理论,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系统介绍我国现实的和未来有可能借鉴的民法学的基本理论。 本课程主要内容为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法、债的一般原理、继承权及侵权行为法。具体包括民法的概念、渊源,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我国民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的基本内容及其保护等。 【中国刑法】课程简介 刑法学是法学中一个独立的重要学科。刑法学课程是法律学专业的基础核心课程之一。刑法学以我国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与刑事责任两大方面。本课程分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又分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两部分。犯罪论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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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出身的学生之所以找工作难,是因为刚毕业的法学学生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那么,法学如何将理论和实践联系起来呢?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专门搞研究的那些学者做的都是无用功,因为他们总是闭门做学问没有进行过实践,总是觉得他们的理论研究是脱离实践的。其实不然,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是来源于实践的,没有凭空想象出来的理论。由于很多人对理论和实践关系的误导,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人轻理论而重实践的结果,这将会阻碍理论的发展,所以纠正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角度探讨理论不会脱离实践。 1法学理论脱离实践这一观点产生的原因 从学生方面讲,现在法学毕业的大学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很多人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只会法学理论而缺乏实践。其实不是,在课堂上老师传授给学生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法律理论。理论应该是抽象的,不是一朝一夕,一年两年就能领悟的,理论中包含了众多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知识解决不了的问题,法律理论却可以解决,所以掌握了法律理论的学生一定是可以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的。 从学者做学问方面讲,纵然学者们没有参加具体的实践活动,但是他们的理论来源必然是社会中已发生的事件或者其他,不可能是脱离实践的。有时候所谓的理论脱离实践只不过是理论暂时的不能指导实践而已,理论虽然是来源于实践的,但它又受其他理论成果和社会成果的影响,如心,,等,最后形成的是一个能够普遍使用的理论,而实践作为一项具体的活动有其特殊性,所以理论未必马上见效。 从理论的地域性方面讲,理论是有地域性的,中国早期的大部分法学理论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并不适应中国的具体国情,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移植过来的法学理论并不能解决中国的很多问题,也造成了理论暂时的脱离实践。经过长时间的修改,使移植过来的法学理论本土化之后,法学理论不能指导实践的现象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2理论的实践性质 2.1理论来源于实践 法学从它产生之日起即为注释法学,是对制定法即罗马法的释义。注释法学派既重视制定法的安全性和明确性,采用严格的文义解释,以确立法律概念,又从法理念出发,重视法内容的公平正义,采用弹性的横平原则,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疏证法学派在注释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鉴定各种法律问题或者法院的案例,重视实务解释,被称为法鉴定家。注释法学派注重对罗马法的释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复习参考资料之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二、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法律事实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 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法的定义 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与。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答:(1)法律就是一种国家意志 (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就是凭空产生的,而就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 3、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4、法的作用 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5、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一)法律规则就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2)处理 (3)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就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就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就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就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 (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4)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6、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1、答:(一)权利: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 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就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 (1)应有权利与义务、习惯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现实权利与义务 (2)基本权利与义务与普通权利与义务 (3)一般权利与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 (4)第一性权利与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5)行动权利与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 (6)个体权利与义务、集体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利与义务、人类权利与义务 (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7、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就是由不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8、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9、法的效力的含义 答: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与强制力。即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与什么时间适用。 10、法的效力的根据 答:(1)现实根据就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时效。 (2)道德与心理根据就是,它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须就是符合正义原则与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与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态度。 11、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和__________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2.法的主体部分是______________。 3.法的基本特征包括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性。 4.法以规定人们的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为主要内容。 5.法是由______________保证实施的。 6.法的本质属性是_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_性。 7.法是上升为_____________的统治阶级意志。 8.国家和法是随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出现而产生的。 9.原始社会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是____________。 10.法是______________不可调和的产物。 11.法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四种历史类型,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的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13.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传统不同,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__________和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___________。 14.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_____________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5.我国社会主义法为人们在何种情况下作出行为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16.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大部分。 17.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必须强化人们的_______________。 18.狭义上的法律包括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个基本方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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