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

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

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

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

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

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规划师视角看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已经有很多新闻网站在解读了~可是因为他们隔行和不了解老版城市规划法的原因~所谓解读只是拎出4-6个条文或某领导讲话而已~感觉大大的有问题~很多是加上了农村之类的废话~没有领会到新法体现的新的思想精神和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乃至社会的影响。因此~从规划师视角对新法进行全面解读。首先说新法在思想上与旧法相比有了很大变化: , 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 其次~在法律形式上明确了城乡规划面向规划管理的核心属

性。总则第一条第一句即有描述~第十条也加上了“提高程思昂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字样~相比过去城市规划只是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这次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管理面向实施~增强了规划的指导意义。

?明确了政府对城乡规划的职能为规划管理职能。新法,,条与旧法,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城市规划工作”变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上两个字意义重大。

, 法律清晰规定了各种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各类建设申请的行政管理程序~增强了法律的指导性~也明确表述了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权力~避免了执法混乱情况的出现。

, 新增加了城乡规划修改一章~通过对修改规划条件的限制增强了规划的法律效应~并且增加了控规、修规、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的法律地位。

, 与旧法制谈规划编制相比~新法增加了审批前公告、审议、审批和批后公示的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在审批前要求组织审核也列入法律条文~完善了行政程序~新的程序加强了公共参与程度~体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精神~也增加了规划的科学性。 , 增加了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强制要求~从源头上增加了规划的科学性。

, 新法体现了对公众意志的尊重。,,条与,,条。 , 将原来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一章改为一条并入城市规划的制定一章~同时加入地下空间开发、近期建设、临时建设等平行

层次的条款~结构内容更加合理。

,, 将旧法中监督检查条款列为一章~体现了对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视

其次是新法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具体影响~也是新旧法具体问题处理上

的改变。

, 城市总体规划的层次有微小变动:旧法规定总规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建设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协调,新法规定总规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言下之意是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层次高于总规。,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 ,,条增加了政府应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及时提供基础资料的责任。

, 选址意见书的应用范围缩小:旧法要求任何建设的设计任务书申报时都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新法将范围缩小为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法律责任更加公正:旧法中法律责任一章?,,,?条中~除,,条和,?条外~都是规定建设方责任的条款~,,条是单位组织内部处理方式~,?条规定太宽

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新法更加关注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的法律责任~也将规划编制单位违规的责任加入法律条款~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思想。

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

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相关法规政策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90年建设部制定~1991年9月

2日正式发布。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

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

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

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

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

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

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

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

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

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

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

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

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

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

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

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

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

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

基础。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

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

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

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

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

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

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

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

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

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

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

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

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

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

建议

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

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下面是赠送的两篇散文欣赏,可以仔细阅读,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脚下的时光

不知走过多少地方,不知看过多少风景,不知听说过多少轶事;

不知经历过多少岁月,不知邂逅过多少良人,不知变换过多少心情;

不知理想的未知是否在前路等待??????

题记:蒲公英

悠悠岁月,时间苍苍~( 文章阅读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916352124.html, )

在这繁花似锦的青葱岁月里,我们不断的接受新鲜的美好事物,不断的享受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高品质生活;我们总是随大流的,去跟风一些前卫潮流的思想;然而,很少有人去整理那些过往的断壁残垣~

我走过很多地方,但是同样的,我也有更多的地方没去过~

我渴望走遍地球上每一寸土地,我期许世界上每一个地方的人都善良~

从踏入社会的那一刻起,我就觉得人应该是自由的;应该去做自己喜欢的事,看自己喜欢的风景,爱自己喜欢的人;一切都那么单纯,完美~

然而,现实的世界告诉我;理想的丰满一定要遇到拥有相同理想的另一半~我喜欢珠海,一个美丽的花园城市;我喜欢那里的天气,没有北方的寒冷;四季如春的温度感觉非常惬意,不用担心换季带来的差异~走在市区的街道上,绿化的花草树木被园丁修剪的井然有序;形态各异的花卉搭配得格外美观~尤其是除过草之后的绿地,泥土的芬芳与绿草的清新扑鼻而来,有一种身处大草原的感觉,使人心旷神怡~我时常一个人发呆,散步;看着过往的人群,车水马龙的街道;

也时常去繁华的街巷,拥挤的商业中心;感觉这才是生活,正因为世界有了这么多事物的陪伴,才使我有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喜悦~

珠海的夜,很美;到处灯红酒绿,一派歌舞升平的祥和;每当夜幕降临,才是广东因有的生活的开始~溜冰场,酒吧,迪厅,大排档等等等等;我很庆幸在这里认识了很多人,他们教会了我很多,也帮助了我很多;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聚集在一起的年轻人;我们时常出去聚会,嗨皮;但等到散场后,又回到了应有的孤寂~白天,可以去渔女,公园,九州城,免税店等等都是不错的地方~

人常说,一个时代会有一个时代的代表;而我在这个曾经为之奋斗的地方,也时常会想起曾经相识的人,走过的地方,看过的风景;有时候,听着当时的流行歌曲,也会感伤;也会自嘲一笑;还有那公车到站的粤语提醒,还有那想见却永远没见的人;一篇篇,一幕幕久久回荡在脑海;早晨的肠粉,中午的餐饭,下午的炒粉,晚上的烧烤;好像味道还回味在口中一样~人,只有在对自己真诚的人的眼里,才会感觉到亲切;而我,也着实喜欢这座城市带给我家一样的温暖感觉~在这短暂而悠长的时光里,我成长了很多,也磨砺了很多;正是因为思想的成熟,阅历的增长,我选择了离开;去寻找属于自己的新的天地,新的开始,新的征程~

其实,无论走过多少地方;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你从中得到什么~知识~阅历~思想~??????

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难免遇到挫折困苦,也难免会因为一些因素而错失机缘~

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艰难险阻而放弃将要来临的幸福~

也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过失而自暴自弃颓废一生~

人,应该用豁达的心态来迎接下一秒的新鲜时光;而不是沉溺在上一秒的懊恼当中~

每个人的路,都在自己的脚下;只有自己醒悟才能把未来的路走好,反之只会让错误延续到未来,从而影响以后的健康生活~

即便曾经的时光再美好,那也只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段插曲;没必要去纠结当时的愕然,愚昧~就像我,从来不对上一秒的事情产生情绪一样~

一切都是恬淡的样子,顺其自然比什么都好~

对于未来,只要真诚的去善待身边的所有;我相信,未来的时光,也该是你想象的模样~

蒲公英

2015.12.13

家乡的茶籽林

坐落在戴云山脉西麓的高才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山区丘陵满地尽是红壤土,非常适宜茶籽树的生长。高才坂种植小果油茶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远近闻名的茶籽油之乡。

家乡高才坂,一年四季茶籽林郁郁葱葱,枝繁叶茂。村头的亭后坑、银珠垄、赤土岭、牛脊崎,村尾的庵墘头、虎坪林、下淂,村庄对岸的牌匾山、坑里、墘头、下坋、坑柄里等等,山坡上,山坳里,道路边,田边地头,屋后山边,漫山遍野到处是一片连着一片的茶籽林。那里是我儿时与伙伴们捉迷藏、摘茶苞、采茶菇、捡茶籽的地方。

每当春风拂来,几场淅淅沥沥的春雨之后,唤醒沉睡了一个冬季的茶籽树林。老茶树开始发出新枝,抽出嫩芽,嫩芽吐露出嫩红嫩红的叶片,转眼间,嫩红的叶片又变成稚嫩的绿叶。整片茶籽林绿浪涛涛,层层叠叠,在家乡群山环抱的山腰上,形成一道翠绿的屏障。清明节后,儿时的我常与伙伴们在嬉戏玩耍的同时,十

分注意寻找茶籽树梢上的“茶苞”,这是一种生长在茶籽树上的果实,果熟时表面会脱去一层薄如蝉翼的白皮,淡绿色的形似胖胖的寿桃,中空,果瓤可以食用,果肉脆而汁多,清甜爽口。“茶苞”是儿时伙伴们最喜欢的果实,从茶籽树上摘下,在袖口上来回擦几下,脱去表层酥松的外皮,馋猫似地往嘴里塞,津津有味地品尝着大自然恩赐的美食,这是我与伙伴们喜欢到茶籽林玩耍的原因之一。

秋季来临,茶籽树上挂满了青色中夹杂着褐色的茶籽果,茶树枝被压弯下垂,这是村民一年的希望。全村的村民这时节荷锄上山为茶籽林锄草,将林地里各种杂草锄掉,并填埋在茶籽树头下作为有机肥,锄后的茶籽林寸草不留。这是家乡当地的传统习惯,很少采撷树上的油茶果,而是在锄得干干净净的林地上捡茶籽。村民在锄草中,时常发现茶籽林里长的一种真菌——茶树菇,菇伞灰色如碗口大,菇腿灰白色很长,采摘回家煮汤或煮米粉汤味道极其甜美。

清爽的秋风送来百花仙子的柔情蜜意,吹开了丹桂的花骨朵,让神州大地香气四溢的同时,茶籽树也毫不犹豫地绽放自己的花朵,展示自己最妖艳的容貌,一夜之间,漫山遍野的茶籽林中雪白的油茶花盛开了,白色花朵中间吐露出金黄色的花蕊,散发出沁人心脾的芬芳,茶籽林变成一片白色的花海。成群的蜜蜂“嗡嗡嗡”在花丛中飞来飞去,落在金黄色的花蕊中不知疲倦地采蜜,也为油茶花义务传授花粉,为明年茶籽树挂果立下汗马功劳。儿时,我和伙伴们像一群快乐的小蜜蜂,一头扎进茶籽林里,一边观赏着洁白娇艳的油茶花,一边折一根抽去内心的赤蕨杆当吸管,插入金黄色的花蕊中,轻轻一吸,芬芳甜美、味道香醇的花蜜便进入口中。我们小心翼翼地攀下茶树枝,如痴如醉地在一朵又一朵的油茶花中滋滋有声吮吸着花蜜,比供销社卖的硬糖粒还要甜美十倍。

到了秋高气爽的秋末,山区空气相对干燥,白天依然烈日炎炎,可夜晚却出现霜冻,昼夜温差很大。这时,茶籽树上的茶籽果由原来的青色转瞬间全部变成深褐色,已经熟透的茶籽果一颗颗裂开大嘴,露出大嘴里油光发亮的油茶籽。阵阵秋风

送爽,茶籽树梢随风摇曳,催促油茶籽快快离开树梢,洒脱地坠落在村民锄得干干净净的地板上,几天时间,茶树林的地面上便铺上一层深褐色的油茶籽。此时的茶籽林沸腾了,满怀丰收喜悦的村民,发动全村男女老幼一起上山捡收油茶籽,大家一边欢快地捡着,一边大声地说笑着,这边有母亲唤儿声,那边有青年男女对歌声,茶籽林里飘出一阵阵欢乐的笑声。这笑声就像嘹亮的集合号角,将满地的油茶籽在愉快的气氛中快速聚结起来,坚定果断地跟随村民进入农家大院。( 油茶籽从开花、授粉、结果到成熟落地,经历了秋、冬、春、夏、秋五个季节的阳光雨露,尽吸天然养分,天地精华,营养极高,是纯天然的绿色食品。村民视油茶籽为农家之宝,及时晒干,装筐储藏,等待冬闲之时送到榨油坊加工成金黄色的茶籽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推荐下载

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 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 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 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 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 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 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政策解读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是由性质不一、数量巨大、类型众多的建设项目构成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建设项目都与城市的自然环境、城市的功能布局和空间形态以及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密切联系,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因此,建设项目的选址,不仅对建设项目本身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城市的布局结构和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一个选址合理的建设项目可以对城市长远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同样,一个选址失败的建设项目也会阻碍城市的长远发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宏观管理,一方面,可将各项建设的安排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使单个建设项目的安排也能从城市的全局和长远的利益出发,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另一方面,可通过政府宏观管理,调整不合理的用地布局,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为城乡经济运行和社会活动及人民生产、生活提供理想的空间环境。对规划选址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各项建设有计划、按规划进行,最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既可以从规划上对建设项目加以引导和控制,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避免各自为政,无序建设;又可以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提供依据,对于促进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可以说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与关键环节。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强调要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规范了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表明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家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宏观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环境管理来实现的。其中,规划管理主要体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批制度。对未取得规划选址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随着国家投资体制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空间管理的作用越发重要,2002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明确要求:“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的能源管道、引水工程、公路、铁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从区域全局发展的角

城市规划法规案例

城市规划法规先关案例 案例1 某市的市区东北部有一中外合资的电子企业,因产品销路好,继续扩建一条生产线。企业提出在七厂区的东北角占用2.0ha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部分农村企业用地。企业提出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为工业用地。 此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解析: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扩大用地,占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实例。其扩大的用地围恰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但须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可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某诉东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案情摘要】原告:某;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 原告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围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被告在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一审以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分析原告某是不是适格原告的关键点在于,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与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涉案部分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个层次,东营市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东营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为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在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围,即某是规划局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告知这一事实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本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注册规划师Word 文档

注册规划师考试心得 ——韩天祥首先声明不是自己一次全过了就瞎显呗,确实是因为最近同学朋友问的多了,就想一起跟大家说说。 经验1:四科精力要平均分配,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再针对自己薄弱环节多花点功夫。千万不要觉得哪科难而放弃他,或者觉得今年时间精力有限,就集中看哪科,因为考试的时候他不会按照你认为的难易程度出题,说不定哪科就跟抽疯一样弄的非常难。比如前年的相关就非常简单,周围的大多数朋友都过了,去年考的就很偏,好多东西压根就没听说过。去年的实务是最难的,跟城乡规划法新出台有关,尤其是规划管理的题不怎么好答,好像还跟以前的管理办法有些差别,批卷尺度把握的也挺严,这些都是我的感觉,从自己的成绩和周围朋友的成绩看出来的,去年拿到证的,实务分都很低,我就知道周围四个人是60分过的,我也是幸运者之一。 经验2:重点中的重点就是《城乡规划法》,至少要看十遍以上,最好能背下来。如果你没有时间看书,那考试前两天你就好好看看城乡规划法吧,真的考很多题,在不同的科目里都有,如果对其中条文理解不是很深,或者说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的,可以与老的城市规划法对比着看,还可以看城乡规划法解说那本书,是一个小黄本,解说类的书不少,只有这个小黄本是官方出的,据说里边还是有一些个人认识的东西与该法律精神有些出入,但总体来讲该书已经把城乡规划法解释的很透彻了,其它版本的解说错误就更多了。这里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题目记不大清了,有好多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的原文拿出来,把其中一个关键词挖空让你选,比如对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这两个概念在法规里边就考了四个题目,比如城乡规划许可的范围是建设用地范围不是规划区范围,这个题我就答错了,而且印象特别深刻,因为第一轮做题的时候凭第一直觉答对了,后来检查题目的时候反复想了半天最后还是改错了,所以要相信第一直觉;还有一些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中的一条中的几个小条一起排列上,把其中的一个小条中的一个词或者一个数字给改变一下,又或者是原来说三个或者四个小条,他在选项中加又一个,比如有一个题是有关违法查处的,原文是分了两个冒号,相当于三个小条,在选项中又加了一个说的看似处理的很对的一项,从题目理解上这四个选项都是对的,但只有三个是法规上说的内容,剩下的那个就不对了。 经验3:四门课程要建立统一的骨架。这是一个执业资格考试,核心就是如何编制各层次各种专项规划,所以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理解着看,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项目对号入座。对于各层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要明确,不能含糊。我是这样理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他是教你怎么样去编各层次的规划,我们看书目的是为了考试,可考试之后更重要的是指导我们如何编制各种规划,正好利用看书考试的这个机会,扩展我们规划的相关知识。在看条文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工程,做到对实际工程中的图纸和说明书中做的东西和编制办法里边的条文对号入座,这样有助于建立一个清晰的骨架,看其他的法规规范技术条文或者相关数字信息能够清楚的知道看的东西是在骨架上的哪个枝杈上的内容,同时对于一些枝杈上的细节信息如果记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反过来想想前边的主架上一些原则和大框数字,这样就能大概推断出哪几个选项更靠边,哪几个选项能被排除。这里个人体会是做过总体规划的话非常有优势,总体规划就是一个完整的骨架,各科考试的内容都是血肉添加在这个骨架上的,不信的话大家可以试试,在看编制办法的时候拿一套完整的总归说明书和图纸看看是怎样对号入座的,而且对于我们平时接触较少的专项工程规划方面,总体规划中的工程规划就更是一个我们理解专项规划的骨架了,要不然我们看一个专项的技术规范,留在脑子里边的就只是一些数字,过一段时间就忘没了,不知道哪些数字是最有用的核心数字,比如给水专项中的人均用水指标,要是做过总规,对这个数字就不会忘,知道这个数字就能推导出很多相关数字,比如城市规模对应的水厂规模,水厂规模对应的用地等技术规模,还可以推导出城市的污水量,污水厂的规模等等。有这样的框架,看各专项的技术规范就不怕内容多、数字繁琐,可以记个大概,考的时候可以再骨架上找推断哪些选项可以被排除。而且考试之后也不至于看的书全被遗忘。

建筑法规篇-案例集学生用(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承发包与招投标)

案例集 建筑法 案例 1-肢解发包与分包案例 1. 背景 某建设单位要建一幢 18 层的办公楼,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每 6层为 1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招标发包。为此,部分投标单位认为是肢解发包,并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反映。 2. 问题 (1) 该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进行招标,是否算肢解发包? (2) 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案例 2- 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与无效合同案例 1. 背景 2002 年 7 月 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 1 标工程 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900万元。 2002年 9月 29日,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价款暂估为 500 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 万元。 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 1 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 l 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 12月 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 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1000 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 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 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 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 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 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 50 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 年 11 月 29 日,人民路 1 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 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 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 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 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 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 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2. 问题 (1) 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 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许可、承发包场景 甲建设单位将宾馆改建工程直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约定工期 l0 个月,由丙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甲指定丁建材公司为供货商,乙施工单位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另行采购建筑材料。乙施工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为完成施工任务,招聘了几名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施工单位将电梯改造工程分包给戊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改建工程顺利。 根据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释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市规划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 1、紧扣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本质,突出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凸显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城乡规划体系,以城乡总体规划统揽全局,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层层落实、逐步深化。明确了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规划管理。实现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管理。涉及条款: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地下室开挖层数,故将大量停车位设置在用地内地面上,但是仍然满足

不了停车指标,由于用地紧借绿线,且绿带宽15米,故次开发商欲将余下的100多辆停车位布置在市政绿带内,同时为提高小区内部景观配置,其还考虑将用地内一垃圾堆场设置在绿带内。 分析: 此案例开发商违反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其相关条款及处罚依据如下: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姓名:杨婉璐 学号: 班级:建筑班 指导教师:卢君君老师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时间:年十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网络资料(百度):《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俞滨洋》 《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城乡规划法的完善历程年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并设置相应城市规划管理构。 年,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使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 年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城市规划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保障。 年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第一部法律。 年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于年批准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年月,国务院以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 年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号)。 年月,国务院有发布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对城市规划法律执行的工作严格的、更高的要求。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自然废止。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概述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学习资料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城市管理概述 一.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的社会管理。2.城市的经济管理。3.城市的生态管理。4.基础设施的建设 管理。 二.城市管理的的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2.管理的开放性。3.管理的动态性。 三.城市管理的原则:1.需求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3.综合效益原则 4.因地制宜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现代城市的管理方法:1.行政管理的方法 2.经济管理方法 3.法律管理方法 4.资讯管理方法 5.数学管 理法 6.城市规划管理方法 7.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五.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弊端:1传统的城市管理组织过于分散 2管理法规建设不配套 3城市管理投入少 4 城市社区管理职能较弱 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缺陷:1监管合一模式 2多头分散模式 3综合协调模式 4管理单一模式 5实体管理模式 第二章决策概论 一.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对未来一定时 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二.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原则与类型(选择):原则:1合法性原则2现实性原则3连续性原则4民主性原 则5效率性原则 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三.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1计划依据2法律规范依据3规划依据4经济技术依据 四.城市规划决策结构包括:1信息系统2智囊系统3决策系统 第三章行政管理学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华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 关。 二.公务员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社会公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三.行政领导的特点:1行政领导具有时代性的特点2行政领导具有综合性的特点3行政领导具有权威性的 特点4行政领导具有服务性的特点5行政领导再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四.测量行政效率的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2行政职能测量法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调动 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五.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1改革机构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2健全行政管理的法规和工作制度3提高领导 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4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实行吉利原则,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章行政法学概述 一.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及其关系: a.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有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 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b.合理性原则内容:1正当性、 2平衡性、 3清理性 c.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德两项基 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及合法又合理。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 3、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 本部分共60题, 其中1-20题每题0.5分,21-60题每题1分, 共50分) 1, 《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 C )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C ) A, 直接目的B,根本目的C,主要目的D,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 《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 ( D ) A, 乡村规划B,村庄规划 C, 乡规划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和 . ( C ) A, 控制性详规, 修建性详规 B, 总体规划, 建设规划 C,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D, 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 5, 在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 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 D ) A, 建成区B,规划区C,农业用地D,建设用地 6,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 和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 (A ) 第四条A, 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 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 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 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审议 . ( C ) A, 本级党委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 本级人大常委会D,本级人民政协 8,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C ) A,3 B,5 C,6 D,8 9,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 ( C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 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 报审批 . (D ) 第二十二条A, 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B,村民大会 C, 县(市) 人大常委会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B ) A, 规划行政等级B,相应资质等级 C, 技术资质等级D,规划编制经历 12,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 D ) A, 城镇总体规划B,城镇详细规划 C, 城镇体系规划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 ( C ) A, 村委会B,村党支部 C,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D,乡, 镇人民代表会议 14,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日 . ( C ) A,10 B,15 C,30 D,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 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 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 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

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 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0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0条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但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三大类。建筑工程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在建成后,出现频繁改建或者必须拆除等情况,会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市政交通工程的位置与功能在城乡规划中都有明确的定位,只有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建设,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整体交通系统中应有的功能;市政管线工程的施工会对道路交通、相邻管线、行道树等产生较大影响,需要通过规划对各类管线进行综合协调,才可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通过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一是可以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符合法定规划的要求,确保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三是可以作为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活动,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避免对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城镇中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城市重要地段,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人民政府审定;另一种是指可能涉及周边单位或者公众切身利益,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成片开发建设地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并对其进行审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