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20200926191235)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5篇)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5篇)第一篇: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
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第38条明确规定: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学校里怎样才算体罚

学校⾥怎样才算体罚校园是为祖国培育花⾻朵的地⽅,⽼师更是被誉为“春蚕到死丝⽅尽,蜡炬成灰泪始⼲”的⾟勤园丁。
但是,⽼师在教育学⽣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些问题,⽐如学⽣和同学打架,或是屡教不改的情况。
有的⽼师遇到这样的情况就会选择使⽤严厉的⼿段来教育学⽣,但是,不⼩⼼可能涉及到体罚。
那么,怎样才算体罚?店铺⼩编就带着您⼀探究竟,下⾯,⼀起来看看⼩编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体罚的概念:体罚,是教师对学⽣⾁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段,对学⽣⾁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下暴晒等⾏为。
⼆,相关法律依据:1,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禁⽌体罚学⽣”;2,《教师法》第三⼗七条规定“体罚学⽣,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也明⽂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三,常见的体罚⽅式:2、罚站。
相对⽽⾔,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的⼀种体罚⽅式。
学⽣习以为常的表情来看。
3、差辱。
有好⼤⼀部分教师,不顾学⽣的⼈格和⾃尊⼼,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
4、威胁。
⼀些教师经常威胁、恐吓学⽣。
四,体罚的危害:⼀、⾝体伤害孩⼦还在成长阶段,⽆论是⼼理还是⽣理都没有完全发育成熟。
神经系统⼗分脆弱,以粗暴的态度对待孩⼦,会使孩⼦精神紧张,有损⾝⼼健康。
许多⼼理疾病患者,追其病根,都和幼年威童年遭受到的体罚有关。
⼆、⼼理伤害严厉粗暴型的教养⽅式会导致孩⼦严重的⼼理问题。
⽇本⼼理学家研究发现,常挨打的孩⼦会产⽣七种⼼理问题:说慌、懦弱、孤独、叛逆、怪僻、粗暴、焦虑。
此外,家庭错误的教育⽅式很可能导致孩⼦⼼理出现偏差。
三、粗暴地对待孩⼦会使孩⼦养成说谎的恶习打骂惩罚孩⼦虽能⼀时镇住孩⼦,但由于孩⼦为了避免挨打就不说实话,久⽽久之就会使孩⼦养成说谎的恶习。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有一句老话“棍棒底下出孝子”,很多父母认为只有严厉的方式才能让子女成才。
现在,学校有的老师也使用这种教育方式,采取体罚督促孩子学习。
他们觉得这样的教育方式才是对孩子有利的,但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小编整理了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有一句老话“棍棒底下出孝子”,很多父母认为只有严厉的方式才能让子女成才。
现在,学校有的老师也使用这种教育方式,采取体罚督促孩子学习。
他们觉得这样的教育方式才是对孩子有利的,但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小编整理了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2)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如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此外,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因此,老师们必须用合理的方法来管教学生,避免触犯国家法律。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体罚学生是违法的,教师应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和引导学生。
如果教师经教育不改,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错误做法或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学生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会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身体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罚或变相体罚会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综上所述,体罚学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带来严重后果的可能会依法对老师和学校进行惩处。
因此,教师应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和引导学生,而家长也应该积极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如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委托他们为您解决问题。
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学生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学校应该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学校里怎样才算体罚

学校里怎样才算体罚一、学校里怎样才算体罚一,体罚的概念: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二,相关法律依据:1,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2,《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常见的体罚方式:2、罚站。
相对而言,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
学生习以为常的表情来看。
3、差辱。
有好大一部分教师,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
4、威胁。
一些教师经常威胁、恐吓学生。
四,体罚的危害:一、身体伤害孩子还在成长阶段,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没有完全发育成熟。
神经系统十分脆弱,以粗暴的态度对待孩子,会使孩子精神紧张,有损身心健康。
许多心理疾病患者,追其病根,都和幼年威童年遭受到的体罚有关。
二、心理伤害严厉粗暴型的教养方式会导致孩子严重的心理问题。
日本心理学家研究发现,常挨打的孩子会产生七种心理问题:说慌、懦弱、孤独、叛逆、怪僻、粗暴、焦虑。
此外,家庭错误的教育方式很可能导致孩子心理出现偏差。
三、粗暴地对待孩子会使孩子养成说谎的恶习打骂惩罚孩子虽能一时镇住孩子,但由于孩子为了避免挨打就不说实话,久而久之就会使孩子养成说谎的恶习。
四、体罚孩子易造成孩子不良的性格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父母的行为对其影响较大。
父母的鼓励和表扬,会使孩子变得自尊和勇敢。
父母的贬低和呵斥,常使子女变得自卑和胆小,形成懦弱的性格。
二、关于体罚学校的规定法律常识:关于体罚学校相关的规定有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学生相关法律

体罚学生相关法律
一,体罚的概念: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二,相关法律依据:
1,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2,《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常见的体罚方式:
2、罚站。
相对而言,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
学生习以为常的表情来看。
3、羞辱。
有好大一部分教师,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
4、威胁。
一些教师经常威胁、恐吓学生。
四,体罚的危害:
1、身体伤害
孩子还在成长阶段,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没有完全发育成熟。
神经系统十分脆弱,以粗暴的态度对待孩子,会使孩子精神紧张,有损身心健康。
许多心理疾病患者,追其病根,都和幼年威童年遭受到的体罚有关。
2、心理伤害
严厉粗暴型的教养方式会导致孩子严重的心理问题。
日本心理学家研究发现,常挨打的孩子会产生七种心理问题:说谎、懦弱、孤独、叛逆、怪僻、粗暴、焦虑。
此外,家庭错误的教育方式很可能导致孩子心理出现偏差。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有一句老话“棍棒底下出孝子”,很多父母认为只有严厉的方式才能让子女成才。
现在,学校有的老师也使用这种教育方式,采取体罚督促孩子学习。
他们觉得这样的教育方式才是对孩子有利的,但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小编整理了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父母体罚儿子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体罚孩子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体罚孩子已经不再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父母体罚儿子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醒家长重视家庭教育的方式,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致人重伤、死亡的,将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父母体罚儿子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父母体罚儿子,若给儿子造成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2)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4)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刑事责任:若父母体罚儿子造成严重后果,如儿子重伤、死亡,父母将面临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故意伤害罪:若父母故意伤害儿子,致其重伤、死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过失致人死亡罪:若父母因过失导致儿子死亡,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父母体罚儿子,若情节较轻,可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4.名誉损害:父母体罚儿子,可能会给儿子带来心理创伤,影响其身心健康。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损害父母在公众中的形象,给家庭带来名誉损害。
三、如何避免父母体罚儿子1.加强家庭教育:家长应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思考能力、自律意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历史上曾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体罚学生的行为逐渐被各国法律所禁止。
我国同样对体罚学生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我国体罚学生的法律现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该法条明确了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法条强调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禁止性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法条再次强调了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义务。
二、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教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该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体罚学生的学校或教师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校园体罚学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惩罚学生为目的,使用肉体强制手段对学生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
长期以来,校园体罚在我国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我国法律对校园体罚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从校园体罚的法律规定、体罚的界定、体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校园体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这是我国法律对教师禁止体罚学生的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与《教育法》的规定相一致,再次强调了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教职员工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恐吓他人,使他人感到恐惧的。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体罚学生,是指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打击、捆绑、罚站、罚跪等行为,以达到惩罚或教育目的。
长期以来,体罚学生一直是教育领域中的一个敏感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对体罚学生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一规定为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教育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
三、义务教育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学校、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原则。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一规定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五、教师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师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六、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也进行了规定。
老师体罚孩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关于老师体罚孩子的新闻事件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历史上曾经被广泛采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体罚已经逐渐被明令禁止。
本文将就我国关于老师体罚孩子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提高教师法律意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学校、教师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以侮辱、歧视等方式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老师体罚孩子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老师体罚孩子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2.刑事责任如果老师体罚孩子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民事责任老师体罚孩子,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关于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体罚学生,是指教育工作者以暴力手段对学生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
长期以来,体罚学生一直是教育领域的一大顽疾,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体罚学生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一、体罚学生的定义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体罚学生是指教育工作者以暴力手段对学生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打击学生的头部、面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部位;2. 对学生进行捆绑、鞭打、殴打、推搡、拉扯等;3. 使用教具、文具等物品对学生进行打击;4. 以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身体伤害。
二、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1.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教育工作者不得体罚学生。
根据《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教育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 《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教师的职业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关于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刑事犯罪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师体罚学生是否犯法

老师体罚学生是否犯法一、学校老师体罚学生犯法吗?老师体罚学生,一般情形下如果造成了学生身体或精神损伤的,是犯法的。
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公安机关可对其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教师骂学生是不是违法的?老师辱骂学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老师责骂学生,只要其本意不是歧视学生,或者在行为上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都不属于犯法,相反则可能涉及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如果教师对学生进行辱骂的话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已经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和心理了。
如果出现教师体罚学生或者辱骂学生的情况,一定要收集证据向教育局进行举报。
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

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我们都知道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最应该受保护的,在家里面受父母的保护,在学校受老师的保护,但有些老师因学生太调皮,就做出不好的事情体罚学生,使孩子的心理受到很大的影响,那就来了解一下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最应该受保护的,在家里面受父母的保护,在学校受老师的保护,但有些老师因学生太调皮,就做出不好的事情体罚学生,使孩子的心理受到很大的影响,那就来了解一下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老师打学生老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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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
(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
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
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
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
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
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
诉讼。
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
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
巴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
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罚学生法不容
三、相关报道:《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博士谭晓玉》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行为。
首先,教师体罚学生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体罚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
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的侵犯。
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
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当然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教师体罚学生形式各异,花样翻新,罚站、罚跑、
面壁而立、头顶烈日、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单词做习题;揪耳朵、扇耳光、用脚踹、教棍抽、威胁、呵斥、讽刺、
挖苦、辱骂、刁难,无论哪种形式,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学生身体器官,影响学生心智发育,甚至造成学生终身
残疾、死亡。
这些行为都是对学生人身权的侵害。
特别是当前在大城市中,教师对学生采取的体罚方式,并非亲
自动手,拳脚相加,充当打手角色,而是讽刺、挖苦、孤立、冷落、揭短、奚落、使其出丑等,从表面上看,在
这种文明都市学校里的“文明体罚”中,“文质彬彬”的教师并没有动学生一根毫毛,似乎没有侵犯学生的人身
权利,而实质上,这种“文明”体罚要比亲自动手打学生的“野蛮”体罚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更重,如果说教师动
手打学生是“体”罚的话,那么“文明体罚”则是对学生的“心”罚。
体罚伤及学生肌肤,而“心罚”则伤及学
生心灵。
这种精神上的体罚常常会导致学生心智失常,丧失生活勇气,对一个学生来说往往是致命的一击,必须
严厉禁止。
侵权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是其在履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人,
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
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办法》第9条和18条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
管理机关对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教职员,可予以行政拘留。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会造成学生身心损伤、残疾,甚至生命消失,这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害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体罚学生,是改造教育教学职务期间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个
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学校承担,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
育机构承担,但教育机构可向有过错的行为人(实施体罚的教师)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同时体罚多名学生,多次体罚同一学生,造
成学生残疾、死亡,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可能只承担上述一种
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几种责任。
如,某教师体罚某学生致残,学校将其开除,教育行政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学校向学生支付赔偿再向教师行使追偿权,分别包含了3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中国教育报》2001年7月10日第3版
四、参考地方政府关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文件
裁量编码FZ03JY-CF-0004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执法部门某区教育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轻微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未对幼儿造成伤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般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对1名幼儿造成轻微伤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百元罚款较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对2名以上(含)幼儿造成轻微伤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五百元罚款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对1名幼儿造成较大伤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罚款
最有力的还是<<>>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人的,不得对学生和儿童实施、变相
或者其他侮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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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
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造成损失的,责令;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