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一部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背景

(1) 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奋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

的巨大成就,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经积累了数

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

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就已分别达

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2) 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调

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有经济的

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

用。但于此同时,在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

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

关注。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安

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

(3) 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需求

十届全国人大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成为这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

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这是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

问题、新情况,为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体质和国有企业顺利

改革顺利进行,对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迫切需求。2007年3

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确立了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

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

使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在《物权法》

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

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更加迫切。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法》共九章7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一般可以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

林、水流等资源型国有资产。在法律草案起草之初,各方对于本法适用的国有资产范围的界定,有不同意见。经汇集各方的意

见,反复论证研讨,最终确定将本法适用的国有资产范围限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原因有三:一是从可行性上看,三类资产的特性各不相同,经营性资产要求实现保值增值;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求节约、合理使用,避免浪费;资源型国有资产应直接适用《物权

法》的规定进行合理开发。各类资产的表现形态、实现功能和监管方式有很大不同,如果将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缺乏可行性。二是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企业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比很大,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据此,本法通过对所称的国有资产下定义的方法,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对金融类企业的出资形成的权益,也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应当纳入本法的统一规范和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一些特殊问题应适用《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本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总结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着力改变依靠行政隶属关系、采用行政手段管理国有企业的做法,建立其以产权关系为依托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体制”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本法在“总则”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做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履行的原则,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

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二是明确规定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遵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这些规定,将中央确定的以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要求,转化为法律的规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3) 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法第二章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了专章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第1, 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地方国资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2003年以后,国务院以及省和绝大多数设区的市一级的地方政府先后都设立了国资委,按照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2, 按照中央确立的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由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特设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考虑到有些特定行业的特

殊情况,需要由或者暂时要由政府政府授权的其

他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例如,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业的国有资产、中国对

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烟草

总公司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二是与《物权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作了概括性规定,即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

依法享有财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

利。

三是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代表出资人行使权利的同时,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其义

务、责任也作了概括性规定。

(4)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

本法第三章对国家出资企业作了专章规定。按照本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并且国有资本占有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本法以规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与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关的事项为重点。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的权益,主要是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为此,本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5)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这里讲的企业管理者,指的是履行企业经营决策职能的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经理(厂长、总裁等)、副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履行有关监督职能的企业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和监事。本法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拨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并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一是针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规定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和内部监事会,其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代表政府对该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国有独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行使股东会职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由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共同行使选择企业管理者的权利,具体依照《公司法》规定。此外,按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些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为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企业管理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二是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的选任上,在品行、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出了相应规定。

三是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职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管理者的考核、奖惩和经济

责任审计做了规定。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文件,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办法。(6) 关于涉及企业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1. 关于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指企业改变组织形式,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通过转让部分存量国有资产或者增资扩股、吸收非国有股东,改组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或者转让全部国有资产而改组为没有国有资本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资本参股或者不参股的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本法规定:

第1, 企业改制应当体现出资人的意志,由企业出资人依法决定。

第2, 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载明企业的资产处理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第3, 本法明确规定,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涉及以企业的非货币资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折算为国有股份的,应当以经过依法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2.关于国有资产转让

本法所说的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即转让国有股东权益的

行为,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其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财产

的行为。企业依法处分属于企业法人财产的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财产,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而转移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权益,则涉及国家权益的变动,应当由法律加以规范。

关于转让方式,除按照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真实、全面地公开拟转让资产的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人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关于转让价格的确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依法评估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现行的规定,转让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场所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评估价格。关于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这里说的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资产,是指将企业的国有股权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转让,或者向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企业的国有股权向本企业的管理层转让,有的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通过虚报、瞒报企业资产,虚报企业债务,与评估机构串通低估国有资产价值,故意将国有企业做亏等手段,以明显不公平的价值取得企业的国有股权,严重侵害国有资产权益。本法总结实践经验,针对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规定:转让国有资产,本企业的管理层参与受让的,相关的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转让应当依法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参与受让的管理层人员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3. 关于资产评估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

工作。为规范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行为,本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按照本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是资产评估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者虚报,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4.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关联方的交易

这里讲的特定“关联方”,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实际控制的企业。如果没有必要的规范和制约,很可能发生管理者利用职权,在交易活动中将国家出资企业的利益向自己一方输送,损公肥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针对这种情况,本法主要作了一下规定:

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包括不得以不公平的低价向关联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购买关联方的商品或服务。

二是为防止企业因内部人控制发生不合理的关联方交易,本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

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

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7) 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的收益属于国家。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

系,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

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有利于使

全体人民共享国有资本的经营成果。

三、重点法条解读

(一)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解读:这里的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投入到企业的、作为企业资本金组成部分的资产。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有多种形式。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为了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将原来的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直接拨款改为通过银行转贷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即通常说的“拨改贷”。90年代中期,又将“拨改贷”的资本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即通常说的“贷改投”。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理解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应特别注意将其与企业的法人财产相区别。出资人将出资投入企业,所形成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属于企业的法人财产。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其对企业享有的出资人权利,具体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出资人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读:本条第二款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限于国务院确定的三类企业:一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二是重要基础设施企业;三是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在推进企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中,推动国有资本向这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保证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扩大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解读:按照中央确定的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由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特设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即由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考虑到有些行业的特殊情况,还需要授权其他有关部

门、机构对某些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例如,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业的国有资产、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此外,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四)履行出资人机构的权利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解读:“资产收益”权,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家对企业的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代表国家通过企业盈余分配取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权,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使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第四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公司董事、监事人选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委派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提出议案、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

依照本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或者批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章程由出资人共同制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五)完善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解释:本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包括:(1)对企业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即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2)参与决定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即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3)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即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兼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解释: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掌握企业各种信息,如果再在其他企业任职,会影响其对本企业经营管理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又会增加其利用所拥有的职权和所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因此作出此条第一款规定。

在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经理负责执行,

这种权利配置有利于形成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的内部监督机制。因此,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通常是分设的。但同时,各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董事长和经理分设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经营决策效率。本条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的限制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致。考虑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特殊性,并为了促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本条对其董事长兼任经理做出了比《公司法》更严格的限制,即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七)改制决定权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解释:企业改制是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并可能对出资人权益带来重大影响,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事先将改制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据此向其委派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通过后再在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来实现本级人民政府的意志。

(八)改制方案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解释:企业改制可能涉及企业形态的变化、股权结构变化、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以及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改制后企业产权的确定以及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因此在作出改制的决定后,企业需要对改制的预期目标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的规划,对上述改制涉及的重大问题制定初步解决方案,并经各方利益主体讨论协商,最终由出资人或企业全力机关作出决定。企业改制方案是明确企业改制方案和步骤的具体操作文件。制定改制方案是企业改制的毕竟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个人等相关方的利益,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从现实情况来看,职工安置是企业改制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因此,本条要求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职工安置方案需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九)禁止或限制关联方交易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解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得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产或者服务;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对于诸如转让财产、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出资投资等正常的经营活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后方可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十)国有资产转让的定义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解释:国有资产的转让,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转让。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不是本法所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本条所指的国有资产的转让是有偿转让,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转让。

(十一)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解释:国有资产转让,除了国家规定可以协议转让的外,都应当公开交易。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国有资产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或者经公开征

集受让方申请人只有一人的国有资产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除此之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公开进行交易。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解释:国家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取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决定开始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国有资本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进行了规定。按照“意见”的要求,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三)国家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解释:关于预算的编制主体,《预算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以及其他国有企业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本条依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做法,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主体规定为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十四)其他重点法条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公司法》

《物权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

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 企业改制必须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结合本次清产核资的实际情况,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讲解。 一、清产核资的程序 企业清产核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清产核资的具体操作 (一)账务清理 企业清产核资首先要进行账务清理,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账务清理工作: 1、企业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2、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3、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对企业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姓名:单位:得分: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项选择题:请从提供的答案中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结果填列空格内,第一小题为1分,共50分 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A、10月1日 B、10月28日 C、10月30日 D、10月31日 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起施行。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月 D、6月1日 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A、投资人 B、出资人 C 、经营者 D、管理者

6、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责任。 A、安全完整 B、财务监督 C、保值增值 D、效绩评价 7、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侵害 B、侵占 C、侵犯 D、侵吞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 (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 C、国有资产统计管理机构 D、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 9、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 )职责。 A、投资人 B、经营人 C、管理人 D、出资人 1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 )。 A、制度 B、规定 C、章程 D、办法 1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 )批准。 A、国务院 B、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D、本级人民政府 1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法习题及答案施磊

单项选择题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A 权益 B 权利 C 权力 A 2、《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B 国务院 C 财政部 2、B 3、《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A 职工代表大会 B 民主选举 C 员工大会 3、A 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等出资人权利。 A 选择管理者 B 决定生产经营计划 C 任命监事会主席 4、A 5、《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 A 政府审计 B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C 经济效益审计 5、B 6、《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决定。 A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 国务院 C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6、A 7、《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A 产业政策 B 中长期规划 C 环保政策

7、A 8、《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A 股东 B 关联方 C 控股公司 8、B 9、《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 等价有偿 B 独立 C 透明 9、A 10、《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 财政部 B 国务院办公厅 C 国务院 10、C 1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A、2005年 B、2006年 C、2007年 D、2008年 11、D 1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起施行。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月 D、6月1日 12、C 1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13、D 1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4、C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来源: 2009-05-07 08:21:02 阅读:3174 选择字号:大中小从国企改革到国资立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纠结于单个企业的生存死亡,而是从促进国有经济整体效率和国民福利的角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挥最大效力。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国资法》“破茧而出”,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这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资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有企业依法运营好国有资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历史性推进作用。 《国资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怎样准确把握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国资委应该怎样履行出资人职责?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有哪些规定?下面对《国资法》进行一次全面解读。 1、国有资产的分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理论,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进行规范,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36号令)进行规范,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国有资产法(草案)》将调整范围定位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其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就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看,先对企业国有资产立法是符合实际的。 2、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正确认识企业国有资产,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权益”是指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指的是价值形态。这里,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企业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问题。一般来说,出资人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只能按照自己所投资的份额,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除直接投入企业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形式。主要有:一是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二是国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三是国家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四是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五是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第三,《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包含了金融类国有资产。国家对金融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与企业国有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习题及答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习题 (104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A 权益 B 权利 C 权力 2、《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B 国务院 C 财政部 3、《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A 职工代表大会 B 民主选举 C 员工大会 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等出资人权利。 A 选择管理者 B 决定生产经营计划 C 任命监事会主席 5、《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 A 政府审计 B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C 经济效益审计 6、《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决定。 A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 国务院 C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7、《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A 产业政策 B 中长期规划 C 环保政策

8、《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A 股东 B 关联方 C 控股公司 9、《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 等价有偿 B 独立 C 透明 10、《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 财政部 B 国务院办公厅 C 国务院 1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A、2005年 B、2006年 C、2007年 D、2008年 1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起施行。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月 D、6月1日 1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1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A、投资人 B、出资人 C 、经营者 D、管理者 16、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责任。 A、安全完整 B、财务监督 C、保值增值 D、效绩评价 17、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侵害 B、侵占 C、侵犯 D、侵吞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5a1450568.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5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管理体制 1.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 2.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二、境外出资管理 1.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2.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 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可能以个人名义持有 4.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三、境外企业管理 1.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 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2.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3.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1.登记: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应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1)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2)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3)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 2.评估: (1)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聘请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2)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评估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3.产权转让 (1)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一)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一)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从理想与现实不同层面看,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当前阶段,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施行条例,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历经三届全国人大、15年起草调研审议终于出台,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国资法》对于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头力,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实施已一年有余,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还应当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尚未实现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物权法》中“国家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分为三类:经营性国资,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国资,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国资,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不同的国有资产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立法监管需求,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国有资产法”并非现实。从立法迫切性看,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国资法》仅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调整对象,是符合实际的。 可见,《国资法》所规范的只占整个国有资产的很小一部分,其他庞大的资源类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门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缺乏操作性 《国资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该法。 目前,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在很多地方没有到位,最重要的是缺乏统一的、非常明确的出资人。在经济生活中,非金融类产业的国有企业也会参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资产和非金融类资产的划分并非完全分明。该法虽然弥补了当前金融国资法缺位的空档,即“附则”指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今后的金融国资立法留有了余地,但是缺乏专门的法条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尚未出台相关配套实施条例。实质上,《国资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保护缺乏操作性。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1.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规定 为解决出资人缺位问题,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的局面,《条例》明确指出“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资法》基本沿袭了《条例》规定,且第11条第2款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目前绝大多数非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都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只有少数行业的国家出资企业,是由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比如烟草、邮政、新闻出版,还有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央一级的目前都还没有完全归到国资委(各地国资委情况不一)。这是改革还未到位的暂时现象。本法的出台,让这些“出资人”有法可依。将目前改革尚未到位的少数政企不分的出资人机构在法律上加以固化,在实践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某地方或部门基于不同利益考虑授权其他部门在非特殊领域行使出资人职责,退回到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张起访 第一章概述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个特征: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2.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企业国有资产法》只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因此,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也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权属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四)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七)国有资产保护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答案

时代光华----企业国有资产法 测试成绩:93.33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判断)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2. (判断)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3. (判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4. (判断)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5. (判断)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6. (判断)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7. (判断)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8. (判断)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9. (判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10. (判断)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资产评估讲义

课程简介 三、本门课程讲解安排 1、以应试为目的,兼顾知识性,但主要是帮助大家用最少的时间通过教学。 2、围绕例题讲理论,理论与习题穿插讲解,习题主要以历年资产评估试题和《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教学综合习题集》为主,就我通过资产评估师教学的经验来说,不需要再做其它的试题。 第一章总论 首先是关于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指导我们教学非常重要的依据,教学大纲通常分掌握、熟悉、了解三部分。对于这三部分大家如果自己看书时需要适当分配自己的精力,将主要精力摆在需要掌握、熟悉的内容上。我在讲课过程中对每一具体内容会说明教学大纲要求的掌握程度,大家可以在书本上做上标记,如果自己看书时,可以根据标记选择需要重点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引言 首先,无论是否接触过评估,但对大家对评估都不陌生。 当我们购物时我们对物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此时实际上经常采用了市场比较法,我们选择了一些参照物,对可比的因素如品牌、品质、容量等因素进行比较; 我们买股票、买房主要是因为对股票或房产将来能够涨价的幅度有所预期,所考虑的主要是未来的收益,此时相当于使用了收益法,股票、房产的价值在于未来收益,其实资产评估学中所有资产的价值都在于未来收益,不能带来未来经济收益的不能成为资产; 当我们在网上出售自己的多余物品时,定价多采用成本法,这时我们会考虑我们的购买成本,当然我们也会根据新旧程度、物品功能、市场情况进行一定的折价,一般用成本法估价时我们评估的价值是重置成本减去贬值,贬值又可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本门课内容的核心就是资产评估的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的理解与运用。 第一节资产评估及其特点 一、资产评估定义(掌握) 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

企业国有资产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7小题.每题1.0分,共17.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由董事会决定的是( )。 A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B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C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D 分配利润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2题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 )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A 2 B 6 C 8 D 9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第3题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根据规定,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产权交易机构要与( )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 A 转让方 B 转让方的主管部门 C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D 受让方的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第4题 A 市的甲国有企业与 B 市的非国有企业乙企业发生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甲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乙企业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企业可以( )。 A 向 B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B 向A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C 向A 、B 市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D 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5题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栩应的经济行为时,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A 90%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一部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背景 (1) 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奋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 的巨大成就,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经积累了数 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 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就已分别达 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2) 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调 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有经济的 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 用。但于此同时,在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 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 关注。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安

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 (3) 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需求 十届全国人大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成为这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 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这是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 问题、新情况,为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体质和国有企业顺利 改革顺利进行,对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迫切需求。2007年3 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确立了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 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 使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在《物权法》 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 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更加迫切。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法》共九章7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一般可以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 林、水流等资源型国有资产。在法律草案起草之初,各方对于本法适用的国有资产范围的界定,有不同意见。经汇集各方的意 见,反复论证研讨,最终确定将本法适用的国有资产范围限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原因有三:一是从可行性上看,三类资产的特性各不相同,经营性资产要求实现保值增值;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求节约、合理使用,避免浪费;资源型国有资产应直接适用《物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项选择题:请从提供的答案中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结果填列空格内, 第一小题为 1 分,共50 分 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A、10月1日 B、10月28日 C、10月30日 D、10月 31 日 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 0 0 9年()起施行。 A、 3 月 1 日 B、4 月 1 日 C、5 月 1 月 D、6月1 日 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5、国务院和地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不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A、投资人 B、出资人 C、经营者 D、治理者 6、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治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责任。 A、安全完整 B、财务监督 C、保值增值 D、效绩评判 7、国有资产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侵害 B、侵占 C、侵犯 D、侵吞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和地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A、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 B、国有资本监督治理机构 C、国有资产统计治理机构 D、国有资产运营治理机构 9、国务院和地点人民政府按照需要,能够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 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职责。 A、投资人 B、经营人 C、治理人 D、出资人 1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 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 A、制度 B、规定 C、章程 D、方法 1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批准。 A、国务院 B、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C、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 D、本级人民政府 1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形和结果及时报告()。 A、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 B、本级人民政府 C、出资人委派机构 D、董事会 1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爱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 益,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活动。 A、生产 B、经营 C、销售 D、分配 1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形,同意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A、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B、本级人民政府 C、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D、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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