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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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工作,促进县(市、区)级培训有序、高效地开展,更好地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提升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实际需要,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应大力倡导教师为本、实践取向、终身学习的教师培训理念,大力推进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教师教育体系建设,以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三条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专业化、多功能和大服务,目标是成为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学研究指导中心、教育质量检测中心、教育决策咨询中心、教师专业技能训练中心、教育资源和信息中心。

二职能定位

第四条县(市、区)级培训机构是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以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主要任务,并具有与教师教育相关的管理、研究、服务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等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

第五条县(市、区)级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校长、幼儿园长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为本地区中小学校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指导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学习和行动研究。

(四)为中小学教师提供网络研修和远程学习服务,帮助中小学教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学习。

(五)了解掌握中小学教师队伍情况,开展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六)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委托下,参与制定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师全员培训的分类计划;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查登记、考核和认定工作;

(七)为社会其他行业和社区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三设置标准

第六条 50万人口以下,为10亩和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100万人口,为15亩和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万人口以上,为20亩和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培训校舍能同时承担开展300人以上的培训。

第七条专用教室的数量、种类和功能,按照先进性和实用原则建设,做到够用、适用。突出教师专业特点,达到当地先进水平;具备能适用于各学科教师培训的学术报告厅、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普通教室、综合实验室、教育心理实验室、图书资料室等专用教室。

第八条各类报刊不少于80种,图书资料3万册(含电子图书)以上,音像资料总量不少于1500小时以上;图书音像资料三年内补充更新率15%左右;图书音像资源内容针对性强,利用效率较高,有数据档案记载;各类资源使用效率高,有相关档案记载。

第九条设有附属学校或实验学校等教师继续实践基地,用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等实践活动;继续教育基地作用发挥充分、良好。

第十条建设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能与互联网相连接的高效实用,并与所辖区域内中小学相连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卫星远程实时交互授课系统与“校校通”相连,开通双向视频授课系统,实现网上教学。

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带宽不低于100M,10M交换到桌面,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网络出口带宽不低于512K;配备浏览、资源存储等功能的专用服务器及保证其正常运行的UPS电源,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建设符合远程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不少于60台能联网的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视频投影仪、卫星远程实时交互授课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配备符合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远程教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按照少而精、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加强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职教师按照所在地区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5‰左右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其他工勤服务人员,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30%。

专职教师管理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实行教师队伍动态管理,每五年教师队伍流动更新率20%左右,专职教师具有从事中小学教育3年以上工作经历。专职教师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占95%以上,研究生比例达到20%以上,中、高级职称比例占教师总数的80%以上,其中高级教师占40%以上,具有特级教师称号或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教师至少3人以上。专职教师要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了解本学科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熟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善于开展和组织教师进行有关继续教

育教学活动,熟悉基础教育,能够深入中小学课堂,参与和指导中小学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

要根据县(市、区)级培训机构的性质和任务,广泛聘请有关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优秀中小学教师以及社会各行业专业人才作为兼职教师或顾问,参与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努力建设一支集培训、教学、教研于一体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型培训者队伍。并通过聘用合同,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县(市、区)级教师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要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作风,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教师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富有改革创新精神。

第十三条当地政府财政能够保障机构建设经费、经常性经费、业务工作经费等;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的保障机制。基本要求是本地政府财政拨付的年教师培训经费不低于本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

四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培训机构要遵循成人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教师继续教育。要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探索各

种行之有效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形式和培训模式。县(市、区)级培训机构要了解中小学,研究中小学,服务中小学,与中小学校建立密切的伙伴关系。通过与高等学校、电大、教科研等机构开展联合或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积极探索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为主、多元的、适应时代发展办学形式,提高培训机构的综合实力。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具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执行良好。

第十六条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具有明确的师资队伍建设目标、规划和管理机制,执行良好;100%教师制定有进修规划。有效组织教职工学习和提高。制定专任教师定期蹲点、挂职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十七条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有关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规划具有时代性、前瞻性、可行性。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质量监控、检查、评估制度,保证各类教师培训规范有序。有过程资料,培训学员满意度高,执行效果良好。制定改进措施,培训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九条建立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和本校教师学习业务进修档案,实行计算机信息化档案管理。各类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分类合理,符合上级部门档案管理要求。建立中小学教师和小学校长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制度。学分登记率100%,

培训活动登记及时、规范、无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积极参与基础教育研究,认真组织本区域教师教科研成果交流活动,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有效指导和组织本区域教师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指导中小学建立校本研修制度,为开展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提供有效的资源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师教育、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工作建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为所在社区提供学习资源,根据社区需要开展各类学习培训与指导,推动学习型社区的建立。

五设立与撤消

第二十四条新建县(市、区)级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设立。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级培训机构撤消、合并或改制为其他学校,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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