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278-19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19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19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 278—90

主编部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公安部消防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厂区规划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第3.1.2条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3.2.1条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3.2.2条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屋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5~500kV的屋外主变压器场地。

3.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第3.2.3条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注: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3.2.4条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注: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与表3.2.4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

减少到8m和9m。当开关站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小于5t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10m。

第3.2.5条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第3.2.6条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三节消防设施

第3.3.1条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屋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消火栓。

第3.3.2条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

第3.3.3条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四章厂房、泵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主、副厂房、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对厂房、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4.1.2条主厂房、泵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

第4.1.3条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泵房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按本规范第6.0.6条和第8.0.6条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节安全疏散

第4.2.1条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第4.2.2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2.3条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第4.2.4条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第4.2.5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第4.2.6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2.7条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4.2.8条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0。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0.8m。

第4.2.9条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第三节消防设施

第4.3.1条主、副厂房、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

第4.3.2条主厂房、泵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4.3.3条厂房、泵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屋外电气设备

第5.0.1条油量为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 5m

110kV 8m

220~330kV 10m

500kV 12m

第5.0.2条油量在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与油量在600~2500kg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第5.0.3条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可只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第5.0.4条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高度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贮油坑两端各加0.5m。

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顶盖高出0.5m。

第5.0.5条当厂房外墙与屋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3.2.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穿越防火墙时,母线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5.0.6条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及公共集油池。

第5.0.7条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第5.0.8条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80mm。

贮存100%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其净距不大于40mm,并在其上铺设卵石层。

第5.0.9条公共集油池的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箱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60%油量确定。

第5.0.10条油浸式变压器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5.0.11条少油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附近,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应配备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六章屋内电气设备

第6.0.1条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装置。

第6.0.2条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屋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间。

第6.0.3条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可安装在开关柜或装配式间隔内。

第6.0.4条单台设备油量在100kg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

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

贮油坑可按本规范第5.0.8条的要求设置。

第6.0.5条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系统。

第6.0.6条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用房间、洞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其大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应向外开或侧向推拉;

二、主变压器专用房间的大门不应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系统;

四、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五、应按本规范第5.0.7条至第5.0.9条的要求设置事故贮油、排油设施。

第6.0.7条当110kV及以上屋内开敞式开关站采用充油电气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和排烟或消烟设施。

第6.0.8条六氟化硫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中央控制室、小型电子计算机房和通信室等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灭火器。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固定式卤代烷等灭火装置。

第6.0.9条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大于60m时,宜再增设一个出口。

第6.0.10条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第6.0.11条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有泄压设施,其泄压面设置不应影响疏散通道及设备的安全。泄压面积与该室体积的比值(m2/m3)不应小于0.03。

第6.0.12条安装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配电装置室和酸性蓄电池室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6.0.13条变压器室、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室、配电装置室、厂用配电盘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堵塞。

第七章电缆

第7.0.1条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上下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第7.0.2条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有防火分隔设施。

一、穿越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处;

二、穿越厂房外墙处;

三、电缆分支引接处。

第7.0.3条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隧道每150m、充油电力电缆隧道每120m、电缆沟道每200m、电缆室每300m2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设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隔物两则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第7.0.4条电缆竖井的上、下两端及进出电缆的孔口,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7.0.5条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和继电保护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7.0.6条110kV及以上高压单芯充油电力电缆宜采用难燃电缆槽盒、分相埋砂沟槽或耐火隔板分相敷设。当三相电缆明敷时,应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7.0.7条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当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时,动力电缆各层之间可不设耐火隔板。

第7.0.8条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至少配备2个防毒面具。

第八章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第8.0.1条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其最大防火间距可不大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第8.0.2条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第8.0.3条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第8.0.4条当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第8.0.5条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并配置砂箱等消防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8.0.6条厂房内不宜设置油罐室,如必须设置时,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

一、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

二、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三、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3。

四、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五、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六、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8.0.7条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第8.0.8条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8.0.9条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九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9.1.1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消防给水可选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第9.1.2条消防给水宜与厂房内生产、生活供水系统结合,当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第9.1.3条消防给水量宜按以下二项灭火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一、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二、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第9.1.4条地面主厂房屋外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地下厂房、封闭厂房或坝内厂房的地面辅助生产建筑物,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主厂房屋外其它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第二节给水设施

第9.2.1条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第9.2.2条给水设施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消防给水。

第9.2.3条给水设施采用水泵供水方式时,应设置备用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并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第9.2.4条给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按本规范第9.1.3条确定的消防给水量的要求。

厂房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屋外开关站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水轮发电机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室、油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min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四、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五、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第9.2.5条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第三节屋外、屋内消防给水

第9.3.1条建筑物的屋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3.1的规定。

注:屋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

第9.3.2条屋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其间距在主厂房周围不宜大于80m,在其它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

第9.3.3条主厂房内发电机层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发电机层任何部位。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实际需要保护的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高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它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第9.3.4条屋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但不应小于表9.3.4的规定。

注:高度>24m至50m及高度>50m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屋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第四节机电设备消防给水

第9.4.1条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时,其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在发电机定子上下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

第9.4.2条油浸式变压器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水雾的保护面积应为变压器油箱顶部及侧面(含冷却器)的全部表面积之和,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20L/(min·m2)。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护,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6L/(min·m2)。

第9.4.3条大型电缆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3L/(min·m2)。

第9.4.4条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其用水量应按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

10L/(min·m2)。

第9.4.5条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第9.4.6条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

第十章采暖与通风

第10.0.1条地下厂房、封闭厂房、坝内厂房的油浸式变压器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电缆室等,应设排烟或消烟设施。

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排烟,可与厂房内排风系统结合。

第10.0.2条当地下厂房的事故排烟与疏散通道设于同一隧道内时,应设隔断分隔开。

第10.0.3条油罐室、油处理室、油再生室、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等的送风量宜按表10.0.3的换气次数计算。排风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且不允许循环使用。

第10.0.4条油罐室、油处理室、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等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和电动机,当送风机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时,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

第10.0.5条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当发电机着火时应立即关闭。

第10.0.6条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油再生室严禁用明火或敞开式电热器采暖。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采用封闭式电热器采暖,电热器应与通风机电气连锁。电热器两端各1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第10.0.7条通风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第10.0.8条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十一章消防电气

第一节消防配电

第11.1.1条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第11.1.2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1.1.3条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应急灯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第11.2.1条厂房、泵房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11.2.2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 X。消防水泵室的照明线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1.2.3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1.3.1条大型水力发电厂、大型水泵站的下列场所、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中央控制室和继电保护盘室;

二、大、中型计算机房和通信室;

三、单机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四、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场;

五、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开敞式开关站;

六、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大型电缆竖井;

七、厂房内装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油罐室,油处理室;

八、电梯机房。

第11.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气连线,应选用屏蔽型电缆。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探测器。

第11.3.3条消防控制屏(台)应设在电厂的中央控制室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8) 4.3 厂内道路 (11) 4.4 厂内铁路 (11)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置内布置 (13) 5.3 泵和压缩机 (1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 5.7 其他要求 (20) 6 储运设施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 6.5 灌装站 (27) 6.6 厂内仓库 (27) 7 管道布置 (28) 7.1 厂内管线综合 (28)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 8 消防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消防站 (30)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 8.4 消防用水量 (31)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 8.8 蒸汽灭火系统 (34) 8.9 灭火器设置 (3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3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37) 9 电气 (3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 9.2 防雷 (39)

9.3 静电接地 (3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设计说明水电..

设计说明 华莱士 一.强电部分设计依据 1.建筑概况: 本工程结构类型为2.设计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规范》JGJ16-200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00年版 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 二.设计范围 1.照明系统: 本工程只作照明系统设计,其它与工艺相关及插座布置均由甲方与厂家相商。 2.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三.电力配电系统; 1.照明配电: 1).光源:有装修要求的场所视装修要求商定,一般场所为密闭式金属卤化物灯和防爆灯照明、插座均由不同的回路供电;所有插座均设置漏电断路器保护。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 四.设备安装 1 .照明、动力配电箱均为暗装;安装高度为底边距地1.4m. 2.除注明外,开关底边距地1.2m,普通插座底边距地0.4m暗装。 五.导线选择及敷设 1. 本工程动力配电均采用铜铝复合母线槽,插接箱位置及出线截面待设备定位后另定。 1. 照明及其它线路均采用镀锌钢管保护。 2. 应急照明线路应穿热镀锌钢管暗敷在楼板或墙内,保护层厚度大于30mm。 4. 平面图中所有回路均按回路单独穿管,不同支路不应共管敷设。各回路N、PE 线均从箱内引出。 六.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1.本工程防雷等级为三类。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满足防直击雷、雷电波的侵入.并设置总等电位联结。 2.接闪器:利用钢屋顶做接闪体,应与做引下线的柱内钢筋做可靠连接。 3.引下线: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柱子或剪力墙内两根?16以上主筋通长(焊接、绑扎)作为引下线,间距不大于25m ,引下线上端与钢屋面连接,下端与建筑物基础梁底钢筋及基础底钢筋焊接。 4.接地极:接地装置利用建筑物基础底钢筋及地梁钢筋组成。 (二)接地及安全措施: 1.本工程配电接地形式采用TN-C-S系统,电源进户做重复接地。凡正常不带电,而当绝缘破坏有可能呈现电压的一切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本工程采用总等电位联结,总等电位板由紫铜板制成,应将建筑物内接地线,建筑物钢构、电气接地点设备进线总管等均与等电位板联结,等电位联结采用BV-1x25mmPC32线、管。并用等电位卡子卡接禁止在金属管道上焊接。 2.防雷接地、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弱电接地等的接地共用统一的接地极,要求

110kV变电站消防设计分析说明书模板

XXX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 消 防 设 计 说 明 书 XXXXX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013.11 设计文件目录

一、设计原则及设计依据: XXX110kV变电站消防设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设计保证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事故排烟及照明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变压器采用干粉灭火方式,并配置一定数量的其它消防设备。以满足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的要求。设计遵循以下规范: (1)《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 (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 (4)《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程》DL/T 5165-2002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GB50016-2006 (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技术规范》GB50116-98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一)工程建设规模: 某某市110kVXXX变电站工程,属新建工程,拟建站址位于某某市市城关南部郊区XXX的塔下工业园,靠南平至武夷山S303省道。随着城关水东片区、回瑶工业园、塔下工业园及周边发展建设,新建XXX变电站主要为满足某某市市城关南部区域供电需要,提高区域电网的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改善电能质量。

建设规模详见表1-1 表1-1 XXX110kV变电站建设规模 (二)设计范围与分工: 1)设计范围 根据建中标通知书要求,按最终建设规模进行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选型、布置设计及相应的主辅生产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生产设施,110kV部分设计至站内配电装置处,35kV和10kV部分设计至高压开关柜底部铜接线板,站内的相关建筑物、主变基础、构架、油坑等按远景规模本期一次建成。 2)设计分工 本工程设计界限为变电站围墙内按最终规模进行征地和场平及本期规模的相应部分设计。 所区供水水源、给排水、施工水、电源引接及道路引接。 下列内容不属于本设计范围,需要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但

铁路规范清单

铁路规范 TB10001-2005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 TB10002.1-2005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TB10002.2-2005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 TB10002.3-2005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4-2005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TB10002.5-2005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TB10003-2005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 TB10010-1998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TB10011-1998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12-2001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TB10013-2004 铁路工程物理勘探规程 TB10016-2002 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7-1999 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TB10018-2003 铁路工程地质原位测试规程 TB10025-2006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 TB10027-2001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 TB10035-2006 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 TB10038-2001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 TB10041-2003 铁路工程地质遥感技术规程 TB10044-1998 铁路工程CAD技术规范 TB10049-2004 铁路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程 TB10052-1997 铁路柔性墩桥技术规范 TB10053-1998 铁路工程地质风沙勘测规则 TB/T10058-1998 铁路工程制图标准 TB/T10059-1998 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 TB10061-1998 铁路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TB10063-1999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6-2000 铁路站场道路和排水设计规范 TB10077-2001 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 TB10079-2002 铁路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TB10082-2005 铁路轨道设计规范 TB10083-2005 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TB10101-1999 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 TB10102-2004 铁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 TB10104-2003 铁路工程水质分析规程 TB10108-2002 铁路隧道喷锚构筑法技术规范 TB10118-2006 铁路路基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TB10120-2002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TB10202-2002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 TB10203-2002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 TB10204-2002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 TB10209-2002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规范

变电站消防设计

变电站消防设计 关键词:变电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主变排油注氮灭火系统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展开,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也在加快。在城网改造建设过程中,市区变电所的建设数量呈上升趋势。为了节约用地、减少建筑面积、操纵工程造价和与城建规划相和谐,许多变电所都设计为综合自动化无人值班变电所,采纳全户内或半户内布置方案。在此种情形下,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关于变电所的安全生产显得更为重要。关于变电所的消防设计,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满足一旦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和有效防范的要求。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用于尽早探测初期火灾并发出警报,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例如疏散人员、呼叫消防队、启动灭火系统、操作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风机等)的系统。常用的一样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操纵中心报警系统。 区域报警系统比较简单,但使用面专门广。它是由通用报警操纵器或区域报警操纵器和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等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其原理框图,如下图所示: 集中报警操纵系统应当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操纵器(或通用报警操纵器)和两台以上区域报警操纵器(或楼层显示器、带声光报警)。按照治理情形,集中报警操纵器设在消防操纵室,区域报警操纵器设在各区域,以便与治理。集中报警系统加上消防联动操纵设备就构成了操纵中心报警系统,其要紧用于大型综合楼工程。 在设计区域报警系统时,按照规范要求应符合下列几点: 在一个区域系统中,宜选用一台通用报警操纵器,最多不超过两台; 区域报警操纵器应当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

该系统比较小,只能设置一些功能简单的联动操纵设备; 当区域报警操纵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或楼板的高度为1. 3~1.5米,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不小于0.5米,正面操作距离不小于1.2米; 报警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中: 1) 火灾探测器是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组件,是系统的感受器官,其作用是监视被爱护区域有无火灾发生。若发觉火情,可将火灾的特点物理量,如温度、烟雾、气体和辐射光等转换成电信号,并赶忙动作,向火灾报警操纵器发送报警信号。火灾探测器按照探测火灾参数的不同,可划分为感烟、感温、感光、气体和复合式。按结构造型也可分为点型和线型两大类。火灾探测器的要紧技术性能要求有:可靠性、工作电压和允差、响应阈值和灵敏度、监视电流、承诺的最大报警电流、报警电流、爱护范畴、工作环境条件等。点型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当设一只探测器。探测器的爱护面积和爱护半径应按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当设置一只。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米。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按钮应当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米,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3) 火灾报警操纵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灾报警操纵器担负着为火灾报警提供稳固的工作电源;监视探测器及系统自身的工作状态;同意、转换、处理火灾探测器输出的报警信号;进行声光报警;指示报警的具体部位及时刻;同时执行相应辅助操纵等任务。 在全户内布置的变电所内,在主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消弧线圈及接地变室、地下电缆室、二次设备室、通信室等重要场所均应当设置配套的离子感烟、定温报警探测器,在主变本体、电缆隧道、竖井、二次设备室及通信室活动地板下的电缆层之间敷设感温电缆。当变电所内有火灾发生或有烟气散发时,火灾报警主机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并显示火灾地点或联动启闭消防设备和通风设施。系统通过接点及数字通信接

消防设计大纲范本

FCD90010 FCD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 消防设计大纲范本 (大中型)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标准化信息网 1999年12月 1

水电站初步设计阶段 消防设计大纲 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总工程师: 参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员: 软件开发单位: 软件编写人员: 勘测设计研究院 年月 2

目录 1 引言 (4) 2 设计依据文件和规范 (4) 3 设计基本资料 (4) 4 设计原则 (5) 5 工程消防总体设计 (5) 6建筑物消防设施 (7) 7 机电设备消防设计 (9) 8 消防电气 (11) 9 消防给水 (12) 10 采暖、通风系统防火设计 (13) 11 分期建设(投产)工程消防设计 (14) 12 消防工程概算 (14) 13 应提供的设计成果 (14) 3

4 1 引 言 2 设计依据文件和规范 2.1 有关本工程的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初步设计任务书。 2.2 设计规范 (1) DL 5021-9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 (2) SDJ 278-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 SDJ 173-85 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技术规范(试行); (4) SDJQ 1-84 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定; (5)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7) GBJ 84-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 GB 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9) GB 50193-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0) GBJ 110-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 50163-92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2) GBJ 116-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3)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设计基本资料 3.1 工程概况 3.2 工程布置 3.3 主要生产场所布置 列出生产场所名称和布置一览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大型生产厂房需要注意防火,下面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厂房仓库防火规范,以供参考!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 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 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 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求

编号:SM-ZD-88440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 求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求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在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设计是基础和关键,火力发电厂的规划建设必须有着完整的设计方案,尤其是防火设计,任何的疏忽都有可能在日后带来火灾危害。 一、火力发电厂防火设计依据 原电力工业部先后颁发了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了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更具针对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T5029)等,进一步规范了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火力发电厂的消防系统也从单一的消防给水系统发展到今天的多种型式的灭火系统,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等相结合的完整的消防体系。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 4.2.5A、4.2.6A、4.2.8A、4.2.8B、4.3.4A、4.4.9、 5.2.10A、5.2.11A、 5.5.17A、5.7.1A、 6.2.4A、6.3.1A、6.6.7、 7.2.17、7.2.18、 8.2.3A、8.3.1A、8.4.8、8.7.6、8.11.9、 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 4.1.10、4.2.3、4.2.12、4.3.4、4.4.2、4.4.3、 5.2.8、5.2.10、 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 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 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 7.1.3、7.2.15、 8.3.8、8.5.6、8.6.5、8.6.6、8.7.2、8.8.4、8. 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90 能源部 主编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文件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能源水规(1990)425号 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要遵照国家计委计标[1987]1447号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精神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条件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持制订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此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水利水电行业标准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北勘测设计院负责 1990年7月4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系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编原水利电力部西北勘测设计院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程防火设计的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科研试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了本行业有关设计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最后经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批准颁发执行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房泵房屋外电气设备屋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西北勘测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安装工程水电消防通风规范模板

建筑水电通风消防规范主控项目 一、开关盒数量=开关数量+插座数量 二、接线盒数量=灯头盒数量+规范规定[⑴无弯管路不超过30m; ⑵两个接线盒之间有一个弯时, 不超过20m; ⑶两个接线盒之间有 二个弯时, 不超过15m; ⑷两个接盒之间有三个弯时, 不超过8m; ⑸暗配管两个接线盒之间不允许出现四个弯] 三、接线盒, 每个明装配电箱( 暗配管) 的背后都用一个接线盒( 先配管) 。 接线箱一般的配电箱都是接线箱 接线端子箱一般里面只有接线端子, 没有元器件, 如分支接线箱、 等电位接线箱 接地端子板是接地端子箱的一个端子板 LEB是局部等电位连接箱, 一般很小, 里面的端子板也很小, 端子 也很少 接地跨接线是用在比如桥架各节段、电线管之间的断接口电气辅 助联通用的 起传导电位的作用, 正常时不经过电流 断接卡是用在防雷接地上的, 一般用在人工接地极的引入线上, 主 要是为了测接地电阻时把人工接地极与接地网断开, 从而方便准 确的测出这个人工接地极的接地电阻 一、电缆头按制作安装材料又可分为热缩式( 当前最常见的一种) 、

干包式和环氧树脂浇注式 现在的70mm2以上电缆普遍采用热缩式, 其实就是用到热缩头, 一个热缩头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就是所谓的”手套”形状像手套一样, 把电缆外保护层剥开, 套上热缩头, 然后用喷灯加热, 使之附着在电缆头上( 压铜鼻子我就不详说了) 干包式就是采用高压自粘式胶布和电工胶布缠绕制作电缆头。一般临时用电较多用到。 70mm2以下用干包式。 二、电缆头的区别 电力电缆头分为终端头和中间接头, 按安装场所分为户内式和户外式, 按照电缆头制作材料分为干包式、环氧树脂浇注式和热缩式等三类 1.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 干包电缆头不装" 终端盒" 时, 称为" 简包终端头" , 适用于一般塑料和橡皮绝缘低压电缆。 2. 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浇注式电缆头主要用于油浸纸绝缘电缆。 3. 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热缩式电缆头适用于0.5 ~ 10.0kV 的交联聚乙烯电缆和各种电缆。 三、三个电缆头的工艺区别: 1.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 剥保护层及绝缘层, 清洗, 包缠绝缘, 压连接管及接线端子, 安装、接线。 2. 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锯断, 剥切清洗, 内屏蔽层处理,

发电厂建筑中的消防设计

发电厂建筑中得消防设计 【摘要】燃煤发电厂火灾得主要潜在危险就是在贮存或可燃介质通过得设施或地方,如变压器区、机组油系统区、煤场、原煤仓;电缆夹层、电缆密集区域可能因电缆散热或隔热情况不好发生燃烧,引起电缆燃烧火灾;电气设备短路 或其它原因导致燃烧;此外还有可能因油系统泄漏,溅落在 附近高温管道上引起火灾。 【关键词】发电厂;建筑;消防设计 0、引言;火力发电厂内得潜在爆炸危险可能导致火灾或引起设备损坏,因此防爆就是十分重要得。爆炸得主要危险就是在煤粉系统、各类压力容器、蓄电池室等。为此,在设计上要充分考虑防止火灾得发生,火势得蔓延,采取切实有 效得预防及灭火措施,同时针对上述爆炸危险得场所与设备亦需采取相应措施。 一、消防设计主要原则 消防设计考虑工程设计范围内得所有建构筑物及设备 得火灾预防及扑救,并立足于自救,遵循“以防为主,防消结合”得原则,按有关规范,规程及规定得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设计中考虑了相应得防火措施及必要得灭火设施,并在重要部位设置火灾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保障人身安全及设备得安全运行。消防设计力求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1、1总平面布置及交通要求 厂区总平面布置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与《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确保各建构筑物得防火间距。对条件限制,不能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得采取相应得防火措施,如提高防火等级,设置防火 门窗,防火墙等,以确保安全,减少次生灾害得影响。 厂区内道路设计尽可能采用正交与环形布置,将运输道路与消防通道相结合,重点消防建筑物主厂房等周围设置环形通道。厂内主要道路宽7米与4米,路边至建构筑物最小净距大于1米,净高不小于5米。 1、2建(构)筑物防火设计要求 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中第3、0、1条中得规定,各建筑物得火灾危险性类别与耐火等级具体划分见表。 建(构)物名称筑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图纸目录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 丁 二级 电除尘构筑物丁二级 空压机室丁二级 烟筒丁二级

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水电站防火设计

百龙滩水电站防火设计 来源: 谢敏,郭淑英 摘要:介绍了百龙滩水电站防火设计的依据,以及消防各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原则、配置参数、设置方式和主要功能等,并探讨水电站防火设计的问题。 关键词:疏散通道;消防水;气体灭火;自动报警;防火设计;百龙滩水电站 中图分类号:TU998.1;TV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408X(1999)03-0053-05 1 前言 由于百龙滩水电站距城镇较远,电厂内电气设备多且分散,厂内储存有透平油与绝缘油,引起火灾的机率大,火灾引起的后果严重、损失巨大。因此水电站的防火就尤为重要。本电站防火设计主要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程》(SDJ278-90)和国家有关规范。 2 厂房建筑物与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将工程消防设计与枢纽布置统筹考虑,在设计上合理布置厂区内的设备和建筑物,在各主要设备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门,保证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等,并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2.1 厂房建筑物 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二级考虑,其中泵房等按三级考虑;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三级考虑。上述场所均按规范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110 kV和220 kV户外式开关站布置在下游右岸平台上,站内的断路器全部采用瓷瓶式SF6断路器。配置的消防设备有:站内工具间配置2台MFT3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和2个MF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开关站出入口设置2个SS100室外消火栓。 3台主变压器均布置在副厂房顶160.10 m高程层,为敞开式布置,防火间距大于10 m。每台主变均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消防车道利用交通道路,其宽度为5.5 m,上空障碍物距地面净高大于5 m,回车场地面高程为160.10 m,面积为40.00 m×47.25 m。 2.2 安全疏散通道 根据布置需要在厂房115.00 m~145.50 m高程设置6层,各层均有3个疏散口,可通过下游侧左、右两端的楼梯及电梯上至151.50 m高程或直达厂顶160.10 m高程户外地面,还可通过3号机下游的楼梯上至151.50 m高程层。 151.50 m高程层可通过下游侧左、右岸两端的楼梯或电梯上至厂顶160.10 m高程户外地面。 最远工作点距最近楼梯口距离不超过60 m,各层疏散走道净宽在1.5 m以上,疏散门净宽均在1.2 m及其以上,疏散门采用防火门,各疏散口均安装疏散指示标志。 3 消防水系统 消防水系统主要由消火栓灭火系统和主变水喷雾灭火系统组成。 3.1 厂房消火栓 3.1.1 主厂房消火栓的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

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审核中的几点思考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956 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审核中的几点思考 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审核中的几点思 考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燃煤电厂是以煤作为燃料在锅炉内燃烧,使水变为蒸汽推动汽轮发电机组发电的下业部门。由于其复杂的生产工艺和燃料的易燃性,燃煤电厂在实际运行中具有较人的火灾危险性,而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其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往往烧毁发电设各和变、配电装置,导致停止发电或造成人身伤亡。不仅影响本厂的正 常生产秩序而且将使大批工矿企业由于断电而被迫停产:甚至由于突然断电,给某此部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还将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这种间接损失是无法用经济来衡量的。所以,对燃煤电厂的消防设计应从严要求确保生产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用来指导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和审核下作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健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健规》)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以下简称《电规》)中的有关条文不相统一,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对条文的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5民用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总平面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