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

论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
论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

论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

赵杰

【摘要】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因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法庭质证中普通人很难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虽然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但由于对专家辅助人的适用缺乏可操作规定,以至于严重影响这一制度的执行。如何发挥专家辅助人在鉴定意见质证中的作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程序来保障。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11(000)006

【总页数】6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质证;民事诉讼

司法鉴定意见是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检验和解答。它不仅是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关系的断定,同时又负有检验其他证据真伪的功能,在诉讼证明中常占据核心地位,直接影响审判结果,故被称之为“证据之王”。然而,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却并没有担当起证据之王的美誉,表现在反复鉴定、多头鉴定和冲突性鉴定意见等问题的不断发生,影响着法官对诉讼事实的正确认定,甚至导致错误的判决,从而引发当事人上访、闹事,成为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为解决鉴定意见可靠性问题,我国尝试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旨在通过强化庭审质证程序,依靠第三方专业人士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来提高审判质量。但纵观司法实践,由于我国在实行这一规定时,有关专家辅助人的称谓、诉讼地位、意见的定性以及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没有详细的规定,而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未作深入探讨,各地法院适用这一规定时感觉难以把握,对专家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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