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规定的法律规制

最低消费规定的法律规制
最低消费规定的法律规制

最低消费规定的法律规制

最低消费及其相关费用作为格式条款的一种,并非存在就违法,只有当其订立不公平、不合理时,才能够被确认无效。但是,我国最低消费及其类似的格式条款在法律规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影响到其基本功能的发挥。因此,我国应从将立法理念创新、立法体系完善和具体制度三个层面来完事最低消费的法律规制。

标签:最低消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4月份张某在市区某KTV实际消费600多元,而在结账时却花费了1100多元,张某对此非常气愤,遂投诉到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定工商分局。分局接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原来张某和朋友在开始消费时,服务员就明确表示了其所订的包厢最低消费888元,其中包括开场费388元,另外500元可以随意点单。“当时想反正我们人比较多,消费差不多能达到,再说会员还可以打折,就没有与服务员细谈,没想到还是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张某无奈的说。最后结账时,张某实际消费共851元,会员打折后627元。由于不结账就不让走人,张某还是无奈的支付了最低消费888元与包间服务费200元共计1088元。经执法人员调查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还消费者400元。

此案中商家设置的最低消费888元和包间服务费200元是否违法,纵观学界还存在很大争议。总结这些观点,大致有以下两种:

一是认定最低消费及服务费的规定不合法。此观点认为,设置最低消费及其相关费用属于《合同法》中对于霸王条款的有关规定,而构成违法行为。持此观点的有上海市工商局。“2001年时上海市工商局就明确表示,商家设立最低消费仍属违法行为。”〔1〕

二是认定最低消费规定合法。“收取酒水服务费和包间费是否违背了新《消法》?成都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处郭利福和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智均表示,收取包间费和服务费有其合理性”。〔2〕此观点者认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你可以选择在此消费,或者认为其收费不合理而拒绝在此消费。

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是对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时的一个俗称。笔者认为最低消费的设立不属于霸王条款是合法的。

二、最低消费规定的合法性分析

(一)最低消费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12日回复《中国消费者报》的书面采访

合同章有否法律效力

合同章有否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认定为法人的签名,法人 的签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种形式,一份合同当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 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 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 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 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 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 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 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意 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 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 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 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 一、引言 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

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现代交易中的大量使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然

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法律效力

“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行为效力 2014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44号判决,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135号判决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两份不同结论的判决引起的争论点是: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否违法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规定指《物权法》第186条“禁止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禁止流押(质)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在(2013)民提字第135号案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之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质)”契约的效果,有违强制性规定。

在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这种交易模式下,将买卖合同的债权作为借款债权的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其担保物实际上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权,物权法“禁止流押(质)”的原则自然应一并适用于这种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该条第一款可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求;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

合同附件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墙涂料与外墙面砖。 2、内墙:粉刷层完。 3、顶棚:粉刷层完。 4、地面:水泥砂桨压光地面。 5、门窗:入户门为钢质防盗门,窗为铝合金中空玻璃。 6、厨房:毛墙、毛地、天燃气管线入户,给排水管线到位。 7、卫生间:毛墙、毛地、给排水管线到位。 8、阳台:铝合金封闭式阳台。 9、电梯:4台垂直升降梯。 10、公共部位: (1)楼梯踏步均为水泥砂桨地面,扶手施工到位。 (2)强电线路按精装修标准要求安装到位。 (3)弱电线路按精装修标准要求安装到位。 (4)水源为二次加压水源。 (5)电梯前厅及走道为精装修交付。 (6)入户大堂为精装修交付。 11、套内精装修标准,甲、乙双方另行签定《室内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合同未尽事项订立以下补充条款: 第一条合同签订: 1、合同双方相互之间的通知应当以书面通知为准(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填写的地址必须是可以通过普通信函联系的有效地址,任何一方的合同约定地址发生变化,都必须在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合同对方,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双方声明,除书面记载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中之外,任何出卖人的置业顾问(包括出卖人授权代理人)的口头承诺和保证,均不构成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出卖人提供的楼书、陈列的模型、发布的广告、装饰效果图等宣传资料并不是出售商品房准确的表述,也不是交付的标准,不作为出卖人的要约,实际的社区规划、施工设计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划最终审批文件和本合同约定为准。 4、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了本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预测算)》、《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作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

租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租房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租房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指出,一份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书面形式签订一份合同书,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中,对于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强调到,需要按照《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这两种解除应该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个通知是准法律行为,是事实通知,只要能够证明已经通知到对方就应该生效。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对方有异议,此时异议方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那么此时,解除效力从何时发生呢?是从诉讼完成,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生效时,开始发生解除效力,还是仍然从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呢?按照民法理论,事实通知是准法律行为,并且是单方行为,只要到达对方,就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因对方异议而改变,对方的诉讼和仲裁行为只是对解除有异议,而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关的仲裁也只是对这一事实的确认,并不因此使事实通知的生效时间而改变,仍然以事实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对于合同解除条件,一般从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就解除,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不需要通知对方,或者采取必要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在解除时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并非简单的样态,根据《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是承认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是并存的。 文章来源:/mlist2343/56213/篇二:租房合同书(有利于承租方) 《租房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2.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但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原合同约定租金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 3.经双方协商该房屋每月租金为还给乙方。 3.1付款方式为付,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共计元整,其中包括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的房屋租金和租房押金。 3.2 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3.3 在下一个付款周期到来前一个星期,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房租,依此类推。 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因居住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及网络费。4. 5.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目录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 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 (1)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有偿行为……………………………………… (2) 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4) 1.无代理权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都值得保护? (4) 2.相对人的信赖客观上有无应当信赖的理由?………………………… (4) 3.相信表象的相对人主观上应否不具有过失?………………………… (4)

4.对于善意无过失而信赖表象的人,法律上可提供怎样的保护?…… (5) 5.令本人对相对人负责时,究竟应就何种代理权存在的表象负责?… (5) 6.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是否以有过失为条件?…………………… (5) 7表见代理的效力如何?………………………………………………… (6) 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7) 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第三人,下同)的关系(7)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7) 四.可撤销合同………………………………………………………… (7)

1.《合同法》的规定 (7) 2.《合同法》规定的利弊 (8) 3.关于可撤销行为的性质 (8) 4.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9)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 [关键词] 合同行为效力 《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经济法案例分析

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研究 一、案情概述 2016年9月13日,王某(以下简称原告)等4人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以下简称被告)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之后,被告向原告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原告为此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开瓶费。但被告以其提供的菜谱中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被告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被告向原告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开瓶服务费100元。一石激起千层浪。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楼“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 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餐饮企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违法。而要从根本上制止此种违法做法在全国市场的蔓延,构建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有必要深入研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开瓶费”(以下简称“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效力。 二、法律反思 (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之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不选择消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在就交易的各种细节达成一致之前,通常会先签署一份框架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就交易的主要内容所达成的共识,同时约定,各方当事人将就交易的若干具体细节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对此此类框架协议,很可能会引发争议,包括其效力上的争议以及执行及违约责任的争议: 框架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1)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名称虽叫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框架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1]具备法律赋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判定标准是: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除外)。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w1] 、第六十二条[w2] 、第一百二十五条[w3] 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核

心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在合同明确了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合同数量的情况下,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其它未明确的内容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如无法确定的,则构成预约合同)。】 (2)预约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仅约定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的主要共识,但是对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细节,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应进一步另行达成协议,从而在就具体交易细节达成协议之前框架协议本身的规定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基本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是: 尽管合同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是明确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予以确定,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这种协议在合同理论中常被称为“预约合同”,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本约),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署该本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依据协议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承担缔约责任(【或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此项存疑[2])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框架协议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的,可向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

劳动合同附件

深圳市劳动合同(附件) ●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业务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客户名单、合作目的、价格、营业额、无论是口头、书面或是电脑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本规定。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受甲方出资技术培训,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行 离职,应按培训费的50%赔偿,培训结束后工作满一年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减免该培训费用。 ●甲乙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各部门经理叁年内、 员工壹年内)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同类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违反规定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确立劳动合同后,乙方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与甲方工作 内容无关的行为为乙方个人行为,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长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乙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酗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违反公司规定,造成的意外伤害,例如打架等。 ●员工在接手重要技术研发和市场营销项目期间,辞职可能导致公司 业务无法正常运转的,公司有权暂时拒绝员工的辞职,直至本项工作完成为止,若员工执意辞职,公司可拒付员工工资,并要求员工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若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员工提起诉讼。 甲方以上规章制度和专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书面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范本

案例: 2003年5 月,开县铁桥镇村民明(化名)做生意亏了本,欠上了好友周伟3 万元钱。后经周多次催要,由于欠帐太多没有能力偿还。 2005年,周与协商,决定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周。在办理抵押手续时,由于周考虑到以后如果还不起他3 万元钱,就有可能要将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头上。于是,在办理抵押时,两人就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为3 万元。同时,周给口头承诺,以后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此,两人就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 2006年8 月,周再次找到偿还其3 万元欠款。没有能力偿还,于是,周与二人到有关部门将的房屋手续办到了周的户头上。但事后,认为,他的房屋价值4.5 万元,自己仅欠周3 万元,并且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而周应当补给自己1.5 万元钱。而周却认为应以协议为准,不应该补钱给。 从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周和明两人,都是权利人参与处分权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规定,两人的先前的房屋抵押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登记,应视为有效抵押,后因明无钱归还周的欠款,双方再次协商,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应视为双方认可的抵偿行为,因此,在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第3 章《合同的效力》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毁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本案当中的周不具有以上行为,并且两人的协议合同还是有效合同,虽然称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但在两人的房屋抵偿协议上没有这项口头承诺的证据,而周又不承认的说法。因此,周不付给1.5 万元。也就是说按照两人房屋抵偿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偿给周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怎样才有法律效力[工作范文]

合同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篇一:如何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为更好地适应公司的良性发展,增强公司的社会竞争力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很多公司都为自己量身制定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如何才能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呢?以下就由易法通专业律师为大家一一指导。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 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说,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特别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例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认定企业规章制度合法的重要依据。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也就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一点容易理解,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企业规章制度肯定得不到认可。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加班有加班费,费用标准也都列明了,但是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约定低于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标准,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三、规章制度应当向员工公示 这就意味着公司应当将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向员工告知并公示。最可靠的作法是,一人发一本《员工手册》,在手册中列明企业与员工管理相关的所有规章制度,员工在领取时签字,或者是组织员工参加《员工手册》培训,并且安排员工签到、进行考试。员工的签字和培训的签到和考试的答卷都可以成为向员工公示的证据。 易法通专业律师提醒您:在现实工作中的实践问题,也许看起来跟本文的 问题差不多,但细微的差别就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法,所以遇到细节问题时最好还是事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

新靓号使用协议

特殊号码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甲乙双方已签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并在甲方已充分知晓乙方网络现状及资费标准的基础上,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因对中国电信通信网络服务的需求,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特殊号码业务及配套通信服务。 二、甲方选择特殊号码办理入网,该号码为级靓号,甲方承诺,首次每号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不低于 199元(最低消费不包括国际、港澳台费用及SP增值业务费),协议生效后在12个月内甲方每月消费额度最低达到3000元,特殊号码使用期间不得办理停机保号、过户、改名等业务,不得降低其月最低消费额度,如甲方在2015年2月18日前未达到双方协议最低消费额,乙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特殊号码使用权。 三、甲方履行的其它协议中有最低消费约定的,则和本协议约定的靓号最低消费额度叠加。 四、甲方需按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通信使用费,若甲方每月产生的话费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则乙方有权按约定最低消费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甲方逾期未缴费用,乙方有权对该特殊号码进行暂时停机处理,并按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违约金。停机期间的月租费、最低消费额和因欠费引起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欠费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对该号码作拆机处理,收回该号码使用权,并有权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五、甲方在使用该特殊号码期间保证以上网络无忧及发展的团购混虚用户在网且不欠费,若甲方发展的网络无忧及团购混虚用户有出现欠费3个月及停机保号的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申请的特殊号码作拆机处理,并收回该特殊号码使用权。 六、所有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协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约定之事宜,均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签字)(营业受理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号码: 受理日期:201 年月日受理日期:201 年月日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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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派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附件) 发包方(甲方) : 施工单位(乙方) : 合同编号 :

目录 1:------------------------------------致客户书 2:--------------------------------施工补充条款 4:--------------------------------施工工艺做法 5:----------------------------常规项目工艺做法 6:--------------------------------水电补充条款 8:------------------------------------施工用表

17:-----------------------------装修工程验收表 21:-------------------------客户授权施工责任书

致客户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感谢您旋转安徽海派装饰公司,我们将用优质的服务,完美的设计与精良的施工,衷心汇报您对我公司的支持与厚爱。 当您与我公司签订《家装施工合同》时,您即收到这份(合同附件),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愉快的问题,请您详细阅读!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正。 客户须知 1:设计师口头承诺您的任何条件,必须在合同或预算中注明,否则视为无效。 2:工程款必须交到公司财务或店面经理。(监理、项目经理、设计师不得代收工程款,如有特殊情况,请与店面经理协商)。 3:工程首期款交到公司财务或店面经理三天后,工队进场施工。 4:各种施工图纸必须经甲(客户)、乙(设计师)双方签字认可,店面经理审核后,乙方工人才能施工。 5:材料进场,监理必须填写《材料验收单》,客户认可后,公司工队才能施工。 6:公司工队进场后,客户必须填写《成品交接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给工队)客户和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坏,公司部予赔偿) 7:电路施工完毕,甲方必须核实数量、质量、签字验收合格后,工队才能封补。 8:如有防水工程,客户必须签订《闭水试验单》,工队才能施工。 9:工程施工将严格按照图纸和预算书实施。若出现增减项内容双方必须填写《工程变更单》。10:客户和施工人员私下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借给公司工队钱款等)出现问题,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施工过程中,客户变换使用材料超出原预算规定的等级标准时,差额由客户承担。 12:水、电路改造工程收费标准以工程实际发生量为准。 13:工程咨询热线:8888888 工程投诉热线:8888888客户服务热线:8888888

建筑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的法律效力

篇一: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 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体现于( ) a. 合同的签订 b. 合同的履行 c. 合同的解除 d. 合同的变更 2. 甲外贸公司与 a 企业签订一份进口物料合同,约定l8 个月内分四批交货。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该物料的国际市场价格飞涨,甲外贸公司向 a 企业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 a 企业拒绝,而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对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整,法院所依据的合同履行原则是 ( ) a. 适当履行原则 b. 协作履行原则 c. 经济合理原则 d. 情事变更原则 3. 关于合同履行地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履行地点只能由当事人约定 b.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c.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d.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性质确定 4. 下列关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合同的保全与合同的担保并无实质区别 b.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c. 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d. 合同保全与违约责任不同 5. 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代位权的行使可以意思通知的方式为之 b.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债务人的名义为之 d.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代理权十分近似 6. 债务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标准是( ) a. 以损害债权为目的转让 b.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 c. 低价转让 d.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7. 债权人转让债权( ) a. 应通知债务人 b. 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c. 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d. 以上均不正确 8. 陈某与何某约定将债权转让给何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陈某必须转让全部债权 b. 陈某转让权利的通知不能撤销,除非何某同意 c. 陈、何二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d. 如陈某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转让无效9. 下列属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的是( ) a. 通知债权人 b. 取得债权人同意 c. 通知债权人或取得债权人同意 d. 原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承受人达成合意即可生效 10. 下列情况下,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也没有特别约定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情形是( )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 一、引言 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 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现代交易中的大量使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现代社会,交易大量而频繁的发生,交易内容也具有定型化和程式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消费合同中更是明显。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缔结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个别磋商,讨价还价,议定合同条款,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使用格式条款,对经营者而言,不仅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有利于经营者事先分配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对消费者而言,格式条款的使用,也使其不必耗费心力就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而且经营者由于使用格式条款,降低了交易成本,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产品质量上来,这对消费者亦属有利。于是,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大行其道,在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式条款设有规定,只是各国对格式条款的名称并不相同。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称为附合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2) 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 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存。格式条款的弊端在于:企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新)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双方意愿,就劳动合同的相关其它事项在本附件中共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 1.1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在不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前题下,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协议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职责 2.1本协议签署时,乙方的工作地点为随甲方工作安排而定。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和乙方 的表现和能力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乙方在公司内部的职务级别,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双方同意,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或职务级别作必要调整: A.双方协商同意; B.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 C.乙方所在工作岗位不复存在或者被削减; D.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详见8.3.B中第一条和第二条) 2.2乙方应严格依据其岗位职责范围和授权,以应有的谨慎努力履行岗位职责。严禁未经 授权、越权或者在原授权终止后对外代表公司的任何行为。 2.3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本合同及其他任何续期内,除从事自己岗位工作以外,乙方不得从事下列任何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详见员工手册第六章)。 第三条工作时间 3.1公司依法实行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视工作性 质另行安排(详见员工手册)。经公司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届时将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劳动报酬 4.1公司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制定并调整工资制度和职工工资水平。 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公司将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职工实行职工(包括乙方)工资与职工个人业绩及公司效益挂钩的工资政策,鼓励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具体规定详见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 4.2本协议生效时乙方月工资税前人民币。该岗位工资已包括国家及 地方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等。乙方工作岗位和/或职务级别调整,适用调整后工作

公章合同协议书章等的法律效力

公章合同协议书章等的 法律效力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2、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3、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4、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5、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6、电子签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经济法基础》期末考试试卷

《经济法基础》期末考试试卷 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适用对象:财会考试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下面每个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宪法 D.规章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A. 社会保障事务 B. 会计事务管理 C. 用工事务管理 D.以上均是3.根据《公司法》和税法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第一步应该是() A.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B. 提取任意公积金 C. 向股东分配利润 D.缴纳所得税 4.预算法调整的是()关系。 A.预算收支 B.预算管理 C.预算审查 D.预算监督 5.下列主体中,属于非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6.下列商业银行中,()不属于国有商业银行。 A.交通银行 B.中国银行 C.中国建设银行 D.中国农业银行 7.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应由()监交。 A.出纳 B.董事长 C.单位负责人 D.会计主管人员 8.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下列哪些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A.出纳 B.总账 C.会计档案保管 D.财务收银员 9.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不具有的。 A.实质审查 B.初步审查 C.驳回 D.早期公布 10.工业产权的特征有() A.地域性 B.时间性 C.专有性 D.以上均是 二.多项选择题(下面每小题均有两个或以上答案,漏选得一分,错选、多选不给分,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有() A.回避制度 B.协议仲裁制度 C.两审制度 D.一裁终局制度 2. 企业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是属于组织机构。 A.财务部 B. 董事会 C. 股东会 D.公关部 3.行政法规的一般表现形式() A.《条文》 B.《条例》 C.《办法》 D.《规定》 4.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统称为“三资企业”,分别指()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 普通合伙企业 D.外资企业 5.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和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其种类有()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固定税率 D.变动税率 6.票据权利包括() A.依法求偿权 B.追索权 C.付款请求权 D.拒绝付款权 7.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有() A.保守秘密 B.严于律己 C.爱岗敬业 D.依法办事 8.我国会计专业职务可以分为() A.注册会计师 B.高级会计师 C.会计师 D.助理会计师 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B.总会计师是我国专业职务 C.总会计师不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D.总会计师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 10.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保管分为() A.3年 B.5年 C.20年 D.25年 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5题,每题2分,共10分) 1.商标权包括商标的续展权和转让权两项。() 2.要求企业重整一般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3.《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5.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四.案例分析题(第1题10分,第2题12分,第3题18分,共40分) 1.资料: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E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900~2000元。 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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