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培训读本-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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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培训读本-讲义

《教育政策法规培训读本》笔记

凌河小学

吴淼

第一章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教育政策的概念

一、教育政策的定义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分类

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

包括:路线、方针、政策、策略、措施、原则等。

三、教育政策的性质与地位

性质:教育政策是党的教育工作的出发点,贯穿于教育工作的全过程。

地位:教育政策对教育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党的教育政策与国家教育政策的关系

第二节教育政策的形式

一、党的政策文件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四)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

(五)党中央的各部门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决议的政策性文件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三、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

第三节教育政策的实施

一、教育政策实施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二、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步骤

三、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途径

(一)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贯彻执行

(二)依靠国家机构贯彻执行

(三)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

第二章重要的教育政策

第三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教育法规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二)教育法规的调整对象

目前看法各异,但有几点是共同的:

1.教育法规的调整对象必须是教育社会关系。

2.教育社会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教育单位。

3.内容必须是教育行为所产生的。

上述概括为:我国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单位或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教育活动和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与社会各方面教育系统内部

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规的作用

(一)确认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保证人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四)规范人们的行为

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4.教育法规具有预测作用。

5.教育法规具有强制作用。

第二节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

二、公益性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四、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六、教育与终生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规的形式和实施

一、教育法规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这一概念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一)教育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目前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七部教育法律。

(二)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

(三)部门教育规章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依据这一规定。如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等制定的。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五)地方性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征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平等地位的,也有非平等地位的。

2.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

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特征。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义务的人或组织。其必须具备的资格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即指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即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

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三类。

1.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3.人身权益。主要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1.教育法律权利及表现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2.教育法律义务及表现形式: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

3.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之间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

第五节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类型及构成要件

(一)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违法行为。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包括作为、不作为。

3.主观过错。指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主观过失。(故意或过失)

4损害事实。是指因违法行为或其他事实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客观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其他等。

5.因果关系。表现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性联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是指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法律责任的实施方式

(一)惩罚

1.民事制裁。如赔礼道歉、还原修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由于过错给其他教师、学生或学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2).违反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给学校利益造成了损失的。

2.行政制裁。处分、处罚。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即未按规定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义务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刑事制裁。拘役、有期刑、无期刑、死刑。

(1).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受伤或死亡情节严重的。

(2).教师侮辱学生情节严重的。

(3).直接负责的教师如果严重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节学校

一、学校的涵义与法律地位

(一)学校的涵义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它的法律人格。

2.学校法律地位体现它的任务、条件和特点。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

二、学校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九种权利。

(一)自主管理权

(二)组织教学权

(三)招收学生权

(四)管理学生权

(五)颁发证书权

(六)聘任教师权

(八)拒绝干涉权

(九)法定其他权

三、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义务

(二)贯彻方针义务

(三)维护权益义务

(四)提供情况义务

(五)照规收费义务

(六)接受监督义务

第三节教师

一、教师的涵义与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涵义

1.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是专业人员。(学历、知识、符合相应条件)

3.教师的使命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1.身份特征

2.职业特征

3.机构特征

4.使命特征

二、教师的权利

(二)学术研究权

(三)管理学生权

(四)报酬待遇权

(五)参与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三、教师的义务

广义而言:

狭义而言:是指教育法律所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所必须履行的职责,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通常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一)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二)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三)思想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

务。

(六)提高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四、教师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即未按规定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义务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四节学生

一、学生的涵义与法律地位

(一)学生的涵义

1.学校。

2.注册。

3.记录学业档案。

4.受教育者。

(二)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

(三)学生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点

免予处罚、从轻处罚,监护人责任。

二、学生的权利

(一)受教育权

(二)参加教育教学权

(三)获得经济资助权

(四)获得学业证书权

(五)申诉起诉权

(六)法定其他权

三、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的义务

(二)养成良习的义务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四)遵守校规的义务

第七节教育经费与教育设施

第五章中小学校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第一节教育行政违法

一、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的内涵

教育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

2.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必须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二、教育行政主体违法

(一)私定规章侵犯受教育者及教师合法权益。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拖欠、克扣教师工资及对教师待遇不公。

(三)乱收费、乱摊派的行政违法行为。

三、教育行政公务人员违法

(一)玩忽职守

(二)挪用公款

(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以公谋私

第二节学校违法行为

一、学校违法行为的内涵

学校违法行为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所做出的侵害学生、教师权利,违背教育原则的行为。

二、学校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违反教育政策、法规,利用学生进行营利。

(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出租、挪用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三)乱摊派、乱收费。

(四)管理疏忽或适当行为。

(五)教育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

(六)私自加重学生负担,侵害学生权益。

(七)教育管理方式、手段违法。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各种罚款。

2.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歧视学生,侮辱学生。

3.随意公布考试成绩,侵犯学生隐私权。

第三节教师违法行为

一、教师违法行为内涵

教师的违法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管理中,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所做出的侵害学生权利,违背教师职责的行为。

二、教师违法行为的表现

(一)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

(二)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

(三)教师偷取、泄露考题。

(四)教师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五)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六)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及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七)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八)教师泄露学生隐私。

(九)教师奸污学生。

(十)教师对学生进行伤害。

(十一)教师对在校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第四节学生违法行为

一、违反校规校纪

二、校园暴力

三、吸毒和赌博

四、盗窃、抢劫和性犯罪

五、敲诈及诈骗

六、故意伤害他人和故意杀人

第五节家长和社会的违法行为

一、公民违法行为

(一)侵犯师生人身权利

1.殴打教师、学生。

2.猥亵、奸污女教师与女学生。

3.诬告教师。

(二)家长侵犯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

(三)破坏学校财产,扰乱学校教育秩序

(四)非法办学,获取暴利

(五)家长窃取升学考卷,泄露国家秘密

二、法人违法行为

(一)非法招收童工

(二)非法招生,诈骗招生

(三)非法侵占教育用地

(四)引诱女学生从事非法服务

(五)施工单位违章施工或公共实施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六)诱使学生走上犯罪道路(不健康的音像、书刊、游戏)

第六节中小学校违法行为的预防

一、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

(一)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基础

(二)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依法治校的根本保证。

1.教育本身是培养人的活动。

2.教育执法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

政,不得乱用职权。

3.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需要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去执行。

二、加强学校自身的法制建设

(一)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这是依法治校的前提。

(二)校领导要带领全体师生共同学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三)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四)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三、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一)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二)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对学生的综合教育

1.努力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

2.加强对师生安全教育的力度

3.强化社会教育,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等。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教学内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 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教育政策法规整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因此,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

他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离家出走。有时有的家长还偏信自己的孩子,打电话或写匿名信上告老师,弄得老师里外不是人,老师真的很难当,心理压力很大。老师需要减压,需要学校领导对老师的理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要求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要关爱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具备广博的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学习新大纲,更新知识结构,使教育教学方法应用到工作实际中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的本领。要富有创新精神,善于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自觉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做到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每一个学生要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学生。要面向全体学生,把教书育人统一起来,把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对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依法治教,认真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试题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试题 选择题(共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20分) 1、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批准。() A.学校 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4、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指() A.未满12周岁的公民 B.未满14周岁的公民 C.未满16周岁的公民 D.未满18周岁的公民 7、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可以() A.体罚 B.变相体罚 C.辱骂 D.严厉批评 8、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A.一律不公开审理 B.一般不公开审理 C.可对学生公开审理 D.可对老师公开审理 9、下列做法,不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是:() A.书店给未成年人出售恐怖内容的图书 B.一商场给未成年人出售战争题材的影碟 C.音像店给未成年人出租凶杀内容的光碟 D.售报亭给未成年人出售暴力内容的报纸 10、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A.国家 B.社会 C.学校 D.人民政府 二、判断题(共5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10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材料5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国外教育立法中或明文规定学校为公法人,或强调其公共性。如德国规定,学校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年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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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一、依法治教概述 1、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依法治教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 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 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 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 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付、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 3、依法治教的依据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4、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①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a.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b.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校设置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国务院制定 c.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d.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西省 中小学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 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 定 可以说,以《教育法》为核心的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 成,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 结束。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包括:依法行政、行政处罚、行政 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 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政治 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a.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b.教 育行政执法队伍;c.教育督导队伍; d.教育司法队伍; e.教育法律服务队 伍。 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包括 对教育法律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 事实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 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 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 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 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 制度。 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 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 育机会。 6、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 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 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 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 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 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 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 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的体现。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 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 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 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 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 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 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 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 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 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 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 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 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 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 证。 7.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 本性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 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 等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 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 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 的健康发展。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 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 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 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 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 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 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 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 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 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 行使。 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 8.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 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 法治教的自觉行为。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 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 可依。 ?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 和深化教育改革。 ?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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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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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教师对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有利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供你参考!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因此,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他就是不

买账,动不动就离家出走。有时有的家长还偏信自己的孩子,打电话或写匿名信上告老师,弄得老师里外不是人,老师真的很难当,心理压力很大。老师需要减压,需要学校领导对老师的理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要求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要关爱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具备广博的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学习新大纲,更新知识结构,使教育教学方法应用到工作实际中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的本领。要富有创新精神,善于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自觉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做到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每一个学生要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学生。要面向全体学生,把教书育人统一起来,把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对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依法治教,认真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

教育政策与法规心得体会

教育政策与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了教育政策法规我对如何做一名人民教师,做一位教育工作者有了一些感想,下面是我的学习体会心得。 1教育法规体会 学习了《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让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 通过学习,更坚定了我终身学习的理念。教学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学生也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学习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改进教学教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还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方面,因此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我认识到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当今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为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所以教师一定要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今后一定要在工作中,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2师德建设体会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2016年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平庄中学校本培训 ——教育法律法规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08:00——12: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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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冲刺题 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3、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4、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资料

教育法规学习资料(2015春上半期) 第一周 学习内容:教育法与教育行政 教育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动态过程,从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宏观管理,到学校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引导,涉及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 1.国家教育权与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是同教育的国家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现代国家行政职能扩大化的产物。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教育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的事情,与国家的关系并不明显。教育虽然有时也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但当时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在范围、程度等方面都远不及现代。2.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教育行政行为 所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教育行政行为的形式 教育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个分支,承继了后者的一般特征,同时也表现出多种的形式,以下着重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角度分析一下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二周 学习内容:教育法与学校管理 教育法对学校管理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它规范着学校管理的行为,督促学校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行事,推动着依法治校精神的落实,并对提高学校教育人员的法律意识起到极大的作用。 1.学校的设置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学校的权利包括: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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