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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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质量监督是保证公司稳定、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依据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进厂原料、中间控制和产品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为加强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结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监督贯穿于公司生产、建设的全过程,涉及面广,公司要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等各环节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质量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条质量监督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加强进厂原料、中控指标、出厂产品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出现不合格原料进厂影响生产、因指标情况造成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遭到客户投诉,影响公司产品形象。

第四条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质量保证部由质检高管监管。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好公司各分厂质量负责人的责任分工,共同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任务

第五条 质量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出现大批不合格原料进入厂内,防止中控指标不合格影响产品质量与产量,防止产品出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降级、退货等损害公司效益、形象的行为,以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质量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总工程师为第一级,质保部质检高管为第二级,氧化铝分厂质量负责人、电解分厂质量负责人、炭素分厂质量负责人、合金分厂质量负责人、生产管理部技术室质量负责人、物资部质量负责人、营销部质量负责人为第三级。

第七条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措施等;

(二)组织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与质量监督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三)负责日常工艺指标、生产控制条件、检验指标、频次调整的批准。

第八条质保部质量监督总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质量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要求,实施质量监督及拟定有关的技术措施;

(二)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分析会议,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纠纷进行牵头分析、处理、上报;

(三)将质量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

(四)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并与部门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五)组织对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按分级管理原则,要求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质量监督专业水平,并使监督队伍相对稳定;

(六)每月对原料、中控样品、成品质量进行检查,统计,定期制定更新检验标准;

(七)牵头组织公司质量相关体系的认证审核及季度内审、年度评审;

(八)协助总工程师作好其它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向总工程师负责。

第九条各分厂运行调度的职责:

当班调度负责和组织本值在运行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生产各分厂质量监督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按现行国标、行标、企标的要求,定期做生产控制条件、指标的监测处理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负责对技术文件、设备台账、检修记录、维护记录的受控、规范检查;

(三)严肃工艺纪律,加强工艺纪律执行的考核,每月完成生产技术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存档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监督现场仪表、测量设备、安全阀、压力容器的校验及年度校验计划的检查;

(五)及时对原料、中控指标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自检,并将自检结果、异常、检查、工艺调整、数据分析、计量工具的校验等情况每月向质量总负责人提交质量报告;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及时与调度及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并向质量监督总负责人提供异常分析报告,必要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六)负责及时对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内部分析、并上报质量监督总负责人。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部技术室质量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日常工艺指标、生产控制条件、检验指标、频次的调整及检查规范;

(二)组织技术分析和技术攻关,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问题。对内控工艺指标实施监控,根据生产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工艺指标更改;

(三)参加技术措施项目的方案讨论,参加设计审查,组织并参加技术考核和验收总结;

(四)加强日常的工艺技术管理,组织编写、审核、修订各车间的工艺技术规程、开停车技术方案等工艺技术文件,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物资部质量监督负责人的职责

(一)采购人员务必按计划人员提供的标准,按规定程序向相应厂家及供应商采购相应物资;

(二)按质检人员提供的质检报告单对入厂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并做好物资的保管、发放工作;

(三)保证采购原料的合格率;

(四)负责对原料供货厂家入围资质、评审的检查和季度核查;

(五)每月根据进厂原料质量情况对供货商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营销部质量监督负责人的职责

(一)及时、准确了解产品市场动向,每月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二)组织对销售合同进行评审,以适应实际生产需要;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客户满意度调查,通过传真、电话等形式了解客户需求,总结客户提出的问题并拿出整改意见;

(四)对产品销售后的数量、质量进行确认,10天内将产品回执单收集完毕。

第四章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十四条进厂原料质量监督,包括:

(一)原料采、制、化频次、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二)原料储存、堆放、标示符合公司标准要求;

(三)保证进厂原料合格率,满足生产需要;

(四)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原料的处理,符合公司的要求。

第十五条中间控制指标监督,包括:

(一)氧化铝分厂的脱硅粉煤灰、预脱硅混合液、精致脱硅液、合格生料浆、烧成熟料、溶出粗液、一段溶出渣、一段脱硅精液、二段脱硅精液、快分翻盘滤液、卸渣翻盘滤液、末次洗涤槽底流、分解率质量列入监督、考核范围;

(二)电解铝分厂的原铝、电解质、磷生铁质量列入监督、考核范围;

(三)碳素分厂的煅后焦质量列入监督、考核范围;

(四)合金分厂的球团质量列入监督、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成品指标监督,包括:

(一)氧化铝分厂的硅酸钙、氢氧化铝、氧化铝、硅钙渣质量列入监督、考核范围;

(二)碳素分厂的生快、熟块质量列入监督、考核范围;

(三)电解铝分厂的铝锭、合金产品质量列入监督、考核范围;

(四)合金分厂合金质量列入监督、考核范围;

(五)物资部的原料存储、堆放、标示、原料合格率列入监督、考核范围。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每月各质量监督责任人进行自查,质量总负责人牵头抽查、统计,根据公司两全考核、奖励细则落实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质量监督网络图

2.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制造过程日常质量控制五种方法

制造过程日常质量控制五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生产线开工条件点检 为保证生产线正常运行,线长、操作者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包括换型对生产线上使用的工装、量具、测具、夹具、刀具进行检查,以便早期发现质量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使过程处于稳定受控状态的一种预防性管理办法。 制定生产线点检表:工艺员以生产线为一个过程,按照作业要领书和品质确认要领书、质量统计显现的薄弱环节以及对设备主要精度要求,按照“五定”(即定点、定人、定周期、定标准、定记录)的原则合理分工(关键工序的点检必须由线长或机修执行),合理制定点检周期,编制生产线点检表。 点检时间 作业前:重点对生产线的工装、夹具、刀具、测具、量具、设备精度进行点检,保证开工条件满足工艺文件规定; 作业中:重点对刀具的强制行更换、定位面的清洁度、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点检; 作业后:重点对计数型量具的使用次数进行点检; 点检的方法 按照点检清单要求,操作者、线长、机修通过看、听、测判断是否有异常响声、异味、震动、磨损、定位基准有无多余物、刀具该换否等方法进行点检。 生产线长根据点检实际情况提请、制作快速点检的专用测具,提高点检的速度和准确性。 点检中的异常处理 ※在作业前点检发现的异常,如机床的软爪跳动超差、量具失准等生产线长要及时督促进行调整和更换,经再次点检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 ※某些点检异常(在极限状态或暂不可使用但有其他替代办法)可以继续生产,操作者在异常部位挂黄色警示标牌,以督促线长、分厂快速修复; ※作业中、作业后点检发现的异常,如设备故障、量具失准、刀具磨损、夹具定位面(销子、钻套)磨损,生产线线长组织将可疑区间的产品进行复查,将不合格品隔离;车间工艺员、技术主任确定不合格品的类别并提请相应的审理组进行审理,按照审理结论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生产线开工条件点检常见的问题 1)敷衍了事,只是填写表格,不认真点检 2)缺少专用点检量具; 3)只填OK,不记录实际测量尺寸; 第二种方法:首件检查 首件检查:每道工序首件加工完成后,操作者按照品质确认要领书规定的项目及方法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记录实际测量尺寸,如发现不合格,则及时调整工装、夹具,直到全部后方可批量加工。 首件检查的重要性:按照品质确认要领书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需要首件计量时到送计量室送检。预防成批不合格的一种有效措施,特别是在新品的研制阶段更为重要; 首件检验记录注意事项:用卡尺、千分尺测量的项目要填写实际测量值,用量规、卡板测量的在相应的尺寸下打√,目视项目检查合格后填写xx合格。 首件检查常见的问题: 1)照抄原来的首件检验记录单! 2)零件未测量就将首件检验记录单写完! 3)首件检验记录单填写不齐全,随意填写! 4)认为是检验员的事,一面加工零件一面等检验员,等到检验员到了发现零件不合格,成批报废已经发生。第三种方法:4M变更管理 4M:指的是操作者(Man)、设备(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s)

4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快递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支柱,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经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具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快递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及营运管理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服务质量规范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

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您好!我是xx快递公司的,您的xx快件已到,请问今天有时间接收吗?”、“请问什么时候上门方便?”、“请仔细查收你的快件!”、“对快件有疑问请拨打xxxxxxx”、“再见!”。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2007-6-16 0:00:00 中国兽药114网信风浏览:2001 公司GMP管理文件 题目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编码: SMP-SC-0160-00 共7页 制定 审核 批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办公室 颁发数量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质量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 一、目的:制定生产过程重要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各个生产环节质量得到严格控制。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技术部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责任者:生产技术部经理、QA检查员。

四、正文: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必须对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及其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1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 2.1纯化水、注射用水:澄明度必须符合标准 2.2 安瓿的洗涤及干燥灭菌:在准备室脱去外包装送入粗洗室粗洗,后送入精洗室洗涤,外壁应冲洗,内壁至少用纯化水洗两次,最后经过0.45μm滤膜滤过的澄明度合格的注射用水洗净,干燥、灭菌、冷却,灭菌后的安瓿应立即使用或清洁存放贮存不得超过2天,洗涤后的瓶子应进行清洁度及澄明度检查。 1.3称量:称量前应核对原辅料品名、批号、生产厂家、规格,应与检验报告单相符。调换原辅料供应商时应有小样试验合格单或已经过验证的报告;称量时必须有复核人,操作人和复核人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 1.4 配制:配制罐必须标明配制液的品名、规格、批号和配制量,投料时必须有人复核及做记录。 1.5 粗滤及精滤:药液经含量、PH值检验合格后方可精滤,盛装容器应封闭,标明药液的品种、规格、批号。药液配制至灭菌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 1.6 灌封:灌装管道、针头使用前用注射用水洗净并煮沸灭菌,直接与药液接 触的惰性气体、压缩空气,使用前净化处理,其纯度及所含微粒量应符合规定,灌装量按有关规定灌装。及时抽取少量半成品检查澄明度、装量、封口等质量状况,半成品盛器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日期、灌封机号及顺序号,操作者姓名。 1.7灭菌:双扉式灭菌柜,产品灭菌前,要核对品名、批号、数量,按规定的灭菌标准操作程序操作,灭菌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密切注意温度、压力、时间,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灭菌后进行检漏,检漏的真空度在-8kpa。 1.8 灯检:检查员视力在0.9以上,视力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后的半成品要注明检查者的姓名,由专人抽查。不合格品及时分类记录,标明品名、规格、代号、批号,置于盛器内移交专人处理。 1.9印字包装:操作前应校对半成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及数量是否与领用的包装材料一致。印字、包装、装箱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品名、规格、批号,包装结束后统计好包装材料的实用数、损坏及剩余数与领用数做物料平衡检查,结束后送待检区待检,检验合格后入库。 2 口服液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所有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是企业管理各方面工作的综合反映,是衡量施工企业素质的重要标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保证工程质量,领导是关键,特别是各级管理者的质量意识,其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四条公司鼓励职工积极开展小改小革和技术创新活动,大力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五条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自觉遵照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实现公司质量管理目标。 第二章目标管理 第六条公司通过一体化体系管理手册、年度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工程质量创优规划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确保合同履约率100%,单位工程一次质量检验合格率100%;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投诉,克服质量通病。 第七条各项目部要结合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有关要求,分解制定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创优措施,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通过隐蔽工程检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管理过程检查等方式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 各项目部制定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创优规划于工程开工一个月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与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项目经理等重要岗位人员考核、先进管理单位评选、先进个人评选有机结合,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的工资分配挂钩,达不到既定质量管理目标时行使一票否决权。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工程报验程序制度 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级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验申请后发现施工方未进行自检的,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施工方应重新进行自检,并每次罚款500元。 二、现场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1、所有参建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经监理部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2、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资格证明,或有岗位证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上岗进行操作的,每人·次经济处罚100元并立即撤换。 三、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1、未按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控制点进行复核或未经监理部审查批准就自行施工的,应重新复核、报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并经济处罚200~1000元。 2、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合格证明,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定期检测否则处罚200~1000元/次。 四、模板工程 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竹胶板、方木等材料要严格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用到施工过程中。 2、模板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脚手架的搭设规范要求,支撑使用伪劣材料或支撑刚度明显不能满足上部荷载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材料重新搭设,并发现每次/每处200元。 3、模板支撑时未按设计要求起拱的或刚度及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应重新返工并每处罚款200元。 4、模板经报验后,其平整度、几何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罚款50元处·次。 5、在砼施工过程中出现模板严重变型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并要求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按要求加固。 6、模板拆除时必须报验,私自拆除模板或在不符合混凝土强度要求的时间

内拆除模板的,要求对已拆除的模板采取措施重新加固,并对其处罚每处500元。 7、梁、板模板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提供本段砼试件的试压强度报告,试压强度符合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模板拆除,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模板安装或预留可能引起砼后凿的,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或预留并罚款50元/处。 9、未按设计要求或未理解设计意图安装模板,将导致砼构件施工错误的,施工方应重新返工并罚款50元/处。 五、钢筋工程 1、施工单位进场的钢筋必须是由甲方指定厂家生产,杜绝非指定钢筋进场,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立即清退出场。 2、所进场的钢筋按监理程序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实验,未按要求取样实验的禁止使用,并每次罚款200元。 3、工程中的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取样试验,未进行取样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禁止施工,并罚款300元。 4、所有隐蔽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隐蔽工程及下道工序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的质量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监理工程师在巡检过程发现并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如果在验收时该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工程进度的每处罚款50元。 6、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现有明显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监理工程师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每次罚款200元。 7、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填报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回复单,监理工程师接到整改回复单后进行二次验收,如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加大整改力度并每次罚款200元,直至整改合格。 8、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发现有钢筋半成品其几何尺寸、焊接质量、套丝长度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30分钟内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钢筋不合格半成品清理出施工现场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如在验收时仍然发现有不合格品用于工程中的。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 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 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 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 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 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

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程序87785

Q/WPS.GL.ZL.008-2014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产品实现的策划要求,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向顾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产品实现过程中的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2 职责 2.1 生产部负责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归口管理,负责对过程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生产过程的产品防护的控制,负责对设施(包括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负责生产过程的贮存管理,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2.2 研发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使用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进行有效控制,负责产品生产过程的工艺策划。 2.3 技术质量部负责产品检验和试验以及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负责生产现场工艺纪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4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上岗人员的管理。 2.5 工程安装公司负责产品交付过程的防护、交付后的活动的控制。 3 工作程序 3.1 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3.1.1 公司根据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及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特点,对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进行策划和控制,以确保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受控条件应包括: a) 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根据设计和开发的输出文件,产品实现过程策划的输出和产品要求的评审输出等,获得必要的生产和服务信息,生产现场使用的有关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图样、产品规范、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文件等,应是现行有效版本,并应做到正确、完整、协调、统一、清晰、文实相符; b) 对影响产品质量的过程,应编制作业指导书指导生产; c) 生产提供过程使用的设备(包括监视和测量设备)应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处于受控状态; d)生产提供过程配备的相关人员应经过岗位必备知识和技能、质量管理基础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并做到持证上岗; e) 按生产和服务提供策划的安排对产品的放行、交付、交付后的活动实施控制;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1总则 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

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86608

。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质量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提高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基础。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确保产品质量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尤其以工序过程质量控制更为重要。工序是产品、零部件制造过程的基本环节,是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在制造现场的综合反映。工序状态的优劣决定了产品质量的好坏,工序质量的稳定涉及到人、机、料、法、环、测等因素特别是主导因素发生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取决于工序质量的稳定提高,如果工序发生异常能迅速消除,保持工序的稳定,就能不断提高制造质量,实现制造质量控制的计划预定的目标值。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波动是必然的,如果生产的过程失控,将会带来重大损失,产品设计或工艺准备的质量缺陷,可以通过样机鉴定来发现并加以纠正。但是,在产品图样和工艺文件正确无误的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仍然可能产出不合格品,甚至产生成批报废。从现场质量管理角度来看,制造过程质量控制就是强化生产过程质量保证措施,全面提高操作者、机器设备、原材料、工艺手段、计量和检测手段、生产环境等六大因素的质量与水平,工序的过程就是这六大因素在特定条件下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为了做好工序过程的控制,应采取如下措施: 1、明确制造过程质量控制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基本途径。在制造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人、机、料、法、环、测,即构成工序能力的六大因素。其中,人是最主要的因素,起着决定全局

的作用,所以要提高操作者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培养谨慎的工作作风。同时还要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的关键精度,严格检验制度,合理规定检验频次,严肃工艺纪律,检查和督促执行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 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 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 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 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 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七条(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质要求) 质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建设部、市建委或者建设部、市建委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当经建设部、市建委或者建设部、市建委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001]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晋建建字〔2001〕165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省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质量工程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职能和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 行业务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地)、县(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委托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各级地主质 量监督机构与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9 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大全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大全 2006-07-24 12:03 天气: 晴朗 心情: 高兴 第1 章 品质管理规划 第1章.p65 Page 1 04-4-22, 10:03 Adobe PageMaker 6.5C/Win 品质管理规划1第章 3 明确品管部总体工作职责和品管部相关人 员具体工作职责是加强工厂生产品质管理的 前提 第一节品管部岗位职责 一品管部工作职责 品管部工作职责包括品质制度的订立与实施品质活动的 执行与推动进料在制品成品品质规范的制定与执行制 程品质控制能力的分析及异常的改善制程品质的巡回检验与 控制客户投诉与退货的调查原因分析及改善措施拟订企 业品质异常的仲裁及处理量规检验仪器的校正与控制产 品开发与试制的参与不合格品预防措施的订立与执行供应 商品质能力的辅导供应商品质能力与品质控制绩效的评估 品质培训计划的制定与督导及执行品质成本的分析品质资

讯的收集传导与回复品质保证方案的拟定并推动全面品质 管理活动的进行 第1章.p65 Page 3 04-4-22, 10:03 Adobe PageMaker 6.5C/Win 工厂品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 4 T he Operation Rules of Standardizing Management For Factory Quality 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1 . 品质经理职责 (1)品质策划的发起者 (2)建立健全品质控制体系 (3)品质仲裁 (4)合约的品质确认 (5)公司品质代表 (6)公司品质执行效果的鉴定 (7)品质稽核的领导 (8)所属职能人员工作的督导 2. 品管科长职责 (1)品管计划的制订 ( 2 ) 协助品质部经理完成进出货检验职能 ( 3 ) 保存进料成品检验的检查测试报告 (4)品质稽核计划的制订参与推动 (5)向品质部经理提出控制进货成品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现 象再发生的方法及建议 ( 6 ) 分析进料成品检验的每日每周每月报告 ( 7 ) 客户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改善对策的提出

xx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督导巡视组,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全方位奉献精品,创立品牌,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近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际,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11月26日经股份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质量情况年报表 2.工程创优信息年报表 3.工程项目创优申报简表 4.工程质量事故(事件)简报表 xx中铁 20xx年12月4日

xx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股份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BIM技术攻关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经营的各子、分公司,其他企业比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内容: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6、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8、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

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0、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3、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4、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 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5、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 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6、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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