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婚姻法讲稿

新农村婚姻法讲稿
新农村婚姻法讲稿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讲稿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

(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

(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

(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

8、结合下面的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

【案情】

原告:艾某,男,住广饶县李鹊镇。

被告:孙某,女,住广饶县李鹊镇。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13日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见面礼等1510元。2002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礼金、衣物等共计14800元。但被告却对婚约及我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我与被告已分手。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631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分手的原因是其父亲看不惯我,我并没有过错。

我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审判】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案。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彩礼的性质。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彩礼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这种婚姻使男方获得劳动力,女方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费,这种婚姻究其实质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此种婚配形式,有的人相互攀比,名目繁多。这不仅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妨碍婚姻自由的原则,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十分有害的。

2、彩礼的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

这些款物,均不在彩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索取彩礼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它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带有女方自卖性质,婚姻关系的牢固性、稳定性较差,常常在男女双方结婚时就埋下婚后不和的种子,渗入了婚姻不稳定的因素,婚后常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的鸿沟,导致家庭的破裂。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订婚、退婚是民间的一种订立婚姻契约和解除婚姻契约的古老风俗习惯,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财物纠纷,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现时农村中有“女退男全部还,男退女不给补”的顺口溜,与法律规定相悖。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退婚,彩礼均应当返还。

本案中,男方艾某提出退婚而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对其主张在界定彩礼范围后应予以支持。男方放弃部分彩礼与女方达成一致意见,广饶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此案是正确的。

2010年村干部“五五”普法学习签到表

时间:

地点:

讲授人:

容:

参加学习人员:

索河镇村村民委员会

二O一O年月日

2010年村干部“五五”普法学习记录

时间:

地点:

容:

主持人:

主讲人:

记录人:

索河镇村村民委员会

二O一O年月日

新农村婚姻法讲稿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讲稿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 (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应用实务,婚姻登记必须的条件三个部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修订后共分六章,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修订后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3条作了两项补充:第一项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第二项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1、婚姻无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用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三个条款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内容。其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二、可撤销婚姻,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要请求撤销,须在一年内提出。其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宣布

农民法制教育讲稿

农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 我今天在这里着重给大家讲讲农村普法教育的问题,讲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 二是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是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四是农村普法教育应搞好几个结合。第一个问题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一)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民主方面要达到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完善,农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法制方面要达到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制度更加完备,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深入农村普法教育,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

前提和基础。只有坚持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民主法制的素质,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增强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民主法制的习惯,提高当家作主的能力,才能为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全民素质条件。(二)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一部叫《被告山杠爷》的电影,讲述了一个威信高,敢说敢管的村委会主任,用游街示众的方法惩治教训一个不孝的儿媳,却逼出了人命,好心办了坏事,成了被告,引发了人们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村庄,都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这就是说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近十三亿人口,八亿在农村,如果不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村级组织,既是广大群众接受法律,按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最基层单位,同时又是国家政策、法律落实到基层的最低关口,也是检验上层建筑能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检验点。而且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农民朋友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朋友既是实践者、执行者,更是对执法者执法水平、执法作风的一面镜子。因此,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意义十分重大。(三)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发展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其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的运行秩序,确保农村市场的公正与安全,提高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促进物质文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依靠法制手段、教育手段、管理手段解决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而产生的利益分配、思想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方

婚姻法专题讲座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 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

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第一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农村普法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农村的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根据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可以采用的农村普法教育形式主要有: 1、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农村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和晚间组织村民听取法律知识讲座。 2、在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必经之地或平时人员集中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专栏或版报,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刊出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3、开展法制广播宣传,把法律知识录制成磁带,通过村里的广播定期向群众播放。 4、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点和村里的闭路电视开展专题性的普法宣传。 5、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和当地的民族节日集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既能大造普法宣传的声势,又能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

6、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可先编印一些简易的法制宣传单、学法小册子、农村普法百条等,开展送法到户活动,达到户均一册以上,使村民学法有教材。 7、以村为单位开展村民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光荣户或星级文明户等的评比活动,村委会也可组织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建立村民学法用法档案等以此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用法。 第二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去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朋友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这里还有一案例,讲的是某县县委派出工作组到某乡李家村进行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刘某等4人出于个人目的,为阻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讲稿 《x婚姻法》解读讲稿大家好,今天利用会前学法时间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处理规则两个方面向大家讲解一下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恪守两个基本原则。 原则一、有约定的从约定,也即尊重夫妻双方的意识,凡是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本身合法有效,一切按照约定来认定。 原则二、如无约定,适用法律规定也即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内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讲以下三点: 1、对内:也即夫妻之间来说,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比如约定婚内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归各自分别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等等,均无不可,约定一经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只是该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夫妻之间没有约定。 2、对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该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接下来我讲一下法定财产制。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哪些为夫妻个人财产、哪些又为夫妻共有财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安置补偿费。 6、一方继承、受赠所得财产(这一点有例外: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处理规则 (一)基本原则对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需要注意:离婚时,一方若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的,对于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22-24婚姻法讲稿

22-24婚姻法讲稿 一、有关裁判离婚的不同立法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裁判离婚是指经过法院审理裁决的离婚制度。一、有关裁判离婚的不同立法,一,裁判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各国立法中的裁判离婚具体制度有明显的差别:在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我国诉讼离婚的立法原则是破裂主义~离婚理由的规范方2、特点 1,它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一种诉讼活动~对国家而言是一种司法行为。 式为概括主义。 2,法律对裁判离婚均规定必要的条件。 3,裁判离婚的结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 4,裁判离婚对涉及离婚的后果作全面统一的审查~并作一次性的裁决。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1、裁判离婚立法原则的内容 1,过错主义 过错离婚主义是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2,目的主义 目的主义是指虽非一方主观故意或过错行为~但因一定客观原因而使婚姻之目的无法达到~并以此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3,破裂主义 破裂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 就基本精神而言~破裂主义只注重婚姻破裂的事实而不注重造成破裂的原因~尤其不问当事人的过错。 2、裁判离婚立法原则的发展变化 20世纪60年代以后~破裂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增多~当代各国的立法中~多将多种立法原则结合起来。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列举主义是指在法律中详尽列出离婚的法定理由~无法定事由者不得离婚。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概况主义则在法律中不列举离婚理由~仅对离婚的依据作抽象地概况性规定。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列示主义是混合型立法方式~法律既有概括性的抽象规定~又明文列举重大的离婚理由。二、我国的裁判离婚的制度 ,一,我国裁判离婚的概念 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裁判离婚。 ,二,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

20140504婚姻法演讲稿

婚姻法演讲稿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恒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一下婚姻法的有关热点问题,在此先介绍一下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司法局直属的市级律师事务所,开设有上海总所和南京分所,主要承办金融、房产、涉外、公司、知产、海事、刑事、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承办本所业务的有深谙法律、经验丰富、为社会各界熟悉欢迎的合伙人,有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专职律师和高级律师,也有一批颇有名望的涉外经济专家、金融家、教授、学者作为本所业务的亲密顾问和伙伴。本所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开拓各项业务、并竭诚谋求海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成绩卓著,本所也具有雄厚的力量,以高质量、高效率的全面办理业务作为本所的宗旨。(律师也可以自我发挥) 婚姻向来都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从春秋时期的古代中国以来就有着严格的宗法制度,男子二十加冠(就是由父亲主持并由指定的贵宾为行加冠礼的青年加冠三次,分别代表拥有治人、为国效力、参加祭祀的权力。)女子十六及笄(就是女子满15岁结发,用笄贯之,因称女子满15岁为及笄。也指已到了结婚的年龄)方可结婚生子,人生从这里开始褪去了青涩和朦胧,男子成家立业,建不世之功;女子要三从四德、相夫教子,成一代大家。他们周而复始、代代相传;中国人的婚姻也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不断发展,形成了现代婚姻的基本制度。 我们知道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这部法律确立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部法律在立法技术上说相对比较粗糙,但是它却完成了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使命。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不久,文化大革命随之爆发,经过这场文革浩劫后,中国法制百废待兴,在此之际国家根据全国妇联提起修改婚姻法报告,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0个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以拨乱反正为指导思想,经过历时近两年的修改,这部全新的婚姻法终于在1980年问世,这部法律在传承旧婚姻法的基础上,又对其做了许多修改和补充。两者相比新法最为突出的亮点是 1.增加了基本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2.提高了法定婚龄—男方由原来的二十岁提高到现在的二十二岁,女方由原来的十八岁提高到现在的二十岁。 3、禁止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了20年,期间未作改动,因此它的滞后性就很突出,为了适应更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更好的调整婚姻关系中凸显出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做出了修改。修改的内容包括1.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2.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3.新增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前面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全国人大在婚姻家庭方面所做的立法,现在我们来看看作为婚姻家庭法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为了更好的落实贯彻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9个司法解释,第一个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视为夫

农村婚姻法讲稿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2010年法律讲稿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 (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农村夫妻自愿离婚协议书实用版

YF-ED-J829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农村夫妻自愿离婚协议书 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农村夫妻自愿离婚协议书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农村自愿离婚协议书一 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生有1名婚生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婚姻法讲课稿

婚姻法讲课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成家庭最基本、最稳固的关系就是婚姻关系,而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我国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正。我们现在适用的便是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 下面我将分四部分为大家对现行《婚姻法》进行简单的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还设立了六项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结婚的内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条件包括:双方必须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

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手续则是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女双方一定要亲自、本人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下面我们来看几段动画短片。 (放短片,3个,约3分钟) 以上几段短篇就形象地讲解了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 谈到结婚就不得不说到我们当地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婚前给付彩礼。其实“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视频。 (放视频,约4分钟) 为解决彩礼纠纷,2004年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婚姻法 一、夫妻财产 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

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 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除非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对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的母亲送给他一套商品房。双方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女方认为虽然是婚前赠与,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男方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从上面对我国法律的介绍可以看出来,如果女方不能证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话,赠与房产就应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2021年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夫妻财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离婚时有关纠纷..........................................................................................................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婚姻关系终结形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夫妻共同债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对妇女权益特殊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祈求损害补偿 .................................................................... 错误!未定义书签。继承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遗产范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继承顺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继承份额......................................................................................................................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房屋继承...................................................................................................................... 错误!未定义书签。 婚姻法 一、夫妻财产 国内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形式。就其合用来看,商定财产制具备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商定就按照商定内容来解决,可以商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某些归各自所有、某些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商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 如果想以商定形式来解决夫妻财产,必要符合如下几种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夫妻双方才可以对她们财产做出商定,必要由双方亲自订立,不能由她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商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商定。3、必要采用书面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商定,内容明确并且双方一致承认,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没关于于财产方面商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共同指是结婚后来所获得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日期。概括说,就是结婚之前获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在这里作重给大家讲讲农村普法教育的问题,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二是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三是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 第一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农村普法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农村的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根据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可以采用的农村普法教育形式主要有: 1、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农村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和晚间组织村民听取法律知识讲座。 2、在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必经之地或平时人员集中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专栏或版报,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刊出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3、开展法制广播宣传,把法律知识录制成磁带,通过村里的广播定期向群众播放。 4、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点和村里的闭路电视开展专题性的普法宣传。 5、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

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和当地的民族节日集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既能大造普法宣传的声势,又能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 6、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可先编印一些简易的法制宣传单、学法小册子、农村普法百条等,开展送法到户活动,达到户均一册以上,使村民学法有教材。 7、以村为单位开展村民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光荣户或星级文明户等的评比活动,村委会也可组织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建立村民学法用法档案等以此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用法。 第二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去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朋友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 (1) 一、夫妻财产 (1) 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 (2) 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2) 2、夫妻共同债务 (2) 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3) 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 继承法 (4) 一、遗产的范围 (4) 二、继承的顺序 (5) 三、继承的份额 (5) 四、房屋继承 (6) 婚姻法 一、夫妻财产 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 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

婚姻法讲义

婚姻法讲义(小蔡学长2269844456)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特点、基本原则★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范围上:包括夫妻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和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家庭关系。(2)性质上: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包括:广泛的适用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3.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简记:婚、一、男、保、计】 二、亲属的种类、亲等的计算★★★ 1.种类:(1)配偶即合法夫妻。(2)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3)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关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2.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的区别 (1)自然血亲:源自同一祖先,基于出生而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没有自然血亲联系,但因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法律行为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拟制血亲包括因收养和再婚而形成的拟制血亲】 一种是姻亲关系:如与已满18周岁的一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则属于姻亲关系,若是姻亲关系则不会产生扶养、继承等权利义务。 一种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与不满18周岁的一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关系即属于拟制血亲关系,双方则会产生扶养、继承等法律关系。在该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中,子女可以继承双份,既可以继承原父母、也可以继承亲生父母遗产。 3.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真题考过】 例1:我与我的姑姑是几等亲属? 【步骤:自己身上算一等;之后分别往上推,推到双方共同的点为止;分别算我和姑姑的亲等,取亲等长的为正确答案!】 【我--我老爸--我老爸的老爸(爷爷);姑姑--姑姑的老爸(爷爷);我为3,姑

婚姻法法治宣传讲座稿(222)

婚姻法讲座稿 大家好,我是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泽仁法律讲堂”的一员,我的名字叫杨番文(名片),同时也是泽仁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律所)我们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位于自贡市汇川路物华缤舍工商银行二楼,创建于2009年3月,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本所拥有一支规模宏大、厚德博学、业务精湛的专业化律师队伍,拥有执业律师28名,其中包括法学博士2名、法学硕士6名(留学硕士1名)、法律本科20名,并拥有一批较高素质的法律辅助人员。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是一个现代化的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我所成立了三个“泽仁法律讲堂”律师团队,深入企业、学校、社区、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法治宣讲,今天给大家讲一些关于《婚姻法》的法律知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纠纷。从律师角度的来看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其一共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结婚前的财产纠纷,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三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今天我们分别从三个方面里面,选取一个点给大家讲解。 一、结婚前的财产纠纷 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疑惑,结婚前能够有什么财产纠纷?大家不要疑惑,我今天要讲的,在座的各位以前可能遇到过,也有可能将来会用到。在说这个结婚前的财产纠纷之前,我们做一个调查,大家不用回答我,在心里想就好了。我就想问一下,大家有没有女儿尚未出嫁,或者儿子尚未娶妻?有没有考虑过彩礼的问题,有没有考虑过嫁妆的问题?都结婚了没关系,以后您的孙子、孙女总要面对的。没想过不要紧,我们现在马上就想。我们讲现在的离婚率是越来越高,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人都很冲动,闪婚、闪离的现象也是很常见。年轻人结婚、离婚很洒脱,但是真正操心、难受的是孩子和父母、甚至我们爷爷奶奶。从谈恋爱开始,长辈就要开始操心。到了谈婚论嫁,按照我们中国的传统习俗,男方要给女方彩礼。少的几万,多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都有,为了孩子结婚这个钱必须出。今天刚把彩礼送过去,两个年轻人就吵架了,分手了,不过了。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一个彩礼能不能够要求退还?你说不退吧,但是毕竟也是好几万块钱,对于有些家庭来说可能是负债支付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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